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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全称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简称COLREGs,是国际海上交通安全的基础,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行驶和交叉遇到时如何避免碰撞。下面将详细介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于1972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于1977年正式生效。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于公海及与其他国家船舶相交的船只。其目的是确保船舶能够避免碰撞,并为船舶及其船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

1.规则第一条强调航行的安全原则,包括保持以安全的速度航行、保持警觉、合理使用雷达和通讯设备等。

2.规则第二条规定了在可见性受限时需要采取的措施,如使用船舶灯光和声音信号、保持安全距离等。

3.规则第五条规定了船舶遇到交叉航线时的行动,明确了船舶右手航行原则,即在有交叉船只时,船舶应该尽量向右转避碰。

4.规则第六条规定了在船舶处于狭窄水道或港口时的行动,包括给予信号通知、保持安全速度、避免横越导航航道等。

5.规则第七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弯道或转角时的行动,强调了船舶在进入视线之前必须避开的行动。

6.规则第十条规定了船舶在能见度受限时的行动,包括使用声音信号和雷达,避免过度依赖技术设备等。

7.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了船舶在风力较大时的行动,包括保持合适的航向和速度、避免船舶失控等。

8.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不确定情况时的行动,包括保持警觉、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船舶安全等。

9.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低能见度时的行动,包括使用声音信号、慢速航行、防止冲撞等。

10.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船舶行驶时需要遵守的规则,如船只必须保持正常航行、让行信号的关注等。

以上只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还有其他规定包括报告船舶碰撞事故、避免驾驶过程中干扰导航等。这些规则都为船舶提供了明确且具体的指引,帮助船舶避免碰撞,确保海上交通的安全。

总之,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确保海上交通安全的基础,它规定了船舶在行驶和交叉遇到时的行动和避碰原则。船舶和船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海上交通安全并减少碰撞事故的发生。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全称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简称COLREGs,是国际海上交通安全的基础,旨在规范船舶在海上的行驶和交叉遇到时如何避免碰撞。下面将详细介绍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于1972年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于1977年正式生效。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航行于公海及与其他国家船舶相交的船只。其目的是确保船舶能够避免碰撞,并为船舶及其船员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导。 1.规则第一条强调航行的安全原则,包括保持以安全的速度航行、保持警觉、合理使用雷达和通讯设备等。 2.规则第二条规定了在可见性受限时需要采取的措施,如使用船舶灯光和声音信号、保持安全距离等。 3.规则第五条规定了船舶遇到交叉航线时的行动,明确了船舶右手航行原则,即在有交叉船只时,船舶应该尽量向右转避碰。 4.规则第六条规定了在船舶处于狭窄水道或港口时的行动,包括给予信号通知、保持安全速度、避免横越导航航道等。 5.规则第七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弯道或转角时的行动,强调了船舶在进入视线之前必须避开的行动。 6.规则第十条规定了船舶在能见度受限时的行动,包括使用声音信号和雷达,避免过度依赖技术设备等。

7.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了船舶在风力较大时的行动,包括保持合适的航向和速度、避免船舶失控等。 8.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不确定情况时的行动,包括保持警觉、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船舶安全等。 9.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了船舶在遇到低能见度时的行动,包括使用声音信号、慢速航行、防止冲撞等。 10.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船舶行驶时需要遵守的规则,如船只必须保持正常航行、让行信号的关注等。 以上只是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一些重要规定,还有其他规定包括报告船舶碰撞事故、避免驾驶过程中干扰导航等。这些规则都为船舶提供了明确且具体的指引,帮助船舶避免碰撞,确保海上交通的安全。 总之,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确保海上交通安全的基础,它规定了船舶在行驶和交叉遇到时的行动和避碰原则。船舶和船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海上交通安全并减少碰撞事故的发生。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第1- 19条) 第一章总则Part A – General 第一条Rule 1 适用范围Application 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 切船舶。 (a)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 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b)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in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rules made by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 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 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 或信号。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第1- 19条) 第一章总则Part A –General 第一条Rule 1 适用范围Application 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a)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b)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in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rules made by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1 / 22 (c) 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with the operation of any special rules made by the Government of any State with respect to additional station or signal lights or shapes or whistle signals for ships of war and vessels proceeding under convoy, or with respect to additional station or signal lights for fishing vessels fishing as a fleet. These additional station or signal lights or whistle signals shall, so far as possible, be such that they cannot be mistaken for any light, shape, or signal authorized elsewhere under these Rules.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通常被简称为COLREGs,是一套指导海上船舶之 间避碰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海上避免碰撞,并保 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COLREGs的制定由国际海事组织(IMO)负责,并于1972年通过。这 套规则是世界各国都遵守的规范,适用于所有船舶在国际水域或与之相关 的水域航行时。在COLREGs中,避碰行为被定义为损害或可能损害到他人 的船舶之间的行动,包括遇险信号。 COLREGs的内容主要包括了航行灯光、信号、航行标志和航行规则等 方面。下面是COLREGs规定的一些主要规则: 1.船舶灯光:COLREGs规定了船舶的灯光配置。根据船舶的类型和航 行状态(比如正在开启引擎、停泊、拖曳等),船舶应该携带特定的灯光。 2.各种信号:COLREGs规定了船舶在不同情况下发出的声音和信号。 例如,当船舶需要改变航向或速度时,应该发出特定的声音信号。 3.航行标志:COLREGs规定了船舶携带的航行标志,这些标志包括国旗、船舶名称、注册号码等。这些标志可以帮助其他船舶识别正在航行的 船舶,并对其采取适当的行动。 4.航行规则:COLREGs规定了船舶在相互遇到或交叉航行时应该遵守 的规则。例如,无论是船舶交叉或是船舶从后方追赶,都有规定需要谁保 持避让。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船舶之间相互避让,避免碰撞。COLREGs的遵守与执行对于航行安全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并提供清晰的指导,确保船舶在遇到复杂航行情景时能够正确地采取行动。 此外,COLREGs还规定了船舶当遇到险情时应该采取的行动,例如,当发现有其他船舶可能无法正确遵守COLREGs规则时,船舶应该采取适当的行动来避免碰撞。 总之,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能够避免碰撞而制定的。这些规则提供了灯光、信号、航行标志和航行规则等方面的指导,并且是全球船舶都需要遵守的国际规范。遵守和执行COLREGs不仅是航行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是指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套 标准,用于规范船舶在海上交通中的避碰行为。COLREG的正式名称是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信号规则》,最早于1972年发布,它的目的是确 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能够安全地避免碰撞。 COLREG规则一共包含38条,并根据海上交通的不同情况进行了细致 的规定,下面将介绍其中一些重要的规则: 第一条规定了COLREG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了该规则适用于 海上航行和河流航行。 第二条规定了基本定义。其中包括船首、船尾、船舯、航行灯、停船、矿物堆放区、适用航栏、航道、水域及其边界等详细定义,为后续规则提 供了准确的定义。 根据COLREG的规定,船舶应当保持安全速度和安全距离,以确保能 够及时有效地避免碰撞。COLREG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行为规范。 第六条规定了船舶的安全速度,该规则规定船舶应当在能够充分控制 船舶的情况下,避免以过高速度航行。 第七条规定了船舶在浓雾等不良气象条件下的行驶规定。该规则规定 了船舶应当在能够保持安全的能见度范围内航行,并且根据情况启用航行 器材。 第十三条规定了船舶在海上遇到航道交叉的行驶规则。该规则规定了 船舶应当保持右侧通行,并确保交叉船舶能够安全通过。

第十四条规定了船舶在海上遇到碰撞风险的情况下的行驶规定。该规则规定了船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能够有效避免碰撞。 此外,COLREG还规定了船舶在能见度较差的情况下应当使用的灯光信号,以便确保船舶之间能够相互辨认。 COLREG还规定了海上遇险船舶与救援船舶之间的行驶规定,以确保海上遇险船舶能够及时得到救援。 COLREG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能够避免碰撞,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因此,对于每一位船员来说,掌握并严格遵守COLREG 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掌握了规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才能够确保海上交通的安全与顺畅。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doc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doc 1. 概述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指国际海上通航船舶避碰时应遵循的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中的一部分,简称COLREGS,共有38条规则,包括定义、已知范围内的规则、未知范围内的规则和附则。 2. 定义规则 第1条到第3条规定了一些基本的定义,如船舶、未知范围、船舶分类等。这些定义 对于理解后面的规则至关重要。其中第2条规定了船舶长度的定义,船舶长度指的是水线 长度。 3. 已知范围内的规则 已知范围内的规则是指迎头相遇、正面擦碰、相互交叉、船舶会遇和船舶靠岸等情况 下的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涉及船舶导航时的航向、速度、距离等问题。其中第6条规定了 船舶的安全航速,第8条规定了船舶导航时不得遮挡灯光信号等。如果两艘船相遇时,如 果遇到困难,应立即改变航向和速度,以避免碰撞。另外,规则20指出船舶靠岸时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未知范围内的规则是指发现对方船舶时,无法确定它们的距离、是否相交等情况下需 要采取的措施。其中第7条规定了在发现对方船舶时应该遵循的规则,比如需要保持警惕,根据对方船舶灯光信号判断对方船舶的导航情况等。如果发现对方船舶速度很慢或停止不动,应该尽快采取措施,避免碰撞。 5. 附则 附则主要是细节性的规定,如灯光信号、海员职责等。其中第2附则指出了船舶灯光 信号的规定,必须在夜间或能见度不好的情况下使用。另外,附则也规定了船舶上不同职 责的责任和任务,如船舶负责人、船长、引航员等都要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任务。 6. 总结 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于保障海上通航安全至关重要。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船 舶导航系统的自动化程度越来越高,但船员依然需要了解和熟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便 应对突发情况并有效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船舶避碰规则口诀

船舶避碰规则口诀 船舶避碰规则是指船舶在海上遇到其他船舶时,应该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避让和避碰,以确保航行安全。这些规则是全球通用的,所有船舶都必须遵守。为了方便记忆和应用,人们总结出了一些口诀,如下所述。 一、遇到直航船,右舷避让 这是避碰规则中最基本的一条,也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当你的船遇到一艘直航船时,你应该向右舷避让,让对方船舶保持直线航行。这是因为在海上,船只的右舷是相对安全的一侧,因此让对方船舶靠右舷航行可以减少碰撞的风险。 二、遇到逆风船,顺风避让 当你的船遇到一艘逆风船时,你应该向顺风方向避让。这是因为逆风船的机动性较差,很难及时控制船舶的方向,因此让对方船舶顺着风向航行可以更容易地控制船舶的方向,减少碰撞的风险。 三、遇到渔船,让其先行 在海上,渔船是有特殊地位的船舶,因为它们的生计和生活都与渔业相关。因此,当你的船遇到一艘渔船时,你应该让其先行,避免干扰其捕鱼活动。此外,渔船的机动性较差,容易受到海浪的影响,因此让其先行也可以减少碰撞的风险。 四、遇到船舶交汇,右侧让路 当你的船和对方船舶交汇时,你应该向右侧让路。这是因为在海上,船只通常以右侧为主要通行方向,因此向右侧让路可以避免碰撞

的风险。 五、遇到船舶交叉,右舷避让 当你的船和对方船舶交叉时,你应该向右舷避让。这是因为在海上,船只的右舷是相对安全的一侧,因此让对方船舶靠右舷航行可以减少碰撞的风险。 六、遇到船舶并行,右舷避让 当你的船和对方船舶并行时,你应该向右舷避让。这是因为在海上,船只的右舷是相对安全的一侧,因此让对方船舶靠右舷航行可以减少碰撞的风险。 以上就是船舶避碰规则口诀的主要内容。在实际航行中,船舶遇到的情况可能更加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应对。但是,遵守船舶避碰规则是保障海上航行安全的基本要求,所有船舶都应该认真学习和应用。只有通过共同遵守规则,我们才能够在海上安全航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4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4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4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S)是一套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认采用 的规则,旨在确保船舶在海上避免碰撞。海上避碰规则有35条,涵盖了 船舶航行的各个方面,包括航行通道、船舶标志、船舶灯光、船舶导航仪 器等。其中,第四部分是关于船舶导航灯光的规定。 第四部分以第20至第31条规定了船舶在海上行驶时应当开启和使用 的导航灯光。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在夜间或者附有恶劣天气下,船舶之间 能够互相辨认和判断对方的位置和行驶意图,从而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首先,根据COLREGS的规定,航行中的船舶应当随时保持开启导航灯光。这包括了主灯、辅灯和备用灯。当艇只处于停泊、锚泊、经浮标通航 道行驶或靠岸时才能关闭导航灯光。这确保了其他船舶能够清晰地看到船 舶的位置、方向和行驶状态,以便及时做出避免行动。 导航灯光分为正前方灯(主灯)、正后方灯(尾灯)、左舷侧灯、右 舷侧灯和顶灯等五类。船舶在不同的航行状态下开启不同的导航灯光组合,以示明船舶的行驶方向和位置。例如,当船舶处于内陆水域、河口、套水 区域时,应当开启左舷侧灯(绿灯)与正前方灯(白灯)或者右舷侧灯 (红灯)与正前方灯(白灯);当船舶处于航道外侧并与其他船舶相交时,应当同时开启左舷侧灯(绿灯)和右舷侧灯(红灯)以及正前方灯(白灯)等。 此外,根据COLREGS的规定,航行中的船舶还应当根据其尺寸、形状 和船舶类型悬挂和使用特定的标志,如:埃內河聖標維持線以及特定艇只

类型的标志。这些标志的使用也是为了让其他船舶能够清晰地辨认和判断对方的船舶类型和行驶意图。 同时,根据COLREGS的规定,船舶在特定情况下还应当使用特定的信号灯光。例如,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船舶应当使用浪高度示知信号灯光。这些信号灯光帮助其他船舶判断艘船舶的目标位置和前进方向,从而避免碰撞事故。 总之,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第四部分规定了船舶在海上导航灯光的使用。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船舶在夜间或恶劣天气下互相辨认和判断对方的位置和行驶意图,从而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船舶的导航灯光、标志和信号灯光的正确使用对于海上航行的安全至关重要。只有当大家都遵循这些规定,并做好相应准备和安装,才能保障海上航行的平安有序。

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为了确保船舶在海上航行时的安全和顺畅而制定 的一系列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份规定便是1972年颁布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下面我们将逐一介绍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内容和重要性。 1. 制定背景 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颁布的。国际海事组织是一个致力于维护国际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 组织,其成员国几乎覆盖了全球所有海域。 2. 规则内容 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避碰原则:规定了在海上遇到其他船舶时应该如何行驶和通行的基本原则。 - 航行规则:详细说明了不同情况下船舶应该如何遵守航行规则,如遇到对面航行的船舶、遇到交叉航行的船舶等。 - 标志和信号:规定了船舶在海上应当使用的标志和信号,以便在遇到其他船舶时能够及时做出正确的应对。 - 风险规避:强调了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当始终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发

生的风险来做出决策和行动。 3. 重要性 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对于海上航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避碰规则明确了船舶在不同情况下应当采取的行动,有利于减少船舶之间的 碰撞事故,保障了船员和船舶的安全。避碰规则提供了统一的标志和 信号,有利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船舶在海上进行协调和通行。避碰规 则强调了风险规避的重要性,使船舶在遭遇不同情况时能够始终保持 警惕和注意,避免可能的事故发生。 4. 实际应用 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遵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船舶都应当遵守这些规则,并且船员也必须接受相 应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他们能够正确理解并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国 际海事组织还定期对避碰规则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海 上环境和技术条件。 5. 结语 1972年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是国际海事领域中一项重要的法规和标准,对于维护海上航行安全和顺畅具有重要的意义。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船 舶和船员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进行。国际海事组织也应当继续加强对这些规则的宣传和培训,以提高 船员的遵守意识和执行能力。5.1 船舶自动化和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文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3.本规则各条,不妨障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 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第三条一般定义 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各条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或信号灯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 1.本规则各条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 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INTERNATIONALREGULATIONSFOR PREVENTINGCOLLISIONSATSEA, 1972 (第1-19条) 1 2 3 4 5 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e)WhenevertheGovernmentconcernedshallhavedeterminedthatavesselofspecialconstructionorpurposecann otcomplyfullywiththeprovisionsofanyoftheseRuleswithrespecttonumber,position,rangeorarcofvisibilit yoflightsorshapes,aswellastothedispositionandcharacteristicsofsound-signallingappliances,suchvess elshallcomplywithsuchotherprovisionsinregardtonumber,position,rangeorarcofvisibilityoflightsorsha pes,aswellastothedispositionandcharacteristicsofsound-signallingappliances,asherGovernmentshallha vedeterminedtobetheclosestpossiblecompliancewiththeseRulesinrespecttothatvessel. 第二条Rule2 责任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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