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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

(WPPT)(1996)*

注:*本条约于1996的12月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

目录**

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关于WPPT若干条款的议定声明在各有关条款下以脚注形式印出。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第2条定义

第3条依本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

第4条国民待遇

第二章表演者的权利

第5条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第6条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

第7条复制权

第8条发行权

第9条出租权

第10条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第三章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第11条复制权

第12条发行权

第13条出租权

第14条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第四章共同条款

第15条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16条限制与例外

第17条保护期

第18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第19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第20条手续

第21条保留

第22条适用的时限

第23条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第五章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

第24条大会

第25条国际局

第26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第27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28条本条约的签署

第29条本条约的生效

第30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第31条退约

第32条本条约的语文

第33条保存人

序言

缔约各方,

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方法,

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表演和录音制品的制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

承认有必要保持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1)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于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2)依本条约授予的保护不得触动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保护。因此,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损害此种保护。⑴

注⑴:关于第(2)款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1条第(2)款澄清本条约规定的对录音制品的权利与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版权之间的关系。在需要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

的作者与对录音制品持有权利的表演者或制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获得作者许可的需要并非因同时还需获得表演者或制作者的许可而不复存在,反之亦然。

此外,不言而喻,第1条第(2)款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缔约方对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规定的专有权超出依照本条约需要规定的专有权。

(3)本条约不得与任何其他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2条定义

在本条约中:

(a)“表演者”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

(b)“录音制品”系指除以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所含的录制形式之外,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所进行的录制;⑵

注⑵:关于第2条(b)项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2条(b)项规定的录音制品的定义并不表明对录音制品的权利因将录音制品包含在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中而受到任何影响。

(c)“录制”系指对声音或声音表现物的体现,从中通过某种装置可感觉、复制或传播该声音;

(d)“录音制品制作者”系指对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e)“发行”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系指经权利持有人同意并在以合理的数量向公众提供复制品的条件下,将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提供给公众;⑶

注⑶: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f)“广播”系指以无线方式的播送,使公众能接收声音、或图象和声音、或图象和声音表现物;通过卫星进行的此种播送亦为“广播”;播送密码信号,如果广播组织或经其同意向公众提供了解码的手段,则是“广播”;

(g)“向公众传播”表演或录音制品系指通过除广播以外的任何媒体向公众播送表演的声音或以录音制品录制的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在第15条中,“向公众传播”包括使公众能听到以录音制品录制的声音或声音表现物。

第3条依本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

(1)缔约各方应将依本条约规定的保护给予系其他缔约方国民的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

(2)其他缔约方的国民应被理解为符合《罗马公约》规定的标准、有资格受到保护的

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如同本条约的全体缔约方均假设为该公约缔约国的情形。对于这些资格标准,缔约各方应适用于本条约第2条中的有关定义。⑷

注⑷:关于第3条第(2)款的议定声明:为了适用第3条第(2)款,不言而喻,录制系指制作完成原始带(“母带”)。

(3)任何利用《罗马公约》第5条第(3)款所规定的可能性、或为该公约第5条的目的利用《罗马公约》第17条所规定的可能性的缔约方,应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作出那些条款所预先规定的通知。⑸

注⑸:关于第3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罗马公约》第5条(a)项和第16条(a)项第(Ⅳ)目中所指的“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在适用于本条约时,对于系本条约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指系该组织成员的国家之一的国民。

第4条国民待遇

(1)在本条约所专门授予的专有权以及本条约第15条所规定的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方面,每个缔约方均应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给予第3条第(2)款所定义的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2)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另一缔约方使用了本条约第15条第(3)款允许的保留的情况。

第二章表演者的权利

第5条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1)不依赖于表演者的经济权利,甚至在这些权利转让之后,表演者仍应对于其现场有声表演或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有权要求承认其系表演的表演者,除非使用表演的方式决定可省略不提其系表演者;并有权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将有损其名声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

(2)根据本条第(1)款授予表演者的权利在其死后应继续保留,至少到其经济权利期满为止,并应可由被要求提供保护的缔约方立法所授权的个人或机构行使。但批准或加入本条约时其立法尚未规定在表演者死后保护上款所述之全部权利的国家,则可规定其中部分权利在表演者死后不再保留。

(3)为保联本条所授予的权利而采取的补救办法应由被要求提供保护的缔约方立法规定。

第6条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

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对于其表演授权:

(Ⅰ)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尚未录制的表演,除非该表演本身已属广播表演;和

(Ⅱ)录制其尚未录制的表演。

表演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⑹

注⑹:关于第7、11和16条的议定声明:第7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中通过第16条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煤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的复制。

第8条发行权

(1)表演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各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

(2)对于在已录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经表演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本条第(1)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⑺

注⑺:关于第2条(e),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第9条出租权

(1)表演者应按缔约各方国内法中的规定享有授权将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表演者发行或根据表演者的授权发行。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仍实行表演者出租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复制品获得公平报酬的制度,只要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没有引起对表演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⑻注⑻: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第10条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第三章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⑼

注⑼:关于第7、11和16条的议定声明:第7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中通过第16条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的复制。

第12条发行权

(1)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

(2)对于在录音制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经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本条第(1)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⑽

注⑽: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第13条出租权

(1)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对其录音制品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录音制品制作者发行或根据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授权发行。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仍实行录音制品制作者出租其录音制品的复制品获得公平报酬的制度,只要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没有引起对录音制品制作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⑾注⑾: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第14条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第四章共同条款

第15条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1)对于将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广播或用于对公众的任何传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

(2)缔约各方可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该一次性合理报酬应由表演者、或由录音制品制作者或由二者向用户索取。缔约各方可制定国内立法,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之间如未达成协议,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如何分配该一次性合理报酬所依据的条件作出规定。

(3)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的通知书中,声明其将仅对某些使用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或声明其将以某种其他方式对其适用加以限制,或声明其将根本不适用这些规定。

(4)在本条中,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他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的录音制品应被认为仿佛其原本即为商业目的而发行。⑿⒀

注⑿:关于第15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15条并非表示完全解决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在数字时代应享有的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水平。各代表团未能就关于需在若干情况下规定专有权的几个方面或关于需在没有保留可能情况下规定权利的不同提案达成协商一致,因此将此议题留待以后解决。

注⒀:关于第15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15条不妨碍将本条授予的权利提供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和录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只要这些录音制品未被以获得商业利润为目的而发行。

第16条限制与例外

(1)缔约各方在其国内立法中,可在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方面规定与其国内立法中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所规定的相同种类的限制或例外。

(2)缔约各方应将对本条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录音制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⒁⒂注⒁:关于第7、11和16条的议定声明:第7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中通过第16条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煤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的复制。

注⒂:关于第16条的议定声明: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0条(涉及限制与例外)的议定声明,亦可比照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第16条(涉及限制与例外)。〔关于WCT第10条的议定声明原文如下:“不言而喻,第10条的规定允许缔约各方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与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

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

“另外,不言而喻,第10条第(2)款既不缩小也不扩大由《伯尔尼公约》所允许的限制与例外的可适用性范围。”〕

第17条保护期

(1)依本条约授予表演者的保护期,应自表演以录音制品录制之年年终算起,至少持续到50年期满为止。

(2)依本条约授予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应自该录音制品发行之年年终算起,至少持续到50年期满为止;或如果录音制品自录制完成起50年内未被发行,则保护期应自录制完成之年年终起至少持续50年。

第18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表演或录音制品进行未经该有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第19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1)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

(Ⅰ)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

(Ⅱ)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向公众传播或提供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表演、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

(2)本条中的用语“权利管理信息”系指识别表演者、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对表演或录音制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使用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向公众提供时出现。⒃

注⒃:关于第19条的议定声明: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2条(涉及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的议定声明,亦可比照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第19条(涉及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关于WCT第12条的议定声明原文如下:“不言而喻,…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的提法既包括专有权,也包括获得报酬的权利。”

“此外,不言而喻,缔约各方不会依赖本条来制定或实施要求履行为《伯尔尼公约》或本条约所不允许的手续的权利管理制度,从而阻止商品的自由流通或妨碍享有依本条约规定的权利。”〕

第20条手续

享有和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第21条保留

除第15条第(3)款的规定外,不允许对本条约有任何保留。

第22条适用的时限

(1)缔约各方应将《伯尔尼公约》第18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本条约所规定的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方可将对本条约第5条的适用限制于在本条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后进行的表演。

第23条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1)缔约各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本条约的适用。

(2)缔约各方应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制止对本条约所涵盖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的有效行动,包括防止侵权的快速补救和为遏制进一步侵权的补救。第五章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

第24条大会

(1)(a)缔约方应设大会。

(b)每一缔约方应有一名代表,该代表可由副代表、顾问和专家协助。

(c)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指派它的缔约方负担。大会可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为“本组织”)提供财政援助,以便利按照联合国大会既定惯例认为是发展中国家或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的缔约方代表团参加。

(2)(a)大会应处理涉及维护和发展本条约及适用和实施本条约的事项。

(b)大会应履行依第26条第(2)款向其指定的关于接纳某些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职能。

(c)大会应对召开任何修订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作出决定,并给予本组织总干事筹备此种外交会议的必要指示。

(3)(a)凡属国家的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并应只能以其自己的名义表决。

(b)凡属政府间组织的缔约方可代替其成员参加表决,其票数与其属本条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等。如果此种政府间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参加表决,反之亦然。

(4)大会应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本组织总干事召集。

(5)大会应制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其中包括特别会议的召集、法定人数的要求及在不违反本条约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各种决定所需的多数。

第25条国际局

本组织的国际局应履行与本条约有关的行政工作。

第26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1)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均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2)如果任何政府间组织声明其对于本条约涵盖的事项具有权限和具有约束其所有成员国的立法,并声明其根据其内部程序被正式授权要求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大会可决定接纳该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3)欧洲共同体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上做出上款提及的声明后,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第27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条约有任何相反的具体规定以外,每一缔约方均应享有本条约规定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条约规定的一切义务。

第28条本条约的签署

本条约应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开放供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签署。

第29条本条约的生效

本条约应于30个国家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之后生效。

第30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本条约应自下列日期起具有约束力:

(Ⅰ)对第29条提到的30个国家,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

(Ⅱ)对其他各国,自该国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文书之日满三个月起;

(Ⅲ)对欧洲共同体,如果其在本条约根据第29条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则自交存此种文书后满三个月起,或如果其在本条约生效前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则自本条约生效后满三个月起;

(Ⅳ)对被接纳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自该组织交存加入书后满三个月起。

第31条退约

本条约的任何缔约方均可退出本条约,退约应通知本组织总干事。任何退约应于本组织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第32条本条约的语文

(1)本条约的签字原件应为一份,以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署,各该文种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2)除本条第(1)款提到的语文外,任何其他语文的正式文本须由总干事应有关当事方请求,在与所有有关当事方磋商之后制定。在本款中,“有关当事方”系指涉及到其正式语文或正式语文之一的本组织任何成员国,并且如果涉及到其正式语文之一,亦指欧洲共同体和可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

第33条保存人

本组织总干事为本条约的保存人。

录音棚硬件设备图文介绍之一

录音棚硬件设备图文介绍之一 Neumann U 87Ai 电容话筒 产地:德国 拥有数量:(2只) 详细说明 U87 也许是世界上最著名和应用最广泛的录音话筒。它装置了大双振膜传感器,该装置有三种指向性:全向,心型,8字型。由金属头罩下面的一个开关来进行选择。在它的后部 安装有一个10 dB减弱开关。它能使话筒处理高达127dB的声压而不会变调。此外,它可消除在近距离内讲话时所产生的低频噪音。 应用: U87 Ai 电容话筒是一个大振膜录音话筒,它具有三种指向性、单一频率及瞬态反应的 特点。用户能由其特点立即识别出它。对于无线广播、电影及电视演播室来说,它是最理想 的选择。U87Ai录音话筒主要用作管弦乐录音,现场录音话筒,并能广泛用于各种音乐和 讲话。

声音特点: ●U87Ai位于话筒头部,带有Neumann标记。 ●即使在高频范围内,心型和8字型指向性的频响也非常平坦。 ●话筒能在发声源近距离内使用而不会有刺耳之感。 ●用高通滤波器可显著减少次声和低频噪音干扰。 指向性: ●双振膜传感器是一个弹性装置并有一个大金属头罩保护。由金属头罩下的一个开关来进行三种指向性选择:全向,心型,8字型。 ●在开关上方的窗口则显示所选。 电器特点: 麦克风名字中的字母A表明与自1967年到1986年间生产的U 87 i型号录音话筒相比它更先进。它仅仅在话筒的电子部分进行了改变,而其传声器则保持不变。 电路用一个减弱阻抗为U87Ai提供偏磁电压,以增加它的工作空间。其结果是在同一声压下具有稍高10dB的灵敏度,和S/N 比增强3dB。 滤波器和衰减: 在后部的开关通过10dB降低灵敏度。当此开关打开时,扩音器可接受高达127dB(等于一个45帕的声压)的声压而不受任何干扰。 在后面的一个附加开关充许改变扩音器的开关频率。这就直接减少了话筒扩音输入时的的低频干扰。 这套设备可消除在近距离内使用话筒时产生的爆破音。 特点: ●可变的大振膜录音话筒; ●带双振膜的压力梯度传感器; ●演播室录音话筒典范; ●三个指向性:全向,心型,8字型; ●可开关的低频滚切; ●可开关的10dB衰减装置; ●可与任何产品媲美,并能支持各种不同条件下的录音 用途: ●多数设备适用; ●适于声乐者(独唱者及背景音乐者); ●适于无线广播、配音、及过渡声音; ●辅助操作; 用途: ●多数设备适用; ●适于声乐者(独唱者及背景音乐者);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domai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Compuware Corporation 诉刘恒春 案件编号:D2007-012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ompuware Corporation,其位于美国Michigan。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美国的Jason R. Webber。 本案被投诉人是刘恒春,其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北京新网互联网有限公司。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7年2月5日收到投诉书。2007年2月1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北京新网互联网有限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7年2月7日,北京新网互联网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注册人的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投诉人于2007年2月28日提交了修正本。2007年3月7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细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07年3月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诉讼程序于2007年3月7日开始。根据细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7年3月27日。中心于2007年3月23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 2007年4月11日,中心指定Susanna . Le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细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是美国的Compuware Corporation,根据投诉人的官方网站“”; “”; “上的资料,投诉人成立于1973年,是世界五大独立软件供应商之一,是世界上最着名的提供应用软件全生命周期技术的公司,为全球计算机用户的应用系统提供从开发、集成、测试、运行、管理到维护的全方位保障和服务。被投诉人则于2006年9月26日注册域名<>。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申称在全球各地注册了众多COMPUWARE的商标与服务标志。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COMPUWARE商标完全相同。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拥有权利与合法利益。投诉人认为在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通知之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经使用、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对应之名称作为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之用。被投诉人也没有取得商标或服务标记权,亦不曾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另外,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没有做到以合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 (WPPT)(1996)* 注:*本条约于1996的12月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 目录** 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关于WPPT若干条款的议定声明在各有关条款下以脚注形式印出。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第2条定义 第3条依本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 第4条国民待遇 第二章表演者的权利 第5条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第6条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 第7条复制权 第8条发行权 第9条出租权 第10条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第三章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第11条复制权 第12条发行权 第13条出租权 第14条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第四章共同条款 第15条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16条限制与例外 第17条保护期 第18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 第19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第20条手续

第21条保留 第22条适用的时限 第23条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 第五章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 第24条大会 第25条国际局 第26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第27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28条本条约的签署 第29条本条约的生效 第30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 第31条退约 第32条本条约的语文 第33条保存人 序言 缔约各方, 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方法, 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表演和录音制品的制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 承认有必要保持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1)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于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2)依本条约授予的保护不得触动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保护。因此,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损害此种保护。⑴ 注⑴:关于第(2)款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1条第(2)款澄清本条约规定的对录音制品的权利与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版权之间的关系。在需要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

结构施工图简称

结构施工图简称“结施”图 钢筋图纸上表示有几种: 1.梁(主、次梁,地梁,圈梁)。 2.柱(受力柱,构造柱)。 3.板(单向板,双向板),一般单向板我们很少接触。 一、梁的表示方法: 1.梁上主筋和梁下部筋的表示; (1).3Ф22;3Ф20表示上部钢筋为3Ф22,下部钢筋为3Ф20. (2).2Ф12;3Ф18表示上部钢筋为2Ф12,下部钢筋为3Ф18. (3).4Ф25;4Ф25表示上部钢筋为4Ф25,下部钢筋为4Ф25. (4).3Ф25;5Ф25表示上部钢筋为3Ф25,下部钢筋为5Ф25. 2.梁上部钢筋表示方法:(标在梁上支座处) (1).2Ф20表示两根Ф20的钢筋,通长布置,用于双支箍。 (2).2Ф22+(4Ф12)表示2Ф22为通长,4Ф12架立筋,用于四肢箍。(3).6Ф254/2表示上部钢筋上排为4Ф25,下排为2Ф25。 (4).2Ф22+2Ф22表示只有一排钢筋,两根在角部,两根在中部,均匀布置。 3.梁腰中钢筋表示方法: (1).G2Ф12表示梁两侧的构造钢筋,每侧一根Ф12。 (2).G4Ф14表示梁两侧的构造钢筋,每侧两根Ф14。 (3).N2Ф22表示梁两侧的抗扭钢筋,每侧一根Ф22。 (4).N4Ф18表示梁两侧的抗扭钢筋,每侧两根Ф18。 4.梁下部钢筋表示方法(标在梁的下部) (1).4Ф25表示只有一排主筋(即受力筋),4Ф25全部伸入支座内。(2).6Ф252/4表示有两排钢筋,上排为2Ф25,下排为4Ф25,全部伸入支座。 (3).6Ф25(-2)/4表示有两排钢筋,上排为2Ф25,不伸入支座,下排为4Ф25,全部伸入支座。 (4).2Ф25+3Ф22(-3)/5Ф25表示有两排钢筋,上排为5根,2Ф25,伸入支座,3Ф22,不伸入支座,下排为5Ф25,通长布置,全部伸入支座。

录音室建筑声学设计

录音室建筑声学设计 随着广播电视技术的发展,人们对声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数字化、网络化已经普及到基层广播电视媒体,改善技术用房的声学环境已成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语言录音室是制作节目最基本的,最重要的设施之一,对音质要求更为严格,进行声学设计尤显必要。 录音室的声学环境要求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录音室内的音响效果、混响系数、本底噪音、声响均匀度进行综合设计,以求达到一个具有专业化的多功能数字录音室。整体设计中,既要考虑节目制作中的各种专业要求,也要考虑令人舒适的视觉效果,尽可能地提供最佳的音乐录制作条件,此外还要兼顾制作场地有效使用面积、合理的工艺流程以及工作的安全性,从而保证节目制作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参与的观众在安全、宜人的环境中得到精神享受。 分类 按性质可分:个人录音室、商业录音室、行业录音室。 技术指标 声学设计规范要求录音棚的音质主要是"语言清晰、可懂度高,其次是良好的丰满度",在主要使用条件下,具有相应于拾音要求的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抑制影响拾音音质的声缺陷,如回声、颤动回声、低频嗡声等。录音棚宜用短混响,根据室内容积选择合适的混响时间,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要求平直。 声学技术指标 房间名称混响时间 T60(秒)噪声评价 曲线(NR)隔声门隔声量(插入损失dB)隔声窗隔声量(传声损失dB)快速语言传递

指数(RASTI) 录音室0.4+0.1SNR-30 35 50 0.65 噪声源 录音室的噪声来自多方面。既有来自录音室外的噪声,主要可分为二类,一类来自录音室建筑之外,例如过往车辆、飞机等所产生的交通噪声;另一类来自建筑物之内,但又在录音室之外的噪声,例如大声交谈声、上下班时的喧哗声;也有来自录音室的内部噪声主要来自空调系统,灯光控制系统和录音室工作时,摄像机的移动噪声和工作人员的走动噪声等。 噪声的传播: 噪声传入录音室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噪声作用于墙壁、地板、天花板而产生振动,把声能辐射进录音室;二是通过施工时留下的缝隙、没有密封的洞孔等经过空气传声传入录音室;三是通过录音室的墙面、顶面、或地面与外界的钢性联接通过固体传声而进入录音室。 声学设计 混响时间:我们有大量建筑材料的吸声系数数据,为我们的设计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基础和较大的选择空间,这样既能保证满足混响时间要求,又能在样式上有较多的选择,在声学和视觉上都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背景噪声:无论是听音环境还是录音环境都需要静,保证静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第一是不要让外面的噪声进来;第二是室内不能有噪声源。这就要求既要保证隔声量又要对空凋系统进行全方面的处理。我们有大量的空调噪声治理经验也有众多的录音棚空调施工经验,完全可以应对这类的问题。 隔声问题:上面讲到了要保证一个比较好的听音环境,首先要求较低的背景噪声,这就要求尽量不受外界的干扰,而不受干扰就要做好隔声。隔声包括空气声和撞击声,空气声通俗地讲就是整个墙体的隔声问题,我们有大量的轻质板材组合墙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从前,特别在大陆法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无体财产权,列入财产权之中(与物权、债权并列)。从“知识产权”一词在国际上流行,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之后,“知识产权”就完全取代了“无体财产权”一词。至于把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划分出来,则是因为知识产权有它的特点,与财产权大大不同。 知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再如何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现在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着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根据这种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保护人在文化、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为内容的,包括着作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以保护产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为内容的,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前一类又可分为以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为主的着作权与以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为

主的专利权。 但是在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经有了关于“工业产权”的规定,说: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所以一般又把知识产权分为着作权与工业产权两大类,在工业产权之下又分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这种分法也有道理。工业产权是涉及“产业”的,着作权则否。 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例如受保护对象又增加了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等,而且还在增加。所以知识产权现在是一个尚在扩大中的、一类权利的总称。 关于知识产权,有不少问题有待研究。 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中国已在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小型录音棚的设备与预算

小型录音棚的设备及预算 首先电容话筒最次的也要两千以上 话放就是话筒放大器一般的一两千 外置声卡最差的也要一两千 电脑一台三千左右 监听音箱三到五千的嘛 监听耳机两个一千 另外耳机分配器话筒架乐谱架防喷罩等小东西一两千 有打印机最好 最主要的是录音棚装修小棚也要一万左右入门级全部都要两三万 要更专业就需要调音台均衡器等等 一般投资在五万以上的就不错老 6 一个小型的录音棚的设备及预算 01 电脑主要设备1级 1-2台录音用的电脑的配置不需要很高,现在P4系列的都可以使用,存256M就可以使用(建议使用双显示器),但一定要有光盘刻录机。如果您还要拍摄MTV的话,配置就一定要高了。 02 调音台主要设备1级 1 调音台是录音棚的核心组成部

分。如果没有它,你基本上无法完成录音任务。即便有的系统说不用调音台,其实在声卡里面也是因为搭配上了调音台的基本功能,这是换汤不换药的做法。 03 专业声卡主要设备1级 1 声卡一定要专业的,普通民用声卡不能满足录音棚需要的音质。最好需要6进6出以上的通道,声卡不需要有太多的功能,但一定要驱动稳定,音质好! 04 监听音箱主要设备1级 1-2对专业监听音箱不同于普通民用HiFi音箱,即便是价格特别贵的民用家庭影院音响也不适合与在录音棚中使用,因为它不标准。如果您想在监听音箱上省钱,那真是干什么不吆喝什么了。 05 电容话筒主要设备1级 1-2 录音棚用的是专业的电容话筒,这种话筒很灵敏,需要48V供电。演唱者需要与话筒保持一定的距离。一只话筒其实就能满足一般的录音需要了,如果您的录音棚比较大,而且有录合唱和乐器的机会,您就要考虑买一只以上的麦克风了。 06 话筒放大器主要设备2级 1 话筒放大器其实对录音棚录制的音质有很大关系。但是一台好的放大器价格不菲,许多投资者就望而怯步了,其实如果您的资金允许,你最好买一台,虽然不买也可以用调音台上的增益实现信号放大的作用,但是,有没有专业的话筒放大器,音质相差得真是太远了! 07 人声效果器主要设备2级 1 人声效果器主要是给你录的歌声添加效果的。虽然在软件里也可以添加效果,但软件算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基本情况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基本情况总干事 卡米尔伊德里斯博士 成员国 成员国的主要决策机构 大会(General Assembly)、成员国会议(Conference)、协调委员会(Coordinaation Committee) 秘书处工作人员人数 917人,来自92个国家 预算 亿瑞士法郎 () 管理的国际条约数目 23部(16部关于工业产权,6部关于版权以及《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享有观察员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数目 180个 一个向未来的组织 在21世纪里,知识产权将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地人民现均在使用和享有智力成果──知识产权,诸如发明、外观设计、商标、图书、音乐和电影。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一个致力于帮助确保知识产权创造者和持有人的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保护,从而使发明人和作家的创造力得到承认和奖赏的国际组织。这种国际保护起到了鼓励人们进行创造的作用,推动着科学技术向前发展,并丰富着世界的文学和艺术宝库。这种国际保护还通过为知识产权产品经销提供稳定的环境而润滑着国际贸易的滚滚车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现有182个(),超过全世界国家的90%──这反映出本组织的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有来自世界各地的约917名工作人员,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方aelig;的许多任务,诸如管理国际条约,为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提供援助,监督这一领域的发展情况,以及协调和简化相关的aelig;则与做法。在本组织所从事的各项工作中,有的放矢、高效、交流和开展国际合作是其关键所在。 在新的千年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其中迫在眉睫的是,本组织及其成员国必须顺应并受aelig;于迅速而范围广泛的技术变革,尤其是信息技术领域和因特网的变革。在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博士的领导下,并在各成员国的密切合作下,本组织有信心能迎击这些挑战。本组织希望在努力实现其目标的同时,通过为各国创造aelig;正的财富,为人类的福祉作出贡献,并为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活乐趣作出贡献。 起源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根源可追溯到1883年。当时约翰内斯勃拉姆斯正在创作他的第 三交响曲,罗伯特路易斯史蒂文森正在撰写《》,约翰和埃米莉罗布林正在完成纽约 大桥的建造。 1883年,《》诞生了。这是第一部旨在使一国国民的智力创造能在他国得到保护的 重要国际条约。这些智力创造的表现形式是工业产权,即: ?发明(专利) ?商标 ?工业品外观设计 1873年在举办的国际发明展览会上,外国参展人员因害怕其成果被偷走并被在他国进行商业利用而拒绝参加。这时,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的必要性便突显出来。 《巴黎公约》于1884年生效,当时有14个成员国,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诸如举办成员国会议等。 1886年,随着《》的缔结,版权走上了国际舞台。该公约的宗旨是使其成员国国民的权利能在国际上得到保护,以对其创作作品的使用进行控制并收取报酬。这些创作作品的形式有: ?长篇小说、短篇小说、诗歌、戏剧; ?歌曲、歌剧、音乐作品、奏鸣曲;和 ?aelig;画、油画、雕塑、建筑作品。 同《》一样,《》也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1893年,这两个小的国际局合并,成立了被称之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常用其法文缩略语BIRPI)的国际组织。这一模很小的组织设在瑞士伯尔尼,当时只有7名工作人员,即是今天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这个有着179个成员国和来自全世界86个国家的约859名工作人员并担负着范围不断扩大的使命与任务的充满活力的实体──的前身。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缔约各国有志于在各国之间尊重主权和平等基础上,为谋求共同利益增进了解与合作而贡献力量。 有志于为鼓励创造性活动而加强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 有志于在充分尊重各联盟独立性的条件下,使为保护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作品而建立的各联盟的管理趋于现代化并提高效率。 特协议如下: 第一条成立本组织 兹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第二条定义 本公约中: (1)“本组织”系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缩写WIPO); (2)“国际局”系指知识产权国际局; (3)“巴黎公约”系指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 (4)“伯尔尼公约”系指1886年9月9日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 (5)“巴黎联盟”系指根据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联盟;

(6)“伯尔尼联盟”系指根据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联盟; (7)“各联盟”系指根据第四条(3)缴由本组织经营其行政事务的巴黎联盟及与之有关的专门联盟和协定、伯尔尼联盟以及其他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 (8)“知识产权”包括: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第三条本组织的宗旨 本组织的宗旨是: (1)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 (2)保证各联盟间的行政合作。 第四条职权

建筑结构施工图识读

建筑结构施工图识读 建筑结构施工图识读 §16-1 建筑工程施工图概述 一、建筑工程施工图的作用 工程图纸是工程界的技术语言,是表达工程设计和指导工程施工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也是重要的技术档案文件。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的设计 建筑工程图纸的设计,一般是由业主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并与之签订设计合同,进行委托设计的(按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投标的设计项目,可以直接委托)。 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一般分为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技术上不太复杂的项目,可以按扩大的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大型的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在初步设计前增加方案设计阶段(进行设计方案的优选)。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的种类 建筑工程施工图通常包括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设备施工图。 建筑施工图主要用以表示房屋建筑的规划位置、外部造型、部各房间的布置、外装修、材料构造及施工要求等,其主要容包括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详图等。 结构施工图主要用以表示房屋结构系统的结构类型、构件布置、构件种类、数量、构件的部构造和外部形状、大小以及构件间的连接构造。 设备施工图主要表达房屋给水排水、供电照明、采暖通风、空调、燃气等设备的布置和施工要求等。主要包括各种设备的布置平面图、系统图和施工要求等容。设施图可按工种不同进一步分为水施图、暖通图、电施图等。 四、结构施工图包括的容 不同类型的结构,其施工图的具体容与表达也各有不同,但一般包括下列三个方面的容: 1、结构设计说明

本工程结构设计的主要依据; 设计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值;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和设计使用年限; 建筑场地的地震基本烈度、场地类别、地基土的液化等级、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和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 所选用结构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强度等级、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的锚固长度、搭接长度及接长方法; 所采用的通用做法的标准图图集; 施工应遵循的施工规和注意事项。 2、结构平面布置图: 基础平面图,采用桩基础时还应包括桩位平面图,工业建筑还包括设备基础布置图; 楼层结构平面布置图,工业建筑还包括柱网、吊车梁、柱间支撑、连系梁布置等。 屋顶结构布置图,工业建筑还应包括屋面板、天沟板、屋架、天窗架及支撑系统布置等。 3、构件详图 梁、板、柱及基础结构详图; 楼梯、电梯结构详图; 屋架结构详图; 其他详图,如支撑、预埋件、连接件等的详图。 五、有关建筑工程制图的标准 有关建筑工程制图的标准有: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200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

世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WO ) 1 概述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简称WIPO )成立于1970年,是联合国组织系统下的专门机构之一,总部设在日内瓦。它是一个致力于帮助确保知识产权创造者和持有人的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保护,从而使发明人和作家的创造力得到承认和奖赏的国际间政府组织。 WIPO 负责管理《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即PCT) 。该条约于1970年签署,标志着专利制度从地区性向国际化转变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专利合作条约》后于1979年、1984和2001年经三次修订。 PCT 申请是指保护发明的申请,即涉及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新型、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的申请。PCT 申请只适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PCT 申请的检索和初步审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指定的任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1 完成,但其实质审查由各指定国独自进行,有效期也根据各指定国法律不同而异。 截至2014年3月,《专利合作条约》缔约方已由最初的18个国家/地区增至187个。 WIPO 国际局负责管理《海牙协定》。《海牙协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lndustrial Designs ,简称《海牙协定》)系于1925年11月6日在荷兰海牙签订的旨在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制度、简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手续的国际公约。该协定于1928年生效,曾分别于1934年、1960年、1961年、1967年和1979年修订。 该协定的宗旨是简化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手续,使申请人只需按规定将申请专利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交一次保存,就可以在一些国家取得保护,从而避免分别到各国专利局保存或者注册的重复和麻烦,同时也可减少申请人的开支。按照该协定,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可以直接按照缔约国的法律通过该国专利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保存,即在所有其他缔约国获得对其外观设计的保护;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保存,保存的形式或者是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工业品,或者是该外观设计的绘图、照片或者其他能充分体现外观设计的图样。 文献种类 WIPO 只出版国际申请说明书(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S ),各种文献类别识别代码有: 1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共有17个国家/地区专利机构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签署协议,成为 PCT 申请国际检索单位(ISA)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分别为:奥地利专利局、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巴西国家工业产权机构、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埃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西班牙专利商标局、芬兰国家专利注册委员会、意大利国家知识产局、日本专利局、韩国知识产权局、俄罗斯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联邦、瑞典专利注册局、美国专利商标局、北欧专利局、印度专利局 种类代码 具体含义

“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试题答案(单选题100题)【精品范文】

“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试题答案(单选题100题) “世界知识产权日”知识产权试题答案(单选题100题) 1.知识产权一般包括( A )两部分。 A.著作权,工业产权 B.著作权,专利权 C.著作权,商标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 )年3月12日通过,( )年9月4日第一次修订,( )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 A ) A.1984,1992,2000 B.1983,1993,1999 C.1984,1993,2000 3.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迄今为止最具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多边协议,其中规定了( A )的知识产权。 A.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B.实用新型 C.植物新品种 4.下面哪一项不属于由TRIPS协定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C )。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公共健康原则

5.我国于( A )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正式成员国。 A.1980年6月3日 B.1981年6月3日 C.1985年3月19日 6.以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最早订立的是( A )。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B.《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C.《世界版权公约》 7.在下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我国尚未加入的有( A )。 A.《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罗马公约) B.《世界版权公约》 C.《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8.在商标方面的国际公约中,我国未加入的是( C )。 A.《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B.《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C.《商标法律条约》 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

建筑结构施工图识读.

建筑结构施工图识读训练 主编陈淑娟 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土木工程系 二00九年一月

前言 ?建筑结构施工图是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作为工程施工人员定位放线、绑扎钢筋、支立模板、浇筑混凝土、质量检验、工程监理、主体施工的重要依据。自从1996年11月,建设部批准《混凝土结构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96G101,在批准之日向全国出版发行后,建筑结构施工图整体设计表示方法(简称平法)对我国目前混凝土结构施工图的设计表示方法作了重大改革。 ?平法的表达形式,概括来讲,是把结构构件尺寸和配筋等,按照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整体直接表达在各类构件的结构平面图上,再与标准构造详图相配合,即构成一套新型完整的结构设计。改变了传统的那种将构件从结构平面布置图中索引出来,再逐个绘制配筋详图的繁琐方法,大提高了建筑工程设计的效率。随着平法施工图的不断应用和普及,以及标准图集不断完善和创新,使得工程施工一线所使用的结构施工图都采用平法表示。但是完善和系统的教材仍然没有。因此,为了突破高职建筑工程技术专业教学中识读建筑结构施工图的难点,特别是大量建筑结构教材中,没有混凝土结构平法施工图识读的教学内容,学生在学校仍然学得是传统的图示方法,进入施工一线的图纸已经全部采用平法施工图,学生就会感到束手无策,为了解决教学与施工一线“零距离”的问题,土木工程系曾经采用毕业前增设《混凝土结构平法施工图识读》讲座课程,但是由于缺乏训练仍然达不到熟练掌握识读施工图的能力,给毕业生带来了工作上的缺陷。在《建筑结构》课程教学改革中,为了解决这个教学难题,课程组将此设计为工学结合的突破点,通过结构施工图识读的训练,把结构构件的力学分析和验算直观地表达出来,内化了建筑结构理论知识,形成了理论转化为实际的专业能力,当学生充分理解图纸上所表达的设计意图,贯彻在施工过程中,就是工程技术的体现。因此,强化结构施工图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四大公约的名称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四大公约的名称 篇一:电大国际经济法03任务-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1.《保护工业产权公约》规定的原则不包括() A.国民待遇原则 b.优先权原则 c.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独立性原则 D.强制许可原则 满分:3分 2.下列不属于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所签订的协议的是:() A.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b.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c.服务贸易总协定 D.基础电信协议 满分:3分 3.wTo《贸易的技术壁垒协议》适用于与产品标准有关

的进口国采取的措施,这里的“产品标准” 是指()。 A.产品的卫生标准 b.加工方法的环境标准 c.影响产品性能的生产工艺、生产方法 D.产品的包装标准 满分:3分 4.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对计算机程序、数据库 应依照哪一方面的法律提供保护?() A.专利法 b.商标法 c.版权法 D.专有技术 满分:3分 5.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内容,正确的表述是哪项?() A.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均对农产品贸易、纺织品与服装贸易进行调整 b.世界贸易组织是常设性的国际组织,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是临时适用的协定 c.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成员不论大小

在参加许多协议与协定时缔约方在接受时可以是选择性的 D.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同等的权威性 满分:3分 6.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称为:() A.国民待遇 b.互惠原则 c.非歧视待遇 D.最惠国待遇 满分:3分 7.特许协议在性质上属于:() A. 国内法契约 b.国际法契约 c.双边国际协定 D.国际条约 满分:3分 8.关贸总协定规定,如果关税减让的后果使某种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 严重损害,该进口国可以采取临时限制进口措施。该条款是下列哪种?()

录音棚设备采购项目

录音棚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位 一、工作站部分 1 电脑录音工作站电脑主机DELL 620 1 台 2 液晶显示器三星 E1920 2 台 3 多轨录音软件Steinberg Cubase 4 1 套 4 16路模拟调音台onyx 1620i 1 张 5 人体工程学工作台Dsdigital DSD TS 1600 1 套 6 数字音频卡Lynx Lynx Two-C 1 块 二、监听及录音周边设备 1 有源监听音箱ADAM A5X 2 只 2 电容录音话筒(含原厂防噗罩) SE220A 2 套 3 话筒放大器Reborn HA-2600 1 台 4 通道条效果加速卡SSL Duende PCI-E 1 块 5 监听耳机SONY 750 6 2 付 6 4×3路耳机放大器Samson S PHONE 1 台 7 落地式话筒三脚架ULTIMATE MC40 2 个 8 万向话筒支架K&M 23850+23855 2 套 9 工作灯特提亚 2 套 10 桌椅订做 1 套 11 线材辅料 1 批 二.服务要求: 1.中标人需在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签订购货合同,并在签订合同3个工作日内将货物由厂家直发至客户指定地点,并负责安装调试,运费由中标人负担。 2.产品质量符合生产厂出厂技术标准。 3.保修范围以厂家规定范围标准为准,符合国家三包规定。 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直属单位中国盲文出版社享有中标人服务热线的电话响应与支持,使其在最短时间内对设备故障做出准确判断并及时解决技术问题。 5.产品保修期内设备发生故障需现场解决时,中标方技术人员应在4小时内免费上门维修及软件服务(工作日内)进行维修服务,不收取费用。 6、为保证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次采购要求是在京内有服务机构的供货商。 7、以上所有软硬件设备在生产厂商的最终用户注册名为“中国盲文出版社”,非此注册名的软硬件设备不予接受。 三.产品技术指标 录音室 电脑录音工作站电脑主机DELL 62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C WCT/A/1/1 原 文:英文 日 期:2002年6月24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日 内 瓦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版 权 条 约 (WCT) 大 会 第 一 届 会 议 ( 第 1次 特 别 会 议 ) 2002年9 月23 日至10月1 日,日内瓦 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事项 秘书处编拟的备忘录 1. 本文件中载有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大会(以下称为“WCT大会”)首 届会议的有关程序性问题和未来工作的信息与提案。建议WCT大会在本届会议上通过 议事规则,选举主席团成员并审议未来的工作。 2. 需要说明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已于2002年3月6日生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已于2002年5月20日生效,因为该 两部条约均已收到至少30个国家递交的批准书或加入书。WCT和WPPT中分别载有一 些相似的条款,而且处理的问题和议题有许多是相同的。因此,特提及《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总议事规则》第42条的规定(“本组织或各联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必须审 查共同关心的问题时,它们应举行联席会议。”)。有鉴于此,建议WCT大会和WPP T大会的首届会议联席举行。 \\web1\dat\publish\zhang\assemblies\wcta-1-1.doc

通过议事规则 总议事规则 3. WCT第15条第(5)款规定: “大会 …… “(5) 大会应制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其中包括特别会议的召集、法定人数的要求 及在不违反本条约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各种决定所需的多数。” 4. 为了履行WCT的上述义务,建议WCT大会像WIPO的每一个其它机构一样,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WIPO第399(FE)Rev.3号出版物),作为其本身的议事规则,同时进一步达成以下谅解: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外,同时还另行采用一些特别规则,现详述如下。 特别规则 5. 作为对WIPO成员国最近就国际法律文书所表达的意愿的一种体现,WCT中载有若干与WIPO以前的其它条约和公约的做法有所偏离的规定。因此,必须考虑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之外另增加一些特别规则。 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明确允许作出修正。1 (a) 主席团成员 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第9条规定,应在每届例会的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主席团成员。2 1“第56条:总议事规则的修正 “(1) 本总议事规则可以修正,就采用本总议事规则的每一机构而言,此种修正以该机构的一项决定为之,前提是尽可能在联席会议上作出此种决定,而且该机构按照修正本机构议事规则的程序接受上述修正。 “(2)对本总议事规则的任何修正应于采用本总议事规则的每一机构接受该修正时对之生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完整篇.doc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分类】知识产权 【时效性】有效 【颁布时间】1967.07.14 【实施时间】1970.04.26 【发布部门】斯德哥尔摩 全文 缔约各国 有志于在各国之间尊重主权和平等基础上,为谋求共同利益增进了解与合作而贡献力量。; ; 有志于为鼓励创造性活动而加强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 ; 有志于在充分尊重各联盟独立性的条件下,使为保护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作品而建立的各联盟的管理趋于现代化并提高效率。; ; 特协议如下: 第一条成立本组织 兹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第二条定义 本公约中: (1)本组织系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缩写WIPO); (2)国际局系指知识产权国际局; (3)巴黎公约系指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 (4)伯尔尼公约系指1886年9月9日签订的保护文学

艺术作品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 (5)巴黎联盟系指根据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联盟; (6)伯尔尼联盟系指根据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联盟; (7)各联盟系指根据第四条(3)缴由本组织经营其行政事务的巴黎联盟及与之有关的专门联盟和协定、伯尔尼联盟以及其他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 (8)知识产权包括: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 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 第三条本组织的宗旨 本组织的宗旨是: (1)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 (2)保证各联盟间的行政合作。; ; 第四条职权 为了实现第三条所述的宗旨,本组织通过其适当机构,并根据各联盟的权限: (1)促进旨在便利在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协调各国有关这方面的法令的措施的发展;

小型录音棚的设备及预算讲课教案

小型录音棚的设备及 预算

小型录音棚的设备及预算 首先电容话筒最次的也要两千以上 话放就是话筒放大器一般的一两千 外置声卡最差的也要一两千 电脑一台三千左右 监听音箱三到五千的嘛 监听耳机两个一千 另外耳机分配器话筒架乐谱架防喷罩等小东西一两千 有打印机最好 最主要的是录音棚装修小棚也要一万左右入门级全部都要两三万 要更专业就需要调音台均衡器等等 一般投资在五万以上的就不错老 6 一个小型的录音棚的设备及预算 01 电脑主要设备1级 1-2台录音用的电脑的配置不需要很高,现在P4系列的都可以使用,内存256M就可以使用(建议使用双显示器),但一定要有光盘刻录机。如果您还要拍摄MTV的话,配置就一定要高了。 02 调音台主要设备1级 1 调音台是录音棚的核心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它,你基本上无法完成录音任务。即便有的系统说不用调音台,其实在声卡里面也是因为搭配上了调音台的基本功能,这是换汤不换药的做法。

03 专业声卡主要设备1级 1 声卡一定要专业的,普通民用声卡不能满足录音棚需要的音质。最好需要6进6出以上的通道,声卡不需要有太多的功能,但一定要驱动稳定,音质好! 04 监听音箱主要设备1级 1-2对专业监听音箱不同于普通民用HiFi音箱,即便是价格特别贵的民用家庭影院音响也不适合与在录音棚中使用,因为它不标准。如果您想在监听音箱上省钱,那真是干什么不吆喝什么了。 05 电容话筒主要设备1级 1-2 录音棚用的是专业的电容话筒,这种话筒很灵敏,需要48V供电。演唱者需要与话筒保持一定的距离。一只话筒其实就能满足一般的录音需要了,如果您的录音棚比较大,而且有录合唱和乐器的机会,您就要考虑买一只以上的麦克风了。 06 话筒放大器主要设备2级 1 话筒放大器其实对录音棚录制的音质有很大关系。但是一台好的放大器价格不菲,许多投资者就望而怯步了,其实如果您的资金允许,你最好买一台,虽然不买也可以用调音台上的增益实现信号放大的作用,但是,有没有专业的话筒放大器,音质相差得真是太远了! 07 人声效果器主要设备2级 1 人声效果器主要是给你录的歌声添加效果的。虽然在软件里也可以添加效果,但软件算出来的音质远没有硬件出来的声音温暖宽广。 08 耳机主要设备2级若干耳机包括录音师用的专业监听耳机和给歌手用的耳机。您可以买一只好的给录音师混音用,买几只普通的给歌手录音用。因为在录乐队或者合唱的时候,每个乐手或歌手都需要戴一付耳机,您要买上好几只了啊。 09 耳机分配器主要设备1级 1 耳机分配器在录音棚里虽然对录音的音质不会有什么影响,但它却是不可缺少的。因为所有录音歌手的耳机都必须耳机分配器上,否则耳机是没有办法出声的。一只耳机分配器可以连接4-12个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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