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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简称补充规则,1999年12月1日起生效)

1、范围

(a) 与规则的关系本补充规则应与业经ICANN于1999年12月24日确认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则(下称规则)一并予以理解使用。

(b) 补充规则的文本行政解决程序应受提交投诉书之日现行有效的补充规则文本的约束。

2、定义

本补充规则任何术语的定义与规则相应术语的定义相同。

3、送达

(a) 送达方式根据规则第3(b)条和第5(b)条的规定,除事先与中心另有约定外,任何根据规则可以或应要求向中心或行政专家组提交的文件可以下述方式提交:

(i)通过电话或传真方式传送,并应附具传送确认书;

(ii)通过使用经中心确认地址的电子邮件传送;

(iii)如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中心国际互联网案件档案管理系统传送。

(b) 电子邮件地址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中心传送规则第3(b)条和第5(b)条所要求的文件的目的起见,应使用以下地址:

domain.disputes@wipo.int

(c) 文件副本当一方当事人向中心提交文件时,文件包括原件在内应一式四份。

(d) 案卷归档中心应将其所收到的及当事人依规则要求所提交的所有文件留份并予以归档。

4、投诉书的提交

(a) 投诉传送格式文件封面根据规则第3(b)(xii)条,投诉人应按照中心网站所发布的附件A中所设定的投诉传送格式文件封面的格式发送或传送其投诉书。如可能,投诉人应使用与已成为投诉标的的域名注册协议相同语言的文

本。

(b) 通知注册管理机构投诉人在向中心提交投诉书的同时,应将投诉书副本提交至有关注册管理机构。

(c) 投诉通知须知根据规则第4(a)条,中心应将投诉人投诉书连同中心网站发布的附件B所设定的投诉通知须知一并送达被投诉人。

5、形式符合审查

(a) 形式缺陷通知中心应在其收到投诉书后5日内对投诉书是否符合争议解决办法、规则及补充规则的有关形式要求予以审查,并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所存在的任何缺陷。

(b) 撤回投诉如果投诉人未能在规则第4规定的期限内(即5日)就中心所指明的任何形式缺陷予以弥补,中心将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有关的注册管理机构,投诉视为已被撤回。

(c) 费用返还除非投诉人确认其将就已视为撤回的投诉重新提起投诉,中心应在扣除附件D所规定的少许受理费后,将根据规则第19条所收取的费用返还投诉人。

6、案件经办人的指定

(a) 通知中心应将其经指定作为案件经办人的工作人员的姓名及详细的联络信息告知当事人。该经办人将对与所涉争议及行政专家组联络有关的所有行政事件负责。

(b) 责任案件经办人可向行政专家组或专家提供行政协助,但无权处理与所涉争议有关实体问题。

7、专家指定程序

(a) 当事人一方候选人如果一方当事人应要求提供三位候选人姓名以供中心考虑指定为专家组(即根据规则第3(b)(iv)条、第5(b)(v)条和第6(d)条),该方当事人应以其自己选择的顺序提供三位候选人的姓名和详细的联络信息。在指定专家时,如可能,中心应尊重一方当事人所选择的上述顺序。

(b) 首席专家

(i)根据规则第6(e)条所指定的第三位专家是首席专家。

(ii)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根据规则第6(e)条向中心告知其候选人选择顺序以便确定首席专家,中心将指定首席专家。

(iii)尽管规则第6(e)条规定了专家组指定程序,当事人仍可共同协商确定首席专家。当事人双方应在其接到中心根据规则第6(e)条提供的专家候选人名单后5日内书面将其协商确定的首席专家通知中心。

(c) 被投诉人缺席

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交答辩或未能依照中心确定的最后期限支付规则第5(c)所规定的费用,中心将以下述方式指定行政专家组:

(i) 如果投诉人选择一人行政专家组,中心应从其发布的专家成员名册中指定专家;

(ii) 如果投诉人选择三人行政专家组,如可能,中心应从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发布的专家成员名册中指定第耳风位专家和首席专家。

8、独立公正声明

根据规则第7条,在被指定为专家之前,候选人应用中心网站所发布的附件C所设定的格式文件向中心提交独立公正声明。

9、费用

行政程序所收取的费用在中心网站发布的附件D中予以规定。

10、文字限制

(a) 规则第3(b)(ix)条文件字数为5000字。

(b) 规则第5(b)(i)条所指文件字数为5000字。

(c) 规则第15(e)条文件无字数限制。

11、修改

基准于争议解决办法和规则,中心可自行修改本补充规则。

12、责任排除

除故意行为外,行政专家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中心不对因与行政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而对一方当事人、有关注册管理机构或ICANN承担责任。

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1998),是国际商会1998年在《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的基础上修订的。在《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中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规则,《1998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对《1988年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中的仲裁部分修订后,成为独立的仲裁规则,而调解规则在2001年修订后成为《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 该规则共35条和3个附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仲裁的性质;仲裁程序的开始;仲裁申请与答辩的要求;仲裁庭;管辖权;仲裁员的确定、回避和替换;仲裁程序及法律适用;裁决的作出;仲裁费用等。该规则明确规定,仲裁院的职责是根据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商务争议;如果有仲裁协议的明确约定,还可以仲裁非国际性商务争议。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解决争议,而是由经仲裁院任命的或明确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解决。仲裁院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作为仲裁院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任命仲裁员时,仲裁院可以确认和委任。 该规则规定,仲裁庭的管辖权由其自行决定。对于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和范围的异议,仲裁庭如认为依表面证据即可认定,则可以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或未能参加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仲裁程序将不受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仲裁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当事人没有约定人数时,仲裁院将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如果仲裁员认为争议应当由3名仲裁员审理,则当事人应该在收到通知书后15天内各提名1名仲裁员。在当事人未能提名时,仲裁院将代其委任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仲裁院委任,并担任首席仲裁员。 该规则特别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地由仲裁院决定。这样避免了关于仲裁地的争议。在适用该规则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而规则没有规定,也可以适用约定的规则。在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自己确定规则,甚至援用国内法中的程序进行。不论适用什么法律,都应考虑合同的规定和有关的贸易惯例。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最大特点是仲裁庭的裁决要经过仲裁院的批准。仲裁院不仅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直接进行修改,还可以提请仲裁庭仲裁实体问题。在仲裁书形式经仲裁院批准前,仲裁庭不得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当在6个月作出裁决。当事人也可以要求并经仲裁庭同意,将双方和解的内容以和解裁决的形式录入裁决书。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第一章导言 第一条国际仲裁院 (1)国际商会(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院)是附属于商会的仲裁机构。仲裁院的章程规定在附件 一。仲裁院的成员由商会理事会任命。仲裁院的职能是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事争议。如果仲裁协议授权,则仲裁院也按照本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非国际性的商事争议。 (2)仲裁院本身并不解决争议。其职责是确保适用本规则并制定内部规章(附件二)。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domain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Compuware Corporation 诉刘恒春 案件编号:D2007-0127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ompuware Corporation,其位于美国Michigan。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美国的Jason R. Webber。 本案被投诉人是刘恒春,其位于中国浙江省杭州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北京新网互联网有限公司。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7年2月5日收到投诉书。2007年2月1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北京新网互联网有限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7年2月7日,北京新网互联网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注册人的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投诉人于2007年2月28日提交了修正本。2007年3月7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细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07年3月7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诉讼程序于2007年3月7日开始。根据细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7年3月27日。中心于2007年3月23日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 2007年4月11日,中心指定Susanna . Le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细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是美国的Compuware Corporation,根据投诉人的官方网站“”; “”; “上的资料,投诉人成立于1973年,是世界五大独立软件供应商之一,是世界上最着名的提供应用软件全生命周期技术的公司,为全球计算机用户的应用系统提供从开发、集成、测试、运行、管理到维护的全方位保障和服务。被投诉人则于2006年9月26日注册域名<>。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申称在全球各地注册了众多COMPUWARE的商标与服务标志。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COMPUWARE商标完全相同。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拥有权利与合法利益。投诉人认为在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通知之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已经使用、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对应之名称作为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之用。被投诉人也没有取得商标或服务标记权,亦不曾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另外,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没有做到以合法、

博鳌亚洲论坛赞助合作方案

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赞助合作方案 赞助类别:特级赞助机构(钻石级) 赞助金额:400万人民币 赞助名额:限3名 赞助回报: ?参与权回报 ?15个免费参会名额(住宿费和杂费自理,赞助商可邀请客户参会); ?5个工作人员名额(住宿费和杂费自理,不能参加会议活动,可参加其赞助的活动); ?安排企业董事长或CEO在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开幕式或全体大会上演讲; ?可参与年会日程制定,但必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提出建议(所建议议题最终由博鳌亚洲论坛秘书处根据全部议程考虑是否接受); ?可推荐议题及演讲嘉宾,但必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提出建议(所荐演讲人最终由博鳌亚洲论坛秘书处根据其本人能力和知名度考虑是否接受,认可后由秘书处发出邀请); ?可使用博鳌亚洲论坛代表数据库; ?可免费使用国际会议中心会议室,时间为6小时,可分段预订; ?可推荐参会代表,不超过30名,由博鳌亚洲论坛秘书处核准后发出邀请。 ?特别活动回报 ?企业董事长或CEO与中国政要或其他国家政要合影的机会(若安排)(仅限1名); ?企业董事长或CEO在政要出席的宴会安排VIP座次(仅限2名); ?安排企业董事长或CEO出席博鳌亚洲论坛举办的各种活动并优先安排座次; ?博鳌亚洲论坛可协助安排与出席会议的各国政府部长或政要单独会见(需视对方的反馈和时间而定); ?博鳌亚洲论坛可协助安排与其他企业董事长或CEO单独会见(需视对方的反馈和时间而定)。 ?企业宣传回报 ?可在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会议手册鸣谢页中出现企业LOGO及企业名称; ?可在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会议手册中刊登企业介绍或企业广告(2个版面,中文1面,英文1面); ?可在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会刊上刊登企业广告(2个版面); ?可在博鳌亚洲论坛日程上出现企业LOGO或企业名称; ?可在博鳌亚洲论坛官方网站进行鸣谢,出现企业LOGO或企业名称,并提供企业网站链接; ?可在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平面媒体合作伙伴的刊物上得到鸣谢(方式、内容、刊登时间及投放媒体等由博鳌亚洲论坛秘书处统一安排); ?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新闻中心协助安排媒体采访企业领导人; ?可推荐4名记者参加年会报道。 ?活动现场宣传回报 ?可在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全体大会会场得到鸣谢;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细则说明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中英文版) (ICC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ICC Publication No. 522 ) ICC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ICC Publication No. 522 1995 Revision in force as of January 1, 1996 CONTENT A. General Provisions and Definitions Application of URC 522 Definition of Collection Parties to a Collection B. Form and Structure of Collections C. Form of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Sight/Acceptance Release of Commercial Documents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vs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Creation of Documents D. Liabili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Good Faith and Reasonable Care Documents vs. Goods/Services/Performances Disclaimer for Acts of an Instructed Party Disclaimer on Documents Received Disclaimer on Effectiveness of Documents Disclaimer on Delays, Loss in Transit and Translation Force Majeure E. Payment Payment Without Delay Payment in Local Currency Payment in Foreign Currency Partial Payment F. Interest, Charges and Expenses Interest Charges and Expenses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仲裁规则(2009)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9 年1月8日修订并通过,2009 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以在线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仲裁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也可适用于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 第二条 本规则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1、仲裁委员会: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 2、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指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其以后的修订本; 3、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仲裁员名册》及其以后的修订本; 4、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设的、专门以网上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网络域名、电子商务等争议的机构。 5、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网站:指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建立的、主要从事网上争议解决的专门网站。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目前的网址是https://www.sodocs.net/doc/c1372054.html,。 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 7、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

送、接收或者储存的数据电文; 8、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9、网上开庭: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 10、网上调解: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调解活动。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未约定适用本规则的,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规则。 第四条 当事人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约定无法实施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 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如有必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做出管辖权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和仲裁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八条 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的,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为仲裁地。

抢注域名案例

抢注域名案例 【篇一:抢注域名案例】 原告甲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7年,经过10多年的发展,其主营业务收入在全国同类企业中排名位居前列。2005年,原 告自主研发的“**圆”产品上市,当年市场销售火爆。2006年8月,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圆”商标。为了宣传及推广“**圆”品牌, 原告不仅投入巨 额的广告费,而且积极组织、参加大量的市场推广活动和公益事业,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过原告大量宣传和广泛使用,“**圆” 商标已被广为知晓。 2006年2月,被告李某将甲有限责任公司“**圆”中文文字商标对应 的汉语拼音注册为“xxx.***.xxx”域名,并公开在网上出售该域名牟利。被告注册的争议域名是对原告商标“**圆”的音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判令: 1、确认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3、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4、被告公开在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李某答辩称:针对双方争议域名,被告在持有期间从未在网上 出售过,更未通过争议域名牟利。被告注册、使用的争议域名与原 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且标识不近似,故不足以 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而且被告注册争议域名在先,因此,被告没 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被告的行为不具有恶意,被 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未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请求人 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篇二:中文域名抢注案例(1111字) 上海有人抢注16个相关域名,要价333万 京媒体报道,“团团”“圆圆”一经公布,便在网络域名抢注领域引起 轩然大波,“团团”“圆圆”的中文和英文重要域名全部被有心人抢注,据上海的彭先生介绍,春节晚会上“团团”、“圆圆”这两个名字公布 后的几秒钟内,他就已经把与两只大熊猫有关的16个域名全部注册 到了自己名下,他共抢注了16个相关域名,并抛出了333万元出售

博鳌论坛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博鳌论坛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简介 博鳌亚洲论坛是一个非政府、博鳌亚洲论坛非营利的国际组织。它由菲律宾前总统拉莫斯、澳大利亚前总理霍克及日本前首相细川护熙于1998年发起。2001年2月,博鳌亚洲论坛正式宣告成立。论坛的成立获得了亚洲各国的普遍支持,并赢得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从2002年开始,论坛每年定期在中国海南博鳌召开年会。 博鳌亚洲论坛致力于通过区域经济的进一步整合,推进亚洲国家实现发展目标。论坛发展至今(2013年4月)已经成为亚洲以及其他大洲有关国家政府、工商界和学术界领袖就亚洲以及全球重要事务进行对话的高层次平台。 成立背景 近半个世纪以来,亚洲各国通过自身努力,在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影响力日益上升。特别是近二、三十年来,亚洲经济总体发展迅速,东亚经济实现了腾飞,创造了令世人瞩目的“东亚奇迹”,并成为世纪最具经济发展活力的地区之一。虽然在世纪之末,遭受金融危机的重创,但经过自我调整与改革,亚洲经济已迅速复苏。 由于亚洲大多数国家现已实行开放政策,博鳌亚洲论坛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联系日益密切,双边、区域、次区域以及跨区域的合作逐步展开;各国间工商、金融、科技、交通、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增加;东亚地区合作(10+3)已进入实质性阶段;东盟内部经济一体化、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合作、图们江流域合作等次区域合作正在进行;亚太经济组织、亚欧会议、东亚-拉美论坛等跨区域合作也在向前推进。可以预言,亚洲经济发展与合作的前景十分广阔。 跨入新世纪,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不断发展,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日趋加快、北美自由贸易区进一步发展的新形势下,亚洲各国正面临巨大的机遇,也面临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严峻挑战,一方面要求亚洲国家加强与世界其它地区的合作,同时也要求增进亚洲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如何应付全球化对本地区国家带来的挑战,保持本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相互间的协调与合作已成为亚洲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 亚洲国家和地区虽然已经参与了APEC、PECC等跨区域国际会议组织,但就整个亚洲区域而言,目前仍缺乏一个真正由亚洲人主导,从亚洲的利益和观点出发,专门讨论亚洲事务,旨在增进亚洲各国之间、亚洲各国与世界其它地区之间交流与合作的论坛组织。 发展历程 1998年,菲律宾前总统拉莫斯、澳大利亚前总理霍克和日本前首相细川护熙提出建立“亚洲论坛”的构想。菲、澳等国领袖经过多次会谈,认为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地区合作与对话,有利于亚洲及澳洲国家间增进了解、信任和合作。 1999年10月8日,菲律宾总统拉莫斯和澳大利亚总理霍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胡锦涛在北京议定亚洲论坛的筹设。此后亚洲各国对成立“亚洲论坛”作出了积极反应。

网络域名被侵权该怎么办

网络域名被侵权该怎么办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由争议当事人双方直接洽谈处理有关域名纠纷事宜,主要因为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 “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下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消失殆尽。因此建议当事人应当将协商的会议纪要或者取得的阶段性共识用书面方式固定下来并经由双方签字确认,以确保协商成效。 二、CNNIC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 当自行协商失败的时候,也可以由CNNIC授权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调解。由解决中心调解有什么优势呢? (一)裁决者专业性强 (二)裁决快捷高效 (三)裁决易于执行 尽管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在处理域名纠纷上具有一定优势,劣势也同时存在。 (一)受理的纠纷有限 (二)败诉方责任方式有限 (三)裁决效力非终局性 三、司法诉讼解决方式 目前,我国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主要适用的法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也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通过法院的司法程序处理纠纷,对域名保护力度更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解决纠纷类别比较多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规则 核心内容:国际商会是1919年由比利时、法国、意大利、英国和美国工商业界领导人建立的世界各国工商业者的国际团体,现在共有57个成员国,1923年,国际商会设立仲裁院,作为处理国际商事争端的国际性民间仲裁机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国际商会仲裁院由主席一名、副主席八名、秘书长一名、技术顾问一名或若干名以及其他成员组成。主席职位得由享有平等权利的两名共同主席担任,仲裁院成员由国际商会理事会根据各成员国国别委员会的提议任命,任期三年。 仲裁院本身不处理争端,其主要职能是: (1)保证《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与仲裁规则》的实施;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事实上的仲裁员; (3)断定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 (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仲裁院通过多数表决制出决定。如造成票和反对票相等,仲裁院主席可投决定票。国际商会秘书长、仲裁院秘书长和技术顾问只能以顾问身份参与审议。 适用仲裁院主持的调解或仲裁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争端必须属于“国际商务争端”,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其他国际经济合作中所发生的争端,但不一定要求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在不同国家有住所或活动,只要包含涉外因素,就属仲裁院的管辖权范围。 二是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会员国或非会员国的私人之间或国家与私人之间的争端均可提交仲裁院调解或仲裁解决,但当事人双方必须达成有关仲裁协议。 仲裁院主持的调解和仲裁程序的主要规定和特征如下:

(一)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供当事人选择适用,不是仲裁的必经程序。要求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应向仲裁院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应在15日内通知秘书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15日内未作答复,或作否定答复,调解申请视为被拒绝,秘书处应尽快通知申请方。 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后,仲裁秘书长应尽快任命一名调解员。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况是: (1)当事人双方在和解笔录上签字。 (2)调解不成,调解员应作不附具体理由的调解不成的报告。 (3)调解过程中一方或一方以上当事人向调解员提出不愿调解的意向。 (二)申请仲裁。 争端发生之后,一方当事人如果愿意,可直接将争端提交仲裁,如果调解无效,可通过其所属国的国际商会国别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向仲裁院秘书处提出申请。 (三)仲裁庭的组成。 如双方当事人商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处理争端,则应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并提请仲裁院确认。如在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通知被诉人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双方未就独任仲裁员人选达成协议,应由仲裁院任命独任仲裁员。如双方当事人商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处理争端,申诉人和被诉人应分别在申诉书和答辩书中各提出一名仲裁员,由仲裁院批准。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凡曾担任处理某争端的调解员者,在该争端提交仲裁后,不得担任处理该争端的仲裁员、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 仲裁院任命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庭长时,应选择国际商会的某个适当国别委员会征求意见,如果仲裁院未采纳该委员会的建议,或者该委员会未能在仲裁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建议,仲裁院得再次征求意见,或向另一合适的国别委员会征求意见。

域名侵权后怎么进行维权选择

根据现行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要求无条件转移侵权域名归在先权利人所有;另一种是通过司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域名注册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诉讼程序 诉讼作为最后一道纠纷解决的途径,在域名争议案件中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不过,在域名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涉外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需要指出的是,现实中域名维权仍然面临诸多实质性的障碍,比如因无法确定被告主体身份而难以立案,立案后因无法送达或送达时间太长而导致诉讼进程受限,判决后也可能面临域外执行困难等阻碍。即使最终执行了,维权效果也因耗时长、成本高等原因大打折扣。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这些问题尚难以有效的解决,因此,当遇到跨国域名侵权时,需要综合判定评估侵权情形后再选择是否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

1.UDRP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是目前较多采取的非诉讼域名纠纷解决程序。至今ICANN已认证批准了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CPR争议解决协会、国家仲裁论坛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7家机构、组织作为关于域名争议的投诉、处理机构。而我国实务中通常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北京秘书处或香港秘书处进行投诉。 UDRP主要处理的是例如“.com,”、“.net”、“.org”这类通用顶级域名和部分国家顶级域名下的域名“恶意注册”问题。对于通用顶级域名的范围可以查阅ICANN国际顶级域名清单:https://https://www.sodocs.net/doc/c1372054.html,/resources/pages/listing-2012-02-25-en。UDRP 无意解决非域名抢注争议这种纯属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问题,而是将这种问题留给法院和传统仲裁。[iii]从而先行、快速、低成本解决网络注册和使用中大量的“恶意注册”问题。UDRP 具有以下特点: (1)强制管辖 域名注册人在ICANN签署注册协议时,将UDRP机制强制适用于所有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人。因此相较于传统诉讼程序,UDERP避免了法律适用冲突、避免国家性、管辖权的争议。 (2)强制执行

会议须知

会议须知 1、现场报到和证件领取: 与会代表将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抵达大厅现场报到时领取各自的会议证件。如您提早向秘书处申请的车证获得批准,可一并在报到时领取。领取证件时请出示秘书处签发的参会确认函或身份证件。在年会期间,请您全程佩带证件,凭证件出入各会议及活动场所、到指定餐厅用餐、乘坐穿梭巴士。胸卡如有丢失或损坏,请赶忙通知年会服务中心补办。会议报到中心的工作时刻是: 4月8 -10日(星期四-六)08:00-22:00 下榻索菲特的代表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现场报到时还可得知入住房间号码,会议资料、会议手册、会刊和会议包将预先放置在酒店房间内。下榻其他酒店的代表可在索菲特大堂的会议服务中心领取会议袋和会议资料,时刻为4月8日至11日。 **如您经三亚抵达博鳌,请在4月5日前通知论坛秘书处并自行安排交通到博鳌,证件将在博鳌培兰桥制证中心领取。 2、交通安排 会议期间,大会为与会的代表和记者提供的交通服务有:海口美兰机场至博鳌酒店之间接机移动、博鳌各酒店之间的会议活动移动、博鳌酒店至海口机场的送机移动。 4月10-11日,大会将在当天会议开始前以及全天会议终止后集中安排车辆接送代表、记者前往会场以及返回各入住酒店,具体发车时刻届时会提早在各酒店大堂处公布,请注意酒店大堂处的交通安排公告。

会议期间的其他零散移动,由大会在博鳌区域内设置的穿梭巴士解决,与会人员可在站牌处候车,凭会议代表证、记者证或工作证上车。穿梭巴士的行车线路、发车时刻、上落地点,请详见以下安排: 穿梭巴士的行车线路以索菲特和锦江温泉酒店为起终点。沿线站点为:锦江(院门外)、玉带湾(大堂)、千舟湾(院门外)凯宾斯基(院门外)、培兰桥(桥头西侧)和索菲特(大堂U字右口)。请详见“场地·地图”部分之穿梭巴士路线图。 穿梭巴士运行时刻安排如下: 返程的酒店至海口机场送机服务将按照与会人员提供的返程航班信息安排车辆定时发送。凡有送机需求者,请于入住时或于返程前半天至酒店服务中心办理申请登记,填写返程航班信息登记表,届时请注意酒店服务中心的送机安排公告。 与会人员如有因私用车(非会议活动移动)需求,请与酒店前台或礼宾部联系预定,费用自理。 3、年会接待服务中心 年会接待服务中心负责向与会代表和记者提供会议日程咨询,接待和车辆安排咨询,胸卡遗失补办,失物招领等服务。 开放时刻:4月8-11日,07:00-24:00 1、年会接待服务中心电话 年会服务中心总部:索菲特大酒店大堂西侧 (86-898) 6296 6030/6031/ 6032/6033/6040/6054 2、年会接待服务中心分支机构:

博鳌论坛策划方案

博鳌论坛策划方案 篇一:博鳌亚洲论坛20XX年年会策划4月11日(星期五)4月13日(星期日) ?可在博鳌亚洲论坛20XX年年会会议手册鸣谢页中出现企业LOGO及企业名称;?可在博鳌亚洲论坛20XX年年会会议手册中刊登企业介绍或企业广告(2个版面,中文1面,英文1面);?可在博鳌亚洲论坛20XX年年会会刊上刊登企业广告(2个版面);?可在博鳌亚洲论坛日程上出现企业LOGO或企业名称;?可在博鳌亚洲论坛官方网站进行鸣谢,出现企业LOGO或企业名称,并提供企业网站链接;?可在博鳌亚洲论坛20XX年年会平面媒体合作伙伴的刊物上得到鸣谢(方式、内容、刊登时间及投放媒体等由博鳌亚洲论坛秘书处统一安排);?博鳌亚洲论坛20XX年年会新闻中心协助安排媒体采访 企业领导人;?可推荐4名记者参加年会报道。?活动现场宣传回报?可在博鳌亚洲论坛20XX年年会全体大会会场得到鸣谢;?思想汇报专题可在会场外醒目地点的博鳌亚洲论坛20XX年年会的鸣谢板上得到鸣谢;?可在会场外醒目地点放置企业宣传展台(尺寸、摆放地点及方式须由秘书处统一计划,展台制作、搭建和拆除等相关费用由赞助商自理);?可在进入会议区域的从培兰大桥到会议中心和索菲特酒店之间路途摆放企业宣传刀旗,摆放时间为一个月(与论坛 和其他钻石及白金赞助商一起摆放),刀旗设计、制作和广告位租 赁费用由博鳌亚洲论坛负责;?可在国际会议中心南门或环岛摆放

企业宣传广告牌1块,为期1个月,但最晚必须在20XX年3月1日前提供设计稿,制作费用和广告位租赁费由博鳌亚洲论坛负责;?可在赞助商资料展台放置企业印刷宣传品,也可以由秘书处统一安排将资料送至代表房间(印刷品内容及发放形式最终由博鳌亚洲论坛秘书处认可);?可向所有出席的媒体单位提供企业印刷品和纪念品(印刷品内容及发放形式由博鳌亚洲论坛秘书处认可)。?企业董事长/CEO接待回报?企业董事长或CEO享受与会贵宾待遇(包括接送贵宾待遇、参与贵宾活动和在贵宾区落座); ?可在博鳌亚洲论坛日程上出现企业LOGO或企业名称;?可在博鳌亚洲论坛官方网站得到鸣谢,出现企业LOGO或企业名称,并提供企业网站链接;?可在博鳌亚洲论坛20XX年年会平面媒体支持机构的刊物上得到鸣谢(方式、内容、刊登时间及投放媒体等由博鳌亚洲论坛秘书处统一安排);?博鳌亚洲论坛20XX年年会新闻中心协助安排媒体采访企业领导人;?可推荐记者参加年会报道(2名)。?活动现场宣传回报????可在博鳌亚洲论坛20XX年全体大会会场得到鸣谢;可在会场外醒目地点的博鳌亚洲论坛20XX年年会的鸣谢板上得到鸣谢;可在会场外醒目地点放置企业宣传展台(尺寸和摆放地点及方式须由秘书统一计划,展台制作、搭建和拆除等相关费用由赞助商自理);可在进入会议区域的从培兰大桥桥下至会议中心和索菲特酒店之间路途与其他白金级以上赞助商一起摆放企业宣传刀旗,摆放时间为1个月,刀旗设计、制作费和广告位租赁费由博鳌亚洲论坛负责;????企业董事长/CEO接待回报??企业董事长或CEO可享受与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法规标题】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颁布单位】国际商会 ?【发文字号】第522号 ?【颁布时间】2007-6-18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www.sodocs.net/doc/c1372054.html,/faguixiazai/msf/200706/20070618194042.htm ?【全文】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ICC)出版物第522号 一、总则和定义 第一条:URC 522之适用 (1)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应适用于第二条界定的、并在第四条“托收指示”中列明适用该项规则的所有托收项目,且除非另有明确的相反约定,或与无法规避的某一国家、政府或地方法律及/或法规相抵触,本规则对所有的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2)银行没有义务必须办理某一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以后的相关指示。 (3)如果银行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选择不办理它所收到的托收或任何相关的托收指示,应毫不延误地采用电讯,或者如果电讯不可能时,采用其它快捷的工具,通知向其发出托收或指示的当事人。 第二条:托收的定义 就本规则各项条款而言: (1)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下述第(2)款所界定的单据,以便: a.取得付款及/或承兑;或 b.付款交单及/或承兑交单;或 c.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付单据。 (2)单据是指金融单据及/或商业单据。 a.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

b.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单据或其他类似的单据,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 (3)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4)跟单托收是指: a. 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b.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项下的托收。 第三条:托收当事人 (1)就本规则各项条款而言,托收当事人有: a.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当事人; b.托收行,即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 c.代收行,即除托收行以外的任何参与处理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 d. 提示行,即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行。 (2)付款人,即根据托收指示向其提示单据的人。 二、托收的形式和结构 第四条:托收指示 (1) a.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第522号出版物,并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银行只准根据该托收指示中的命令和本规则行事; b.银行将不会为了取得指示而审核单据; c.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权,银行将不理会向其发出托收的任何当事人/银行以外的任何当事人/银行的任何指示。 (2)托收指示应当包括下述各项合适: a.收到该项托收的银行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和SWIFT地址、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和编号; b.委托人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或者办理提示的场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c.付款人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或者办理提示的场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电话和传真号码; d.提示行(如有的话)的详情,包括全称、邮政地址以及,如果有的话,电传和传真号码; e.待托收的金额和货币类型; f.所附单据清单和每份单据的份数; g. i.据以取得付款及/或承兑的条件和条款; ii.凭以交付单据的条件 ①付款及/或承兑 ②其他条件和条款 缮制托收指示的当事人应负责确保清楚无误地说明交付单据的条件,否则,银行对此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h.待收取的手续费,指明是否可以放弃; i.待收取的利息,如有的话,指明是否可以放弃,包括利率、计息期、适用

域名争议审理的费用是多少

域名争议审理的费用是多少 域名不仅是用来区分各个网站的,也是网站权益的一种表现。但是有时因为一些特殊情况也会发生域名争议,而争议审理是需要费用的。那么域名争议审理的费用多少?由谁来承当呢?以下是相关知识介绍。 域名争议审理的费用承当是怎样的 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该费用应当由被投诉人在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时一并交付。如所应收取的费用未能按照要求缴付,争议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 域名争议受理机构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WIPO等机构可以受理域名争议。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作者:user2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以来所实施的仲裁规则及其修订,论述了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独特特征。作者还结合我国法院的涉外审判实践,论述了为什么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就意味着该协议项下的争议只能由该院仲裁的理由。 关键词: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一、国际商会与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是1919年成立的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巴黎。其会员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国家会员,即每个国家的商会可申请成为该会的国家会员,组成国家委员会,如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994年成为该会会员后,即作为中国国际商会。目前该会具有60多个国家会员,在这些国家设有国家委员会。第二是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这些商业组织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多数会员为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和企业。第三是个人会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教授等,只要愿意遵守该组织的章程,缴纳会费,也可成为该会会员。国际商会的宗旨是通过加强国际商业交往,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商会下设的机构,成立于1922年,其宗旨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产生于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

1998年更名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为仲裁院)。仲裁院成立近80多年来,办理了一万多起仲裁案件。目前,每年经办的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和仲裁员都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案件由仲裁庭负责审查实体问题并作出终局裁决,每年大约都在40多个国家开庭审理,涉及不同的法律、经济、文化和语文。 仲裁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该院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实施,对仲裁庭的工作实施监督。仲裁院在行使其职权时,完全独立于国际商会及其他相关机构。 仲裁院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及成员和候补成员组成,具体工作有秘书处协助。仲裁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根据仲裁院授权,就秘书处提交的问题作出决定,包括就仲裁规则的修订提出建议,经仲裁院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际商会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的实际情况修订,按照国际商会的章程,有权制订并修订仲裁规则的是国际商会理事会。 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修订 1.仲裁规则的制定与修改 按照国际商会的章程,有权制订并修订仲裁规则的是国际商会理事会。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第一个仲裁与调解规则是在1922年制定并用英文和法文公布的。此后,又分别于1927、1931、1933、1939、1947、1955、1975和1988年进行了修订。该院的仲裁规则,对于各国的仲裁规则,均起到了示范作用。特别是二

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域名由于巨有很多的商业价值,所以很多人或者企业都在抢注域名,抢注后如果域名的价值体现出来的就以高价转手给其他人从而获得不菲的经济利益,抢注行为很容易造成域名的争议,那么2019我国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域名争议的纠纷方式 (一)域名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cn/中文域名争议。 作为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所指定的世界四家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依据互联网络名称和编码分配机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解决诸如。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二)通用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通用网址争议。 (三)无线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无线网址争议解决机构,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无线网址争议。 (四)短信网址抢注 作为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授权的短信网址争议机构,依据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短信网址争议解决办法》,解决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短信网址争议。 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争议,即由争议当事人直接接洽处理有关域名纠纷。由于涉案双方彼此清楚纠纷症结所在,同时又无类似仲裁或诉讼中必须出示有效证据的过高要求,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准确充分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因此这种解决方式在实践中运用极广。 友好协商解决域名争议的方式,比较符合我国长期以来“息讼止争”及“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易于被人们所接受。如果能够有效协商处理,无疑是商业上的成功。 但需要提示的是,往往大多数协商只停留在电话或面谈等口头形式,因为久谈不决而一拖几年,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的最后保障也将丧失殆尽。为此建议当事人应当将协商

博鳌论坛策划方案

博鳌论坛策划方案 【篇一:博鳌亚洲论坛2008年年会策划方案】 4月11日(星期五) 4月13日(星期日) 【篇二:博鳌亚洲论坛2010年年会赞助合作方案】博鳌亚洲论坛2010年年会赞助合作方案 赞助类别:特级赞助机构(钻石级) 赞助金额:400万人民币 赞助名额:限3名 赞助回报: ? 参与权回报 ? 15个免费参会名额(住宿费和杂费自理,赞助商可邀请客户参会); ? 5个工作人员名额(住宿费和杂费自理,不能参加会议活动,可参加其赞助的活动); ? 安排企业董事长或ceo在博鳌亚洲论坛2010年年会开幕式或全体大会上演讲; ? 可参与年会日程制定,但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提出建议(所建议议题最终由博鳌亚 洲论坛秘书处根据全部议程考虑是否接受); ? 可推荐议题及演讲嘉宾,但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提出建议(所荐演讲人最终由博鳌 亚洲论坛秘书处根据其本人能力和知名度考虑是否接受,认可后由秘书处发出邀请); ? 可使用博鳌亚洲论坛代表数据库; ? 可免费使用国际会议中心会议室,时间为6小时,可分段预订; ? 可推荐参会代表,不超过30名,由博鳌亚洲论坛秘书处核准后发出邀请。 ? 特别活动回报 ? 安排企业董事长或ceo出席博鳌亚洲论坛举办的各种活动并优先安排座次; ? 博鳌亚洲论坛可协助安排与出席会议的各国政府部长或政要单独会见(需视对方的反馈和时 间而定);

? 博鳌亚洲论坛可协助安排与其他企业董事长或ceo单独会见(需 视对方的反馈和时间而定)。 ? 企业宣传回报 ? 可在博鳌亚洲论坛2010年年会会议手册鸣谢页中出现企业logo 及企业名称; ? 可在博鳌亚洲论坛2010年年会会议手册中刊登企业介绍或企业广告(2个版面,中文1面, 英文1面); ? 可在博鳌亚洲论坛2010年年会会刊上刊登企业广告(2个版面); ? 可在博鳌亚洲论坛日程上出现企业logo或企业名称; ? 可在博鳌亚洲论坛官方网站进行鸣谢,出现企业logo或企业名称,并提供企业网站链接; ? 可在博鳌亚洲论坛2010年年会平面媒体合作伙伴的刊物上得到鸣谢(方式、内容、刊登时 间及投放媒体等由博鳌亚洲论坛秘书处统一安排); ? 博鳌亚洲论坛2010年年会新闻中心协助安排媒体采访企业领导人; ? 可推荐4名记者参加年会报道。 ? 活动现场宣传回报 ? 可在博鳌亚洲论坛2010年年会全体大会会场得到鸣谢; ? 可在会场外醒目地点的博鳌亚洲论坛2010年年会的鸣谢板上得 到鸣谢; ? 可在会场外醒目地点放置企业宣传展台(尺寸、摆放地点及方式 须由秘书处统一计划,展 台制作、搭建和拆除等相关费用由赞助商自理); ? 可在进入会议区域的从培兰大桥到会议中心和索菲特酒店之间路 途摆放企业宣传刀旗,摆 放时间为一个月(与论坛和其他钻石及白金赞助商一起摆放),刀 旗设计、制作和广告位租赁费用由博鳌亚洲论坛负责; ? 可在国际会议中心南门或环岛摆放企业宣传广告牌1块,为期1 个月,但最晚必须在2009 年3月1日前提供设计稿,制作费用和广告位租赁费由博鳌亚洲论 坛负责; ? 可在赞助商资料展台放置企业印刷宣传品,也可以由秘书处统一 安排将资料送至代表房间 (印刷品内容及发放形式最终由博鳌亚洲论坛秘书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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