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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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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

【摘要】本文从“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主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和共同意思主体说五个方面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进行了叙述,并以此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即应从“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的角度出发来理解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

【关键词】共同犯罪;共同故意;部分犯罪共同说要想明确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的含义,首先我们必须弄清楚何为共同犯罪,即共同犯罪的本质问题——共同犯罪之共同系为何事?系共同“犯罪”?抑或共同“行为”?关于这个问题,自古以来,围绕共同正犯,一直存在理论上的对立。而对于共犯本质的不同理解,也导致了对共同故意理解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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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故意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按照“完全犯罪共同说”的观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指的是,共同实施同一个特定犯罪的故意,也就是说,要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出于实施同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故意,即犯罪必须是同一的;而“部分犯罪共同说”继承了“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理念,也强调共同故意必须是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只不过,“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该特定犯罪不必完全相同,当两种犯罪的故意存在重合时,可以在轻的犯罪故意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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