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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共同犯罪数额认定标准

一、共同犯罪的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一)二人以上;(二)共同的犯罪行为: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犯罪的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即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每一行为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相应的因果关系;(三)共同犯罪的故意: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抢劫共同犯罪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2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2016〕2号 ?【颁布时间】2016-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20日第03版 ?【全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

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对因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二、关于抢劫犯罪部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侵犯财产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

侵犯财产罪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 抢劫第263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6号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5号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88高检会研字第3号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盗窃第264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新共同犯罪数额认定规定

一、最新共同犯罪数额认定规定 共同犯罪中是否把犯罪全部数额作为各个共犯定罪量刑的依据,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且争议较多。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有的地是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定罪处罚。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笔者认为对共同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应从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贪污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贪污、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贪污、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贪污、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 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

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 三是对一般犯罪中的从犯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以定罪的数额为前提,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共同犯罪中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作用”通常都是通过“数额”表现,所以考察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假如以犯罪总额来认定,在实行犯场合下直接参与额会小于或者等于共同犯罪总额,而在帮助犯场合下,间接参与相当于总数额,这两种场合差别比较明显。所以,在处理从犯犯罪数额的问题上要将定罪数额和个人所得赃款数额全面综合考虑。 二、共同犯罪退赃数额认定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主动大部分退赃、退赔,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4、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最新团伙抢劫罪量刑标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3719216181.html, 最新团伙抢劫罪量刑标准 团伙抢劫只是抢劫罪中的一个行为方式,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团伙抢劫罪这个罪名。一般来讲在对团伙实施抢劫犯罪的时候,对其中参与人员的处罚都是按照抢劫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的。究竟团伙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赢了网小编马上为您介绍。 团伙抢劫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团伙抢劫是按总的抢劫数额的,不是按每个人得到的数额计算的。 相关法规:

(1) 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罪 [释义]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定]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1993.10.11法发〔1993〕28号) 如何认定和处理在列车内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 《铁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是抢劫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具体认定时,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抢劫罪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威胁、暴露或者暗示携带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庄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者以“借钱借物”的名义,索取财物的,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益的,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见“盗窃罪”法律依据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5号)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客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抢劫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探讨 简介 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它对社会秩序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然而,在抢劫罪认定中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本文将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关系、抢劫罪的时机要素、以及抢劫罪的共犯问题。 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关系 对于抢劫罪认定来说,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两个必要构成要素。主观故意是 指犯罪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所持有的故意或用意,它是判断犯罪人是否有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客观行为则是指实施抢劫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包括使用暴力或威胁以及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等。 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关系经常会引发争论。有些案件中,犯 罪人可能并非有明确的抢劫意图,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自卫或抢夺债务),而使用了暴力或威胁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认定犯罪人是否属于抢劫罪?法院需要仔细审查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和实际行为,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的时机要素 抢劫罪的时机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 劫罪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在夜间实施,二是在人未抵抗或者抵抗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实施。 然而,在实际案件中,抢劫罪的时机要素常常被质疑和争议。例如,如果抢劫 行为在白天发生,是否仍然构成抢劫罪?如果被害人具备足够的抵抗能力,是否不符合抢劫罪的要件?这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院应该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犯罪人的行为动机。 抢劫罪的共犯问题 在抢劫罪中,共犯问题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根据刑法规定,抢劫罪可以存 在多个共同犯罪人。然而,在实际认定中,对于共犯的认定标准和责任界定往往存在困难。 共犯问题的讨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共犯的认定标准,即对于是否构成共犯, 法院应当以何种标准进行判断;二是共犯之间的责任界定,即在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中,每个共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何分配。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共犯认定

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共犯认定 本文将以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共犯认定为主题,针对这一案例进行分析与探讨。本文将首先从基本法律条文、案件事实和证据、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得出结论。 一、基本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盗窃罪是指在没有取得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占有、非法占有、秘密和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暴力、胁迫和抢夺。 二、案件事实和证据 某市派出所接到报案称,某商场内发生盗窃案件,盗窃人员切断了货架上的耳机,窃取了10部价值10000元的耳机。民警 到达现场后,通过调查视频监控等证据,发现有两名嫌疑人从商场进入,并在耳机货架旁停留,之后一人拉住货架上的耳机,另一人则用剪刀将连接器切断,随后两人拿着耳机逃离商场。经过进一步的调查,警方发现这两名嫌疑人还曾在商场内盗窃过其他物品。最终警方将这两名嫌疑人抓获,并从他们身上搜出了这些耳机和剪刀等作案工具。

三、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这两名嫌疑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因此,他们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然而,在此基础上,如果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方法,就可以认定其实施了抢劫罪。由于案件中并没有体现出嫌疑人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方法,因此不能认定其实施了抢劫罪。 四、共犯认定 除了对嫌疑人单独的刑事责任进行认定之外,我们还需要对其是否存在共犯的情况进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主犯和从犯在犯罪时分工明确、各执行不同的作用的,都应当认为是共同犯罪。 在该案件中,两名嫌疑人可以被认定为共犯。根据证据,两名嫌疑人在商场内共同盗窃了货架上的耳机,一人拉住货架上的耳机,另一人用剪刀将连接器切断。两人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盗窃罪。 因此,对于这两名嫌疑人,应当认定其共同犯罪,并分别判处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他们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可能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应当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谴责,同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6.01.06 •【文号】法发〔2016〕2号 •【施行日期】2016.01.06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月6日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

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坚持依法从宽处理。 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守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对因抢劫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更要切实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坚决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对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抢劫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认定标准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认定标准 在刑法中,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一种情况。共同犯 罪的认定标准是刑法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将从共同犯罪的定义、共同犯罪认定的要件以及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共同犯罪的定义 共同犯罪的定义是指两个或多个人联合在一起,共同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并达 成一致的意图。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可以是犯罪法明确规定的罪名,也可以是犯罪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罪名。例如,抢劫、贩毒和诈骗等都可以属于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认定的要件 共同犯罪认定的要件是刑法司法实践中限定的一系列条件和标准。首先,共同 犯罪认定需要有两个或以上的人参与,并且这些人之间必须有实质性的互动。其次,共同犯罪认定需要证明这些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这个意图可能是在事前达成的,也可能是在犯罪行为进行过程中形成的。此外,共同犯罪认定还需要证明这些人之间存在分工或合作关系,即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三、共同犯罪的刑罚适用 在共同犯罪中,每个共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不同的。根据各自在共同犯 罪中所起的作用,法律将其分为主犯、从犯和共犯。主犯是指共同犯罪团伙中的参与者,他们在犯罪行为中起着主要作用。从犯是指共同犯罪团伙中的参与者,他们在犯罪行为中起着辅助作用。共犯是指共同犯罪团伙中的其他成员,他们在犯罪行为中没有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各自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不同,法律对主犯、从犯和共犯的刑罚适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共同犯罪认定标准的争议

共同犯罪认定标准在刑法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一方面,一些 人认为共同犯罪认定应该严格,只有在明确证据的基础上才能定罪。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共同犯罪认定应该宽松,只要有合理推论的基础上即可成立。这两种观点在实践中都有其合理性和适用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考量。 五、共同犯罪认定标准的完善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共同犯罪认定标准还需要进行完善。首先, 司法实践需要更加注重证据的确凿性,不能仅仅依靠推论或猜测来认定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认定标准需要更加注重每个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其刑事责任进行更具体的界定。最后,共同犯罪认定标准还需要更加注重对于无辜人员的保护,避免将无辜人员误认为共同犯罪人。 六、共同犯罪认定标准的国际比较 在国际刑法领域,各国对于共同犯罪认定标准的规定也存在差异。有些国家倾 向于采取严格认定标准,有些国家则倾向于采取宽松认定标准。这种差异主要是由于各国刑事司法制度和实践的差异所导致的。通过对国际共同犯罪认定标准的比较,可以为我国的刑法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总之,共同犯罪认定标准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涉及到刑法司法实践中 的多个方面,需要考虑不同的因素和利益,从而更好地保障正义的实现。未来的刑法司法实践需要更加注重对共同犯罪认定标准的研究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且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抢劫罪金额量刑标准

山东省抢劫罪金额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一)抢劫1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二)抢劫取得财物,在次基数上数额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被害人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按次基数重处10%;四)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1人,按次基数重处20%。 抢劫罪是一种使用暴力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我国各个地方对抢劫罪量刑标准有不同的规定,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山东省对抢劫罪的量刑标准,供大家学习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规定】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 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

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山东省的基本规定】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1万元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劫致被害人受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劫罪认定标准

抢劫罪认定标准 2016年抢劫罪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三)抢劫罪立案标准

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刑法对抢劫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中有关抢劫犯罪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抢劫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 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新版规则大汇总

抢劫罪刑事指引案例裁判规则大汇总 文/吴才木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转自:无讼阅读 注: •本文内容整顿自《人民法院刑事指引案例裁判要旨通撰》(下卷)/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 •裁判要旨编号按书目顺序排列,缺失编号内容为非抢劫罪裁判要旨,故未予列入。 NO.5-263-2 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应当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 NO.5-263-3 抢劫罪加重惩罚情节中抢劫数额巨大,应以实际抢得财物数额认定。 NO.5-263-5 以实行抢劫为目,只要其入户实行了暴力行为,虽然劫财行为发生在户外,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7 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NO.5-263-8 为消灭债务而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债权凭证,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9 将出租车作为犯罪工具而不直接对出租车上人员实行抢劫,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NO.5-263-10 劫持并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物品,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1 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开始实行暴力威胁等办法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着手。 NO.5-263-12 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抢劫预备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NO.5-263-13 入户前即具备犯罪动机,入户后实行抢劫,无论入户与否合法,均应以入户抢劫论处。 NO.5-263-14 未实际通过第三人对被绑架者安危忧虑而索取财物,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5 运用暴力而非讹诈获得她人财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6 劫持她人后,迫使其向亲友筹借钱款,其亲友对被劫持事实并不知情,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7 在抢劫过程中导致财物所有人以外第三人死亡,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NO.5-263-18 与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以事实上与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行抢劫为原则,而以不特定多数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与否受到威胁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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