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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一、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1、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对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的认定及量刑,参照此意见。

二、共同犯罪分类标准

国外分类标准

各国立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采用的分类标准上看,却不外乎两种:

1、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

分为:(1)正犯;(2)教唆犯;(3)帮助犯;(4)组织犯。

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

分为:(1)主犯;(2)从犯;(3)胁从犯。

这两种分类方式应当说各有利弊。分工分类法能够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分工及其联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定性问题。但是对共同犯罪人予以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大小取决于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取决于其行为在侵害法益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工分类法不能充分的揭示各工作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种法益的活动中所其的作用,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因此,从纯粹采用分工分类法的国外立法例来看,对于“教唆犯”只能规定“依正犯处罚”,无法体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大小,对刑罚轻重的影响。

作用分类法则正好相反,它虽然有助于解决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在表明各

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联系上,却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即不能准确地说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而对其准确定罪。

我国分类标准

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学者们一般认为采纳的是混合分类法,又称折衷分类法: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同时兼顾分工分类法,考虑到教唆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其加为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之一。

三、共同犯罪不构成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故意加过失的情形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出于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所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见注①)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面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实行过限的情形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先后犯的特殊情形

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 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1.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有三项指标:客观行为是否相同;主观故意是否相同;触犯罪名是否相同?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 (1)完全犯罪共同说(要求三项指标完全相同):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此学说已被淘汰。 (2)部分犯罪共同说(只有两项相同既可,客观行为部分相同+故意内容部分相同):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3)行为共同说(事实共同说:两项相同既可,客观行为部分相同+有意思联络即可,无论故意过失):共同犯罪是数人共同实施了违法的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不要求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具有意思联络就行,不需要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法考中,按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得出的结论正确,命题或论断就正确。 2.以下罪名之间认为具有重合部分 (1)法条竞合:如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与盗窃罪、

抢夺罪是子法条和母法条关系,就可以出现部分犯罪共同的情况。 (2)高度罪名与低度罪名之间重合于低度罪名。法益相同,但实行行为的程度、方式有别。如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程度更高的伤害)二罪重合于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与抢劫罪(抢劫是程度更高的盗窃)二罪重合于盗窃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强奸是最严重的强制猥亵)二罪重合于强制猥亵罪。 (3)整体法与部分法重合于部分法,一般法与特别法重合于一般法。具有包容关系,在被包容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例如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二罪重合于非法拘禁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罪二罪重合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转化犯(本质是想象竞合),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转化后结果如果具有通常性,则两人都需要负责,只是罪名不同。如甲、乙共同非法拘禁丙,乙外出后,甲单独对丙使用暴力致其死亡。则乙构成非法拘禁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5)想象竞合:甲,乙共谋杀害丙,甲提供了枪支。某日乙进入丙家后,朝站在名贵屏风后的丙开枪,将屏风击碎,同时将丙打死。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人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6)二罪之间有其它重合的情形(A罪、B罪有可能重合于C罪行为)。例如,强奸罪与抢劫罪可以重合于暴力行为,绑架罪与抢劫罪可以重合于非法拘禁行为。如重合部分能构成犯罪,各行

共同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定义 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传统刑法理论: ○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指各行为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2)①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有作为与不作为。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共同的行为;二是共同的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②按照共同犯罪的分工,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四种方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③共同犯罪的共同行为,可能是行为人共同实施实行行为,也可能是分担实施不同的行为,即有人实 施实行行为,有人实施组织行为,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这些都是共同犯罪。 ★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施特定的犯罪而进行的谋议,可能是策划实施犯罪,也可能是商讨如何实施犯罪,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可见共谋本身就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参与犯罪谋议而未参与犯罪实行,应当认为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两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和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1)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 第二,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且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第三,共同犯罪人概括地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以及共同犯罪行为会引起的危害结果。 (2)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即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为引起的结果和共同犯罪行为发生的危害结果。 (3)在共同犯罪故意要件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存在意思联络 ○因果性共同实施的犯罪中是结果犯并发生危害后果时,每一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两个以上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单独犯罪中一个人的 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比有其特殊性。 由于共同犯罪行为方式不同,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还有各自的特点: 第一,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共同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共同作用于同一危害结果,因 而共同犯罪行为作为统一整体来看确定因果关系。 第二,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分工的场合,即在共同犯罪人之间有的组织犯罪,有的教唆犯罪,有的实现犯 罪,有的帮助犯罪。从犯并未参与实施行为,共同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注意:○过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双方缺乏意思联络,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要求的有机整体性,也缺乏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必要 ○二人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承认片面的帮助犯 评价1)不区分不法与责任,混合认定共同犯罪;

刑法:共同犯罪(一)

目录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第二节 共同犯罪第一节 一、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 1、二人以上 2、共同行为:实行、帮助、教唆、组织、共谋; 3、共同故意: (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采集者退散 (2)存在意思联络。 例: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故意杀人罪;乙是故意伤害罪。(完全共同说)。但,就二人行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 二、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 核心: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行为不成立共犯。如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而罪犯乘机脱逃。监管人员与逃犯不成立共犯

3、同时犯。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人纷纷上前哄抢的。 4、先后事实相关的行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如二人先后相继盗窃同一人家。 5、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侵犯同一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通常,盗窃放火案;特殊 (1)转化抢劫; (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人; (3)伤害中杀人; (4)实行过限,例帮助盗窃实行抢劫的;教唆伤害实行杀人的 7、二人有共同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例,二人同租用一走私船只,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走私不同的物品,一人走私毒品的;另一人走私淫秽物品的。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8、(从主体角度)间接正犯。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2)利用他人过失行为犯罪的,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共犯一般是指暗中对他人犯罪相助的行为。对被暗中帮助者(实行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9、片面共犯(帮助犯):从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1、分类根据: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2、种类: (1)主犯二种:A、集团首要;B、其他主要作用者;聚众首要不全是主犯; (2)从犯二种:A次要作用实行犯,B辅助作用帮助犯; (3)胁从犯一种:暴力胁迫; (4)教唆犯。 3、责任与处罚原则:“一部行为,全部责任”:集团首要对集团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主犯对组织、指挥、参与全部罪行负责。主犯:全部责任“完整处罚”;从犯、胁从犯,全部责任“宽大处罚”。从犯、胁从犯实质是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共同犯罪

第章共同犯罪 特别提示: 1.本章内容: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共同犯罪的分类; 3.共同犯罪的学说;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学说 示例:甲基于杀人意图,劝说乙共同伤害丙,乙同意。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其死亡,后查明甲起主要作用,乙仅致丙轻伤。 1.完全犯罪共同说 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完全相同,触犯的罪名是同一罪名。示例中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 2.行为共同说 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方面,触犯的罪名不予要求。共同过失也成立共同犯罪,按照各自罪过形式承担刑事责任。示例中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3.部分犯罪共同说 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在重合部分内构成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前提下,可以分别定罪。示例中甲乙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定罪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共同犯罪认定应注意问题 [注意1]正确适用共同犯罪,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从而根据共同犯罪过程中责任大小予以公正量刑。 [注意2]传统理论采用完全犯罪共同说,现前沿理论在妥协中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 [注意3]部分犯罪共同说存在重合的常见情形 (1)侵害的法益具有相似性,重罪包含了轻罪的内容,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和抢夺罪。 (2)法条竞合。如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转化犯中,转化前行为存在重合。如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入室抢劫,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主体条件:两个以上主体 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或单位均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注意1]自然人共同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例如:甲(13岁)教唆乙(16岁)共同抢劫,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 [分析]按照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符合客观要件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有符合主观要件,最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示例中,甲的行为符合客观要件,主观上存在故意,因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须承担刑事责任。甲乙二人在客观层面上构成共同犯罪,甲为主犯,乙为从犯。本案中如果不承认甲构成共同犯罪,则只有乙单独构成抢劫罪,无法认定乙的从犯位置,难以达到案件的公平和罪刑相适应。 [注意2]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犯罪,不是单位与其成员的共同犯罪 例某公司实施走私罪,甲是单位董事长,问1甲是否可以和公司成立共同犯罪(否-一个犯罪主体两个受刑主体);问2乙是公司总经理,甲乙是否可以构成共同犯罪?(是)

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记忆口诀

时空自有规律,一切不会改变。 自然的总是自然,奢望是不必的,心的静,思的安!!! 青春就是拥有热情,相信未来。朋友,坚定地相信未来吧,相信不屈不挠的努力,相信战胜死亡的年轻,刑法中的共同犯罪记忆口诀 ---鄂-百川 整理 时间:2014年3月2日23:42:23 口诀: 二人以上有故意,共同过失不算数; 超出故意未通谋,共同犯罪不成立; 共同犯罪有分工,老大组织小弟干; 有人教唆有人帮,定罪量刑各不同; 首要分子与主犯,定性不要画等号; 组织指挥都担当,小弟胡来不负责; 从犯应当从减免,胁从应当减免刑; 教唆处罚看作用,腐蚀少年应从重。 解读: 【二人以上有故意,共同过失不算数; 超出故意未通谋,共同犯罪不成立】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即二人共同故意犯罪时便可成立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有分工,老大组织小弟干; 有人教唆有人帮,定罪量刑各不同】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可能表现为四种情况:一是实行行为,按照通说,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二是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指挥共同犯罪的行为;三是教唆行为,即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行为;四是帮助行为,即对实行犯罪起辅助作用的行为。 【首要分子与主犯,定性不要画等号; 组织指挥都担当,小弟胡来不负责】

时空自有规律,一切不会改变。 自然的总是自然,奢望是不必的,心的静,思的安!!! 青春就是拥有热情,相信未来。朋友,坚定地相信未来吧,相信不屈不挠的努力,相信战胜死亡的年轻,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应当从减免,胁从应当减免刑; 教唆处罚看作用,腐蚀少年应从重】 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一、共同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1、主犯的量刑 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事实情况应当归属的法定刑幅度,依照刑责相一致的原则确定主犯的刑种或刑期,不应从重处罚。 2、从犯的量刑 (1)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①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是就刑事责任而言,而不是比照主犯的宣告刑从轻、减轻处罚。如果主犯有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存在,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一样,甚至更轻。 ②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只能就共同所犯之罪而言,共同犯罪以外的罪的处罚,不能成为比照的对象。如果主犯犯有数罪,从犯犯一罪,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犯的一罪处罚。 ③在主犯是连续犯的情况下,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作案的犯罪事实及主犯对比应处的刑罚来进行处罚。主犯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及应处的刑罚,应被排除在比照的范围之外。例如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连续实施了多次盗窃的,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实施共同盗窃应受的刑罚。 (2)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所犯罪行的性质。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②所起作用的大小。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对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的认定及量刑,参照此意见。 二、共同犯罪分类标准 国外分类标准 各国立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采用的分类标准上看,却不外乎两种: 1、分工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进行分类。 分为:(1)正犯;(2)教唆犯;(3)帮助犯;(4)组织犯。 2、作用分类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分类。 分为:(1)主犯;(2)从犯;(3)胁从犯。 这两种分类方式应当说各有利弊。分工分类法能够客观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分工及其联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定性问题。但是对共同犯罪人予以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大小取决于各共同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取决于其行为在侵害法益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工分类法不能充分的揭示各工作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种法益的活动中所其的作用,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因此,从纯粹采用分工分类法的国外立法例来看,对于“教唆犯”只能规定“依正犯处罚”,无法体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大小,对刑罚轻重的影响。 作用分类法则正好相反,它虽然有助于解决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但在表明各

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法律适用

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法律适用 既然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构成事实上共同犯罪,就引出了如何界定共同过失犯罪范围的问题。我们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共同过失犯罪的几种类型来逐一分析。(一)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 1、共同过失实行犯 如上文A、B两人共同推落了山上的滚石,砸死了山下的行人的行为来说,无论是共同的疏忽,缺乏预见导致伤害的发生;还是存有侥幸心理,都认为不会有伤害的发生;抑或两种心理因素结合最终产生伤害的结果,A、B两人即属于共同过失实行犯。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过失造成的共同实行犯,可以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并且可以认定为是共同犯罪。因为共同实行犯主观上有共同的行为意识,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实施。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共同实行犯共同的行为意识应对共同实施的犯罪结果有所认识,有希望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仅仅是自然行为的意思联络,是不能定性为共同犯罪的。 对此,笔者认多个行为人的个人行为只要与共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应为过失犯罪产生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意大利刑法典》第113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当发生过失犯罪情况时,如果是由于多人共同造成的过失犯罪的结果,那么对于每个人的惩罚应当按照他们在犯罪事件中的程度进行判罚。” 2、过失教唆犯 过失教唆犯的说法是否成立,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也有争议。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认为因自身的过失导致他人实施了过失犯罪,有教唆之嫌,同样应当承担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日本学者大场茂马代表了部分日本刑法学界的观点,认为共同过失犯罪应有正犯、从犯之分。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为共同正犯,教唆者应为从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教唆一词语义学的意义上讲,只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的从事的一种行为。是使被教唆者在其唆使下故意从事犯罪行为。既然对犯罪行为人来讲,没有预见可能产生的犯罪后果,只是因为过失导致结果的发生,对于教唆者而言,只是是否存在过失犯罪的问题,而不能称之为过失教唆犯。 从现实生活中来看,过失的引起他人犯罪的情况也确实存在。例如:A、B 两人在高楼进行打扫,A问B对于房间内的空酒瓶该怎样处理,B随口说到:“扔

【司考】考点共同犯罪之特殊类型及处罚原则(星考点)

基本概念 1.承继共犯: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正犯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正犯行为或提供帮助行为,并对正犯结果起到了重要作用或促进正犯结果的作用的情形。 2.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却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分为三种:(1)片面的实行犯。(2)片面的教唆犯。(3)片面的帮助犯。片面的共犯是片面的,知情者成立共同犯罪(片面共犯),不知情者系单独犯罪。 3.片面的实行犯(片面的共同正犯):指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即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实行犯罪时对此并不知情。 4.片面的教唆犯:指被教唆者没有意识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形。即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 5.片面的帮助犯:指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即甲暗中帮助乙实行犯罪,而乙对此并不知情。 6.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包括共同正犯的认识错误、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教唆犯的认识错误、帮助犯的认识错误。 7.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指间接正犯所认识的事实与被利用者所实现的构成要件事实不一致。 8.教唆犯的认识错误:指教唆犯所认识的事实与正犯所实现的构成要件事实不一致。 9.共犯过剩:指正犯的行为与结果超出了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故意内容的情形。因为只有正犯(实行犯)才可能超出,所以又称为实行过剩。 10.共犯关系的脱离:指行为人同时消除自己的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物理的因果性和心理的因果性,但不要求具有自动性。 11.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重点考点详解 一、承继共犯

(一)承继共犯的概念 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甲已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乙中途参与进来,或者共同实行,或者进行帮助。共同实行的就是承继的共同正犯,进行帮助的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不存在承继的教唆犯。可见承继的共同犯罪就是共同犯罪在参与时间上的特殊形式。 1.承继共犯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分为承继的共同正犯与承继的帮助犯。 2.区分承继的共犯与事后犯: 事后犯是后行为人在犯罪终了后加入的单独犯,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藏罪。 (二)承继共犯的成立条件 1.加入时点:犯罪终了之前。后行为人在前行为人的实行部分犯罪行为之后,在犯罪行为尚未终了之前加入。 即成犯、状态犯犯罪既遂即为终了;复行为犯数行为实施完毕为终了;继续犯中状态消失才为终了。 2.行为性质:刑法理论存在肯定说(主流观点)、否定说、折中说的分歧。 (1)原则上,后行为人参与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相同;(2)在诈骗、敲诈勒索犯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恐吓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只是参与接受财物的,可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 (3)在抢劫罪中,前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等行为,后行为人参与了取走财物的行为的,由于这一独立犯罪需要具体根据所起的实质作用,认定是承继的共同正犯或承继的帮助犯。 (4)在结合犯的情况下,仅成立参与的后一犯罪,不再定结合犯的罪名。 (三)承继共犯的责任范围:提供物理心理因果联系的方有责任 1.基本原则 先行为人导致的结果不能归责于后行为人(否定说合理);后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责任。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知识要点】 任意共犯,指一人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对向犯可分三种情况: 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贿赂罪中的行贿与受贿。 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但为了购买而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则构成相关犯罪的教唆犯。 注意:对向犯的情形不一定都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只有一方成立犯罪,就不属于共犯;当双方都成立犯罪时,才成立共犯。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影响在于:犯罪分子自首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交待同案犯的罪行,故在对向犯双方都成立犯罪的时候,只有交待了对方的行为,才能认定自首。事后对方再交待该犯罪行为的,属于交待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 二、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知识要点】 复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对这几种共同犯罪人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简单共同犯罪,又称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况。简单共犯刑事责任追究原则: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罪责自负原则。【经典考题52】(2002年试卷二第32题)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理。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基本上每年的命题都会涉及。 在共同正犯中,由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其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所以共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讨论作为有机整体的共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共同犯罪中,无论是由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还是其中的一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也无论能否查清具体由谁导致,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要对其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1.本案中,甲、乙共谋伤害丙,并且共同对丙实施了伤害行为,甲、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无论重伤结果是甲还是乙导致,也无论能否查清是谁导致的,甲、乙两人都要对对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D选项说法正确。 2.ABC三个选项的共同点是都坚持认为“证据不足”,这一说法的前提是被害人“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即在证据认定上适用了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但这一原则的应用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实行全部责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大纲要求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法条规定 共同犯罪的认定之注意片面共犯的情形。 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片面的共同实行,即实行的一方没有认识到另一方的实行行为。例如甲在乙实施强奸行为之前,先将被害人丙打伤,之后乙顺利实施了对丙的奸淫行为。 被教唆的情形。例如甲将乙的妻子与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手枪放在乙的桌子上,乙发现后怒火中烧,将其妻打死。 三是片面的帮助,即实行的一方没有意识到另一方的帮助行为。例如,甲发现乙在盗窃单位仓库里的财物,将保管员丙支走,乙顺利实施了盗窃行为。再如,甲发现乙在追杀丙,在丙逃跑路上设置路障,乙随后顺利将丙杀死。 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在能够认定间接正犯时,不用认定片面共犯。 ?共同犯罪的认定注意间接正犯与片面共犯的区别

情况:(1)利用没有贵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这时把利用者视为间接实行犯。(2)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例如,甲托乙将一个手提箱带到广州,到广州后手提箱中被查出藏有毒品。如果乙确实不知情,乙不是甲运输毒品的共犯,因为乙是无辜的被利用者。这类情况常见的如邮寄炸弹、邮寄毒品、邮寄珍稀野生动物制品,利用邮递员运送这些东西,但是邮递员并不知情,因此他们之间并不构成共犯。对利用者认为是间接实行犯罪。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四、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简述聚众共同犯罪与集团共同犯罪之间的区别? 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分为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没有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包括两种: ●一是二人以上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在众人可能随时参与状态的共 同犯罪; 二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实施的共同犯罪,即聚众共同犯罪。 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l)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4)有预谋的实行犯罪活动,其目的明确。(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参考: 聚众共同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聚集纠合多人所实施的犯罪。聚众犯罪与聚众共同犯罪不是等同的概念,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聚众犯罪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如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并不一定处罚所有的参与者,如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罪。一类聚众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则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而不处罚其他参与人。 注意: 集团共同犯罪既可能是必要的共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可能是任意的共犯(集团性的杀人、集团性的抢劫等)。在处罚任意的集团犯罪的各种参与人时,必须适用刑法总则的规定。

张明楷:结合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

张明楷:结合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 【中文摘要】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一、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 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显然,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是,不区分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统一确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即认定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中的参与人便是共犯人。 (一)混合认定共同犯罪的缺陷 混合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同时在不法与责任层面认定共同犯罪,而且先判断责任,再判断不法。这种认定方法存在明显缺陷。 1.不利于处理没有责任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案件 例1:15周岁的甲入户盗窃时,请17周岁的乙为其望风。在乙的帮助下,甲顺利窃取了丙的2万元现金。按照通说,由于甲没有达到责任年龄,故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不能以共犯论处。但是,这种结论不能被人接受。既然乙为16周岁的盗窃犯望风应以盗窃罪论处,那么,当其为15周岁的人望风时,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或许有人认为,对乙的行为可以直接以单个人犯盗窃罪论处。然而,其一,对乙不可能以直接正犯论处,因为乙没有直接实施将丙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实行行为,其望风行为根本不符合盗窃罪直接正犯的条件。其二,对乙也不可能以间接正犯论处,因为只有作为幕后人控制或者支配了构成要件实现的人,才是间接正犯。乙应邀为甲望风的行为,不可能成立间接正犯。由此可见,传统方法不利于共犯的认定。当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缺乏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其他责任要素时,也存在完全相同的问题。 2.不利于处理他人参与本犯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案件 例2:本犯甲盗窃大型赃物后,需要特殊工具分割赃物以便窝藏;乙知道真相却将特殊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6c18992479.html,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故意去犯罪,共同犯罪人包括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犯罪的定罪量刑与犯罪数额有密切的关系,那么,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一般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 共同犯罪中是否把犯罪全部数额作为各个共犯定罪量刑的依据,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且争议较多。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有的地是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定罪处罚。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小编认为对共同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应从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贪污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贪污、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

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贪污、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贪污、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 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 三是对一般犯罪中的从犯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以定罪的数额为前提,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共同犯罪中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作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

解析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刑法中,共同犯罪和从犯罪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描述了犯罪 中不同角色的扮演和责任的划分。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以上的人共同 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每个人都具有犯罪的故意和行为。而从犯罪则是 指在犯罪行为中,有人在主犯的帮助、教唆或者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参 与犯罪,但其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由主犯完成。 共同犯罪一般表现为多人共谋、共同策划,充分合作实施犯罪行为。刑法明确规定了几种共同犯罪形式,如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等。共同犯罪的具体划分依据各国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情 况下,主要有共同谋杀、共同抢劫、共同贩卖毒品等。共同犯罪的特 点是多个人共同参与,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与共同犯罪不同的是,从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在主犯的帮助、教唆 或者共犯的情况下参与犯罪行为。主犯指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关键人物,而从犯则是在主犯的支持下从属行动的人。从犯在犯罪行为中可 能具有较小的角色,但他们扮演的角色同样是不可忽视的。从犯的犯 罪责任将依据其参与犯罪的程度而有所区别。比如,在共同故意犯罪中,主犯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关键人物,而从犯是在主犯的帮助、教唆 下参与犯罪。他们在犯罪中的行为可能是提供帮助、提供工具、掩护 或其他协助等。 无论是共同犯罪还是从犯罪,其都需要满足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和 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指犯罪事实中多人共同实施犯罪 行为,而主观要件指犯罪人共同具有共谋、共同故意等主观心理状态。

从犯罪也需要满足相应的客观和主观要件,其客观要件主要体现在对 主犯的支持、帮助、教唆等行为,而主观要件则表现为从犯对犯罪行 为的知情和主观上的参与意识。 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对共同犯罪和从犯罪有相应的定罪和判决规定。共同犯罪的惩罚可能会与主观和客观责任相匹配,每个共同犯都将承 担犯罪的后果。从犯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轻,但其也将根据其参与程 度和犯罪行为的严重性进行判决。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对案件中的 各种参与角色进行认定和划分,以确保公正的判决和惩罚。 总结起来,共同犯罪和从犯罪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共同犯罪 是指多人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而从犯罪是指在主犯的帮助、教唆 或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参与犯罪。这两种犯罪形式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责 任划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和从犯罪,需要进行相应的认 定和判决,以确保刑法的有效实施和公正司法。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处罚

共同犯罪的种类及量刑: 我国以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为主,以分工为辅,分四类: (一)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1.分类: 第一类: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即理论上的组织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类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第二类:在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 (1)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也就是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首要分子包括两类:一是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关系:交叉关系。 绝大多数首要分子都属第一类主犯。但是: 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第二类主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

3.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也即对集团成员按犯罪集团计划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 1.概念与种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从犯。 2.责任:[page] ①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②“一人行为、全部责任”。三人偷9000元,各得三千,但各人都按9000处罚。 2012年4月,云南元谋县两男商量玩换妻游戏,一人未遂称媳妇被强奸,两人都构成强奸罪既遂。 (08年)56.某国有银行行长甲指使负责贷款业务的科长乙向申请贷款的丙单位索要财物。乙将索要所获15万元中的9万元交给甲,其余6万元自己留下。后来,甲、乙均明知丙单位不具备贷款条件,仍然向丙单位贷款1000万元,使银行遭受800万元损失。对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D) A.甲的受贿数额是9万元 B.乙的受贿数额是15万元 C.甲、乙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定罪 (一)案例 案例一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案例二1984年8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轧左右腿)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指实行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共犯是指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1.正犯的定罪(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 2.组织犯(犯罪集团) 3.教唆犯 4.帮助犯(四)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定罪。 案例二被告人吴平与王文虽然开始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量刑 (一)案例被告人王某对甲有仇,遂出资5万元雇使张某去除掉甲,张同意,并将欲杀甲的情况告诉其妻陈某,陈某不仅不加制止,而且积极为其出谋划策,帮张买来一把尖刀用于杀甲。在陈

共同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

一、共同职务犯罪的量刑标准 单位人员之间或者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人员之间共同实施职务犯罪或者共同实施侵犯单位财产的犯罪中,由于行为人的身份不一,情况十分复杂,既有同种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亦有不同身份人员的共同犯罪;既有利用单位人员职务便利的共同犯罪,也有与单位人员职务没有必然联系的共同犯罪;既有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也有共同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的情形,还有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的情形。在实践中应当严格区分,准确认定。 1、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1)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单位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1)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2)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3、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定性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办理。 4、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单位人员的行为定性后,对单位以外的人员以共同犯罪处理。 5、单位人员单独或者与外部人员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但并非利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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