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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改革的实施细则

关于深化金华市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改革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重点领域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8〕1号)文件精神,深化和创新我市“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践,加快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改革各项工作,切实改善我市营商环境,根据《金华市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和动力,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通过全链条梳理、全流程重构、全过程监管服务,打造“土地、流程、服务、平台、监管”五个标准化,形成“一块标准地,一次承诺,全程代办,最终实现企业零跑”的“1+1=0” 的新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模式,探索打造不破法、可操作、能推广的企业投资项目从备案到开工建设1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手续的“金华模式”。

二、主要目标

(一)突破四个关键点

1.突破标准设置环节。提高政府做地“标准”,在“标准地”出让前,由地方政府负责完成相关地块区域评价,变“企业单个项目付费”为“政府统一打包买单”,切实减少企业负担,改

善营商环境。明确地块引进项目“标准”,建立土地“标准”,构筑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

2.突破代办服务环节。推行全程代办服务,组建全程、专业、高效的代办工作人员队伍,鼓励引进项目审批代办中介机构,让政府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项目涉审中介服务费、评审费由政府全部买单。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发改部门牵头服务制度,建立专业专职的政府代办员队伍,提供全流程代办服务。

3.突破减少审批环节。通过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重构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大力归并和简化政府审批事项,完善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服务机制,真正实现开工前审批全流程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力争实现竣工验收前“最多跑一次”。

4.突破承诺监管环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加强承诺兑现监督,强化企业项目投资承诺的法律责任、信用责任,完善事中抽查、事后验收等监管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

(二)打造五个标准化

1.地块标准化。企业用地出让前设置规划、环境、能耗、经济等四大类指标。各做地主体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的“七通一平一围墙”工作,包括通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以及场地平整、围墙搭建,临时用电、燃气、热力等根据项目用地实际配套。

2.流程标准化。将全流程分为“区域评价、地块定标、按标出让、承诺许可、按标施建、对标验收”六个阶段,分别由

做地主体、招商、国土、发改、做地主体、招商部门牵头推进,具体负责制定标准、指标,通过购买中介服务、全程代办,完成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验收等工作。

3.服务标准化。特别是在招商准入和项目备案赋码两个环节,第一时间为项目量身定制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等“一流程两清单”,明晰审批路径和要求,一次性告知,让企业对全过程的审批流程心中有数。

4.平台标准化。做强“一窗受理”平台,加快推进市县两级部门业务系统与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平台全打通。对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2.0,加快推进市县全覆盖和线上“一口受理”“一网审批”全覆盖,并在“4个100%”常态化的基础上,推进“100%批文回传”。部门自建的中介管理平台与2.0平台对接,同时加强中介文本标准化、电子化。

5.监管标准化。出台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对市级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督查、评价机制。推进“市县一体”中介网上超市建设,健全网上评价功能,完善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督查、评价机制。完善企业履行承诺和义务情况督查、评价机制。

三、主要流程

(一)开展区域评价

在土地和产业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和特色小镇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安全风险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等,

为“标准地”出让指标设置奠定基础。

在同一区域内就不同的评价事项,可以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或由一家机构牵头联合几家机构进行联合评价,形成不同事项的专题评价报告(表)或者实现“多评合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区域评价工作由做地主体负责。

(二)地块定标

1.“标准地”出让指标。包括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四大类。

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人防等指标,小微企业园等标准化厂房类项目可增加总平面图。人防指标包括建设用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以及建设用地人防设施配建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及互连互通等具体条件。

环境指标包括单位排放增加值、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项目类别,已完成区域环评的地块根据区域环评细化相关指标。

能耗指标包括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已完成区域能评的地块根据区域能评细化相关指标。

经济类指标包括准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收入)、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

2.“标准地”前期准备。各做地主体做好“标准地”的“七通一平一围墙”工作,包括通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以及场地平整、围墙搭建,临时用电、燃气、热力等根据项目用地实际配套。鼓励“标准地”地质勘探工作由做地

主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

3.“标准地”指标设置流程。招商部门通过综合窗口系统平台发起部门征询,组织开展项目准入预审;相关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详规、城乡规划、环境容量、能耗条件等,提出“标准地”地块经济技术指标、规划指标、能耗指标、环境标准等;国土部门根据项目准入预审纪要设置“标准地”出让指标,提交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审查,做好土地出让工作;做地主体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地价评估和出让资料收集上报。

(三)按标出让

1.分级联审机制。市区按照行政审批权限,“圈外”土地(面积两公顷以下)出让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或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发改、经信、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招商等八家部门开展联审,部门联审后报区级政府、管委会批准进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圈内”以及“圈外”两公顷以上土地出让由市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发改、经信、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审,部门联审后报市政府批准进行土地“招拍挂”出让。

2.“标准地”出让。国土部门发布(标准地)招拍挂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程序;企业参与“标准地”出让报名、竞拍、摘牌,与做地主体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和《工业项目履约保证金协议》,约定能耗、环境、建设、亩产等指标和违约责任,与国土部门签订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企业缴清土地出让金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提前审批服务。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涉审中介事项(环评、能评、水保等报告表、报告书)编制,委托设计单位完成总平图、施工图设计;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发起项目涉审中介事项征询;住建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前介入服务指导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加强与图审机构的对接;环评、能评、水保等中介机构完成相应事项的咨询成果编制,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并负责代办或代跑。

(四)承诺许可(13个工作日)

1.项目备案阶段(1个工作日)。发改部门项目备案(即办);综合服务窗口发起征询并形成“一流程两清单”(即: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企业自主申请自愿委托后,代办人员上门签订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企业;规划部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容缺受理并启动工程规划许可公示。

2.规划许可公示(10天、8个工作日)。规划部门对工程规划许可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指导服务全过程;发改部门牵头,召集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经商、水利(水务)、环保、人防、消防、建设等部门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开展联合会商,协调推进涉审事项;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图审机构完成施工图审查;企业进行施工、监理单位洽谈,完成合同签订;施工单位进场布置施工场地,落实文明、安全施工措施。

3.规划许可及报建资料准备(2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规划部门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和施工、监理等单位准备施工许可报建资料。

4.施工许可证发放(2个工作日)。企业和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开工前场地准备,缴纳施工许可相关费用;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发放。

(五)按标施建

1.政府部门。项目开工后,各职能部门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督,加强与做地主体协调对接,实行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形成整体监管合力。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

2.企业。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

3.中介机构。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设计、监理、能评、测绘等单位切实改造相关责任和义务,配合业主和主管部门加强工程监管。

(六)对标验收

“标准地”出让项目的竣工、投产实行分阶段验收管理。

1.项目竣工到试运行。由招商部门牵头会同做地主体和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指标进行复核验收,凭通过的最终用地复核意见,换发不动产权正式证。

2.约定运行期限届满后。由招商部门牵头会同做地主体和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收入)、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能耗、环境等指标进行履约认定,对未能通过履约认定的,按投资协议或履约承诺追究违约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改革相关工作。市国土资源、人防等部门要明确责任、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减少审批事项、下放权限,区级政府(管委会)应配强工作力量,提高承接能力,共同推进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地。

(二)提高要素保障。一是市、区两级按财政分担比例承担企业投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节能评估、水保方案、建筑测绘等涉审中介服务费,区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一批中介机构参与中介服务;二是各级公共数据与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督促协调作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强化各类系统对接、数据共享的技术支撑和相关软件开发工作;三是理顺市区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机构管理体制,充实代办人员和保障措施。

(三)强化督查监管。严格监管制度,对县(市、区)和市级部门改革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提升效能、优化服务。加强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杜绝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分析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改革进展情况。加强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综合监管,建立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开展信用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全过程信用档案,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

(四)鼓励改革创新。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容错免责机制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意见》(金委办发〔2016〕56号)精神,鼓励和支持符合“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的创新举措,先行先试。对改革创新方案制订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但因缺乏经验或在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和错误,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私利,也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有关人员免于追究有关责任。

(五)积极宣传引导。边推进边宣传边提升,不断深化总结“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改革模式,健全协同配套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做好实施细则和项目办理流程的宣传和解读,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调动社会各界的主动性、积极性,为改革深入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五、各县(市)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1.金华市区“标准地”出让指导意见

2.金华市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实

施意见

附件1

金华市区“标准地”出让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含仓储、物流用地)。

二、开展区域评价

在市区土地和产业规划手续完备、功能定位明确、单体项目个性化要求不高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和特色小镇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安全风险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等,为标准地出让指标设置奠定基础。

在同一区域内就不同的评价事项,可以委托一家综合性机构或由一家机构牵头联合几家机构进行联合评价,形成不同事项的专题评价报告(表)或者实现“多评合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标准地”主要内容和指标

“标准地”包括地块前期准备和相关土地出让指标设置两部分。

(一)出让地块前期准备。各做地主体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的“七通一平一围墙”工作,包括通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以及场地平整、围墙搭建,临时用电、

燃气、热力等根据项目用地实际配套。鼓励“标准地”地质勘探工作由做地主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

(二)设置“标准地”相关指标。“标准地”出让指标包括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四大类。

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人防等指标,小微企业园等标准化厂房类项目可增加总平面图。人防指标包括建设用地人防设施配建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及互通等具体条件。

环境指标包括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项目类别,已完成区域环评的地块根据区域环评细化相关指标。

能耗指标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已完成区域能评的地块根据区域能评细化相关指标。

经济类指标包括准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收入)、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各类指标设置标准详见附表。

四、“标准地”操作程序

(一)设置“标准地”指标。由各做地主体负责设置“标准地”出让地块的详细指标,已开展区域评价的地块,根据评价结果鼓励细化相关指标。

(二)建立部门联审机制。按照市区行政审批权限,“圈外”土地出让(出让面积两公顷以下)由各区政府(或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发改、经信、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招商等八家部门开展联审,部门联审后报区政府

批准进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圈内”以及“圈外”两公顷以上土地出让由市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发改、经信、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开展联审,部门联审后报市政府批准进行土地“招拍挂”出让。

(三)签订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后,受让人须与做地主体签订项目用地投资协议,其中对能耗、环境、建设、亩产等指标根据土地出让前确定的标准进行约定,并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市、区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后,将项目用地投资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四)严格产权管理。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方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首次登记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在《不动产权证》上备注项目开发建设期限和转让等限制条件。在项目开发建设期内,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土地不得分割。

(五)分阶段验收。“标准地”出让项目的竣工、投产实行分阶段验收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做地主体和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指标进行复核验收,凭通过的最终用地复核意见,换发不动产权正式证。投产初始运行约定期限届满后,做地主体和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收入)、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能耗、环境等指标进行履约认定,对未能通过履约认定的,按投资协议或履约承诺追究违约责任。

附表

市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2018)

备注:参照《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江省制造业行业

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18)》.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

加值按0.9系数计算。

“标准地”指标 以通用设备制造业 (代码34)为例 1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 ≥270

2 规划指标: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 容积率≥0.8、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

设施比例≤7%、建筑系数≤30%、

绿地率≤20%

3

亩均税收(万元/亩) ≥20.6 4

亩均增加值 (万元/亩) ≥116.5 5

全员劳动生产率 (万元/人·年) ≥23.5 6

单位能耗增加值 (万元/吨标煤) ≥5.5 7

单位排放增加值 (万元/吨) ≥4700 8 R &D 经费支出与主营收入之比

(%) ≥2.4

14

附件2

金华市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中事后

监管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各司其责,依法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企业投资承诺制项目,特别是承诺事项、建设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二)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构建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强化日常监管和立案查处联动机制,重点发挥各开发主体属地监管的作用,形成整体监管合力。

(三)落实专人,全程监管。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针对本部门(单位)项目审批、办证、评审、检测、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成立监管组织,帮助承诺制企业在环评、能评、安评、测绘检测、规划验线、设计变更、证件办理和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上做好全程监管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依托平台,精准监管。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横向到边”联通发改、经信、国土、住建、规划、水利、环保、市场监管、安监、人防、气象、消防大队等行业主管部门,“纵向到底”

联通各开发主体和对口部门,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做到全透明、可核查,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二、全程把握事中事后监管服务重点

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围绕企业投资项目开工之前、建设过程和竣工验收投产环节,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实现项目合法开工、建设合规有序。

(一)开工前环节。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和确定工作,根据“一企一策”原则,制定项目准入条件和要求。指导建设单位按照承诺的标准开展各项前期工作,依法依规选择勘察、设计、评审、施工单位。项目备案后,突出加强项目总平面设计审核。施工许可证发放前,由牵头部门进行联合会商,对企业是否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编制方案和设计进行审查。

(二)开工建设环节。项目开工建设后,市区各相关部门着力强化对项目建设过程的指导监督,明确监管方法、监管时间节点、监管频次,对照企业承诺的标准,加强项目的规划、施工质量、安全、消防等内容监管和指导,及时制发相关文书并做好监管指导记录,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过程规范有序。

(三)项目验收投产环节。项目竣工后,企业按承诺的要求提交验收报告。各有关部门根据业主单位申请,建立“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分组检查、集中验收”的快速验收工作机制,依法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对初次验收不合格的,验收单位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依法

作出处理;勘察、设计、评审、施工、监理等有单位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项目投产建立后,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并消除各种隐患。

三、全方位构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体系

(一)落实部门监管服务责任。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参照监管目录(表附后),制定加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同时对被检查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的零距离全程指导和监管机制,落实“一人领衔、全程服务”机制,对每一个列入企业投资承诺制项目,明确项目领衔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并告知企业,相关责任人员须全程参与项目的审批、建设及验收,开展及时到位的监管服务;落实项目难题会商机制,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由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办公室牵头进行疑难会商和限时办结。落实责任倒查机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反映的问题或疑难会商明确的工作久拖不办、违诺逾期的事项,要实行动态通报和责任倒查,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属地监管服务责任。市区各开发主体,要按照“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强化监管意识,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开发主体对口部门指导服务,及时协调相关问题。对每一个列入企业承诺制的项目,各开发主体要落实分管领导和协调班子,负责与市级有关部门对接企业相关协调事项。

(三)落实代办人员服务责任。市和各开发主体行政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加强项目代办中心建设,对符合承诺制的项目全部实行“一窗受理、全程代办”,各代办员在接到代办任务后,主动联系投资者(项目单位),第一时间了解项目相关情况,分阶段协助准备申报材料,对项目审批和建设、验收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并反馈代办项目的进展情况,积极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做好所承办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代办过程中所做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调处结果等的记录。

(四)落实企业主体诚信履约责任。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项目单位、中介机构、第三方等履行承诺事项进行评估,并将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分类录入。借助金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运营的,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失信单位,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公信公示媒介向社会公示。对连续两年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的市场主体,适度减少检查的频次,参加诚信守法企业评选,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中适当加分,在财政资金、公共政策和教育、就业、创业等公共服务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企业投资项目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目录

序号监管部门监管事项监管内容监管程序

1 发改部门项目备案

对项目备案内容和企业履

行信用承诺进行监管对项目备案内容和相关信息进行督查;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负责企业诚信信息汇总,共同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实施。

2

市场监管

部门信用体系建设

对企业履行信用承诺进行

监管

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负责企业诚信信息录入和公示,共同推进信用奖惩

实施。

3 经信部门节能审查对项目涉及的产业政策、生

产工艺、节能措施等进行监

督检查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方式,主要对项目投资建设基本情况;项目生产工艺、主要耗

能设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项目生产能效情况;项目运行6个月后,项目能效评估等内

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4 建设部门城市垃圾处置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垃圾处

置进行监管督查垃圾处置是否按照规定报批并取得核准文件;有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未及时处置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等行为。同时加强整个建设工程过程巡查,对违反规定规定的,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9

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对在建项目各方责任主体

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实

体质量进行抽查

实行重点抽查制度,按监督方案对重要节点、重要工序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监

督抽查;实行“四不两直”方案,不定时、不定人对工程实施监督巡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

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强化竣工验收监督,对竣工验收的程序、

组成人员及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及

竣工验收过程中对落实节

能审查中各项节能要求进

行全过程监管

对项目设计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编制机构履约时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加强

施工过程监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进行建筑节能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

严格国家《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

行竣工验收。对施工和竣工验收过程发现未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处理。

5 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

审批

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

对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中各项环保要求进行全程

监管

对编制机构是否按照相应法规、规范编制报告和报告质量进行抽查复核。对建设单位是否

落实环评文件批复要求进行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等办法,对项目单位落实许可证

管理、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对不兑现承诺的建设单位、不按法律和技术标准

进行环境服务的环境单位和对弄虚作假、无证排污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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