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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

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
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

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投资项目审批办理模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全力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的“四最”发展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指项目单位申请办理审批事项时,在具备主审材料、但暂时缺少可容缺报审材料(以下简称“容缺材料”)的情形下,经项目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按照规定补齐,审批部门可以先行办理。

主审材料指审批部门进行审批必需的主体材料。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但该前置审批事项已由相关审批部门按照“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出具的初审意见,可以作为主审材料。

容缺材料指主审材料以外,依法依规需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者其他辅助材料等。

第三条“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遵循“自愿申请、提前介入、平行推进、及时转换”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开工之前需办理的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政府内部管理、强制性中介服务等事项。

法律、法规对项目审批事项另有规定,无法实行“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办理要求及程序

第五条各审批事项“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的主审材料和容缺材料以清单方式列明(见附件1)。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对主管的事项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发生变化的,及时报送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定后予以调整公布。

第六条项目具备审批事项主审材料的,项目单位可以自愿申请对该事项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并提交承诺书。

承诺书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容缺材料清单、承诺事项等(见附件2)。

第七条项目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受理时限予以受理。

项目主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齐补正主审材料或者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审批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该事项规定的工作流程、审查要求、办理时限等进行容缺审批。

容缺审批不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并可以通过批后监管纠正的,审批部门可以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

容缺审批可能会对审批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审批部门应当出具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或者部门“容缺审批专用章”。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建设之前补齐容缺材料。未补齐容缺材料且取得全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审批部门对补齐的容缺材料审查后,未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对初审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初审意见应当作废,并按照该事项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审批部门应当在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业务办理平台上办理容缺审批业务。受理后开始计算审批时间,容缺审批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或者初审意见后即作挂起处理,补齐容缺材料或者将初审意见转换为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后予以办结。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作出不实承诺、以隐瞒相关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容缺审批、未取得全部必须的正式审批文件(证照)就开工建设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项目单位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在容缺办理阶段,审批部门可以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规费;审批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项目单位可以先不缴纳相关规费,但应当在出具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之前缴纳。

第三章初审意见效力及应用

第十四条初审意见不具有正式审批文件(证照)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要件的审批事项,项目单位取得前置审批事项的初审意见后,可凭初审意见申请容缺办理。审批部门或中介服务机构对初审意见应当先行予以认可,作为办理依据。

项目单位需要审批文件(证照)开展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报告、通航论证报告等文本编制及招标相关前期工作的,可凭该事项的初审意见开展。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申请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因下列情形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损失等风险由项目单位自负:

(一)因补齐的容缺材料对初审意见发生重大变更或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需要重新办理该事项审批或者影响其他事项审批的;

(二)因补齐的容缺材料造成初审意见与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不一致,导致相关损失的;

(三)因不能补齐容缺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导致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其他非因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导致相关损失的。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统筹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推进工作。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监督本级审批部门开展“容缺审批+承诺制”业务办理,并在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网公布本办法。

第十八条各级审批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开展“容缺审批+承诺制”业务办理,并在政务服务网公开审批事项的“容缺审批+承诺制”办事指南。

第十九条省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本系统开展“容缺审批+承诺制”业务办理,分事项制定发布格式化的初审意见,加强市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服务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编制: 单位: 部门: 审核: XX年XX月XX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11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11)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总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11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总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投资审查小组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向投资部报送投资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四份: (一)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项目; (二)需要总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总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 (三)除投入资本金外,11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

(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 (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 (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总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以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资部备案。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履行审批手续。项目主办单位应向投资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式十份供评枯审查。评估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及项目可行与否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投资部应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空地下室建设事项准入清单及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 防空地下室建设事项准入清单及建设标准 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类别典型建筑形式 住宅类建筑住宅、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行政办公类建筑行政楼、办公楼等 文教类建筑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体育类建筑体育馆(场)等 医疗类建筑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 科研类建筑科研楼、实验楼等 商业类建筑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交通类建筑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展览类建筑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建筑影剧院、杂技场等 通讯广播类建筑广播台、电视台等 生活服务类建筑食堂、菜场、浴室等 宗教民政类建筑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备注: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类别典型建(构)筑物 工业建设项目中生产性建筑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生产性物流仓库、粮库 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 公益建筑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 特殊建(构)筑物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 独立的钢构车库、独立车棚 备注: 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遇到其他特殊项目,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人防办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3.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其将关键部位和重点生产车间建在地下。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议 1、明确界定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内涵和范围 通常界定固定资产投资性质是按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的性质来区分的。但由于政府性项目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投入资金的渠道也较多(既有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业主单位预算外资金、向银行贷款以及相关企业垫资等),所以,仅依据建设资金性质来界定项目性质是不全面的,它容易淡化一些项目资金虽是财政资金以外筹集,但最终由政府负债偿还的责任。因此,应按项目的资产权属、性质来区分更为直接和清晰。因为只有国有资产的权属归政府,而其余的资产权属则不属政府。 2、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计划和管理 评审中发现,许多建设项目未能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没有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审查、投资估算批复等文件;没有对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经过严格的实地勘察、科学的分析和全面规划;没有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对投资估算、投资预算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搞“三边”工程,即边批复,边设计,边施工,导致“三超”现象严重,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施工过程中随意扩大规模、范围和建设标准,导致工程造价大幅增加。 解决的思路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计划安排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在全面征集行

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平衡、专家评定、广泛征求意见等过程,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的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民主水平,避免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逐步建立和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 4、强化项目设计的管理。项目设计深度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大小和工程质量优劣,强化对项目设计深度的管理,优化设计方案,是控制工程造价和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 (1)在设计单位选择上,应积极推行设计招投标办法,通过方案对比,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2)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进行二次设计,使其在满足经济、适用、美观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以科学的设计控制投资规模,积极推行限额设计,防止在工程设计中任意提高安全系数的设计标准,这样既能保证设计方案先进,又能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3)建设单位应积极与设计单位配合,主动影响设计,参与设计,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如设计图纸会审、专家会议论证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善设计方案,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深度。 5、合理确定投资。首先要加强项目概(预)算编制管理。要借助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文件或图纸,结合使用功能,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审核,提高概(预)算的严谨性、准确性。防止由于图纸不详、清单编制漏项或者项目特征描述不详而造成的变更和资金浪费。同时,对使用的主要材料应组织市场调查,掌握市场材料价格、材料的性能和质量,尽量采用性价比较高的材料,

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保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建设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补助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险、生态建设、环境 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政权基础设施项目;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量财办事、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 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 求。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规划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概算;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协调检查; (八)项目竣工验收;

试行办法:XX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XX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具体内容及适用范围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企业投资项目在完成用地预审后,项目业主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告知的行政审批事项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根据需要提前开工,政府各相关部门做好重要节点、关键环节的服务、监督管理工作。项目业主在项目主体封顶前补齐各类审批手续所需相关资料,项目竣工后各职能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企业产业投资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房地产等项目)的审批服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制,先在XX自贸片区试行,完善后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服务流程。

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土地预审、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之后,项目业主可到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自愿申请以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审批手续。综合窗口对项目报建实行“一对一”跟踪对接,提供全过程帮办代办服务。 1.告知服务。综合窗口组织发改、住建、国土、规划、安监、环保、水利、人防、城管、地震、经信、消防等相关审批部门对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条件、用地标准进行初步核查,将项目需要达到的具体建设标准建立清单,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 2.依法承诺。综合窗口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规范的承诺书,明确企业需要承诺的全部内容。项目业主根据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求依法依规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在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集中备案,并在“信用XX”平台予以公示。 3.开工建设。项目在承诺公示和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住建部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即可依承诺内容开工建设。企业依法依规申请办理土地利用供地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绿化设计方案审查、修建或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和水电气报装等各类审批服务手续。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长财监〔201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财政性建设资金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三)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四)政府担保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和援助资金; (五)以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政府性债券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以及政府担保财政筹集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查制度,预决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程、工程预算、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建设项目的采购范围包括:设计、监理、勘测等服务的采购及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等的采购。 第六条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应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严格申报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对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负责。 第二章预算评审 第七条财政性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在上报投资计划的同时,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建设资金筹措计划,财政部门据以编制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年度预算。 第八条项目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并达到预算评审条件后,应及时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送审的预算评审资料,应按相关法规和行业评审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并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预算评审结果不得超批准的项目概算,超概算报告为无效报告。 第三章政府采购制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节业务流程 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流程控制。流程包括项目发现、立项建议、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包括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行业投资机会论证)、专家论证、投资建议、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投资后管理等九个环节。

第二节价值投资项目的判断标准 一、总体选择标准 主要投资于拟上市成长期(创业板)和拟上市成熟期(中小板和主板)企业的股权,同时关注上市公司股权的战略投资机会(定向增发),适时对发展前景良好或有机会迅速成为行业龙头的重大项目相关的扩张期及投产期企业股权进行投资。项目符合基金设立的的重点产业方向和区域需求; 对于所有接触的投资机会,是否进入正式评估阶段,初步必须至少要符合下列必要准则:经营团队诚信、能力、投入及过往绩效、公司具市场竞争地位(特别是成熟期)、新创技术或产品确有独特性、投资价格合理、产业趋势向上、预期产业规模够大; 相对投资成本而言有较高的盈利能力; 企业经营已成一定的规模; 相对企业的价值而言投资价格低估。 二、成长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过去3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0%。 经评估未来三年利润年复合增长不低于60%。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二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一千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成熟期拟上市项目财务标准 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规模或资产价值不低于4亿元; 最近一年营业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最近一年经营净现金流量不低于3000万元; 过去3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XX)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总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XX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总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投资审查小组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向投资部报送投资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四份: (一)XX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项目; (二)需要总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总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 (三)除投入资本金外,XX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 (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 (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 (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总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

投资者承诺函

投资者承诺函 本基金投资者(下称“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二、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三、本投资者已充分了解下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并承诺本投资者是符合该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四、本投资者承诺在认购/申购私募基金前已对基金投资产品形式、产品内容、产品知识以及所投资的项目具有一定了解,并已完全知悉基金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各类风险与盈利机会。 五、本投资者承诺在认购/申购私募基金前已充分接受基金募集机构员工对本投资者进行的投资者教育,并已仔细阅读、理解、确认募集机构

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知晓私募基金基本投资知识及各类投资风险。 六、本投资者承诺已充分理解“投资责任自负”的含义,本投资者确认:本投资者进行的所有私募基金投资既存在盈利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可能,无论投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投资者上述承诺均系真实意思表示,本投资者未能按照本承诺函履行的,由本投资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自本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签署之日起生效: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或其授权代表(提供真实有效授权委托书)签字;投资者为法人机构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提供真实有效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承诺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机构盖章): 日期:年月日

央企 集团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集团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规集团各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投资是由央企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本级、集团各子公司(含控股下属企业)因经营需要,以获取利润和投资回报为目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子公司是由集团作为股东,持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权,或具有实质性控制权和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公司及各子公司控股下属企业。 第二章投资管理围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投资管理的围包括: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投资项目拓展;投资项目的受理和申报;投资项目论证、评估、审批和备案;投资项目的筹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与监控;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项目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集团战略发展规划与投资中心是投资项目管理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市场情况和集团发展规划,制定集团项目拓展和项目审批的相关法规和指导意见;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2)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分析和经营风险评估,向投资委员会提出同意立项,指标调整或放弃跟踪的意见; (3)对集团的项目拓展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集团下达的项目拓展任务; (4)对已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需求组织办理项目的成立或撤消的行政审批。 (5)根据立项报告确定的各项指标,负责组织编制和下达年度项目目标实施计划,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及时动态的产业管理。 (6)对已实施项目进行定期经营风险评估。 (7)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七条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两级审批制度。集团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属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立项初审。投资项目经投资评审委员会通过后,报集团董事会复审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集团CEO提出,董事会批准, 人员组成包括规划、投资、资金、工程、风控等职能部门人员。集团CEO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集团战略

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投资建设项目落地实施,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项目为王”意识,大力弘扬“马上办”“钉钉子”精神,深入推进投资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放而有管、过槛即入、先批后审、有偏则纠、全程监督、跟踪服务”的要求,摒弃不属于政府职能的审批权力,改革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审批方式,破除妨碍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使“办事依法依规、办事不用求人、办事便捷高效”成为我市的鲜明标签和亮丽名片。 二、改革举措 (一)精简审批事项。 从切实有利于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出发,遵循国家层面改革导向,并借鉴外地市改革经验做法,取消调整我市16项审批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逐项制订事项取消或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切实实现“放而有管”。 ——取消办理事项6项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依据投资计划、多规合一前期工作函,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不再单独核准招标方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评估审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取消下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1)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2)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以下的非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3)3层以下住宅类建筑的建设工程;(4)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库房);(5)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3000立方米的丁类厂房;(6)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小于5000立方米的戊类厂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消防局)] 4.取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责任部门:市建委) 5.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责任部门:市建委) 6.取消核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责任单位:市人防办) ——调整办理事项10项 7.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只审批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只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规划控制要求,不审查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建筑内部平面及剖面以施工图审查为准。(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 9.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改在土地出让前由土地出让主体自行开展,不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于经过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跨市域铁路、隧道、桥梁、地铁、公路、地表供水、输油(气)等单独选址的建设工程项目,仍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规划国土局) 10.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合理确定应提交的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的类型。属于国有存量土地再利用的,可凭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报建;属于新供应国有土地建设开发的,可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不动产权证、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合法程序确认无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等土地证明文件报建。(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

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开发区和县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市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执行项目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执行审批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权限,同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道"程序。 第七条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已批准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第八条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无审批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无审批管理办法全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无审批管理办法 6月8日,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xx市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无审批管理办法》 __,标志着该办法在全市范围内试行。 我市制订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无审批管理办法,主要是根据省委、 __《关于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的决定》(晋发〔xx〕25号),按照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的统一部署,确定在全市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 《办法》提出,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承诺项目,是指项目申请人使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xx市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负面清单)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保留的项目开工前审批事项包括:1.供地方案审批;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5.建设项目环评审批;6.涉及 __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的承诺事项包括:1.因工程建设涉及 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2.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3.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审批;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6.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7.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8.节能审查意见;9.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0.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投资项目,不实行承诺制:1.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严格控制备案的投资项目;2.须由省级机关进行审批事项的投资项目;3.备案过程中受技术检验、检测、检疫等问题限制的投资项目;4.项目申请人不同意以承诺方式办理的投资项目; 5.其他不符合实行承诺制的投资项目。 《办法》规定了试行承诺制实行无审批管理承诺事项办理流程。 项目法人在取得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后,根据项目性质,对照本办法有关条款,依据承诺事项的准入条件与标准,向相关职能部门作出格式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统一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由其分发至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对项目法人书面承诺预审公示后(预审1天,公示7天。在各职能部门网站或开发区网站公示),企业依规自主组织设计和选择建设单位。职能部门对项目环评、安全、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并联审验后,准予项目开工建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议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 理建议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建议 1、明确界定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内涵和范围 通常界定固定资产投资性质是按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的性质来区分的。但由于政府性项目不仅涉及面广,而且投入资金的渠道也较多(既有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业主单位预算外资金、向银行贷款以及相关企业垫资等),所以,仅依据建设资金性质来界定项目性质是不全面的,它容易淡化一些项目资金虽是财政资金以外筹集,但最终由政府负债偿还的责任。因此,应按项目的资产权属、性质来区分更为直接和清晰。因为只有国有资产的权属归政府,而其余的资产权属则不属政府。 2、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计划和管理 评审中发现,许多建设项目未能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没有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审查、投资估算批复等文件;没有对项目的必要性、经济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没有经过严格的实地勘察、科学的分析和全面规划;没有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了优化;对投资估算、投资预算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搞“三边”工程,即边批复,边设计,边施工,导致“三超”现象严重,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施工过程中随意扩大规模、范围和建设标准,导致工程造价大幅增加。 解决的思路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计划安排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投资主管部门应在全面征集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通过综合平衡、专家评定、广泛征求意见等过程,遵循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的原则,提高决策的科学、民主水平,避免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逐步建立和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 4、强化项目设计的管理。项目设计深度直接关系到工程造价大小和工程质量优劣,强化对项目设计深度的管理,优化设计方案,是控制工程造价和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 (1)在设计单位选择上,应积极推行设计招投标办法,通过方案对比,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2)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优化设计方案,进行二次设计,使其在满足经济、适用、美观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以科学的设计控制投资规模,积极推行限额设计,防止在工程设计中任意提高安全系数的设计标准,这样既能保证设计方案先进,又能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3)建设单位应积极与设计单位配合,主动影响设计,参与设计,并采取适当的形式,如设计图纸会审、专家会议论证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完善设计方案,优化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深度。 5、合理确定投资。首先要加强项目概(预)算编制管理。要借助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设计文件或图纸,结合使用功能,对项目概(预)算进行审核,提高概(预)算的严谨性、准确性。防止由于图纸不详、清单编制漏项或者项目特征描述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行为,明确投资项目选择、评估、决策、实施、运营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收益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是在交通、市政、环保等方面以BOT/BT等形式实施的项目投资、股权投资。 控股(参股)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公司主要通过委派的董事、监事参与控股(参股)公司决策,通过财务指导和监控等渠道对控股(参股)公司进行管理,不直接干预控股(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局限于: (一)对BOT/BT等项目投资。 (二)在已有投资的基础上,向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投资管理是指对投资的评估、决策、实施、运营、风险控制及后评价等主要环节进行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原则 第六条公司的投资原则: (一)依法投资原则:投资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审慎性原则:投资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根据市场情况及资金状况量力而行,规模应适度,严格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现金流管理,建立风险拨备制度,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寻求收益的最大化,减少投资的机会成本。 (三)收益性原则:投资必须以获取效益为根本目的,选定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项目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合理的预期回报。 (四)战略性原则:投资项目应有利发挥公司优势,符合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企业技术素质和创新能力,有利于调整企业产业结构和战略布局,增强企业区位优势和竞争活力。 (五)程序性原则:公司投资必须进行客观、公正调研评估论证,按审批权限、审批程序进行决策。 第七条严格禁止的投资行为: (一)国家法律、政策严格禁止的投资行为; (二)与企业改革和发展战略相违背的投资行为;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Xxxx公司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公司(简称“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投资项目建设的程序和行为,提高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省、市项目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的要求,以及《xxxx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油田公司项目建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项目管理,是指从项当前期规划、项目建议书编制到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等阶段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前期调研、立项审批、合同管理、进度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金管理、组织协调、工程结(决)算、验收考核、项目后评价管理。投资较小的一般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石油勘探、产能建设、油田地面建设工程(包括集油站、注水工程、管输工程、变配电工程、信息化工程、油区道路、区队建设)及厂区配套、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建设的

管理。 第二章投资项目管理权限 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管理权限层级,基建项目分为限额以上项目和限额以下项目(简称“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 以下项目为集团公司限上项目: (一)油田及其它矿产勘探项目和转入评价的勘探项目。 (二)油田产能建设项目。 (三)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环保、节能、集输站、注水站以及油气田内部管网建设等项目。 (四)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 (六)利用外资(外汇)贷款项目。 (七)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引进(含10万美元以上软件)项目。 (八)油田公司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非生产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9年版)

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XX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

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 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 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政府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资金使用原则;项目建设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代建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 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制度,确保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等工作。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全解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建设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造价、工期、质量的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重大项目跟踪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监督。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编号顺序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不再审批严格监管试点的意见

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不再审批严格监管试点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精神,现就开展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不再审批并严格监管试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 通过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推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二、适用范围 适用信用承诺制改革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须满足下列三项条件: (一)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投资建设,在《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 (二)用能符合区域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要求,污染物排放在区域评价允许限值内,且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 (三)审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审批负面清单由省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印发,并由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等变化分别进行适时动态调整。 三、规范流程 (一)明确政策性引导条件。试点地区以目录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以及产业、规划、安全、环境、建设、消防、节能等标准和要求。 (二)企业作出信用承诺。企业按照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提交项目基本信息表,经相关部门联合预审(1天),并在政务网和主要媒体上公示(7天)无异议的,依法依规自主组织设计和选择建设等单位。 (三)实行联合审验。除涉及环保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完成行政许可手续外,相关部门对能评、安全、规划、施工图设计文件等事项并联审验通过后,企业即可开工建设,相关行政许可事项须在投产前完成。 (四)组织联合验收。项目竣工后,企业提交验收报告,相关部门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验收,重点对企业承诺事项履约、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应用、质量达标等方面进行审核认定,验收合格即可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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