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

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7]11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07

【实施日期】201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17〕1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精神,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探索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

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加快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政务环境最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最强的省份。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定标准。根据产业政策和当地资源禀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制定经济技术指标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提出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定具体项目准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企业作承诺。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三)过程强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推进过程进行必要监管,把控重要监管节点,并把重要节点的监管信息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四)信用有奖惩。政府相关部门对照承诺和标准依法依规进行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投入使用,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不得交付。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区域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