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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婚姻法律冲突问题研究

内地与香港婚姻法律冲突问题研究
内地与香港婚姻法律冲突问题研究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 第一节婚姻法律实务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 (1)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是 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放人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2)一夫一妻制式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是社会 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 (3)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 庭的生活各方面,由同等男子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4)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 重要的原则。 2、我国《婚姻法》禁止那些行为? (1)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 (2)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 (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

为,指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骈居。(4)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一起,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3、我国结婚法定年龄是多少? 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我国结婚时男的不得早于22周岁,女的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当予以鼓励。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年龄作了变通规定。 4、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什么情形下的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6、什么情况下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指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

关于同性婚姻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关于同性婚姻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在探讨法律承认同性婚姻之前,我们必须要对法律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法律是对政府,公民,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之间权利和义务作出的规范的总和。这些规范包含了违反这些规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婚姻法是对于公民之间基于婚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的总和。我国现行婚姻法项下的婚姻的概念是异性之间的婚姻。在此基础上,我们来看看,法律确立和保护同性婚姻的法理基础。 一、法律并不保护婚姻,而是保护公民因婚姻而产生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不难理解,法律并不代替公民缔结婚姻。但缔结婚姻的双方,如果想要得到法律所确定的关于婚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设定的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达到法定婚龄以及其它条件。在婚姻法律制度出现之前,缔结婚姻的双方关于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一些族群习俗来规范的,并不统一。在某些情况下,更是以契约关系来处理的。譬如指腹为婚。当然,一些违背婚姻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婚姻旧习,已经被唾弃。但是,婚姻制度在相当大的层面上,与契约制度仍然有相同之处。首先,法律并不代替公民签订契约,这与法律并不代替公民缔结婚姻一样;其次,契约的签订意味着双方之间意欲通过合意的契约关系达成一定的契约目的,婚姻的缔结则意味着双方之间意欲通过合意的婚姻关系达成一定的婚姻目的(或爱情圆满,或传宗接代,或家族联合;这里法律只审查合意,但不能且在实践中无法审查目的);其三,契约法律制度只保护符合法定要件的契约所产生的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婚姻法律制度只保护符合法定要件的婚姻所产生的婚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从根本上,婚姻法律制度对婚姻成立的所有条件设定,是针对公民希望通过婚姻取得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要求而作出的。应当认识到,一国在决定公民在何种条件下缔结婚姻方能享有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时,是以尊重公民当事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兼顾当事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状况以及社会整体利益(public interests)来考虑的。例如,一夫一妻制和禁止纳妾,绝非仅仅是一些伦理上的考虑,还有社会整体男女比例关系以及对婚姻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女方)权利的法律保护的考虑。 在确定了婚姻成立的条件之后,法律就必须对符合这些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给予保护,这些权利包括相互扶养权,共同财产权,获得赡养权,遗传继承权等等。但是,法律并不保护婚姻本身。当一方因任何理由提出离婚时,一旦符合法定条件(笔者仍然将这些条件的满足视为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法律就必须允许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终结,除了法律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因婚姻而产生的在离婚后持续有效的权利义务之外,双方当事人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亦同时终结。 二、对同性婚姻的承认,其目的就是确立和保护同性公民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浅析内地与香港民商事管辖权冲突问题

《香港法律制度专题研究》 论文 2009级法学专业 刘畅

浅析内地与香港民商事管辖权冲突问题 香港回归后,依照“一国两制”原则,内地与香港属同一主权之下,但是香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独立行政权、司法权和终审权,内地与香港实施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因此,香港与内地的民商事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包括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冲突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冲突。管辖权的确定可以影响到法律适用、可以影响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而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如何协调和解决两地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已不仅仅是增进两地司法合作或学术界讨论和证明的理论课题,还是有效消除涉港民商审判工作中的现存障碍以及如何更公正、更有效率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问题。 一、内地与香港关于涉两地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规定 (一)内地关于涉港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 1.涉港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为《纪要》)和《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为《解答》)中。根据《解答》的规定:审理涉港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在实体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五章的规定,应适用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律的,可以适用。 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地法院行使涉港民事诉讼管辖权参照涉外诉讼处理。此外,对涉港合同案件、侵权案件和离婚案件等实行特别管辖。 2.肯定平行诉讼,并规定内地诉讼具有优先效力。 (1)平行诉讼,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在两个以上的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诉讼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纪要》中也指出,“凡中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外国法院或者港澳地区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否受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这说明我国对于涉外平行诉讼是基本肯定的,并规定国内诉讼具有优先效力。对于当事人提起的涉港平行诉讼则不加限制。 3.承认协议管辖

课堂新坐标教师用书学高中政治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学设计职责新人教选修

2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教师用书独具) ●课标要求 概述确定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课标解读 本标准要求学生理解合法婚姻的法定条件、结婚登记的作用以及结婚登记的步骤;提高运用法律与破坏家庭婚姻和睦的行为作斗争的能力;初步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初步培养晚婚晚育的态度。 ●落实策略 课前:自主学习,调查搜集。学生阅读教材,可以通过报刊、书籍、网络查找和走访婚姻登记处、街道(社区)办事处等方式,了解某一地区婚姻登记的相关情况、对婚姻法的认识程度以及合法性婚姻的比例,提出问题。课上:情景导入——师生探究——教师总结提升——走进生活学以致用。 (教师用书独具) ●新课导入建议 方式一:情景导入 阅读教材第72页的三个情境材料。 思考:什么是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如果你是法官,对上述案例会如何判决 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来学习第二框内容。 方式二:复习导入 回忆第一框的内容。本专题分析了家庭与婚姻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框解决了家庭问题,我们今天开始学习有关婚姻的问题。

●教学地位分析 本框是专题五第二框内容。幸福的家庭离不开美满的婚姻,所以本框内容与第一框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框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随着学生的成长,他们将逐渐离开自己的父母,建立自己的家庭。在这个过程中,掌握与婚姻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维护幸福的婚姻至关重要。本框旨在使学生了解我国婚姻法对婚姻的保护,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教学流程设计 课前预习安排: 1.①看教材72~73页“结婚也要有条件”,完成知识1填空及辅助栏目内容;②思考教材探究问题,写出简易答案,对照探究提示,加深对教材知识的理解。 2.①看教材73~74页“结婚登记不可缺”,完成知识2填空及辅助栏目内容;②思考教材探究问题,写出简易答案,对照探究提示,加深对教材知识的理解。步骤1:导入新课,简要说明本课时教学地位。步骤2:教师通过提问,检查预习效果。注①步骤3:师生互动完成探究“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婚姻’”,互动方式可以利用探究问题由浅入深地实施。注②步骤4:教师通过对知识外引内联,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学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 步骤7:先让学生自主总结本课时内容,然后对照“课堂小结”内容进行简要归纳总结。根据时间引导进行“课外生活感悟”、让学生处理课堂练习、布置课后练习。步骤6:处理“课外生活感悟”,教师根据教学时间和内容灵活掌握,最好交由学生自主处理,参照探究方式,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注③步骤5:教师要求学生完成“题组训练”1和2,巩固探究成果。然后根据背景材料,让学生自己提出其他探究问题,同学之间互相讨论问题解决方式、方法和结果。最后,根据“当堂双基达标”设计变式练习,学生交流完成并互相评价。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8则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02 .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有的,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03 . 未办婚姻登记,彩礼应否返还应考虑同居时间长短 未办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同居时间虽较短,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的,女方可拒绝返还。 04 . 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程序违法,并不一概撤销 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结婚登记,但嗣后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的,不宜以登记机关程序违法或有瑕疵为由撤销登记。 05 . 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登记虽无过错,仍应撤销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行政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事后被证明认定事实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应予依法撤销。 06 . 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的,登记可撤销 一方当事人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且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07 . 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并非一概不予受理 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的,在适用司法解释有关“比照”规定时,并非一概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08 . 父母行使探视权有损子女成长的,应不予继续行使 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应优于成年人的亲权行使。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的,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 规则详解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标签: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2005年,凌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对15家公司股权进行了分割并部分履行。2012年,凌某诉请离婚,李某称双方应依2005年离婚协议履行。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②系争离婚协议系凌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依前述司法解释,该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即使实际发生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财产分割的事实,亦不能认为所附协议离婚条件已成就,故离婚协议所涉财产分割内容未生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对诉争房产依法分割。 实务要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即使实际发生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财产分割的事实,亦不能认为所附协议离婚条件已成就。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5)沪一中(民)再终字第9号“凌某与李某离婚案”,见《已部分履行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徐文文),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8:44)。 02 .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有的,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标签:离婚|房产|撤销赠与

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中国同性恋的群体日益庞大,他们的权利需求和权利缺失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随之愈加凸显。然而我国现行立法中却没有同性婚姻的相关规定,学者们对同性婚姻问题也是认识不一,没有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因此,本文主要运用历史考察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欧美国家同性婚姻的历史进程和立法模式进行考察。同时结合我国的社会现状,深入论证在我国进行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我国应参照“渐进式”立法模式,分三个步骤循序渐进地进行立法。希冀通过对该课题的研究可以为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一些依据,并最终达到维护同性恋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同性婚姻权利立法模式 引言 近年来,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兴起和发展,同性婚姻的立法活动在西方国家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成为了全世界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趋势。我国的同性恋群体也日益庞大,但由于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者们更没有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导致同性恋群体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因此,笔者想通过这篇文章,为仍在“柜中①”的同性恋者献上一己之力,希望更多学者和法律界人士对这个课题进行深入研究,尽早结束我国目前这种制度的空白状态。 一、同性婚姻概述 本文以“同性婚姻”的研究为核心,所以在文章的开始,有必要对同性婚姻的含义及历史进程作简要介绍,以便文章能够顺利地进行。 (一)同性婚姻的含义 在讲同性婚姻之前,我们首先要理解“同性”这个词。同性在这里是指两个同样性别的人,它不单指男同、女同或者同性恋,还包括双性恋、性转换者或第三性,这里强调的“同性”,可以是来自任何一个群体的两个成年人。②同性婚姻需要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上的同性婚姻是指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制度,即同性婚姻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不仅名称与异性婚姻相同,并且同性夫妇可以享有与异性伴侣完全相同的权利。广义上的同性婚姻是指法律采取某种制度来对同性伴侣的关系进行规范,通过登记等程序给予同性伴侣部分或全部配偶权。在这种意义上,同性婚姻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只要是对同性伴侣关系 ①戴娜娜.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4):11. ②李银河.性文化报告[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113.

关于香港与内地税收协定与内地相关法规的对比分析

股权转让和股息分红中税收协定的对比分析 一、股息红利所得 国内法的规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收入来源地。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香港公司)取得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年3号文也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香港公司)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收益,需由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因此香港公司从内地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将会被认定为其从境内取得的所得,进而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外管局以及银行的相关规定,在分配股息红利对境外付汇时,需要提供税务机关的相关纳税证明,如无法出具相关证明,则无法对外付汇。因此无论是否需要纳税,如果需要对外分红则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 另外,国税函2009年81号文规定,所有能享受股息红利税收协定优惠的前提是非居民企业(香港公司)必须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税收协定的规定: 关于股息红利所得根据《香港与内地税收协定》第十条规定: (一)、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①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 ②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理解为: ①香港公司从内地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在香港纳税(根据香港税法的一般规定,其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税)。但是,因为文件规定的是“可以”,也就是说内地也有征税权,按照内地税务机关的一般做法,如果其有征税权基本都会行使其征税权。

课堂新坐标教师用书精选学高中政治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学设计新人教选修完整版

课堂新坐标教师用书精选学高中政治法律保护下的婚姻教学设计新人 教选修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2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教师用书独具) ●课标要求 概述确定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课标解读 本标准要求学生理解合法婚姻的法定条件、结婚登记的作用以及结婚登记的步骤;提高运用法律与破坏家庭婚姻和睦的行为作斗争的能力;初步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初步培养晚婚晚育的态度。 ●落实策略 课前:自主学习,调查搜集。学生阅读教材,可以通过报刊、书籍、网络查找和走访婚姻登记处、街道(社区)办事处等方式,了解某一地区婚姻登记的相关情况、对婚姻法的认识程度以及合法性婚姻的比例,提出问题。课上:情景导入——师生探究——教师总结提升——走进生活学以致用。 (教师用书独具) ●新课导入建议 方式一:情景导入 阅读教材第72页的三个情境材料。 思考:什么是法律保护下的婚姻如果你是法官,对上述案例会如何判决 让我们带着这些问题来学习第二框内容。 方式二:复习导入 回忆第一框的内容。本专题分析了家庭与婚姻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框解决了家庭问题,我们今天开始学习有关婚姻的问题。 ●教学地位分析 本框是专题五第二框内容。幸福的家庭离不开美满的婚姻,所以本框内容与第一框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框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随着学生的成长,他们将逐渐离开自己的父母,建立自己的家庭。在这个过程中,掌握与婚姻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维护幸福的婚姻至关重要。本框旨在使学生了解我国婚姻法对婚姻的保护,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教学流程设计 课前预习安排: 1.①看教材72~73页“结婚也要有条件”,完成知识1填空及辅助栏目内容;②思考教材探究问题,写出简易答案,对照探究提示,加深对教材知识的理解。 2.①看教材73~74页“结婚登记不可缺”,完成知识2填空及辅助栏目内容;②思考教材探究问题,写出简易答案,对照探究提示,加深对教材知识的理解。步骤1:导入新课,简要说明本课时教学地位。步骤2:教师通过提问,检查预习效果。注①步骤3:师生互动完成探究“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婚姻’”,互动方式可以利用探究问题由浅入深地实施。注②步骤4:教师通过对知识外引内联,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学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 ? 步骤7:先让学生自主总结本课时内容,然后对照“课堂小结”内容进行简要归纳总结。根据时间引导进行“课外生活感悟”、让学生处理课堂练习、布置课后练习。步骤6:处理“课外生活感悟”,教师根据教学时间和内容灵活掌握,最好交由学生自主处理,参照探究方式,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注③步骤5:教师要求学生完成“题组训练”1和2,巩固探究成果。然后根据背景材料,让学生自己提出其他探究问题,同学之间互相讨论问题解决方式、方法和结果。最后,根据“当堂双基达标”设计变式练习,学生交流完成并互相评价。 注①:建议教师对【课前自主导学】中比较基本的知识点多提问几个学生,使80%以上的学生都能掌握该内容,以利于下一步对该重点知识的探究。 注②:建议教师除已有“题组训练”和“探究问题”之外,再变换一下命题角度和问题提出方式,让学生设置一些变式习题和问题以拓展学生的思路。 注③:在探究过程中可以让学生从生活实际中再找一些体现本知识的事例加以说明,在探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学生的视野。

离婚法律实务

离婚法律实务

离婚法律实务 主讲人:徐霄燕律师 一、婚姻家庭纠纷的新特点 1、涉案标的大幅增加 2、法律关系日趋复杂 3、涉案主体呈年轻化趋势; 二、家事法律服务市场新变化 1、家事服务领域大幅度拓宽; 2、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化要求日趋提高; 3、专业家事服务律师和律师团队应运而生,且日益增多。 4、家事服务专业化已成趋势。 三、离婚案件咨询 (一)咨询流程 电话接洽(目的、注意事项)、邀约面谈 提供咨询意见、洽谈委托事宜 (二)咨询面谈细节 1、地点的选择 2、面谈流程 倾听—记录—引导—查看资料—询问— 归纳—明确请求—给出意见—洽谈委托 3、注意事项

1. 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2. 语言规范,不宜附和当事人讲话风格 3. 提供实体方面意见,少谈程序 4. 事先明确咨询收费标准 (三)咨询中律师需要了解的情况 1. 客户相识、恋爱时间,结婚时间、地点; 2. 生育及抚养子女的情况; 3. 婚后感情变化过程及具体事例; 4. 目前双方生活状况,是否分居; 5. 双方财产情况; 6. 双方对于离婚的态度以及此前就离婚所做的交涉情况; 7. 客户诉求。 (四)了解财产情况细节 1. 房产。要了解房产购买的时间、房款来源、若有贷款,问清首付金额及来源、贷款主体,产权登记时间及产权登记人,装修情况、房产价值、贷款本金余额、房产使用情况、房内户口情况等。 2. 存款。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双方是否相互知晓情况等。 3. 股票。账户持有人、开户证券公司、股东代码、资金账户及股票账户、资金余额、持股情况。 4. 汽车。汽车款型、牌照、购买时间、资金来源、有无贷款、使用情况、车辆现值等 5. 公司、企业股权企业名称、持股情况、财务状况、实际控制情况、

对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

对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 摘要: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的历史和各类文化中普遍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几乎是有文字记载以来就已经存在。二战以后,随着人们认知不断进步和同性恋者争取自己权益的运动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也越来越理性化。本文从人类对同性恋的认识出发,及立法现状,结合我国实际,对同性恋者的婚姻立法进行思考建议。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立法建议 一、同性恋的定义及普遍性 1.同性恋的定义 同性恋是homosexuality的意译,最早是法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Walker在《牛津法律指南》中写到,同性恋是一个人和另一个同性别人产生的性吸引,并导致身体接触和性快感。 2. 同性恋现象的普遍性 同性恋现象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客观社会事实,不管是现代还是古代,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甚至在许多未开化与半开化的民族中,同性恋是一个彰明昭著的现象;尤其在当地的文化中,甚至占据着优越的地位,同性恋因其特异性受到人们的仰慕和尊敬。 (1)世界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 古代非洲北部的迦太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杜伦人、古代黑海一辈的西先人、以及后来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根据记载,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和拉丁美洲的三大文明之一的玛雅文明,都有大量同性恋现象的存在。有专家认为,玛雅文明属于同性恋甚于异性恋的文明。在一些伊斯兰国家,由于女性与世隔绝,导致男性中同性恋现象风行。 (2)中国历史上的同性恋现象 清代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卷12中写到:“杂说称娈童始黄帝”,此处“娈童”即指同性恋。而关于同性恋的第一个实例,则是《宴子春秋》中所记载的“羽人”倾慕齐景公的故事。又史载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弥子暇与卫灵公“分桃而食”;汉哀帝与董贤共寝,董贤压住了汉哀帝的袖子,汉哀帝不忍惊醒他,遂“断袖而起”。于是,“龙阳”、“余桃”、“断袖”便成为后世指称同性恋

毕业论文我国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研究 2014级法学本科贾建岗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同性恋”这一特殊的人群开始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在我国,同性恋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和法律冲突日益呈现,因此,关于同性恋的权利如何保障,是否应当合法化以及如何使之适应中国国情,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难题。针对同性结合合法化在我国的必要性,借鉴西方国家立法现状,对我国同性结合立法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同性婚姻;同性恋;伴侣法 一、我国同性恋现状 (一)我国同性恋群体规模 据艾滋病干预专家北川教授估计,目前,我国15岁至60岁同性恋人数约为3000万,其中男同性恋和双性恋2000万,女同性恋1000万。著名性学教授银河则表示,按照金赛对美国同性恋者数量的统计和怀特姆关于各个社会和各类文化中同性恋者所占比例均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的权威说法,可以推测,同性恋者在我国也应当占到成年人口的3%至4%(约为3600万至4800万),如果关于同性恋成因的先天说可以成立,在未成年人口中的潜在同性恋也应达到这个比例,这种性取向也不可能通过治疗或者惩处而改变。 (二)我国同性恋者生存状态 近年来,我国同性恋者的社会地位逐渐改善,但是,专家普遍认为,这个特殊群体的生存处境依然很艰难,遭受严重的社会歧视。长期以来,处于社会的边缘地带的同性恋者,大多生活在恐惧和愧疚之中。专家曾对生活在大中城市、受过良好教育、相对年轻和“活跃”的男同性恋者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同性恋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十分令人担忧。因为受歧视,30%~35%的同性恋者曾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9%~13%的人有过自杀行为,67%的人感到“非常孤独”,63%的人感到“相当压抑”。超过半数人由于不被理解,曾感到很痛苦并严重影响生活和工作。 (三)我国法律对同性恋的态度 198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于“流氓罪”的解释,把同性恋行为包含其中。1997年

内地与香港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内容提要」香港和内地虽属同一主权国家,却分属不同的法域,两地之间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难以避免。对涉港民事诉讼的定性模糊,完全肯定平行诉讼以及现有规定的不明确等缺陷的存在,给两地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本文提出了应当科学定位涉港诉讼,主要通过司法协商途径解决涉两地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并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回归后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除与《基本法》相抵触的以外仍然有效,香港法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除涉及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外的所有案件都可行使审判权。这就在客观上使我国存在不同的法域,在两地不断频繁和深入的民商事交往中,分属不同法域的内地和香港之间的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也就不可避免。通常来讲,民商事法律冲突主要包括管辖权冲突、法律选择和司法协助三个基本问题,其中管辖权冲突又是基本问题中的基本问题。因为它既关系到司法主权问题,又涉及到实体法律的适用和法院判决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同时也是任何一个民商事案件程序中都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内地与香港都有涉及外国的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但均未制定或完善审理区际案件的程序规则。由于内地和香港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于当事人而言,同一纠纷选择在内地进行诉讼或在香港进行诉讼,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这种情况下,出现“挑选法院”和“一事两诉”等现象就难以避免。这些冲突的存在,会对内地和香港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产生不利影响,大而言之将会影响到“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施效果和香港的繁荣与稳定。所以,认真探讨两地之间民事诉讼管辖权方面存在的冲突,进而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内地和香港处理涉两地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规定 (一)香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 香港法律将涉外民事管辖权区分为对人诉讼的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的管辖权。从总体上看,无论是对人诉讼还是对物诉讼,香港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都必须对该案件有实际的支配力。其中对人诉讼,是指直接针对某一个人的诉讼,旨在通过法院责成某人为或不为某项行为。这种诉讼一般只拘束诉讼当事人。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被告身在香港,而法院的起诉文件能在香港送达被告,或被告自愿接受香港法院的管辖权,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法院根据《最高法院规则》第11条之规定,批准将起诉文件于外地送达被告等三种情况下香港法院可就对人诉讼行使管辖权。从上我们不难看出,对于对人诉讼,香港法院不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居所或诉因的性质,而是从“有效”原则出发来决定自己的管辖权的。所谓对物诉讼,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维护其财产权益的诉讼形式。与对人诉讼只拘束诉讼当事人不同,对物诉讼除了拘束诉讼当事人以外,还可以拘束有关的第三人。对物诉讼主要包括决定物之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诉讼、海事诉讼和有关身份行为的诉讼。其中前两种对物诉讼也采取按“有效”原则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对关于身份行为的诉讼,香港法院一般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是否在香港来决定它是否具有管辖权。① 由于受英国冲突法的影响,香港的冲突法对国际冲突法和区际冲突法也不作区分,所以香港冲突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涉大陆民商事案件。此外,根据《基本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这里的所有案件显然也

2021-2022年高中政治专题三家庭与婚姻2法律保护下的婚姻讲义新人教版

2021-2022年高中政治专题三家庭与婚姻2法律保护下的婚姻讲义新人教 版 提示婚约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结婚一方面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履行结婚程序。 3.结婚的具体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男女双方在两种情况下结婚:一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是如果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不能结婚。 选一选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为他人所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 ) ①可以结婚②如果双方不能生育,可以结婚③不能结婚④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可以结婚 提示③ 4.结婚登记的程序和意义 (1)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确认。 (2)结婚登记的意义 结婚登记是确认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巩固和确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必经的法律程序。只有合法的婚姻才能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顺利解决有关财产、子女抚养等家庭纠纷,维护家庭的稳固,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说一说只要男女感情好,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并不重要。这种说法对吗? 提示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是否进行结婚登记为准。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合法权益难以受到保护。 5.简要回顾 探究点一结婚的条件和原则 探究导引 女青年苏某在其16岁时,母亲强迫她嫁给比她大14岁的表哥张某,并通过隐瞒的方式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生有一女。由于苏某与张某感情不和,经常斗嘴吵架,张某还常常动手打苏某。20岁那年苏某离家外出打工,结识了25岁的浙江人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准备结婚。苏某回家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张某不同意,于是苏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女青年苏某与张某的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并说明理由。

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1)

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 黄秋月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老干处,湖北襄樊441050) 摘要:随着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急剧变迁,人们的情感生活日趋丰富化,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以及生活方式日趋自主化,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逐渐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开展。在学术界,也出现了许多关于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法律权利及保护的观点。但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带来很多弊端,鉴于此,理论上保持对话,现实中尊重选择以及立法上科学、谨慎,应当是当代中国对待同性婚姻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姿态。 关键词:同性婚姻;合法化;性别歧视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4X(2005)06-0058-04 收稿日期:2005-06-12 作者简介:黄秋月(1970-),女,河南南阳人,襄樊职业技术学院老干处干事,主要从事婚姻法学研究。 1引言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文字记载以来,婚姻作为一种 社会制度历来就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并且包含着在家庭中生育和抚养子女的内容。这已经作为一项真理或历史规律为全世界所普遍默认并沿袭至今。然而,近年来,随着后工业化时代文明的快速演进,随着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急剧变迁,人们的情感生活日趋丰富化,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以及生活方式日趋自主化,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逐渐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传统的婚姻法律关系及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性婚姻问题由此成为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一个新课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的关注和思考。 2同性之间能否缔结婚姻关系 1971年,美国明尼苏达州的一对男同性恋者贝克尔(RichardJohnBaker)和麦克唐纳尔(JamesMichaelMcConnell)要求被告纳尔逊(Nelson)为其颁 发结婚证而遭到拒绝,于是起诉到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1]。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件有关同性婚姻的案件。其后,又相继分别发生了多起案件。这些案件的原告均诉称,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性结婚,所以关于婚姻成立的立法目的中应当包括同性婚姻。因此认为当地法院没有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规定,从而侵犯了他们的自由权、结婚权、平等权、财产权等。由于受美国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以及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程度 的制约,上述案例均以原告———同性恋者的败诉而告终结。与之相联系,这些同性性伴侣之间的权利也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但是,此后的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不仅没有停息,反而一浪高过一浪,众多的同性恋者致力于消除禁止同性恋者结婚的法律障碍。在争取婚姻权利的过程中,他们不屈不挠,历经许多艰辛和曲折。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多元化和人类民主意识的逐步提高,人们愈来愈崇尚自我、尊重差异,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来愈开明、宽容和认可,“禁止同性婚姻”的论点和做法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松动和破解,并相继发生了一些逐渐承认同性伴侣权利的判例,并出现了许多关于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法律权利及保护的观点,归纳如下: 第一,同性婚姻并不意味着一定违背人类的道德和思想意识; 第二,禁止同性婚姻实际上是一种性别歧视;第三,从一定意义上讲,同性婚姻家庭同样具有生育和抚养子女的职能; 第四,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以异性为自然前提;第五,同性婚姻、同性家庭与其子女成长之间并不能产生必然影响。 3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弊端 尽管从总体趋势来讲,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正视 同性伴侣的婚姻要求,并通过渐进的法律改革来保障这一权益,并且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如丹麦、荷兰、比利时、加拿大、芬兰、冰岛、挪威、新西兰、德国、法 第4卷第6期2005年12月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nalofXiangf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 Vol.4No.6Dec.2005 58

同性婚姻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df14458485.html, 同性婚姻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作者:钟诗雨张国婧叶苏葶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期 摘要利用网络论坛、贴吧及同性恋酒吧招募同性恋群体,采用自编问卷通过“同伴推动抽样”、“网络动员”等途径对成都地区青年同性恋人群进行调查,对自愿深度访谈的调查对象进行面访和电访,为调查该人群视角下同性婚姻发展提供数据分析。了解成都市青年同性恋群体的一般情况、社会认同度、自我认知、家庭关系对同性婚姻对其在我国发展的影响因素,站在同性恋群体的角度、倾听他们的呼声,理性思考如何为同性婚姻进步作出努力。 关键词青年同性恋人群同性婚姻影响因素 作者简介:钟诗雨,成都医学院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生;张国婧,成都医学院麻醉学专业本科生;叶苏葶,成都医学院医学影像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sodocs.net/doc/df14458485.html,ki.1009-0592.2017.03.374 2001年,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性学家李银河教授第一次在两会上提出《同性婚 姻法》的提案,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2011年,《同性婚姻法》已经通过两会立法的初审, 在全国两会决议中《同性婚姻法》排列在所有议案的第一位;2015年,李银河再次向两会提 出该项提案,提议将原有婚姻法中的“夫妻”改为“配偶”,和原有的一夫一妻制改为不限制性别,将广大民众的目光聚焦于同性恋这类处于中国边缘的群体。 较之近10年来的类似研究,国外有关于同性恋群体的课题研究主要集中于研究同性恋群体,调查的立场中立,但范围过大,深入研究的程度不够。中国同性恋群体的人数逐年增多,探究影响同性恋者的婚姻与恋爱因素不仅仅能让社会更全面地了解到同性恋者在我国的处境和作为少数群体所承受的压力。研究影响同性恋群体的恋爱与婚姻的因素以及产生该因素的原因,反映单个因素在整体中所有的比例,深入剖辨当前成都地区的同性恋群体所受到的压力和影响我国婚姻合法化进程的主要原因,为促进同性婚姻关系在我国进一步发展提供有效的、有价值的数据和依据标志之一。 一、调查基本情况 调查针对成都地区青年同性恋者,通过滚雪球在网络论坛、贴吧及同性恋酒吧招募同性恋群体以及面访进行问卷调查。其原因有二:1.同性恋人群相对来说较为隐形,周围并不存在那么庞大的人口。2.在网上的贴吧和论坛上面很容易找到他们的聚集的“地方”,这对我们来说提供了足够的人员,网络也有利于他们隐私的保护,问卷更能反映真实情况。问卷主要包括了4个方面:一是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家庭状况、是否有伴侣等);二是社会认同度;三是自我认知;四是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看法及家庭关系。共发放问卷500份,回

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副标题: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720 更新时间:2010-12-5 10:36:55 [内容提要] 作者在阐述我国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根源及解决原则的基础上,认为对结婚的法律适用应分别考虑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对离婚的法律适用应适用法院地法。对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按夫妻关系有最密切关系的法律;对婚生子女关系的确认,应适用更有利于子女系婚生的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适用更有利于非婚生子女准正的法律;对收养关系,应分别适用收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准据法。此外,作者还就同居、无效婚姻及离婚效力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婚姻制度法律冲突准据法法律适用 婚姻家庭关系是人类最持久的社会关系,这种产生于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产物,从来都处于一处相对变动的状态。由此而产生的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对社会的进步,生产的发展和民族繁衍都有直接的影响。可以说,人类社会的每一次变革,都毫无例外地给婚姻家庭提出了新的要求,注入了新的内容,更新了新的观念。作为“一国两制”首先和必然的结果,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使得一国之内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并存。反映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就是使我国领域内存在平等而又彼此不同的法律区域或者说法域,并由此产生不同法域之间关于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本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这一范畴,不妨名之为“婚姻家庭制度的区际法律冲突”,这种冲突包括司法管辖权的冲突、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及执行上的冲突。妥善地处理好这种区际法律冲突,不仅仅是一个需要着重研究的理论问题,而且还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的根源 大陆与香港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冲突,就其根源而论,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大陆和香港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上的差别是导致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区际法律冲突的最主要的原因。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了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社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必然会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相应地表现出来,其中表现为由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有关婚姻家庭制度,反映和确定的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这就是说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也具有重要影响,这一点在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内表现得特别明显。由于婚姻家庭问题与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上的财产法和继承法都有密切的联系。以结婚为中心而衍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夫妻关系是否成立或解除、子女是否系婚生、夫妻之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等等,虽然主要反映在有关的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上,但由此而涉及到的一系列财产权利,却最终与国家和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发生内在联系。 大陆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大陆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的强烈影响,与社会制度相辅相成的道德体系中包含的大量有关婚姻家庭的信念和行为规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也十分巨大。另外,在现实的社会条件下,大陆各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风俗习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也不可忽视。所以,在大陆虽然有着同样的经济基础,众多民族在婚姻家庭制度上也呈现了各自不同的特点。但这些特点,也只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依据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所制定的某些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时才产生的,与我国的整个社会制度是相适应的。 香港是资本主义制度,大体上是以个人自由主义思想为指导的法律。香港的法律承袭于英国,以英国法为主导地位的普通法法制原则,在香港被强占以后的一个半世纪中始终支撑并引导着香港法律的发展,这其中还夹杂着香港法律自身发展和中国旧例及传统习惯在香港法律中的残存。

婚姻家庭法律实务1

婚姻家庭法律实务 讲师:李智光 在婚姻法部分,先向大家介绍婚姻法的基本知识,然后再以案例的形式和大家探讨一下婚姻法方面的若干问题。基本知识分成三部分来介绍。 第一部分:结婚和婚姻的效力 结婚,又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年龄要求: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22岁,女20岁,没有达到婚龄的不能结婚。 程序要求: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 一、结婚的条件 1、结婚必须达到三个法定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或者任何第三人的干涉。婚姻是自由自愿的,不允许任何人的干预,包括当事人的父母,也不可以强迫儿女和别人结婚。 (2)双方均达到法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以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形:未婚、丧偶、离婚。 2、法律也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况 (1)双方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旁系血亲计算时,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该亲属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过三代,则予以否定。计算时注意,应当包括己身的世代以及该旁系血亲本身的世代。 例如:计算己身和堂兄弟姐妹之间的代份,首先找出双方的同源直系血亲为祖父母,从己身上数至祖父母为三代,从堂兄弟姐妹上数至祖父母也为三代。两边均在三代以内,则断定堂兄弟姐妹是自己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①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患者; ②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③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④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二、结婚登记 1、登记的效力 (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要进行登记,经过结婚登记才能取得结婚证,这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2)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代理,就是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都得到场,不能如同一般民事行为那样可以找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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