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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区际法律冲突

内地与香港区际法律冲突

[摘要]随着香港的顺利回归,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各种社会、政治、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且双方都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双方在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中就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本文在分析两地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与特点后,对这种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解决方法提出了一些见解。

[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条件特点协调方式

目录

一、区际法律冲突的一些问题 (3)

二、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3)

(一)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 (4)

(二)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特点 (5)

三、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6)

(一)冲突法解决方法 (6)

(二)实体法解决方法 (6)

四、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方式 (6)

(一)适用各法域现有的国际冲突法规定来进行协调 (6)

(二)由各法域协商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律来进行协调 (7)

参考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成立到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一直是一个单一法制国家,即全国施行统一的法律。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地方性法规是不得同中央的法律相抵触的。

但是,随着香港1997年回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基本法》的施行,使得我国单一法制国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根据这个基本法和我国宪法,香港的原有的法律制度在回归后相当长的时间内(至少50年)基本不变,而它原有法律同在内地适用的法律有很大的差别。这使得在中国领域内出现了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中国法律制度的整体结构已经从单一走向复合。在复合制国家内部,不同法律制度的存在会带来一系列在单一制国家不会产生的法律问题,如:区际法律冲突。

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由于存在着不同的法域,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会产生法律冲突,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区际法律冲突。在本文中的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而这种法律冲突的存在阻碍着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正常的社会、政治、经济交往。因此对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探讨解决这种法律冲突对于理顺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社会、政治、经济交往,促进两地之间的社会、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区际法律冲突的一些问题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条件主要有:1、在一个国家内部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的法律制度。2、各法域人民之间的交往导致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的产生。3、法域之间相互承认外法域人的法律地位。4、法域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法域的法律的域外效力。[1]

二、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先后签订了《中英南京条约》、《中英北京条约》、《中英两国关于展拓香港界址专约》三个不平等条约。割让给英国香港岛、九龙半岛和新界,统称为香港。一直到1997年我国才对香港恢复了主权。但是由于香港与内地的法律适用的不同,为了维护两地的稳定与繁荣,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式和平统一中国。现在我们已经成功的

起到重要的作用。在香港、澳门顺利回归之后,我国已成为一个多法域的国家,区际法律冲突也成为了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

1、两地之间的社会、政治、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形成了区际社会、政治、经济交往关系。两地之间这种社会、政治、经济交往关系是区际法律冲突形成的基础。如果两地之间没有这种全方位的交往,也就不会形成这种区际法律冲突。例如:没有内地的人或公司到香港去进行贸易活动,没有香港的公司到内地去进行投资也就不会出现法律冲突,也就不会发生有关的公司企业应该依据哪里的法律来谈判签订合同,应该依据哪里的法律来进行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在发生争议后应该由哪里的争议解决机构来进行管辖,以及应该依据哪里的法律来进行裁判,这一解决这种法律冲突所面临而且需要解决的就是法律适用问题。

2、两地之间的法律都彼此承认对方的居民在本地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是两地之间发生和存在需要法律调整、同时也可以由法律来调整的区际社会关系、并进而发生区际法律冲突的前提。因为只有相互承认对方居民的法律地位,允许其以主体的身份从事相关的社会、经济活动,才有可能发生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如果不赋予对方居民一定的法律地位,不允许对方居民以主体的身份从事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也就不会发生相关的区际投资关系和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也就不可能发生法律冲突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3、两地都享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与司法管辖权,进行独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制度,可以独立地管辖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判、交付执行。享有彼此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是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一个必要条件。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不具备独立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权,不能独立地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能独立地管辖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不能依法作出裁判、交付执行,就不可能发生区际法律冲突。而目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除外交和国防事务以外的其他领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具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两地之间的法律制度彼此完全独立。

4、两地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的情况下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而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制度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是发生区际法律冲突的又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当对方的法律在本地区内具有法律效力时,才会发生因为彼此的法律制度不同而带来的法律冲突。如果双方都不承认对方的域外法律效力,也就不会发生两地之间因为法律制度的不同而带来的法律冲突。

5、两地之间对于同一社会关系所规定的法律适用的内容不同,两地之间对于同一个社会关系所规定的具体法律内容各不相同是发生区际法律冲突的基本条件。如果两地对于同一社

(二)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特点

关于香港与内地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理论界也都有各不相同的归纳和表述。基于香港与内地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以及这种区际法律冲突与国际社会目前所存在的其他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相比较,将这种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主要归纳为如下几类。

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其权利甚至大大超过在联邦制国家内其成员国所享有的权利。各法域都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但香港特别行政区只是在中央政府领导之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从行政上讲,它同中央政府的关系实质上仍是中央同地方的关系。[2]

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和不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相互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亦即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如中国内地的法律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有同属一个法系和不属同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同属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台湾和澳门的法律制度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这两个地区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同属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同时,又有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属普通法系的香港法律与属大陆法系的台湾和澳门法律之间的冲突即是。[3]

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不同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而且有时表现为各地区的本地法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相互之间的冲突。一些国际协定适用于某地区而不适用于其他地区。

5、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

6、在立法管辖权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而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管辖权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的。而是由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的。

综上可见,我国区际法律冲突不仅具有其他多法域国家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并且比其他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更深刻、更全面、更复杂。区际法律冲突,在我国实现大统一的过程中,是必须重视和予以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三、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对于区际法律冲突,鉴于其与国际法律冲突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当然其解决的方法也差不多。一般来说,现代国际社会用于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冲突法解决方法和实体法解决方法两种。那么这两种方法对于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也是适用的。

(一)冲突法解决方法

这种方法是通过制定内地与香港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及其他地区法律关系应适用那一地区的法律,从而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实际上就是法律适用的冲突,而冲突规范恰恰就是指定所适用的法律的,因而,它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不过,冲突规范只是指定了所要适用的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所以它只能是一种间接的调整方法。另外,该种方法只作立法权的选择,并不问该管辖权地区有无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和具体内容如何,因而缺乏针对性。

(二)实体法解决方法

这种方法是指内地与香港之间通过协商,制定统一的实体法,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避免出现区际法律冲突。这是一种直接的调整方法。

运用这一种方法,可以更快更直接的调整两地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这一方法又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它适用的领域比较有限,只是在合同等趋同化的领域内应用较多,而在婚姻,继承等方面又有差别;其次,对于立法权限的划分也难以协调,因为没有统一的立法机构统一立法,对于实体法的建立,必然会引起与本地区立法方面的法律相冲突的情况。

所以说,实体法和冲突法两种方法都各有优势,因而两者要结合起来应用。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四、区际法律冲突的协调方式

对于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在我国法学界有着广泛的探讨研究,且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协调方式。

(一)适用各法域现有的国际冲突法规定来进行协调

适用各法域现有的国际冲突法规定来进行协调,是指由内地与香港有关机关和部门,在进行社会政治经济交往时遇到区际法律冲突,参照其协调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有关国际冲突法律规范,来确定应该适用的法律,协调解决这种区际法律冲突。

参照各法域现有的国际冲突法规定来进行协调这种方式是目前情况下最为现实的一种协

平等,通过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冲突规范或者实体规范,或者通过彼此之间的合作制定统一的冲突规范或实体规范来协调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都具有很大的困难,而且即使是能够通过彼此之间的合作制定统一的冲突规范或实体规范来协调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这种统一冲突规范或实体规范的制定还需要有一定的时间,所以在目前情况下,只能通过各法域自己的努力来协调解决彼此之间所发生的区际法律冲突。

不过,虽然参照各法域现有的国际冲突法规定来进行协调这种方式是在找到其他方式之前,只能采用的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并不能完全彻底地解决我国现存的区际法律冲突,而且,因为各法域的国际冲突规范彼此之间还存在冲突,所以,在实际生活中,还会发生各法域之间冲突规范的冲突问题。所以,这种协调方式只能是权宜之计。

(二)由各法域协商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律来进行协调

由各法域协商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典来进行协调,是指由内地与香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统一适用于两地的区际冲突法典,通过这样一个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典来协调解决彼此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基于“一国两制”原则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特殊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制度,50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会50年不变。中央政府不可能在这个期间单方面制定统一适用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统一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而且,基于“一国两制”原则所体现的“各法域彼此独立和平等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与内地的法律制度,彼此之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并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所以只有各自尊重对方的法律独立与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在双方的积极参与、协商,才能制定出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可以统一适用的区际冲突法规。

由各法域协商制定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典来进行协调,应该是目前我国协调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最切实可行、同时也是最为有效的最佳途径。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问题,我们只能将每一步都走好,在充分尊重各方的基础上,逐步的实现趋同化,最终使国家的法制达到统一。只不过这一过程将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以解决,至少需要我们这一代的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问题专论[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3]沈涓.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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