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内容摘要: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中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且其在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保持不变。由于港澳台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那么中国内地与港澳台间将是四个独立的法域。中国因此也由一个单一法制国家发展成为一个多元法制国家。其中,伴随着近年来内地与港澳台民商事往来日益增多,各种涉港澳台法律关系也会接踵而至。因此,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法制体系的一个因素,这对以后台湾的进一步统一也会产生重要影响。结合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本文对何为区际法律冲突以及当今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和如何更好的去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作了初步探讨。关键词:一国两制区际法律冲突法域

一、区际法律冲突的含义

“区际法律冲突是法律冲突的一种,是指在同一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或者说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①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区际,是针对法律区域而言的,并非是针对行政区域而言的。”②那么,何为法域?我们说法域,又称法区或法律区域,是指享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具有自己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的区域。就中国具体而言,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应该包含两个层次的冲突: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法规相互之

①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275页

②沈娟:《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0页

间以及它们与港澳台之间的法律冲突;二是中国内地统一适用的法律与港澳台各自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当然,本文所讨论的区际法律冲突仅指后者。

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与“一国两制”

在中国历史上,台湾、香港、澳门一直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但后来,香港、澳门分别被英国和葡萄牙强行占领,台湾则被国民党政府占领。于是,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在不同环境下,产生和发展了相互差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而且,随着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历史性的分割,其相互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随着历史的发展,统一中国日益成为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但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澳门和台湾与中国内地在各方面都得到了不同的改变。若强求在中国统一制度下,要求香港、澳门和台湾改变现行制度,这势必损害港澳台同胞的切身利益,也损害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同胞的民族关系,更不利于和平统一祖国大业的顺利完成。于是,“一国两制”的构思应运而生。按照这一方针,中国内地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四个区域各自享有独立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综上所述,在“一国两制”这种体制下,中国将会产生越来越多的区际法律冲突。这是因为:首先,四个区域都有各自的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并且都有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各自独特的法律制度,形成了一个国家内有四个独立相异的法域。那么,在区域管辖、法律适用、判决执行等方面将会产生诸多问题。其次,各个

法域的民事主体在其他法域享有与内法域民事主体同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大陆、香港和澳门民商事主体在对方区域内的民事地位是受宪法和有关法律保障的。在台湾与中国两岸关系逐渐解冻后,我国通过立法,在婚姻、收养、债权以及物权等方面承认台湾居民在大陆方面的某些民商事法律地位,台湾方面也通过立法承认大陆居民在台湾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最后,各个法域在一定程度上都承认对方法域的法律在本法域内的域外效力。“要成功的对纳入中国体制的外族地区实行统治,就不得不对这些地区的法律或习性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予以承认。”③所以,“一国两制”的提出,使中国变为由多种不同性质、形式与内容的法律组成的复合法域国家,这也正是“一国两制”核心精神的体现。

三、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区际法律冲突并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以及产生区际法律冲突原因的特殊性,使得我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在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有着自己独特的一面:

第一,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特殊的单一制国家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法律冲突。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得产物,根据中英、中葡联合声明和两个基本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种自治不仅超过大陆个地方的自治,同时也超过其他国家的州或成员国。这种自治在立法、司法以及终审方面是具有极大的独立性的。但在行政方面讲,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仍属地方与中央的关系,③李可:《我国区际冲突法模式之初步设想》,载《台湾法研究学刊》2000年第2期

这种法律方面的自治只是国家根据目前的情况给予其一定时期的特殊待遇。

第二,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又有属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同属于资本主义度,它们之间产生的是同属于同一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而中国大陆与港澳台之间,它们分属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因此,两者产生的是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冲突。

第三,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同一法系下的法律冲突又有属不同法系间的法律冲突。中国内地为大陆法系,而香港深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因此二者为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冲突;同时,澳门和台湾受大陆法系的影响颇多,因此中国内地与澳门、台湾之间属同一法系间的法律冲突。

第四,四个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是在各自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法院间产生的。“世界上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区际法律冲突在无法协调的情况下会借助本国最高法院的力量,而我国在四个法域之上并不存在统一的最高法院来协调它们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④第五、在立法管辖权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香港、澳门其立法管辖权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直接规定的,并不是由我国《宪法》规定的。

由此可见,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由于其自身的历史原因和特定的现实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复杂性,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法律冲④刘冰:《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立法模式探析》,载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突。

四、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

区际法律冲突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区际民商事交往中的一个因素,处理不当将会影响我国的繁荣与发展。随着四地之间的经贸往来进一步加强,区际间的法律冲突就日益显著,将来台湾统一后,这种法律冲突只会增多不会减少。

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世界上许多多法域国家对其进行了多种途径的探索与实践。目前并没有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统一模式。“从总体上看,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区际冲突法解决途径;二是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⑤

㈠区际冲突法的解决方式

所谓区际冲突法的解决方式,就是多个法域的主权国家或者这类国家内的各个法域通过制定区际法律冲突规范来规定各种区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种法律的解决方式。区际法律冲突规范是指确定涉及一国内多个法域的区际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规范。由此可见,区际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它并不直接规定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区际冲突法的解决方式是一种间接的区际冲突解决方式。按照目前的有关理论与实践,采取区际冲突法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在一国的各个法域都可一适用,能够有⑤章尚锦:《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30页

效的避免各法域之间区际冲突法的冲突。因此这种形式是最直接最清晰的,有利于推进民商事交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央并没有制定统一区际冲突法的权限,“统一冲突法要在尊重“一国两制“的基础上通过各法域协商共同制定,应公平的权衡各法域的利益。”⑥

2、各法域分别制定各自的区际冲突法

各法域通过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本法域与外法域之间的区际冲突,因此立法比较方便。这在实践中是比较普遍的,如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国的各法域都有自己的冲突法。

3、类推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

采用这种方式的原因是有的国家既强调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间有不同之处,又承认其与国际私法间的相似点。因此,并不制定单独的区际冲突法,在遇到区际冲突问题时,推定适用本国统一的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冲突问题。

4、不区分区际冲突与国际冲突,直接适用本国统一的国际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㈡统一实体法的解决方式

统一实体法解决途径就是多法域国家通过制定或者多法域国家中的各个法域联合起来统一起来采用统一的民商事实体法来解决区际冲突问题。由于区际冲突法只是间接的解决了区际法律冲突,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区际法律冲突。因此,通过制定统一的实体法,直接适用跨地区的民商事法律,从而避免了个地区间的法律选择,最终消⑥张仲伯赵相林:《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395页

除区际法律冲突。但在我国目前这种解决方式是不可行的,因为各法域的法律制度、立法状况都由很大差异,并且各法域都由自己独立的立法权。

五、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应当遵循的原则

㈠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坚持“一国两制”的原则

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一直是我国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的出发点,也是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的最终目标。而“一国两制”则是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处理中国内陆与港澳台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时更要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一国两制”这两项方针。既要认识到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中国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国家虽然为了保持这些地区的共同繁荣与稳定,并且考虑到它们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其原有的社会主义制度。但这些地区的政治、经济以及法律制度中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的规定。在处理相关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是,更应从有益于国家统一的方向出发。同时,要将“一国两制”作为解决区际冲突问题的有效途径。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时,要认识到各法域的法律适用是平等的,要互相尊重,要看到各地法律制度的差异,多利用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冲突问题。

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区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运行

区际法律冲突解决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各法域的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各地区应给予对方自然人以及法人以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其次在适用法律方面,四

地区要平等的对待对方的法律,不得加以歧视;最后,在管辖权方面要平等合理的选择正确的法院,不得互相争夺也不得互相推诿。由于区及法律冲突是在区际间各种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因此在解决区际冲突问题时应该以促进和维护正常民商事交往为原则。

㈢公共秩序的适当保留原则

由于历史的的原因,我国各法域间的法律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当中,公共秩序的保留显得要重要的多。公共秩序的保留对于各法域法律的长期共存有重要作用,并且更能促进“一国两制”的顺利执行。但这种保留应有一定的限制,以有利于各地区人民的正常交往、不破解坏祖国统一为目标。适当的公共秩序保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各法域自己特殊的利益。

㈣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就是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尊重各个地区先行的社会制度,相互尊重彼此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相互尊重彼此的生活观价值观。理论联系实际,客观正确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需要我们的长期努力,总的原则应该是非零博弈论中的双赢原则。”⑦在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时应保持四法域法律地位平等,实现四法域的互利多赢。

六、完善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几点建议

㈠首先要消除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历史根源和文化根源,这就⑦安梅:<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几个问题》,载于《商洛学院学报》,2007年9月第21卷第3期

需要我们内地要主动加强与港澳台之间的经济文化贸易往来,争取在价值观念、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心理结构方面实现四地的逐渐靠拢。以便更好的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㈡加强各法院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各法院应在异域管辖、司法协助、法律适用以及判决执行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各法域的法律互相融合,互相借鉴,更好的解决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㈢大力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力度,争取尽快制订出一部适合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统一民商法典,通过在立法的先进性上克服区际法律冲突带来的现实问题。同时,积极的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立法技术和成功经验,大胆参与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保持同港澳台各地在法律构架、法律环境上的一致性和同一性。

㈣虽然我们知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法域的母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宪法在约束力上对各法域不尽相同。作为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直接依据的只是宪法中的某些特定条款,宪法中的有些条款只有在涉及到我国领土完整以及国家主权方面才有约束力,其他的根本没有约束力,中央的立只有涉及到军事和外交方面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因此,“各特别行政区在其自治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主权,所制定的法律与中央制定的法律互不隶属,因而导致的法律冲突不仅表现在某些低级规范上,同样表现在一些重要制度上,台湾的情况更为复杂。”⑧因此,只有在尊重对方的法律独立和平等地位的基础上,在双方积极参与、积极协商下,努力拓展我国区际法律⑧赵相林杜新丽:《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73页

冲突的协调渠道,便于实现统一法制这一理想目标。

法律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规范,必然有其复杂性和多样性。“一国两制”的提出使中国的法制面临多元化,无论在经济文化方面,还是在政治与法律方面,都对我国的法制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中华大地的组成部分,港澳台三地的法律毕竟深受中华法系的影响。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将是一个长久的问题,并不是立刻能解决的,只有经过不断的交流。不断的实践才能从根本上建立以一种系统、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冲突解决模式。从而进一步扩大改革,促进各地区的繁荣昌盛。

参考文献:

[1]韩德培:《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2]沈娟:《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李可:《我国区际冲突法模式之初步设想》,载《台湾法研究学刊》2000年第2期

[4]刘冰:《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立法模式探析》,载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5]宋海伟、王海峰:《关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研究》,载于《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3月第7卷第2期

[6]张伯仲、赵相林:《国际私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7]安梅:《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几个问题》,载于《商洛学院学报》,2007年9月第21卷第3期

关于境外IPO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案例分析

关于境外IPO公司员工激励计划的案例分析(精简版) 在本文中,我们对2012年以来境外IPO公司的员工激励计划进行了初步分析、归纳和整理,以供有关各方参考。 一、境外IPO公司的员工激励计划基本情况 经对2012年至今在IPO的小红筹项目(下称“小红筹”)和在美国IPO的中国概念股项目(下称“中概股”)进行案例研究,我们注意到: 通常小红筹架构下于IPO前采纳的员工激励计划包括三种类型:期权计划(Share Option Scheme)、股份/股息奖励计划(Share Award Scheme)和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Restricted Share Unit Scheme),其中期权计划是最常见的类型,此外招股书对员工激励计划是按照不同类型分别披露的原则进行披露。而中概股于IPO前采纳的员工激励计划包括的类型有:options(下称“期权”),restricted shares(下称“限制性股份”),restricted share units(下称“限制性股份单位”),dividend equivalents(下称“股息等价物”),share appreciation rights (下称“股份增值权”),share payments(下称“股份支付”),其中期权、限制性股份和限制性股份单位是最常见的三种类型,此外中概股招股书是根据通过的时间对员工激励计划进行披露,即招股书披露的员工激励计划通常以通过的年份命名(例如2014年激励计划),而每个计划采纳的激励类型可能包括了期权、限制性股份和限制股份单位和其他。 二、小红筹的员工激励计划 如上所述,IPO前小红筹的员工激励计划通常包括三种类型:(1)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例如博雅互动、天鸽互动、百奥家庭互动及科通芯城;(2)股份/ 股息奖励计划,例如协众国际控股、永达汽车、新城发展控股、旭辉控股、新晨动力、景瑞控股、世纪睿科、万洲国际;以及(3)期权计划。以下将重点对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和股份/股息奖励计划的容、落实方式和相关的境居民自然人外汇登记情况进行介绍。 主要容:受限制股份单位计划的主要容包括:目的或背景、涵、参与者(授予对象)、年限、授出及接纳(即要约及承诺)的方式、授出限制、受限制股份单位所附权利(是否能转让、就其相关的股份是否有投票权及分红权问题)、股份所附权利、归属(一般情况下,公司会在计划明确约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管理委员会有权确定归属标准、条件及时间表等问题)、管理、受托人的委任、失效/注销情况、变更及终止的规定等。而股份/股息奖励计划的主要容包括:目的或背景、对象、客体、有效期、管理、授予(包括授予程序、授予条件及享有决定

公司上市被否原因典型案例分析

银泰科技上市被否案例分析 证监会对于企业上市的审批愈来愈公开透明严格务实,在财富效应的驱动下,很多企业无视自身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及纷纷启动上市,但被否后往往给企业以后的运营带来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和财务负担。以下以银泰科技上市被否为例,说明可导致企业上市流产的较为普遍的一些硬伤,以期作为拟上市企业避免不测的借鉴。 一、银泰科技上市被否过程简介 1、公司概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银泰科技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28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爱军 设立日期:2008 年3 月27 日 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特2 号 经营范围:电源及电源智能化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新能源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审批后方可经营);货物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2)股权情况 武汉银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银泰科技3,312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40.00%,为公司控股股东。楚雄机电持有银泰控股79.64%的股权,孙爱军持有楚雄机电98%的股权而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前5名股东如下:

3 广州兴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610.27 7.37% 4 曹润500.00 6.04% 5 武汉火炬科技投资有限公司433.02 5.23% 公司股权结构如图: (3)组织结构 公司组织结构如图:

(4)员工情况 截止2009年6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661人。 员工专业结构如下: 专业构成人数比例 生产人员467 70.65% 销售人员76 11.50% 技术人员72 10.89% 财务人员9 1.36% 行政管理人员37 5.60% 总计661 100% (5)业务概况 公司主要从事高容量阀控电池((或称“高容量密封型免维护铅酸蓄电池”)的研发、生产、销售,是国内五大通信备用电池供应商之一,在通信运营商市场,公司的竞争优势日益明显。 近三年公司通信用市场占有率: 指标2008年2007年2006年国内通信用市场占有率8.10% 7.02% 6.56%

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

境外战略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 一、主要法律规定 截止2020年10月,A股上市公司境外战略投资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主要以下: 战略性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境外战投”),需要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战投管理办法》)。 2013年9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征求意见稿》”)。《2013年征求意见稿》对外国投资者的资质等作出了放宽规定;2018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修改〈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8年征求意见稿》”);由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于2020年6月18日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0年征求意见稿》”)《2020年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内容

二、境外战投的主要方式 商务部发布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交易基本情况》明确如下四种方式:定向增发、协议转让、要约收购、其他。 目前生效的2015年修订版《战投管理办法》中无明确规定要约收购是境外战投的方式,但在实践中要约收购一直也是境外战投 A 股上市公司的方式之一。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62条所明确规定的要约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主要方式之一;鉴于此,《2020年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要约收购纳入外资战投的方式。《2018年征求意见稿》和《2020年征求意见稿》中未对外国投资者间接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2020年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只能进行战略投资,或者在限售期

浅论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浅论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 内容摘要:一国两制是中国的重要政治制度,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中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而香港、澳门、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原有法律五十年不变,各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这就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主权下,将出现两种制度,四法鼎立的局面。随着中国全面展开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豪迈征程。伴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以及台湾统一进程的加快,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往来活动日益频繁,涉港、澳、台法律关系激增。这种形式的出现必然导致四法域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日益显著,异域管辖、法律适用、判决执行等环节的不便接踵而至。区际法律冲突已经并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影响区际融合的重要因素。区际法律冲突的适当解决对台湾的回归也将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结合中国四法域的现状,对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作以初步探讨。 关键词:区级法律冲突 自从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已全面展开了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豪迈征程。法治成为中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综合性价值目标。这些年来,立法速度不断加快,立法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法律、法规、规章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的情况日益突出。从某种程度而言,这种法律冲突给我们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带来了不少负面效应。 一、概述 “区际法律冲突”作字面理解即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如不同国家之间,不同国家的地区之间或同一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国家之间、不同国家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都是在不同主权者之际发生的法律冲突,因而可归入国际法律冲突的调整范围。此处的区际法律冲突仅作狭义的理解:同一主权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就中国而言,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的法律制度已经不再是单一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而是变成为由具有不同性质、形式和内容的多种法律制度组成的复合法律制度,中国也由此加入了多法域或称复合法域国家的行列,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应运而生。具体而言,中国的法律冲突指的就是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四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 二、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区际法律冲突是随着不同地区的人们进行民商事活动逐渐发展而来的。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直到12、13世纪各城邦才开始承认其他城市的“法则”的域外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其他城邦的“法则”来解决各城邦之间的民商事纠纷。这时严格意义上的区际法律冲突才算产生。一般来讲,在一国内部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有:(1)在一国内部存在着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2)各法域人们之间的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区域或跨地区民商事关系。(3)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4)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的区域内的域外效力。 就中国而言,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的法律制度已经不再是单一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而是变成为由具有不同性质、形式和内容的多种法律制度组成的复合法律制度,中国也由此加入了多法域或称复合法域国家的行列,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应运而生。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一国两制的必然结果: 1. 各法域间法律制度存在显著的差异。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香港、澳门

第九章 区际冲突法

第九章区际冲突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被称为是() A.国际法律冲突 B.区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 D.时际法律冲突 2.在用区际冲突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最佳的方式是() A.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B.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 C.类推适用国际私法 D.直接适用国际私法 3.在多数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法中,不起作用的连结点是() A.住所 B.居所 C.国籍 D.行为地 4.区际冲突法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受制于() A.国家主权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最惠国待遇制度 D.所属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 5.区际冲突法是以() A.法则区别说这一学说形式发展起来的 B.制定法的形式发展起来的 C.国际惯例的形式发展起来的 D.判例的形式发展起来的 6.从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到荷兰的“法则区别说”都是以解决() A.区际法律冲突为中心内容的 B.人际法律冲突为中心内容的 C.时际法律冲突为中心内容的 D.国际法律冲突为中心内容的 7.人类历史有史以来第一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私法典是() A.1888年《西班牙民法典》 B.1891年瑞士《关于定居的或暂居的公民的民法关系的联邦法》 C.1921年法国《防止和调整法国法与阿尔萨斯和洛林的地方法之间冲突的法律》D.1926年波兰《区际私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 1.区际冲突法又称为() A.区际私法 B.准国际私法 C.州际冲突法 D.州际私法 2.区际冲突法的渊源包括() A.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 B.各法域自有的区际冲突法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三、判断题 1.区际冲突法在历史上先于国际冲突法产生。()

海内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分析大全(精)

涉嫌隐瞒销售收入国税总局调查国美苏宁 2008-06-12 07:0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目前, 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门针对国内三大家电巨头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的核查行动。 《每日经济新闻》获悉,此次核查对象包括:2006年 1月 1日至 2007年 11月 30日期间,有存根联滞留票的国美(0493, HK 、苏宁(002024, SZ 、大中所属 461家电器零售企业。 昨日,广东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 “虽然工作进展因为节假日的原因有些延迟,但相关核查工作一直在进行之中。” 调查工作 4月份已展开 据悉,税务总局已下发了名为《关于开展部分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的通知》 (国税函〔 2008〕 279号的文件。 昨日,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人士表示:“相关文件的拟稿日期是 3月 5日、 6日和 7日。” 记者获得的一份该通知显示, 4月 7日, 国家税务总局已通过内部渠道下发了相关文件, 最迟在 4月 14日,文件已下发到了省一级国税部门。 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上述通知曾在国税局网站上短暂挂出,但随后即被撤下, “主要是信息太过敏感。” 对于进行专项核查的动机, 国税总局在通知中这样表述, “在税收数据分析工作中发现, 国美、苏宁、大中等大型电器零售企业存在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现象, 滞留票份数较多且金额较大。”

仅以中等城市河北省邢台市为例。按照河北省邢台市国税局的内部文件显示, 该市国税系统共有 271张没有按期认证抵扣的增值税存根联, 其中与国美和苏宁等企业有关联的逾期未认证抵扣的发票存根共有 251张。 其中涉及的具体企业与增值税发票数额分别是:邢台市三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国美电器商城 3张, 河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邢台新汇源直营商场、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和河北苏宁电器连锁加盟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总计 248张。 为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 “税务总局决定自 2008年 4月 1日起, 对上述企业全面开展存根联滞留票专项核查。” 原因直指隐瞒销售收入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 相关税率为 17%和 6%。国美、苏宁等都属于大型商业企业, 增值税统一按照 17%的税率进行抵扣。 税法规定,企业当期需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等于其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其当期进项税额 (特殊情况下还需减去其上期留抵税额。也就是说,企业认证抵扣的进项税税额越多,其当期所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就越少。 换言之,进行进项税认证抵扣,可减轻企业税负,对企业有利。那么,此次被调查的461家国美、苏宁、大中门店为何还要滞留“份数较多且金额较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而不将其用于进项税抵扣呢? 对此, 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企业要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首先必须由纳税方在收到其销货方发票的开票日起 9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造成企业超过时间未进行认证的原因很多, 例如企业购进的产品属于固定资产本身就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或者企

第一单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分拆业务回归A股案例分析

第一单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分拆业务回归A股案例 一、本次交易各方 二、本次交易亮点 神州信息成立于2008年,是母公司神州数码(00861.HK)分拆出的优质资产,分拆后业务、资产、财务、机构和人员均保持了独立性。各项财务指标已经远远超过境内IPO的标准。从公司战略发展的角度,神州信息有寻求直接融资平台,并在国内市场上市的强烈意愿。而2013年IPO暂停,国内一级市场处于严冬期,神州信息拟定了借壳上市的目标。 (一)境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分拆业务回归A股,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上市亦有相关规定 神州信息的控股股东神州数码业务分为分销、系统、供应链服务、服务四大分部。从神州数码分拆去的神州信息主要从事系统集成、应用软件开发、技术服务、ATM相关业务。神州数码的服务业务板块仅通过神州信息运作,且神州信息并不运营该板块以外的业务。因此,本次重组完成后,神州数码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ST太光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神州数码分拆一事获得了香港联交所出具的确认函:确认神州数码可继续进行分拆神州信息上市事宜;豁免神州数码遵守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下有关保证配额的适用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和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配套融资的巧妙运用 本次重组属于借壳上市,根据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配套融资问题》的回复,借壳上市募集配套资金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例配套融资是用于支付本次交易并购整合费用,即用于

偿还上市公司对关联方的长期负债、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中介机构费用、企业迁址过程发生费用等其他并购整合费用等。 (三)商务部对外国战略投资者特事特办 神州信息增资扩股过程中,引入了中新创投和华亿投资两家PE基金,其中华亿投资是一家注册在以色列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神州信息2.93%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其将持有*ST太光2.17%。 为了妥善安排参股股东的权益,本次交易向华亿投资增发新股,并履行商务部对外国战略投资者的审批。2013年8月16日,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出具[2013]商资服便231号函,明确界定神州信息与*ST太光进行的重组上市适用现行《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3年11月5日,*ST太光取得《商务部关于原则同意Infinity I-China Investments(Israel),L.Pzh战略投资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由于华亿投资在本次交易前后持有股份数量均低于10%,我们认为,上述行为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的规定,应该属于商务部对本次交易特事特办的处理。 三、本次交易简介 (一)*ST太光拟以向神州信息全部股东发行股份方式吸收合并神州信息*ST太光为拟吸收合并方和吸收合并完成后的存续方,神州信息为被吸收合并方,吸收合并完成后,神州信息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并入*ST太光,神州信息予以注销。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神州信息的全部资产、负债及其相关业务。吸收合并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ST太光应当终止其现有贸易业务。 (二)*ST太光拟定向募集配套资金 *ST太光将向其控股股东申昌科技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2亿元。募集配套资金额度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25%。 (三)*ST太光将以募集配套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并购整合费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在2009年11月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后,由其下属企业昆山国投公司承接了公司原债权人部分债务,同时为支持公司运营向公司提供了部分资金,形成了公司对昆山国投公司的债务。作为本次交易并购整合费用,公司将以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及其解决模式

摘要随着香港、澳门的相继回归,中国出现了“一国两制、四法域”的格局;而中国大陆与台湾还未能统一,是否能将大陆与台湾之间的冲突称成为区际冲突,或有此一问,因为所谓区际冲突一般是指统一国家内各法域的冲突。关于这一问题,中国的状况十分特殊。中国应该采取何种区际法律冲突的模式,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关系历来相当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的冲突关系一般视为国际冲突,多援用各自国际冲突法规则解决之。自中国政府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内地与港澳的交往日增,出现了大量的冲突问题,在解决这些冲突问题时,不能单纯地将这种法律冲突作为国际法律冲突对待。在香港和澳门回归前的过渡期,两地仍分别由英国和葡萄牙政府负责行政管理。因此,在1997年和1999年以前,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冲突仍应属于国际法律冲突性质。1997年和1999年后,香港和澳门先后回归祖国,成为中国境内两个新的独立法域,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才成为现实。加之目前大陆与台湾在政治上尚未统一,对对方法律在己方域内的效力尚未相互承认,但自两岸开放至今,始终存在着大量的两岸之间的交往关系,存在着两岸之间特殊的区际法律冲突。本文试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来探求适合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关键词法域;区际法律冲突;解决模式 目录 一、中国现代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现状 三、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一)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包括同一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区际法律冲突。 (二)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了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三)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包括各法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且还有国际协定适用上的冲突。 (四)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单一国中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情况下的法律冲突。 四、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模式 (一)立法途径 1.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性质 2.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原则 3.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法域代表 4.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方式 5. 关于区际法律协议的签订步骤 (二)司法途径 1. 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主体 2. 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范围 3. 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程序要求 (三)其他途径 1. 互派学生 2. 互派考律师资格者 3. 互派司法人员 一、中国现代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 区际法律冲突概括地讲是指一国之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所谓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间范围或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由于各法域法律制度不同,具体法律规定必有不同,在调整法域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时使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就会导致不同

红筹架构上市公司案例分析(0701)

一、得利斯红筹架构及调整方案(办理了外汇登记事项) 2010年1月6日,得利斯(002330)在中小企业板上市。 (一)2004年底公司的红筹架构 其中境内自然人郑和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庞海控股为BVI公司;得利斯控股为注册地设于新加坡的原境外上市主体;“食品科技”为境内外商独资有限公司。 庞海控股的股权结构为:总股本10000股,郑和平持股69.85%,高金华持股22.29%,郑松梅持股5.72%,王建陵持股2.14%。 得利斯控股的股权结构为:庞海控股持有685,744股,持股比例为66.86%;佳福公司持有276,923股,持股比例为27.00%;邓秀萍持有41,077股,持股比例为4.01%;CONAL INVESTMENT LIMITED 持有21,897股,持股比例为2.13%。佳福公司为新加坡上市公司QAF Limited 的全资子公司,其与郑和平无关联关系;佳福公司、邓秀萍、CONAL INVESTMENT LIMITED均为得利斯控股在境外上市的战略投资者。 (二)公司为境内上市进行的架构调整 1、境外上市的战略投资者退出,2005年4月11-14日由庞海控股向佳福公

司、邓秀萍、CONAL INVESTMENT LIMITED收购其所持有的得利斯控股27%、4.01%及2.13%股权。收购资金来源为当初该等战略投资者入股资金及后来庞海控股转让食品科技股权的款项。转让结束后庞海控股持有得利斯控股100%股权,得利斯控股仍持有食品科技100%股权。 2、消除境外上市主体得利斯控股,保持食品科技的外商投资企业身份,2005年4月17日由得利斯控股公司将食品科技100%的股权以1美元的价格转让予庞海控股,庞海控股以自有资金支付。 3、将食品科技由外商独资身份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身份,2005年6月26日由庞海控股将食品科技50%股权转让与农业科技(农业科技的96.21%股权由得利斯集团持有;得利斯集团51%股权由郑和平持有)。转让作价依据为2005年5月31日食品科技的净资产值,农业科技收购股权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因之前庞海控股受让佳福公司持有的得利斯控股的资金尚有部分未支付,因此本次农业科技应付庞海控股的收购股权款,直接支付给佳福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全资子公司澳比克畜牧养殖(福建)有限公司。 4、引入高管人员持股,2007年9月24日由庞海控股将其所持食品科技50%股权中的22%的股权转让予同路人投资,农业科技将其所持食品科技50%中的47%的股权转让予同路人投资;3%股权转让给诸城市财政局下属的诸城经开。 同路人投资的股权结构为:郑和平持股90.28%;其余高管人员持股9.72%。由于同路人投资与食品科技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因此收购作价依据为实收资本折价77%;诸城经开收购的作价依据为经评估净资产值。收购方同路人投资及诸城经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5,庞海控股的其他股东退出。2007年9月28日,高金华、郑松梅及王建陵

C16056 A股上市公司海外并购实务及案例分析(上) 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进行并购时,可能涉及的政府部门包括() A. 商务部 B. 发改委 C. 国资委 D. 以上均涉及 描述:三、交易结构/政府审批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2. 并购交易谈判的本质是() A. 符合买方的战略规划 B. 各方利益诉求的平衡 C. 达成理想的交易价格 D. 完全满足一方的利益诉求 描述:二、并购谈判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 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选择并购标的时要明确买方企业的并购战略 B. 要综合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及长期发展趋势 C. 仅需考虑企业的战略规划,无需考虑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基础 D. 初步确定并购的目的和并购标的池的范围 描述:海外并购的四大原则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 标的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的并购交易的优点是() A. 较强的可控性 B. 资产以及盈利规模较好 C. 信息披露透明 D. 需要考虑更多的监管机构审批 描述:三、交易结构/标的资产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5. 并购交易涉及的利益方通常包括() A. 买方企业 B. 标的公司股东 C. 标的公司管理层 D. 标的公司员工 描述:二、并购谈判 您的答案:C,B,D,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6. 确定海外并购战略时,需要考虑的重点因素包括() A. 总体发展规划 B. 投资方向 C. 国内市场的变动及对策 D. 被并购企业的基本面信息 描述:一、并购标的 您的答案:A,B,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 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企业并购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系统。 B. 企业并购涉及到财务、法律、评估、税务等各方面的问题。 C. 企业并购是一个标准化的产品。 D. 每笔并购交易都有其独特之处。 描述:三、交易结构 您的答案:B,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中国区际私法冲突解决机制

2010年第8期(总第83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 na l ofH eilong jiang Adm inistrative C 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 w N o .8 2010 (Sum N o .83) 中国区际私法冲突解决机制 李亚凝 (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摘要:一个国家内部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被称为法域。区际私法冲突,就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既有私法之间在适用中会产生的不一致的后果,并由此而引发的法律冲突。随着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顺利 回归,以及台湾地区问题的积极解决,我国最终将形成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的格局。中国区际私法冲突存在已久,就目前来看,由于经济的互动性增强,解决两岸三地的有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愈加迫切。通过对各国立法例和中国现有立法的研究,分别在识别、反致、法律规避、程序诸方面进行讨论,最终形成区际冲突法和各法域终审法院司法实践共同解决区际私法冲突的方法。 关键词:区际私法冲突;国际私法冲突;区际冲突法;新家长主义;程序 中图分类号:DF 9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8-0117-04 收稿日期:2010-04-12 作者简介:李亚凝(1983-),男,山东德州人,2008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区际私法(P rivate Interreg iona l L a w,P r i vate In terlocal Law ),美国和澳大利亚称之为 州际冲突法 (Interstate Con fli c ts L aw),加拿大称之为 省际私法 (Pr i va te Interpro v i nc i a l L a w ),瑞士称之为 州际私法 (Interkantonals P ri va trecht),还有的国家称之为 准国际私法 (Q uasi P rivate Interna ti ona l L a w )。称谓不同,但含义却大致相同,一个国家内部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被称为法域[1]。区际私法冲突,就是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既有私法在适用中会产生不一致的后果,并由此而引发的法律冲突。不同于国际私法冲突是同一私法法律关系因各国私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区际私法冲突其着眼点在于一国国内的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 一、中国区际私法冲突概况 随着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顺利回归,以及将来台 湾地区问题的积极解决,我国最终将形成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的格局。中国区际私法冲突存在已久,就目前来看,由于经济的互动性增强,解决两岸三地的有关区际私法冲突问题愈加迫切。我国现阶段的区际私法冲突解决主要依靠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以下分别简称!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条款少,疏漏较多,虽然其后陆续颁布的相关部门法和司法解释不断补充这方面的欠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燃眉之急,但终究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自己的鲜明特点[2]: 1.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其特殊体现在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而与中国大陆的法律差异极大,这表明将来的区际法律冲突的范围与国际法律冲突的范围差不多,但鉴于这种区际法律冲突发生在一个单一制的主权国家内,特别行政区隶属于中央政府,从而避免了这种区际法律冲突演变为国际法律冲突的可能。 2.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同一社会制度下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殖民统治的历史原因而使这两个地区的法律制度完全表现为宗主国的法律制度,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承袭英国法,而属普通法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则承袭葡萄牙法而属大陆法系,显然二地之间也存在法律冲突,不仅如此还存在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3.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同属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属同一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就是说既有大陆法系内中国大陆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4.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各法域的本地法和其他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而且有时表现为各法域的本地法和其他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葡联合声明,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分别以 中国香港 和 中国澳门 的名义,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科技、体育等领域独自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 % 117%

论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的关系

论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的关系 [摘要]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同时,它们之间也存在本质的区别。这两者调整的对象并不存在交叉,可以明确区分开来。国际私法脱胎于区际私法之中,并且从其外部特征来看,两种具有许多“神同貌似”之处,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十分 微妙,区际私法是否具有与国际私法相同的性质?国际私法是否包含区际私法?这在理论上尚无定论,而在实践上又没有明确划分。本文立足于前人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之上,通过分析比较两者的联系和区别,将之明确区分开来,得出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和研究范围。本文从两者的联系和区别出发,阐述两者的关系及学术界和实务界在这个问题上的三种观点,并提 出笔者关于如何处理两者关系的见解。 [关键词]国际私法;区际私法;联系;区别 一、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联系 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之间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中都存在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 私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区际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都以冲突规范为核心。复次,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严格意义上讲都是法律适用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相似的制度,如: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等。最后,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按照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要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的规定 [1]。 二、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区别 虽然国际私法和区际私法具有众多相似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首先,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前者调整的是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而后者调整的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地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其次,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区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可以是全国统一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又可以是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但只 能是国内法。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除了国内法渊源之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国际法渊源。再次,两者的主要考量不同。区际私法的制定和实施较少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复次,两者在一些具体的规则和制度上不同。如:国际私法中国籍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而在区际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几乎不起作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般在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者适用的范围狭小,而该制度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上,在那些区际私法为全国统一

Intermost公司海外上市始末_案例分析商务指南频道风险投资.doc

Intermost公司海外上市始末_案例分析_商务指南频道风险投资当Yahoo, AOL等美国高科技企业的股票市值一日千里往上攀升时,中国的同类企业也看到了资本市场为高科技企业带来的无限商机,以中贸网为主体的因特网模式股份有限公司继在美国OTC成功上市后,又成功登陆德国柏林。2000年4月12日,因特模式股份有限公司(Intermost Corporation)在德国柏林OTC 股票市场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ITM。至此,因特模式已在国内信息企业中创造了三个第一:第一家在美国OTC上市;第一家在德国柏林OTC上市;开创中国中小企业境外多重上市的先例。因特模式总裁梁舜钧先生认为:公司取得这些成绩离不开深圳市领导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大力支持。他表示,公司将利用筹集的资金大力发展中贸网的网络业务,进军电子商务领域,推动基于国外已成熟的5种电子商务模式的中文应用,帮助企业实现网上产品销售,使中贸网()成为中国第一大经贸网站,也成为海外了解中国企业的一个“门户”。 1998年底,以深圳市中贸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主体的因特模式公司在美国OTC股票市场成功上市(股票代码IMOT)。深圳中贸信息网是美国因特模式集团成员,目前国内已有100多家上

市公司加盟中贸网,春兰集团也在不久前正式加盟中贸网。此次上市成为首家在美国第二版市场上市的中国高科技信息技术公司,从而为我国同类企业向现代资产运作方向转变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因特模式采用国际高新技术企业通行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形成了一套快速而又稳健的发展体系,以国际信息产业的最新技术为工作标准,向各类企业和组织提供优质的互联网络技术和各项网络增殖服务,“中贸网”是其建立和经营的专门商业网站,每天到访数万人次。 据称,这家企业成立于1998年7月,投入资本不足百万,但此次上市后即募得现金超过100万美元,980万股计算市值更达4000万美元以上,美国投资对其大加追捧,一天的流通量达总股本的30%。据中贸网总裁梁舜钧介绍,中贸网一年来营业额为400万元,总资产110万美元,去年销售所得50万美金,对于自己的网络公司一步到位在美国上市,梁认为其利处在于上市后完全在资本市场中运作,弊处是风险增大。记与梁先生谈论IMOT 股价时,正值比尔盖茨到深圳一游,一时间美国那边中国概念股行情看好,借了一把东风,股价不到1美元的原始股一下子攀升到5美元。就中贸网现状,能上市本来已属奇迹,上市之后,有资深人士曾认为“5元价位太贵,3至5元比较合理。”然而也许连该公司内部人员也没想到股票在一周后还能冲上10元大

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几个问题

一、引言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许多学者对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我国的历史和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外学者的意见,以期对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做几点有益的思考。 围绕“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conflictoflaws)”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特点以及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问题,纵观古今中外相关学者的著作,无不是围绕这三个问题展开的。 在研究三大问题之前,先追溯一下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历史。在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中,对法律冲突历史现象的研究不是很多,往往是一笔带过,而且对客观存在的台湾法域更是不予考虑,给人一种港澳回归前我国是单法域国家的错觉,所以对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历史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二、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历史 很多学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成立到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一直是一个单一法制国家(不 考虑台湾因素),即全国实施统一的法律,各地适用的法律 制度没有什么不同。”[1] “随着香港、澳门的相继回归,中国也成为了一个多法域的国家。”[2]53 当然也有很多学者注 明“不考虑台湾因素”,但是这极易让人产生一种错觉:我国在港澳回归以前是单法域国家,是不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这些观点不仅是对历史现象的忽视,更放弃了对历 史相关经验的研读与继承。 因此,对历史现象的研究,需要通过对客观历史事件进行科学的分析筛选,整理出反映问题的历史脉络,从而展现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历史现象的。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或者说是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3]。那么,什么是法域呢?一般来讲,法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如果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存在数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常被称为“复合法域国家”或“多法域国家”。 区际法律冲突在近代才为国人所知,但纵观我国的历史,却早在秦朝就已出现。秦统一前的中国的法律分成不同的体系。在秦始皇的努力下,中国封建社会第一次颁布了全国统一的法律:《 秦律》。但是各种以习惯法形式出现的法律体系或明或暗地抵抗着秦的主流法律体系,区际法律冲突在所难免。 秦以后的汉,认识到消除文化背景下的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不是“暴政“,而是“教化”。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春秋大一统”的思想,试图在消灭“文化割据”的基础上实现全国政治法律的根本统一。在汉民族居住地区,汉统治者确实实现了法制统一,但对于新纳入的广大周边民族,他们“要成功地对纳入中国体制的外族地区实行统治,就不得不对这些地区的法律或习俗的独立性和差异 性给予适当承认”[4]56 。值得庆幸的是,汉民族的法律远比 周边非汉族地区的法律和习惯法发达,这使得非汉族地区的统治者愿意采用汉制,或模仿汉制制定自己的法律。 试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几个问题 安 梅 收稿日期:2007-07-10 作者简介:安梅(1977-),女,新疆伊犁人,商洛学院政教系助教 (商洛学院政教系,陕西商洛 726000) 摘要:围绕“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特点以及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问题,以区际法律冲突为核心,对我国的区际私法问题进行的探讨,追朔法律冲突的历史现象,分析港澳回归后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新状态———香港、澳门、台湾、大陆四大法域并存,四大法域也呈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冲突。由于区际法律冲突的存在,影响了多法域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人民之间的正常民商事交往。为了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各多法域国家进行了大量立法和司法实践。 关键词:区际法律冲突;“一国两制”;中国特色法律冲突中图分类号:G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033(2007)03-0120-04 第21卷第3期 2007年9月商洛学院学报 JournalofShangluoUniversity Vo1.21No.3Sept.2007

最新经典企业上市案例评鉴

最新经典企业上市案例评鉴 作者:邢会强编着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 大型企业境内上市,大型企业境外上市,多地上市,红筹上市,中小企业板上市,境外创业板上市,借壳上市。 在全球金融危机阴云的笼罩下,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出口受阻,内销不畅,竞争加剧,融资不顺,生意不好做,传统制造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出路在哪里? 想创业的年轻一代,你该如何起步,才能不重蹈传统制造业的悲剧? 已创业的企业家们,你的企业该怎样前进,才能最终插上资本的翅膀? 已上市的公司高管,你该如何和投资者打交道,才能使你的市值稳中有升? 愿本书能为你揭开资本运作的神秘一角,使你找到你要的答案。 前言:这是一场前所未有的造富运动 民营企业境外红筹上市 新东方上市:打破中国教育业在美国上市零纪录 无锡尚德上市:中国太阳能第一股 江西赛维上市:公司创办不到两年即成功上市 玖龙纸业上市:在低利润行业创造出了高利润率 碧桂园上市:缔造中国内地女酋富 阿里巴巴上市:中国市值最大的互联网公司 巨人网络上市:这是一个比房地产更能暴富的行业 携程、如家上市:他们在7年内制造了两家上市公司 锦江酒店上市:H股直接上市 百丽上市:搅动零售业一池春水 波司登上市:三十年磨一剑 小肥羊上市:中国火锅第一股 多地上市 中国工商银行A+H上市:有史以来全球最大IPO 国航上市:一波三折,三地上市 大型企业境内上市 金钼股份上市:成立不满3年,上市获特批 中国太保上市:未能连续3年盈利,特批上市 紫金矿业上市:0.1元面值惹争议 中小企业板上市 三全食品上市:三全与思念的资本较量 报喜鸟上市:一个温州民企的嬗变历程 粤传媒上市:中小企业板迎来首只传媒股

我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研究综述

丛Q!Q2:2Q!Q全童三墨:墅鎏皇鲨兰Q!Q生Q兰塑我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研究综述 口陈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60) 摘要:”一国两制三法四域”的中国面临着复杂而广泛的司法协助难题.本文深刻剖析了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和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打造有中国特色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具体制度。 关键词:区际司法协助一国两制协助模式 一、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涵义 目前,关于区际司法协助的概念,我国法学界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区际司法协助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就诉讼文书的送达、证据的调查与取证、诉讼的移送管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逃犯的移交等各类司法事务,相互提供便利、相互合作的活动。由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成立,造成了我国新的政治法律格局,我国学者将之精辟概括为”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即在一个中国内部,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内地法律属社会主义法系,澳门和台湾法律属大陆法系,香港法律属英美(普通)法系,全国分为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独立的法律适用区域。因此,我国现实存在的区际司法协助,完全有别于国际司法协助和单一法域内的司法互助,它是”一国两制”政治框架和多元司法并存条件下的产物,其前提是实行不同社会制度的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司法独立,其基本涵义是指实行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在司法方面的相互协助。 二、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现状 从”一国两制”战略构想的提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出台与实施,再到内地与香港、澳门一系列成功的司法协助实践,如涉港澳个案协查,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开展了广泛而卓有成效的区际司法协助,为维护我国整体及各法域的法律秩序,保障适用法律的一方有效地实现法律的权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民商事合作方面,双方互相协助送达司法文书,相互承认与执行生效的仲裁判决,为两地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毕竟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背景下,双方因”各自为政”导致司法协助的进展状况相对而言仍然比较缓慢而滞后。从刑事司法领域来看,香港回归已经十几年,内地与香港之间还没有签署一个有关刑事司法互助的安排,特别是在相互移交逃犯问题上,双方代表进行了数年的磋商,但至今还没有正式签署合作安排。在民商事方面,虽然双方于1999年就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2003年就仲裁裁决、2006年就协议管辖的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上达成了一致,但是,实际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当事人将生效的裁决或判决,提请被执行人所在法域的法院执行时,被执行人总会提出种种抗辩理由,致使执行活动陷入困境。申请人不得不重新起诉,从而造成大量的重复诉讼。 三、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特征 (一)基本法为司法协助设定总体框架,具体事宜由当事方协商解决从立法的技术层面来看,《基本法》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用了”可”的或然性判断,应认为是对我国区际司法协助总体架构的设定,将要不要开展司法协助和如何开展的问题留给当事方”通过协商”去解决。这一立法精神表达了国家在处理不同法制区司法互助关系上的基本态度,具有宏观指导和全局协调的意义。在解决微观上的具体合作事宜时充分尊重各方的意志,按照平等协商、互利互惠的方式依法进行。很显然,这里的”依法”是对各法域间及时签订”司法协助安排”的一种期待,意在用指导性规范来推动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制化进程。而更深层的含义还包括,与内地开展司法协助的范围、方式,双方签订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是特别行政区在高度自治下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一种自由选择,属于《基本法》赋予特别行政区的一种特殊权力,内地和其他法制区域必须予以充分尊重。同样。特别行政区也必须尊重内地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权力。 (二)协助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上位调整 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客观存在,是由不同地区间法律差异较大和解80 决冲突机制的排斥性无法得到上位法调整所决定的。我国不存在调整区际司法协助关系的上位法,同时,参与合作的主体是单独司法区,相互间法律地位平等,任何法域都不得通过行政命令或司法指令的方式来要求其他法域就司法事务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所以,也无法通过共同的上位司法权来进行协调。此外,虽然合作的具体要求往往是由某一方首先提出,但是,这种司法活动并非单方行为,不具有一方祈求或另一方恩赐的性质,而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以权利义务均衡负担为条件,以国家利益和地区利益相一致为原则。 (三)地区间法律差异明显,进行机制构建难度较大 要构建”一国两制”条件下的区际司法协助机制,因法律制度差异明显,法治文化背景复杂,又没有先例可循,其难度之大可以想象。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原有的经济、社会制度不变,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这一基本政治架构下,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的司法协助,既不能采用联邦制国家实行统一由最高法院终审的模式,也不能简单借鉴两个德国统一后依照民法法系传统重新构建统一司法体制的实践。很显然,这方面的问题是如何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依据”一国两制”原则,建立区际司法协助的新模式,不仅要在体制上有所创新,还要比现有国际司法协助机制更为广泛、灵活和务实。 四、对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完善 (一)应扩大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的范围 司法协助范围素有宽窄之争,由于区际司法协助并不涉及主权问题,为了更妥善地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区际司法协助范围应该宽泛一些。中国区际司法协助应该包括民事、商事、刑事、行政司法协助四大类别,区际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应该包括司法文书相互送达、协助调查取证、相互承认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代为执行某些强制措施(搜查、扣押、冻结帐户、没收财产)、相互提供公证、相互提供法律情报资料等项内容。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应该包括相互协助缉捕和遣返罪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为其他法域的刑事诉讼活动提供服务性的协助(包括司法文书送达,代理询问证人、嫌疑犯,移送证据,委托勘验、鉴定)、被判刑人移管等项内容。区际行政司法协助可以包括各法域的海关相互合作打击走私活动。税务机关相互提供帮助,进行税务审查等。 (二)对现有区际司法协助具体内容的完善 对我国现有区际司法协助具体内容的完善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一国两制”原则 首先”一国两制”是解决我国不同法域间所有法律问题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具有统管全局的作用,区际司法协助是一国的内部事务,没有任何国际属性,应始终不渝地把”一国两制”作为总的指导思想,用它来统揽整个机制的设计和指导合作实践的进行。其次,在对”一国两制”原则进行辩证分析时,必须深刻理解”一国”是实行”两制”的基本前提和政治基础,具有国家主权的特殊本质;”两制”是对”一国”内两种不同社会制度共存共荣的高度概括,体现为维护国家统一的策略原则。如果缺少”一国”这个前提,就不存在有实际意义的”两制”,同时,倘若没有”两制”的存在,没有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也不会产生法域间的法律冲突问题。 2.相互尊重原则 在个案的具体协助中,要十分尊重对方的合理意见,只要协助请求符合请求方的法律并在客观上能够合作的,就应当积极接受这种请求并尽快付诸实施,通过切实而有效的司法互助行动来增进相互间的共识和信任。 3.主动合作原则 万方数据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