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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一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质量、速度和效益,全面构建和谐工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土地、环保、安全、节能、市场准入等政策;

(二)能够有效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

(三)能够促进经济社会谐调发展,改善民生;

(四)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能够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谐调发展;

(六)能够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利于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投产、续建、新开工项目分类管理。投产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建成投产(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监管和协调。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项目办)承担省政府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各省辖市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本辖区内省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省政府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各省辖市政府、省行业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拟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进行谋划和筛选,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报送省大项目办;

(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初,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有关单位就所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形象进度和外部建设环境等方面,向省政府递交《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责任书》。省大项目办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对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选择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省辖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单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所辖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加强投资主体履约行为的监督;积极鼓励、引导、支持非政府资金进入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域。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积极推行“代建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主体应依法及时成立项目法人,注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法人代表和项目建设负责人名单报省大项目办备案。项目法人必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和廉政建设等方面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管理和审批权限,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不得随意简化或增加。

第十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通过招标确定。需邀请招标或有特殊情形不适宜招标的,报省政府批准。

(二)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由省大项目办全面负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执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河南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评标专家应从省重点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等招标投标信息,除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要在“河南重大项目建设网”(http: //https://www.sodocs.net/doc/b819124671.html,)上发布。

第十一条省政府要求办理开工报告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到省大项目办办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条件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体网络进度计划和当年年度、月度计划,及时报省大项目办、省行业主管单位和所在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既定网络计划,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大项目办同意。

第十三条加强省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分别做好投资计划下达和资金组织调拨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加强对项目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省大项目办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未经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确需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到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建成、试生产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上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省行业主管单位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大项目办或报请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省政府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应进行后评价,由项目法人委托咨询单位提出评价报告,并分别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行业主管单位和省大项目办备案。

第十八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报省大项目办审查、存档。建立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库,由省大项目办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省大项目办建立全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渠道,全面掌握省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为省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省行业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实行专人负责,加强信息管理,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信息。

第二十条省国土资源、环保部门每年预留一定额度的全省年度土地利用和环境容量计划指标专项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并建立专有服务通道,实行一站式办公。

第二十一条各级电力、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物资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争取国债、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时应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倾斜和支持。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省预算内资金用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各部门应主动向金融机构推介省重点建设项目,向社会发布省重点项目建设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省发展改革部门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给予支持;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省银监局应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省级各单位在安排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时,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贷款贴息的有关规定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倾斜。

第二十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本省政策性收费有浮动区间的按最低取费;可减免的,予以减免。

第二十六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外部环境辖区负责制,各省辖市政府应采取措施,消除对项目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卖建材、强揽工程等行为,协助项目法人按照国家省市标准足额兑付征地拆迁补偿款。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省大项目办负责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省大项目办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或联合有关方面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经常性、全方位督导检查。

第二十八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稽察制度。重点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察,对项目建设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察结果报省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效能监察制度。省监察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加强对有关省辖市政府和省有关单位落实省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效能监察,严厉查处各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法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管理、使用以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对被挪用、截留的项目建设资金,由省审计、监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追还。

第三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建设的宣传,对项目建设情况以及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及时宣传报导,对影响项目建设的现

象及时曝光。省重点项目建设应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一)省大项目办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质量优、进度快、环境好、安全生产达标等的市县政府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表扬,一年中两次以上被通报表扬或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优秀的省辖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省政府对其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优先安排。

对投资有节约,质量、造价、工期、安全及技术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法人和有关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列入“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红名单”,向全社会公布。

(二)省大项目办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慢、质量低、环境差、资金不落实、管理混乱等的市县政府和有关单位,视情况进行督办整改、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的省辖市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向省政府书面检查,并采取强力措施限期整改。一年内被黄牌警告两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省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责任目标的,省政府暂停其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安排。

对一年内连续两次被黄牌警告或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法人和有关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列入“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其进入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市场。

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处理。

(三)省政府每2年举行一次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总结表彰活动,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推荐为河南省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并追回已享有的各项优惠条件: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建设目标;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服从本办法所规定条款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由省大项目办负责管理。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项目,由省辖市政府或省行业主管单位推荐进入储备库。入库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可享受与省重点建设项目同等的优惠条件。但自入库之日起2年内不能开工的,从储备库中除名,并不得再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储备相关情况按要求向省政府汇报。

第三十五条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项目开工时按有关规定储备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管理,用于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省大项目办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政〔1993〕63号)同时废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二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国有资金安全,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稽察机构依法监督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省级及以上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主权外债投资、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重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四)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或省政府授权稽察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机构,负责组织稽察,并指导全省稽察工作。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机构。

第五条稽察机构履行职责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稽察人员由国家公务员担任,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派出。

第八条稽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不得在执行公务中泄漏国家机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稽察人员进行稽察时,与被稽察单位和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严重失职、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稽察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稽察工作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二条稽察机构有权对以下单位进行稽察:

(一)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有关业务中介代理机构;

(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稽察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项目的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投资控制情况;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情况;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建设环境等。对推行代建制建设项目的稽察内容同上。

第十四条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稽察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伪造、毁灭。

第十五条稽察人员有权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场所及对信息系统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问题。

第十六条稽察人员可以向财政、土地、环保、审计、税务、工商、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了解与稽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可以查询被稽察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银行账户,并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资料。

(三)根据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稽察结束后,稽察人员应当与被稽察单位及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五条稽察机构应及时将稽察结果呈报省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稽察结果采用印发稽察报告或者稽察意见、下发整改通知、通报等文件形式通知项目管理的有关地方和部门。稽察人员对稽察事实和稽察报告负责。稽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稽察机构应当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二十七条被稽察的地方、部门、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省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省政府的授权和职权,可以根椐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项目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项目建设、参建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省政府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应移交其他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理。

第三十条被稽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各省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河南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建立项目申报、评审、扶持、验收和评价等工作机制,依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是指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共同设立,以我省县域内县级二级乙等以上非营利性综合医院具有一定医学技术水平或具有一定潜力的临床专科为范围,以促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临床技术创新、适宜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提升我省县域县级二级医院(乙等及以上)综合救治能力为目标,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的临床重点专科能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及省以下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和有关县级医院开展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遵循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扶先助强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淘汰退出的机制。 第五条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鼓励市级和县级财政补助、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成立河南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我省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进行专项资金的论证、设立、安排、使用和管理等重大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有关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相关处(室)有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一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质量、速度和效益,全面构建和谐工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土地、环保、安全、节能、市场准入等政策; (二)能够有效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 (三)能够促进经济社会谐调发展,改善民生; (四)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能够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谐调发展; (六)能够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利于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投产、续建、新开工项目分类管理。投产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建成投产(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监管和协调。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项目办)承担省政府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各省辖市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本辖区内省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省政府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各省辖市政府、省行业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拟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进行谋划和筛选,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报送省大项目办; (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河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河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施工是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是事故的易发、多发环节,近年来,在危大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少较大重大建筑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切实加强危大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较大重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切实掌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规定》对危大工程施工中前期保障、专项施工方案、现场安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内容全面、规定具体,具有很强针对性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规范和加强危大工程管理重要依据。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安全监督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全面掌握《规定》的内容,吃透核心要义、熟知具体实施工作流程,利用安全知识竞赛、宣传画册、实物现场展示,微信发布解读等多种形式,强化对《规定》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执行《规定》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切实把《规定》宣传好、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 二、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规定》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要把危大工程实施中执行《规定》情况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今后监督检查重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深化细化检查内容,建立危大工程专项台帐和隐患台帐,掌握危大工程实施动态情况,督促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和相关单位全面落实责任和措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规定》真正在项目实施中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危大工程施工风险。 三、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惩治不执行《规定》的违规行为 《规定》对工程建设主体各方违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切实增强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增强监督效果,不能以感情代替执法,不能以整改代替处理,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要敢于亮剑,不循私情,严格依法办事,不能直接执法的要及时进行案件移交,以此倒逼企业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有力震慑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25日 附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建设部第13号令《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安全监督是确保施工企业具备与其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和生产能力,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河南省建设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设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房屋维修的各类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接受安全监督,只有在取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部门认可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各市、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市、地建设施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做好工程项目的动态管理和检查。 第六条施工安全管理是建筑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要和工程管理的其它部门相互协调,并主动取得同级劳动部门的支持,做到安全操作,文明施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第七条企业到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须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的《安全资格证》; 2、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员的专业技术证书和安全培训证书;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该工程施工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 5、拟进入施工现场的重要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使用年限及安全自检技术资料; 6、特种作业人员和施工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7、主要安全防护设施数量及采购计划。 第八条工程项目施工办理安全监督程序,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通过自查、自评并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表,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向所在市、地安全主管部门申报。 1、接到企业申请后,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内容逐项审查,并进行必须的现场考核,合格后予以批准。 2、中央及外省来豫企业,一律到施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格证0,否则不许办理开工许可证。 3、企业工程项目经理在办理安全监督时应向建设安全主管部门预交工程总造价3‰ 的安全保证金(保证金数额最低3000元,最高5万元)。 第九条凡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工程项目施工期无死亡事故,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达标合格,全部退还安全抵押金。凡施工现场管理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定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现场行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河南省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河南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河南省水利厅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河南省水利厅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机构是指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检测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的按照其职权负责对工作现场进

行具体实施和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现场机构及人员要求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成立完善的现场机构: (一)项目法人的组织机构。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成立合理的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包括:综合管理部门、计划合同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环境移民管理部门等,根据项目的类型和规模可适当进行合并或增加,并明确其职责。 (二)监理单位的现场机构设置。监理单位应在其所监理的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成立现场监理机构,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项目法人委托的任务以及监理单位的自身情况选择建立职能型模式、直线型模式、直线-职能型模式、矩阵型模式中的一种机构组织模式。 (三)施工单位的现场机构设置。施工单位在所承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成立项目部,并成立合理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综合管理部门、计划合同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质量及安全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治安保卫管理部门、物机管理部门等,根据项目的类型和规模可适当进行合并或增加,但职责必须明确。 (四)设计单位的现场机构设置。设计单位应在其所负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 工管理,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推动全省建设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河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安全检查实施细则》、《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评选,以“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申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市场行为、工程安全技术资料和工程现场综合情况进行评选。 第三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各省辖市建筑业协会择优推荐,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

第四条申报“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的项目,其安 全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申报“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的项目,必须 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2.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手续,并按要求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且持有有效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经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4.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申报“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策 划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活动中得到落实。 5.新开工工程,具有一定工程规模:公共建筑工程单体建 筑面积在20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一次性开发总建筑面积在50000 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工业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在5000 万 元以上。 第六条“省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工地”的申报程序: 1.各市建筑业协会按申报条件推荐本区域的“省安全文明 标准化建设工地”项目。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中实施台账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14〕61号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中实施台账管理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中实施台账管理的通知 豫交文〔2014〕61号 各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各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建设市场更加规范有序,有效推动我省交通重点项目建设,省厅决定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台账、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创优基金管理台账、分包管理台账、施工进度管理台账、竣工验收管理台账、农民工工资管理台账、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八项“动态台账”管理。现将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台账管理相关表格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要求,制定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 一、责任主体 1.《重点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台账》以重点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分级建立,并每月25日前汇总归档。 2.《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台账》以重点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为责任主体分级建立,并每月25日前汇总归档。 3.《重点建设项目创优基金管理台账》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立,每季度第三个月的下旬25日前汇总上报项目主管单位核查备案,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台账基础上建立奖罚流水账。 4.《重点建设项目分包管理台账》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分包管理台账,定期对分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汇总上报;项目主管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单位上报分包情况进行审核,并于每季度第三月的下旬25日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24 •【字号】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 •【施行日期】2017.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初步设计质量,控制投资,提高效益,我委制订了《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4日附件

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水平、质量和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设计深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项目、单纯购置性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对项目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外,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 第七条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由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六个办法八项台账”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六个办法八项台账”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14.06.24 •【字号】豫交文〔2014〕399号 •【施行日期】2014.06.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六个办法 八项台账”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豫交文〔2014〕399号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第一季度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观摩点评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省厅下发“六个办法、八项台账”落到实处、起到实效。根据《关于对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六个办法、八项台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省厅于2014年5月26日至6月6日成立了两个督导检查组,对全省18个高速公路、5个干线公路、4个内河航运、2个运输场站,共计29个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督导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整体情况 总体看来,大多数重点项目能够按照省厅文件和宣贯会议的要求及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了宣贯和学习,各参建单位基本掌握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能够结合自身特点把各项工作分解到相关业务部门,明确了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积极

落实各项工作;能够按照省厅的要求及时编制各项台账,推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转,形成管理闭合,进一步提升了标准化管理水平。但仍有部分项目宣贯不彻底、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个别项目制定的台账停留在“流水账”阶段,没有针对台账中的每一项内容建立完善相关资料,存在数据不准确、缺项漏项、整改不到位等问题。 此次检查,29个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均积极开展宣贯学习,其中高速公路项目相对贯彻落实较好。在18个高速公路项目中,15个项目层层宣贯、细化责任,3个项目部分宣贯不到位;“八项台账”15个项目建立齐全,3个项目部分台账未建立。干线公路项目5个,4个项目宣贯、细化责任,1个项目由于大部分路段未开工不具备检查条件;“八项台账”所涉及方面3个项目建立齐全,1个项目部分台账未建立。内河航运项目4个,3个项目宣贯、细化责任,1个项目宣贯不到位;“八项台账”所涉及方面均建立相应台账。运输场站项目2个,组织开展学习,所涉及相关台账已建立,但对省厅下发部分办法、台账,理解不透彻、执行不到位。 二、好的做法 一是层层开展落实。如三淅高速卢西段、西寺段项目,多次就贯彻落实“六个办法、八项台账”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公司机关、各标段、各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进行了封闭培训和闭卷考试,从现场随机询问情况看,三淅高速各参建单位基本能够领会“六个办法、八项台账”的精神和要求,按规定编制了各项台账,落实效果较好。驻信改扩建项目、德商、南林高速项目,出台相关文件,成立了“六个办法、八项台账”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分工,制定了项目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的“点、线、面”工作法和“跟踪、检查、处罚、问效”的四梯次落实制度,推动“六个办法、八项台账”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沱浍河航运大青沟及浍河段、沱河段工程,采取宣贯会、发放资料、业务培训等形式广为宣贯学习,通过印发培训资料,分类别强化对各责任人专项培训,适时进行业务指导,提

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 7起重吊装工程; 8悬挑式脚手架、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 9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

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 (二)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深基坑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四)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五)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首次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六)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工程施工台帐,每周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二)监理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检查,并对总包单位开具的隐患整改单及整改情况予以确认。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经常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定期将由监理签证的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工程施工的信息畅通。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全市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重大危险工程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和过程控制;检查现场实物与内业资料的相符性;检查监理单位

河南省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 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和粮食增产任务,根据《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的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建设管理。 第三条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由中央和省、省辖市、县(市、区)共同投资建设。根据各县(市、区)在《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河南省实施规划》中承担的粮食增产任务,按照钱粮挂钩的原则,安排相应的建设任务和投资。 第二章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条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包括排灌沟渠、地埋管、桥涵闸、集雨蓄水设施、机井配套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土地平整、机耕道、农田防护林、积肥设施等; (二)良种科研繁育体系建设,包括农业科研体系、粮食作物国家制种基地、良种繁育基地、育秧大棚、工厂化育秧设施等,改善育种科研实验室条件、制种田基础设施条件以及配套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等;

(三)县级农机、植保、土肥、种子质量检测、水利等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包括购置示范样机、测试、培训、监理等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病虫观测场、试验检测化验室、地力墒情监测点、储藏室等设施以及配套仪器设备配置,排灌实验设备设施等。 (四)农田面源污染治理工程和农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建设,包括生态拦截工程、人工湿地、县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站建设及配套仪器设备等。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申报。每年第四季度初,根据国家通知精神,依据国家新增1000亿斤粮食河南实施规划和上年度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水利、农机部门确定各县(市、区)投资控制规模,联合下发关于上报年度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建议计划的通知。各省辖市根据通知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以县为单位将本市的建议计划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水利厅、农机局,同时,各县编制实施方案(草案),连同建议计划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厅、水利厅、农机局将建议计划和实施方案(草案)汇总后,提出全省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体系年度建议计划和全省的实施方案,并将资金请示和建议计划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水利部审批。 第六条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根据省转发(国家)下达的资金计划,各项目县修改完成县级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要按照集中连片、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按需安排的原则,不准将资金在各行业之间搞平均分配。必须明确项目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和粮食增产目标等,建设地点要细化到乡镇、村,落实到地块,并与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国土部门确定的当年建设任务、建设地点等进行衔接,避免重复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主要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单项设计,编制施工图等。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09.30 •【字号】豫教科技〔2014〕129号 •【施行日期】2014.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重 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教科技〔2014〕129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保证项目研究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教科外[2003]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

2014年9月30日附件 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加强基础研究、开展原始性创新与前沿探索,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设立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为加强科研项目的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根据国家及我省科研项目和财政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下称“重点科研计划”),支持我省高校在自然科学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交叉领域开展科学和技术研究。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我省高校学科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优先支持支撑我省重要产业行业的科技需求。 第三条重点科研计划按照研究类别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软科学研究三类。 第四条成立“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下称“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技处,成员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重点科研计划项目组织与管理。项目申请、立项评审、结项等全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6.18 •【字号】豫政办〔2020〕23号 •【施行日期】2020.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20〕2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8日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

第四章项目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当在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者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河南地区建筑项目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

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申请领取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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