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

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2.07.05

•【字号】豫环办〔2022〕44号

•【施行日期】2022.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

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环评服务保障,全力支持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既有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就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

(一)切实做好开发区放权赋能。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2022年推动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要求,因地制宜推动省辖市级建设项目(“两高一危”项目除外)环评审批权限向开发区下放。对于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要抓紧放权到位;对于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要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延伸服务窗口,建立领办代办服务制度等方式,最大限度为区内企业提供便利。

(二)进一步扩大环评文件告知承诺范围。结合我省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经验,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利、基础设施、交通等项目以及位于市级以上产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的酒类制造、卷烟制造、木材加工、金属制品等工业项目纳入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范围。具体实施清单见附件1。

(三)推进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按照省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根据各地申请,第一批在信阳光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等9个开发区(开发区名单见附件2)实施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具体改革内容是:开发区内除了“两高”、矿山开采、核与辐射以及不属于《河南省产业园区环评审批重点行业名录》的项目,若项目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可简化为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常规审批方式。后续试点名单将适时更新。

(四)扩大打捆审批范围。对位于同一省辖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可打捆开展环评,建设单位可编制一个环评文件,一并报批;也可以编制多个环评文件,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评估、审查。

(五)简化建设项目总量管理。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和保供煤矿项目的环评审批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二、精准服务,全力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

(一)加强区域环境准入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广泛深入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在重大投资项目选址中的应用,对招商引资项目、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要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

(二)做好重大投资项目服务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工

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能源等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建立省重点项目、“三个一批”重大项目、生态环境部“三本台账”项目、灾后重建项目等重大投资项目环评管理台账,动态更新,跟踪调度,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环评编制及审批进展情况等;进一步健全提前介入、跟踪服务机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项目落地选址关注问题、委托第三方编制环评注意事项、环评办理的程序规定等,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推进环评,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鼓励采用“环评审批服务单”(附件3)、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等形式,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三)实施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即报即受理即转评估,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组织、指导有审批权限的开发区使用全省统一的环评审批系统,加快实现全省各级环评审批“一网通办”“一次不跑”。

(四)发挥专家优势解决技术难题。加强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的应用,切实发挥技术评估机构和行业专家优势,对建设单位的咨询即收快办,及时予以回复或组织远程会诊,协助解决项目环评技术难题。

三、依法监管,为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保障

(一)切实守好审批底线。项目类型、选址、布局、规模等要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法定规划;项目要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位于环境质量未达标区的,其措施要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对事关群众权益、涉及环境敏感区、环境风险大的项目,要对法定保护区、各类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重点分析。环评文件要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结论明确合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常态化

环评文件复核,提升审批质量;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环评批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落实到位。省厅将对重大投资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抽查,将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相关突出问题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

四、强化保障,推进各项措施落实见效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工作自觉,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工业项目落地见效。要成立服务重大投资项目建设专班,及时研究推进工作中的问题,总结经验,持续改进,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从环评文件编制到环评审批全过程服务。请各地及时报送支持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做法经验及典型案例,省厅将予以宣传推广;开展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的各开发区每年年底将试点工作情况报省厅。

附件1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2022年版)

附件2 实施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的开发区名单(第一批)

附件3 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单参考样式

2022年7月5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 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2.07.05 •【字号】豫环办〔2022〕44号 •【施行日期】2022.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 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环评服务保障,全力支持企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既有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就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通知如下: 一、深化改革,进一步优化环评管理 (一)切实做好开发区放权赋能。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2022年推动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要点》的要求,因地制宜推动省辖市级建设项目(“两高一危”项目除外)环评审批权限向开发区下放。对于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要抓紧放权到位;对于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开发区,要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延伸服务窗口,建立领办代办服务制度等方式,最大限度为区内企业提供便利。

(二)进一步扩大环评文件告知承诺范围。结合我省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试点经验,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利、基础设施、交通等项目以及位于市级以上产业园区、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的酒类制造、卷烟制造、木材加工、金属制品等工业项目纳入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审批范围。具体实施清单见附件1。 (三)推进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按照省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根据各地申请,第一批在信阳光山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等9个开发区(开发区名单见附件2)实施入园项目环评改革试点。具体改革内容是:开发区内除了“两高”、矿山开采、核与辐射以及不属于《河南省产业园区环评审批重点行业名录》的项目,若项目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可简化为报告表,审批方式仍采用常规审批方式。后续试点名单将适时更新。 (四)扩大打捆审批范围。对位于同一省辖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可打捆开展环评,建设单位可编制一个环评文件,一并报批;也可以编制多个环评文件,由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评估、审查。 (五)简化建设项目总量管理。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和保供煤矿项目的环评审批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二、精准服务,全力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审批 (一)加强区域环境准入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广泛深入推进“三线一单”成果在重大投资项目选址中的应用,对招商引资项目、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要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 (二)做好重大投资项目服务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2.08.09 •【字号】豫环文[2012]143号 •【施行日期】2012.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的通知 (豫环文〔2012〕14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环境监察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效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点污染源实施环境监督检查、环境违法行为调查、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它行政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是指由国家、省和省辖市级(含省直管试点县,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示的重点监控企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全面核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监察职责 第六条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全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督查和考核。 省辖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市管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负责市辖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督查和考核。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 第七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实行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责任制。每年签订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目标责任书,明确监管任务和要求,明确监管的主管领导、分管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并在本级环境监察网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监察要求 第八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年度、季度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第九条省辖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对市管区域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对市辖区域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每季度现场督查不少于一次;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每月现场检查不少于一次(当年新增国控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2.05.31 •【文号】环环评〔2022〕39号 •【施行日期】2022.05.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环环评〔202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现就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提高站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财经委会议等重要精神,深刻认识稳经济、扩内需的重要意义,心怀国之大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 (二)优化审批,提高效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从环评文件编制到环评审批的全过程保障,不断优化审

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环评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批效率,便民惠企。 (三)守住底线,强化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履职尽责,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守住依法依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确保重大投资项目不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统筹,做好协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畅通信息渠道,与重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为基层和企业做好指导服务,形成推动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合力。 二、做好环评服务 (五)建立环评管理台账。生态环境部持续完善环评审批“三本台账”(国家、地方、利用外资等三个层面重大项目台账),积极服务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摸清底数,参照“三本台账”内容和格式,建立重大投资项目环评管理台账,重大投资项目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范围执行。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能源等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台账,定期跟踪调度,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和环评编制及审批进展情况。 (六)指导优化简化环评文件编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建设单位运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对照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做好项目前期方案论证,优化选址、选线,预防出现触碰法律底线的“硬伤”。指导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的入园建设项目,简化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指导建设单位共享共用当地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和产业园区的环境监测数据,便利环评文件编制。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简化优化编制内容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05.25 •【字号】豫环文〔2016〕174号 •【施行日期】2016.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6〕17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环保局:为深入贯彻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保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办环评〔2016〕14号),进一步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产业园区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切实发挥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对优化园区空间开发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改造的指导约束作用,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深入推进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应在编制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的同时,同步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准或实施的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在定位、范围、布局、结构、规模等发生调整或者修订的,要在原规划环评的基础上,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在调整规划报批前,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工作。 (二)加快推进产业园区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产业园区规划实施超过5年的,且不涉及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组织开展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环保部门审核;对审核中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产业园区及时进行整改,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是修订规划的建议。 二、切实提高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 (一)进一步规范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编制机构。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部门或开发部门是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编制主体,自行或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级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4)等开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在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时,应优先选择业绩良好、具有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且报告书资质满三年的环评机构或者环保部及我厅推荐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机构。其中,涉及医药、石化化工、印染、电镀、冶炼、酿造、皮革、造纸、涉重金属等重污染定位的产业园区,其规划环评应优先选择业绩良好、具有相应行业类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且资质满三年的环评机构编制。 (二)实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清单管理”。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应采用清单形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天瑞煤化工绿色智能低碳环保装备大型化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天瑞煤化工绿色智能低碳环保装备大型化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2.07.08 •【字号】豫环审〔2022〕44号 •【施行日期】2022.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天瑞煤化工绿色智能低碳环保装备大型化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豫环审〔2022〕44号 汝州天瑞煤焦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66211290R)上报的由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天瑞煤化工绿色智能低碳环保装备大型化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并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汝州市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一、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二、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焦化行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要求进行建设,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煤焦制样室废气、筛分及粉碎机室废气、出焦废气、机侧废气、干熄焦除尘废气、焦转运站废气、筛焦楼废气、贮焦槽废气、焦炉燃烧烟气、硫铵干燥尾气、脱硫再生尾气、焦化废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等经相应治理设施处理后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5-2020)表1标准要求;制酸单元尾气经处理后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化产车间、冷凝鼓风单元各贮槽,制酸单元凝缩塔、油库区各储槽等放散气通过放散气压力平衡控制系统接入煤气鼓风机前负压煤气管道,不外排。项目原料煤采用铁路运输,其他物料应尽可能采用清洁能源方式运输,同时应加强各产生无组织废气排放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2. 废水。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利用”的原则设计建设废水收集处理系统。项目各类废水经分质处理后,浓水处理系统产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活垃圾焚烧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活垃圾焚烧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6.06.23 •【字号】豫环文[2016]220号 •【施行日期】2016.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生活垃圾焚烧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6]22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郑州航空港区市政建设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工作,统一管理尺度,引导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省环保厅组织编制了生活垃圾焚烧、合成氨、电镀、建筑陶瓷、屠宰、啤酒、送(输)变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原则要求(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优化项目选址,提出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绿色发展。

国家、省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1.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原则要求(试行) 2. 河南省合成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原则要求(试行) 3. 河南省电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原则要求(试行) 4. 河南省建筑陶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原则要求(试行) 5. 河南省屠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原则要求(试行) 6. 河南省啤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原则要求(试行) 7.河南省送(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原则(试行)(略) 2016年6月23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2012)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4.18 •【字号】豫环文[2011]72号 •【施行日期】2011.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化工 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环文〔2011〕72号) 各省辖市及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促进我省化工行业加快结构调整,实现节能减排,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污染防治、风险防范的水平,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省环境保护厅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河南省化工项目环保准入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引导全省化工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依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结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29号)的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政策与投资 1、化工项目的建设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执

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积极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应符合准入条件和集中布局的要求;严格控制产能过剩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以及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和清洁生产水平低的项目建设;禁止建设属于国家和我省明令淘汰生产工艺、产品的项目以及危及生态环境及人类健康安全的项目。 3、新建化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主要是工程投资,不含土地费用)须在3000万元以上,且不得分期投入;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在5000万元以上;单纯混合、分装、复配类化工项目及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可适当放宽,但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对排污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或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化工项目。对确需建设的,应按主要污染物总量等量替代原则,先行关停淘汰落后的产能。 二、厂址选择 5、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有合理的排水去向。符合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主导产业和规划环评要求的新建及异地改扩建项目,应进入产业集聚区或专业园区。 6、在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化工项目;已经建设的,应该按照保护区规划及相关规定,限期迁出。 7、涉及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项目,不得在黄河、淮河干流及其它具有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河段两侧1.5公里内建设。涉及南水北调干渠的项目选址,应严格执行国家南水北调总干渠水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8、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化工企业。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现有企业,若原址不符合规划的功能要求,或者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禁止在原址改扩建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阳至罗山高速公路原阳至郑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阳至罗山高速公路原阳至郑 州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05.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阳至罗山高速公路原阳至郑州(兰原高速至连霍高速)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黄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G7WJ20L)上报的由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编制完成的《安阳至罗山高速公路原阳至郑州(兰原高速至连霍高速)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是《河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21-2035)》安罗高速的组成部分,《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

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向沿线新乡市、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三)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四)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施工期应加强扬尘管控,物料拌合站位置、粉状筑路材料堆放地点远离环境敏感点;沥青拌合站采用全封闭沥青搅拌设备,沥青烟气经净化后排放,其他拌合站封闭并配备袋式收尘器;施工场地采取设置围挡、路面硬化、物料覆盖、洒水抑尘、车辆清洗及密闭运输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施工期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运营期,服务区餐饮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要求。 2. 噪声。施工期应加强施工噪声监管,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设置隔声屏障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和受保护动物的影响,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采取安装隔声屏障、隔声窗等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对敏感点的影响;加强运营期噪声跟踪监测,出现噪声超标应采取降噪措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郑州至南阳高速郑州至许昌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郑州至南阳高速郑州至许昌段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2.09.28 •【字号】豫环审〔2022〕69号 •【施行日期】2022.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郑州至南阳高速郑州至许昌段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豫环审〔2022〕69号 河南省郑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9H1KFE9L)上报的由北京中气京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郑州至南阳高速郑州至许昌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是《河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2021-2035)》的组成部分,《报告

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在10个工作日内,向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许昌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三)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四)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施工期应加强扬尘管控和施工机械尾气管控,物料拌合站位置、粉状筑路材料堆放地点远离环境敏感点;混凝土拌合站封闭并配备袋式收尘器;施工场地采取设置围挡、路面硬化、物料覆盖、洒水抑尘、车辆清洗及密闭运输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施工期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相关机械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服务区餐饮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应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要求。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4.03.21 •【字号】〔2014〕32号 •【施行日期】2014.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统筹安排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2014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以及《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2014年工作要点》,我厅制定了《2014年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3月21日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3月21日印发 2014年全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环评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环评管理作为经济发展“晴雨表”、结构调整“助推器”和新增污染“控制阀”等作用,以项目环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以规划环评促进产业优化布局,以严格环境准入控制污染排放增量。同时,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放权、优质服务,着力规范审批程序,着力提高审批效率,着力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加强队伍建设,使全省环评管理工作更加法制化和规范化,努力开创环评管理工作新局面。 2014年,全省环评管理工作要做到坚持一个方针、追求四个目标、兼顾三个领域、推进四项改革、强化五个保障。 一、坚持一个方针:严格把关与服务发展并重。 二、追求四个目标:法治、公开、精简、高效。 三、兼顾三个领域 (一)建设项目环评领域 1.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河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为约束,根据区域的环境承载力和环境质量状况,统筹考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工业项目建设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结合我省蓝天、碧水、乡村清洁“三大工程”的实施,对不同的开发区域、不同的行业,实行差别化环境准入管理要求。按照突出重点、严格准入、集约发展、促进减排、改善环境的指导思想,在充分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河南省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2.搞好重点项目联审联批和“企业服务活动”。制定出台《河南省环保厅2014年度省重点项目联审联批和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对省重点项目、省中石化合作项目、航空港经济实验区项目、对外开放招商项目、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循环经济等重点项目,进一步完善提前介入、环评督办、跟踪服务等环节制度建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崤函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崤函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2.11.16 •【字号】豫环审〔2022〕79号 •【施行日期】2022.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崤函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豫环审〔2022〕79号 三门峡灵新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1282MA9KEX4469)上报的由河南绿韵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中国崤函表面处理循环经济产业园(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园区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

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加强各类废气的收集和处理,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连续镀线实施全封闭,其他生产线采用透明板进行整体封闭,各生产线废气采用双侧槽边吸风系统、顶吸系统密闭收集,经处理后外排废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废气排放标准要求;电泳漆工段有机废气经过滤、吸附处理,电泳漆烘干有机废气经天然气催化燃烧炉燃烧处理,外排废气分别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排放建议值要求及《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的要求;电泳废气催化燃烧炉燃烧尾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要求;备用天然气锅炉外排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要求。 2.废水。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的要求处理,加强厂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杜绝交叉串排,生产废水不得混入雨水外排。镀镉、镀铬、镀镍的电镀工段(含铬钝化、镍封、退镀工序等)废水分别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 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7.02.27 •【字号】豫环文[2017]69号 •【施行日期】2017.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 保验收工作的通知 豫环文[2017]6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有效遏制部分区域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分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矿产资源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矿产资源规划决策的依据,从源头预防不合理开发活动造成生态破坏,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其中,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国家规划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开发利用规划等矿产资源

开发规划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省级地质勘查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矿种等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影响篇章。 (二)进一步强化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充分发挥规划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对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规划环评未完成前,一律不予受理规划所包含的新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在项目审批中,将规划环评审查结论和意见作为相关项目环评受理审批的依据,对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二、严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一)充分发挥环评源头控制作用。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河南省矿山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要求(试行)》,矿产项目应符合当地主体功能区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等,并应考虑景观协调性,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建设矿山项目。 (二)强化生态保护措施。矿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的原则,对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各项要求,分区域、分时段编制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贯穿矿产资源开采的全过程。 三、强化全过程环境监管 (一)强化矿山项目“三同时”管理。加强矿山开发项目环境保护的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按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要求,在矿山项目施工、运营全过程落实预防或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各项对策和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管,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落实环评批复文件要求,做好生态恢复和保护工作;加强竣工环保验收,在验收中要强化对项目施工扰动区域进行植被恢复落实情况的检查以及对矿区内遗留环境问题整改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统计月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统计月报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4.04.15 •【字号】〔2014〕36号 •【施行日期】2014.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统计月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建设项目环评统计分析制度,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经济发展“晴雨表”、结构调整“助推器”和新增污染负荷“控制阀”的作用,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求,现就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统计月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报内容 1.建设项目环评统计月报表(以下简称表1); 2.建设项目环评及规划环评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表2); 3.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表3)。 注:统计表格指标说明详见(附件4) 二、时间要求

1.每月28号前,将当月的建设项目表1、表2、表3按要求报省环保厅。 2.每月28号前,将1月至当月的建设项目累计汇总表1、表2、表3按要求报省环保厅。 3.年度12月15日前报送全年建设项目统计汇总及统计分析(15日之后项目计入下一年统计数据) 三、统计范围及责任分工 1.省、市、县、区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统计辖区内属本级管理的所有(包括生态类、辐射类在内的)审批及验收情况。 2.生态及辐射部门负责按时将数据按要求报送同级环评部门,由环评部门统一汇总上报。 3.县、区级环保局应在每月26日前将数据按要求报送各市环保局,各市应在统计市本级审批项目情况的同时,将县级审批项目情况统一汇总上报。 4.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按通知要求直接向省环保厅报送结果。 5.各级环保部门对本级统计数据负责,确保报送及时、口径一致,基础信息填写精确。我厅将在年底对全省统计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四、报送形式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按时将统计电子表格(列如“表1(xx市xx月)”)报送至省环保厅环评处邮箱:shenghuanpingchu https://www.sodocs.net/doc/0e19474938.html, 电子表格应以EXCEL格式为准,电子表格下载请登录邮箱:huanbaotongji https://www.sodocs.net/doc/0e19474938.html,,密码:66309116 联系人:环评处任晓云 联系电话:************* 附件:1.建设项目环评统计月报表(表1) 2.建设项目环评及规划环评审批备案表(表2)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革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 事项改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1.10.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相关事项改 革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深化入园建设项目环评改革,做好我省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服务全省重大项目建设“三个一批”活动,推动产业园区绿色发展,持续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 (一)明确相关规定 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市级以上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市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应在编制园区发展规划的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已经批准或正在实施的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评工作,其中产业园区规划适用期限、范围、主导产业发生调整的,应重新进行 规划环评;产业园区规划适用期限、范围、主导产业不变,空间布局发生调整

的,应编制补充分析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时,应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以“两高”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应试行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对现有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碳排放调查和分析,研究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指标,对规划实施后碳排放情况进行预测,提出碳减排优化调整建议及管控对策措施。 (二)落实主体责任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依法承担规划环评工作主体责任,在编制(修编)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时,同步组织开展环评工作,对规划环评文件的质量和结论负责;在园区规划实施过程中认真落实规划环评及相关生态环保要求,建立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与入园建设项目共享机制;按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等工作。 二、严格规划环评审查把关 (一)依法依规审查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文件由批准设立产业园区的人民政府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集聚区“十四五”规划环评,应满足《河南省产业集聚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集聚区规划修编指导意见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化工产业园区和主导产业涉“两高”行业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由省厅组织审查,其他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 (二)突出审查重点 规划环评文件审查应充分衔接我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和生态环境准入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1.20 •【字号】豫环文〔2015〕18号 •【施行日期】2015.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环文〔2015〕1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 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结合《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豫政〔2014〕94号)、《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94号)、《河南省2014年度碧水工程行动计划》(豫政办〔2014〕60号)和《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环文〔2014〕280号)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严格预算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重点污染物总量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所需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必须从在线管理平台申请、核定和备案,并从当地许可预支增量中支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应有偿取得排污权。 二、规范项目审核 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核定。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烟气量等予以核定。 三、实行倍量替代 火电、钢铁、水泥、造纸、印染行业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量,从全省同行业内替代。其中,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五大电力集团从集团内替代。用于建设项目的可替代指标必须大于建设项目所需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环境空气质量以及细颗粒物(PM2.5)不达标的城市、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县,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2倍替代(燃煤发电机组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 四、简化审核程序 建设项目总量核定与环评审批并联进行。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同时,申请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未经核定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批复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限时审核办结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申请后,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书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六、强化审核管理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