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短融、中票、公司债释义以及评级:宏源证券债券销售交易部

短融、中票、公司债释义以及评级:宏源证券债券销售交易部

短融、中票、公司债释义以及评级:宏源证券债券销售交易部
短融、中票、公司债释义以及评级:宏源证券债券销售交易部

短融、中票、公司债释义以及评级

我们先从信用债开始讲。

【定义】信用债:就是不以公司任何资产作为担保的债券。它属于无担保债券,风险相对较大,但收益率可能高一些,收益率高是对高风险的一个补偿。信用债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和中期票据(中票),也包括无担保公司债。

【定义】短期融资券:简称短融,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我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

2008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

事实上,期限在一年以下的短期融资券虽然是企业债的一种,但更类似于美国的商业票据。其英文名称为Commercial Paper,实际上就是商业票据的意思。

短融命名规则:举个例子就明白了。2009年华侨城集团发行的第一期短融,命名为:09华侨城CP01,09就是2009年,华侨城是发行企业的简称,CP是Commercial Paper 的英文缩写,01代表第一期。

短期融资券筹资的优点主要有:

1、短期融资券的筹资成本较低;

2、短期融资券筹资数额比较大;

3、发行短期融资券可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

【定义】中期票据:中期票据是指期限通常在5-10年之间的票据。1981年美林公司发行了一期中期票据,用来填补商业票据和长期贷款之间的空间;之后福特公司作为第一个非金融机构也发行了中期票据。

在中国,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

企业,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与中期票据的区别在于其期限不同,短期融资券为1年期,而中期票据为3年期限和5年期限。中期票据是继推出短期融资券之后,央行另一项扩大直接融资的工具。

在中国,中期票据六大特点:

中期票据期限3-5年

发行方式更加灵活

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

投资者可逆向询价

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例

发行主体均为大型央企

中票命名规则:同样举个例子,命名规则和短融一样。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2009年第一期中期票据,命名为:09潍柴MTN1,这里的MTN是英文Medium-term Notes的缩写。

下面我们做个小结。

中期票据VS短期融资券

债券项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启动时间2008年4月 2005年5月

发行期限3到5年 1年以内

发行主体大型央企 普通企业

注册机构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发行方式金融机构承销、余额管理、一次审批、分期发行

发行额度企业待偿还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信息披露银行间债券市场

发行地点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

下面我们讲一下公司债。不过,要先讲一下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区别,明白了这个,也就明白了什么是公司债。

【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区别】企业债是现在公司债的发展前身,但它们还是有非常大的区别,投资人主要接触的是公司债,债券投资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柜台交易市场,大家很少接触的,主要接触的是交易所市场。以前的企业债主要是在银行间发行、挂牌交易,只有少部分是在交易所挂牌交易,而且流动性非常不好。下面,我们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公司债和企业债。

第一,在审批制度上,企业债的归口管理是在发改委,只有经过发改委审批才能进行发行。公司债主要是证监会负责审批工作,类似于增发核准制,只要经过证监会核准的公司就可以发行公司债。公司债的发行人只要是现在的上市公司以及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也就是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都可以发行公司债,但企业债不一样,发行的企业债基本上都是中央部委下属的政府机关,一些中央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有控股集团这样的企业才能够发行企业债券。对于其它,不管民营的还是其它企业都不能够发行企业债。

第二,对于原来企业债发行以后的资金用途,也是有严格规定,必须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相关用途,但现在公司债,用途规定则相对非常宽松。除了资金用途之外,还可以用于调整自己的财务结构,收购兼并甚至去进行一些兼并重组的操作,这对于发行人的资金使用来说宽松了很多。

第三,公司债发行以后,发行价格是由承销商和市场投资人询价以后来决定。对于原来的企业债来说,发行利率有一个硬性的规定,即不能超过同期限储蓄存款利率40%,这是上限。例如,如果五年期的银行存款利率是5%,它的发行利率不能超过7%。这是受到严格规定的,也就是说它的利率上限相对应的风险水平受到严格限制的。但对于公司债来说,它的上限被打开了。

原来发行企业债主要是一些中央企业和国有独资大型企业,所以它的信用条件是非常高的。并且国家一般会要求由四大国家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对它进行担保,所以它的信用风险非常得低。当然也有无担保的品种,但极少。公司债发行没有强制担保一说,比如市场上大家接触这么多只公司债,一半左右就是无担保的品种。将来可能要发行的一些品种也会出现无担保的现象。这也就导致整个公

司债市场信用水平的分布非常宽。原来企业债市场信用分布水平非常窄,大家的信用等级非常趋同,投资者很难通过信用等级获得超额收益。

明白了这些,我们就对公司债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了。下面我们看一段法律条文:

《证券法》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从上面的一段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发行公司债的条件和募集资金的用途。

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之所以在短短的四年时间得以迅猛的发展,是与其优越的发行条件和优点分不开的,下面我们讲一讲短融、中票相对于企业债的优点:

☆发行门槛低: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件已经取消了原《管理办法》中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不存在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等硬性条件,而仅仅要求是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和待偿还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中期票据亦是如此。而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却要严格的多,需要同时满足6个规章条件(就是我们刚刚看到的《证券法》第十六条),比较严格。

☆审批简单、发行速度快:短融和中票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就可发行,不像公司债、企业债,需要层层审批。

明白了上面这些,还会有一个问题困扰我们。就是,对于不同公司发行的这些信用产品,普通投资者怎么识别其中的风险呢?投资者不可能对每一家公司都去逐一调查,否则,就要崩溃了。这时候,就需要一些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力的机构来评定不同公司的风险。这样的机构就是我们下面要讲的评级公司。

【最后,我们专门讲一下信用评级】

证券信用评级机构的出现与证券这一商品的特性有关,证券的特性就是收益与风险紧密相联,追求高收益必然要承担高风险;反之承担的风险较小。因此,一方面投资者要做出最佳投资组合,必然要对各种证券进行比较和分析;另一方面,就证券发行后能否被批准上市、已上市证券的继续发行对投资者是否有吸引力等,都与证券的等级评定结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目前国际公认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只有三家,分别是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国际。

在中国成为评级机构需要经过国家国批准。国内本来有五大政府各部门发的全牌照的资信评级机构,分别为大公国际,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上海远东资信,上海新世纪评级。新世纪市场份额很小,只有市场不到5%的份额,而上海远东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退出了评级市场。现在资本市场评级业务只剩下四家了,大公,中诚信,联合,瓜分了资本市场95%以上的份额,上海新世纪基本忽略不计,市场影响力非常小。

【定义】信用评级的等级:即反映资信等级高低的符号和级别。有的采用5级,有的采用9级或10级,有的采用4级。有的用A、B、C、D、E或特级、一、二、三、四级表示,有的用AAA、AA、A、BBB、BB、B、CCC、CC、C 表示,也有的用prime1、prime2、prime3、Not prime表示。一般来说,长期债务时间长,影响面广,信用波动大,采用级别较宽,通常分为9级;、而短期债务时间短,信用波动小,级别较窄,一般分为4级。在国际上还有一种惯例,即一

国企业发行外币债券的信用等级要以所在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为上限,不得超过。

【定义】评级对象:就是参与信用活动相关的各类经济主体及各类金融工具的发行主体。本文所说的的信用评级,专指对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及其发行人进行的信用评级,包括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

主体信用评级是对发行人全部债务如期还本付息能力和当债务到期时其偿债意愿的综合评价,评定的是表示其违约相对可能性的违约概率;债券信用评级是指对发行人发行的债券的评级,评定的是其违约概率和表示违约后投资者遭受损失程度的违约损失率。

债券信用评级的对象包括长期债券和短期债券,具体包括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商业票据、资产证券化债券、次级债券等。

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均可分为长期信用评级和短期信用评级。长期信用评级是指对发行人全部债务或特定长期债券如期还本付息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评价;短期信用评级是指对发行人全部短期债务或特定短期债券如期还本付息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评价。

债券信用评级是在对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的基础上进行的。债券级别可以等同、高于或低于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其具体级别应根据发行人主体信用状况、债券发行条款和信用增级措施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长期债券是指存续期在1年以上的债券;短期债券是指存续期在1年及1年以内的债券。

【评级举例】对于一般的信用评估机构来说:

★★长期信用等级划分、标识和含义

长期信用等级划分成9级,分别用AAA、AA、A、BBB、BB、B、CCC、CC和C表示,其中,除AAA级,CCC级(含)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AAA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AA级: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A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BBB级:偿还债务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

BB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违约风险较高;

B级: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大地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很高;

CCC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度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极高;

CC级:在破产或重组时可获得保护较小,基本不能保证偿还债务;

C级:不能偿还债务。

其中AAA至BBB-的信用级别为投资级别,BB+及以下的信用级别为投机级别。

★★短期信用等级划分、标识和含义

短期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6级制,符号表示为:A-1、A-2、A-3、B、C、D。

A-1级:还本付息能力最强,安全性最高;此级别可附加上“+”号微调,以示更强的债务偿还能力。

A-2级:还本付息能力较强,安全性较高;

A-3级:还本付息能力一般,安全性易受不良环境变化的影响;

B级:还本付息能力较低,有一定的违约风险;

C级:还本付息能力很低,违约风险较高;

D级:不能按期还本付息。

其中A-1至A-3的信用级别为投资级别,B级及以下的信用级别为投机级别。

★★长、短期信用等级的对应关系

同一发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级别与短期信用级别之间存在如下图所示的对应关系。达到“A-1+” 的短期信用级别,公司长期信用级别必须至少相当于“A+”;达到“A-1”的短期信用级别,公司长期信用级别至少要是“A-”。但一般“A+/A-1+”和“A-/A-1”之间的组合很少。

图:长、短期信用级别的对应关系

长期债券信用级别等级划分、标识和含义同主体长期信用级别;短期债券信用级别等级划分、标识和含义同主体短期信用级别。

★★评级观察和评级展望

☉评级观察

当评级对象涉及重大事项,有可能对其信用级别产生影响,但在事项尚未明确前,所获取的信息不足以对该影响的程度做出明确判断时,可将评级对象列入评级观察。评级观察是对发行人短期内信用级别变化情况的判断,评级观察可表述为“正面”、“负面”或“不确定”。

评级观察持续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此期限前获取的信息足以让一名有经验的分析师做出明确判断时,应及时将评级从评级观察中移出,并需要做出“维

持级别”、“降级”或“升级”的决定。特殊情况列入评级观察需要超过三个月的,应公告说明原因。

列入评级观察并不代表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一定会发生改变,未被列入评级观察也并不代表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不会发生改变。当事项的影响明确时,可直接调整信用等级,而无须列入评级观察。所有信用级别在投机级(BB)以下的评级对象,都应该被列入评级观察。

☉评级展望

评级展望用于发行人的长期信用评级,是对一到两年内可能的评级方向的预测,体现了对发行人财务趋势、行业风险、竞争环境和市场状况等的判断。对于只存在短期信用评级的发行人,没有评级展望。

评级展望可表述为“正面”、“稳定”或“负面”。“正面”的展望预示有可能导致升级的评级行动,“稳定”预示信用等级变化的可能性较小,“负面”预示有可能导致降级的评级行动。伴随着评级行动(升级或降级),评级展望将随之调整。评级展望可以调整或修改,比如将展望从稳定调整到正面(假定级别不变),这并非升级。

对发行人的初次评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撤销评级

评级的撤销可能是因为发行人要求、评级对象的变化或评级机构主动采取的评级行动。对于发行人提出的撤销评级,评级机构应认真分析其请求撤销评级的原因,谨慎考虑是否接受其撤销评级的请求。评级机构在无法取得有效信息、缺少市场关注,或者因评级服务中断等原因,也有可能采取撤销评级行动。因收购兼并等原因也可导致撤消评级。

撤销评级时应同时进行跟踪评级,并明确是维持、提升还是降低被撤消评级的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跟踪评级结果应与撤销评级信息一同公告。

债券到期或收回不是撤销评级。

说了那么多理论上的东西,很长很抽象,看着都累了。那么,下面我们举一个个具体的例子,以加深我们的理解。

【小例子】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

债券简称09中泰CP01

发行人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总额9亿

发行期限365天

信用评级主体“AA-”,“债项“A-1”

主承销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对号入座,看这家公司的信用能力:

主体:AA级: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债项:A-1级:还本付息能力最强,安全性最高;此级别可附加上“+”号微调,以示更强的债务偿还能力。

于是我们就知道了,买这家公司的短融还是非常可靠的,其还本付息能力是相当强的。

企业债券发行操作实务

企业债券发行操作实务 一、发行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与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二、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行业发展规划;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她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实际操作中,净资产指标远高于该条规定。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注: (1)由于可供分配利润操作空间比较大,实际操作中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来计算;(实际操作中要求企业债发行人3 年连续盈利) (2)三年内连续发债,就是否要合并计算债券总额,要分情况。

a、如果就是短时间内连续发债,需合并计算。如09 年下半年发了10 亿债,10 年上半年又发10 亿,则需要合并考虑企业三年平均净利润指标就是否能支撑20亿元债券的利息负担; b、如果间隔时间比较长,则不需要合并计算。如07 年发了10 亿债,09 年再发10 亿债,考虑到08 年的年报里已经体现了07 年发行债券产生的利息的影响,只需单独考虑相关净利润指标就是否能支撑09 年发行的10 亿债券的利息负担。 5、近三年没有违法与重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未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目前执行30%);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 注: (1)同一集团母子公司同时发债,应同时满足下列标准: a、母公司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0%; b、子公司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40%; c、母公司与子公司合计发债余额不超过母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少数股东权益”合计额的40%。 (2)累计债券指的就是“企业债+上市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不包括短期融资券。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与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债券的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利率的确定:通常为Shibor基准利率+基本利差 Shibor基准利率:公告日前5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 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基本利差的影响因素:信用风险、发行期限等 (1)信用风险的判断: 信用评级:2007年开始双评级制度,即债项评级与主体评级;对评级机构的要求:具有企业债券评级从业资格;不得更换。 信用评级高,发行利率低;评级低,发行利率高。 实务中,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可以无担保 (2)期限对利率的影响 国债利率一般不超过5年,企业债利率通常为M+N 如发行7年期债券,即债券期限为7年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加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5+2 M+N的年限时国家发改委不赞成前短后长的模式,如2+3的模式。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相关解读 课后测验100分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相关解读课后测验100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对证券公 司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的执业能力进行评价。 ? A.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业务收入、合规展业情况、风险控制实效以及服务国家战略情况 ? B.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能力、合规展业情况、风险控制实效以及服务国家战略情况 ? C.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能力、内部控制情况、风险控制实效以及服务国家战略情况 ? D.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能力、合规展业情况、风险控制实效以及扶贫情况 我的答案:B 2 . ()应当接受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 ? A.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的除外 ? B.所有证券公司 ? C.开展公司债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 D.已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与正在申请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我的答案:A 多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包括()与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指标。 ? A.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指标 ? B.公司债券业务能力指标 ? C.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 ? D.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 我的答案:ABCD 2 . 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指标包括()。 ? A.公司债券制度建设指标 ? B.从业三年以上公司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 ? C.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 ? D.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 我的答案:ABC

判断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公司债券业务收入指标以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收入总和为依据。对错 我的答案:对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集团企业关联交易管理 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申银万国并购

一、并购双方背景 1.申银万国证券 1995 年“3.27国债事件”后,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在1996 年9 月兼并了上海万国证券,更名为申银万国证券。申银万国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交易所全品种交易、投资顾问与理财服务、融资融券等信用业务服务、代销金融产品、期货IB业务。近年来,由于净资本补充不足,长期靠内部积累发展业务,已被广发证券、海通证券等券商赶超。 2.宏源证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88 年设立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新疆信托投资公司。宏源证券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等。 事实上,截止合并前的2013年12月31日,申银万国和宏源证券分别是中央汇金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 根据中证协公布的2013年度证券公司经营数据,原本综合排名在行业第十位左右的这两家券商合并后将一跃进入行业第一梯队,年营业收入可达到88亿元,净资产收益率达8.55%,营业网点超过300家,客户资金余额达到333亿元,上述指标均高居行业首位。总资产达到919亿元,前进至行业第五位;净资产和净资本则提升至行业第四位。 业内人士表示,通过优势互补,原有两家公司在研究、资管、固收、新三板和国际业务等领域的领先地位将进一步巩固,市场普遍看好两家公司合并后能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扩大领先优势,使重组后的新公司改变我国不少证券公司存在的大而不强弊病。 从分业务看,申银万国的经纪业务、研究、新三板等业务,宏源证券固定收益和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均居行业前列。两家公司合并后,经纪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以及新三板业务规模将位居行业第一,研究业务、固定收益业务行业领先地位将进一步提高。 据悉,重组后的公司将聚焦财富与资产管理业务,大力发展信用业务、包括大宗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在内的机构证券业务、以综合金融服务为特征的投资银行业务、以产业投资和并购投资为核心的投资业务和多元金融业务。 二、并购主体简介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申银万国,(股票代码:00218.HK),由原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和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于1996年7月16日合并组建而成,是国内最早的一家股份制证券公司,也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经营业务最齐全、营业网点分布最广泛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之一。申银万国现有217家股东大都是国内著名的大中型企业,其中中央汇金有限责任公司是第一大股东。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业近二十年来,申银万国已经发展成为一家拥有近2800名员工,注册资本67.1576亿元的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 宏源证券(证券代码:000562)是中国第一家上市证券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全国性、综合类、创新类券商,全国首批保荐机构之一。公司拥有全面的证券类业务资格,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客户资产管理等。宏源证券下辖48家证券营业部和17家证券服务部,网点遍布27个城市。投资银行作为宏源证券的核心业务之一,自实行核准制以及保荐制以来,宏源证券推荐的发行项目过会率接近100%。 三、并购方案介绍 宏源证券(0.000, 0.00, NaN%)(000562.SZ)公告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换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要点 本文本为规范公司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包括子公司在内的全体从业人员。文本包含证券投资账户的开立与申报、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规范、证券投资限制等内容。 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以及《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与本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的全体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直系亲属进行证券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释义: 1. “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期货、权证、境外市场证券以及依据《证券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 “基金投资”是指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本公司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行为; 3. “股票投资”是指买入、卖出股票的行为,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分红送配、二级市场交易,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获得股票的行为; 4. “从业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5. 特定人员“特定人员”是指业务中有机会接触到非公开投资交易信息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助理; (2)公司投资管理部工作人员; (3)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4)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员工; (5)风控管理部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6)基金会计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7)金融工程人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8)投资交易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员及所属部门负责人; (9)其他涉及公司投资研究信息的人员。

企业债券发行操作实务 债券发行操作指引

企业债券发行操作实务

一、发行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二、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 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 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2.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实际操作中,净资产指标远高于该条规定。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注: (1)由于可供分配利润操作空间比较大,实际操作中按照最近三 (实际操作中要求企业债发行人3 年连续盈利)年平均净利润来计算; (2)三年内连续发债,是否要合并计算债券总额,要分情况。 a、如果是短时间内连续发债,需合并计算。如09 年下半年发了 10 亿债,10 年上半年又发10 亿,则需要合并考虑企业三年平均净利润指标是否能支撑20亿元债券的利息负担; b、如果间隔时间比较长,则不需要合并计算。如07 年发了10 亿债,09 年再发10 亿债,考虑到08 年的年报里已经体现了07 年发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相关解读 课后测验答案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相关解读课后测验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 . ()应当接受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 ? A.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的除外? B.所有证券公司 ? C.开展公司债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 D.已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与正在申请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我的答案: A 2 . 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满分为()分。 ? A.5 ? B.10 ? C.20 ? D.30 ? A.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指标 ? B.公司债券业务能力指标 ? C.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 ? D.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 我的答案: ABCD 2 . 存在()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为C类。 ? A.未按要求报送能力评价材料的 ? B.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项得分为0或者得分为负数的 ? C.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得分为0的 ? D.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其他协会认为应当纳入的

判断题(共1题,每题20分) 1 . 证券公司因公司债券承销或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的,每项扣5分。 对错 我的答案:错 1 . ()应当接受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 ? A.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的除外? B.所有证券公司 ? C.开展公司债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 D.已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与正在申请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我的答案: A 2 . 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满分为()分。 ? A.5 ? B.10 ? C.20 ? D.30 ? A.公司债券制度建设指标 ? B.从业三年以上公司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 ? C.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 ? D.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 我的答案: ABC 2 .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指标包括()与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指 标。 ? A.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指标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公司) 要点 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制定本文本。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旗下产品运作及公司经营活动中 的关联交易,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1 诚实信用与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 2.2 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2.3 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任何关联方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2.4 尽力避免公司任何股东或公司股东的其他关联方通过任何关联方交易垄断公司销售或其他业务渠道、或干涉公司运营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 2.5 遵循商业惯例,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禁止从事不正当的关联交易,确保投资人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基金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公司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关联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管理的账户以及与控股股东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以及子公司管理的账户,基金托管人以及与托管人有上下游控股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 第六条根据是否为法律所禁止这一标准,基金关联交易分为禁止性关联交易和非禁止

企业债券发行流程(最强完整)

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尽管近来债券市场行情步入震荡调整期,但一级招标结果显示债券需求依旧很旺盛。相信很多同学有意向多了解债券市场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笔者进行了以下整理。 一、申报材料制作阶段 1、发行人形成发债意愿并与发改部门预沟通 2、制作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董事会决议,制定债券发行章程. 4、出具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安排担保事宜。发行人做好企业债券发行的担保工作,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进行担保,并按照规定格式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函。 6、安排审计机构。发行人及其担保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和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经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7、安排信用评级。发行人聘请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8、安排律师认证工作。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由具有从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和提供法律认证。 9、组建营销团。企业债券由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由企业自主选择。需要组

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承销方式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0、其他。主承销商协助制作完成债券申报材料,并报送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 附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的文件; 2、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 3、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 4、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5、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6、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7、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 8、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9、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10、承销协议; 11、承销团协议; 12、第三方担保函(如有);

证券公司的负债总额的构成有什么

证券公司的负债总额的构成有什么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法律对证券公司作出规定,即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而根据多年来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特别是经济危机来临时,众多公司破产的教训作出的。那么,证券公司的负债总额是怎么构成的呢?对此,催天下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解答有关问题。 一、证券公司的负债总额的构成有什么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其具体倍数、比例和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具体如下所述: 负债,是指公司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公司资产偿还的债务。 证券公司的负债总额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流动负债,即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等; 另一部分为长期负债,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公司的净资产额是指公司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 这个余额就是股东的全部权益。法律规定,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这意味着净资产额越大,允许证券公司的负债总额越大,以净资产数作为管制公司负债的基础,以此来为证券公司设立负债警戒线,保障公司的经营安全。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根据多年来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经验,特别是经济危机来临时,众多公司破产的教训作出的。由于经济发展的周期性,在市场需求旺盛时,许多证券公司很容易受高利润的诱惑,不顾风险,高负债投资,而在经济形势急剧变化时,投资无法收回,就发生偿还危机,甚至破产。

二、证券公司负债总额的限度 法律规定证券公司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 这里,流动资产是指一般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流动资产的多少,反映了公司在资金方面的活力,以及及时将资金变现偿债的能力。保持相当一部分资金可支配,使其具有迅速变现的能力,对于证券公司应付难以预测的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法律也将流动资产总额作为一个标尺,流动资产总额越多,可以允许公司的流动负债相应越多,反之,就不允许公司在流动资产方面过多负债,以此保障证券公司的经营安全,防止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出现热潮时,盲目、无休止地借贷,扩大业务规模,为今后留下极大的隐患。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知识分享

***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有关规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建立及时更新制度,确保关联人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基金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徽仁芃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3、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交易限制 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第一节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节区别 1.发行主体。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3.信用基础。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 4.管制程序。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

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务院审批。 5.市场功能。在发达国家中,公司债是各类公司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个主要方式,在上世纪80年代后,又成为推进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

(完整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改版)

...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3、本制度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规则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十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中国保荐代表人年薪、毕业院校爆光中国保荐代表人年薪、毕业院校爆光

中国保荐代表人年薪、毕业院校爆光 保荐代表人:平均年薪150万 多家券商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目前,保荐代表人的收入由年薪、签字费和转会费三部分组成。其中,年薪一般在100万至150万之间,高者甚至接近200万;签字费是指在每一个保荐项目上署名的费用,一般是70万至80万;转会费是保荐代表人在“跳槽”到另一家保荐机构时,下家支付给他们的费用,通常都高达200万。 保荐代表人毕业院校(欢迎增补) 北京大学 王晓辉先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吴华贵先生,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马云涛先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清华大学 毕伟伟先生,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熊顺祥先生,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孙树军先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万军先生,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复旦大学 陈晔先生,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刘元高先生,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杨卫东生,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中国人民大学 张秀杰先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马闪亮先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唐彬先生,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邹颖女士,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杨志伟先生,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苏健先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融资部,保荐代表人 南开大学 顾晶晶女士,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陈波持先生,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吴宏兴先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

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私募基金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出现利益冲突,防止员工个 人投资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影响公司声誉和业务活动开展或者对公司构成重大 合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全体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员工,包括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派遣制员工(以下统称“员工”)。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范的证券和股权投资行为包括: 1、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如权证、股指期货等)投资;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3、股权投资,指投资于未公开上市的公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投资以及通过股权转让、赠与、继承或增资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 第五条本制度中所指直系亲属,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章交易行为准则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只能从事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允许的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违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交易活动或做出投资决策,不得为他人提供交易信息或建议,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坚持勤勉、谨慎、尽责原则,诚实、公正地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做出的承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员工进行证券投资或股权投资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制度,并认真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申报、处置义务。 第三章交易限制 第九条公司员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公司管理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司员工持有一只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持有期不足6个月的,不得卖出、赎回或转换为其他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经理持有本人管理的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投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现金管理工具基金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员工多次投资同一基金的,应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分别计算单次投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

XX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操作,稳定推进业务的发展,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XX证券《关于启用<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通知》、《关于加强客户债券融资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除非本办法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建立由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经纪业务运营中心、销售交易总部、信息技术部管理部等部门及分支机构组成的多层次的回购业务监控体系,确保该业务管理机制的有效落实。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审核该业务受理时的法律文书合规性并负责审批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协议;负责提供该业务的法律咨询;负责证券风险监控管理平台中该业务相关账户的监控、跟踪及信息沟通;负责督促营业部资金透支、欠库等异常情况的整改。 (二)经纪业务运营中心负责柜台系统中回购业务维护;负责营业部质押券出入库权限管理;负责在该业务在清算中出现资金透支及欠库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各部门与分支机构通报情况;负责督促营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准则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六条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七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商品;

证监会公告【2011】18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18 号 现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2011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 指导意见 (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

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四条公司应合理设臵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