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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

河北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
河北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

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

办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河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以及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规范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相关制度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行政机关对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施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挂牌督办。

第五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采用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主要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和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裁量应当符合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相关规定。

第七条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文书的使用管理,做好领用登记记录。

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抽样取证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其处理决定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预先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使用预先盖章的执法文书,应当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章简易程序

第八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一)依法给予警告处罚的;

(二)依法给予公民五十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罚款的。

第九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执法人员应当在7日内向执法机构备案,并使用移动执法终端上传或录入全省统一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平台。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十一条经初步调查核实,有明确违法嫌疑人、基本违法事实存在或者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且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下列案件,执法机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制作《立案报告》:

(一)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导致以及可能导致危害后果的;

(二)经卫生监测或者抽检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三)上级行政机关交办、下级行政机关报请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举报、投诉以及媒体披露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立案的其他情形。

除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外,还应当填写《案件受理记录》,并附相关受理材料。

第十二条《立案报告》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应当于立案后5日内,将立案信息录入全省统一

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信息平台。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经电话请示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并在48小时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一)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

(二)案情复杂或情况紧急的;

(三)有证据证明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十四条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执法机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立案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撤销该案件:

(一)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二)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当事人未满14周岁的;

(四)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性质的。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调查取证过程以及证据取得形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调取证据的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除现场检查外,调查取证时间不得先于立案时间。

第十七条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主动表明身份,出示

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执法机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时,应当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签收的,由2名办案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十九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确认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当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责令其改正的依据、期限和内容。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的,办案人员应当及时核查,并将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裁量情节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对证据登记保存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使用预先盖章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的,可以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一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

(一)根据登记造册物品的规格、种类,进行选择性或者随机性抽样,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

(二)拍照、录像、绘画或者制作勘验笔录。

第二十二条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日内制作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经核查与案件无关或者已经完成固定、提取证据的,依法解除封存,予以退还;

(二)需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三)因办案需要作为物证的,应当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中说明;

(四)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应当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中告知;

(五)依法应当移交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按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第二十四条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制作《实施查封、扣押决定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三)通知当事人到场;

(四)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现场笔录》,填写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经电话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立即实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期限届满解除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30日,并制作《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监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所用时间,应当予以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对解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表明身份,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多人的应当分别询问,单独制作笔录。询问完毕后应当将《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阅读并签字确认。

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客观真实记录和描述检查结果,并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应

当如实记录原因并由2名办案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笔录记载的内容与确认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书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取得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取得原件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应当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经当事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原件由有关部门保管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由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物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物。取得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取得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能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第三十条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或者按手

印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三十一条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取得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案卷中附有该资料内容的文字记录,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并由承办人员签名;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三十二条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作、封存的电子数据备份或者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的,应当确保其完整性;

(二)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应当全程录像并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等;

(三)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的电子数据,应当有文字说明。

(四)检查电子数据应当自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起进行全程录像并制作笔录,注明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三条电子数据证据主要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录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第三十四条鉴定意见作为的证据,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当有鉴定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三十五条案件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结束。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分别提出以下处理建议:

(一)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具体处罚内容;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建议,并说明理由;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建议,并说明理由;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有管辖权

的机关处理。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的,执法机构负责人可以批准终结调查。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组织合议:

(一)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

(二)拟提交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暂扣许可证件的;

(四)拟作出不予处罚、免除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五)涉嫌犯罪拟向公安机关移送的;

(六)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执法机构认为案情复杂需要组织合议的。

合议由三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组成。案件承办人员负责介绍案情,说明情况,但不参与案件合议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执法机构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并制作《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或

者提出听证要求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存档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背书说明。

第三节审查决定

第四十条执法机构应当在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后3日内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影响法律适用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要求执法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执法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本条第一项规定数额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件的。

第四十二条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会议主要议程:

(一)执法机构汇报案情,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与会人员讨论并发表意见;

(三)作出结论性意见。

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讨论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性意见及参加人签名。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机构应当填写《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批稿)和案卷材料一并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下列情形不计入办案期限:

(一)涉及检验、鉴定、听证、公告送达的;

(二)行政机关要求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

(三)当事人对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延长案件办理时间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省级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四十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证据、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复制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四章文书送达

第四十六条依法需要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送达当事人。除含有签收栏目的文书可直接签收外,其他文书送达应当以《送达回执》方式签收。

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7日内送达。

第四十八条直接送达当事人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其亲自签收,本人不在时,应当交与其同住的成年近亲属签收,并注明亲属关系,也可由其授权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收,也可由其授权的人签收。

第四十九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执法文书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或者由见证人签字。留置送达过程应当录音录像。

第五十条行政执法文书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并附邮政部门或特快专递部门提供的当事人已签收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

中予以确认。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媒体刊发或者张贴等方式公告送达。送达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送达的法律文书名称和主要内容;

(四)声明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五)告知送达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公告发布的机关名称、日期。

第五十三条送达公告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的,应当进行全程录像。公告送达时间以最后张贴的日期为准。

第五十四条执法文书需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执法文书和送达回执,由受委托行政机关10日内代为送达。送达日期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为准。

第五章执行

第五十五条没收违法物品时,应当制作没收的《没收违法物品清单》,并随《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同送达当事人。

销毁违法物品时,应当制作《违法物品销毁记录》,并对销

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五十六条给予当事人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处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原许可机关办理许可证件注销手续。

第五十七条给予当事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应当张贴《责令停产停业通告》。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按日加处3%的罚款,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催告,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催告期限内缴纳罚款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催告书及当事人的意见;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六十一条适用本《规范》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在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一节结案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在3日内制作《结案报告》,报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二)行政机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当事人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人民法院已强制执行的;

(五)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移送有关部门的;

(六)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

第六十三条案件承办人应当自结案后的5日内,将案件办理信息和结果录入全省统一的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平台。

第六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涉及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应当有回访复查记录,并将复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二节文字资料归档

第六十五条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的 30日内,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要求组卷。案卷

封面、封底使用120g牛皮纸,各项内容填写规范、齐全,规范装订后归档。

案卷保管期限为长期(30年)或者永久。

第六十六条适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按照河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专业分类,实行一案一卷。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可以按30-50个案件组成一个案卷。

第六十七条案卷卷内文书按照办案过程顺序排列,卷内文件目录内容应当填写齐全。涉及的机密材料应当以副卷(又称工作卷)归档保存。

第六十八条卷内执法文书统一使用A4纸规格的最新版文书样式。小于A4纸的其他材料应粘贴于A4纸之上,大于A4纸的,应按A4纸规格进行折叠。

第六十九条卷内备考表应当说明卷内文件的件数、页数,是否有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组卷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

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音像或者实物证据,应当在备考表中注明制作、收集的时间、地点、内容、数量、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第三节音像资料管理与归档

第七十条办案过程形成的录音录像资料,办案人员应当在各环节结束后24小时内移交指定管理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明确记载交接人员、交接时间等有关内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

按时移交的,需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延期移交。

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保存。

第七十一条音像资料光盘应当密封保管,非经执法机构领导批准不得启封。

光盘标签或者封套应当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及编号等主要信息。

第七十二条使用移动执法终端采集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应当按有关要求及时上传全省统一的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平台。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规范规定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七十四条本规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冀卫规监督〔2012〕7号)同时废止。

计划生育授权委托书

计划生育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因个人原因,不能亲自到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按程序申请 办理,现特委托代为办理以及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事宜,并代为完备相关法律手续,被委托人自愿接受该委托。基于此,委托人申明如下:委托人:(签字盖印)被委托人:(签字盖印) 计划生育授权委托书[篇2] 现有我村:于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与滨州经济开发区里则办事 处村登记结婚,户口县办事处村,但计划生育关系在滨州经济开发区里则办事处村管理,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二胎《生育证》需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审批,特此证明! 滨州经济开发区里则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年月日 计划生育授权委托书[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务院《社会抚 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对你乡苏村二组苏小东、苏颜红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一案,现委托你乡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征收其社会抚养费或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委托事宜明确如下: 一、委托人同意将以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委托人具有 并可以委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行政处罚权,依法委托受托组织实施;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除上述外,对委托人具有而未委托的其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受托人不得实施。对超出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为后果,受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委托,受托人对其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组织实施;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四、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依法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 受托人应当加强管理,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受托人及其执法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收缴罚没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受托人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五、委托人对受托人根据委托所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受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指导、监督。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规范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如下: 第一章一般程序 第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权的划分: (一)对属于《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况的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也可由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作出决定。 (二)对属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原发证机关作出决定。 (三)对属于《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

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四)对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五)对属于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六)对属于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七)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或给予处罚,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相应管理机构或部门都有权作出征收(处罚)决定,但应通知对方。 (八)当事人因同一事实在一地已受到处罚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因同一事在另外一地再受处罚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在一地的罚款或社会抚养费缴纳不到位的,另一地可协助将罚款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 (九)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违反计划生育当事人的处理低于《条例》规定最低限度的,可由其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理到位。

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三条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处罚轻重,应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1-

本规则是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的指导性文件,不直接或间接作为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卫生计生委、北京市政府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则 第六条行使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得当。 第七条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改正措施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重点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取得相关资质或资格; (二)是否属于超出相关资格、资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违法产品是否合格; (四)违法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数量; (五)违法产品的价格、货值金额,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 (六)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七)检验不合格项目检测指标与标准规定之间的差距程度; -2-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相对人的确定)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 一、必须熟悉和了解的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 (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杭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 (五)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七) 本单位的操作规范 二、良好的办案习惯 (一)严谨的工作态度 (二)严密的逻辑思维 (三)及时进行自我审核 (四)及时查阅法规规定 三、有关违法主体的认定 正确认定违法主体的重要性: 在当事人不履行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确保行政争议发生时的不败地位 防止错误追究他人责任

主体登记和认定的法规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确定被处罚主体时,应当取得相应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组织相应的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主办监督员必须同时核对原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未能取得上述证明身份的证书作为审核依据的,主办监督员应当在案卷中说明情况。 (三)以公民个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下列情形按照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建议): 1、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2、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3、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的 民办非法人型的非企业单位; 4、其它未经登记以个人或个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非经营活动的个人。上述按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时,还应当取得相应证书的复印件(五)以法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根据不同的法人类型,以不同的证书为依据: 1、企业法人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食品卫生执法监督案例分析

食品卫生执法监督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及讨论 1、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及是否可以处罚 (1)第一例 ①事件发生经过:某食品卫生监督员于5月16日在日常巡回监督检查中,从某副食品商店货架上发现有一批全脂加糖奶粉颗粒较粗,另一份木耳有白霜并有甜味,当即取样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奶粉检验结果:水分3%,脂肪25%,蔗糖为25%;酸度〈18T,溶解度(重量法)97%,杂质度16mg/kg,铅、铜、汞均未超过标准含量。 木耳用蒸馏水浸泡10分钟换水再浸泡,把3次浸泡水合并,按GB5009.8—85法测定其中蔗糖含量,木耳中蔗糖含量相当于木耳的10%。 ②行政处理:该市卫生局于5月20日对该商店发了处罚决定书指出该商店出售的××牌加糖奶粉蔗糖含量超过GB5412-85的规定(应为≦20%),属于掺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掺杂、掺假、伪造而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的”规定,决定行政罚款800元。 在处罚决定书中未处罚用蔗糖掺进木耳中。最后注明如对该罚款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商店以奶粉是××省××县乳品厂的产品,白糖不是我

们加的,而且只摆上货架并未出售为由而认为处罚不当,于6月3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该商店于收到裁定书之次日即将罚款交到发出处罚决定书的区卫生监督机构。 ③讨论:发现蔗糖含量为25%的奶粉该不该处罚?发现掺蔗糖的木耳该不该处罚,为什么?外地产型包装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时应该由谁负责,根据什么?为什么由该市卫生局作出处罚决定,而不是卫生监督机构?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受理这起诉讼?该商店以只摆上货架而未出售为由,而不应该处罚是否合理合法? (2)第二例 ①事件发生经过:XX省XX市XX厂工会从XX副食品商店买进一批刀鱼,卖给职工。当时是冬天,外气温平均为-5℃,食品卫生监督员发现这批冻刀鱼已经腐败变质,鱼骨有的已凸出鱼体表,但仍未解冻。这时有一名卫生监督员未通过监督所所长给该厂工会发了一个通知,责令退货,否则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②讨论:根据现有资料这批冻刀鱼是否可以食用?还应该作哪些检验?该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该工厂工会发出通知有无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③参考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食品卫生标准汇编》。

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12) 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13) 3.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 (13) 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14) 5.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5) 6.逾期不效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16) 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18) 9.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19) 10.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20) 11.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21) 12.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21) 13.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22) 14.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23) 15.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24) 16.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5) 17.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26) 1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故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6) 19.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27) 20. 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28) 21.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29) 22.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29) 23.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0) 24. 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的 (31) 25.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32) 26.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32) 27.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33 1

卫生执法文书格式2015版

附件 卫生和计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4.检验结果告知书 5.卫生和计生监督意见书 6.卫生和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7.卫生和计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8.解除卫生和计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9.查封、扣押决定书 10.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11.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2.物品清单 13.公告 14.封条 15.案件受理记录 16.立案报告 17.案件移送书 18.现场笔录 19.询问笔录 2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3.合议记录 2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5.陈述和申辩笔录 26.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 27.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8.听证笔录 29.听证意见书 30.行政处罚决定书 3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2.送达回执 33.催告书

34.强制执行申请书 35.结案报告 36.续页 37.卫生和计生行政执法建议书 注:文书一、二、三联颜色要不同,以便区分一、二、三联。

卫生和计生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 被采样人签名:采样人签名卫生和计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卫生和计生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 采样地点: 采样方法: 采样时间年月日时 采样目的: 采样设备或仪器名称: 采集样品名称: 采集样品编号: 采集样品份数: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和答案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和答案 1.《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将对医师施行定期考核的内容是(2分) A.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外语水平 B.业务水平,工作效益,职业道德 C.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 D.业务水平,工作成绩,人际关系 E.业务水平,外语水平,职业道德 标准答案:C 2.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并(2分) A.定期考核 B.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C.继续执业 D.注销注册 E.予以取缔 标准答案:B 3.被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当事人有异议的,依法申请复议,起诉的期限是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2分) A.10日内 B.7日内

C.15日内 D.20日内 E.30日内 标准答案:C 4.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应(2分) A.允许申请注册 B.重新注册登记 C.试用半年 D.允许继续执业 E.试用一年 标准答案:D 5.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2分) A.再次接受培训 B.试用3年 C.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执业活动 D.暂停执业活动3年 E.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标准答案:E 6.医师考核不合格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2分)

A.1~3个月 B.1~2个月 C.3~6个月 D.6~12个月 E.12个月以上 标准答案:C 7.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中,每张处方的最大限量是(2分) A.1次常用量 B.1日常用量 C.1日最大量 D.3日常用量 E.3日最大量 标准答案:D 8.需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是(2分) A.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B.麻疹、白喉、新生儿破伤风 C.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 D.霍乱、脊髓灰质炎 E.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艾滋病 标准答案:A 9.对患有或怀疑患有传染病的产妇用过的一次性用品及胎盘必须(2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一、案件受理。填写案件受理记录,其中:1、案件来源有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2、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 二、立案。填写立案报告,1、案情由小到大、从重到轻逐个罗列并加以说明,同时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2、负责人审批,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承办人员;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7日内立案;4、案件以立案日期开始到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三个月内,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现场笔录。检查内容记录要对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1、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若取证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文字说明。 2、现场笔录具有强制性,陪同人员拒绝签名时,应当邀请见证人签名、盖章,并尽可能有其他证据辅佐。 四、询问笔录。1、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时作的记录;2、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

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报告需注明案由、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争议。2、处理建议: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3、负责人应当写明是否容易调查终结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六、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2、也适用于因紧急情况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3申请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4、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1、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被隐匿的情况下使用本文书;2、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3、必须在7日内做出处理,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八、合议。填写合议记录。1、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案件采取合议,以下情况需合议后确定处罚意见。⑴上级转来的处罚案件;⑵无证行医第二次处罚的案件(以网报为准);⑶拟罚款5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不包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例征集撰写参考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例征集撰写参考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例征集撰写参考 一起因法律适用问题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不予受理的医疗废物管理处罚案例 [案情介绍] 2006年3月7日,某卫生监督局对辖区医疗机构进行年度校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小学医务室内堆积有2纸箱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和注射器,该输液器和注射器未进行消毒、毁形及定点回收处理。该局卫生监督员口头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制作了暂缓校验的记录。4月19日,该局第2次进行现场复校时发现其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和注射器又未进行消毒、毁形及定点回收处理,而是堆积在治疗室内,其潜在危害极大,属于较严重的情形,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该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该局予以立案查处,拟给予其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学校医务室负责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强调该医务室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学校服务而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次因学校正在整修房子,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和注射器未进行消毒、毁形及定点回收处理,以前工作做得很好,希望给予酌情处理。经过该局集体讨论并考虑当事人的申辩理由,卫生局于2006年4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至医务室,给予该校医务室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医务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立即改正了违法行为但未缴纳罚款。三个月后,卫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审阅该案后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其意见是:①该医务室属于该学校,案件当事人应该是该学校,而不是医务室,存在被处罚责任主体错误。②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当。《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是指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卷宗里没有显示其逾期不改正的证据,而是直接给予了罚款。[案件评析] 1.法人和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内部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一定要弄清楚其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到底有没有法人资格,如果是隶属关系,就应该是法人作为行政处罚主体,而不应该是其违法行为的责任人。本案学校医务室本来隶属于学校的一部分,由学校的后勤科室统一管理,人员由学校统一安排,并和正式教职员工一样享有福利,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卫生行政机关应将某小学作为行政处罚对象,反之,将该医务室作为处罚对象就会产生处罚主体不正确。显然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第1条理由是正确的。 2.在行政处罚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要认真推敲,引用的法律条款与提供的证据之间要统一。要注意内在关联,不能仅凭印象,证据要有文字依据提供。对容易发生理解和认识上有歧义的法律法规要慎用。在这起案件中,引用《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比较合适,《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罚款。而原引用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是指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因为没有逾期不改正的文字证据存在,所以引用这个法律条款是不当的。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导读:本文是关于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希望能帮助到您!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篇一: 一、全面清理清查漏档、漏报、漏管。 依据公安、卫生提供的信息及本村所掌握的情况,全面摸实本村20xx 年1月1日以来漏档、漏报、漏管人员,如实上报分档归类,分析原因。如不能如实上报,至今还故意隐瞒每发现一例对包村计生指导员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对村支部书记、村计生专职副主任扣发俩个月工资;每发现两例,对包村计生指导员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对村支部书记、村计生专职副主任扣发半年工资;每发现三例及三例以上,对计生包村指导员调离计生岗位,对村支部书记免职、村计生专职副主任解聘。 二、完善村级硬件建设 1、每个行政村至少保证有三间计划生育服务室,对无服务室或现有服务室比较差的、要在村显要位置临时租用,村服务室必须做到内外环境整洁。 2、健全村级计生组织,要有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村计划生育协会、配齐育龄妇女小组长(名单上墙),人口学校领导小组。 3、村服务室应有办公桌椅、资料橱、孕检床等设施。 4、各项制度齐全,牌匾上墙,包括村民自治章规、村规民约、“三个五”工作制度及其他各种工作职责制度。 5、醒目位置应有3-5幅计划生育宣传标语。 以上1-4项必须五天内准备到位,第5项由镇政府统一安排粉刷,以

所在管区及村两委为主做好这项工作。如五天内不能落实到位的,对包管区副科级领导及村两委全镇通报批评。 三、完善落实各种材料及软件建设。 各行政村应准备以下材料。 1、已婚育龄妇女档案、20xx年1月1日以来的人口统计报告单、村级利导政策报告单、药具报告单。 2、计划生育协会有关材料,包括协会会员花名册、活动记录。 3、流动人口有关材料,包括外出人口登记本、查体反馈证明、外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签订、保证书。 4、药具有关材料,包括服药人员花名册、领取药具记录、服药人员随访记录。 5、利益导向有关材料,包括办理优待证人员花名册、已享受55岁以上奖扶花名册、享受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奖励费花名册、减免新农合、新农保人员花名册、享受自愿放弃二胎及双女绝育户人员奖励花名册。 6、村级三为主有关材料,包括村民自治章程的制订(具备五稿)、计划生育行政合同、镇与村签订的人口目标责任书、村干部计划生育承诺书、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保证书。 7、人口学校有关材料,包括学员花名册、教材、教案、教学计划。 8、查体及随访服务有关材料,包括20xx年1月1日以来查体记录、产后术后随访记录、优生检测人员名单。 9、村两委研究部署计划生育有关材料,包括村两委计生工作会议记录、计生专职副主任工作笔记。 10、政务公开,包括内容有人口出生、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享受各种奖励奖扶人员名单。

卫生行政执法的步骤

卫生行政执法的步骤 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1、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2、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 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整理]《卫生监督》试题.

哈尔滨医科大学《卫生监督》试题 年级:2003 专业:卫生管理考试时间:2007年5 月8 日 一、选择题(15题×2分=30分) (一) 单项选择题 1、申诫罚是指对违反卫生法规的相对人() A、在声誉上的惩诫 B、在行为上的惩诫 C、在政治上的惩诫 D、在行政上的惩诫 2、卫生行政强制执行时必须() A、申请上级主管部门 B、申请法院 C、申请公安部门 D、申请有关组织 3、FDA是什么机关的英文缩写() A、卫生监督主管部门 B、食品监督所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D、药品监督管理局 4、监督前的准备工作是() A 预防性卫生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B、日常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C、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 D、许可证发放的一个重要环节 5、卫生监督责任是一种() A、经济责任 B、政治责任 C、法律责任 D、行政责任(二)多项选择题 1、卫生监督的功能() A、制约功能 B、保卫功能 C、规范功能 D、预防功能 E、促进功能 2、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是() A、确定力 B、执行力 C、说明力 D、拘束力 E、强制力

3、卫生监督与卫生行政司法的区别是() A、最终目的不同 B、法律依据不同 C、作用不同 D、法律关系不同 E、程序不同 4、导致许可证无效的原因有() A、期限届满 B、无权机关颁发 C、许可活动中止 D、滥用职权颁发 E、申请人以欺诈手段取得 5、卫生监督程序的分类为() A、内部程序 B、共同程序 C、外部程序 D、具体程序 E、一般程序 6、卫生监督的依据可分为() A、行政依据 B、法定依据 C、技术依据 D、参照依据 E、管理依据 7、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时应注意遵循的原则是() A、决定与执行相分离 B、按照学术团体的要求 C、处罚法定 D、按照上级的规定 E、一事不再罚 8、许可证发放程序一般包括哪几个步骤() A、申请提出 B、申请的审核 C、许可证的颁发 D、许可证的吊销 E、对不予许可的救济 9、卫生监督文书制作的基本原则是() A、齐全原则 B、合法原则C准确原则D、规范原则E、实用原则 10、卫生监督学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 A、公民健康权 B、卫生监督机关 C、卫生行为 D、物 E、相对人 二、论述题(3题×10分=30分) 1、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包括哪些方面?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冀人口发[2009]2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我省于2003年的9月22日出台了《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试行)》”),迄今已五年有余,期间全省人口计生部门按照《程序(试行)》规范实施征费和处罚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法制影响。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杜绝不当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程序(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实行立案在县,强化县级执法责任;征费和处罚文书分开表述,简化整合文书等。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均应当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追究法律责任相结合,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征费或者处罚。 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因违法实施征费或者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两个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按规定指定管辖,禁止出现多头执法或者执法空白。 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确实需要跨行政区域开展调查、取证等行政行为的,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当做到应征尽征,当罚则罚,禁止以任何方式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征收(处罚)任务。 第二章征费和处罚的实施主体 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决定;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 第八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需要委托时,应当制作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时效、依据等必要事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征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 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

2015年新版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4.检验结果告知书 5.卫生行政执法意见书 6.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 7.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8.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9.查封、扣押决定书 10.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 11.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 12.公告 13.封条 14.案件受理记录 15.立案报告 16.案件移送书 17.现场笔录 18.询问笔录 1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0.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2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2.合议记录 2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4.陈述和申辩笔录 25.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6.听证笔录 27.听证意见书 28.重大案件领导集体讨论记录 29.行政处罚决定书 30.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1.送达回执 32.催告书 33.强制执行申请书 34.物品清单 35.结案报告 36.续页

编号: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 被采样人签名:采样人签名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1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编号: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被采样人: 采样地点: 采样方法: 采样时间年月日时 采样目的: 采样设备或仪器名称: 采集样品名称: 采集样品编号: 采集品份数: 被采样物品或场所状况 卫生行政部门名称并盖章 被采样人签名被采样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记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采样人,第三联随样品送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委托书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对你乡清泉沟村一组李红刚、赵海燕夫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一案,现委托你乡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征收其社会抚养费或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委托事宜明确如下: 一、委托人同意将以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委托人具有并可以委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行政处罚权,依法委托受托组织实施;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权;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除上述外,对委托人具有而未委托的其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受托人不得实施。对超出委托权限范围实施的行为后果,受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根据委托,受托人对其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受托人在委托范围内,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组织实施;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四、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依法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

受托人应当加强管理,认真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受托人及其执法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收缴罚没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受托人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五、委托人对受托人根据委托所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受托人应当接受委托人的指导、监督。 委托人对受托人组织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的行为实行个案审查,未经委托人法制机构审查,受托人不得实施。 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依法承担责任后,受托人及其执法人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七、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 八、本委托时间期限为两个月,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4 年6月20日止。期满后如有需要,另行委托。 九、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留一份,报县(区)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 委托人:陕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时间:年月日 受托人:张茅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时间:年月日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单位领导批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执法人员2名以上,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查明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不服行 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于三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可进行进一步的案件调查。 审批: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写出调查报告,送本单位法制机构初审。 案审:法制机构初审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办案人员补充调查;认为依法应当处罚的,上报单位集体审理。 告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制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进行复核。 送达: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须改变原处理意见的,报单位重新集体审理讨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签收。 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可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结案:经单位领导批准填写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按照案卷装订标准归档。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须改变原处罚决定的,由主持人报请单位负责人重新审理讨论。听证事实、理由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由单位法制机构报领导批准,确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会。 集体审理:单位开会集体审理,确定处理意见,经领导批准。案件应在立案后及时作出处理。 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上级交 办等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除可以当场作出处罚以外的案件 执法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 实制作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 作出的行政处罚涉 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内容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并归档。

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问题分析

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问题分析 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对处罚的成立至关重要,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情况复杂较难认定。本文论证了认定当事人的一般原则,并就个体工商户、单位内部机构、个人合伙、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撤销后实施处罚时当事人的认定作了探讨。 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手段,而正确认定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法律意义重大,它关系到卫生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在很多执法实践中,违法行为人比较复杂,为正确认定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带来困难,本文试着就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是指因实施了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可见,行政处罚当事人共有三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办案实践中,认定当事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行政法调整的生产与生活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实践中这方面比较容易认定,一方面是看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即其行为对卫生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卫生行政法律确立的秩 序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就是其行为的违法性,即违反了卫生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2)具有行政处罚责任能力,“行政处罚责任能

力是指行为人辨识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它与行为人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也关系到处罚的成立与否,对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作了规定。但办案实践中情况复杂,有时对当事人的认定较难,笔者在此着重讨论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认定。 1个体工商户实施违法行为时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认定 对这种情况当事人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分为不起字号的和起字号的两种,对前一种情况处罚时当事人容易认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字号名义从事工商业活动,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由此可见,起字号的工商户的民商事活动的主体是字号,诉讼主体是业主。在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应以业主为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上要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因此,此种情况下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一栏仅写字号或者仅写业主都是不正确的。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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