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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
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救济渠道,也叫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
2、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都是行政救济方式。
3、其他救济渠道,主要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
三、教师申诉制度
所谓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主义诉讼一词的用法,用在司法上,而教师申诉是在行政救济的层面!
教师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这里被申诉的对象只能是
当地人民政府隶属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当地人民政府。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列入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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