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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纠纷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救济

论教育纠纷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救济
论教育纠纷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救济

论教育纠纷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救济

近年来,我国教育纠纷由于教育与人们社会生活关系的日益密切而呈现上升趋势。围绕着学校所产生的各种教育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涉及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教育纠纷案件大量地映入我们的视野,如何通过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这类纠纷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以教育领域内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为研究对象,从解析教育法律关系出发,本着优化纠纷解决途径的目的,试对教育纠纷的相关救济途径作粗浅分析,以期对保障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育法治化、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有所助益。

[标签]教育纠纷法律关系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政府、学校、教师及学生之间的关系显得错综复杂。涉及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间纠纷的案例逐渐进入我们的视野,并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泛指一切培养人的人类社会活动,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是一个终身教育范畴下实现人类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的过程。而狭义的教育仅指学校教育,专指学校教育活动,包括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大学教育等。本文所探讨的教育纠纷,是从狭义的教育出发探讨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法律关系。通过对这些教育法律关系的分析,试对纠纷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教育领域内的纠纷就其法律性质而盲,可以分为教育行政纠纷与教育民事纠纷。现将这两类纠纷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救济分别论述如下:

一、教育纠纷中的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纠纷中的行政纠纷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学校等教育机构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时,与广大教育行政相对人(通常为教师和学生)发生行政争议所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1998年底,田永状告北京科技大学成为我国首例由法院受理的大学生状告高校的教育行政纠纷案。此后,教育行政纠纷便频频出现。纵观近年来的各种教育行政纠纷,可以看出其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1)围绕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的发放行为所产生的各种行政纠纷,(2)围绕学校的处分行为(尤其是针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行为)所引发的各种行政纠纷,(3)围绕着学校的招生活动而引发的各种行政纠纷,(4)围绕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而产生的各种行政纠纷。

教育行政纠纷的频繁出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广大师生维权意识的提高,但同时也暴露出我国教育行政领域内存在着种种问题。因而深入研究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加以梳理也就成为必然。

在我国的教育活动中,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等教育机构在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广大教师、学生之间形成的具有教育法权利与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之间,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学生之间,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因教育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法规授予的

婚姻法--第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十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此处所说的救助措施是狭义的,专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 必须注意:第一,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第二,救助措施通常是在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条件下采取的。第三,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应作广义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婚姻法)第43条和第44条所列举的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行为。第四,广义上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应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均不能直接决定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 就道德观念而言,对于任何妨害婚姻家庭的行为,社会各界都应当予以制止,对于受害人,任何人都应当给予适当的救助。但从法律角度而言,这种救助是有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基层群众性自抬组织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所谓劝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劝说行为人停止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二是对于劝说无效的情形可以采取适当的手段阻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及时解救受害人。 上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有效劝阻违法行为人之后,可以进行调解。这种调解虽然不同于法院调解,但也必须遵循合法和自愿的原则。对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拒绝调解的,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甚至达成协议后翻悔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应当强制调解,而应当告知受害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请求。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过程中,重点在于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然后依据法律法规、社会道德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人也可以向所在单位求助,其所在单位应当进行劝阻、调解。 (三)违反婚姻家庭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违反<婚姻法),但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类行为主要包括: 1、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现行<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家庭成员造成轻微伤害的,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而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以处以行为人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2、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对于包办、买卖或者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尚来使用暴力的,应当对行为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侵害公民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第5条的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必要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 的法律救济制度 《小学教育学》教育领域内的法律救济制度 (一)法律救济概说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 权利”。法律救济对于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政府依法治教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何谓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也就是说,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给予解决,使其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救。 法律救济具有三个特征。首先,权利受到损害是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其次,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再次,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二)法律救济的主要制度 法律救济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主要有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两种。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民事救济主要指民事诉讼制度。在教育领域内,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它们分别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我们在这里只介绍这教育法规定的两类特殊法律救济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为教师制定的与教师教育教学等权利有关的法律救济制度。它具有如下特点。首先,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其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再次,教师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的申诉制度。 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而确立的。其具体内容为《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同时,为了保障教师申诉权的行使,《教师法》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规定确立了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地

教师证考试之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概述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在教育领域中主要运用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其特征如下: 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与纠纷的处理相联系的。在社会生活中,纠纷通常表现为某种社会关系上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往往是由某种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有纠纷就要求有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制度,通过裁决纠纷去补救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救济制度也就由此应运而生。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因为发生了侵权损害,无侵权损害就无所谓救济。即使发生了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害,也不存在救济问题。所以,就其实质而言,侵权损害是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就在于补救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权力”不需要救济,因为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而“权利”对别人则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支配力,它的运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也不能采取任何强制人的措施,因此,权利需要法律救济制度来保障。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教师与学校、教师和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等之间的关系。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关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通过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尊严。通过法律救济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政或管理进行矫正,对受侵害的相对人进行法律上的补救,这都是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教育法律救济可以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学校依法行政和管理,确保其活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随着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开始进入依法治教的阶段。在教育法制建设中,通过建立法律救济制度,加强各级权力机关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从一般意义上讲,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有三种渠道,即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和其他救济。其中后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而言,通称为非诉讼渠道。 1.诉讼救济渠道。诉讼救济,也叫司法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这一渠道使相对人在通过其他途径都不能获得满意的救济时,可以得到充分的补救,因而这是一种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看,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的,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求得司法解决。我国教育的有关法律对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救济渠道做了明确规定,如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的相应规定。

教师普法考试试题(答案)

教师普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共10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教育法是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3、教师主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4、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也是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管理效率、保护有关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需求。 5、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6、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7、《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8、学校依法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9、《教师法》明确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从而奠定了教师任用与管理的新机制构成了教师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 10、在我国教师节是每年的9月10日。 二、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2分共20分 1、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______(D)。 A、教师负责制 B、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C、家长委员会负责制

D、校长负责制 2、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______(A)。 A、在全国范围适用 B、只在本地区适用 C、只在本校适用 D、在外国也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_____。(C)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权力 4、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_____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D) A、校长 B、学校负责人 C、有关直接负责人 D、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_____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D) A、15 B、20 C、30

新整理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救济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救济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法律法规概述 ——教育法律救济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使受害者的权 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如果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1.行政渠道

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 (1)教育行政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教育法律法规所赋 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机关诉明理由,请求获得救济的制度。它主要包括教师的申诉和学生的申诉,两者都属于非诉讼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 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教育法律法规练习题及答案解析

教育法规小练习1—8汇总 1.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教育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属于()。 A.教育行政法规 B.教育基本法 C.教育单行法律 D.教育规章 3.党和国家为完成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照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所确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针和行动准则是()。 A.教育政策 B.教育法规 C.教育规章 D.教育方针 4.下列关于教育政策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是改革开放以后,党制定的教育政策 B.根据政策的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C.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D.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制定主体相同 5.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学生()。 A.不是法律关系主体 B.是同教师完全一样的法律关系主体 C.是法律关系客体 D.在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6.()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A.法律事实 B.法律规范 C.法律条文 D.法律责任 7.下列情形中,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 C.侮辱、殴打教师造成其重大伤害的 D.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8.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 A.避免损害 B.避免纠纷

C.获得赔偿 D.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9.能使相对人在通过其他途径都不能获得满意的救济时,可以得到充分的救济,是一种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的是()。 A.行政救济 B.司法救济 C.学校救济 D.民间救济 10.()是一项专门保护教师权益的法律制度。 A.教师申诉制度 B.教育行政复议 C.教育行政诉讼 D.教育行政赔偿 11.李某担任某县高三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李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李某在职学习。李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 A.当地县教育局 B.当地县人民政府 C.当地市教育局 D.省教育厅 12.(2012年真题)教师张某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根据相关法律,他可采用的法律救济途径是()。 A.教师申诉 B.刑事诉讼 C.申诉仲裁 D.民事诉讼 13.某校学生小强因为违反学校规定被学校勒令退学,小强对此表示不服,他可以采用的法律救济途径是()。 A.民事诉讼 B.申诉仲裁 C.教育申诉 D.刑事诉讼 14.(2014年真题)某中学对违反校规的学生进行罚款,该校的做法()。A.合理,学校有自主管理学生的权利 B.合法,树立了良好的校风 C.不合法,侵犯了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财产权 D.不合法,罚款之前应得到主管部门的许可 15.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救济,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是()。 A.教育行政诉讼 B.教育行政复议 C.教育申诉 D.教育法律救济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1.行政责任 (l)责令改正 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收回其转让、出借的资质证书;对使用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工程施工,已签订的工程建筑合同应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3)并处罚款。 (4)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因素,可以给予建筑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5)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民事责任 对因非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的民事责任,即两者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均须全面承担清偿的责任,损失方得部分或者全部地向任一债务人要求清偿债务,任一债务人在债务未清偿之前均负有全部清偿责任。 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照《建筑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即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

第十章 依法治校与教育法律救济

第十章依法治校与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教育法律原理 一、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的含义 教育法就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教育法的目的在于依法治教和对教育领域中各种应由教育法来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法律调整,从而保证和维护教育教学活动和谐有序地运行。 (二)教育法特点 教育法的特点是指教育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性,以及作为一种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相比,其自身具有的独特的特点。 教育法的特点主要表现: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力。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4、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二、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 (1)教育法律规范是体现国家政权意志,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实施一种行为规则。它在国家教育领域及教育教学活动规范体系中,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一种社会规范。 (2)教育法律规范是规定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则,是旨在建立与维护教育领域的秩序和发展的特定行为准则。 (3)教育法律规范在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在适用对象上,它不是为具体的人或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而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提供行为标准;在适用范围上,教育法在其政权管辖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只要法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且不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是由三个具有特定逻辑结构的要素构成的,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所谓“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所谓“处理”是指教育法律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所谓“奖惩”是指人们作为或不作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在法律上引起的后果。(三)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型 (1)按照法律规范“处理”部分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所谓“义务性规范”,是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及承担做一定行为的义务的法律规范。所谓“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所谓“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公民或国家机关有权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将其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所谓“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地规定了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得援引其他规范来说明的法律规范。 所谓“委任性规范”也叫委任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什么国家机关可以制定该规则的内容。 所谓“准用性规范”,是指不直接表述规则的内容,而是当所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准许引用其他有关条文、规定办理的法律规范。

教育行政法律法规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 1)“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中小学教师实 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会员培训。 2)提出把育人为本教育工作作为基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强大 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 核心任务。 3)提出三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学习结合,注重知行统一,注重因材 施教。 4)到2020年,我们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 力资源强国。 5)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2.《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对教师考核的内容包括教师的政治思想、 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师德是教师考评的底线,可以一票否决。 3.《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2001年。 4.《教育—财富蕴含其中》中指出:面向21世纪教育的四大支柱,就是要培 养学生的四种本领: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共同生活。 5.《未成年人保护法》: 1)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2)公益性、统一性、强制性(义务性) 6.《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明确提出要实行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三级课程的管理体系。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终身教育”的文件 8.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首次把提高全民族素质纳入教育目的。 2)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3)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学方法 4)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5)“两全”:全面发展。全体学生; 9.教师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是严谨治学。 10.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是我国当今社会发展赋予教育的根本宗旨,也是我国当 代教育的重要使命。 11.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应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12.学生的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越轨行为和违法行为。越轨行为即违规、违纪。 13.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要用教育法律条文来表 现。是属概念,包含在教育法概念的外延之中。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而不是一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14.职业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核自发性的,主要是依靠文化、内心信念和习惯, 通过员工的自律实现,大多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15.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救济途径:行政救济、司法救济、非诉讼的调节与仲裁。 16.学生的失范行为主要表现为:越轨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17.每年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为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 18.《国务院办公厅源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指出, 到2020年,要建立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互扶、文化引领

第六章 教育法律救济

第六章教育法律救济 1、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其特征和途径分别是什么?(思考题1)P103-104,105-106 所谓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如下:⑴,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损害,就无所谓救济。在法律救济中,必须有侵权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只有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基础上才可提出救济的请求。⑵,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包括司法救济的方式、行政救济方式、组织内部或民间渠道进行救济的方式。⑶,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的义务履行。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案例22:某山区某小学依山而建,一排土坯房教室咸丁字形紧挨山坎下,山坎因过度采伐,所剩树木不多,女教师耿某和她的一年级29名学生的教室正好在丁字头。春夏之交,阴雨绵绵,山上流下的水已变成小溪在教室边流淌,教室有点漏,连墙上都是湿漉漉的好像要渗出水似的。下午第二节课耿老师在上课,突然雷声隆隆,接着带着唰唰响声的雨下起来了。就在这时,耿老师突然听见有点异样的响声,回头看,只见有碎土从黑板边掉下来,接着靠山的墙也掉下土,孩子们惊恐不安,耿老师边安慰孩子边要孩子将课桌椅往中间移。这时靠山的一边墙倒下来了,耿老师大声叫孩子们快跑,可有两个孩子吓呆了,不知所措的站在那里,耿老师扑上去护住孩子,而天花板掉下一块,砸在耿老师身上,耿老师当即受重伤,两个孩子一个小腿骨折,另一个安然无恙。 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学校责任事故?怎么处理 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山区小学的教室在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地理环境状况下,是安全建筑。只是由于春夏之交的雷雨引发了山洪,从而导致了校园中教室的倒塌;而且事故发生时,教师耿某也已尽了其应尽的疏散与保护学生人身权利的义务,他的师德应当得到人们的敬重。因此,学校对于一名学生小腿骨折的伤害后果的发生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主观的过失,因此这不是一起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对此不负过错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发生在学校的学生伤害意外事故。其中导致学校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中,就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引起不可抗力因素。本案中之所以会出现教室倒塌并造成学生伤害的后果,不是因为校舍的安全没有得到保证,主要是由于春夏季节阴雨连绵的天气造成的山洪暴发,而雷雨和山洪都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故本案属

教师法治教育考试试题及答案

教师法治教育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方式。 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 7.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严格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法律义务和教师职业道德, 定。 10.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平等、自愿为基础 二、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2分,共20分) 1.《教育法》赋予了学校自主管理权,但自主管理权不是无限的,而应该有一个基本 A.教师B.校长C.学生D.章程 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 A.社会实践B.生产劳动C.生产力D.劳动资料 A.权利B.义务C.权利和义务D.权力 4.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A.校长B.学校负责人 C.有关直接责任人D.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 A.15日B.20日C.30日D.60日

障的公益性事业。( ) A.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 C.职业教育 D.高等教育 () A.责令退还B.双倍退还C.没收 D.追缴 A.可以B.不得C.特殊情况可以D.经批准可以 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 出处理。() A.15日B.20日C.30日D.60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适用于()。 A.在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B.所有教育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 C.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D.其他教育工作者 三、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每题2分,共20分)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 A.司法救济B.行政救济C.社会救济D.自力救济 2.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 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A.德育B.智育C.体育D.美育 A.公开B.依法C.客观公正D.合理适当 4.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有()。 A.自行协商解决B.申请调解C.伤害事故的赔偿D.不予理睬 5.根据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提起学生行政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包 A.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B.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C.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D.对学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6.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育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财务管理的方面权利的行使,应当依法接受()。 A.行政监督B.舆论监督C.司法监督D.社会监督 7.学校作为法人的主要特点()。

教育法律法规答案

1.教育法是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教育法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3.教师主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4.依法治校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也是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管理效率、保护有关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的需求。 5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6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7 .《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8. 学校依法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责任。 9 .《教师法》明确规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从而奠定了教师任用与管理的新机制,构成了教师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 10. 在我国,教师节是每年的9月10日。 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 2 分,共20 分) 1.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 D 。 A、教师负责制 B、校务委员会负责制 C、家长委员会负责制 D、校长负责制 2. 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A 。 A. 在全国范围适用 B. 只在本地区适用 C. 只在本校适用 D. 在外国也适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C _。 A. 权利 B. 义务 C. 权利和义务 D. 权力 4. 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_ D 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 校长

B. 学校负责人 C. 有关直接负责人 D. 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 D _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 A.15 B.20 C.30 D.60 6. _ A _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 C.职业教育 D.高等教育 7. 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_ A _ A. 过错责任原则 B. 无过错责任原则 C. 严格责任原则 D. 公平原则 8.学校_ B _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A.可以 B.不得 C.特殊情况可以 D.经批准可以 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次日起__C _内作出处理。 A.15 日 B.20 日 C.30 日 D.60 日 10.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_C 。 A.行政责任 B.刑事责任 C.民事责任 D.AB两种责任 三、多项选择题(共10 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每题 2 分,共20 分)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ABC ) A.司法救济 B.行政救济 C.社会救济

2018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教育政策法规考试试题及答案 教师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 1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 2分,共20分) 1.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为______( D)。D、校长负责制 2.教师资格证书的适用的地域范围是:______( A)。A.在全国范围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_____。( C)C权利和义务 4.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_____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D)D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负责人 5.教师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______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超过此时限的除外。(D)D.60 6. ____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A.义务教育 7.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是:____( A)A、过错责任原则 8.学校____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B)B.不得 9.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次日起____内作出处理。(C) C.30日 10.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____( C)。 C.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共 10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选项,每题 2分,共20分) 1.教师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教师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解决或补偿的渠道或方式。一般可分为:(ABC)A.司法救济 B.行政救济 C.社会救济 2.以下哪些处罚种类属于教育行政处罚:( ABCD)。 A.警告、罚款 B.责令停止招生 C.撤销教师资格 D.吊销办学许可证 3.李某是一名教师,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ABC) A、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B、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C、在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D、责令上课不遵守纪律的学生离开教室 4.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途径有:(ABC) A.自行协商解决; B.申请调解; C.伤害事故的赔偿; D.不予理睬 5.根据现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提起学生行政申诉的对象和内容包括:( ABCD) A.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 B.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 C.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的 D.对学校侵犯其知识产权的 6.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在校学生的权利有:( ABCD) A、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B、获得资助权 C、获得公正评价权 D、申诉、诉讼权 7.学校作为法人的主要特点:( ABC) A.公益性 B.民事活动范围的有限性 C.财产的受限性 D.盈利性 8.为保障教师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师权利的实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履行的职责有:( ABCD ) A、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B、提供必须的图书、资

论教育纠纷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救济

论教育纠纷的法律关系及法律救济 近年来,我国教育纠纷由于教育与人们社会生活关系的日益密切而呈现上升趋势。围绕着学校所产生的各种教育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涉及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之间的教育纠纷案件大量地映入我们的视野,如何通过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这类纠纷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以教育领域内的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为研究对象,从解析教育法律关系出发,本着优化纠纷解决途径的目的,试对教育纠纷的相关救济途径作粗浅分析,以期对保障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教育法治化、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有所助益。 [标签]教育纠纷法律关系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政府、学校、教师及学生之间的关系显得错综复杂。涉及教师与学校、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间纠纷的案例逐渐进入我们的视野,并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泛指一切培养人的人类社会活动,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是一个终身教育范畴下实现人类自身素质不断提高的过程。而狭义的教育仅指学校教育,专指学校教育活动,包括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大学教育等。本文所探讨的教育纠纷,是从狭义的教育出发探讨与学校有关的各种法律关系。通过对这些教育法律关系的分析,试对纠纷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 教育领域内的纠纷就其法律性质而盲,可以分为教育行政纠纷与教育民事纠纷。现将这两类纠纷的法律关系及其法律救济分别论述如下: 一、教育纠纷中的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纠纷中的行政纠纷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学校等教育机构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时,与广大教育行政相对人(通常为教师和学生)发生行政争议所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1998年底,田永状告北京科技大学成为我国首例由法院受理的大学生状告高校的教育行政纠纷案。此后,教育行政纠纷便频频出现。纵观近年来的各种教育行政纠纷,可以看出其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1)围绕学生毕业证、学位证的发放行为所产生的各种行政纠纷,(2)围绕学校的处分行为(尤其是针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行为)所引发的各种行政纠纷,(3)围绕着学校的招生活动而引发的各种行政纠纷,(4)围绕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而产生的各种行政纠纷。 教育行政纠纷的频繁出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广大师生维权意识的提高,但同时也暴露出我国教育行政领域内存在着种种问题。因而深入研究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加以梳理也就成为必然。 在我国的教育活动中,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等教育机构在教育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与广大教师、学生之间形成的具有教育法权利与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之间,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学生之间,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因教育行政主体实施法律、法规授予的

八年级政治: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初中政治新课程标准教材 政治教案( 2019 — 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 ) 学校: 年级: 任课教师: 政治教案 / 初中政治 / 八年级政治教案 编订:XX文讯教育机构

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教材简介:本教材主要用途为通过指导思想,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了解社会,树立正确得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本教学设计资料适用于初中八年级政治科目, 学习后学生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本内容是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的编写,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进行教学使用。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识记违法行为的类别,了解什么是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过程与方法: 在学习违法行为的含义、类别及一般违法行为如何制裁的过程中,提高辨别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认识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本框主要讲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基本知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违法行为的含义,教师讲清两层意思,〔1〕做出法律禁止做的事情,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个问题学生比较好理

解;〔2〕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此问题学生较难理解。我们应知道法律不但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什么是禁止做的,违反了要受到什么处罚,而且还要求人们应该怎样做。二是违法行为的类别,本框的重点。违法行为根据其所违反的法律的类别,一般划分为违宪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几类。教材分别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涵义作了解释,还列举了该类违法行为的一些表现。三是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讲清什么违法行为称为一般违法行为?为什么要受到制裁?行政处罚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谁? 教法建议 1、充分利用教材设置的小栏目。为调动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他们可自选小栏目提出的问题,思考或议论自己身边的民事或行政违法行为的案例。分析自己受教育最深的问题。 2、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学生自拟题目收集各种材料,可在教师或同学协作下进行整理,然后在课堂上展示。增强教学的趣味性、说服力,提高学生对为什么一般违法行为也要受到制裁的认识。 3、“研究性学习能力”作为重构课程的主线,是超越应试教育的必由之路,也是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关键。可采用讨论的形式探究一些问题,例如:环境问题直接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doc 9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 主体和行为类型 反垄断机构

1.相关商品市场及其界定 相关商品市场,是指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范围。所有具有相互替代关系的商品组成同一个市场。(例如电器、饮料)确定商品市场的意义在于,可以明确哪些商品之间存在着竞争。 2.相关地域市场及其界定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相同或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相互竞争的地理区域。如果相同或可替代的商品不在同一地理范围内销售,由于空间的障碍,它们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 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营业额计算的具体规则

经营者集中申报与审查程序 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十五章竞争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如果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 A.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全部所得 B.按照曾经发生的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例的赔偿额计算 C.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 D.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的2倍 2.郭女士某日到北京一家港式餐厅就餐,发现该餐厅的营业场所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甚至服务员的服饰都与自己在北京所拥有并经营的一家知名餐厅完全相同,郭女士当即找到餐厅经营者孙女士询问,孙女士表示自己的餐厅装饰风格虽然与郭女士的餐厅相同,名称却完全不同,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下列关于孙女士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女士的说法是正确的 B.孙女士的行为应当界定为虚假宣传的行为 C.虽然两家餐厅的名称不同,但使装饰、营业用具、服务员服饰相同的行为已经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D.孙女士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教师法律考试试题

单选 1.我国历史上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法律是() A《教育法》 B《高等教育法》 C《教师法》 D《义务教育法》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是() A 教学辅助人员 B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C 在民办学校从教的教师 D 教育职员 3.法律意义上的教师必须() A 具备教师资格 B 和其他教育机构建立了聘任关系 C 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才 D 以上都是 4.()是确定教师概念内涵的本质特征。 A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B 具备教师资格 C 具备相应学科知识 D 在教育机构任职 5.教师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权利为() A 教育教学权 B 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 C 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 D 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 6.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是() A 参与民主管理权 B 教育教学权 C 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 D 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 7.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是() A 参加进修和培训权 B 参与民主管理权 C 教育教学权 D 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 8.教师应享有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是() A 参与民主管理权 B 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 C 教育教学权 D 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 9.我国《教师法》对教师义务原则规定为() A “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 B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C “尽职尽责,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D “遵守宪法,关心爱护学生” 10.下列选项中既属于权利又属于义务的是() A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 B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C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D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11.稳定教师队伍的前提是() A 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B 提高教师待遇 C 保证教师权利 D 加快教育设施建设 12.教师工资待遇应以()为参照。 A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B 公务员工资 C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D 特殊行业工资 13.下列不属于发放教师教龄津贴的执行范围的是() A 职业中学教师 B 技工学校教师 C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D 大学教师 14.关于教师的医疗待遇,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教师的医疗应当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B 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修养 C 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D 以上都对 15.关于教师的养老保险待遇,正确的是() A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C A 和B D 对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金按80%比例发放 16.中国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A 合格的中国公民并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 B 学历条件 C 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D 以上都对 17.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 A 国务院 B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 C 上一级委托的学校 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18.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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