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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及其要素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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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及其要素与属性

第八讲证据及其要素与属性

Ⅰ、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证据概念的学说观点与选择

(2)掌握证据的基本属性

(3)了解证据的要素

Ⅱ、教学内容

一、证据的真实观

二、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三、证据的要素

四、证据的属性

Ⅲ、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证据?它有何价值?

2、证据的要素有哪些?如何认识?

3、如何认识证据的基本属性?

Ⅳ、课外阅读资料

1、高家伟、邵明、王万华著:《证据法原理》第一编,第一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

2、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第四章,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

第八讲证据及其要素与属性

一、证据的真实观

(一)证据的语词起源和基本含义

1、证据的语词起源。

证据一词在汉语中的准确起源已经很难考证。唐代韩愈在《柳子厚墓志铭》中曾经写下“议论证据今古,出入经史百子”的名句。然而,其中的“证据”是动词,意思为“据史考证”或“据实证明”。在古汉语中,证据二字往往是分开使用的,其中:“证”字犹如现代的证据,但多指人证;“据”字则意为依据或者根据。例如,《唐律·断狱》中就多有“据众证定罪”之用语。及至清代,法律中仍有“众证明白,即同狱成”的规定。20世纪初,随着白话文的推广,证据二字才越来越多地合并为一个词使用,而且多出现在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文字之中。例如,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2日颁布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CHI)所属禁止刑讯文》中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JU)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这也是后来在我国颇为流行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的发端。

2、证据在现代汉语中的基本含义。

现在,证据已经是汉语中常用的语词之一。虽然人们在日常生活的非法律事务中也使用这一概念,但由于它在法律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特别高的使用频率,所以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专门的法律术语。《辞海》对证据的解释就是:“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情的材料。”可见,证据首先或者说主要在法律中运用,日常生活的非法律事务中使用可以说是借用法律术语。但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差异。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把证据解释为:“名词,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

从汉语的字词结构来理解,证据就是证明的根据。这是对证据一词最简洁最准确的解释,也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普遍接受的证据基本含义。证据一词并无真假善恶的价值取向。就真假的两值观点而言,“根据”一词是中性的,它可真可假,也可以同时包含真与假的内容。

(二)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评价

中共中央于1955年作出的关于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中曾提

到:“不漏掉一个反革命分子和不冤枉一个好人,分别是否轻重,根本的办法是依靠证据。证据就是人证和物证。证据也有真假之分,所以要经过鉴定。”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证据一词作出的明确解释。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以及1996年修正的新《刑事诉讼法》都明示或者默示地接受了这一解释。

在“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一定义中,核心词是“事实”,因此可以简化为“证据即……事实。”这一定义与前面谈到的证据的基本语词含义的区别就在于它把“根据”改成了“事实”。这一改变的用意是显而易见的,即要强调证据的真实性。

用具有真假价值取向的“事实”代替本来没有真假价值取向的“根据”,就会背离该语词的愿意并造成使用上的混乱和矛盾。司法实践表明,司法活动中运用的证据有真有假。唯其如此,才需要不同机关之间的审查判断;需要不同审级的程序监督。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也表明,每一起案件中的证据都不可能百分之百的属实。

定案证据的目标是客观真实;而现实是有真有假。既不能因为现实而放弃目标定位;又不能因为有目标而无限苛求现实。

二、证据的内涵和外延

(一)关于证据定义的学说

证据的定义迄今为止在理论上仍是一个难题,影响较大的学说有如下几种:

1、事实说。

所谓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作证明的事实。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认为:“在最广泛意义上,把证据假定为一种真实的事实,成为相信另一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理由的当然事实。”前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说:“的确,诉讼证据——这是通常的事实,是在生活中出现的同样现象,同样的事物,同样的人,人们的同样行为。”美国证据法大家威格莫尔指出,证据“是任何一件或一组可知的事实,而不是法律的或伦理的原理。”

2、根据说。

所谓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台湾学者陈世

雄、林胜光、吴光陆认为,“证据者,足使法院认定当事人之主张为真实之凭据者,谓之。”大陆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法教材认同根据说,提出诉讼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正确处理案件的根据。”另外,最高法院在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部分“证据问题”中,也有“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的表述。

3、材料说。

所谓材料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例如,英国证据学家摩菲认为,证据是“能够说服法官认定某个案件事实为真实或者可能的任何材料。”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第140条规定,“证据是指被提供用以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证言、文书、物品或其他可感知物。”

4、统一说。

所谓统一说,就是要强调证据内容与证据形式的统一。由于出发点不同,统一说也有不同的表述,其中,有些可以看作是对“根据说”的完善,有些可以视为对“事实说”的补充。“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证明关系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据,是用来认定案情的手段;从表现形式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诉讼证据是客观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的统一。”“证据是证据的内容(事实材料)与证据的形式(证明手段)的统一。”“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证据的概念和使用

1、证据的合理界定与司法使用。

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手段)。

证据和定案根据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来说,定案根据都是证据;但是证据并不一定都能成为定案根据。

立法和司法中所指“证据”既包括事实类、又包括材料类(如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既包括进入诉讼中的(真假混杂)、又包括采信为定案根据的(查证属实);既指证据本体、又指证据载体(如证人证言与证人证言笔录、物证与其照片等);既是抽象概括、又指具体种类(《刑事诉讼法》第42条)。

2、证据与相关术语的关系。

比较区分证据与证据材料、证据方法、证据资料、证据原因等相关概

念,有助于准确把握证据的定义。

(1)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国内某些学者为了解决《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矛盾而构建的。他们认为该条第一款使用的是证据事实的概念;而关于证据需要查证属实的第三款所使用的是证据材料的概念。在他们看来,“证据事实”是已经查明的属实证据;而“证据材料”则是未经审判人员依法定程序加工提炼、不一定属实的证据。

实际上,证据本身就是各种材料,在某些语境下使用证据材料的说法亦无不可,但若将其作为与“证据事实”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则有不妥。

(2)证据方法、证据资料、证据原因。这三个术语在大陆使用很少,但是在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则得到了普遍的认同。

证据方法是指作为认定事实素材的人或物,分为人证与物证。人证就是把人作为证据方法,经过对人的询问所得到的被询问人所作的陈述即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材料,通常有证人、鉴定人及当事人三种。物证就是把物作为证据方法,经过检查物证所取得的认定事实的材料,通常包括书证和勘验物两种。

证据资料是通过证据方法获得的内容,如证人的证言、鉴定人的意见、书证的内容、勘验的结果等。一般来说,证据方法与证据资料的关系是:通过调查证据方法,就能获得证据资料。

证据原因是指使法官能够形成心证的原因。在日本的民事诉讼中,除证据资料外,口头辩论的全部意旨也能成为证据原因。而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证据资料才可以成为证据原因。

(三)证据的功能。

(1)科学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2)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

(3)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四)证据的法定种类

证据的种类,也称为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法定分类形式。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法定分类形式不尽相同。

英国学者认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必须具有诉讼法意义上的形式,这些形式大致分为:第一,口头证据,即证人在法庭上口述的证据。第二,实物证据,即可供法院查看的一切物品。第三,文件证据,即书证和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的“书面证言”。美国证据法关于证据的分类与英国大致相似,只是在上述三种证据之外,把司法认知的事项(即某些事实当事人无

须举证证明,由法官根据普通常识加以确认)也作为一类证据。英美法中,视听资料归入书证,证人的口头证言则包括了专家证词(对应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鉴定人)。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一般把证据分为:当事人自认、证人、鉴定人、书证和物证。但各国在具体做法上有所差异。法国民法典将证据分为书证、证言、推定、自认和宣誓,另外还有法官勘验或者指定鉴定人勘验形成的勘验证据。德国和日本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询问当事人、人证(日本叫“询问证人”)、书证、勘验和鉴定。物证则是勘验证据的一部分,视听资料被纳入书证的范畴。

我国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9种形式。近几年来由于电子证据的出现,有学者主张将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并列为一类证据。

(一)书证

1、书证的概念和特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它表现为文字或者其他能表达人的思想或意思的有形物。

书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书证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用文字符号记载和表达一定思想内容的物品。

(2)书证把一定的思想内容固定下来,以此表达人们的思想,并能为一般人所认知或了解,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

(3)书证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但它易丢失和被伪造。

2、证据要素的判断。

书证的证据能力取决于:制作人资格;制作手续;制作程序;有无变造、伪造痕迹等。

书证的证明价值取决于:确切含义;是否真实意思表示;关联性;有无错误;立法规定等。

(二)物证

1、物证的概念和特征。

物证是指以外形、处所、质量、数量等客观存在的标志来证明案情的物品、物质、痕迹和文书。

同其他证据相比,物证有如下特征:

(1)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2)物证具有可靠性,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2、证据要素的判断。

物证的证据能力取决于:来源;收集保管是否合法等。

物证的证明价值取决于:是否真实可靠;关联性等。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征。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感知)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以自己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的人,是证人。证人陈述的内容,称为证言。

证人和证人证言有如下特点:

(1)证人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形成的联系是特定的,是他人不可替代的。

(2)证人只是了解案件的某些情况,他与该案的审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

2、证据要素的判断。

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取决于:来源是否亲历、传闻及其途径;是否如实提供证言,主、客观有无不实之因素(如有意作伪、受有胁迫);作证能力,看其智力、不问年龄。

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取决于:证言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与他证及自身有无矛盾;证人的感知过程、条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与证人生理、心理、神经、精力、社会出身、阅历、知识、职业、文化教育、思维模式等密切关联);证人与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的品行、操守是否有不良影响等。

(四)民事、行政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就案件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陈述,分事实说明和自认(事实承认)两种情况。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形式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具有“两重性”,即真实性和虚假性并存。

2、证据要素的判断。

对当事人陈述的证据要素的判断,主要是考虑其动机、内容,分有利于己、不利于己加以分析认定。

(五)鉴定结论

1、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征。

鉴定结论是指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鉴定结论的特点是:一方面,它是鉴定人按照案件的事实材料,按科学技术要求,以自己的专门知识,进行鉴定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另一方面,它是鉴定人对案件中应予查明的案件事实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结论,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2、证据要素的判断。

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取决于:鉴定人资格、知识、技能;检材合格(数量、质量、提交时间及主体);回避;有无外界影响等。

鉴定结论的证明价值取决于:设备、方法、规程;推断标准(依据);结论有无矛盾,推理是否合乎规则。

(六)勘验、现场笔录

1、勘验笔录的概念和特征。

勘验笔录是指有关主体就勘查、检查、检验现场、人身、物品等活动所作出的文字记载及绘图、拍照、摄像。

勘验笔录既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同时又是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它重视现场和物证的原始状貌,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证据要素的判断。

勘验笔录的证据能力取决于:主体合法;有无见证人;签名盖章;有无破坏等。

勘验笔录的证明价值取决于:内容是否客观、完整;制作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等。

(七)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征。

视听资料,也称音像证据,是指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大致有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脑储存资料等表现形式。

视听资料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具有较大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科技反映)。

(2)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技术先进、体积小、重量轻)。

(3)具有物证所不具备的动态连续性。

(4)具有各种言词证据所不具有的直感性。

(5)容易被裁剪或伪造。

2、证据要素的判断。

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取决于:来源;收集、形成是否合法。

视听资料的证明价值取决于:内容是否真实;关联性;设备性能等。

(八)刑事被害人陈述

(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三、证据的要素

证据的要素是指证据被法官采用为定案依据时必须考量的基本因素或必要条件,具体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

采纳→进入诉讼程序之中←证据能力

采用

采信→有证明价值→据此裁判

1、证据能力。

(1)证据能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证据的适格性、容许性、可采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得被采用为证据而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被法律所容许为证据的资格。这个问题是国家意志的表现、是法定的。

在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2)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

比较而言,英美法中有大量的证据能力规则。从积极的方面说,容许哪些证据资料成为本案证据,哪些证据就有证据能力。从消极的方面说,则对不容许的证据加以排除,即证据排除规则。而大陆法系一般不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加以限制,而是由法官根据心证自由判断。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2001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第一,证人资格。“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二,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民事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四,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询问、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3

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定”

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明力。

(1)证明力的概念和分类。

证明力,也称证明价值、证据价值、证据力、关联性,指证据在证明、证实待证事实(证明对象)存在或不存在上体现出来的价值,包括价值的有无、大小强弱等程度。这个问题离不开法官的内心确信、自由裁量。

证明力分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形式证明力是实质证明力的前提,有形式证明力,才可能有实质证明力,但有形式证明力,不一定有实质证明力。所谓形式证明力就是证据与案件的关联,存在于案件中,与案件有关,具有证据资格。实质证明力就是指该证据的存在,足以使某案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成为可能。例如,署名借款人为“张三”的借据就不能用以证明对被告李四提出的偿还借款诉讼。只有署名借款人为“李四”的借据才具有形式证明力。但凭署名为“李四”的借据是否就一定能胜诉呢?不一定,如被告李四提出“借据”系伪造、债务已清偿等主张且得证实,则此份“借据”就失去了实质证明力。

(2)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

近现代史上,有两种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一是法律预先明文规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而不允许法官自由加以判断和取舍的制度,此谓之“法定证据制度”。二是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此即“自由心证制度”。一般认为,西方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都以自由心证制度代替了法定证据制度,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则更多保留着法定证据制度的某些痕迹。

(3)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在我国,为了限制法官滥用裁量权,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包括证明力的规则和有关证据证明力的等级。

第一,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①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②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③有

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④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此外,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71、72、74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还有:①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为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③自认。

第二,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才能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有关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称为补强证据规则,即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④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三,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

由于证人证言的复杂性,其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民事证据规定”第78条要求,“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四,最佳证据。

“民事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②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③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④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⑤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

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这是在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大小的规定。这一规则也相当于英美法上的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用能够寻找到的最为令人信服的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予以证明。后来英美法将其适用范围局限于书证,即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书证内容的真实性的最佳证据方式是出示原件。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则不限于书证。

3、证据的要素与证据属性的关联。

有一种观点认为,证据的三大属性决定了证据的资格而与证明力无关,换言之,证据资格是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决定的。本人不完全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

第一,证据资格和证明价值构成定案证据的两大要素,但它们是有先后顺序的。证据资格是第一位的,证明价值是第二位的。只有先有证据资格,才能谈得上证明价值;但有证据资格不等于肯定有证明价值。既然证据的三大属性对证据资格有意义,那么对证明价值当然也具有意义,不可能是毫无关联的。

第二,证据的要素与证据的属性是交叉对应的关系,可简略列表如下:

合法性证据能力

形式客观

客观性

属性内容客观要素

形式关联

关联性

实质关联证明力

四、证据的属性

证据的属性,亦称证据的特征、证据的采用标准,具体包括:

1、合法性(法律性)。

(1)表现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法定证据之种类);

(2)事实类证据的提取主体、过程合法;

(3)材料类证据的形成主体、过程、内容、形式合法。

2、客观性(真实性)。

(1)形式客观能为人所感知;

(2)内容客观非臆测、评价、伪造、虚假。

3、关联性。

(1)形式关联在环境(与案件有关);

(2)实质关联在证明力的有无及大小:该证据的存在足以使案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成为可能。

2014年7月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证据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4年7月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证据学》 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开卷)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 )。D.本证和反证 2.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可信性、可靠性、可采性被称为( )。B.证明力 3.甲、乙二人共同犯有盗窃罪,在审理的过程中,甲在供述了盗窃罪行后,又揭发了乙还曾独自实施过强奸犯罪。甲对乙强奸犯罪的揭发属于( )。D.证人证言 4.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统称为()。A.证据材料 5.公安机关在侦查王某盗窃罪时,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 D.王某承认盗窃的供述 6.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直接确认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这被称之为( )。D.司法认知 7.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中,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辩论的方法称为( )。C.对质8.两大法系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是相同的,都使用( )。D.盖然性的优势 9.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 )。A.神示证明制度 10.下列关于证人和证人证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C.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作为证人二、多项选择题 11.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的有()。 A.众所周知的事实 B.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C.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 12.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表述是()。 B.高度的盖然性 C.盖然性的优势 13.下列关于书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书证的载体可以是纸张、金属、石块、竹木、布帛等 B.书证记载的方式可以是手书、印刷、打印、雕刻等 D.书证记载的内容是可供人们认知和了解的14.关于言词证据的表述,正确的有( )。A.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 B.与实物证据相对应 C.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15.根据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直接言词原则应当 具有如下内容( )。 A.法庭审判应贯彻“在场原则” B.在法庭审理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C.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 16.下列有关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 有( )。 A.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B.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C.公安机关也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17.下列关于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正确的是()。 C.证据规则是程序法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D.证据规则具有强制的效力 18.法院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 的借条原件确认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从而作出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借条属于()。A.直接证据C.原始证据 D.实物证据 19.某公安机关通过小区内的闭路监视系统破获一 盗窃团伙,收缴赃款10万元,缴获大量金戒指、金项链、空白光盘等赃物。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现金、金项链、金戒指等属于物证 B.空白光盘属于物证 C.小区内监视系统拍摄的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20.下列各项证据中,属于实物证据的有( )。 A.杀人凶器 B.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 C.盗窃现场留下的撬压痕迹 D.将犯罪过程详细记录下来的录像带 21.王某对公安机关讲了他亲眼目睹被告人打伤被 害人的经过,王某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属于()。 A.直接证据C.原始证据 22.下列选项中,不能够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 据的有( )。 A.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法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5000元人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清楚 B.被告人杨某的妻子胡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被告人杨某的证言 C.王某因重病住院未能出庭,而以书面形式向法庭提供的证言 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是该合同文本的原件已经丢失,且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同关系 23.下列人员中,可以成为证人的有( )。 A.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非当事人 1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第三条电子证据鉴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根据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四条电子证据鉴定范围: (一)电子证据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 (二)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 (三)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 (四)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 (五)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 (六)电子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 (七)根据诉讼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其他认定。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

第五条进行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鉴定委托书; (二)检材清单; (三)检材及有关检材的各种记录材料(接受、收集、调取或扣押工作记录,使用和封存记录;检材是复制件的,还应有复制工作记录); (四)委托说明(包括检材的来源、真实完整、合法取得、固定及封存状况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六条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 第七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三)核对封存状况与记录是否一致; (四)启封查验检材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等; (五)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六)记录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委托单位作出答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证据学(本科必修)》2016期末试题及答案

《证据学(本科必修)》2016期末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书证中,法院一般应当确认其效力,而不必进一步审查、质证的是( )。 A.某县民政局提供的书证 B.当事人提供的书证 C.公务员贾某提供的证言 D.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证 2.反证是指( )。 A.能够证明当事人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B.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C.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的证据 D.能够证明对方当事入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3.下列各项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 )。 A.被告人认罪的供述 B.证人听到被害人喊救命的证言 C.赃物 D.鉴定结论的复印件 4.“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体现了( )。 A.直接言词原则 B.证据裁判原则 C.自由心证原则 D.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5.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A.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B.证人 C.没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D.原告 6.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各种方法中,辨认法是指( )。 A.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 B.对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寻找其差异和共同点的方法 C.将若干个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考察,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的方法 D.在某一事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与确定的活动 7.下列关于证明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程序法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 B.证据事实属于证明对象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董杜骄(注:本文是电子证据专题讲义的一部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100083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 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

电大证据学第四次作业答案

电大证据学第四次作业答案-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证据学第四次作业 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承担证明责任的是()。C.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2、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是由()承担。B.被告 3、下列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需承担一定证明责任的是()。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4、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是 ()。 C.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 5、如县检察院查获白某受贿的证据,以受贿罪对白某进行起诉,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检察院 6、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负证明责任的是()。D.用人单位 7、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B.古罗马法时代 8、下列诉讼中,被告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刑事公诉 9、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某甲提出审判员王某是被害人的哥哥,应当回避。审判员王某应当回避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者是( )。A.被告人某甲 10、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是()。C.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 11、关于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下列陈述正确的是()。D.三大诉讼具有统一的证明标准 12、两大法系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都是()。D.盖然性的优势 13、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的表述是()。A.排除合理怀疑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C.盖然性的优势 15、我国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对证明标准的规定也是采取了 ()。B.间接的方式 16、最早确定内心确信证明标准的国家是()。D.法国 17、( )主要是指甄别法,是审查鉴别的意思。A.个别审查 18、组织辨认可以公开辨认,也可以秘密辨认。下列各项中,应公开进行辨认的是()。C.尸体 19、司法人员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情理,具有成立的一般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称为()。B.合理可能性标准 20、进行(),必须经县以上公安局长批准。B.侦查实验 21、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中,为了审查判断某一现象在一定的时间内或情况下能否发生,而将该现象发生的过程加以重演或再现的一种活动和方法是()。B.侦查实验 22、司法认知的主体是()。A.人民法院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当今世界电子技术发展迅速,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领域愈加广泛。由于电子证据与生俱来的易破坏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在认证方面对传统证据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本文首先从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标准入手,引出我国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提出在立法、鉴定机构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最佳证据等规则成功的立法经验;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电子证据认定机制、完善举证质证规则、健全鉴定机构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诉讼法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我们正处在一个“电子化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子产品。网络、电脑、E-mail……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在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但是这种“电子化生存”在充分展现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显而易见,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 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将更多地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如何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 关于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曾有过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1]这句话一方面说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子证据对我们现存证明制度的颠覆性冲击。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区别。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2]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

证据学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物权法》试题 第1页(共6页) 《物权法》试题 第2页(共6页) 试卷编号:5254 座位号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2013年秋季学期开放教育本科期末考试 《物权法》模拟试卷 2014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 A .土地承包经营权 B .抵押权 C .土地使用权 D .地役权 2.为避免绕远,与他人协商通过他人土地直接到达自己的土地,其所享有的通行权属于( )。 A .相邻权 B .地役权 C .地上权 D .土地使用权 3.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B .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 C .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D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登记时设立 4.甲购买乙的一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空调配件经销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泵线圈短路引起电源线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全部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 .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C .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 D .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5.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 )。 A .债权、汇票、存款单、股票 B .支票、存款单、名誉权、专利权 C .商标权、仓单、债券、荣誉权 D .汇票、提单、本票、继承权 6.有关留置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承运人为取得运费对承运的扶贫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B .保管人为取得保管费对保管的救灾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C .加工人为取得加工费对加工物可行使留置权 D .在所有人未交付修理费的情况下,财产侵占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7.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在交付母马时,亦交付了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乙行使质权的范围应为( )。 A .母马 B .母马、小马驹 C .母马、小马驹和马鞍 D .母马、小马驹、马鞍及马鞭 8.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 )。 A .在建房屋 B .某大学的教学楼 C .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D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9.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到底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当推定为( )。 A .按份共有 B .共同共有 C .个人所有 D .公共所有 10.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B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 C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 D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每小题2分,共20分) 1.航空器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 2.以汽车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3.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 4.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 ) 5.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 6.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 ) 7.在我国,土地只能属于国家所有,其他主体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人。 ( ) 8.当事人可以约定相邻权的内容。 ( ) 9.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 10.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证据学》期末考试选择题题库(开卷)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证据学》期末考试 选择题题库(开卷) (2015年2月整理,已更新至14年7月试题) 单项选择题库 1.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 )。D.本证和反证 2.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即可信性、可靠性、可采性被称为( )。B.证明力 3.甲、乙二人共同犯有盗窃罪,在审理的过程中,甲在供述了盗窃罪行后,又揭发了乙还曾独自实施过强奸犯罪。甲对乙强奸犯罪的揭发属于( )。D.证人证言 4.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统称为()。A.证据材料 5.公安机关在侦查王某盗窃罪时,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 D.王某承认盗窃的供述 6.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直接确认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这被称之为( )。D.司法认知 7.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中,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辩论的方法称为( )。C.对质8.两大法系关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是相同的,都使用( )。D.盖然性的优势 9.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 )。A.神示证明制度 10.下列关于证人和证人证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C.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作为证人1.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这称为( )。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这一规定体现了()。B.证据裁判原则 3.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直接确认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这在证据学理论中被称之为( )。D.司法认知 4.甲在自家一楼阳台上装修,楼上二楼住户乙家阳台上的花盆突然坠下,将甲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近万元。后甲将乙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乙辩称花盆坠落是由于甲野蛮装修振动所致,自己对此没有责任。甲否认花盆坠落是由于其装修 振动所致。对“花盆坠落是由于甲野蛮装修振动所致”这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是()。B.乙 5.英美法系国家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表述是()。D.排除合理怀疑 6.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当事人陈述的共同之处在于()。D.都是言词证据 7.甲乙二人商谈归还欠款时,甲偷录了乙承认欠甲一万元钱的谈话。该录音带在甲乙二人的借款诉讼中()。A.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8.下列关于证人和证人证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C.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作为证人9.水审、火审主要存在于( )。D.神示证据制度10.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是()。 B.被告 1.下列书证中,法院一般应当确认其效力,而不必进一步审查、质证的是()。 D.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证 2.反证是指( )。 D.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3.下列各项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A.被告人认罪的供述 4.“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体现了()。B.证据裁判原则 5.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是()。A.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6.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各种方法中,辨认法是指()。 D.在某一事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与确定的活动7.下列关于证明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C.刑事诉讼中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属于证明对象 8.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中正确的是()。 D.刘律师经原告和证人同意可以向该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 9.被告人张某被指控犯有杀人罪。被告人张某要求在开庭时传唤其妻子出庭作证,证明案件发生时他在家里睡觉。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B.张某的妻子可以充当证人 10.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 明所要达到的程度称为()。D.证明标准 1

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

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 电子证据提取保存及注意要点 现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相关辩点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有关规定: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相关条文:《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十二条。本部分辩点: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是否具备以下两点:(1)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2、对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操作人员,看以下方面:(1)实施人员是否达到两人以上;(2)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是否分离;(3)检查工作的实施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4)有无佩戴《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于见证人:(1)人数;(2)是否与案件有关;(3)是否公安司法人员。 二、现场保护有关规定: 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处理紧急状况时,也应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的痕迹、物品。 2、现场保护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验、检查结束。不能完成现场勘验、检查的,继续对整个或部分现场进行保护。 相关条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章。本部分辩点:

《刑诉》论证据的基本属性

论证据的基本属性 传统理论认为,证据有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对于证据是否应当具有合法性,理论界对此大有争议。笔者认为,合法性不应是证据的基本属性。 关于“证据”的定义,法学界一直以来没有形成共识,何家弘教授在《证据法学》一书中更是将其称之为古今中外的一个“猜想级”难题。然而,若是对“证据”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定 义,那么很多研究就会失去自己的立足点。 对证据的定义,笔者采纳“事实说”的观点,即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笔者以为证据的基本属性只有两个:客观性与关联性。 一)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在逻辑上会自相矛盾我们都知道,证据简而言之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客观性是证据最主要的特征。证据的其它属性都应该是建立在客观性的基础之上。而合法性则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如果强调证据具有合法性这一基本属性,就如同承认了证据这一种客观的事实也应该具有主观性。 这一点,在逻辑上就会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二)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以偏概全之嫌 笔者以为,“证据”与“定罪的依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文已述,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定罪的依据,它首先应该是证据,但它是运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方法所采集的证据。非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但它同样是证据。同时,笔者以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式方法并非对一切证据都适用,只有对于那些具有公权力介入的取证活动 才适用“合法性”的要求。 1.在公权力介入的场合应当强调合法取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之所以法律会对刑事诉讼中的取证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在刑事诉讼中,公权力远远大于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在双方力量相差如此“悬殊”的场合,作为优势一方的公权力会很容易地侵犯到人权,这与诉讼法的程序正义理念相悖,因此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2.在非公权力介入的场合不应严格限制取证的合法程序 民事诉讼法是民法的程序法,其制定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民法这一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民法是私法,应当倡导私法自治,应当少有公权力的干预。在民法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充分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的自由,由当事人自己“商量着分担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既然在民法这一实体法上国家都保持着如此大的宽容,那么在作为实现民法的过程——民事诉讼中,国家又何必要对证据做出严格的限制呢?因此,笔者以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取得的证据大都可以成为定罪的依据,法律不应对合法性做出严格的限制。

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导案例题参考答案

《证据学期末复习指导》 案例题参考答案 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 诉讼。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D) A .辆汽车的性质 B.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D.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2.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 间调查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请问: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哪个是正确的(C) A.合适,因为刘律师有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B.合适,因为刘律师需要代为承担举证责任 C.不合适,因为刘律师无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D.不合适,因为刘律师的调查未经人民法院同意 3.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根据以上情况,请问:指控王某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应当承担证明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的证明责任的,是哪些机关或人员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根据这一规定,对于此类案件,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控诉方,当控诉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即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上,它必须说明或者证明差额部分的来源是合法的,若不能说明或证明,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标准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标准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数据,能否在司法判定中具备证据能力一直深受关注。本文针对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以及司法认定与审查标准,做简要分析。 一、什么是电子证据?它有哪些特征? 互联网技术实现人们以更便捷的方式进行信息传递、生产交易。但是,随着生产、生活逐渐互联网化,基于网络平台的行为产生纠纷时,以电子数据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证据证明过程成为难题。 所谓电子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电子数据”,在学术与实践中常称为“电子证据”,两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一般来说,电子证据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电文作为诉讼证据的统称。 电子证据特征:由于网络环境产生的数据极容易被改变、灭失、伪造甚至毁灭,因而电子证据作为司法认定的证据材料时,必须满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特征。 二、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能力有误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审查和核实电子证据的标准。 真实性:审查电子证据出处、生产时间、地点、制作参与人、形成过程等情况,据此明确证据材料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有无删改、伪造等。 关联性:诉讼人应当对纠纷中带证明事实相关联的材料给予充分证明,根据认定规则尽可能保持证据材料原始状态有助于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证证据提供主体身份合法是前提条件,不仅包括证据收集身份要合法,还包括证据审查制作、收集、提取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另一方面,是证据材料收集方法与过程需遵从法律法规。 三、电子合同如何保障电子证据证明能力? 法规条文规范限制: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一下因素:

2015年7月电大《证据学》期末真题

试卷代号:1017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5年春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证据学试题(开卷) 2015年7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书证中,法院一般应当确认其效力,而不必进一步审查、质证的是()。 A.某县民政局提供的书证 B.当事人提供的书证 C.公务员贾某提供的证言 D.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证 2.反证是指()。 A.能够证明当事人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B.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C.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的证据 D.能够证明对方当事入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3.下列各项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 A.被告人认罪的供述 B.证人听到被害人喊救命的证言 C.赃物 D.鉴定结论的复印件 4.“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一规定体现了()。 A.直接言词原则B.证据裁判原则 C.自由心证原则D.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5.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A.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B.证人 C.没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D.原告 6.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各种方法中,辨认法是指()。 A.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 B.对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寻找其差异和共同点的方法 C.将若干个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考察,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的方法 D.在某一事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与确定的活动 7.下列关于证明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程序法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 B.证据事实属于证明对象 C.刑事诉讼中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属于证明对象 D.证明对象与实体法规范无关 8.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为使案件胜诉,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收集了充分的证据材料。下列关于刘律师做法的选项中正确的是()。 A.刘律师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B.刘律师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C.刘律师经被告授权后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D.刘律师经原告和证人同意可以向该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

电子证据的鉴定-精选模板

电子证据的鉴定 摘要: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均不明确的问题。对于电子证据,需要以科学技术的手段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在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增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规范性的同时,修改和完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质证程序和救济程序。 关键词: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制度规范。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向社会生活渗透的不断深入和广泛,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常见。然而,“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本质的不同在于真实性方面:我们既无法用肉眼看出电子证据是否属实,通常也不能从电子证据本身入手判断其是否属实”[1],于是,运用“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和确认证据”[2]的司法鉴定方法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鉴别就成为电子证据运用于诉讼活动的关键。因此,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理应成为电子证据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1问题的提出。 与其他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被用作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需要以科学技术手段、法官自由心证、双方当事人质证等方式予以审查和甄别。但是,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易删改性和智能性,使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更多的技术性困难。在美国,有众多专业研究计算机取证的机构和电子证据分析与鉴定的专业软件。其中,最著名的软件系统net threat analyzer利用人工智能中的模式识别技术,用于分析slack磁盘空间、未分配磁盘空间、自由空间中所包含的信息,研究交换文件、缓存文件、临时文件及络流动数据,发现系统中曾发生过的e-mail交流、internet浏览及文件上传、下载等活动。但是,在我国,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技术均起步较晚,“自主研究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全面检查计算机与络系统的工具与软件已经迫在眉睫”[3]。 当然,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诉讼制度和价值目标的实现问题。为实现司法公正,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需要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当前的立法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法律地位等基本问题以及取证规则、认证规则等均没有相对统一的认识和规定。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等司法实践很难统一,有时为了避免争议,实务部门就采取回避使用电子证据的办法,将电子证据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如将电子邮件的内容转化为口供或勘验检查笔录、将络日志的内容转化为证人证言等。

浅析证据的属性

浅析证据的属性 [摘要]证据的属性,又称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本质特征。一般指证据之所以为证据,其内在的规定性如何,其本身固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证据属性长期以来是中国证据法的话语中心之一。文章将对证据的属性展开一些论述。 [关键词]证据属性;客观性;合法性 一、我国学界对证据属性的一些观点 1.有学者提出把证据的属性和特征分开 属性:是一个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者所隶属的性质;特征,则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征象和标志。从哲学的角度看,属性是内在的,是事物质的规定性;特征是外在的东西,是事物质的规定性的外在表现。一般来说,属性是抽象的,特征是具体的。由此,证据的属性是其本身固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有的学者提出证据的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去分析。 (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主观性;(3)证据的证明性;(4)证据的法律性。[1] 2.也有学者提出客观性和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是证据不同于任何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凡是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都必须具备这两个特征。[2] 3.另外有的学者对证据的属性采取了证据的基本特征的定义,并指出证据的“三性”如下:1.客观性;2.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3] 4.再有一些学者将证据的属性,一分为二,划分为内部属性和外部属性,其着重讨论了外部属性。他们认为,探讨证据的本质属性,应将证据置于法律的领域进行研究,而就法律而言,证据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乃是其可采性问题。从这一角度出发,证据的外部特征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证据的关联性,二是证据的适格性,其中包含证据的合法性。[4] 总而言之,以“两性说”和“三性”说之争最为激烈。持两性说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与相关性两种属性,它们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及证据所具有的能够实际发挥证明作用的内在属性;持三性说者则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三种属性,法律性是将诉讼证据与一般证据区别开来的基本属性,仅有客观性与相关性,不能将诉讼证据的特性突出出来,也不利于促使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严格依据法律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5]两性说和三性说之争,焦点在于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二、笔者对证据合法性的一些认识 (一)简单的介绍几个名词 1.证据的合法性,它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含义: (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如勘验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勘察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没有鉴定资格的人提出的鉴定结论不能采纳为合法的证据。 (3)证据内容必须合法。如含有人身攻击的激愤之词,则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4)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违返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

(完整word版)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问:(1)在本案中,笔记本和纸条属于何种证据? (2)结合本案件分析物证和书证的关系。 六、吴某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其拖欠的货款80万元。被告王某则认为,他仅仅拖欠原告吴某货款18万元,而且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吴某则认为他一直向被告王某主张支付货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问:(1)吴某应当对哪些实事承担证明责任? (2)哪些实事应当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七、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极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号在王某家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马某的出租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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