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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发经过之证据属性

论案发经过之证据属性
论案发经过之证据属性

论案发经过之证据属性

[摘要]“案发经过”材料对提高诉讼效率、正确量刑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它的证据地位颇受质疑。笔者认为,案发经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点,应纳入书证的范围。在刑事诉讼中,应规范案发经过的制作,以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关键词]案发经过;证据;书证

在人权备受推崇的今天,无罪推定、审判中立等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而案发经过作为案件侦破、揭发的直接、完整性反映,不仅集中显现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后的行为表现,而且大量涉及犯罪嫌疑人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或从重等情节,日趋被刑事司法实务界重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对其证据属性,刑事理论、实践界对此看法不一。有人认为案发经过记载的内容仅为侦查人员认识、传闻、亲历活动的体现,认识、传闻不具有客观性,有违证据的实质真实要求,亲历部分具有客观性,但形式不合法,应不具备证据效力。有人认为案发经过符合证据三性,但对于属于何种证据类型又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是书证,有人认为是证人证言。案发经过证据属性的不确定性使其在刑事诉讼中呈现出尴尬的角色。

笔者认为,案发经过所涵括的内容符合客观、关联、合法的诉讼证据属性,符合证据三性,应纳入书证的范围。

一、案发经过符合证据三性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包括下列内容:是司法人员主观之外的客观存在,不属于意识范畴;其存在有形的,能感知的事物;其表现形式可以是其本身的存在,亦可系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质或表述;其所包含的内容应真实可靠。案件侦破经过属于刑事侦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不依赖于侦查人员主观的判断认知,仅是对前期侦查活动的一种回顾与小结,其所反映的事实都是伴随案件事实的发生而产生,并不代表揣测、臆想的主观意志下的产物,将该活动以书面载体形式展示其真实描述的特征,正是案发经过客观记载本质使然。

诉讼证据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由法定的主体依法定的程序收集、认定。侦查机关用合法的侦查权的论证无需赘述,这就使其成为制作案发经过唯一主体适格的指向。其依法定职责展开侦查活动是案件发展的必然,对侦查活动的客观回顾亦应成为侦查程序司法理性之所在。

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文献综述

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文献综述 学号:201228010140 班级:2012级法学二班姓名:李树斌 [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被告人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刑事诉讼以人权保障为发展方向的现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纳,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准则。强化对证据规则的研究,是改善司法制度的着手点。[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英国德国法国 [正文] 近年来,诸如佘祥林此类案件频繁发生,引起了人们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高度关注。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像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社会舆论压力等等方面,其最根本的原因即证据的可采性原则。也可以说是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证据作为审判和定案的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证据规则作为证据制度的核心,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应用都必须严格的依照其规定。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人权还可以遏制非法取证,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如何在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是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最重要的问题。而国外注重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领域强调法治和正当程序,非法证据将被排除在外,不能得到采纳。由此,我们通过对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将可取之处应用到我国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中。 (一)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作为最先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发展的较为完善,“其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即将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将刑事诉讼中被告的基本权利上升到宪法性权利的高度。 其主要内容有: 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而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2、违法证据(违法获取得实物证据)排除规则,即非法搜查或扣押得来的证据予以排除,并且直接或间接产生与非法搜查的其他证据,包括言词和实物证据,其最著名的极为“毒树之果”规则。 (二)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英国对非法证据采用倾向于总体上适用的原则。对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进行衡量裁定,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b25993581.html, 证据收集程序有哪些 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纠纷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当事人的权利主张。证据对于法院判决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那么证据收集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二、证据收集流程 1、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包括向行政机关调取的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侦查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上述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作为单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侦查机关调取证据的情况,首先应要求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出示工作证、部门负责人批准手续、调取证据通知书。上述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应准许调取,否则有权予以拒绝。准许调取的情况下,要在调取证据通知书上签名确认。 2、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要求两人以上取证;取证地点可在证人住处、所在单位、侦查机关办、检察院办公场所或证人指定的场所,其他场所证人有权拒绝。如证人就在事发现场的,可在现场进行。到证人住处或单位取证的,侦查人员应出示证明文件。对证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严重干扰其意思表达自由的行为,证人面对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诉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关内容,为准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则,本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谈了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关键词新刑诉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适用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具体规定司法人员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出现个别司法人员因破案压力或受利益驱动,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死刑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新刑诉法吸收了《证据规定》和《死刑证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收集证据的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证据类型、程序、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构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由美国提出,是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过非法程序或者非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为定案依据的规则。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既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也包括违反有关规定所取得的证据,例如提取物证时没有制作笔录,并不能对其做出合理解释。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包括以刑讯逼供手段获得的口供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等。(一)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言词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通过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言词证据,根据新刑诉法第54条及《证据规定》第1条的规定,非法言词证据既包括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也包括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取得手段,虽然新刑诉法第54条只明确列举了“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三种手段,但在实践中,对于非法手段的理解可以参照《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豍,构成“非法言词证据”的手段,并不要求其行为必须构成犯罪。

科学证据的概念

科学证据的概念 科学证据1并非法定证据2的一种,而是学理上对证据进行的一种分类。“分类是一种把握事物共性同时辨识事物特性的逻辑手段。分类不仅能使人的认识条理化,而且能实现处置上的目的性与有效性。正是出于这样的认识目的和行为目的,证据法对不同形态的证据在形式上进行分类。”3按照是否具有高科技含量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科学证据和经验证据。其中,不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称为经验证据;具有科技含量的证据称为科学证据。如此划分,目的在于更好地认识科学证据的特征和属性,更好地理解、把握和运用科学证据。由于视角不同,国内外学者关于科学证据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很不一致。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属性特征为视角。这种观点将科学证据视为一类具有科技含量的专家意见(鉴定意见),属言词证据中的意见证据,并以此为出发点界定科学证据。如英国学者保罗·罗伯茨认为科学证据就是在案件中的科学或技术问题超出了律师、法官和陪审团的知识和专业 1关于科学证据的称谓存在一定的分歧。陈学权等人将此类证据称为“科技证据”,认为科学证据中的科学不仅指“科学”,而且包括“技术”,用“科技证据”更加符合汉语习惯;张斌等使用“科学证据”指称该类证据,认为从词源上讲“科学证据”更加符合英文“scientific evidence”的汉译并且从理论上讲“科学证据”也具备科学哲学上的依据。出于法律语言的统一性、规范性要求,本文在论述中一律采用“科学证据”的称谓。参见陈学权.科技证据论——以刑事诉讼为视角[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张斌. 论科学证据的概念[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 8(6):48-52,陈永佳.关于科学证据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探析[J].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2):36 2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基本一致。《刑事诉讼法》第42条将证据分为七种类型,即:“(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关于证据的分类基本一致,与刑事诉讼的差异主要是因为诉讼性质的不同。关于我国现行法律证据的分类,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参见裴苍玲. 论证据的种类[J]. 法学研究, 2003,25(5):45-50,龙宗智. 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J]. 法学研究, 2005, 27(5):86-95,裴苍玲. 再论证据的种类[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 11(11):49-59 3龙宗智. 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J]. 法学研究,2005, 27(5):86

非法证据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非法证据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试论刑事诉讼中的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是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尊严的需要,而且还能够促进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笔者试对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一探讨,以期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立法与司法实务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现代化。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人权保障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证据虽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价值,但基于立法者的预先设定或司法者的据情考量,认为该 种证据的使用将违背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精神所应当体现的 社会价值及观念,从而对这种证据的资格予以否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世纪末起源于美国,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机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很多国家已经被确立和采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此条可视为对非法证据的否定,但却未形成规则,更无操作程序可言。近些年来,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得证据为理由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 日益增多,尤其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经常会以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为理由要求排除被告人的“有

罪供述”。但真正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例却比较鲜见。究其原因,这不仅与理念障碍有关而且与该规则的实施缺乏配套制度有关,笔者从我国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出发,分析在我国建立非法证据规则需要正视的问题,进而探讨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确保的措施。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价值取向 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仅是为了保证刑法的贯彻实施,以期更有效地同违法犯罪作斗争;它还有一项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在各国的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寻找证据打击犯罪与符合法律保护人权成为了人们无法回避的矛盾点。而对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对非法证据究竟是“取”还是“舍”,这看似一个简单的抉择问题,其实是上述矛盾在司法实践中的集中体现,并与一定的法律价值取向相联系。因此,对其进行深入探讨,从价值取向上分析十分必要。 在整体法律这个宏观背景下,我们可看出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元的体系,它包括:控制犯罪、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最基本的三个方面。如前所述,现今刑事诉讼法是一国保证实体法实施的前提,一个目的就是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为正确适用实体法提供前提性条件,以保障刑罚权的有效实现。其在法律价值这一理念上就是控制犯罪,维护

《刑诉》论证据的基本属性

论证据的基本属性 传统理论认为,证据有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对于证据是否应当具有合法性,理论界对此大有争议。笔者认为,合法性不应是证据的基本属性。 关于“证据”的定义,法学界一直以来没有形成共识,何家弘教授在《证据法学》一书中更是将其称之为古今中外的一个“猜想级”难题。然而,若是对“证据”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定 义,那么很多研究就会失去自己的立足点。 对证据的定义,笔者采纳“事实说”的观点,即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笔者以为证据的基本属性只有两个:客观性与关联性。 一)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在逻辑上会自相矛盾我们都知道,证据简而言之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客观性是证据最主要的特征。证据的其它属性都应该是建立在客观性的基础之上。而合法性则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如果强调证据具有合法性这一基本属性,就如同承认了证据这一种客观的事实也应该具有主观性。 这一点,在逻辑上就会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二)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以偏概全之嫌 笔者以为,“证据”与“定罪的依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文已述,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定罪的依据,它首先应该是证据,但它是运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方法所采集的证据。非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但它同样是证据。同时,笔者以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式方法并非对一切证据都适用,只有对于那些具有公权力介入的取证活动 才适用“合法性”的要求。 1.在公权力介入的场合应当强调合法取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之所以法律会对刑事诉讼中的取证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在刑事诉讼中,公权力远远大于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在双方力量相差如此“悬殊”的场合,作为优势一方的公权力会很容易地侵犯到人权,这与诉讼法的程序正义理念相悖,因此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 2.在非公权力介入的场合不应严格限制取证的合法程序 民事诉讼法是民法的程序法,其制定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民法这一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民法是私法,应当倡导私法自治,应当少有公权力的干预。在民法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充分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的自由,由当事人自己“商量着分担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既然在民法这一实体法上国家都保持着如此大的宽容,那么在作为实现民法的过程——民事诉讼中,国家又何必要对证据做出严格的限制呢?因此,笔者以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取得的证据大都可以成为定罪的依据,法律不应对合法性做出严格的限制。

九年级化学收集证据、解释与结论类探究题

九年级化学收集证据、解释与结论类探究题 4.收集证据、解释与结论类探究题 例4、(2008年·四川省)材料一:在一个南方农村的小仓库里,堆放了一批袋装的化肥——碳酸氢铵(NH4HCO3)。过了一个夏天,管理员发现仓库里这种化肥所特有的刺激性气味变得浓烈了,有些化肥袋里的碳酸氢铵变少了。检查发现,变少的化肥包装袋没有密封,可是却没有发现撒落在地上,也没有人进过仓库开袋取用。 材料二:取少量碳酸氢铵粉末放在蒸发皿中加热,过一会儿观察到粉末完全消失了,同时也闻到特殊的刺激性气味。 某课外活动兴趣小组的同学对粉末消失的原因进行了探究,过程如下: 【提出问题】碳酸氢铵粉末消失的原因是什么? 【猜想】a.碳酸氢铵在不加热或加热条件下由固态转变成它的气态。b.碳酸氢铵在不加热或加热条件下发生了分解反应,可能产生的物质有氨气和一些氧化物。 【查阅资料】①碳酸氢铵属于氮肥,又名“气肥”,不具有升华的性质,说明上述猜想__________(填字母)不成立;②氨气(化学式为NH3)具有特殊的刺激性气味,极易溶于水,其水溶液显碱性,但干燥的氨气不能使干燥的红色石蕊试纸变蓝;③NO2为红棕色气体,NO为无色气体,易发生反应2NO+O2=2NO2。 【实验操作】①取适量的碳酸氢铵于试管中,并固定在铁架台上加热,如图1所示,将干燥的红色石蕊试纸接近导管口;②按如图2所示装置,继续实验直到反应完全。 操作①中,产生强烈的刺激性气味,试管壁上有无色液滴且试纸变蓝,但未见红棕色气体;操作②中澄清石灰水变浑浊。 【现象与结论】操作①中,产生强烈的刺激性气味,试管壁上有无色液滴且试纸变蓝,但未见红棕色气体,结论是分解产物中有__________和__________,没有__________。操作②中澄清石灰水变浑浊,说明分解产物中有__________,则碳酸氢铵加热分解的化学方程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化肥碳酸氢铵的保存方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析:本题要求同学们探究碳酸氢铵粉末消失的原因,考查同学们对实验现象进行分析处理得出正确结论的能力。加热碳酸氢铵产生特殊的刺激性气味表明碳酸氢铵受热生成氨气,试管壁上有无色液滴表明有水生成。实验中没有观察到红棕色气体,表明碳酸氢铵受热分解没有NO2和NO生成。操作②中澄清石灰水变浑浊,说明分解产物中有二氧化碳生成。综合两个操作现象分析可知:碳酸氢铵受热分解生成氨气、水和二氧化碳。根据碳酸氢铵的性质可知碳酸氢铵化肥应放置在冷暗处,并密封保存。 答案:【查阅资料】①a 【现象与结论】NH3 H2O NO2和NO CO2 NH4HCO3 NH3↑+H2O↑+CO2↑密封保存并放置在冷暗处

浅析证据的属性

浅析证据的属性 [摘要]证据的属性,又称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本质特征。一般指证据之所以为证据,其内在的规定性如何,其本身固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证据属性长期以来是中国证据法的话语中心之一。文章将对证据的属性展开一些论述。 [关键词]证据属性;客观性;合法性 一、我国学界对证据属性的一些观点 1.有学者提出把证据的属性和特征分开 属性:是一个事物所具有的性质或者所隶属的性质;特征,则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征象和标志。从哲学的角度看,属性是内在的,是事物质的规定性;特征是外在的东西,是事物质的规定性的外在表现。一般来说,属性是抽象的,特征是具体的。由此,证据的属性是其本身固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有的学者提出证据的属性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去分析。 (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主观性;(3)证据的证明性;(4)证据的法律性。[1] 2.也有学者提出客观性和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是证据不同于任何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凡是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用作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都必须具备这两个特征。[2] 3.另外有的学者对证据的属性采取了证据的基本特征的定义,并指出证据的“三性”如下:1.客观性;2.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3] 4.再有一些学者将证据的属性,一分为二,划分为内部属性和外部属性,其着重讨论了外部属性。他们认为,探讨证据的本质属性,应将证据置于法律的领域进行研究,而就法律而言,证据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乃是其可采性问题。从这一角度出发,证据的外部特征可以概括为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证据的关联性,二是证据的适格性,其中包含证据的合法性。[4] 总而言之,以“两性说”和“三性”说之争最为激烈。持两性说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与相关性两种属性,它们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及证据所具有的能够实际发挥证明作用的内在属性;持三性说者则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法律性三种属性,法律性是将诉讼证据与一般证据区别开来的基本属性,仅有客观性与相关性,不能将诉讼证据的特性突出出来,也不利于促使公安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严格依据法律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5]两性说和三性说之争,焦点在于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 二、笔者对证据合法性的一些认识 (一)简单的介绍几个名词 1.证据的合法性,它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含义: (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如勘验笔录上必须有鉴定人员或勘察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没有鉴定资格的人提出的鉴定结论不能采纳为合法的证据。 (3)证据内容必须合法。如含有人身攻击的激愤之词,则不能被采纳为证据。 (4)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违返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确立.

内容提要 诉讼证据规则是指在运用证据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可以作为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突出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形式取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问题的对策,在我国现行立法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供操作,司法实务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没有排除对当事人影响重大的非法证据。文章认为通过借鉴英美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来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而完善对刑诉中当事人的保护。本文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阐述笔者对在我国确立该规则的有关问题的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关键词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确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目录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2) (一)人权保障理论 (2) (二)程序正义理论 (3) (三)排除虚假理论 (4)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4)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尊重人权的价值 (4)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于程序的价值 (5)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于侦查手段进步的价值 (5) 四、如何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 (一)我国对是否采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同观点 (6) (二)我国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有关规定 (7) (三)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操作 (8)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确立 引言 执法人员“人权观念”淡薄,在执法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以为然、有意无意甚至恣意损害其权益的不在少数。轰动一时的佘祥林案件正是对当事人人权不予重视乃至肆意践踏的典型。 另有:被告人魏清安,男,被指控为强奸犯,经过三天三夜的“突击审讯”,公安人员采取捆绑、电警棍捅和指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手段,终于在讯问人员冒充县公安局长进行审讯时,逼使被告人作了招供。魏在一审被判死刑。魏以“没有作案、口供是刑讯逼供所得”为由提出上诉。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在魏被执行死刑半年后,强奸案的真正罪犯被抓获。后魏案得以平反。从佘案与魏案的发生看,无不与执法人员的“人权观念”淡薄、漠视生命的思想有关,更与我们的司法体制有关。对于佘案,“当地法院及检察院的有关人士均表示,公安人员在侦查取证时可能采取了暴力手段”。在这些非法取证案件中,虽然致害者都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是刑讯逼供之非法取证行为之恶果已然铸成,被刑讯逼供的受害者的生命已然终结,纵“平反”、“制裁”又有何用呢? 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之屡禁不止,我们所做的不应只是事后的“平反”、“制裁”,我们要做的是,如何设置一个完善的规则、制度来遏制、避免这类现象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对于警方在办案过程中对某人进行非法逮捕后得到其口供或以非法口供为线索取得的其他证据这一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定这些后来取得的证据是否会因为它之前的程序上的违法而受到“污染”。以上这些行为在我们现时司法机关的办案过程中出现之多,已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理论上,这涉及到对此情况下取得的证据的采信问题,而证据的可采性或者证据能力主要是一个价值或者正当性判断问题,法律可以明确加以规定。所以,证据法的核心问题就是解决证据的可采性问题【1】。这就涉及到证据规则问题,涉及到英美法上的一项著名的理论——毒树之果,涉及到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的排除,即就是本文要论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2]这个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逐渐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采纳。该规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享有的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国家追诉权的行使不仅仅涉及被追诉人的权利,而且还可能涉及诉讼以

探究与实验专题复习教案

探究与实验专题复习 上海市元培学校 康月霞 2010-5-24 [教学目标] 1、能够说出科学探究的基本环节.知道实验是收据证据的重要途径。 2、知道教材中典型探究实验的过程,对隐含于其中的控制变量法和归纳法有所体会理解。 3、能够针对新实验情景,指出研究的问题或假设,分析获得的数据归纳实验结论。并能够对他人的实验探究方案作出合理评价,提出改进设计的建议。 4、初步领悟到去伪存真是科学的本质;意识到严谨的科学方法是科学实验结论真实可靠的前提和保证。 [教学重点] 复习重点实验,反思分析隐含在其中的科学思想方法 [教学过程] 一、 教学引入 教师:探究活动是科学的基本特征,在两年的学习中我们进行了大量的探究活动,请问完整的科学探究活动一般包括哪六个基本环节? 学生:回顾。 教师:提出问题、收集证据,得出结论是科学探究的核心环节.我们学习过的很多探究活动是通过实验的方法来收集证据。本节课让我们复习几个重点实验的过程,体会研究者是怎样通过实验进行探究的。 二、复习重点实验,反思科学方法,启迪科学思想 ● 复习实验一: 为了验证植物的光合作用,小帆同学把一盆植物在黑暗中放置数日后,按照如图1所示的顺序进行了实验: ● A B C D E F 图1 光 (1)光合作用的表达式为:( )+水 ( )+氧气 叶绿素 (2)小帆的实验是想验证植物的光合作用可以制造 。为此,他设想在步骤F 用碘液来检测,这是因为这种物质遇到碘液会变 色,通过显色反应就可以判断铝箔铝箔 加热 加热 冷水

出叶片中是否产生了这种物质。 (3)试在图2相应位置写出:叶片经不同处理的两部分在滴加碘液后的变色情况; 图2 ● 反思分析一: (1)小帆在F 之前进行步骤C 、D 、E ,其中步骤D 试管中的液体是 ,目的是把 叶片中的 物质溶解出来。不这样做会有什么问题? (2)小帆“把一盆植物在黑暗中放置数日”的意图是利用植物的 作用,消耗掉叶片中原来就有的 。省略这一步可以吗?为什么? ● 归纳总结一: 科学探究的本质是揭示自然万物的真相,因此,科学探究实验中必须考虑并设法排除可能对得出真实可靠结论有干扰的其他因素。 教师:在其他实验中,研究者还用哪些方法来排除对结果观察和判断有干扰的因素呢? ● 复习实验二: 甲 乙 丙 丁 戊 图3 为了研究影响液体蒸发快慢的因素,我们取等量的液体分别滴到相同的玻璃片上,并置于不同的环境中(如图3所示),进行比较。请问: (1)液体蒸发受到 、 和液体表面积大小三个因素的影响。 (2)若要研究液体表面积对蒸发快慢的影响,应选其中的装置 与装置 进行对照; (3)如果用甲与丙进行对照,则他要研究的是 因素对液体蒸发快慢的影响 ● 反思分析二: (1)在研究温度对蒸发的影响时,暂时保持 和 因素不变,只人为改变温度这个因素,选择装置 为实验组,装置 为对照组,观察温度高低对蒸发快慢的影响,这种研究方法叫做 。不设置对照组有什么不好? (2)小高同学用甲与戊进行对照,来研究液体种类对蒸发快慢影响,得出酒精比水蒸发的快的结论.她的结论可信吗?为什么? ● 归纳总结二: 遮光部分: 不遮光部分: ______________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介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介 “比较法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并改进本国法”[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起源并发展于国外的证据规则,在对其进行分析以前,对相关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简要介绍,进而比较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起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轫于美国。从法制史观察,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是颇为近代之产物。虽然早在18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判决中曾约略提及违反宪法规定为搜索所得证据之排除规则,然美国依然承继英国习惯法之见解,即,凡与系争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与重要性之证据,均认为有证据能力,纵使该证据之取得系出于不正之方法,或有违宪法之规范者,仍无碍其证据能力。[2]直至1914年,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 v. U.S一案中,将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之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证据予以排除,扬弃了上述的英国传统证据法则,正式宣示采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各州之间、州与联邦之间,此规则并未推行,很多州议员根据银盘原理,逃避此规则的使用。直至196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对Mapp v.Ohio 一案的裁定中,才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普遍适用于各州法院。而随着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一案之判决,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完全确立。 综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他各级法院多年来有关证据排除之判决加以归纳分析,证据排除法则之适用,最主要乃在排除因违反宪法第四、第五、第六、第十四修正案及其相关规定所取得之证据。质言之,该法则概以适用于非法搜查、扣押(Search-and-Seizure Exclusions)、违法通讯监察(Exclusion of Evidence Obtained by Illegal Wiretapping or Eavesdropping)、非法取得自白(Exclusion of Confessions Obtained in Violation of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强制自证己罪(Self-incrimination and Related Protections)、违反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Exclusions)及侵害辩护权(Rights to Counsel as it Relates to the Exclusion of Evidence)等情形而取得之证据排除。[3] (二)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作为世界上两大主要法系,由于各自的法律文化土壤不同,正所谓“法治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4],两者在对该规则的制定上存在很多区别。而两大法系这方面的代表,分别为德国与美国。下面以两国为例,观察两者的区别。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体例不同。英美法系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由法律预先设立排除证据材料的一般规则,然后再列举若干例外;而大陆法上的证据排除,则是在承认证据资料一般均具有证据能力的前提下,对于某些个别情况设置例外,此例外即无证据能力之特例。从证据法规则的形式上看,尽管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通过判例法逐步确立起来的,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缺乏英美法上具有普遍意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采用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制度立法上表现出的成文化倾向令学者们相当惊奇。[5] 2、非法证据排除发生的阶段不同。美国事实审理与法律审理者的区分以及高度发达的审前准备程序,为避免非专业的陪审团成员接触到那些非法取得的证据,而形成不恰当的事实判断,就要在事实审理之前确定哪些证据不能进入庭审。因此,其证据排除是发生在

证据法学单选题

1:33.不属于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是(B) 1.客观性 2.科学性 3.关联性 4.合法性 2:38.物证的根本特征是(B) 1.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2.以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等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 3.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4.不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3:21.英美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是针对(C ) 1.物证 2.物证和书面证据材料 3.书面证据材料 4.证人证言 4:89.一份附有签名的信件作为某一案件的证据,如果以信件的字迹证明案件事实时,该信件是(B) 1.书证 2.物证 3.鉴定结论 4.笔录 5:48.非法证据(B) 1.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调查收集的证据 2.是指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律师违反法定正当程序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 3.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作或收集的证据 4.包括司法机关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调查收集的证据 6:65.我国的诉讼法制实行的证明制度是( D) 1.神示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4.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7:29.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D) 1.证据法为法院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 2.证据法受宪法指导并将其有关诉讼证明的规范具体化 3.证据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证据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8:57.被害人是(B)

1.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法人 2.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3.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4.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9: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D )。 1.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3.证据事实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4.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10:30.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B) 1.神示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4.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11:7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下列哪个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不是“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A )。 1.立案 2.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3.提起公诉 4.有罪判决 12:81.证据能力是(A ) 1.某种形式的事实材料在法律上可以作为证据方法的资格 2.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 3.证据资料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影响力 4.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方法 13:22.在我国,出庭作证是证人的( A) 1.法定义务 2.权利 3.自由 4.义务 14:52.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相同之处在于(D ) 1.都是主要证据 2.都是直接证据 3.都是原始证据 4.都是言词证据 15:93.下列有关意见证据规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B)

小学科学课堂实践证据收集的问题及其策略

小学科学课堂实践证据收集的问题及其策略 摘要: 美国先发布了《K-12科学教育框架》,又公布了《新一代科学教育标准》(简称NGSS)。这是美国修订其科学教育标准的两个核心步骤。《框架》和NGSS 同时强调了3个维度的目标,即科学与工程实践、跨学科概念和学科核心概念。特别是用“科学与工程实践”代替了原来的“科学探究”、更加接近了科学教育的本质与核心——推理与论证,而引导孩子开展科学论证的关键点就是基于对证据的解释。因此,让孩子经历一个推理、举证和论证的过程,非常有利于培养孩子的科学素养。 关键词:科学论证收集证据策略 2011年7月,美国国家研究理事会正式发布了《K-12科学教育框架》;2013年4月,美国《新一代科学教育标准》(简称NGSS)终于完成了修订,并公开发布。先有《K—12年级科学教育框架》(以下简称《框架》),再出台NGSS,这是美国修订其科学教育标准的两个核心步骤。 在《框架》和NGSS中反复强调了3个维度的目标,即科学与工程实践、跨学科概念和学科核心概念。美国人用“科学与工程实践”代替了原来三维目标中的“科学探究”,自然有其深刻的意思,郁波老师认为这样更加接近了科学教育的本质和核心——推理与论证。 学生进行的推理与论证活动,都需要证据的支持。北京教育学院的金娜老师说过,“科学论证作为一项重要的科学活动,其内涵就是利用证据建立科学的理由,以支持科学的主张”。由此可见,证据是学生推理的延伸,是科学论证的条件,是学生建构科学概念的基础。当然,学会分析和收集证据,也是学生科学素养的要求之一,是对课堂实践中的每一位孩子提出的具体要求。那么,怎样才能更有效地让孩子学会寻找和收集证据呢?笔者认为首先要了解孩子们在收集证据时常遇到的问题。 一、孩子收集证据时容易遇到的问题 通过问卷调查、面对面的座谈和学生的答题检测等调查方式,结合查阅的文献资料,笔者发现孩子们在寻找、收集和整理证据时,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一)孩子的认知结构特点阻碍证据收集

试论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一)

试论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一) 现在,证据已经是论语常用的语词之一。但是如何界定证据的概念,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中外学者在这一问题上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证据是法官确认案件事实的“原因”;有人认为,证据是举证与调查的“结果”;有人认为,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有人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根据”;有人认为,证据是对案件的“反映”;有人认为,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资料”;有人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还有人认为,证据是“事实材料”与证明手段的统一。总之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1979年7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证据一词作出的明确解释。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都明示或默示地沿用了这一定义。因此,在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许多人将其作为界定证据概念的法律依据从而得出“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这样的证据定义。 但是严格地讲,我国诉讼法上的这种规定并不是证据的定义,也是不规范的、不科学的。(一)从逻辑学的角度分析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一个全称肯定判断,即“所有S都是P”。在这个判断中,主项S是周延的,但是谓项P却是不周延的。这也就是说,所有S都是P,但是并非所有P都是S,因此这个判断中的主项和谓项是不能颠倒的。例如,我们可以说所有的“海南人”都是“人”。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所有的“人”都是“海南人”。同样道理,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这并不等于说所有“证据”都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证据中也可以有不属实或者不完全属实的东西。由此可见,诉讼法上的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法律对证据采用的要求,即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未必能达到这一标准。或者说,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是真实的,但是包括诉讼活动在内的现实中的证据并不一定都是真实的。 (二)从司法实践上看 在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及审判机关都可以收集和提供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都有权利和义务举证,这些证据都可能有真有假,因此需要认真地审查评断。按照“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控辩双方收集的证据显然都不称为“证据”,因为它们都存在着不属实的可能性。 实践中,审判机关审查判断之后用做定案的证据也会有真有假,否则就不会有冤假错案了。有时,法官采信的证据被后来的事实证明为假;有时,法官决定不予采信的证据又被后来的事实证明为真。 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一审法院委托法医对被害人进行人体损伤鉴定,法医鉴定后认为被害人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其伤情构成轻伤。但法官经过对案件中各种证据的综合评断,法官认为法医鉴定结论不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未予采信。我们能因此就认为法医鉴定结论不是证据吗?它是证据,只是没有被法官采信而已。事实上该案的二审法院又采信了法医鉴定结论,将其作为二审推翻原判的根据。如果是因为一审法官没有采信的被告人供述就说其不是证据,那么二审法官采信之后它怎么又变成了证据?同一个东西,一会儿是证据,一会儿不是证据,而且仅仅以法官是否采信为标准。这不仅否定了证据的客观存在性,而且否定了证据的统一确定性。其结果必然是证据理论上的自相矛盾与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三)从认识论上看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人类是有能力认识一切客观真理的。但是这不等于说世界上的事物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可知的,即并不等于说每一个具体的人都有能力认识客观真理。 人们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都属于认识的“个别实现”,都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都是不能无限期无止境地进行下去的。因此就每一个具体案件来说,人们对证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2011-03-04作者: 未知来源: 法律快车 分享到: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叫排除规则,是指国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的内容和获得证据的手段不合法。事实上,非法性并非排除证据可采性的唯一原因,公民的权利保障和实现程序公正才是排除规则背后更为深层次的价值追求。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里,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性的应有之义。 然而,在我国,尽管立法以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禁止非法取证,但是对违反这些规范的法律后果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尽管略为弥补了这一缺陷,但却由于其规范制定的比较粗略,难以具体规范司法实践。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在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背景下,分析和比较其他国家的立法和法制,借鉴其经验和做法具有积极意义。 其他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且在国际公约中也有所规定。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指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而我国要建立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考察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则,借鉴其经验。以下是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介绍和分析: (一)英美法系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对通过侵犯公民在第四修正案下的宪法权利而实施的搜查、扣押所取得的实物证据原则上自动排除,但存在四种例外,而对非法言词证据则自动排除。 通过1914年威克诉合众国、1920年斯沃多?拉伯诉合众国等一系列案件,不仅确立了将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排除在外,并且在“毒树之果”理论中,对“被污染”的派生或二级证据也予以排除,至此,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在美国达到了顶点。进入八十年代以后,面对

湘教版科学六年级下册《1.我们的科学学习历程》金版夺冠测试卷(含答案)

湘教版科学六年级下册 《1.我们的科学学习历程》金版夺冠测试卷 一、填空题 1、()与()是促使我们成长的动力。 2、()让我们学会了怎样解决问题。 3、我们的科学探究包括()、()、()、()、()、()。 4、质疑就是()对()的探究是否合理提出()。 5、常见的科学的辩论方法有()、()、()和()进行辩论。 6、科学注重事实与证据,容不得()和()。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X) 1.失败是成功之母。()2.科学探究不能给我们帮助。()3.科学探究中即使失败了,我们也不能放弃。()4.科学探究的过程都是很严谨的。()5.科学探究的过程缺一个没有关系。()6.我们学习科学要有持之以恒的精神。()7.质疑就是提出问题。() 三、选择题 1.我在活动中,尝试了()。 A.编辑法 B.记忆法 C.观察法 2.促使我们成长的动力是()。

A.失败 B.成功 C.实验 3.我们的科学探究包括()个步骤。 A.4 B.5 C.6 4.我在活动中,没有尝试()。 A.编辑法 B.观察法 C.实验法 5.下列()不是我们科学质疑的对象。 A.科学幻想 B.收集证据 C.推理的过程6.下列()属于口语交流的方式。 A.图画 B.描述 C.图表 7.()属于书面交流的方式。 A.图画 B.描述 C.讨论 四、问答题 1.你知道的科学探究的方法有哪些呢? 2.回顾将近四年的科学学习生活,说一说你有哪些感受。3.你做的“探究之龙”是什么样子的?能给大家展示一下吗?4.你能说说科学探究的过程是怎样的吗?

附答案: 一、填空题 1、(失败)与(教训)是促使我们成长的动力。 2、(科学探究)让我们学会了怎样解决问题。 3、我们的科学探究包括(提出问题)、(合理假设)、(设计方案)、(实验验证)、(做出判断)、(做出结论)。 4、质疑就是(有根据地)对(自己或别人)的探究是否合理提出(疑问)。 5、常见的科学的辩论方法有(文字)、(图表)、(模型)和(图画)进行辩论。 6、科学注重事实与证据,容不得(虚假)和(轻信)。 二、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X) 1.失败是成功之母。(√)2.科学探究不能给我们帮助。(X)3.科学探究中即使失败了,我们也不能放弃。(√)4.科学探究的过程都是很严谨的。(√)5.科学探究的过程缺一个没有关系。(X)6.我们学习科学要有持之以恒的精神。(√)7.质疑就是提出问题。(√)三、选择题 1.我在活动中,尝试了(C )。 A.编辑法 B.记忆法 C.观察法 2.促使我们成长的动力是(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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