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渝国税发﹝2004﹞227号

【发文日期】2004-11-01

【实施时间】2004-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转发给你们。为了保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中异常票的及时查处,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税政部门负责将其他抵扣凭证异常票(以下简称异常票)按时分发到相应的管理部门(指税源管理分局或税务所。下同);负责核查结果的汇总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管理部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稽查部门负责将管理部门认为需异地协查的异常票按时送交异地对应的稽查部门,以及异地稽查部门发来需协查的异常票(在协查系统未升级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工作由稽查局负责,仍按以前工作流程办理。)及时清分转发管理部门,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回复;负责第三类发票的查处工作;负责对第三类发票的查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在规定时间内移送税政部门。

(三)管理部门负责对税政部门和稽查局转来的异常票在规定时间内下户进行审核检查,并准确划分异常票的类型;负责对第一、二类发票按税法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对核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税政部门;负责督促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数据的采集、报送。

(四)信息中心负责将上级返还的异常票数据及时下载分发到税政部门,异常票数据下载目录参看《信息中心关于调整总局下发四小票稽核比对结果下载目录的通知》(信使

函﹝2004﹞9号);在目前部分区县(市)局(含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仍采用人工方式采集海关完

税凭证第五联的情况下,信息中心负责将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比对结果

从98.16.16.2xxzxpublic四小票稽核比对结果目录中下载并分发到计统部门。数据下载目录中将按照稽核比对年月建立子目录。

(五)计统部门(含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将需协查的海关完税凭证与录入的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电子信息、票面信息和税款入库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回复。

二、审核检查汇总上报工作流程

(一)各区县(市)局信息中心将上级返还的异常票数据于每月28日前通过FTP下载后提交给税政部门,税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下载数据按管理部门进行清分并分发到各管理部门。

(二)各区县(市)局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税政部门和稽查部门分发的异常票到户逐票进行检查。对本地无法核实需异地协查的协查函件,在2个工作日内将异常票复印件、《重庆市XX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以下简称移交清单,见附件)和电子文件交稽查部门。对查实的异常票按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进行分类,对第三类异常票于2个工作日内将异常票复印件、移交清单和电子文件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管理部门于次月8日前将上月第一类、第二类异常票核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将填制的《XX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表样附后)、《XX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表样附后)和电子文件(EXCEL格式)报税政部门。管理部门应按照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类进行统计和填制。

(三)相关区县(市)局计统部门(含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转来需与海关完税凭证第五联核对的异常票逐票进行核查、回复。对无法核查的应与海关、金库等相关部门联系核查。

(四)各区县(市)局税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各管理部门报送的《XX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XX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及电子文件(EXCEL格式)和稽查部门移送的《X 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及电子文件(EXCEL格式)进行汇总,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形成书面报告(WORD文档),连同汇总填制的《XX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XX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及电子文件(EXCEL格式)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供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和稽查局审核、汇总。

各区县(市)局税政部门、稽查部门和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上述报表的汇总工作,做到数据真实、可靠。

《XX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XX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和书面报告电子文件命名规则及上报地址:

1.货物运输发票:fk_ysfp_5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xls。上报地址:“FTP:/LZSC/PUBLIC/稽核科/货物运输发票统计”目录。

2.废旧物资发票:fk_fjwz_5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xls。上报地址:“FTP:/LZSC/PUBLIC/稽核科/废旧物资发票统计”目录。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fk_dkzz_5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式:YYYYMM).。

上报地址:“FTP:/LZSC/PUBLIC/稽核科/货物运输发票统计”目录。

上报地址:“FTP://LZSC/PUBLIC/稽核科/代开专票统计”目录。

4.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fk_hgws_5位税务机关代码_上报月份(格

式:YYYYMM).xls。上报地址:

“FTP://LZSC/PUBLIC/稽核科/海关统计”目录。

5.四小票审核检查报告:XX区县(自治县、市)局四小票审核检查报告.DOC。

上报地址:“FTP://LZSC/PUBLIC/稽核科/四小票审核检查报告”目录。

(五)各区县(市)局稽查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将管理部门交来需异地协查的异常票通过网络、函件方式交异地稽查部门。对异地稽查部门转来需协查的异常票于2个工作日内清分下发各管理部门(或计统部门)。对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异常票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在1个月内要立案,并及时按税法规定进行查处。稽查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第三类异常票核

查情况统计汇总,并填制《XX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及电子文件(EXCEL格式)移送税政部门,稽查部门应按照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类进行统计和填制。

重庆市范围内货物运输发票审核检查的时限、资料移送、本(异)地票的划分和相关部门分工等规定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审核协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223号)要求执行。

三、业务处理

(一)管理部门根据异常票的检查情况,准确划分异常票的类型,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对第一类和第二类异常票进行处理。对属于第三类的异常票填列移交清单,经管理部门领导签章后连同异常票复印件和电子数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稽查部门对管理部门移送的第三类异常票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立案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在规定时间内要立案查处,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四、为了加强其他抵扣凭证协查监控管理,提高协查效率,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发协查管理办法之前,对其他抵扣凭证的协查函件、文书和管理暂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1﹞180号)有关规定执行。协查函件和文书由各区县(市)局按票种自行印制。

五、本通知涉及有关资料均一式3套,管理部门1套、税政部门(或稽查部门)1套,协查方1套。并装订成册备查。

异常票复印件背面应注明“复印属实”字样,并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和税务机关章。 六、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书面报告市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2.XX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略)

3.XX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略)

4.XX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略)

5.重庆市XX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附件5:重庆市XX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doc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购新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购新有关问题的通 知 【标 签】专用发票验旧购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渝国税函﹝2004﹞541号 【发文日期】2004-09-22 【实施时间】2004-09-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6﹞136号)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65号)的规定,税务机关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购新制度,此制度的执行是税务机关审核监控纳税人领购、使用、结存专用发票的有效措施。但由于电脑版专用发票进行改版,新印制使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取消了存根联,税务机关无法对纸质专用发票进行验旧审核。为了加强对专用发票领购、发售的管理,在总局未出台新的“验旧购新”办法前,现将专用发票“验旧购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使用完毕后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暂采取以下方法进行验旧购新: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的销项明细清单(含作废发票清单)。DOS版开票系统销项明细清单名称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情况表》;Windows版开票系统销项明细清单名称为《选择发票号码查询》。 发票开具量在200份以上(含200份)的可不提供全部明细清单,但应提供未验旧发票每一段起止号清单(打印方法见附件)。 2.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打印的发票领用存情况统计表。DOS版开票系统发票领用存报表名称为《专用发票情况》;Windows版开票系统发票领用存报表名称为《金税卡资料统计》。 3.已开具的最后一份发票的记帐联。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乐税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标签】营改增,代扣代缴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2019-09-06 【实施时间】2019-09-06 【有效性】全文废止 【税种】增值税 注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9]3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 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2.《票款结报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票款结报手册》; 3.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结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 税代 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三)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免税的 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国税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办理。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 定免税待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关于税款抵扣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的原件,按照《办法》及其现行增值税规定抵扣税款。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 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除须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外,文 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报送资料等事项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014国家公务员面试真题及解析3月1日重庆国税真题解析

2014国家公务员面试真题及解析:3月1日重庆国税真题 解析 相关信息:历年国家公务员面试真题及解析汇总 河南华图汇总2014国家公务员面试真题及解析供广大考生参考。国家公务员考试网(https://www.sodocs.net/doc/ff16554798.html,/gjgwy/)为广大考生提供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职位表、报名时间、报考指导,国家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面试名单、面试辅导资料。 1.国税局推广网上申报系统,但是目前效果不佳,大量纳税人还是等到月底几天到报税大厅申报,导致大厅人满为患,问你会做些什么?(华图-姬江) 【试题类别】解决问题类试题 【考查要素】应变管理能力、问题处理能力 【思路点拨】解决问题类的题目既没有应急应变类题目较强的应激性,也和传统的组织管理类题目略有不同,重点考察考生的问题解决能力和应变管理能力,硬件、软件、宣传往往会成为这类题目的解决手段。注意问题的解决手段一定要切实可行。 【参考答案】 网上申报系统可以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税源管理,其推广普及是大势所趋。面对推广效果不佳,大厅人满为患的现实状况,我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措施予以解决: 第一,动用可能的宣传手段,对网上申报进行宣传普及。一方面通过单位的网站讲明网上申报的优点、适用对象、实现方式和具体流程,有可能的话还可以邀请网络或者传统媒体以新闻报道的方式宣传网上申报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可以针对辖区内的重点申报对象和有关企业进行定点宣传,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针对性宣传。 第二,针对办税大厅人满为患的状况,要做好秩序引导和维持,必要的话增设窗口数量,注意对办税人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的相关培训,保证大厅相关业务处理井然有序。 第三,安排一部分工作人员,在办税大厅对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针对性宣传。可以印制一部分宣传单,发放给进出大厅和排队办理业务的纳税人,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生动简明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 村官 | 选调生 | 教师招聘 | 银行招聘 | 信用社 |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doc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 (2006年10月1日) 目录 一、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的通告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 的批复 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 务登记等事项的通告 七、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06年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7日,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3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期限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6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自2006年10月1日起,全市国税系统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核定征收申报表(以下简称:新报表),旧报表同时停止使用,请您及时与当地国税机关取得联系、领取使用新报表。同时,季度企业所得税远程申报系统也已修改,请您及时通过远程申报系统升级软件,重新下载企业信息,再于10月份进行季度申报。 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也将在2006年度申报时启用,其与旧报表相比变化很大,请您关注近期有关媒体的宣传及主管国税机关的培训通知,及时学习、掌握新报表的填报方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庆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一、网报系统下载 网上申报系统下载 二、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操作流程 第一步执行远程抄报税(在远程抄报税系统中操作)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在实现网上抄报功能后可以从企业税控IC卡中读取报税数据,在进行加密后往税局服务器端上传,并能查询企业的报税结果信息,报税成功后有远程清卡权限的纳税人可进行清卡操作,使得企业可继续开具发票。操作流程为:报税状态→远程报税→报税结果→清卡操作 1、读取金税卡报税状态 操作步骤: 点击“报税状态/读取金税卡报税状态”菜单项,系统便提示“正在读取金税卡和IC卡状态”,稍后给出读取成功的提示信息,如图所示。查看完毕,点击对话框中的“确定”按钮即可。

读取金税卡报税状态 a) 说明: b) 用户读取IC卡的报税数据后,如果此时退出“远程报税”界面执行其它操作,再次进入“远程报税”后,需重新执行“读取金税卡报税状态”来获取IC卡的数据。 2、远程报税操作 操作步骤: 点击“远程报税/远程报税操作”菜单项,系统提示“正在准备报税数据向税局提交”,将自动向服务器上传企业报税数据,该过程所需的时间会因企业报税数据量和网络状态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操作成功,系统将提示提交成功, 第二步登录电子申报客户端软件,填写报表(在电子申报系统中操作) 按照原“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软件”登陆法进入电子申报系统,设置所属期,进行报表维护,报表管理,填写报表。 第三步进行网上申报,执行增值税票表比对(在电子申报系统中操作) 在点击【数据上报】后,在【申报模式】选择界面中选择了网上申报模式,网络连接成功后,如果第一次运行本系统,请输入市税务局提供的申报网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引(4) 11.对再保险的政策目前仅有68号文中的一段描述,希望能够出台更具体的政策解释,指导再保险部分的纳税工作。 回复:财税〔2016〕68号明确:(一)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原保险服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第(一)条即原保险与保险标的风险均在国外,国内不就该项服务征收增值税;第(二)条即所有风险标的和原保险均在国内,再保险与所有原保险享受同样的增值税政策。12.根据36号文及46号文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增值税,但在市局出台的免税政策备案资料清单中没有对此免税事项报送资料的规定,希望早日增加相关内容。 回复:《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

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营改增税收优惠备案报送资料的紧急通知》已说明,以上未尽的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项目,请结合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报送备案资料。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享受增值税减免备案参考资料:(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2)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3.对视同销售的税务政策,希望更明确。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确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的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认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渝地税行便函[2011]4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关于确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万州区局、黔江区局、涪陵区局、万盛区局、长寿区局、江津区局、合川区局、永川区局、南川区局、双桥区局、綦江县局、潼南县局、铜梁县局、大足县局、荣昌县局、壁山县局、梁平县局、城口县局、丰都县局、垫江县局、武隆县局、忠县局、开县局、云阳县局、奉节县局、巫山县局、巫溪县局、石柱县局、秀山县局、酉阳县局、彭水县局: 2005年,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72号),制定了重庆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的容积率,面积以及价格标准。政策执行以来,基层普遍反映由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不明确,导致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缺乏操作性。为规范政策执行口径,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局拟对土地增值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进行明确,一是主城区为5500元每平方米以内;二是主城以外区县为当地确定的价格标准,并拟于2012年1月1日执行。为确保主城区、主城区以外区县政策执行同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已授权各区县政府,参照主城区标准的制定原则,确

定当地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各区县局应对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拟定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建议,并及时提请当地政府确定。 二、各区县局应加强与房管部门沟通衔接,全面掌握上年度以及今年前3季度商品住房交易均价的情况,并以此作为制定本地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参考依据。 三、各区县局应于今年11月30日之前,将此项工作开展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部门邮箱。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山东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青岛市同步实施。为规范水资源税征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发布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试行办法于2019年11月30日执行到期。为做好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的衔接,需要对青岛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二、内容解读 (一)关于税源信息采集。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并将取水许可证留存备查。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二)关于取用水量申报。一是对纳税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录入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二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应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三)关于年度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取用水计划”。年度取用水计划变更的,应当在获得新的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四)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在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时应据实填写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五)关于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执行。 (六)关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与《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水资源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一致。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12月1日至本公告下发之日已经处理的

重庆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文件

重庆市江北区国家税务局文件江北国税发…2008?2号签发人:周远游 关于2007年工作总结 暨2008年工作安排的报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江北区国税局在市国税局和江北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国税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全市国税局长会议和区十次党代会、十六届人代会精神,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树立“清廉从政,

服务发展”的观念,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队伍建设,全力以赴组织税收收入,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现将区局2007年工作总结和2008年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2007年工作成绩和主要做法 一、扎实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学教活动进一步深化 (一)认真开展“清廉从政、服务发展”专项学习教育活动。2007年是市委确定的“作风建设年”,按照区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从2月25日起,区局分学习提高、查改问题、建章立制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扎实开展了“清廉从政、服务发展”专项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区局认真查找了在思想作风、学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查找出的3个方面12类主要问题,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整改,并清理、修改、完善、建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为探索建立“清廉从政、服务发展”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一是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召开后,区局组织全局党员干部先后集中收看了十七大开幕式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同记者见面会现场直播,在第一时间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二是11月16日,区局党组中心学习

组专题学习了党的十七大精神,周远游同志结合赴京学习的心得体会作了专题报告。三是为全局干部购买了十七大报告单行本277册,为党员干部购买了《中国共产党章程》145本,推动了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四是11月20日区局拟文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对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了具体布臵,要求全局干部职工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来抓紧落实,从在全局范围内掀起了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五是开展专题辅导。区局在11月21日,邀请了区委宣传部刘亚文副部长以《深入学习十七大、推进建设新江北》为题给全局党员干部作了1次专题辅导报告。11月23日,组织了15名机关党委委员和机关党支部书记参加了区直属机关党工委举办的十七大精神专题培训。六是撰写心得体会。要求全局党员干部撰写1篇学习十七大精神的心得体会,各党支部上报1篇学习心得体会,并在12月13日将采取现场宣读、互学互评的方式举办学习十七大精神心得体会交流评比活动 二、坚持应收尽收的组织收入原则,组织收入质量进一步提升 坚持应收尽收的组织收入原则,发扬“钻取”精神,围绕税源抓管理,强化对33户市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动态监控,加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和文明岗位等活动,在培养良好道德风尚、践行高尚职业操守、培育和谐征纳关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税务系统文明形象和税务干部文明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事迹感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充分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成果,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奋发进取,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等201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曹忠等2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先进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更加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全面推进税收事业的创新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西城区国税局 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 北京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北京地税热线 北京市宣武区地税局 天津市 天津市东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塘沽区国税局第一税务所 天津市河东区地税局

_财务管理_重庆国税重点税源网上直报基层户操作指南-互联网纳税人端

重庆国税重点税源网上直报企业填报快速指南

目录 一、登录 (1) 1.1.1 网上直报网页版 (1) 1.1.2 设置IE为默认游览器 (1) 二、选择任务 (1) 三、确认报表期 (2) 四、录入数据 (3) 4.1下载及安装填报插件 (3) 4.2读入征管数据 (3) 4.3数据手动录入 (3) 五、计算数据 (6) 六、审核数据 (7) 6.1审核当前表 (7) 6.2变长表审核 (8) 6.3审核所有表 (8) 七、上报数据 (10)

在线填报操作快速指南 一、登录 1.1.1 网上直报网页版 1.1.2 设置IE为默认游览器 打开IE游览器,然后再工具栏中打开IE的internet选项,然后在程序的标签页中设置IE为默认游览器 二、选择任务 进入直报系统环境后,会显示如下的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进入对应年度的重点税源任务组【重点税源2017】:

再选择相应的任务【2017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 接下来就能看到报表期列表界面: 三、确认报表期 直接点击【在线填报】填写默认报表期的数据,或者点击默认报表期后面的下拉三角,填写其他期的数据。

当前报表期:工具栏上显示的报表期及上图中红色圈中的时期。 四、录入数据 4.1下载及安装填报插件 选择要填报数据的报表期或是点击【在线填报】后,就可以填报数据了。如果是第一次使用本系统或报表插件需要升级时,系统会提示自动下载并安装插件。 一般情况下,这个过程会很快完成,之后您就可以开始录入数据了 插件下载安装后,如果服务器上的插件没有升级,则再次填报选择报表期数据时,系统将不会再次下载插件。 插件正确安装后,系统就会在新的IE窗口中打开报表。 注意:网上直报系统默认支持IE浏览器。如企业填报过程所在电脑使用的默认浏览器不是IE浏览器,可能出现不兼容的情况。如遇到类似情况,请尝试用把电脑默认浏览器设置为IE浏览器。 4.2读入征管数据 正常打开插件后,系统将从服务器上下载报表任务,并在IE窗口中打开报表任务,可以手动点击上方的【准备征管数据】执行从征管系统中取数的操作,会出现正在准备数据的提示。

重庆市国税局发票使用规定

重庆将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今年年底停止使用 来源:重庆华龙网 2010年11月23日17:44 重庆将启用新版普通发票这样识别新版发票真伪 旧版普通发票今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华龙网讯(记者白麟)昨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安排,我市将于12月20 日起,启用新版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 据了解,新版普通发票具有“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特点,且全国范围内的发 票样式都是统一的。 新启用的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两类。其中通用机打发票正式名称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样式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两种,通用机打发票的开具有金额限制,种类和限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市国税局免费提供平推式发票打印软件给纳税人选用。 通用手工发票正式名称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样式上分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今后,通用手工发票将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逐步缩减使用范围,直至取消。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市的普通发票还存在种类繁多、式样规格各异、防伪措施不一等问题,这既不利于税务机关规范管理,也不便于纳税人使用和辨别真伪。因此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是为了向广大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强化税源监控。 新版普通发票启用后,市面上还有一些票种将继续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重庆市医疗保险统一发票,以及“即开型”手工版刮奖发票等。其中一些发票将用新版发票防伪纸张印制,并使用新的发票代码,其余样式和内容维持不变。已购买的这五类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1年12 月31日。 “此外,目前企业中还有一些冠名发票,这些发票也将采用新版发票防伪纸张印制。”市国税局负责人介绍,各类冠名发票名称一律统一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企业名称或标识可通过打印或印刷显示在票头左侧或下方。用票企业根据规格自行调整发票样式,修改打印软件,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市国税局特别强调,除保留沿用的票种,其他旧版普通发票将在今年12月31日后停止使用。发票使用单位(个人)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及时到国税局办理旧版发票的缴销手续,并申领新票。 如何识别新版普通发票真伪? 华龙网讯(记者白麟)据了解,新版普通发票采用了全新的多重防伪技术,难以仿造。普通消费者 可按以下方法自行识别发票真伪。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识别方法是:观察水印图案是否为“税徽+重庆国税”;发票背面有一条2-4mm宽度的桃红色线条,加热至42℃以上,桃红色消失,降温后恢复;用紫光灯照射桃红色线条, 会出现一条荧光线。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的识别方法是:发票桑的水印图案为“税徽+重庆国税”,当对着自然光观察时,税徽为白水印,“重庆国税”为黑水印;在深色背景下,白水印会变为黑水印,黑水印变为白水 印。 为了让纳税人方便地查询发票真实信息,市国税局特别开通了网上发票流向查询平台,纳税人可登录市国税局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ff16554798.html,),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涉税查询”功能模块中,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 号码,便能够进行查询了。 (责任编辑:侯俊杰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客户端)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客户端) 用户手册

目录 第一章系统概述 (36) 1.1系统功能结构 (36) 1.2软件使用流程 (36) 1.3业务操作流程 (36) 第二章系统的安装、注册与登录 (36) 2.1系统运行环境 (36) 2.2系统安装 (36) 2.3系统注册 (36) 2.4系统登录 (36) 第三章系统设置 (36) 3.1系统初始化 (36) 3.2企业税务信息 (36) 3.3网络参数设置 (36) 3.4编码设置 (36) 第四章发票管理 (36) 4.1发票领用管理 (36) 4.2发票填开 (36) 4.3发票查询 (36) 4.4发票作废 (36) 4.5普通发票打印格式 (36) 4.6报送处理 (36)

4.6.1介质报送 (36) 4.6.2 网络报送 (36) 4.7期间结转 (36) 第五章发票统计 (36) 5.1发票库月度资料统计 (36) 5.2发票库年度资料统计 (36) 5.3普通发票领用开具作废信息 (36) 第六章系统维护 (36) 6.1数据文件整理 (36) 6.2数据备份 (36) 6.3数据恢复 (36) 6.4软盘备份 (36) 6.5软盘恢复 (36) 6.6查询备份数据 (36) 6.7操作员管理 (36) 6.8菜单信息管理 (36) 6.9运行日志查询 (36)

第一章系统概述 1.1 系统功能结构 图1-1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软件结构1.2 软件使用流程

图1-2软件使用流程1.3 业务操作流程 图1-3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章系统的安装、注册与登录 2.1 系统运行环境 2.1.1 硬件设备 计算机建议配置CPU:P4 1G以上,内存256M以上,硬盘10G以上可用空间。 针式打印机:用于打印所填开的普通发票以及销货清单。 2.1.2 软件运行环境 Windows9x/2000/XP简体中文版操作系统。 2.1.3 网络环境 确保接入国际互联网络,网络带宽64k/s以上。2.2 系统安装 双击Setup.exe,打开程序安装向导。 初次安装本系统的用户选择“完全安装”的方式; 已经使用本系统、需要进行系统升级的用户,则选择“版 本升级”安装方式。完全安装将覆盖已有的程序文件和 数据文件,而版本升级则只覆盖程序文件,不覆盖数据 文件,即保留现存的用户数据。 2.3 系统注册 双击桌面上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图标,或单击“开始/程序/发票管控/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菜单便启动 系统而打开“系统封面”,如下图所示。

重庆地方税务局代发发票税率表

附件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收征收率表(个人适用)

注:申请代开发票业务应征收的税种在本表中未列举的另行据实征收。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税收征收率表(企业适用)

注:1.代开发票业务应征收的税种在本表中未列举的另行征收。 2.非法人分支机构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需提交资料及认定条件: 申请人为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合同段等)的,提供以下几项资料之一,税务机关可认定其为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1)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应注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或该项目部、合同段等属于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管理;

(2)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表上该分支机构收入额应包括该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合同段等收入并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确认。(3)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分支机构出具的该项目部经营收入及成本费用已纳入分支机构进行核算的证明等)。 3、不符合第2款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项目部认定条件的,应认定为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4、市外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企业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认定条件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回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能按规定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管证。 (2)能提供项目从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 5、市外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企业在代开发票时应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认定条件 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应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不能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管证。 (2)不能提供项目从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资料及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

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集锦

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常见问题集锦 一、登录类 1、如何登录青岛电子税务局? 答: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网站,点击左侧电子税务局图标即可进入。 2、证书登录时PIN码是什么? 答:证书PIN码是证书的使用密码。北京CA初始密码6个1,青岛CA初始密码为。用户首次使用CA证书登录时,要安装CA驱动,在电脑上连接CA证书,并进行CA注册。 3、如何查询具体功能位置 答:登录后在右上角搜索框输入功能名称,点击搜索后即可展示相关功能操作说明,点击功能名称即可进入具体功能模块

4、登录后怎么切换其它用户? 答:点击右上角公司名称,出现下拉菜单身份切换,点击就会出现所关联的企业名称,双击就可以。 二、申报类 5、电子税务局在哪个地方进行申报? 答:有两种方式 方式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左侧常用功能内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方式二:登录后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在“本月应申报”或“其它税费申报”模块查看申报项目。 6、申报表如何查询和打印?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右侧点击查看申报表,可以打印和导出。财务报表在“申报信息查询”左侧财报信息中查看。 7、已申报成功的税种,若因余额不足,怎么进行二次扣款? 答:纳税人保证余额充足以后,需要在“网上缴税”模块中手动操作,系统不再进行自动扣款。

8、如何打印已保存但未提交的报表? 答:本月应申报的税种打开报表点击右键打印,其他税费申报的税种可以在尚未提交的报表中查询打印。如果是增值税,可以打开任何一张报表,右上角点下申报,里面出个弹窗,左面是申报按钮,右面是下载凭证按钮,如果点下载凭证,即可打印报表。 9、申报增值税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表集成应该选择哪一个? 答:两者均可进行申报。 10、增值税申报的时候提示比对不符,纳税人是否可以强制申报?答:如果强制申报需要提交增值税申报比对不符申辩表。在“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增值税申报比对不符申辩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渝国税发[2004]25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2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

容。各单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全市欠税公告工作由征管处负责牵头和具体组织实施,计统处负责欠税的会计核算管理,流转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处、涉外处、稽查局负责欠税的确认及清缴管理;征收部门负责欠税的公告、核算、征收及加收滞纳金;管理部门负责对欠税纳税人的宣传,欠税的确认、催缴、破产清理;稽查部门负责涉税案件查补欠税的确认、催缴。 二、严格范围,广泛宣传 (一)欠税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下同)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青国税征[1999]5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9.03.09 【实施日期】1999.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5号1999年3月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保障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加强税收征管,近年来我市各级国税部门遵照《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发票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对遏制和防范利用发票进行偷骗税犯罪活动、保障新税制的健康运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发现,发票管理的重要性在部分领导和干部的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些基本管理制度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特别是近期发生在个别单位的严重发票违法违纪事件,说明我们在某些工作环节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和检查考核力度,这将直接影响我们的税收征管工作质

量,对新税制的正常运行造成极大损害。为此市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通过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和现代化手段的应用,把我市发票管理工作推向新的水平。 为摸清我市发票管理现状,完善岗位职责,严格操作规范,堵塞管理漏洞,经研究决定于第一季度开展发票管理内部专项检查工作,具体分为自查与市局抽查阶段。自查时间为三月初至三月中旬,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票库存和帐务的清点核对、各岗位职责的划分和明确、发票管理业务规程的执行、岗位复核制度的建立、资料的整理归档等。各单位对自查工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并将部署情况、自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以及今后工作的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于3月25日前上报市局,市局将于3月下旬对各单位发票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新税制的正常运转,堵塞管理漏洞,现就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发票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它不仅直接反映着征管质量的高低,而且直接关系到新税制的正常运行以及整个经济秩序的稳定,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我们的发票管理制度和措施正日趋完善和严密,但某些不法分子企图利用发票谋取私利的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和变化,所以要求我们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把发票管理工作作为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来抓,在新的形势下不断研究新问题,制定新措施,提高发票管理工作的水平。首先要加强领导和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发票管理工作,对在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管理实际,现就发票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临时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问题 《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临时”是指在本市内跨区县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地不符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条件的经营活动。纳税人临时在本市内跨区县从事经营活动,除建筑业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开具外,其它性质的经营活动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或开具发票。 二、关于纳税人临时经营领购发票方式的问题 临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内跨区县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先行要求其提供保证人,不能提供保证人的,其所需开具的发票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采用保证人方式领购发票的,对保证人的要求按照《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九条办理。委托人未按期缴销发票以及有其它发票违规行为未接受处理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三、关于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经营领购开具发票的问题 符合办理税务登记证条件的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本市内跨区县经营,领购开具发票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经批准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由总机构统一申请印制冠名发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统一开具经批准的冠名发票,可以跨区县使用; (二)建筑业、餐饮、娱乐行业跨区县经营,应向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不得跨区县使用; (三)除(一)、(二)款规定之外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未开设结算账户、不单独进行财务核算,其在外区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其机构所在地的发票。 (四)纳税人跨区县使用发票应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跨区县使用发票未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处理。 四、关于发票购票方式和验旧内容的问题 我市地方税收发票购票方式包括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三种方式。批量供应适用于经批准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交旧购新适用于核准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验旧购新适用于核准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实行批量供应的纳税人,其开具的作废发票、红字发票应由总机构集中收存,按月装订成册,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查验核销。实行交旧购新的纳税人,核准领购的发票应在领购地逐份加盖其发票专用章,上一次购票的发票存根联应交回主管税务机关。实行验旧购新的纳税人,其开具的作废发票、红字发票应进行验旧核销,验旧核销时,纳税人应将全套作废发票(应注明“作废”字样)或《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进行登记,并粘贴在《普通发票作废冲红申请单》上,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询比对无误和收存后,办理发票验旧核销和新票领购手续。 纳税人不能提供作废发票、红字发票原票或《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以及《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后验销。没有办理发票验旧核销手续的不得办理新的发票领购业务。 五、关于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的问题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