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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年1号文

财税2008年1号文
财税2008年1号文

财税[2008]1号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该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给纳税企业带来了一道丰盛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套餐。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财税[2008]1号文件对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规范,很大程度上是延续了2000年6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文)、2000年9月22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以及2002年10月10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文)的内容,但也有一些调整变通。

(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发[2000]18号文规定,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财税[2000]25号文进一步明确该部分即征即退形成的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的发布只是替代了财税[2000]25号文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并不影响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增殖税优惠,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底以前依然可以享受财税[2000]25号文和国发[2000]18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继续将这部分退税收入列为不征税收入(注意,不是免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征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从所得税原理上不应征税的收入,从相关性原则出发,既然这部分不计入收入,相关费用和成本当然不能扣除。因此新税法第二十八条就明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你可能会问:不征税收入如果成本不能扣除,那还叫不征税收入吗?应该说,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还是可以区分的,比如说符合条件的国家给的购置环保设备的补助,就属于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这个用财政拨款买来环保设备你就不能扣除他的折旧。这和免税收入是不同的,免税收入是国家对于特定项目的税收优惠,相应的成本费用应当可以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变化:

以前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

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小于零即为亏损)-允许

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免税的投资收益不再参与弥补亏损)

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有一点要特殊说明,财税【2008】第0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恢复嵌入式软件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从2005年11月28日起追溯执行。条件是企业必须能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与财税[2000]25号文唯一的区别在于将执行起点由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修改为“自获利年度起”。相对而言,考虑到企业计算获利年度时一般允许弥补法定亏损,财税[2008]1号文件的措辞就显得更加准确一些。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上是指弥补亏损以后有盈利的年度。

另外,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配套规定,通知此处所说的“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应当指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成立于2008年1月1日前的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原财税[2000]25号文和财税[2002]70号文享受类似优惠。

某公司是新办软件企业,成立于2007年10月,在2007年已经被信息产业局认定为软件企业,并经税务审核认定,在2007年公司没有利润,但2008年开始有微利。该公司虽然不属于财税[2008}1号文件所说的新办软件企业,但是该公司依然有资格获得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对软件企业的优惠,虽然08年以前执行的是财税[2000]25号和财税[2002]70号,08年以后执行的是财税[2008}1号文,但是二者内容上是一脉相传的,并不矛盾。作为一个07年10月份成立的软件企业,该公司可以按照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所附录的新办软件企业审批条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审批合格后就可以依法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按照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该公司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因此该公司2008年1月1日以后提出优惠申请,按照“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税务机关应当依据2008年1月1日以前财税[2000]25号和财税[2002]70号这两部实体文件审核该公司是否符合优惠条件,从而决定是否给予该公司“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待遇。

软件企业申请享受两免三减优惠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认定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这7个条件除了第一条外均是企业在向省信息厅认定软件企业时就必须具备的条件,新办

企业第一年通过审批后,以后四个优惠年度均要通过年检,年检时需符合认定时同样的条件并提供同样的资料证明(红字部分要展开提供具体哪些证明材料:职工清册以及学历、技术职称证明;研发费用明细帐;销售收入明细帐;其中后两项明细帐需要在汇缴鉴证报告中予以单独披露)。

(三)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确定,主办单位一般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习惯,2007年度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名单在2008年第一季度公布。2008年度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名单会在2009年第一季度公布。比如,2008年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会同信息产业部(已经改组为工业与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发布2007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513号),只有按照该文件列入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目前江苏省内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试点地区只有南京,但随着布局地区的扩张,会有越来越多的二级城市列入范围,苏州园区在不久的将来也许也能享受到优惠,文件当中规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该怎么理解?即在过了两免三减半的两免年度,就可享受10%的征收率。

(四)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设定了一般扣除原则,即,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次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就利用了实施条例中“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这个特别授权条款,对软件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给予了全额一次性扣除的待遇。

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主要列支范围包括十个项目: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在执行财税[2008]1号文件时不可简单地将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等同于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否则1号问根本没有必要放弃上位法的统一概念不予使用。属于职工教育经费但是不属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部分,比如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费用、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不宜全额扣除,而仍然应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比例进行扣除。

另外,软件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也不能享受职工培训费用全额一次性扣除的优惠待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础是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这里我们有一点要明确,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工资按实际支付数而非按实际提取数,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如果企业对工资薪金的会计处理有计入资产或成本费用而未支出的情形的,比如企业股份支付,则需要纳税调增处理。例如2008年计提工资120万元,发放100万元,还有20万在2009年1月份发放的,是否进行调增20万处理? 新法虽然规定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工资薪金是“发生的”“支出”,才准予扣除。理解要实际支付的才能扣除。例如某公司有100人,2008年每人每月计提工资10,000元,但只发放3,

000元,这样该公司2008年应付工资薪酬有余额100*(10,000-3,000)*12=840万,这840万能不能税前扣除呢?答案显然是不可以的,因为员工拿到的工资只有3,000元,也就是说,工资薪金只发生了3,000元的支出,另外的7,000元是没有发生的,因而是不能税前扣除。

(五)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其实,该项优惠并非只适用于软件企业,而使用于所有购进软件的“企事业单位”,注意,该项目优惠只适用于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而不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接受投资、接受捐赠的软件。

财税[2008]1号文件取消了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分级核准要求,一律统一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另外,从字面意义来看,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准主要是核准购进软件是否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这主要是结合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定义以及其他规定来进行判断。

无论是软件企业缩短折旧年限还是一般企业申请加速折旧都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六)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这里的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按照财税[2000]25号文和财税[2002]70号文规定,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这里我们把软件企业与集成电路企业做一个简单区分

软件包括:

1、系统软件。

2、支撑软件。

3、中间件软件。

4、嵌入式软件。

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软件。

6、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

7、图形和图像软件。

8、金融信息化软件。

9、地理信息系统。10、电子商务软件。11、电子政务软件。12、企业管理软件。

集成电路技术(微电子技术)包括:

1、集成电路设计技术。

2、集成电路产品设计技术。

3、集成电路封装技术。

4、集成电路测试技术。

5、集成电路芯片制造技术。

6、集成光电子器件技术。

(七)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另外新所得税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能够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年初余额*年折旧率

特点:折旧率不变,净值逐年减少;开始时折旧额较多,以后年度逐年减少;最后二年净

值扣除预计残值后平均计算。

1、2008年:2*220/5=88万元;

2、2009年:2*(220-88)/5=52.80万元;

3、2010年:2*(220-88-52.80)/5=31.68万元;

4、2011及2012年平均各为:(220-88-52.80-31.68-10)/2=18.76万元。

(八)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该项目优惠实际上是将财税[2002]70号文规定的再投资退税优惠继续执行到期为止。由于投资集成电路产业的高风险性,国家才会在再投资退税方面予以扶持,这一政策形成的税收优惠洼地,有可能吸引更多资金投向软件生产、集成电路产业,这对促进产业的发展壮大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作用。

(九)新所得税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这条优惠不仅限于软件企业,同样适用于一般企业。

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不含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企业申请享受该政策条件:

1.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必须先到所属科委或经委科技处申请立项并获得科委或经委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的确认文件),并编制技术开发项目开发计划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在立项并取得科委或经委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后,应及时报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文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3.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账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例: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的支出资本化。如果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一共3000万,其中研究阶段的支出1000万,开发阶段的支出2000万,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扣除(1000+1000*50%)=1500万;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可以分10年摊,每年摊150%即(200*150%)=300万。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优惠。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彼此独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作为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但是考虑到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需要国家鼓励扶持,财税[2008]1号文件重申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确定其为免税收入。但是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以外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原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文件也仅仅是将财税[1998]55号文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修改为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

(一方面考虑到投资基金形成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彼此独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作为一个单独的纳税主体,另一方面又考虑到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需要国家鼓励扶持,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实际上是确定其为免税收入,实际上从财税[1998]55号文)曾经有此类似规定,本次仅仅是做了细节上的修改)。

(二)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法人购买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一般称为基金分红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但是对法人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差价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没有给予该差价收入免税的待遇,因此,该项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规定适用于法人投资者的部分已经全部被财税[2008]1号文件吸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曾经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部分差价收入在财税[2008]1号文件中同样也没有获得免税待遇。财税[2002]128号文,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里对法人投资者的优惠同样也被财税[2008]1号文件吸收。

(三)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按照《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文件实际上是继续重申了财税[2004]78号文对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78号文接着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现在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该差价收入的所得税优惠可以持续下去。

三点不同:(1)主体不同:第一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条是对证券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购买者)第三条是基金共管理公司。

(2)优惠项目不同:第一条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所有收入,第二条仅对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免税,转让收益是征税的。第三条是运转让收益免税(运用基金进行的投资)(四)除上述以外的一般企业投资收益:

以上我们陈述的投资收益减免仅限于证券行业相关优惠,而除上述以外的企业投资收益优惠主要是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②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的免税的投资收益③居民企业投资于外国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抵免。

1、持有收益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免税收入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的投资收益需具备两个条件:

①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限制了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投资,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一般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者一定数量的被投资企业大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而且取消了税率差补税的规定)不管是从高新区还是开发区等低税率地区取得的收益,都无需按税率差补税。

②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份,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条件:

①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以,需要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有实际联系。也就是说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通过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控制的股权而取得的。

②对非居民纳税人免税投资收益的限制也有持有12月的限制,同样是从限制投机、鼓励投资的角度出发。

(2)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新税法保留了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的办法,又引入了对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间接抵免的方法,抵免更多,负担减轻。

这里我们简单区别一下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方法,直接抵免是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的抵免方法,采用直接抵免的收入包括(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源于境外但与境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股息红利免税)。

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渊源所联系起来的不同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之间的抵免方法。子公司已纳税额,其中由母公司分的股息应承担的部分,可以冲抵母公司税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间接抵免的规定,于是将更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走出去”,提高国际竞争力。

例如:某居民企业在境外A国设立100%控股的甲外国企业(为非居民企业)。甲外国企业实现营业利润100万,缴纳A国税收20万,将税后所得80万分配给居民企业时,扣缴4万(税率为5%)的股息预提所得税,该居民企业实际收取股息76

不间接抵免的税收后果

抵免限额为20(80×25%×80/80)

实际缴纳A国税收为4

实纳本国税额为16(80×25%-4)

间接抵免的税收后果

抵免限额为25(100×25%×100/100)

实际缴纳A国税收为24(20+4)

实纳本国税额为1(100×25%-24)

2、转让收益

①企业转让权益性投资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有关权益性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及已宣告尚未实际收到的股息、红利后的金额,属于股权转让所得,如果为负数,就是股权转让损失。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转让损失不得超过实现的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结转用以后年度实现的股权转让所得弥补,但任何一笔股权转让损失如果连续5年未能用股权转让所得弥补,可在5年期满后的第1年直接扣除。

②企业持有的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长期股权投资或持有至到期的金融资产,其转让所得可以分5年平均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如果转让权益性投资企业所得税和会计配比的计税基础和帐面价值不同,资产处理损益的结果所得税和会计不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出现差异为以前业务处理形成的时间性差异的转回。

例:2008年12月31日对持有的交易性资产进行再计量,其中持有A公司股票帐面价值325000元,期末公允价值300000元。年2月,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票出售,取得手术320000。

所得税确认交易性资产的损益=320000-325000= -5000元

会计确认处置收益收益为320000-300000=20000元,当期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纳税调减的处理,调减额为25000元。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下岗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比例未达到30%的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符合上述条件的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的外国投资者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这部分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来源国对汇出境外的利润有优先征税权,一般征收预提所得税,税率多在10%以上,如果税收协定规定减免的,可以按照协定规定减免,如我国与美国的协定税率为10%、内地与香港的安排为5%(25%以上股权)或10%。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借鉴国际惯例,规定对汇出境外利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给予普遍的免税政策,这样有利于通过双边互惠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和"走出去"企业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2008年1月1日之前是指利润产生的年度而非指实际分配年度,企业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企业应该对税后利润进行必要的调整(指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和税法规定不能列支的数额后),确定企业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08年今后企业汇出利润时,凡在这个额度内的,税务机关将给予开具免税凭证,允许外国投资者汇出境外。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外国投资者被认定为我国居民企业,那么该外国投资者作为居民企业从其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配利润,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做免税收入处理,不适用财税[2008]1号文件中“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五、旧所得税法下其他所得税优惠的废止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以旧所得税法中比较著名的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文)为例,该文件的优惠已经全部停止执行。外国企业投资者比较关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和一般性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优惠也应当废止。

【例题】请问,某外商投资企业,其外资股权转让给了另一内资企业。那么,已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满五年的设备,是否因股权转让而作为“出租、转让”了而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呢?

(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未享受完的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优惠在08年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无明确意见)

【回答】外商投资企业里面的外国投资者,经股权转让给内资企业

1、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性质改变为内资企业,且内资企业所经营的范围不符合国家鼓励政策,应该退回已经给已抵免的购买高产设备所得税。

2、外国投资者股权转让后,企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虽然变为内资企业,如果内资企

业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也可以不退回已经抵免的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3、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即直接抵免税款;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

一、关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核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按独立企业间公平交易原则作价)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独立的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

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提供材料,否则不可税前扣除)

西方财税思想史重点

西方财税思想史重点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重商主义(基本观点) 1、金银是财富的唯一形式。一切活动都是为了金银,金银是货币财富的唯一形态。 2、流通领域是财富的源泉。只有在流通领域才能使社会财富不断增加。3。只有在对外贸易才能增加一国财富。 4.强调国家的作用。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国家致富的重要保证。 托马斯曼出版《论英国与东印度公司的贸易》或《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 观点:1、贸易差额论。对外贸易是增加财富和现金的通常手段只有对外贸易并保持顺差,才能达到致富的目的。出口多于进口是对外贸易中必须遵循的原则。 2、国防财政论。财政是战争的命脉。国家用重税富有而国民却变得贫困。 3、赋税论。①重税无害论。重税正当,有利于国家,税收增长同时,国家富有,劳动力价格也会增加。②保护关税。实现外贸出超增加本国货币积累,本国应该采取有力政策关税保护。③临时课征赋税必须取得议会同意。课征赋税的时候必须取得全体人民的认可,调整贵族和平民的厉害关系。 古典经济学派 经济理论: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经济自由主义 威廉配第(重大观点、代表作) 《赋税论》:税收的最终源泉是劳动的收入。

提出“公平、确实、便利、节省”的赋税原则。提出最好的课税方法是实行国内消费税和人头税。这两种税是全体国民都来赋税的有力手段。亚当斯密(财政学之父)代表作、政府职能理论、赋税原则、税制设计理论 代表作《国家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 政府职能理论:政府的只能主要限于为私人部门的平等竞争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和环境。 一保护社会,不受独立社会的侵犯,二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任何其他人的侵害,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公共设施。 国家费用:国防费、司法费、公共机关费、维持君王尊严的费用 赋税原则论:平等、确定、便利和节约原则 尽可能按照各自的能力比例,税收必须是固定的不可随意更改。时间和方法必须是有利于人民的,尽可能的归国家所有,否则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赋税来源:每年创造的新收入:工资、利润、地租 关于预算的思想:主张严格控制政府支出的规模。反对财政赤字,力求预算平衡,奉行量入为出的主张。政府预算行为立足于节俭,以追求财政预算平衡来表明政府的责任感和高效率。 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 李嘉图等价定理:政府为筹措战争和其他的经费,通过采用征收一次总赋税还是发行政府公债,对居民的消费和资本的生成的影响是相等的。换言之,政府为其支出筹措资金而选择何种筹措方式是无关紧要的。

财税2008年1号文

财税[2008]1号文件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8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该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给纳税企业带来了一道丰盛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套餐。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财税[2008]1号文件对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规范,很大程度上是延续了2000年6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文)、2000年9月22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以及2002年10月10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文)的内容,但也有一些调整变通。 (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发[2000]18号文规定,国家鼓励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财税[2000]25号文进一步明确该部分即征即退形成的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的发布只是替代了财税[2000]25号文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并不影响财税[2000]25号文规定的增殖税优惠,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2010年底以前依然可以享受财税[2000]25号文和国发[2000]18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继续将这部分退税收入列为不征税收入(注意,不是免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征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是从所得税原理上不应征税的收入,从相关性原则出发,既然这部分不计入收入,相关费用和成本当然不能扣除。因此新税法第二十八条就明确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你可能会问:不征税收入如果成本不能扣除,那还叫不征税收入吗?应该说,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还是可以区分的,比如说符合条件的国家给的购置环保设备的补助,就属于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这个用财政拨款买来环保设备你就不能扣除他的折旧。这和免税收入是不同的,免税收入是国家对于特定项目的税收优惠,相应的成本费用应当可以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变化: 以前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国税发[2006]56号) 新税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小于零即为亏损)-允许

个人所得税优惠文件

个人所得税优惠文件 一、与民生相关的优惠 1.财税字〔1999〕267号(三险一金) 2.财税〔2006〕10号(三险一金) 3.财税〔2008〕8号(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4.财税〔2012〕40号(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5.财税〔2013〕103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6.财税〔2017〕49号(支持创业就业) 7.财税〔2018〕22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二、与房子相关的优惠 1.财税〔2000〕125号(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 2.财税〔2005〕45号(城镇房屋拆迁) 3.财税〔2007〕13号(低价向职工售房) 4.财税〔2008〕24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 5.财税〔2009〕78号(无偿受赠房屋) 6.财税〔2013〕101号(棚户区改造) 7.财税〔2018〕135号(易地扶贫搬迁) 三、与农业相关的优惠 1.国税函发〔1995〕079号(青苗补偿费收入) 2.财税〔2004〕30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3.财税〔2010〕96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 四业经营所得)

四、与促进科技、教育、专家相关的优惠 1.财税字〔1999〕45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国税发〔1999〕125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国税发〔2000〕149号(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 4.财税〔2004〕39号(教育税收政策) 5.财税〔2007〕93号(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 6.财税〔2008〕7号(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 金所得) 7.财税〔2016〕101号(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8.财税〔2018〕58号(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 奖励) 五、与外籍人员相关的优惠 1.(80)财税字第189号(外国来华工作人员) 2.财税〔2004〕29号(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 3.国税函〔2004〕808号(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 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 六、与资本相关的优惠 1.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 2.财税字〔1998〕55号(证券投资基金) 3.财税字〔1998〕61号(个人转让股票所得) 4.财税字〔1998〕289号(城市合作银行个人股增值所得)

中国财税史重点

中国财税史重点

中国财税史重点 (请补充修正,具体细节请看书) (一)名词解释 1.相地衰征;春秋时,齐国管仲实行的按土地好坏的等级差别,征收差额赋税的制度,标志着土地课征制度的开始。 2.初税亩:春秋时鲁国最早开始对井田及井田之外的私人所占有的土地,按亩征收田税的新税制。 3.子口税:外国商品进入内地或外商从内地收购土货出口,除在口岸海关缴纳5%的关税外,另缴纳2.5%的内地过境税,以代替沿途所经各地关卡应纳的税,即可通行全国不用再交纳任何税收。 4.复进口税:又称沿岸贸易税,指外商在中国通商口岸贩运土货转口时所纳的税。 5.厘金:晚清政府开征的货物流通税和交易税 6.统税:以大宗机制商品为课税对象的消费税。主要对卷烟,麦粉,棉纱,火柴等主要民族工业厂商所征收的货物出厂税。 7.货物税:是统税的继续和延伸,是对应课税货物的产制人、购运人课征的税,课征对象是各种货物。 (二)简答: 第一章先秦时期的财税 1.齐国改革。 (1)四民分业,编户齐民(2)官山海;(3)相地而衰征;(4)按劳绩定俸禄。 2.商鞅变法 (1)“废井田,开阡陌”:废除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土地合法。(2)均平田税,“訾粟而税”。 (3)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奖励军功,建立军功爵制。 (4)重农抑商,奖励耕织,打击游惰。 (5)鼓励分家立户,以增加纳税服役和劳动力的人口。 (6)实行按人征收军赋的制度(人头税、口赋)。 (7)统一度量衡。 课后思考题 1.中国财政产生的条件。

1、物质条件: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 2、社会条件:社会分工的发展、公共管理的需要。 3、政治条件: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成立。2.试述先秦时期中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演变及其启示演变: 春秋战国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演变 1、由“有封有建”的王朝诸侯分级管理体制向“有封无建”的统一集权的方向发展;战国时,各诸侯国都建立了以王为首的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诸侯国之间各自为政,诸侯国的财政有集权的倾向。 2、国家财政与王室财政的分离;春秋时期王室财政与国家财政仍然混为一体,这种体制到战国晚期才逐渐分离开来。 3、上计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上计的内容非常详细,通过上计制度,为国君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地方官员及财政管理办法和手段,加强了正在形成的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 4、加强了中央对地方财政的监督。秦汉时期派遣史掌监财政及地方各郡,就是由战国时期这项制度演化发展而来的。 启示:改革要适应生产力的进步;改革的目的要是为了国家的发展;财力分配要用于公共需要;财政税收反作用社会发展变化的能量有时候是十分强大的;进步的财政税收改革必然会侵犯社会某些阶层的既得利益,因而激烈的改革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抗。 3.夏、商、西周时期的财政有哪些特点? 1、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奴隶的创造 2、财政征收形式为租贡税合一的实物交纳 3、分田制禄,井田制赋 4、在管理体制上,一是公私财政不分,即国家财政同皇室财政不分;二是实行地方分权、分级的管理 5、“量入为出”的财政管理的原则 6、分官理财的任职结构 7、实行财政任务与吏治奖惩的上计制度4.春秋战国时期的财政改革的主要内容、历史意义及给我们的启示: 主要内容: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适应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出现,为进一步改革残存的奴隶制,运用政权的力量,进行了一系列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其中较有代表的有春秋初齐国和鲁国的税制改革,战国时的李悝变法、吴起变法、邹忌改革和商鞅变法。其中最典型、成效最大的是秦国商鞅变法。 改革的历史意义 (一)春秋时期 1、向井田之外的生产所得课税,从法律上否定了当时社会格局赖以存在的政治经济基础井田制,从而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2、国家向社会增加赋税负担,从而鞭策赋税负担人努力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了财政收入,满足了争霸对财政的强烈需要; (二)战国时期 1、进一步推动了封建私有制的确立; 2、进一步推动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形成; 3、形成并实践了财政税收政策为实现社会目标服务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4、以合理的财政分配实践揭示了财政分配本身是一门学问 春秋战国财政改革的启示: 1、财政税收反作用社会发展变化的能量有时候是十分强大的; 2、进步的财政税收改革必然会侵犯社会某些阶层的既得利益,因而激烈的改革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抗。 第二章秦至清代的赋役制 度 1.秦至清代赋役制度(主要是两税法和一条鞭法) 试述实行两税法的原因、基本精神及意义。

财税〔2008〕38号

财税〔2008〕38号 发布时间:2008-05-16 09:5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支持核电事业的发展,统一核电行业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一)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1\.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核力发电企业采用按核电机组分别核算增值税退税额的办法,企业应分别核算核电机组电力产品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 (三)原已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但该政策已于2007年内到期的核力发电企业,自该政策执行到期后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核定剩余年度相应的返还比例;对2007年内新投产的核力发电企业,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日期的次月起按上述统一政策执行。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税收政策大亚湾核电站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以下政策,不适用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政策:(一)对大亚湾核电站销售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二)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电网公司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大亚湾核电站生产的电力免征增值税。 (四)自2008年1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73号)停止执行。

最新西方财税思想史--复习整理

西方财税思想史复习整理 配第思想 代表作《赋税论》 1、最早提出税收的最终来源是劳动的收入。“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2、第一次提出了“公平、确实、便利、节约”的资产阶级赋税原则。 斯密思想 代表作1759年《道德情操论》、1776年《国富论》 1、政府职能——最小化的政府职能观:“廉价政府”、“夜警政府” (1)为私人部门的平等竞争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和环境; (2)尽可能地保护社会上的每一个人,使之不受社会上其他人的侵害;(司法) (3)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 2、国家经费支出 国家经费属于非生产性,但经济上的无用性不能否认其政治上的有用性。与国家职能相对应,国家经费开支只限于国防费开支、司法费开支、公共事业费开支以及维持国家元首的威信所需的费用开支。 3、财政收入 由受益者负担的收入、国营企业收入及国有财产收入、赋税收入、公债收入 4、赋税原则 (1)平等原则(能力说、收入说) (2)确定原则。各国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方法,完纳数额必须确定。 (3)便利原则。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者以最大便利。 (4)最小费用原则(节约原则)。人民缴纳的税额必须尽可能多的归入国库,以免造成浪费或弊端。 5、赋税设计:利润税、工资税和地租税三大税系。 不主张向利润课税、不主张向资本的利息课税、不主张向劳动工资课税,地租为最合适的课税对象。 6、公债论:公债有害论,反对发行公债。 李嘉图思想 代表作:1817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 1、李嘉图等价定理: 政府为筹措战争或其他经费,通过采用征收一次总赋税还是发行政府公债,对经济的影响是相等的,即从最终效应来看,政府为其支出筹措资金而选择何种筹措方式是无关紧要的。 魁奈的财税思想 代表作《经济表》 1、纯公共品理论:农业是唯一创造财富的生产部门,农业劳动是唯一的生产劳动。该理论将重商主义者所崇尚的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 经济表:第一次明确系统地分析社会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 2、实行土地单一税制: (1)单一的土地税制是最简单、最合理、对国家最有利、对纳税者负担最轻的课税形式。

财税[2008]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8号 2008年9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销售旧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系列规定及其解读

销售旧固定资产税务处理系列规定及其解读 2012-2-9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规定了两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该文件是财税[2009]9号文件的典型补丁文件,相关文件列示与解读分析如下: 一、先后系列税务文件(补丁之补丁) (一)财税[2002]29号文 该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那么什么是应税固定资产呢?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11条规定了三个条件,凡不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为应税固定资产,反之为免税固定资产。三个条件即:第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29号文件的实质是,由于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但是如果一台固定资产使用过一段时间后,其销售价格居然超过了购进价格,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由于企业负担的增值税只是购进原价的进项税,如果超过购进原价,应该缴纳增值税,鉴于该项业务没有核算进、销项,因此给出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税方法。 虽然有超过原值按照4%减半征收的规定,但是29号文件本质上仍然是由于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的规定,超原值征税只是原则之外的例外。 (二)财税[2008]170号文 该文件规定: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该文件,以时间界限作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标准,显然是在撰写过程中犯了简单思维的错误,潜意识认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都已抵扣过进项税额,而未想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仍规定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之情形,例如:2009年1月某企业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自用,1年后该企业将小汽车销售,如果按照170号文件规定,由于该小汽车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应该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对该项业务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不符合税法原理。

中国财税史

正如温家宝在2008年“两会”记者会上指出:“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我们把从秦到清的财政史呈现给大家,或能从中体会到我国历史上财政改革的惊心动魄。以下从古代的几次改革分析中国古代的财税改革推动了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秦商鞅变法 首先是建立编户齐民、奖励耕织和奖励军功的制度,其次建立法制思想,为下一步大规模改革创造条件,主张轻罪重刑。商鞅第二次改革,废除分封制,推行县制。废除井田制,改革土地分配不公。废除世卿世禄制。制定户籍制度,改革税源、役源、兵源分配。改革税赋制度,实行负担公平的原则。商鞅提出“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就是国家按照统一的政策征税,按照收获多少定额征收,旧贵族占地多就要多交税,这样就可使人民的负担公平合理。采取多种重农措施,扶植自耕农阶层。商鞅的第二次变法,在经济上和政治上进一步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触犯了他们的利益,遭到了旧贵族的顽强反抗。数以千计的贵族来到国都,抗议新法。以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公孙贾为首的一批旧贵族还唆使太子出来捣乱犯法。 汉代的财税 西汉前期实行休养生息:厉行轻徭薄赋、奖励生产、与民休息的政策,促使社会经济持续增长,形成人民富裕、国库充盈的盛世局面,史称“文景之治”。 实行轻徭薄赋,减轻人民负担。鼓励生产、发展经济,扩大税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厉行节约,禁止浪费。通过“贵粟”政策,提高农民收入。实行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逐步加强中央集权。 汉代后期财政空虚,增旧税、创新税,犹不能满足浩大的军费,由此出现了严重的危机。为了解决财政危机,首先增加租税,如汉初向15至65岁的成人征税算赋,实行卖官鬻爵、纳金赎罪制度,让富人捐献,创立盐铁专卖制度 禁止豪强私自铸钱;重农抑商;逐步分化诸侯、抑制豪强 北魏孝文帝的财税改革 北魏在与时俱进,积极改革,学习和实行中原先进的文化和制度,日益强大。建国前后,由于全国还没有统一,政治上主要以战争为主,经济上主要以掠夺为主。治国方略的转折:“劝课农桑”,“偃武修文”,“与民休息”在斗争中改革:坚定地实施“与民休息”的政策。 在斗争中改革:把汉化运动和四项财税改革相结合1、实施班禄制。采用汉族的惯例,给百官颁发俸禄。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全面实行“班禄”制,剪除各项扰民陋规。2、推行均田制。这对发展农业经济、安定社会秩序、壮大国家财政起了重要的作用。3、建立三长制。际上是采用汉族传统的什伍组织编制户口的办法,代替了旧的“宗主督护”制度。增加编户增加财政有效地促进了国家户口的发展,解决了劳动力不足的问题。4、改革赋役制度。北魏前期租调很重,使国家编户齐民大量减少,政府的税源随之萎缩。为了吸引广大隐附和流散的人口重新成为国家编户,同时也为了适应均田制实施后的新情况,北魏政府制定和推行了“新租调制”。由于均田制和租调制的推行,国家财政收入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北魏财政收入也由前期的军事掠夺、户调杂税和畜牧狩猎为主要财政来源的模式演变为以租调为主要来源的模式,财政支出则由前期的军费为主转而以官俸为主。太和十六年的官职改革,表现为政治上废除了内外官制体制,财政体制上则在均田制和租调制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中央财政的管理。太和改制中中央集权的加强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强化相一致,这也反映在国家对财赋储藏的具体管理上。 隋唐财税改革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若干政策的新规定、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 及详细解析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若干政策的新规定、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及 详细解析 一、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参照该期热播第四大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参照该期热播第一大点的第三小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

最新出口退税39号文件

文号:财税〔2012〕3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2-05-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

中国财政史知识点总结资料讲解

1、财政是社会经济与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 3、奴隶社会:财政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经济支柱,对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发展有着重 要的意义,(1)促进国家政权的巩固(2)维护奴隶主阶级王室生活和百官俸禄需求(3)维护宗法统治(4)促进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4、“贡”法:夏代,每人授50亩,交10%(即5亩)收获物 5、“助”法:商代630亩分为9份,中间一份为公田,8人共同耕,收获物归国家 6、助与贡相比:(1)50亩到70亩,青铜器,生产力提高(2)税率提高,相当于10% 变为11% 7、 8、“彻”法:900亩分9块耕种,收获时划10%作为税物归国家。打破公田与私田 9、彻与助相比:(1)70亩到100亩,劳动生产水平提高(2)不再强调保留公田,有 利于经济发展。总:劳役地租转向实物地租,为春秋时期改革打下基础 10、 11、春秋:齐国:公元前658年,相地而衰征,齐桓公任用管仲改革 鲁国:公元前594年,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的初税亩税率为1/5。开辟新税源,使财政收入增加,推动生产关系的变革,促进了奴隶制财税制度向封建财税制度演变 12、战国:魏国:公元前406年,魏文侯任用李悝改革,尽地力之教,平籴法 楚国:公元前390年,楚悼王任用吴起改革

秦国:公元前356,公元前350,秦孝公两次用商鞅变法(1)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垦荒(2)奖励军功,废除贵族世禄制(3)鼓励分居立业,禁止父子兄弟同家共业(4)废井田,开阡陌(5)统一度量衡 13、秦汉:秦:田租,口赋 14、 15、西汉:汉初:轻田租重人税(促进了农业生产,经济繁荣,财政收入充裕。消极 的,加剧了土地兼并,地权集中,土地占有关系开始不均衡;为逃税,百姓脱籍)汉武帝:盐铁专卖,盐:民制官营(公元前119年)铁:垄断铁业的生产和流通(公元前117年)。均输平准:均输局,平准机构(平衡物价)。工商杂税:钱税(公元前119年):车船税(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 16、汉武帝时期财税改革的评价:积极(1)充实国家财政,增强国力,巩固中央政 权,为抗击匈奴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2)统一币制,稳定货币流通秩序,对汉代的经济稳定和发展有不可否认的积极意义。消极(1)盐铁专卖下存在质量价格问题,不能满足百姓需求,还加重了百姓的负担(2)缗钱税,车船税造成社会财富多用于消耗而非储存,商品供应紧张物价上涨。 17、 18、曹魏:屯田制和租调制(公元204年),魏王曹操,田租(每亩四升谷),户调(绢 二匹,棉二斤)意义:(1)按比例变为定量收,减轻负担,生产积极性(2)按丁口变为按户征收,鼓励人口繁衍,增加劳动力,有利于经济发展(3)货币税改为实物税,适应币值不稳的战时需要,免去农民在以物换钱时受到盘剥。(4)曹魏财税改革标志着中国财政史进入了新阶段。

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成文日期:2008-09-23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 1 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注:三免三减半)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5)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3.07.10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39号) 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四)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

中国税制重点复习资料

中国税制 第一章税制概论 税收的“三性”是个完整的整体,其中其核心特征是无偿性。 税收作为一种财政收入,在社会再生产的总过程中,是一个分配过程 税收作为一种财政收入,在社会再生产的总过程中,是一个分配过程 征税权利主体是指征税方。 我国税法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规章。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而言是对等的。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 证,在账簿上多列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是偷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国家征税行使的是一种政治权力. 委托代征权不属于纳税人的权利 税收征缴采取方式的是强制征收。 税收征缴采取方式的是强制征收。 税收财政职能的特点有:适应范围广泛性;取得收入的及时性;征收数额的稳定性 税收对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实行低税或补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职能。 税收的三个形式特征 税收“三性”的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而然是对等的,但其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税收职能中,财政职能是最首要的、基本的职能。 第二章税制要素与税收分类 计税依据是指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 从价计收的税收,计税依据是计税金额。在税法构成要素中,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是税率。 最能体现公平税负原则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 税收要素的构成: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等。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的目的物。体现征税的最基本界限的是征税对象。 累进税率是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的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划分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各级税额之为应纳税额和。 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等于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在税法构成要素中,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是税率。 税负转嫁的概念及其形式。 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增值税是间接税。对收益额课税,税负不能转嫁,属于直接税。用于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是征税对象。 根据税负是否可以转嫁,我国现行税收可分 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起征点和免税金额的区别和联系。 税收实体法 第三章税制原则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税制原则。 现代西方税收的公平原则,包含的内容有横 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税制原则即税制建立原则,是一个国家在设 计税收制度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判断 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标准,制定科学的税收 原则,始终是设计税收制度的核心问题。亚 当.斯密提出了“平等、确实、便利、节约” 税收原则。 威廉·配第提出的税收标准是公平、简便和 节约 提出四项九端税收原则的是瓦格纳。瓦格纳 的税务行政原则具体包含确实原则、便利原 则、征税费用节约原则、现代西方税收原则 现代西方税收的原则:(1)效率原则:尽量缩小 纳税人的超额负担;尽量降低征收费用;((2)公 平原则:横向公平;纵向公平;(3)稳定原则包括 效率、公平、稳定。 第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制的建立和发展 1979年我国全面税制改革的核心是利改税。 “利改税”第一步改革的实施时间是1983 年。 试行商品流通税的时间是1953年. 我国停征农业税的意义:(1)2006年,我国全 面取消农业税(除烟叶外的农林特产税),对 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停征农业税,对确 保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农民将更加安居乐业: 各民族将更加安定团结;城乡将得到统筹发 展:(3)停征农业税,对基层政府职能转换意义 重大;基层政府的行政行为将会逐步得到规 范,有利于改善干群关系;(4)停征农业税,对 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意义重大:有利于农民保 护自身利益:(5)停征农业税,对农民增收意义 重大。农民生活会得到一定改善。 第五章流转税制 属于对流转额课税的的是: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烟叶税、关税 外购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 可以鼓励企业改进包装的计税依据是从量定 额征税. 消费税有调节消费的作用,具体指抑制超前 消费、调节 消费结构、诱导消费行为. 甲方将货物委托乙方代销,甲方销售实现的 日期确定为 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 搬家公司收取的搬家费应征收营业税. 支付运费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是7%. 某商店为厂家代销布料属于视同销售货物, 应征收增值税。 应征收消费税的委托加工消费品的组成计税 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海关审定进口关税完税价格的基础是到岸价 格。 关税的分类 歧视关税包含的内容关税滞纳金征收比例 关税不属于从量税。关税属于中央税。 2010年6月某公司进口货物一批,货物的成 交价为100万元,运达我国输入地点的运费 等费用共计10万元,国内运费s万。该货物 适用关税的税率为20%。该公司进口这批货 物应缴纳的关税税额为22万元。 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完税价不包括进口关税. 进口增值税、国内奏费、国内安装费 出口退税的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 流转税制是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 称 典当行销售死当物品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 增值税的抚点:增值税具有适应性强的优点, 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合理化;有利于扩大国 际贸易往来;有利于国家普遍;及时稳定的取 得财政收入; 三种类型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行为同时涉及 非应税劳务和销售货。 购进免税副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是 13%。 消费税的特点:价内税、税负易转嫁,引导消 费. 消费税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定额税率、比例 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 应税消费 品,应在移送使用时纳税,如果没有同类消 费品的销售 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 计税价格的 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我国现行华值税属子消费型增值税。 交通运输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 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可以按销售额差额 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权的是在同一张发票上 注明的折扣销售的净额。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 人向报关地 海关申报纳税。, 将不动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政单位属于营 业税纳税人 卖方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使用所得中 获得的收益 计入进口货物关税未税价格. 征收增值税,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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