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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 170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定义

财税2008 170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定义
财税2008 170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定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

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六、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文明确。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

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1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财务资产管理情况说明

财务资产管理情况说明 资产管理部介绍:是负责企业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资本运营计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对各部门资产运营成果进行考核,负责进行企业财务监控,定期提供财务分析报告,对企业的资产进行核算、清查、转让及处理等工作,有对投融资管理方案的提案权和审核权。 资产管理部岗位组成包括:资产部经理、资产保全部主任、资产管理主管、财务分析主管、融资管理主管、投资管理主管、经营计划主管等管理层的岗位,也包括资产核算员、资产助理、流动资产管理会计、资产预算员、固定资产会计等员工的岗位 资产部经理: 1、熟悉、掌握并贯彻执行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掌握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 2、参与本单位新增资产的实物验收工作; 3、协助财务部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到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4、撤销、分立、合并单位的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变动手续,对接受单位暂不能接受的资产,暂由主管单位负责封存保管或上缴资产经营管理部处理; 5、对超过使用期限、无使用价值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处置的资产,应及时告知总经理,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处置手续,资产变价收入及报损、报废资产的残值收入应及时上交公司财务;

6、合理配置与调配本单位资产,提高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对在资产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总经理取得联系; 7、资产管-理-员调离或辞职应在总经理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对资产移交不清的人员,不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协助经理处理日常工作,协调部门工作,监督各部门认真即使地贯彻公司的各项工作决策和指令。 资产保全部主任: 1、组织对各种信息的加工、、归类、存档,对各阶段不良资产 处置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2、协助指导清收员参与资产重组等方式清收和盘活不良资产,协助指导清收员通过诉讼、拍卖等手段清收不良贷款,组织接待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共关系的拓展、维护和保持 3、阅读、分析上报的贷款企业的有关信息,对季、半年、年度的贷款审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4、定期汇报有关本部门的工作开展及重大事项,及时将部门内非工作权限内处理的问题、疑难问题向领导报告 资产管理主管: 1、对资产采购合理性的审批及成本控制; 2、对物品出入库流程及实物的监督管理; 3、资产管理报表的制作并通过报表进行数据分析; 4、年度盘点、拍卖数据核对及监管;

常年财税顾问协议标准版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常年财税顾问协议标准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甲方因工作需要,特根据《民法典》之规定,聘请乙方的税务师为税务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税务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1)企业组织结构设计 (2)企业类型的选择 (3)注册地的选择 (4)公司形式的选择 (5)融资比例的确定 (6)投资形式与规模的选择 (7)从事行业的选择 (8)合同形式的选择 (9)销售形式的选择 (10)股东借款、税后利润不分红超过________年需缴个人所得税的应对措施咨询(1 1)个人所得税咨询(1 2)政策咨询(含政策与行业政策两个方向)(1 3)税务筹划咨询(1 4)协调税务关系、调节税务争议 二、甲方应为税务顾问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以下条件: (1)甲方应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3)按本协议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顾问服务费用; 三、税务顾问的工作方式:税务顾问原则上采取随时联系制与定期走访制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四、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双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a.服务费总额:人民币_________元; b.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顾问服务费,即人民币_________元。 (2)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全部退还甲方。 (3)乙方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该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因委托的顾问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顾问费用。 (5)乙方去甲方现场办公或为甲方服务发生的必要的交通、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 (6)到外埠为甲方办理业务,除以上规定,外埠差旅、通讯、住宿及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乙方在顾问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税务顾问在处理乙方日常涉税工作时,或应甲方委托从事税务筹划、税务代理、税务审计、税务评估等工作时,将按乙方有关税务师收费标准另行收费,双方另行协商签署协议,但乙方应按80%优惠收费。双方对其依本协议履行义务时所获得的对方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应当不受时间限制而持续有效。 六、本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乙方负责甲方此期间的税务顾问工作。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征税

解读: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征税 2012-5-22 9:11转自互联网【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2012年第1号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号公告”),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在哪两种情况下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从一定意义上说,1号公告是财税[2009]9号文的补充和延伸,也为一般纳税人在实际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本文仅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012年1号公告等相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究竟如何征税问题做一个梳理。 一、原有政策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在1号公告出台之前,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作出规定的政策主要有两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 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简单来说,财税[2008]170号文是以2009年1月1日为界限,对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此种征税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疑问,比较典型的就是: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是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如果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购买、并且使用后又销售的,那么企业按照170号文的规定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显然对于企业是不公平的。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财税[2009]9号文,在以时间为征税划分依据的基础上,明确了何种情况下企业仍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其中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终审稿)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 1.账外盘盈旧机器一台,重新估价原值4800元估计已提折旧3300元。 2.帐外盘盈乙种材料260千克,每千克15元。 3.盘亏旧A型设备一台,账面原值1700元已提折旧920元。 4.盘亏甲种材料350千克,每千克18元。 5.盘亏乙种材料400千克,每千克20元。 6.盘亏01号产品6件,每件35元。 1 借:固定资产 4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8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00 贷:累计折旧 33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800-3300)*0.25=375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37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25 2 借:原材料39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3900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3900 贷:管理费用 3900 3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820 累计这折旧 920 贷;固定资产 1700

借:营业外支出 82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820 4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63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6300 借:营业外支出 6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6300 5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63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6300 借:营业外支出 6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6300 6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210 贷:库存商品 210 借 ;营业外支出 21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210 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会计差错更正处理借:固定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常年财税顾问协议书

常年财税顾问协议书 客户名称: 签约日期:

被代理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常年财税顾问,以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财税顾问的工作容: (一)政策辅导类 1、及时向甲方提供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对重大政策或与甲方所在行业和经营业务相关的税收政策提供政策解读,使甲方及时了解国财税政策的动态; 2、不定期举办财税讲座(每年不少于两次),邀请财税专家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讲解; 3、为甲方提供日常财税咨询业务,对相对复杂问题提供书面答复意见。 (二)实务指导类 1、向甲方介绍相关经济行为的财税实务经验,供甲方参考和借鉴; 2、提供办税实务指导,介绍税务申报程序,避免办税失误; 3、税收自查指导(重点包括并不限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降低税务风险并提出合理化税务风险控制建议;

4、指导甲方开展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5、根据甲方需要,对甲方重大投融资、重要业务决策提供涉税分析和建议; (三)协助甲方处理税务争议 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处理税务争议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 二、甲方应为财税顾问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以下条件: (一)甲方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性负责。 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 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三)按本协方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顾问服务费用. 三、财税顾问的人员及工作方式 (一)财税顾问原则上安排具有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或具有相当税收实务经验的专家来担任;(二)工作方式一般采取“随时联系制”,即、EMLL、传真;(三)上门服务采取“定期走访制”,即定期(一般为每季一次)到甲方深入调研并开展相关咨询工作; (四)若有特殊情况,可由甲方根据需要通知财税顾问另行增加走访次数或另外安排走访时间。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做销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做销售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缺少的经济资源,其经济寿命和实际可使用寿命的差异,以及固定资产在各企业体现的使用价值不同,如某项固定资产在一企业只能起到单一价值,在另一企业能发挥出协同价值,因而固定资产处理中取得价格也各不相同,固定资产处理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一项经济业务,如果不能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和进行正确会计核算,必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和不能准确核算企业收入、成本和利润。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笔者将其分三类进行不同的处理,这样便于记忆操作,不易弄混,一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三是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税收处理。以下分别从上述三方面论述涉税处理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谈谈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1、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两种具体情况。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具体税务处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税务处理后,会计处理用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 某矿山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7月因生产形势发生变化,把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2009年1月购入并使用的一台机器,该台机器账面原值20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0元,取得收入184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并做会计处理。(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销售已经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纳税额=184000÷(1+0.17)×17%=26735.04元 会计处理: (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固定资产盘盈

固定资产盘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漏报或错报: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因此固定资产盘盈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作为前期差错,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更正。 因此,实行新准则后,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核算具体变化如下:原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盘盈通常是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经有权部门(人)批准转销 后则从该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按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1、盘盈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企业在盘盈固定资产时,首先应确定盘盈固定资产价值。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盘盈是由于会计差错如少计漏计资产造成的,很少情况下会无中生有,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可以找到其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比照同类同批资产购买情况确认。确实如法查明确认的,可以根据资产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会计分录如下:第一步、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将两者的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第二步、计算应纳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第三步,如有必要,应当补提盈余公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最后调整利 润分配,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盘盈固定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第五十八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因此,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在税法上作为资产溢余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1:君合信公司于2013年末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5成新的凭证装订机,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8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销售固定资产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009-05-06 16:0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五)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 某市区的甲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处置一批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1)、处置施工用A设备,取得价款1.03万元。该设备于2010年购入,当时甲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处置施工用B设备,取得价款0.585万元。该设备于上月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处置施工用C设备,取得价款0.351万元。该设备于上月购入,取得普通发票,未抵扣增值税进行税额; 解析: 业务(1)、施工用A设备是甲公司在营改增之前,当时甲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当然是不经常发生的应税行为,因此,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缴纳增值税。虽然甲公司目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其购置A设备时,按照小规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第五条规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 的会计分录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 1.账外盘盈旧机器一台,重新估价原值4800元估计已提折旧3300元。 2.帐外盘盈乙种材料260千克,每千克15元。 3.盘亏旧A型设备一台,账面原值1700元已提折旧920元。 4.盘亏甲种材料350千克,每千克18元。 5.盘亏乙种材料400千克,每千克20元。 6.盘亏01号产品6件,每件35元。 1 借:固定资产4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8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00 贷:累计折旧33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800-3300)*0.25=375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37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125 2 借:原材料39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3900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3900 贷:管理费用3900 3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820 累计这折旧920 贷;固定资产1700 借:营业外支出82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820 4借:待处理财产损益6300 贷:原材料-甲材料6300 借:营业外支出6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6300 5借:待处理财产损益6300 贷:原材料-甲材料6300 借:营业外支出6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6300 6借:待处理财产损益210

贷:库存商品210 借;营业外支出21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210 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盘亏固定资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对于存货的盘盈,应及时办理存货的入账手续,按盘盈存货的计划成本或估计成本,调整存货账面数,记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查明原因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一)存货的盘盈 报经批准前: 企业对于盘盈的存货,根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金额,作如下处理: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报经批准后: 盘盈的存货,通常是由企业日常收发计量或计算上的差错所造成的,盘盈的存货,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做如下处理:

固定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固定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企业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实际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低于固定资产账面数量或账面净值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 概念阐述 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盈亏对比表》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按实际发生的亏损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待批准后,再将短缺毁损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自“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的贷方转入“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盘亏”科目的借方。如有属于责任人赔偿的,应将赔偿款部分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同时将“固定资产卡片”注销,将它连同“固定资产盘亏报告单”一并归档保管。 企业在固定资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在按规定程序批准处理之前,应将该固定资产卡片从原来的归类中抽出,单独保管,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批准处理时再转入有关科目。 具体说,企业在固定资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报经批准处理后,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区别编辑 固定资产盘亏与减少的区别: 介绍 固定资产减少是固定资产的价值流出和实物流出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的统一。即:在账簿上记录固定资产减少时,固定资产实物也必定同时减少。在账务处理上,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固定资产盘亏是在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实存数小于账存数的一种账实不符的现象。这种账实不符的现象有可能是平时记错账导致的。而且,在对固定资产盘亏进行账务处理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只是为了把账实不符调整为账实相符。实际上此时并没有固定资产实物的流出。因此,固定资产盘亏核算属于固定资产清查的核算范畴而不属于固定资产清理的核算范畴,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进行核算。 所需科目 (1)固定资产 (2)待处理财产损益 (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4)累计折旧 (5)营业外支出 (6)其他应收款 处理方法编辑 固定资产盘亏的处理方法: 方法简介 清查中发现的盘亏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编制固定资产盘亏报告,报经企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其账务处理程序与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基本相同。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例子 报经批准前:

常年财税顾问协议范本

常年财税顾问协议范本?DOC 常年财税顾问协议范本 客户名称: 签定日期: 负责人: 档案号:ZYHGW-XX-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工作需要,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聘请中煜华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为税务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税务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二、甲方应为税务顾问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以下条件: 1、甲方应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给乙方工作造成重复,由此产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义务支付额外费用。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稅、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3、按本协议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顾问服务费用; 三、税务顾问的工作方式:税务顾问原则上采醛随时联系制”与“定期走访制”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四、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1、双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按下述规定向乙方支付顾问服务费 A、服务费总额:人民币 B、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顾问服务费,即人民币元 2、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不退,如乙方无故终止协议已收的顾问费用全部退还甲方。 3、乙方在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联系时,如需必要应酬的,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该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 4、如因委托的顾问事项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工作量有较大幅度增加,甲方应在了解实际情况后,与乙方协商酌情调增顾问费用。 5、乙方去甲方现场办公或为甲方服务发生的必要的交通、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 6、到外埠为甲方办理业务,除以上规定,外埠差旅、通讯、住宿及饮食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乙方在顾问期间向甲方出具的书面资料,仅限于前述委托项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乙方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申报及账务处理

财务天地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我国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客观上要求纳税人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能力。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水平差异较大,大量的小企业和个人还不具备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条件,为了简化增值税计算和征收,也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漏洞,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分别采用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应该等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增值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及账务处理。可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别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解读上面的规定,可以简单总结为两句话:如果该固定资产在购入或者自制当期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销售时按适用税率正常征收增值税;如果该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应按4%简易办法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环节,如果是未曾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出售,则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其增值税税率为4%,向对方收取的价税合计价款的1.04倍。4%的销项税额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简易办法减半的税额,即减征的2%部分,相当于财政补贴,待到实际纳税时将减征的2%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申报纳税时,按适用税率应税货物销售额与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分别平行填列,最后的应纳税额合计应为两项应纳税额之和。 以甲公司为例,2010年5月份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进行抵扣,销售金额为5000元。 根据规定,甲公司销售部应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元,增值税率为4%,税额为200元。应向对方收取5200元的价税合计。 针对此笔业务,甲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5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0当期申报增值税时,上述业务应单独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的第二项“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在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对应的“4%税率”下,分别填列销售额5000元,应纳税额200元。 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货物销售额”填列5000元,在第21栏“简易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列200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列100元。则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最后得出的本期应纳税额为正常业务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加上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应纳税额。 假设甲公司当期除该笔业务外共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进项税额40000元,进项税额转出200元,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销项税额”填列50000元,第12栏“进项税额”填列40000元,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列200元,则第19栏“应纳税额”应为9800元, 最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列9900元。分别为正常业务9800元和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100元之和。 将4%减半征收实际少缴纳的2%税额部分,视为财政补贴,转为“营业处收入”。缴纳上述增值税款时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9800 应交税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0 贷:营业外收入100 银行存款9900如果上述业务涉及的此项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也就是说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则增值税率即所谓适用税率应为17%,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50元。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申报及账务处理 于海霞赵云波 (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亿方工业公司辽宁辽阳) 摘要:本文通过实例,详细说明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关键词:固定资产增值税纳税申报账务处理 140 现代营销

常年财税顾问合同协议书

被代理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常年财税顾问,以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财税顾问的工作内容: (1)政策辅导类 1、及时向甲方提供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对重大政策或与甲方所在行业和经营业务相关的税收政策提供政策解读,使甲方及时了解国内财税政策的动态; 2、不定期举办财税讲座(每年不少于_______次),邀请财税专家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讲解; 3、为甲方提供日常财税咨询业务,对相对复杂问题提供书面答复意见。 (2)实务指导类 1、向甲方介绍相关经济行为的财税实务经验,供甲方参考和借鉴; 2、提供办税实务指导,介绍税务申报程序,避免办税失误; 3、税收自查指导(重点包括并不限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降低税务风险并提出合理化税务风险控制建议; 4、指导甲方开展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5、根据甲方需要,对甲方重大投融资、重要业务决策提供涉税分析和建议; (3)协助甲方处理税务争议 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处理税务争议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 二、甲方应为财税顾问工作的正常进行提供以下条件: (1)甲方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性负责。如果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造成偷税、欠税以及由此而受到处罚,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 (3)按本协方书之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顾问服务费用. 三、财税顾问的人员及工作方式 (1)财税顾问原则上安排具有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或具有相当税收实务经验的专家来担任; (2)工作方式一般采取“随时联系制”,即电话、EMLL、传真; (3)上门服务采取“定期走访制”,即定期(一般为每_______一次)到甲方深入调研并开展相关咨询工作; (4)若有特殊情况,可由甲方根据需要通知财税顾问另行增加走访次数或另外安排走访时间。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方式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销售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多数人关注的是一般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中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应抵扣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税法规定购进该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企业由于没有取得进项发票,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实际抵扣进项税额,认为企业是自动放弃抵扣权,销售该项固定资产时,按照适用税率17%征收增值税等。那么,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税务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

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 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财税〔2013〕37号文件没有新的规定。 会计处理 例如,某印务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2月购买一台生产设备206000元(含税),货款已支付,会计上按10年计算折旧。由于技术原因,该设备不适用生产经营需要,于2013年8月将该设备出售,取得价款164800元(含税),货款已收到。那么该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呢? 会计处理如下: 1.2013年2月购买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设备206000 贷:银行存款206000 2.2013年3月至8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10300 贷:累计折旧10300 (206000÷10÷12×6)。 3.2013年8月处置设备时: 借:银行存款164800

固定资产盘盈会计处理复习课程

固定资产盘盈会计处 理

固定资产盘盈会计处理 摘要:在新的会计准则实施以后,给会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变化,在会计工作中一些新的定义和计算公式被引入,使会计工作更加的合理和精确,为了适应这一变化,财务工作者必须要重新认真学习会计准则,了解其中变化,在工作中引入这一准则,更好地进行财务管理。新的会计准则变化是多方面的,在文章中,作者将对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这一变化进行说明。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盘盈不再作为当期损益进行计入,而是计入前期会计差错,这个前期差错不能简单的认为将盘盈固定资产净值记录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是有其特殊的含义,在下文中,作者针对不同情况,对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提出了与之对应的处理方式,并提出了与之对应的改进意见。 关键词:固定资产;盘盈;会计处理 1 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盘盈处理的规定 在新会计标准实行以后,处理固定资产盘赢的方式与原会计准则有了较大的改变,在新旧两个准则对比过程中可以明确的发现,对于固定资产的盘盈,旧的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是在批准转销之前将其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录下

的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批准转销后,转入营业外收入;在新的会计准则标准中,对固定资产盘盈有新的规定,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处理,在这一过程中,应首先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原值进行确定,通过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计算当前固定资产净值。将经过准确计算的固定资产原值,记录收入中的固定资产科目中,将累计折旧记录支出的科目中,将两者之间的差额,按支出的模式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依据上述计算所得结果,按照计算的结果统计出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费用后,计入盈余公积金,在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结果进行入账时,需要按如下的规定计入,对于新旧两个会计准则的比较可以发现,对于固定资产盘盈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对固定资产盘盈的结果处理的方式不同,固定资产盘盈结果作为前期会计差错,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作出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因为人为原因造成的各种漏洞,会对固定资产盘盈结果产生差异,造成最终结果与事实结果不付,资产盘盈大多是因为当初购买固定资产时,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账目漏洞,因疏忽或其他目的造成的帐外资产,这是在会计记账时的错误,需要按正确的规定方法进行更正处理,并重新记录账目中,如果盘盈固定资产的净值可以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人为调整到其利润的行为,避免个别人员

财务咨询服务协议书简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之规定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企业财务咨询服务等有关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财务顾问,帮助甲方办理如下事宜: (一)财务管理咨询 1、提供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为公司财务合法运营提供法律依据; 2、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包括财务管理环境、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人员分工、控制程序等,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定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关注公司在筹资、投资、资金运用等多方面的运作,使公司保持健康成长的态势。 (二)会计核算咨询 1、提供会计核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确保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合法性; 2、了解公司会计核算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了解公司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包括会计科目设置、电子软件使用、会计核算程序、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档案管理等,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定期对公司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公司财务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法》、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所有重大项目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的变化。对常见核算问题是否设置了日常预防措施。

(三)纳税筹划咨询 1、提供纳税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在保证公司合法纳税的前提下,减少纳税成本; 2、辅导相关人员熟悉与贵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法令和税收征管规定,以及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规定。帮助相关人员提高其业务水平,做到依法纳税,不错不漏。 3、根据公司的主要税务操作流程与税务管理特点,设计优化公司税务操作流程与税务管理架构;协助公司实施税务管理完善方案。 4、配合甲方对纳税事项进行筹划、运作。 (四)审计事项咨询 1、提供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咨询服务; 2、对公司经营活动中需要提供审计报告的事项进行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以外的服务项目另行收费)。 3、配合甲方全程参与审计工作,协助甲方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服务方式: 1、远程咨询服务(即非现场咨询服务),实行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 2、现场咨询服务。 三、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甲方: 1、甲方有关财务方面的问题,可随时咨询乙方; 2、在委托期内,甲方可定期检查乙方为其所做的工作;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提供合法完整的财务资料,供乙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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