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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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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7号【全文有效】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推进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省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纳税评估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各级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种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具体包含确定评估对象、审核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定处理、评估结果反馈等工作内容。

第五条纳税评估所依据信息的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基本生产经营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数据等;二是外部经济管理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三是征管系统提供的各种信息;四是稽查管理提供的信息;五是新闻媒体宣传的涉税信息。

第六条省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含大连)对其管理的所有纳税人、纳费人(以下将纳税人、纳费人统称为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费)种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纳税评估主体和评估对象

第七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也可由税务所(管理科)负责。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地税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地税机关实施。

第八条纳税评估对象为地税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费)人及其应纳的所有税(费)种。

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

第十条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所掌握的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

第十一条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于重点税(费)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缴费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计算机筛选出疑点问题较多以及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

的重点分析对象。

第三章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和纳税评估分析模型

第十二条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以下简称分析指标)和纳税评估软件中以分析指标为基础形成的纳税评估分析模型(以下简称分析模型),是地税机关应用纳税评估软件筛选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时所选用的基本分析元素。

第十三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时,要综合运用各类分析指标、分析模型,并参照分析模型的预警值(在纳税评估软件中即为峰值的上限或下限)进行分析。设置分析模型的预警值时应综合考虑地区、行业、税种等诸多因素,确保预警值设置的更加合理。

第四章纳税评估方法

第十四条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它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费)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第十五条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具体包括:

一是“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退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是税收管理员通过日常管理所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

三是上级地税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及社保费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四是本地区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十六条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方法,主要有:

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应用纳税评估软件,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

第十七条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应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

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

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申请减免缓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

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费)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地税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它内容。

第十八条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第五章评估结果处理

第十九条对评估结论为正常的纳税人,将与其相关的评估资料整理后归档即可。

第二十条对评估结论为差异的纳税人,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

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帐目的,地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应向其出具提请更正文书,在提请更正文书中应写明提请纳税人进行更正的有关纳税(费)事项,涉及到需要纳税人补缴税(费)款的情况,地税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将补缴的税(费)款及滞纳金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的补缴入库。

第二十一条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的,应由主管地税机关约谈纳税人。对多个纳税人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

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帐目凭证的,如实地核查人员为税管员,应经管理科(所)长批准。如实地核查人员为税源管理部门人员,应经税源管理科(处)长批准。

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工作,主要由税管员进行,对于重点税(费)源户或重大事项的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也可由上级地税机关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于评估结论为异常待查或异常恶意的纳税人,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对于有如下情况的纳税人应移送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税款、骗税、抗税或其它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工作的;对于地税机关出具的提请更正文书中的内容拒绝或未按期全部执行的。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案件,税务稽查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第二十三条对纳税评估工作的完成情况要做出评估分析报告,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依据。

第六章评估工作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应设立专业纳税评估岗位,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纳税评估工作。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及下辖税务机关

纳税评估工作的计划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工作;指导督促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负责对下级税务机关评估工作进行考核;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加强对评估结果的分析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的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要依据所辖税(费)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各级重点税(费)源户要列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第二十六条对于每个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应在60天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30天。

第二十七条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建议;要做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二十八条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要做好纳税评估文书的归档管理工作,对于有纳税人签字、盖章的纳税评估文书必须留存。

第二十九条各级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流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

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第三十条各级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给出纳税评估软件分析模型预警值的测算方法,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地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与稽查的互动机制,避免通过纳税评估逃避税务稽查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不构成犯罪的,由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协作,提高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工作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ΟΟ八年八月四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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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 【来 源】 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按照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整体设计、重点推进”的总体安排,我局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突破口,研究起草了适合我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辽宁地税公告【2013】 号),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使。现将该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考虑到税务行政处罚在税务行政裁量权中是最常见的,而且当前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还存在着处罚标准不统一、处罚随意性大的现象,导致同一处罚事项地域差别较大,税收执法风险突出,引发的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也较高等情况,我局从公平、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目的在于规范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告》由《办法》与《基准》两部分内容组成。《办法》与《基准》的制定,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的一些原则和主要程序制度,《基准》共十大类五十七项,具体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条文适用进行了细化,与《办法》配套施行,全系统统一适用。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四、《办法》的适用主体是哪些?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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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告 【标 签】征收车船税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告﹝2007﹞5号 【发文日期】2007-07-06 【实施时间】2007-07-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7﹞70号)规定,现对我市征收车船税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2007年1月1日起依法缴纳车船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要一并缴纳车船税),自2007年7月12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市内四区(包括高新园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县市区保险分支机构代收代缴的税款以及不购买交强险但负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保险分支机构以及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拥有船舶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以下均简称“车船税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三、车船税依照下列适用税额缴纳 (一)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大型客车,年税额每辆600元;(二)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中型客车,年税额每辆540元;(三)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小型客车,年税额每辆480元;(四)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微型载客汽车,年税额每辆360元;(五)载货汽车(包括挂车、牵引车、客货两用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三轮农用运输机动车和低速货车、四轮农用运输机动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年税额每吨96元;(六)摩托车年税额每辆120元;(七)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3元;(八)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船舶,年税额每吨4

湖北省地税接入TIPS业务实施手册

湖北省地税接入TIPS业务实施手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接入人行国库TIPS业务 实施手册 适用范围:本手册是湖北省地税系统各级征收机关开展国库TIPS业务的实施参考。 适用业务:指导各级征收机关进行核心征管软件TIPS相关参数的维护、纳税人三方协议的维护、进行实时和批量扣税、更正退库业务和下载入库流水、对账、下载金库报表等。 二〇〇九年五月

1.参数收集 说明:收集联网相关单位参数信息供联网部门共享使用 1.1. 各单位需要提供的参数: 人行国库:收款国库名称、收款国库代码(10位)、清算国库名称、清算国库代码(10位)、预算收入分成比例表; 商业银行:与当地国库进行资金清算的清算银行行名行号、支付行行号、各网点开户行行名行号、清算银行与清算国库的对应关系; 税务征收机关:所属各级核算机关代码(11位)、核算机关代码与收款国库的对应关系。 1.2. 签订纳税人三方协议 纳税人、税务机关、纳税人开户银行签订的委托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留存一份。纳税人签订委托缴税协议书的流程为: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委托缴税协议书; 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填写协议内容,并在其中一份委托缴税协议书上加盖税务机关印鉴; 纳税人在每份委托缴税协议书上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提交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加注委托缴税标识,同时在三份委托缴税

协议上分别签章,同时留存其中有税务机关、纳税人和银行三方签章的一份,将另外两份退纳税人; 纳税人将另外两份委托缴税协议送税务机关校验; 税务机关校验通过后,在两份委托缴税协议上签章,税务、纳税人各留存一份协议。 2.参数维护 2.1. 维护收款国库代码 以具有市州管理权限的人员进入核心征管系统,依次点击【系统维护平台】→【TIPS代码维护】→【TIPS国库代码对应关系维护】,进行TIPS国库代码对应关系的维护,界面如下: 选择【增加】按钮,新增一条记录 国库代码全部维护完毕后,请点击【刷新缓存】按钮,刷新维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地税发[2000]22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7.07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0]22号2000年7月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 1、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章样式(略) 2、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账表册格式(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的管理、保证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征收票证(以下简称社保费征收票证)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时使用的专用凭证,视同税收票证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依法代征单位管理使用社保费征收票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社保费征收票证管理人员,代征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社保费征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社保费征收票证的种类和用途 第五条社保费征收票证包括“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凭证”和“专用汇总缴款书”三种。 ㈠专用缴款书。是由缴费单位或征收机关填开直接向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缴款凭证。 ㈡专用缴款凭证。是征收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自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各项

湖北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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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政策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党委政府决策,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纳税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地方税务局整合出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制订出了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现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 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 一、保障和改善民生 税收当以民生为本,积极引导全民创业,支持公民自主创业和企业安置就业,发展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培训、公益事业,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一)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下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个人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从事个体经营达不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四)灾害减免个人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五)军转干部自谋职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八)残疾人创业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者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减征个人所得税。 (九)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十)企业安置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别】车船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2.27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1〕19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现对我市车船税征收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车船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征税对象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但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车船税税目和适用税额 (一)乘用车,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含)的汽车。乘用车适用税额按照发动机气缸容量(以下简称排气量)从小到大分档递增确定。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2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80元;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0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8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00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的乘用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4500元。 (二)商用车,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1.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其适用税额按照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划分为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两档递增确定。商用中型客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960元;商用大型客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1200元。 2.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 (三)挂车,指根据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道路车辆。挂车按照货车适用税额的50%计算。 (四)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年基准适用税额按整备质量为每吨96元。 (五)摩托车,年基准适用税额为每辆36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25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08-12-25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中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 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其中,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具体人员的岗位职责、月补贴额度、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须将参改车辆的行驶执照复印备查,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的,不视为参改车辆。 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改革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同口径费用。未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以及借改革之名扩大税前费用扣除的单位,不得执行公务费用扣除规定。 二、公务费用包含的内容 (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二)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湖北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 如果您是税收管理员,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2) 一、为纳税人开通网络申报 (2) 二、网络报表申报 (5) 如果您是首次使用本系统的纳税人,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11) 一、安装与入门 (11) (一)安装 (11) (二)启动 (12) (三)登录 (14) (四)进入大厅 (16) 二、初次使用时的基础工作 (17) (一)大厅导航 (17) (二)窗口菜单 (21) 三、每个征期的日常操作 (22) 如果您熟悉本系统后,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40) 一、系统提示 (41) 二、数据安全 (41) 三、网络通讯与防火墙 (41) 1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是安装在纳税人端的综合自助办税软件,它可以通过互联网与税务局服务器直接对话完成各类涉税事宜,软件以数据量较大的各类明细申报为特点,以提高综合纳税服务质量为目标。 如果您是税收管理员,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为纳税人开通网络申报 (一)进入核心征管软件申报征收平台为纳税人开通网络申报功能。 进入菜单【申报】-【网络申报】-【网络户基本信息】 输入纳税人流水号,点击【确定】,查询出已经登记的纳税人信息,如图

注意: 1、【核定】按钮:查看纳税人的核定信息,核定信息是产生纳税人税款的基础,根据纳税人的税种和税目产生税款。 2、网络密码: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指定网络申报密码。(纳税人下载客户端资料的密码,不是纳税人进入大厅的大厅密码。) 3、动态证书:由于纳税人通过网络申报,动态证书起到保护纳税人网络传输信息过程中信息的安全。(纳税人客户端申报数据时,当提示证书不正确,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动态证书进行清空。) 4、点击【保存】:此时已经为纳税人开通了网络申报。 (二)查看纳税人网络申报的数据及操作,进入核心征管软件申报征收平台。 进入菜单【申报】-【网络申报】-【网络申报浏览】 3

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企业操作指南(一所)

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企业操作指南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管理透明度,保障纳税人知情权,满足不同纳税人办税需要,让您享受智能、专业、安全的办税服务,从2015月12月1日起,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将正式上线,企业可使用IE浏览器(IE8.0以上版本)登录到电子税务局来进行申报纳税。 登录时,老CA用户将延用原来的CA钥匙。重新安装CA插件进行安装,插入CA,选择CA登录,使用老网报系统原有密码进行登录。 新用户CA登陆的初始密码为12345、123456或流水号的后6位。 注意事项:用户密码错误输入次数5次,5次输入错误后,需半小时后才能再次输入。 一、打开IE浏览器,查看浏览器版本 打开IE网页,在“工具”—“帮助”—“关于IE浏览器”—查看浏览器的版本提示:建议使用系统自带的IE浏览器,并将浏览器升级到IE8.0以上的版本 二、下载安装程序 登录到湖北地税局的网页https://www.sodocs.net/doc/b62266421.html, , 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局” —右下角“下载专区”—“软件下载”—“湖北地税网报安全组件”下载并安装(安装时电子钥匙需插入电脑) 三、登录电子税务局 把CA钥匙插入电脑,登录到“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局”的网页,在右手边选“CA登录”—输入登录密码—“登录”。 四、申报缴税 1、查看核定信息 “进入办税大厅”—左边导航条“税费申报缴纳”—“申报表报送”—右下角“查看认定信息”-查看税局核定的税种税目 2、申报 按照专管员的要求来申报各税种及财务报表。营业税选择“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增值税选择“附征税费综合申报表”、印花税选择“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例1:营业税,“选择申报表”—并确认税款所属期后—“添加”,在“营业额”-填入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操作指南 我是一名纳税人,应该如何办理网上办税系统,我要做什么?…………………………………………………………………错误!未定义书签。 如果您是首次使用本系统的纳税人,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3) 一、安装与入门 (3) (一)安装 (3) (二)启动 (4) (三)登录 (5) (四)进入大厅 (7) 二、初次使用时的基础工作 (8) (一)大厅导航 (8) (二)窗口菜单 (14) 三、每个征期的日常操作 (14) 如果您熟悉本系统后,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45) 一、系统提示 (45) 二、数据安全 (46) 三、网络通讯与防火墙 (46)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是安装在纳税人端的综合自助办税软件,它可以通过互联网与税务局服务器直接对话完成各类涉税事宜,软件以数据量较大的各类明细申报为特点,以提高综合纳税服务质量为目标。 如果您是首次使用本系统的纳税人,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安装与入门 (一)安装 在以下网址获得“自助办税系统客户端安装程序”: 内网地址:http://148.16.23.140:8000/wlsb 外网地址:http://221.232.128.58:8000/wlsb

您获得“自助办税系统客户端安装程序”后直接缺省安装即可。 (二)启动 安装成功后进入【开始菜单】-【程序】,如图: 或者在桌面上找到【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快捷方式图标。

如图: 安装成功后,双击可以进入系统。 (三)登录 进入系统后的登录界面要求输入大厅登录密码,初次安装运行时,大厅密码为空,直接点击“确定”进入主税务大厅。进入大厅后可以对大厅设置密码。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鄂地税规〔2010〕1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地方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地方税收减免行为,加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税收减免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统计报告、日常管理、档案管理和责任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收减免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利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办理、集体审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和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法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税法未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减免税审议委员会,负责税收减免管理的重大决策和报批类减免税一般程序的审议和决定。

减免税审议委员会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其他局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办公室、政策法规、收入规划、督察内审、征收管理、税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减免税审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减免税审议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本部门网站或者办税服务场所公示税收减免项目的名称、依据、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文书范本。 税收减免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 第七条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提出减免税申请和办理减免税手续提 供便利。 第二章报批类减免税 第八条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一般程序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进行调查、审查、审核、审议,依法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工作流程,一般程序必须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讨论决定。 简易程序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进行调查、审查,依法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的工作流程。减免税数额在一定标准以下的减免税申请,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不召开减免税审议会议。 适用简易程序的减免税数额标准,由有权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在权限范围内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一般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减免税申请书》(见附件1-1),同时报送规定的各项资料。 第十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法定性进行审查,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2);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向纳税人送达《补正减免税资料告知书》(见附件1-3),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大地税发〔2012〕2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发…2012?22号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 一、关于供暖企业取得的取暖费收入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故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收取的取暖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供热期间平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收入确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故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关于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资金征税方式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性质的财政性资金,如符合?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种减免税、退税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并入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取得的回迁过渡期租金征税问题 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在回迁过渡期按照搬迁补偿合同或协议约定,取得动迁方支付的租金,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回迁过渡期确因原有办公场所拆迁发生了租房支出,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租房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六、关于政策性搬迁中搬迁企业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搬迁补偿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搬迁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或来源于负责拆迁建设企业的搬迁补偿费,应当提供政府委托第三方或建设企业进行拆迁的合同或协议等凭据,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契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地税发[2003]7号 各基层局: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到市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方式。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控制区和高新园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所涉及契税,从2003年1 月1 日起,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大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代征;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征收方式。 二、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 计税依据包括综合地价及与土地不可分割的附属物的价值。 对土地权属的转移变动,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价格不实,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无法核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征收契税。 三、税率及税款计算。根据《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税率为4%。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五、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缴纳应纳税款。 六、减税和免税。享受契税减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的1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代征单位不得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七、自1997年10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在2003年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应自办证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契税。 八、采取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税款的,代征单位征收的税款应结缴到主管税务机关,每10天结缴一次。 九、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疑难杂证解决汇总题集完整版(葵花宝鉴)

湖北地税自助办税系统疑难杂证解决汇总题集 一.下载安装 1.登陆https://www.sodocs.net/doc/b62266421.html,进入(客户专区)湖北省网上办税服务区里下载,分别下载安 装:“湖北省网报安全控件环境”和“湖北省网上报税客户端”,以上两个程序为必装。 2.安装“湖北省网报安全控件环境”时提示“SECOM已经被占用”, 请用户重启电脑后,删除老版本的控件程序,找到C:\WINDOWS\system32\SECOM.dll文件删除掉,然后重新安装“湖北省网报安全控件环境”。 3.安装“湖北省网报安全控件环境”时提示“SECOM无法注册”,请 在运行里手工注册regsvr32.exe secom.dll,如果提示错误。先备份其本机system32下的regsvr32.exe ,从好的xp系统上copy 了regsvr32.exe 覆盖。系统弹出提示“系统文件被不可识别”,不理它。让用户手工运行“regsvr32.exe secom.dll”。 4.如果提示“无法验证该证书的颁发者”、“证书链错误”,为根证书 没有安装,解决办法如下(操作以后,请刷新证书管理工具):(1)开始→运行→ECCA安全组件→工具→导入证书,出现杀毒软件防火墙提示,请选择同意。 (2)关闭防火墙和杀毒软件(诺顿、江民等),重新安装“湖北省网报安全控件环境”。 (3)双击安装C:\Program Files\网上报税根证书安装包\ CARootcer.der和Rootcer.der两个根证书。 (4)以上方式都无法解决,需手工注册根证书,打开控制台(运行MMC)→文件→添加或删除单元→添加→选择证书(点击添加→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鄂地税发[2005]185号发文日期:2005-11-09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在全省地方税政管理工作会议上。集中讨论研究了当前营业税政策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根据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征收范围问题 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而对提供管道工程安装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管道煤气(天然气等)安装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房地产抵债作价问题 财税[2003]l6号 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可依照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额确定;无法院判决书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或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核定。 三、关于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采取预收集资款方式建设房屋,完工后产权归用户(包括本单位职工)所有,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原省局鄂地税发[1999]82号文件关于“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资建房,按成本价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的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四、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下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该办法赋予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用地、行政事业性收费、贷款方面相应的优惠政策,没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免税的优惠。同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因此,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有关企业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有关企业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通 知 【标 签】企业财务关系,财政部单列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1999﹞138号 【发文日期】1999-06-08 【实施时间】1999-06-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综合财务规定 武汉、黄石、襄樊、荆门、宜昌地方税务局: 接财政部有关通知,中纺物产集团、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中国化工供销 (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机械 总公司、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等企业从1 999年1月1日起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地方企业成立 的控股、参股子企业应上交的所得税,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9]25号文 件的有关规定,按控股、参股子企业中中央和地方所占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 和地方金库。现将上述企业在鄂控股、参股子企业名单通知如下: 企业名称 地址 控、参股 财政部文号 湖北中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04号 中国工艺美术总公司武汉分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94号

中国化工供销中南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83号 武汉长江轮船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 长航武汉客运有限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长江燃料供应总站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 长江轮船海外总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 长江航运物资总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 长航集团宜昌实业总公司 宜昌 100% 财经字[99]134号中国交通进出口长江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长航集团工程总公司(武汉)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长航集团公司武汉置业总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长航集团武汉工贸总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34号 武汉长江汽车修理公司 武汉 85% 财经字[99]134号 武汉长伟国际航运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 70% 财经字[99]134号中国扬子江轮船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 55% 财经字[99]134号湖北国际企业合作公司 武汉 100% 财经字[99]122号 武汉轻工业机械厂 武汉 100% 财经字[99]93号 武汉塑料机械厂 武汉 100% 财经字[99]93号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 荆门 100% 财经字[99]98号 荆门石膏厂 武汉灰砂砖厂 武汉 50% 财经字[99]91号 黄石新材厂 黄石 41.99% 财经字[99]91号 襄樊劈离砖厂 襄樊 50% 财经字[99]9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 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0〕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7-21 现将《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本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提供: (1)申请书; (2)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3)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 (4)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50%比例及数额)。扣缴单位应将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单位备查。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4)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 (5)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减征个人所得税50%,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为一次性审批,减征幅度50%。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需重新审批。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每年审批一次。定期定额户在核定定额时审批。查实或按应税所得率征收户在年度汇算期间审批,未审批前按全额预缴,审批后汇算清缴。 第六条主管地税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限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 用户操作手册 V1.0.0

1.纳税申报 1.1 纳税申报 1.1.1通用申报 1.1.1.1功能概述 通用申报是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缴费)申报业务,提高征收单位的办公效率,综合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及相关规费申报的基本元素而设计的一项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通过一张通用申报表完成多项税(费)种的申报。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通过通用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1.1.1.2操作步骤 1、进入方式:1)【税费申报】—【纳税申报】—【通用申报】

2、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点击【获取税种信息】按钮,系统会列出已认定的税种信息,填写申报数据。 3、如果有税源类申报,需要点击【项目提取】,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列出已登记的税源项目信息,点击【确定】按钮,税源项目信息反填至申报表。 4、勾选上需要申报的税种,填写【应税项】等信息,确认需要申报的金额正确无误以后,点击【申报】,保存成功后会提示是否进行网上扣款。

5、点击【是】跳转【税款缴纳】—【网上纳税】页面,进行缴税操作。 6、申报成功后点击【打印】按钮对申报信息进行打印。待页面信息加载完成后点击打印页面的【打印】按钮进行打印,打印成功后点击【退出】按钮完成打印操作。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意见 【法规类别】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辽地税[2006]8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6.01 【实施日期】200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适用税额的 意见 (辽地税〔2006〕8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最近,省政府相继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矿石、钼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6]20号)。为全面落实省政府有关政策调整的规定,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成立“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政策调整领导

小组”,由省地方税务局局长张玉文任组长,省财政厅副厅长金允坤、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德昌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德昌兼任,负责全省政策调整的具体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认识这次税收政策调整的重要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也要按照要求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提请市政府领导亲自挂帅,具体负责同级税收政策调整的组织实施、部门协调、业务指导、税源测算、资料普查、宣传解释、情况反馈等相关工作,确保税收政策调整稳步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 (一)各地要对税收政策调整的宣传工作做统一的安排和部署,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对纳税人做重点宣传。在全省第十五个税收宣传月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的政策调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广泛的宣传。 (二)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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