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

规程的通知

【标 签】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发﹝2004﹞113号

【发文日期】2004-10-23

【实施时间】2004-10-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加强和规范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逐步实现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确认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包括在开征区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不在上述区域内的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城市(含县级市)市区是指在城市行政辖区内已按城市建设规划完成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是被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连续覆盖、集中连片的区域,即建有住宅、公共建筑、工厂、仓库、站场等各种建筑物和为市政道路、园林绿地(包括小片水面)、广场等公共设施所占据并且具备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城市用地范围。

第六条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行政区域。

第七条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的非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

第八条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地区,经省政府批准为工矿区的,其行政区域范围应当认定为工矿区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第九条纳税人在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问题上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难以认定或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后,纳税人仍有异议的,应报请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认定。

第三章纳税义务人的确认

第十条在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以租赁方式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承租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为双方或多方共有的,由共有双方或多方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第十三条出租房地产所占用的土地,房地产的出租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第十四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将土地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或土地使用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属明确后,从土地使用权属确定之次月起,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

第十六条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虽然采取必要措施,仍找不到拥有土地使用权人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送达《限期纳税通知书》,拥有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认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应确定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用于非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未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第十九条房地产的出租人未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承租人通知房地产出租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房地产出租人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在进行清理检查(包括专案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时,可以确定由承租人代扣代缴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条对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有争议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难以确认的,应逐级上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确认。

第四章计税依据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具体可以依照下列程序确认: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可按土地使用权证书所确定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地面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占地面积进行核实,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明显不符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应将全部土地使用证书复印件提供给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的用途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占地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后制作《城镇土地使用税占地情况认定书》(样式附后),一式两份,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后,一份留纳税人存档,一份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存查。

第二十四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实认定纳税人占地情况时,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核纳税人申报占地面积的依据是否完整、真实、准确;

(二)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所申报面积是否相符;

(三)所申报免税面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发生下列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重新确认纳税人的占地面积和应税土地面积。

(一)新征用土地的;

(二)新购入或转让房地产使占用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的;

(三)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的;

(四)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

(五)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六)其他土地使用权属变化的。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双方或多方共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共有双方或多方各自所占用的面积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双方或多方共用同一建筑,各自占用土地面积难以划分的,应按所使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以分摊后的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公式为:

应税土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建筑总面积)×实际占用建筑面积

或:

应税土地面积=(实际占用建筑面积÷建筑总面积)×占地总面积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未如实提供占地等情况,造成少缴、未缴土地使用税的,属于纳税人责任;由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错误,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不属于纳税人责任。

第五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税额的确定与计算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由省政府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和调整。

第三十条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由各市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和地理位置等条件划定;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额标准由各市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省政府规定的税额标准内确定;市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

一等,十元;二等,八元;三等,七元;四等,六元;五等,五元;六等,四元;七等,三元五角;八等,三元;九等,二元五角;十等,二元;十一等,一元五角;十二等,一元二角;十三等,一元;十四等,八角。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对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在省政府规定的税额标准内进行适当调整,但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应按照市政府具体确定的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对其适用的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有异议,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界定;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界定仍有异议的,应报请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界定;纳税人仍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市政府依照本市政府确定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纳税人占用不同地段等级的土地,应按各地段土地分别适用的税额标准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应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自占用或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次月起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为非耕地的,应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次月起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为耕地的,应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之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地产的,应自交付出租、出借房地产之次月起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十七条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应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文件为依据。

第六章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的确定

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税应由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地点可依照下列原则进行确认:

(一)土地所在地应按其所归属的行政区划确定;

(二)土地不在一地的,应按土地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分别向不同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人对纳税地点有争议的,应报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裁定。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月、季、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章 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

第四十条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必须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齐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在一地的,应按土地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分别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四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和未经批准延缓征收税款。对占地面积较小,年应纳土地使用税数额较少的纳税人,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于年初(第一个征期)一次缴纳。

第八章税源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档案资料管理,了解和掌握税源变化情况。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纳税资料档案中,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土地使用税的资料:

1、《城镇土地使用税占地情况认定书》;

2、《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3、《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其他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复印件;

4、对纳税人有关土地使用税的审核、检查资料;

5、纳税人的解缴税款资料;

6、减免缓税申请、审核、鉴定等资料;

7、其他有关土地使用税的资料。

(二)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下列有关土地使用税的资料档案:

1、每月所属各征收单位税款征收情况统计表;

2、年度减、免税审核、上报、审批情况统计表(表样待定);

3、年度税收政策调研资料,答复、请示业务问题资料;

4、其他有关资料。

(三)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下列土地使用税资料档案:

1、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纳税情况统计表;

2、累计欠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欠税情况统计表;

3、年度税款征收情况、收入分析统计资料;

4、年度税收政策调研资料、请示、答复业务问题资料;

5、年度减免税审核、上报、审批情况汇总统计表;减、免、缓税调查审核、上报、审批资料;

6、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了解和掌握税源变化情况。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每年更新一次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建立税款征收台账和减、免、缓、欠税情况等资料档案;根据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纳税企业名单,定期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重点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情况、欠税情况、经营情况及本地区土地使用税税源发生较大变化情况报告。

(二)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每年更新一次本地区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并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纳税企业纳入重点税源户管理,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纳税情况资料档案。主要包括:

1、沈阳、大连、鞍山市应当对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其他省辖市应当对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建立重点税源企业资料档案。

2、沈阳、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累计欠缴土地使用税在五十万元以上,其他省辖市应当对累计欠缴土地使用税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年度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每半年至少分析一次。

(三)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每一至两年更新一次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纳税资料档案和重点欠税企业纳税情况资料档案。

第四十六条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分别于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向省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本地区欠税50万元以上企业的基本情况、欠税情况、欠税主要原因、采取措施和办法等情况的报告,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省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核、上报、审批情况汇总统计表、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七条市、县(区)地方税务管理机关应当按税收管理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和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积极探索和实施土地使用税的现代化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将纳税人报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的全部内容逐项准确录入计算机,不得缺少项目。属于纳税人申报项目不全的,应由征收机关负责,要求纳税人补报齐全。

第九章减免税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管理,及时审批和上报减免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审批减免税。

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和纠正。

第四十九条减免税划分为法定减免、核准减免和审批减免三部分。

第五十条法定减免是指行政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免予征税的项目,主要是指《条例》、《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政府的有关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应予减税、免税的项目,一般不需要报送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主要包括:

1、机关、团体、军队自用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业务用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6、免税单位的职工家属宿舍用地等。

第五十一条核准减免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和省地方税务局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明确的减免税规定,但需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即应给予减免的项目。符合本条的减免税项目,均应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方可给予减征、免征税。主要包括:

(一)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二)企业厂区以外的道路用地;

(三)有关规定中对某些行业的特殊用地的减免税,如对矿山企业、煤炭企业、石油企业、军工企业、劳改劳教企业等等;

(四)校办企业用地的减免;

(五)民政福利企业用地的减免;

(六)其他应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准的减免。

第五十二条审批减免是指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包括政策性减免和困难减免两部分。

第五十三条政策性减免是指按照《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或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应当给予减征、免征,但需要经过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一)下列减征、免征税项目应报经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2、企业内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防范用地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

3、企业内部荒山、林地、沼泽、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

4、企业搬迁后,原有的场地闲置不用的;

5、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

6、其他需要报经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

(二)下列减征、免征税项目应报经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1、纳税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用地;

2、企业内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安全防范用地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

3、其他应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或经省局授权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项目。

第五十四条困难减免是指纳税人发生临时困难或出现特殊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可以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的项目。

(一)应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应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项目:

1、企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纳税困难的;

2、大型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纳税有困难的;

3、港口的露天堆货场占地面积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

4、2000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税额增长幅度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

5、供销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6、粮食附营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7、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

8、其他应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十五条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适当调整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核准、审批的权限。

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减、免、缓税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并依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核准、审批或上报。

第五十七条符合核准减免的项目,应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免征税核准认定表》,提供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应将原件及时返还给纳税人,下同)及有关证明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予以核准或呈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

纳税人申请核准减免时,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的平面图;

(二)企业厂区以外的道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三)对某行业的特殊用地减征、免征税的,应提供企业占地情况的平面图;

(四)校办企业的证明材料;

(五)民政福利企业的安置残疾人员资料;

(六)其他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准时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需报经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应由纳税人提出书面减免税申请报告,填报《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提供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上述资料由县区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不需报省、市局),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需报审批机关):

(一)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的减免税项目,应由纳税人提供在开山填海整治前的图纸、图片或其他能够证明改造前情况的材料及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整治土地的文件复印件;

(二)防火防爆安全区用地和企业内部荒山、林地、沼泽、湖泊等占地的减免,需由纳税人提出厂区平面图、消防部门的防火、防爆用地证明和相应的图片、资料;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纳税人,应提供损失的情况、保险理赔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在建企业的投资建设可行性报告;

(五)企业搬迁、关闭、撤销后,其占地闲置不用或未作他用的证明材料(可由县区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证明);

(六)2000年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税额增长幅度较大的,应说明调整前税额标准和调整后税额标准;

(七)审批机关在审批减免税时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属于本级权限,符合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应在30日内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认定;对应上报上级审批的,要在30日内写出书面调查报告,说明核查的情况、政策依据和处理意见等,并以正式文件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

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属于本级权限的减免税项目和应上报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应认真进行复核,并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在30日内做出核准、审批;对属于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的,应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核调查材料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省级地方税务机关。

对纳税人不能提供或补充有关资料致使地方税务机关无法核准、审批的,不属于地方税务机关责任。对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不规范、不全面、不准确,或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求下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或补充的材料不能及时补充的,不属于上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责任。

第六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属于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可以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免征税核准认定表》中做出在一定期限内准予或不准予免征税的认定;对审批的减免税应以正式

文件批复。

第六十一条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必须经有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减免税照顾。对依照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予减免的项目,但由于纳税人责任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审批程序的,不予减免税。

减免税期满或减征免征税事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重新申请办理认定核准或审批手续;未办理或未经批准的,应自期满次月起恢复纳税。个别纳税人恢复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自行延长期限。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减征、免征税优惠。

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照顾,实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分级负责。如发现减免税不符合政策规定,已给予减免的,应取消减免税的审批决定,责令纳税人补交税款。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程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县、区级地方税务局(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第六十五条本规程未尽事宜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十六条本规程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六十八条本规程白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 定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恢复征收,免征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税三﹝1989﹞18号 【发文日期】1989-03-27 【实施时间】1989-03-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解释、规定如下: 一、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其经费来源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改为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可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之日起,免征至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二、纳税人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报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停办、撤销后,对他们闲置不用的土地,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从停办、撤销之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这些土地转移给纳税单位使用或停办后又恢复生产经营的,都应从转移或恢复生产经营的次月起,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停产期间的土地,仍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企业举办专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房产占地,能明确划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照章征税。 六、村委会、居委会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对街道、居委会、文化站以及市、县工会举办的没有营业收入的俱乐部、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其自用的土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由乡(镇)财政管理并拨付经费的单位(如农科站、农机站、文化站、广播站、兽医站、多种经营管理站等等),其自用的土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商品房占地,在商品房未出售前,可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个人出租的房屋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落实私房政策,应归还给房产所有权人的房产占地,仍由原住户继续居住的,对其房屋占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设在道路两旁的各类亭子用地(如售货亭、电话亭、邮政亭、书报亭等等),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联系和区别(超详细)

这几个税种很容易让人混淆,简单的做个总结。 1>从课税对象来分析 1.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经管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土地增值额征收的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情况都是次月开始计征)。 4.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5.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的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不动产买卖、赠与或交换而订立契约时,由承受方缴纳的一种财产税。 2>从几个税之间的联系分析 这几个税种中,每年都要征收的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拥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期间,按年计征,分期缴纳,这两个税种的优惠政策有很多相同之处,在学习时可以参照把握。一次性征收的是耕地占用税,在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一次性征收,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属于转移税,土地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开发商从政府买了土地,在上面盖了房子,再卖出去,对这中间的附加值征税。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之间联系也很大,纳税人获准占用非农村耕地时,要交耕地占用税,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就要交土地使用税了,所以这两个税种,存在一个衔接的问题。备考注会或者注税的朋友可以注意下,这也是一个常考点。 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是在转让房地产的同一环节中,分别对转让方和承受方征收的税种,也就是说,转让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要交土地增值税,同时购买方作为房地产产权的承受方,要征收契税。 就这些税简单的举个例子,比如某楼盘占用耕地需要按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商出售楼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然后个人购买商品房100万,购买者交契税,当你拥有房产后,就要缴纳房产税。 ----本文档由会计资料编辑整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X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为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X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X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X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另外,按照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税、免税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治理机关出具的证实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X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7年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施行细则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四条《暂行条例》第四条中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人口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凡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不足二十万的,为小城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 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的范围依省政府批准的为准。 第五条根据《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暂定如下: (一)大城市:南京、无锡不得低于0.70元,苏州、徐州不得低于0.60元; (二)中等城市不得低于0.50元; (三)小城市不得低于0.40元;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单位:元、平方米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 1.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房产、土地信息。 3.土地、房产名称:方便纳税人识别多宗土地、房产,如1号土地,东海中路土地、甲厂房等。 4.土地、房产坐落地址:土地、房产的详细坐落地址。 5.街道办事处(乡镇):土地、房产坐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6.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包括产权所有人、集体土地使用人(包括承租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 7.权利人纳税识别码、权利人名称: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应填写土地、房产的权利人纳税识别码和权利人名称。 8.土地用途:包括仓储、住宅、综合、其他、办公、商业、工业、房地产。 9.土地性质:包括国有、集体。 10.取得土地价格:等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开发成本”。 11.土地总面积:指土地原始总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 12.初始取得时间:取得(购买、投资注入、自建使用、自建竣工验收)该土地、房产的时间。 13.有效期起:指纳税义务或应税信息发生的当月1日,初始取得土地、房产日期的次月1日。 14.有效期止:指应税信息的当前状态,不发生变化不需填写,当应税信息发生变化或纳税义务终止,填写变化或终止的当月月末。 15.土地等级:填写本区(市)的土地使用税等级。市区一、二、三、四、五、六、七级土地,县级市一、二、三级,工矿区建制镇。 16.减免税类型:填写已在地税部门完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备案减免税项目,涉及到两个土地等级或两项减免税的,分别填写。 17.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产权登记证书、购房合同等填写。房产类型:包括非住宅、住宅。 18.房产税纳税人类型:包括产权所有人、无租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承典人、其他。 19.房产属性:包括办公、商业、工业、住宅、车库、车位地下室、储藏室、其他。 20.房产原值(含地价):填写从价计征房产税计税原值,包括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包括从价计征房产原值和从租计征房产总原值、总面积。 21.从价计税房产原值:指自用房产的房产原值。

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内容讲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内容讲义 第一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纳税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4、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三、适用税额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二节计税依据及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与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如果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减免税优惠 一、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根据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税代码表,截止2019年7月,目录中列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项目有68个,我按照便于记忆的原则,将上述优惠项目分为了15类,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第一类,与住房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 第二类,与困难弱小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三类,与三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 第四类,与社会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6项。 第五类,与电力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六类,与商品保障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七类,与运输相关的优惠,一共有11项。 第八类,与资源企业相关的优惠,一共有9项。 第九类,与金融相关的优惠,一共有4项。 第十类,与科技发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第十一类,与教育体育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 第十二类,与医疗相关的优惠,一共有3项。 第十三类,与转制调产相关的优惠,一共有2项。 第十四类,与非常规用地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第十五类,与行政司法相关的优惠,一共有5项。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规定有哪些?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

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章土地使用税法

第九章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都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事实上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土地等级征收的一种税。 ?重点是把握运算方法和减免规定。 本章变化内容: 增加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刻。P195-196 ?一、纳税人、征收范畴 ?1、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的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在开征此税地区范畴内使用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差不多上该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畴P188 ?征税范畴包括:都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都市的征收范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收范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涉外单位和外籍人员不适用此税。 ?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应纳税额的运算

?(一)计税依据 ?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应纳税额的运算 ?运算公式: ?年应纳税额=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若分季或月缴纳时: ?季度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4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三、税收优待P192-195 ?1、对以下土地的使用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从事生产、经营则不属免税范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院、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以上各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 (5)直截了当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税5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操纵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气构自用的土地免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税3年。(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土地能明确区分的免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按章征税;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纳税单位按比例征税。 (10)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治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11)由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征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总体情况说明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每个登记表按照纳税人对房屋(土地)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分为自用、出租、无偿使用和承租四种情况,纳税人需按照自己生产经营房屋(土地)的权属关系对应各项目详细填写。其中“自用情况”为利用自有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租情况”指将自有房屋(土地)有偿出租他人使用的情况;“无偿使用”情况指纳税人无偿(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土地)的情况;“承租情况”指有偿租赁他人房产(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自用(出租)房屋、土地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明细。 二、分项说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地:此栏目分两个子栏目。其中“行政区域”一栏中,填写房屋坐落行政区域,市内四区按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填写,县市区按照各自行政区域填写,例如金州区、普兰店市等等。“详细地址”一栏中,纳税人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地址进行填写,具体到门牌号。填写格式××区(市)××路(街)××单元××号 3、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房屋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注明的编号进行填写,未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土地)权属未明确的,应注明。 4、房屋原值:按照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原价(含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对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其原值为房屋预算价值。 5、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规定属于免税房屋的房屋原值。 6、应税原值:应税房屋原值=房屋原值-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 7、自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城镇土地使用税题目

1.(判断题)练习册169 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 解析: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应税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2.(单选题)练习册172 2014年甲盐场占地面积为30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地35000平方米,生活区用地15000平方米,盐摊用地250000平方米,已知当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8元,甲盐场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D) A.(35000+250000)×0.8=228000(元) B.300000×0.8=240000(元) C.(15000+250000)×0.8=212000(元) D.(35000+15000)×0.8=40000(元) 解析:对盐场,盐矿的生产产房、办公、生活区用品,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甲盐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000+15000)×0.8=40000 3.(单选题) 练习册172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城市土地中,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A)A.企业生活区用地 B.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 C.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D.市政街道公共用地 解析:BCD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4.甲企业2015年2月经批准新占用一块耕地建造办公楼,另占用一块非耕地建造企业仓库。下列关于甲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有关处理,说法正确的是(B) A.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B.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C.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D.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判断题)练习册178 对公安部门无偿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计算机(书本324) 某企业实际占用面积为25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所在地段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2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该企业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25000×2=50000(元)

土地使用税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一、法定免税项目 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享受免税政策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土地。(国税函[2005]968号)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农林牧渔业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2.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3.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 三、财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事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5.对由主管工会拨付事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土地,则应按照有关规定照章纳税。(国税函发[1992]1440号)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资料显示,征收土地使用税主要涉及到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时间三个方面。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3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 1.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7.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 9.土地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10.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 11.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12.不动产单元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号。 13.宗地号:填写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宗地号,有不动产单元号的不填。 14.土地性质(必填):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选项为国有、集体。 15.土地取得方式(必填):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和其他。 16.土地用途(必填):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17.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区)××乡镇(街道)+ 详细地址。 18.土地所属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19.土地取得时间(必填):填写纳税人初次获得该土地的时间。 20.变更类型:有变更情况的必选。 21.变更时间:有变更情况的必填,填至月。变更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的,税款计算至当月末;变更类型选择信息项变更的,自变更当月起按新状态计算税款。 22.占用土地面积(必填):根据纳税人本表所填列土地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填写,保留两位小数。此面积为全部面积,包括减税面积和免税面积。 23.地价:曾经支付地价和开发成本的必填。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与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之和。 24.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25.税额标准: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不必填写。 26.减免性质代码: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不同减免性质代码的土地应当分行填表。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变更。 27.减免项目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项目名称填写。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 28.减免起止时间: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纳税人如有困难减免的情况,填写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困难减免的起始月份和终止月份。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2019 (一)土地使用税减免征收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等,从使用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则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特定项目用地减免情况 1、下列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 (3)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2、企业公共用地免税 对企业厂区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3、在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都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土地使用税减免如何申报 1、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会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说明。

2、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采用定额税率,即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分别规定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型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5-30元。 (2)中等城市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1.2-24元。 (3)小型城市一平方米的土地使用税为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平方米土地使用税为0.6-12元。 注意: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的情况和城市的经济繁荣程度,然后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2)在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必须上报财政部并得到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信息 名称纳税人分类单位□个人□登记注册类型* 所属行业*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其他□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人联系方式 申报纳税信息土地编号 宗地的地 号 土地 等级 税额 标准 土地 总面积 所属期起所属期止 本期应纳 税额 本期 减免税额 本期 已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 额* * * * * * * * * * 合计* * *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代理人身份证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表单说明】 1.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2.本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本表包括两个附表。附表一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申报土地数量大于10个(不含10)的纳税人,建议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并可选用本表的汇总版进行确认,完成申报。后续申报,纳税人税源明细无变更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打印本表,纳税人签章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3.纳税人识别号(必填):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4.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5.纳税人分类(必选):分为单位和个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6.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项可由系统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7.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该项可由系统自动带出,无须纳税人填写。 8.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必选。选择类型为:身份证、护照、其他,必选一项,选择“其他”的,请注明证件的具体类型。 9.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10.联系人、联系方式(必填):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纳税人本人姓名、常用联系电话及地址。 11.土地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赋予编号,以识别。 12.宗地的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不同地号的土地应当分行填写。无地号的,不同的宗地也应当分行填写。 13.土地等级(必填):根据本地区关于土地等级的有关规定,填写纳税人占用土地所属的土地的等级。不同土地等级的土地,应当按照各个土地等级汇总填写。

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及填表说明_2165

登记类型: 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____年__月__日注册类型: 国标行业: 联系电话: 单位: 元、平方米免税面积纳税义每平方米自用土地年土地证书号地籍号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应税面积地段等级务起始务终止条例政策 税额应纳税额合计 时间减免自 1=2+52345=3+467=2*6用土地 小计————————————免税面积纳税义每平方米出租土地年土地证书号地籍号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应税面积地段等级务起始务终止条例政策 税额应纳税额合计 时间减免出 12=10+1租 8=9+314=9*131土地小计————————————承租土地承租应税免税地段等每平方土地使用合同起合同终出租方名称地籍号土地坐落年应纳税承租用途面积面积级米税额权类别始时间止时间额承

151617=15*16租土地 小计————————————————合计年应纳税额(7+14+17)填表人: 盖章(签字)以下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人审核日期备注——备注——备注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填写。 填写单位为: 元、平方米。 二、信息填报要求 1、登记类型: 此次普查登记类型均为初始登记。以后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发生后的土地使用税下一个申报期内变更登记表,在变更登记框中划“√”,并填写变化后的项目及金额,没有变化的项目不用填写。 2、没有土地权属证书但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非租赁)土地,应当视同自有土地填写。 3、土地证书号: 按土地权属证书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如“南土权字XXX号”,不能直接填写数字号码。无产权证的,在此栏填“无”,并在备注栏注明原因。如“已办未发”、“未办理”、“使用权”、“违建”等。如有需要向税务机关详细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资料说明。 4、地籍号: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知识要点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知识要点 第一节概述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房产税的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2.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第二节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与房屋不可分离的附属设施,属于房产。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不包括农村。 二、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经营的房产,也应纳房产税 三、房产税税率 (一)从价计税:1.2% (二)从租计税:12% 1.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