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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龙矿业洗煤厂瓦斯管理办法

白龙矿业洗煤厂瓦斯管理办法
白龙矿业洗煤厂瓦斯管理办法

云厦白龙矿业洗煤厂瓦斯管理办法

厂属各单位:

根据霍煤电加工发【2014】199号文件关于下发《霍州煤电集团选煤厂瓦斯管理制度》的通知,为进一步强化选煤厂瓦斯防治监督管理,杜绝瓦斯事故,确保选煤厂安全生产,在安全工作中,坚持“安全为天,瓦斯第一”的指导思想,针对我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瓦斯管理领导组,以加强对全厂瓦斯监测监控工作的领导。

1、组长由厂长担任。

2、副组长由副厂长、总工担任。

3、领导组成员单位由生产、机电、安全、调度、供应等部门组成。

4、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洗煤生产科,负责瓦斯、煤尘监测系统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

二、领导组职责

1、领导组作为全厂瓦斯监测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厂瓦斯监测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搞好职责范围内瓦斯、煤尘监测的相关工作。

2、贯彻执行霍煤电加工发【2014】199号文件及《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3、安全、生产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落实。

4、调度室、机电科负责为瓦斯监测工作提供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员、瓦斯监测设备等)。

5、认真落实通风瓦斯监测的有关规定。认真总结通风瓦斯监测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班组、先进个人的典型经验,积极组织在全厂推广。

三、管理办法

1 生产科

1.1 生产科牵头负责全厂通风瓦斯、煤尘监测的日常事务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牵头组织通风瓦斯、煤尘监测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牵头组织通风瓦斯监测的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编制和审核;负责通风瓦斯、煤尘监测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申购和出库工作,建立相关台账。

1.2 与调度、机电科配合搞好系统的故障断电测试、模拟瓦斯超限断电测试和风电闭锁功能测试工作。

1.3 对监测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1.4 必须对带班长以上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做到应知应会。

1.5 根据我厂具体情况需要检测地点如下:228皮带机头、机尾、原煤筒仓、253皮带走廊、301皮带机尾、225机尾、201机尾、113皮带洞室、101皮带洞室。

2 安全组

2.1 认真落实通风瓦斯监测的有关规定。

2.2 负责全厂通风瓦斯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2.3 负责通风瓦斯监测事故的追查与处理。

3 维运队、运销科、原煤队

3.1 认真学习通风瓦斯管理监测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制度。

3.2 各单位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3.3 设瓦斯巡查人员,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3.4 岗位司机做好对皮带走廊、机头、机尾、筒仓上下等容易聚积瓦斯地方的洒水灭尘工作。

3.5 岗位司机有义务保护好通风设备及瓦斯检测点牌板,不得损坏、丢失。发现有意破坏者应给予阻止并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3.6 维运队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3.7 各单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3.8 各单位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按规定配备消防栓,易燃易爆地点应配备灭火器。

3.9原煤仓,精煤仓进行电氧焊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3.91必须制定专项电氧焊措施并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3.92电氧焊前,必须填写电氧焊联系通知单,并与通风部值班长取得联系,通风部派专职瓦检员现场全过程检查瓦斯浓度变化情况。

3.93电氧焊前及其过程中要始终打开房间走廊的窗户进行通风。。焊接作业前,专职瓦斯员检查施工地点20米范围内,储煤仓内等处的瓦斯浓度只有在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电氧焊工作。

4 瓦斯检测人员

4.1 瓦斯(煤尘)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2 车间瓦斯旬检人员严格执行填写交接班记录制度。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记录填写内容包括:检查员检查地点、当班瓦斯、交接班人员签字等。

4.3 生产科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和时间每月对洗煤厂瓦斯、粉尘进行2次系统全面检测检查,不得漏检或弄虚作假。

4.4 瓦斯检查员除完成负责范围的瓦斯检查外,要对沿途的通风装备的运行及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生产科、安全组和调度室汇报及时处理。

4.5 检测地点(原煤仓、精煤仓、缓冲仓)的瓦斯(CH4)

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一、省政府瓦斯防治“十二条”规定 晋政办发〔20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 (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十) 要强化煤矿瓦斯治理投入; (十一)要强化岗位准入标准; (十二)要强化监管责任; 二、省安委办瓦斯防治“八项”规定 晋安发〔2013〕2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 (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 (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 (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煤矿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省政府“十二条” 晋政办发〔2011〕4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 一、要强化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各市、县(产煤县)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 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制定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三、要强化瓦斯源头治理 要严格落实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应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进一步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2014】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第三条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第六条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选煤厂负责在矿瓦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第八条选煤厂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检员,重介车间配备兼职瓦检员,必须保证每班有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检测。基本职责:(一)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按规定的巡检路线、巡检图表以及规定的时间、地点、位置进行瓦斯检查,做到检查、填写、汇报“三对口”。(二)专职瓦斯检

洗煤厂通用管理制度汇编

洗煤厂通用管理制度汇编一、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安全管理程序控制,构建安全长效机制,加快实现本质安全的步伐,选煤厂特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1、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厂长、书记成员:厂其他副职及各车间行政主管2、工作要求:以职工的生命安全职业健康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人管理,凡事有人监督,凡事有奖有罚”的原则,不断优化安全管理手段,改善安全管理装备,健全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努力实现“本质安全”,确保长治久安。3、基本职责:选煤厂厂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总支书记是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者,主任工程师是安全技术的第一责任者;行政、党政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车间主任、书记、技术员、班组长对所管辖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职责是: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和安全规程的实施;2)组织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贯彻实施;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开展本单位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5)组织本单位的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时,有权决定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7)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和

分析与处理;8)组织制定实施应急预案和及时如时报告生产 事故。 4、群监组织组长:厂工会主席成员:各车间工 会主席 5、青安岗组织组长:厂团总支书记成员:各车 间团支部书记二、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主要是分析安全生产情况,针对安全生产薄 弱环节,确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任务目标的 完成。1、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实行月度例会制度,在每月四日前,由主管厂长负责主持,召集相关人员在调度会议室召开并 部署安全生产任务。2、参加人员:厂领导班子、各车间三大员、调度室主任、技术室主任、厂安监员。3、例会主要议题:1)、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通报近期安全生产状况。2)、通报 内部安全检查情况,然后由各单位汇报针对查出问题采取的技 术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并逐一分析讨论。3)、通报岗位安全技 术培训和动态考核情况。4)、对上次安全生产例会安排工作进 行复命汇报,对已完成工作所取得效果予以鉴定,对未完成工 作彻查原因、追究责任。5)、安排本月安全生产任务,落实具 体措施和相关责任人,强化现场管理。4、相关人员必须按时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例会,对无故不按时参加安全例会人员以及 安全工作部署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执行完不及时复命的,对 相关人员罚款100元。5、会后由厂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精神,形成文字材料,下发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三、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目标责任,明

突出矿井井下放炮管理规定

突出矿井井下放炮 管理规定

华福集团 突出煤层放炮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多数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基本都采用爆破工艺,为强化矿井放炮环节管理,防止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造成伤人事故,特拟定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放炮管理规定,望公司所属各矿井遵照执行。 1、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远距离放炮,放炮的位置、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凡是石门(含斜井、断层)揭煤,应严格执行地面放炮的规定,井下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撤到地面,并切断井下(除局部通风机)以外的动力电源。 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分次放炮。所有雷管脚线应扭紧,并悬在空中,不得与水、金属等导电体接触。 2、装药前必须吹洗炮眼,防止炸药与炸药之间,间隔煤(岩)粉,放炮引燃煤粉,导致放炮火焰超过130ms。 3、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正向装药,不允许装有盖药。掘进工作面成对陶槽眼的装药量必须相等,防止装药量不相等而冲垮支架,造成冒顶,诱发突出事故的发生。 4、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加固掘进工作面迎头至少10m以内的支架,防止放炮崩垮、崩倒支架,造成冒顶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5、所有工作面必须使用毫秒延期电管和煤矿许用3#安全炸

药或乳胶炸药,同时必须使用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号的电管,装药量应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说明书执行。炮泥充填长度:炮眼深度0.6~1.0m时为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超过1.0m时不得低于0.5m,并使用水炮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装药: 1)回采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时; 2)防突工作面压风自救系统无压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 3)回风系统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4)炮眼内温度忽高忽低、瓦斯涌出忽高忽低,打眼时有喷孔、顶钻等异常现象时;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或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忽高忽低时; 6)采煤工作面隅角瓦斯浓度超限或者专用瓦斯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2.5%时; 7)未按规定执行“探三掘一、先探后掘”措施时; 8)岩巷炮眼异常见煤时。 6、井下采掘工作面放炮母线必须使用两芯铜芯小电缆,母线接头必须用接线盒,线头应压紧,母线与电管脚线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裹严实。所有放炮线吊挂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且不得靠近工字钢、锚梁等金属物件,并不得经过硐室内或密闭前,放炮母线经过的巷道和起爆地点都必须沿线检查瓦斯,任何一处瓦斯超限都不允许放炮。另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严禁启爆: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 【20XX】 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第六条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选煤厂负责在矿瓦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 第八条选煤厂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检员,重介车间配备兼职瓦检员,必须保证每班有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检测。基本职责: (一)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按规定的巡检路线、巡检图表以及规定的时间、地点、位置进行瓦斯检查,做到检查、填写、汇报“三对口”。 (二)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对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及通风死角进行为期一周的检测,对风机进行一次进、出口瓦斯浓度检测。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区域防突措施; 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㈡工作面防突措施; 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 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十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

洗煤厂机电管理制度(正式版)

洗煤厂机电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洗煤厂机电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机电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电管理, 减少机电事故。特制定管理制度。 一、所有机电人员, 必须遵守机电管理制度。 二、上班期间劳保用品穿戴齐全, 坚守工作岗位, 不准迟到和早退, 工作期间不准喝酒、不准串岗、不准外出、不准用手机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新工人进入机电工段, 要进行技术培训, 经理论和实践考试合格后可录用。 四、所有机电设备必须固定专人维护, 严禁违章操作。 五、对所有设备实行包机制, 做到“三定、四包”即定人员、定设备、定任务;包使用、包管理、包维护、包排除故障。 六、对使用的设备切实做到“五不漏”即不漏油、不漏风、不漏水、不漏煤、不漏电。 七、机电设备要做到定期检查、维修, 半年一大修、一季度一中修、一月一小修, 日常班检查维修,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八、厂房供电要做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二〇一〇年五月

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豫西矿区“三软”突出煤层具有特殊的瓦斯地质特点,主要表现在煤层赋存厚度变化大、煤层构造煤及瓦斯分布规律复杂等。通过“三软”突出煤层开采的研究和实践,为进一步规范“三软”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矿井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条矿井突出煤层的无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过程中必须执行连续性突出危险性预测。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性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掘进作业;若预测为有突出危险性时,该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防突措施。 第三条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沿采空区掘进按无突出危险区管理,执行连续性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沿采空区煤柱宽度大于2m按突出危险区管理。 第二章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条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

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煤层瓦斯主要采用井下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方式。区域防突措施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m。 第五条井下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层钻孔抽放巷道应布置在二1煤层顶(底)板中,距二1煤层法线距离不小于10m,断面不得小于10m2; 2. 钻孔直径:108-120mm; 3. 钻孔深度和间排距:钻孔要穿透煤层进入煤层顶(底)板0.5m,钻孔间排距按实际测定瓦斯抽放半径确定,但钻孔在煤层中的间排距均不得超过6m,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 4. 钻孔控制范围: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m。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巷道控制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 第六条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精编版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精 编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晋煤瓦发(2014)200号 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 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 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停风。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 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分析讲解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分析讲解 第一章、总则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施行时间:2009年8月1日,《防 2、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时间:2009年8月1日。 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 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2)区域防突措施; <3)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4)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工作面防突措施; <3)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4)安全防护措施。 5、鉴定煤厚的确定: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6、突出煤层管理的确定 <1)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7、突出煤层鉴定的两个指标: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 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1、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 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2、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 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二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 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第一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表2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洗煤厂机电设备管理

洗煤厂机电设备管理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洗煤厂机电设备管理 摘要:洗煤厂的整个生产环节都离不开各类机电设备,这些设备既有简单的运输机械也有精密的电子控制机构,如何搞好机电设备管理对于保障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洗煤厂机电设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煤矿生产实际情况对机电设备管理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机电设备管理 近年来,由于我国对煤炭质量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洗煤厂的生产任务也越来越重,在高负荷运转的前提下做好洗煤厂机电设备的管理,能够有力的保障生产能力和防范安全事故。但是由于各种现实的原因,洗煤厂的机电设备管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资金投入有限,设备老化严重。 洗煤厂一般附属于煤炭生产企业,其在煤炭生产加工销售环节上属于增值环节。在过去煤炭市场需求旺盛,国家对环境保护不是那么重视的时候,对原煤的洗选要求也就相对较低,这样就造成了洗煤厂存在的价值无法完全体现,导致煤炭企业对洗煤厂的资金投入热情不高。洗煤厂的洗选机电设备往往在建厂初期购置完成后就不再补充。随着使用年限的递增,洗煤厂机电设备逐渐开始老化,由于得不到及时更换和维修,开始影响到整个设备的开工率和安全性能。在近年来随着雾霾、酸雨等污染问题频发,国家对煤炭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煤炭市场伴随着由于产能扩张和需求衰退,供需关系倒置,煤炭洗选加工越来越被煤炭企业所重视。在这个背景下洗煤厂的生产能力被要求尽快提高,煤炭企业却因为资金困难等原因没有能对洗煤厂的机电设备做出相应的追加投资,事实上相对于产能来说甚至有降低的趋势。 二、缺少对新技术的应用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编号:SM-ZD-69681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 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 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2014】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年5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采取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洗煤厂管理制度

洗煤厂各岗位 管 理 制 度 年月日

审核领导签字: 总工 安全中心 煤质中心 机电工程师 目录 介质添加制度--------------------------- 检修制度------------------------------- 工作票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 库房管理制度--------------------------- 运行工交接班制度----------------------- 倒闸操作票制度------------------------- 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洗煤厂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职工清假制度--------------------------- 药剂管理制度--------------------------- 压滤组管理制度------------------------- 事故分析追查管理制度------------------- 物资验收制度--------------------------- 干部管理制度--------------------------- 日常考核制度--------------------------- 消防责任制度--------------------------- 材料员岗位职责------------------------- 材料管理制度--------------------------- 压滤考核制度--------------------------- 离心机岗位责任制度--------------------- 脱介筛司机岗位责任制度----------------- 集控司机岗位责任制度------------------- 浮选司机岗位责任制度------------------- 洗煤设备配件管理制度------------------- 图纸资料管理制度-----------------------

瓦斯管理规定

瓦斯管理规定 一、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装置,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当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时,必须停止被串工作地点的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二、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三、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必须做到无瓦斯积聚、无瓦斯超限作业,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四、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五、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装药、爆破。六、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3%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七、绞车窝、硐室要采取措施有足够的风量防止瓦斯聚集。八、加强栅栏管理。栅栏必须坚固,网格不大于200mm×200mm见方,栅栏外要悬挂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栅栏。通风检查人员进入栅栏必须先查瓦斯后进栅栏,边检查气体边前进。其他人员需进入栅栏内,必须提前

用书面的形式联系好通维队,经瓦检员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 九、矿井因停电或检修,主要扇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后,必须有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规定时,方可开启。十、掘进工作面因停电或其它原因,局扇停止运行时,施工单位班队长和瓦减员、安检员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生产单位要派人在三岔门全风压风流中看守,严禁人员入内。十一、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以及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十二、严格盲巷管理,建立盲巷管理台帐。掘进工作面中途确需停风时,必须有矿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停工报告。临时停工区域,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调度室汇报。停工巷道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章》第100条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需长期停风的巷道按此种方法予以封闭。封闭前,必须撤除或切断盲巷内电器设备电源、电缆、风水管路及轨道等。十三、打开密闭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救护队打开密闭,进入盲巷内检查瓦斯,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doc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专家解读 煤炭工业出版社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目录 前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第二节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三节防突管理及培训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区域验证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 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 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

前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4月30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规定》是我国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规章之一,是指导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一部专项的权威的技术规章。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煤矿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安全准则。同时也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1988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发实施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是我国煤炭行业第一个关于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防治的专门文件,并在1995年修订后再次颁发。《细则》的颁发,是对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科学技术成果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为推动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管理和科研的深入起到了很好的指导的作用,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的颁布,既是对《细则》颁发以来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总结,同时在《细则》的基础上提升了法律约束力,对防突工作将起到更好的推动作用。 我国煤炭资源丰富,“煤为基础,多元发展“是我国长期坚持的能源发展战略。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

习水县某煤业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汇编

习水县某煤业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汇编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习水县某煤业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汇编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编制目的- 3 - 二、编制依据- 3 - 三、适用范围- 3 -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组织机构设置- 3 - 五、防突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4 - 六、防突工作各级岗位责任制- 7 - 七、防突专业会议制度- 14 - 八、突出预测报告单签批制度- 14 - 九、防突措施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制度- 15 - 十、矿井年度、季度、月度防突计划制度- 16 - 一、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和国家安检

局颁发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实现矿井生产安全和高产高效, 规范防突现场操作、管理, 防止突出重大事故发生, 促进公司的发展,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编制依据 (一)《煤矿安全规程》 (二)《矿山安全法》 (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三、适用范围 **煤矿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组织机构设置 (一)防突领导小组设置如下: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通防副总、生产副总、安全副总、监理和各生产单位主任、地质负责人、防突负责人 (二)防突工作小组设置如下: 组长:总工程师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20200514102543)

洗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晋煤瓦发(2014)200号 晋煤瓦发(2014)200号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依照本规程对管辖的附属洗(选)煤厂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 第三条矿、洗(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矿、洗(选)煤厂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通风瓦斯防治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以及相关奖惩制度和瓦斯防治会议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对洗(选)煤厂实施直接管理的煤矿矿长和洗(选)煤厂(下简称厂)厂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洗(选)煤厂瓦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第二章通风管理 第五条厂所有建筑、转运皮带、二次扬尘、筛分及皮带受料等地点处均应实现自然通风。 第六条为排除余热余温,主厂房、浓缩池等地点除采用自然通风外,还应设置换气扇进行强制通风换气,以增强通风效果。

第七条有瓦斯积聚的煤仓应安设局部通风机强制通风,局扇一用一备,原 煤仓顶部、底部、煤精仓顶部、底部安设的局扇必须坚持连续运行,减少无计划 停风。局部通风机一般为防爆抽出式风机。 第八条煤仓上部侧面应留设通风口,通风口数量和大小根据煤仓直径确定,实现煤仓内自然通风,同时在煤仓上部安设抽风机,以便在自然通风治理瓦斯有困难时风机开启处理仓内瓦斯。 第三章瓦斯管理 第九条厂区内所有封闭区域必须采取通风措施,严禁出现瓦斯积聚和瓦斯 超限。 第十条厂应设置专职瓦检员和巡检人员,定期巡查瓦斯区瓦斯浓度。瓦检 员携带光学瓦斯检测仪和满足工作需要的胶皮管和检查棍等相关设备。检查储煤仓内的瓦斯时,以胶皮管终端伸入煤仓口以下2米左右合适位置为准。洗煤厂内的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便携仪瓦斯检查仪,当发现瓦斯异常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地面煤(矸)仓、放煤(矸)点、封闭式储煤场、皮带走廊、返 煤地道、观察口、测位口等地点及机电设备周围应设置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点。 瓦斯检查地点及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每班检查不少于3次,并将检查情况汇报通风调度站。 第十二条瓦斯最大的煤仓(原煤仓、精煤仓和缓冲仓)及与其相通的房间 和走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三班巡回检查制度,制定检查图表。 2、煤仓设置高出房顶的瓦斯排放口。 3、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和照明。 4、当瓦斯浓度达到%以上时,必须停止附近20米范围内的电器设备运转。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考试题及答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知识考试题 1、压风自救装置吊挂高度为距巷道底板( B ),但在同一条巷道内的吊挂高度必须统一、整齐。 A、— B、— C、— D、— 2、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C )。 A、2m B、3m C、4m D、6m 3、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 B )。 A、50m B、100m C、150m D、200m 4、发现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必须立即( B ),并向调度室汇报。 A、加快工作 B、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C、正常工作 5、瓦斯突出时,瓦斯浓度达到( A )时会引发爆炸事故。 A、5%-16% B、0、1%-64% C、5%-12% D、16%-40% 6、矿井瓦斯是井下从煤岩中涌出的以( D )为主的有毒、有害气体的总称。 A、一氧化碳(CO) B、氮气(N2) C、一氧化碳(CO) D、甲烷(CH4) 7、煤与瓦斯突出是在地应力和( C )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对矿井安全生产威胁极大。 A、一氧化碳 B、二氧化碳 C、瓦斯 D、氮气 8、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可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注水孔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孔深不小于( A )。 A、4m B、5m C、6m D、8m 9、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 A )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A、10m B、15m C、20m D、30m 10、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 D )。A、2m B、3m C、4m D、5m 11、煤与瓦斯突出次数和强度,随煤层厚度,特别是软分层厚度的增加而增加。煤层倾角愈大,突出危险性也( B )。 A、愈小 B、愈大 C、没有明显 12、下列现象中煤与瓦斯突出的前兆是( A )。 A、瓦斯涌出量增大,工作面温度降低 B、有水气 C、煤壁挂红 D、钻孔有水流出 13、回采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钻孔和浅孔卸压抽放作为工作面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 B ),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当均匀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可适当增加钻孔数。 A、40~65mm B、75~120mm C、130~160mm 14、回采工作面中高压注水措施注水参考的参数值为:钻孔间距 3.0m,孔径42mm,孔长( C ),封孔深度2~4m,注水压力8~12MPa,并以注水时煤壁或相邻钻孔出水为准。 A、~ B ~ C、~10m 15、煤与瓦斯突出频率低而强度高,下列选项哪个不是可能的原因( C )。 A、围岩破碎不严重 B、地应力相对集中 C、煤层酥松 D、煤质坚硬 16、矿井瓦斯积聚常常在巷道上部是由于( C )的原因。 A、风流速度小 B、巷道有冒高 C、瓦斯比空气轻 D、风流速度大 17完整可靠的( A )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先决条件。 A、通风系统 B、机电运输 C 、防治水系统 18、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声预兆下列哪项不是( C )。 A、响煤炮 B、机枪声 C、水叫声 19、瓦斯是( B )、无毒、无嗅的气体。 A、有色、无味 B、无色、无味 C、臭鸡蛋味 20、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厚度不应小于( B ),防突门不应小 于。 A、 B、 C、 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45分) 1、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 ABCD )。 A、突出煤流充塞巷道,能摧毁巷道设施,机电设备,破坏通风系统,影响矿井正常生产 B、突出煤流埋人死亡,高浓度瓦斯造成人员窒息死亡 C、遇火源引发瓦斯燃烧和爆炸 D、污染环境 2、煤与瓦斯突出发生爆炸的条件是( ABC )。 A、瓦斯与空气混合气体中氧气含量达到12%以上 B、瓦斯浓度达到5%至16%之间 C、是遇到明火,点火温度达到650度以上 3、煤与瓦斯突出的无声预兆为( ABCD ) A、气温降低 B、硬度降低、光泽暗淡 C、煤体干燥、煤尘飞扬 D、打钻时严重顶钻、夹钻或喷孔 4、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声预兆为:地压活动剧烈、顶板来压、( B );煤层产生震动( A );听到煤炮声或闷雷声( D ) A、手扶煤壁感到震动和冲 B、不断发生掉渣和支架断裂声 C、瓦斯含量超过0、5%; D、突出时伴有巨雷般响声 5、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的是( ABC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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