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贯彻与实施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贯彻与实施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贯彻与实施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贯彻与实施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贯彻与实施

一、我国在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为什么要实行等级保护制度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进程的全面加快,我国信息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已经成为国家的关键基础设施。这些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已经严重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当前,我国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既有外部威胁,又有自身脆弱性和薄弱环节,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繁重。一是针对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持续上升。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安全漏洞,使用病毒、木马、网络钓鱼等技术进行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对我国的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二是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隐患严重。由于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设备、技术和高端服务主要依赖国外进口,在操作系统、专用芯片和大型应用软件等方面不能自主可控,给我国的信息安全带来了深层的技术隐患。三是我国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基础还很薄弱。信息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薄弱,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监管缺乏依据和标准,安全保护措施和安全制度不落实,监管措施不到位。

面对当前信息安全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一旦出现大的信息安全问题,不仅仅影响本单位、本行业,而是直接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影响党

的“十七大”和北京奥运会的胜利召开。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00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明确指出“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

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二、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能够解决哪些主要问题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基本方法。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不仅是实现国家对重要信息系统重点保护的重大措施,也是一项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和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的政治任务。通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可以有效解决我国信息安全面临的威胁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充分体现“适度安全、保护重点”的目的,将有限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到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中,按标准建设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有效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有效提高我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整体水平。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当今发达国家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保障信息安全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多年来信息安全工作经验的总结。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利于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协调;有利于为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管理提供系统性、针对性、可行性的指导和服务;有利于优化信息安全资源的配臵,对信息系统分级实施保护,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有利于明确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的信息安全责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有利于推动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逐步探索出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信息安全模式。

三、国家、有关部门和企业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

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保密部门、国家密码工作部门)组织制定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实行分等级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依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

技术标准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建设安全设施、建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接受公安机关、保密部门、国家密码工作部门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信息系统的集成、等级测评、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支持等工作,并接受信息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近几年来公安部牵头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开展了哪些具体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规定和《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文件精神,公安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和国务院信息办开展了如下工作。

一是出台了等级保护规范标准。2004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2007

(公通字[2007]43年6月联合出台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流程及工作要求,明确了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任务,为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供了规范保障。制定了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

求》等50多个国标和行标,初步形成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

二是开展了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2005年底,公安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5]1431号)。2006年上半年,公安部会同国信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通过基础调查,基本摸清和掌握了全国信息系统特别是重要信息系统的基本情况,为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政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开展了等级保护试点工作。2006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6]573号)。在13个省区市和3个部委联合开展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完善了开展等级保护工作的模式和思路,检验和完善了开展等级保护工作的方法、思路、规范标准,探索了开展等级保护工作领导、组织、协调的模式和办法,为全面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是部署开展定级工作。2007年7月16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2007年7月20日,四部委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协调小组组长、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同志和国务院信

息化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杨学山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国家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公安厅(局)、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行业、部门的负责同志出席了会议。

为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领导,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联合成立了由公安部张新枫副部长任组长的“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

五、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主要流程包括哪些,开展等级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等级保护的主要流程包括六项内容:一是自主定级与审批。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按照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定级指南,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跨省或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二是评审。在信息系统确定安全保护等级过程中,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邀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三是备案。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定级单位到所在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四是系统安全建设。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管理办法要求的信息安全产品,建设符合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建立安全组织,制定

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五是等级测评。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选择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检测机构,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六是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运营使用单位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定期对第三级以上的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开展等级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备案、认真整改、科学测评”的要求完成等级保护的定级、备案、整改、测评等工作。公安机关和保密、密码工作部门要及时开展监督检查,严格审查信息系统所定级别,严格检查信息系统开展备案、整改、测评等工作。

六、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主要步骤是什么

信息系统定级是等级保护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开展信息系统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基础。信息系统安全级别定不准,系统备案、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等工作都失去了针对性。定级工作的主要步骤是:

第一步:开展摸底调查。按照《定级工作通知》确定的定级范围,各单位、各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对所属信息系统进行摸底调查,摸清信息系统底数,掌握信息系统(包括信息网络)的业务类型、应用或服务范围、系统结构等基本情况,为下一步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奠定基础。

第二步:确定定级对象。在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下简称“定级工作”)中,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定级对象是最关键、最复杂的问题。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如下原则确定定级对象:一是应用系统应按照不同业务类别单独确定为定级对象,不以系统是否进行数据交换、是否独享设备为确定定级对象条件。起传输作用的基础网络要作为单独的定级对象。二是确认负责定级的单位是否对所定级系统具有安全管理责任。三是具有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作为定级对象的信息系统应该是由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组合而成的有形实体。应避免将某个单一的系统组件(如服务器、终端、网络设备等)作为定级对象。

第三步:初步确定信息系统等级。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是信息系统的客观属性,不以已采取或将采取什么安全保护措施为依据,而是以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为依据,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既要防止个别单位片面追求绝对安全而定级过高,也要防止为了逃避监管定级偏低。信息网络的安全等级可以参照在其上运行的信息系统的等级、网络的服务范围和自身的安全需求确定适当的保护等级,不以在其上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最高等级或最低等级为标准。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由各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安全保护策略的信息系统,应由各部委统一确定一个级别;由各部委

统一规划、分级建设、运行的信息系统,应由部、省、地市分别确定系统等级,但各行业应对该类系统提出定级意见,避免出现同类系统定级出现较大偏差问题。

第四步:信息系统等级评审。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评审,并出具定级评审意见。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五步:信息系统等级的最终确定与审批。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参考专家定级评审意见,最终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形成《定级报告》。如果专家评审意见与运营使用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运营使用单位自主决定系统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保护等级进行审核批准。主管部门一般是指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如果是跨地域联网运营使用的信息系统,则必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保同类系统或分支系统在各地域分别定级的一致性。

第六步:备案。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定级工作的结果是以备案完成为标志。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工作9月底前完成。

第七步:备案审核。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要公布备案受理地点、备案联系方式等。在受理备案时,应对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和定级准确性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定级不准的,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第八步:及时总结并提交总结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开展定级工作的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完善定级方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定级工作经验,形成定级工作总结报告,并于10月中旬报送公安部。

七、定级工作完成后需要开展哪些工作

一是开展安全建设和整改。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工作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是开展等级测评。信息系统建设、整改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选择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

三是开展自查。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

自查。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自查。经测评或者自查,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

八、开展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依据的主要标准有哪些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涉及信息安全科学基础、系统建设、产品、测评、管理等多个方面工作。为保障全面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必须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经过公安部、国信安标委、标准编制企事业单位、有关专家等多方努力,多年攻关,目前,已基本形成了由50多个国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构成的比较完整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体系,基本能够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全面实施的需求。《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在等级保护工作中按照或参照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开展系统定级、建设、整改、测评等工作。鼓励重要行业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等级保护行业标准。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是强制性国标,从技术法规角度对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划分了五级。是开展等级保护工作的基础性标准,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系列标准编制、系统建设与管理、产品研发、监督检查的科学技术基础和依据。

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的过程控制标准,规范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实施各阶段内容和过程控制问题。

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是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标准,属于管理规范,规范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定级方法。

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国标报批稿试用,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文件信安字[2007]12号)。是以GB17859为基础的分等级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和管理系列标准之一,是现阶段五个级别的信息系统的基本安全保护技术和管理要求,提出了各级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的基本安全保护能力和技术与管理措施,该标准需与《信息安全技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2006、《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评估准则》GB/T20009-200

5、《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0

6、《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评估准则》GB/T20009-2005、《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2006等安全等级保护系列标准配合使用,规范、指导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整改建设工作。

5、《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06和《信息安全技术终端计算机系统技术要求》GA/T672-2006是信息系统关键设备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规范和解决信息系统主机和终端安全等级保护问题。

6、《信息安全技术系统安全等级防护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2006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标准之一,规范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方案技术集成和工程实施过程控制问题。《信

息安全技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要求》GB/T20269-2006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标准,规范信息系统生命周期的安全等级保护技术和相关人员问题的管理工作。《信息安全技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准则》和《信息安全技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指南》即将出台,规范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九、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中的职责任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十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是公安机关在信息网络领域开展的面向全社会的管理监察工作,是公安机关在社会信息化条件的一项新的职责。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公安机关依法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手段。《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特别是重点领域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具体职责是:组织、指导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检查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十、公安机关如何对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指导定级。指导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定级对象,准确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既要防止个别单位片面追求绝对安全而定级过高,也要防止忽视安全定级偏低。

二是受理备案。对备案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和定级准确性审核,对定级不准确的信息系统运行使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颁发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证明。

三是定期检查。定期对三级以上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状况进行检查。检查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发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通知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doc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引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关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系列标准之一。 与本标准相关的系列标准包括: ——GB/T 22240-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AAAA-AAAA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一般来说,信息系统需要靠多种安全措施进行综合防范以降低其面临的安全风险。本标准针对信息系统中的单项安全措施和多个安全措施的综合防范,对应地提出单元测评和整体测评的技术要求,用以指导测评人员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角度对信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单元测评对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各个层面的安全控制点提出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测评要求。整体测评根据安全控制点间、层面间和区域 间相互关联关系以及信息系统整体结构对信息系统整体安全保护能力的影响提出测评要求。本标准给出了等级测评结论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未规定给出测评结论的具体方法和量化指标。 如果没有特殊指定,本标准中的信息系统主要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在本标准文本中,黑体字的测评要求表示该要求出现在当前等级而在低于当前等级信息系统的测评要求中没有出现过。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安全测试评估的要求,包括对第一级信息系统、第二级信息系统、第三级信息系统和第四级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测试评估的单元测评要求和信息系统整体测 评要求。本标准略去对第五级信息系统进行单元测评的具体内容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信息安全测评服务机构、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及运营使用单位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的安全测试评估。信息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检查可以参考使 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271.8 信息技术词汇第8部分:安全 GB/T 22239-2008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5271.8和GB/T 22239-2008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三级要求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三级要求 1 第三级基本要求 1.1技术要求 1.1.1 物理安全 1.1.1.1 物理位置的选择(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和办公场地应选择在具有防震、防风和防雨等能力的建筑内; b) 机房场地应避免设在建筑物的高层或地下室,以及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 1.1.1.2 物理访问控制(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出入口应安排专人值守,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b) 需进入机房的来访人员应经过申请和审批流程,并限制和监控其活动范围; c) 应对机房划分区域进行管理,区域和区域之间设置物理隔离装置,在重要区域前设置交付或安 装等过渡区域; d) 重要区域应配置电子门禁系统,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1.1.1.3 防盗窃和防破坏(G3) 本项要求包括: a) 应将主要设备放置在机房内; b) 应将设备或主要部件进行固定,并设置明显的不易除去的标记; c) 应将通信线缆铺设在隐蔽处,可铺设在地下或管道中; d) 应对介质分类标识,存储在介质库或档案室中; e) 应利用光、电等技术设置机房防盗报警系统; f) 应对机房设置监控报警系统。 1.1.1.4 防雷击(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建筑应设置避雷装置; b) 应设置防雷保安器,防止感应雷; c) 机房应设置交流电源地线。 7.1.1.5 防火(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消防系统,能够自动检测火情、自动报警,并自动灭火; b) 机房及相关的工作房间和辅助房应采用具有耐火等级的建筑材料;

c) 机房应采取区域隔离防火措施,将重要设备与其他设备隔离开。 1.1.1.6 防水和防潮(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水管安装,不得穿过机房屋顶和活动地板下; b) 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通过机房窗户、屋顶和墙壁渗透; c) 应采取措施防止机房内水蒸气结露和地下积水的转移与渗透; d) 应安装对水敏感的检测仪表或元件,对机房进行防水检测和报警。 1.1.1.7 防静电(G3) 本项要求包括: a) 主要设备应采用必要的接地防静电措施; b) 机房应采用防静电地板。 1.1.1.8 温湿度控制(G3) 机房应设置温、湿度自动调节设施,使机房温、湿度的变化在设备运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1.1.1.9 电力供应(A3) 本项要求包括: a) 应在机房供电线路上配置稳压器和过电压防护设备; b) 应提供短期的备用电力供应,至少满足主要设备在断电情况下的正常运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细则.doc

内部明电 发往:签发: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在国民经济和 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 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为加 强本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管理,促进各职能 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调合作,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 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 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重要信息系统,是指包括本局公共服务网络与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是指信息系统的所有者或信息系统所承载 业务的主管单位,且对该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负主要责任的县区分局。本实施 细则适用于新建和已建的所有信息系统。 第五条本局内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

责的原则,对其信息系统分等级进行保护,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职责。 第六条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级: (一)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可以依据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二)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三)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指导。 (四)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管理、检查、指导。 第七条市局成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市局信息安 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整体协调和指导。市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 (一)对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和检查; (二)对各区县、各相关职能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第二级保护制度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二级) 一、技术要求 1、物理安全 1.1物理位置的选择 机房和办公场地应选择在具有防震、防风和防雨等能力的建筑内; 1.2 物理访问控制 (1)机房出入口应有专人值守,鉴别进入的人员身份并登记在案; (2)应批准进入机房的来访人员,限制和监控其活动范围。 1.3 防盗窃和防破坏 (1)应将主要设备放置在物理受限的范围内; (2)应对设备或主要部件进行固定,并设置明显的不易除去的标记; (3)应将通信线缆铺设在隐蔽处,如铺设在地下或管道中等; (4)应对介质分类标识,存储在介质库或档案室中; (5)应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设施,以防进入机房的盗窃和破坏行为。 1.4 防雷击 (1)机房建筑应设置避雷装置; (2)应设置交流电源地线。 1.5 防火 应设置灭火设备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保持灭火设备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良好状态。 1.6 防水和防潮 (1)水管安装,不得穿过屋顶和活动地板下; (2)应对穿过墙壁和楼板的水管增加必要的保护措施,如设置套管; (3)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通过屋顶和墙壁渗透; (4)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内水蒸气结露和地下积水的转移与渗透。 1.7 防静电 应采用必要的接地等防静电措施 1.8 温湿度控制 应设置温、湿度自动调节设施,使机房温、湿度的变化在设备运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1.9 电力供应 (1)计算机系统供电应与其他供电分开;

(2)应设置稳压器和过电压防护设备; (3)应提供短期的备用电力供应(如UPS设备)。 1.10 电磁防护 (1)应采用接地方式防止外界电磁干扰和设备寄生耦合干扰; (2)电源线和通信线缆应隔离,避免互相干扰。 2、网络安全 2.1结构安全与网段划分 (1)网络设备的业务处理能力应具备冗余空间,要求满足业务高峰期需要; (2)应设计和绘制与当前运行情况相符的网络拓扑结构图; (3)应根据机构业务的特点,在满足业务高峰期需要的基础上,合理设计网络带宽; (4)应在业务终端与业务服务器之间进行路由控制,建立安全的访问路径; (5)应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能、重要性、所涉及信息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并按照方便管理和控制的原则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 (6)重要网段应采取网络层地址与数据链路层地址绑定措施,防止地址欺骗。 2.2 访问控制 (1)应能根据会话状态信息(包括数据包的源地址、目的地址、源端口号、目的端口号、协议、出入的接口、会话序列号、发出信息的主机名等信息,并应支持地址通配符的使用),为数据流提供明确的允许/拒绝访问的能力。 (2)应在基于安全属性的允许远程用户对系统访问的规则的基础上,对系统所有资源允许或拒绝用户进行访问,控制粒度为单个用户; (3)应限制具有拨号访问权限的用户数量。 2.3 安全审计 (1)应对网络系统中的网络设备运行状况、网络流量、用户行为等事件进行日志记录; (2)对于每一个事件,其审计记录应包括:事件的日期和时间、用户、事件类型、事件是否成功,及其他与审计相关的信息 2.4 边界完整性检查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 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 第六条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第八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作者 : 来源 :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字体:大中小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时间:2007-06-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 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

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会同主管部门对非涉密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等级保护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检查其建设安全设施、落实安全措施、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实施。每年对第三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一次,每半年对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检查一次。 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检查工作,应当按照“严格依法,热情服务”的原则,遵守检查纪律,规范检查程序,主动、热情地为运营使用单位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采取询问情况,查阅、核对材料,调看记录、资料,现场查验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等级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实施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信息系统安全岗位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按照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情况; (三)信息系统定级备案情况,信息系统变化及定级备案变动情况; (四)信息安全设施建设情况和信息安全整改情况; (五)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六)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设和落实情况; (七)选择使用信息安全产品情况; (八)聘请测评机构按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测评工作情况,根据测评结果开展整改情况; (九)自行定期开展自查情况; (十)开展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情况。 第七条检查项目: (一)等级保护工作部署和组织实施情况 1.下发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文件,出台有关工作意见或方案,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 2.建立或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信息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岗位和人员。 3.依据国家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制定具体信息安全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各级对比表

目录 1概述 (2) 1.1 背景介绍 (2) 1.2 主要作用及特点 (2) 1.3 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3) 1.4 框架结构 (3) 2描述模型 (4) 2.1 总体描述 (4) 2.2 保护对象 (5) 2.3 安全保护能力 (5) 2.4 安全要求 (7) 3逐级增强的特点 (8) 3.1 增强原则 (8) 3.2 总体描述 (9) 3.3 控制点增加 (10) 3.4 要求项增加 (10) 3.5 控制强度增强 (11) 4各级安全要求 (12) 4.1 技术要求 (12) 4.1.1 物理安全 (12) 4.1.2 网络安全 (18) 4.1.3 主机安全 (23) 4.1.4 应用安全 (28) 4.1.5 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 (34) 4.2 管理要求 (37) 4.2.1 安全管理制度 (37) 4.2.2 安全管理机构 (39) 4.2.3 人员安全管理 (42) 4.2.4 系统建设管理 (46) 4.2.5 系统运维管理 (51)

本教材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和《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文件,围绕信息安全等级工作,介绍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标准之一《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描述《基本要求》的技术要求分级思路、逐级增强特点以及具体各级安全要求。通过培训,使得用户能够了解《基本要求》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中的作用、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以便正确选择合适的安全要求进行信息系统保护。 1概述 1.1背景介绍 2004年,66号文件中指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方方面面,这就决定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必须分步骤、分阶段、有计划的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分三个阶段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准备阶段中重要工作之一是“加快制定、完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体系”。依据此要求,《基本要求》列入了首批需完成的6个标准之一。 1.2主要作用及特点 1.主要作用 《基本要求》对等级保护工作中的安全控制选择、调整、实施等提出规范性要求,根据使用对象不同,其主要作用分为三种: a)为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和运营、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指导 在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基本要求》为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营、使用单位如何对特定等级的信息系统进行保护提供技术指导。 b)为测评机构提供评估依据 《基本要求》为信息系统主管部门,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专门的等级测评机构对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检测评估提供依据。 c)为职能监管部门提供监督检查依据 《基本要求》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依据,用于判断一个特定等级的信息系统是否按照国家要求进行了基本的保护。 2.主要特点 《基本要求》是针对每个等级的信息系统提出相应安全保护要求,“基本”意味着这些要求是针对该等级的信息系统达到基本保护能力而提出的,也就是说,这些要求的实现能够保证系统达到相应等级的基本保护能力,但反过来说,系统达到相应等级的保护能力并不仅仅完全依靠这些安全保护要求。同时,《基本要求》强调的是“要求”,而不是具体实施方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规范

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二)组织协调。省公安厅、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成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部署,由省公安厅主管网监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网警总队,负

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小组,组织本系统和行业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参照成立相应工作机制。重要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成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组,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级划分和监管方式 (一)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

网站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整改方案

网站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整改方案 随着互联网应用和门户网站系统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网站系统面临的安全威胁和风险也备受关注。网站系统一方面要加强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各项保障措施,另一方面要加强系统自身抵抗威胁的能力,同时结合国办2011年4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网站系统要切实进行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各项防护措施的部署和实施,综合提升网站系统的安全保障能力。 根据国家等级保护有关要求,省级政府门户网站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等级应定为三级,建立符合三级等级保护相关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形成在同一安全策略的指导下,网站系统应建立综合的控制措施,形成防护、检测、响应和恢复的保障体系。通过采用信息安全风险分析和等级保护差距分析,形成网站系统的安全需求,从而建立有针对性的安全保障体系框架和安全防护措施。 网站系统安全需求 根据网站系统的应用情况,针对网站系统的安全需求可以从系统业务流程、软件、数据、网络和物理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具体需求如下: 1、业务流程安全需求 针对网站类业务重点需要关注发布信息的准确性,采集分析和汇总信息的可控性,以及服务平台的可用性,系统可能面临的威胁包括网络攻击、越权、滥用、篡改、抗抵赖和物理攻击,应加强对于这些威胁的对抗和防护能力,通过严格控制业务流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信息采集、分析、汇总、发布等过程中的人员访问身份、访问控制、审批审核等需求,同时要加强系统自身的完整性保护和抗抵赖机制的实现。 2、软件安全需求 网站系统软件架构一般包括接入层、展现层、应用层、基础应用支撑层、信息资源层和基础支撑运行环境等几个层面,由于几个层面涉及的主要功能和软件实现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要通过分析不同层次可能面临的威胁。接入层是目标用户和接入媒介共同构建而成,针对业务系统此层面是一个访问入口,从安全需求方面应当减少入口对于系统的攻击可能性,对于指定的接入和入口可以通过建立可信机制进行保护,对于非指定的接口可以通过控制权限进行防护;展现层是系统内容的展示区域,要确保系统展示信息的完整性,降低被篡改的风险;应用层是对数据信息进行处理的核心部分,应加强系统自身的安全性和软件编码的安全性,减少系统自身的脆弱性;基础应用支撑层主要包括通用组件、用户管理、目录服务和交换组件等通用应用服务,该层次重点是确保系统组件自身的安全性,同时要加强与应用之间接口的安全性;信息资源层是由业务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共同构成,此层次重点的安全在于数据库安全;基础支撑运行环境层,支撑应用系统运行的操作系统、网络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等共同构筑成基础支撑运行环境,该层次面临的主要威胁包括物理攻击、网络攻击、软硬件故障、管理不到位、恶意代码等多类型威胁,应加强资产的综合管理。 3、数据安全需求 网站系统的数据主要包括互联网读取、录入、管理、审核的数据信息,以及前台的交互信息和后台的数据交换信息,针对这些信息各个环节中的访问关系不同,信息的敏感和重要程度不同,可能面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办法》最新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规范等级测评行为,提高测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等级测评工作,是指等级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按照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非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状况进行检测评估的活动。 等级测评机构,是指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经审核推荐,从事等级测评等信息安全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等级测评机构推荐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的方针,按照“谁推荐、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有序开展。 第四条等级测评机构应以提供等级测评服务为主,可根据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安全保障需求,提供信息安全咨询、应急保障、安全运维、安全监理等服务。 第五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等保办”)负责受理隶属国家信息安全职能部门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并对其推荐 1的等级测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等保办”)负责受理本省(区、直辖市)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并对其推荐的等级测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申请成为等级测评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三)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 (四)测评人员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且无犯罪记录; (五)具有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六)具备必要的办公环境、设备、设施,使用的技术装备、设施应满足测评工作需求; (七)具有完备的安全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规章制度; (八)自觉接受等保办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威胁; (九)不涉及信息安全产品开发、销售或信息系统安全 2集成等业务; (十)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时,申请单位应向等保办提交以下材料:(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申请表》; (二)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相关工作情况; (三)检测评估工作所需软硬件及其他服务保障设施配备情况; (四)有关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五)申请单位及其测评人员基本情况; (六)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等保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并出具初审结果告知书。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定公通字文件定稿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 规定公通字文件精编 W O R D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作者 : 来源 :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 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时间:2007- 字体:大中小 06-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 第六条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介绍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介绍 一、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增强安全保护的整体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更加突出重点、统一规范、科学合理,对促进我国信息安全的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法律和文件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1999年9月13日国家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200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 号)明确指出,“要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2007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要求。 三、工作分工和组织协调 (一)工作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二)组织协调。省公安厅、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成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部署,由省公安厅主管网监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网警总队,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小组,组织本系统和行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规范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规范 一、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增强安全保护的整体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更加突出重点、统一规范、科学合理,对促进我国信息安全的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法律和文件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1999年9月13日国家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200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 号)明确指出,“要重点保护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2007年6月,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要求。 三、工作分工和组织协调 (一)工作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二)组织协调。省公安厅、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成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组织部署,由省公安厅主管网监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管理局、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网警总队,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小组,组织本系统和行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方案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建设方案 2016年3月 目录 1.?项目概述 ............................................................................................................................................................. 41.1.?项目建设目标?4 1.2.?项目参考标准 (4) 1.3.?方案设计原则 ............................................................................................................................................... 6

2.系统现状分析7? 2.1.系统定级情况说明..................................................................................................................................... 72.2.?业务系统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网络结构说明 (7) 3.1.?物理安全需求分析8? 3.?安全需求分析 (8) 3.2.?网络安全需求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3.3.主机安全需求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3.4.应用安全需求分析9? 3.5.数据安全需求分析9? 3.6.安全管理制度需求分析9? 4.?总体方案设计 ............................................................................................................................................................ 9 4.1.总体设计目标 ............................................................................................................................................ 94.3.?总体网络架构设计 .. (12) 4.2.?总体安全体系设计10? 4.4.?安全域划分说明?12 5.?详细方案设计技术部分?13 5.1.物理安全13? 5.2.?网络安全 .................................................................................................................................................. 13 5.2.1.?安全域边界隔离技术 (13) 5.2.2.?入侵防范技术13? 5.2.3.网页防篡改技术14? 5.2.4.链路负载均衡技术14? 5.2.5.?网络安全审计 .......................................................................................................................................... 14 5.3.?主机安全 (15) 5.3.1.数据库安全审计................................................................................................................................... 15 5.3.2.?运维堡垒主机?15 5.4.?应用安全 ..................................................................................................................................................... 16 5.3.3.?主机防病毒技术1?6 6.详细方案设计管理部分 (16) 6.1.总体安全方针与安全策略 (17) 6.2.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8? 6.3.安全管理机构 (18) 6.4.?人员安全管理 .......................................................................................................................................... 18 6.5.系统建设管理19? 6.6.?系统运维管理1?9 6.7.安全管理制度汇总21? 7.?咨询服务和系统测评 (22) 7.1.系统定级服务22? 7.2.风险评估和安全加固服务?22 7.2.1.?漏洞扫描2?2 7.2.2.渗透测试2?2 7.2.3.配置核查....................................................................................................................................... 22 7.2.4.?安全加固?22 7.2.5.安全管理制度编写 (24)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 备注:其中黑色字体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系统要求,蓝色字体为第三级系统等保要求。 一、物理安全 1、应具有机房和办公场地的设计/验收文档(机房场地的选址说明、地线连接要求的描述、建筑材料 具有相应的耐火等级说明、接地防静电措施) 2、应具有有来访人员进入机房的申请、审批记录;来访人员进入机房的登记记录 3、应配置电子门禁系统(三级明确要求);电子门禁系统有验收文档或产品安全认证资质,电子门禁系 统运行和维护记录 4、主要设备或设备的主要部件上应设置明显的不易除去的标记 5、介质有分类标识;介质分类存放在介质库或档案室内,磁介质、纸介质等分类存放 6、应具有摄像、传感等监控报警系统;机房防盗报警设施的安全资质材料、安装测试和验收报告; 机房防盗报警系统的运行记录、定期检查和维护记录; 7、应具有机房监控报警设施的安全资质材料、安装测试和验收报告;机房监控报警系统的运行记录、定期检查和维护记录 8、应具有机房建筑的避雷装置;通过验收或国家有关部门的技术检测; 9、应在电源和信号线上增加有资质的防雷保安器;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部门对防雷装置的检测 报告 10、应具有自动检测火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的自动消防系统;自动消防系统的运行记录、检查和 定期维护记录;消防产品有效期合格;自动消防系统是经消防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11、应具有除湿装置;空调机和加湿器;温湿度定期检查和维护记录 12、应具有水敏感的检测仪表或元件;对机房进行防水检测和报警;防水检测装置的运行记录、定期 检查和维护记录 13、应具有温湿度自动调节设施;温湿度自动调节设施的运行记录、定期检查和维护记录 14、应具有短期备用电力供应设备(如UPS);短期备用电力供应设备的运行记录、定期检查和维护 记录 15、应具有冗余或并行的电力电缆线路(如双路供电方式) 16、应具有备用供电系统(如备用发电机);备用供电系统运行记录、定期检查和维护记录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