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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2、依法保护人身权(精品文档)_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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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总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

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从理论上讲,了解我国民法总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目的就是为了引导中职学生理解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重要性,并落实到日常民事活动中。这是本框题的落脚点。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首要的是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身权。人身权是关于人自身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所固有的权利。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如果人连自身的权利都得不到有效而充分的保障,其他一切权利不仅无从谈起,而且毫无意义,建设法治国家也好,构建和谐社会也好,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这是教学重点。

2.教学难点

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现实中,人们对于人身权的理解比较狭窄,多是从生命权和身体权来理解,并且以为轻微的侵害不用承担责任,这就造成人们对人身权了解

不全面、理解不深刻,侵害人身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这些概念及其内容理论性强,中职学生理解起来比较抽象,在民事活动中侵害这些人身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是存在着理解的误区。所以是教学难点。

3.结构线索

本课时的主题是“依法保护人身权”。首先,阐述了人身权的含义、分类,阐明了“什么是人身权”。然后,阐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人身权”,先是分别从人身权的两大分类——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内容,阐释了我国民法总则有关保护的规定,进而分析了侵害人身权的后果,即侵害生命健康、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依法维护人身权的重要性。最后,落脚到本课时的重点,即依法保护人身权的途径,阐明了“怎样依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学情分析

本课时内容涉及不少民法概念,如人身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等,这些概念及其内容理论性强,比较抽象,学生理解起来有难度。另一方面,学生在思想认识上法律意识模糊,如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复杂的社会生活环境中,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在面对侵害行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时,往往因处于被动地位而受到侵害。

所以,无论在法律知识上,还是在法律意识上,学生们都亟待提高。教学方法:情境导学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法、讨论法等。

教学用具:多媒体课件辅助教学。

课型:新授

课时安排:1课时

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创境激趣】

用课件展示一组侵害人身权的图片,以形象直观的手段使学生获取感性认识,并激发学习兴趣:

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2.“恶作剧”

3.偷看他人信件

4.网上说别人坏话

5.拍广告

【引思明理】

<引思1>根据课件展示的五幅图片,设置问题组,引发学生思考,并引导学生阅读教材得出答案。

(1)上述案例侵害了哪些人身权?

(2)民法有哪些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3)图片中的侵害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明理1>学生通过阅读教材,思考并回答问题。教师在引导学生思考回答问题的基础上,逐一导出知识。

(1)图片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2)图片2“恶作剧”侵害了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3)图片3“偷看他人信件”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4)图片4“网上说别人坏话”侵害了名誉权。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图片5“拍广告?”侵害了肖像权。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引思2>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引导学生理解人身权的概念以及相

关知识,得出系统知识。

(1)什么是人身权?除了上述权利外,人身权还包括哪些权利?民法是如何保护这些权利的?

(2)侵害了这些权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明理 2>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教师引导学生系统掌握知识。

二、新课教授: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板书)

1. 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板书)

(1)人身权的含义、内容(板书)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还有:

荣誉权:如教材第134页“荣誉称号写错”的案例,市教育局侵害了小刘同学的荣誉权。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名称权:如教材第136页“刘娃改名”的案例,刘娃的养父侵害了刘娃的姓名权。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新华社北京2017年2月13日电:严查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安机关去年抓获嫌犯4261人

(3)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板书)

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都要受我国民法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1)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板书)

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

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2018年1月9日,福建一重点班女孩拒绝为同班男生做题教室内被对方刺死(2)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板书)

人格尊严不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板书)

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引思3>在理清上述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引导学生结合上述案例和教材第132页的“互动在线”进行讨论,帮助学生理解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重要性和途径。

(1)我们为什么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2)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明理3>经过学生的探究、讨论、争论,引导学生得出如下结论,并启发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践行。

3.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板书)

(1)维护人身权的重要性(板书)

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没有人身权,人们就不能进行各种活动。

(2)维护人身权的途径(板书)

首先,要增强维护人身权利的意识,认真学习和理解我国民法有关保护人身权的法律规定。其次,必须学会自我保护,要提高维权意识,树立防范意识,知道防范的方法,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最后,要尊重和爱护他人的人身权利。

案例:“雨伞爸爸”维权记

民法总则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巩固小结:

【体验导行】

[课堂小结]先引导学生自主小结,教师在此基础上从系统的高度总结。

本课时是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三个层次阐述的,要学会把握其中的逻辑,系统掌握,并重点掌握“怎么办”这一层面,三个层次表述如下:

1.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的含义、内容)

2.为什么要维护人身权?(民法的保护、侵害要承担法律责任、重要性)

3.怎样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途径)

四、作业布置:

[课堂练习]让学生利用“学生用书”的习题,既理解巩固法律知识,又学会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知识,真正学会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1. 让学生做《学习指导》P100-101.中的[素质演练]

(1)单项选择2、3

(2)理解说明2

2.让学生做“学生用书”[生活感悟]2

3.让学生做“学生用书”“参与践行”1

[课后作业]

解决“学生用书”中[生活感悟]、[素质演练]、“参与践行”余下的问题。

五、板书设计: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1)人身权的含义、内容

(2)民法保护人格权

(3)民法保护身份权

2.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1)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可侵犯

(3)人身自由不可侵犯

3.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1)维护人身权的重要性

(2)维护人身权的途径

六、教学反思

本节课的教学内容与中职学生生活密切联系。但由于涉及的法律概念较多、知识理论性强,比较抽象,学生理解起来有难度。并且,学生在思想认识上法律意识模糊,如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基于上述原因,采取了如下教学设计思路:【创境激趣】——创设形象情境,引发学生感性认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思明理】——设疑解疑,解除理解的障

碍;分析讨论,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主题探究,小组合作,深入思考,相互帮助并解决;【体验导行】——探究作业、素质演练、实践活动、课外延伸、接触社会、了解生活,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探究法律的兴趣,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深化并能真正在日常生活学习中践行。

在教学理念上,主要体现“从生活走进知识,由知识走向生活”的新理念,力图改变过去那种教师“满堂灌”、学生不愿意听的现象,促使教师转变角色,成为学生的同行者、组织者、共同探究者、引导者,使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自己从熟悉的生活中总结出知识,并将知识应用到生活中,学以致用。

七、教学后记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目的与要求: 认知:了解相关的民事、经济法律常识,理解其意义和作用。 情感态度观念:尊重法律规则,履行法律义务,崇尚公平正义。 运用: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按照法律规范做事,依法维护权益、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教学方法:讨论式、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重点难点与解决措施: 重点及难点:民法的调整范围和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 解决措施:以案说法,通过具体案例结合法律相关规定,教育学生如何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教学组织过程: 新课要点: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三)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二)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一)法律保护财产权(二)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四、正确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一)依法订立有效合同(二)履行合同的原则(三)严格履行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五、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二)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三)为构建和睦家庭尽责任 主要过程:创设案例情境——设疑探究——启迪思维——激趣导思——引导学习——巩固提高——能力升华——学以致用。 布置作业:当与父母发生冲突时,主动沟通,用巧妙的方法解决矛盾,才能使家庭和睦。将这些方法说出来与大家交流。 教学过程: 导入:议一议:民法保护我们生活中的哪些民事关系?(学生讨论)民法的调整什么呢?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 1、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案例1:某市领导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该行为遭到了其他竞标者的强烈反对。 思考讨论:上述事例该市领导的做法对不对呢?他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准则。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一、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1、着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着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着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着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着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着作权法》第29条规定:“着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着作权不得转移。”我国《着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着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着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着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2、不可剥夺性。 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4、着作人身权的永久性。着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着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着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人身权仅及于着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着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二、什么是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三、著作权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法学《知识产权法》课后习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课后习题汇总 一. 知识产权法概论 一.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客体 3.知识产权法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5.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2.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3.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 4.简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 的识产权的类型。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6.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利的区别。 7.简述我国《民法通则》保护的知识产权的 类型。 8.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9.简述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10.简述三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间的联系与 区别。 1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12.简述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 13.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征。 14.简述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体系。 15.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16.列举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名称。 三.论述题 1.论述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善。 二. 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著作权 2.邻接权 3.著作权法 4.著作权主体 5.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6.作者 7.作品 8.委托作品 9.合作作品10.职务作品11.汇编作品12.演绎作品13.保护作品完整权 14.署名权15.发表权16.表演者权17.出版者权18.表演权19.展览权20.出租权21.信息网络传播权 22.著作权合理使用23.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24.著作权集体管理25.法人作品 二. 简答题 1.简述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的区别。 3.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联系与区别。 4.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系与区别。 5.简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6.简述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7.简述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 8.简述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9.简述外国人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0.简述作者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11.简述法人视为作者的条件。 12.简述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权利归属。 13.简述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4.简述合作作品的特征、权利归属以及著作 权行使规定。 15.简述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的条件及其权 利归属。 16.简述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7.简述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之间的区别。 18.简述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9.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分类。 20.简述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1.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和特征。 22.简述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与特征。 23.简述享出租权的著作权人情形。 24.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 25.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26.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 他人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27.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28.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29.比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异 同。 30.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 31.简述表演者权的取得的条件 32.简述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33.简述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联系与区别。

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 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2.教学难点 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教学方法 情境导学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法、讨论法等。 五、教学过程 复习旧课:1、犯罪的定义 2、刑罚的种类 引入新课:生活中处处有民法 【创境激趣】 &早市买菜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给了钱。 &坐车上班,司机紧急刹车,头被撞得鲜血直流。 &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的负责人说应该谢谢他们。 &给自己手机存钱,但号码错了,钱到了别人的帐户里,请求退还钱,却遭拒绝。 &.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搞“恶作剧”伤人。 &偷看他人信件。 &网上说别人坏话。 &偷拍别人相打广告。 &楼上掉下物品打伤过路人。 【引思明理】 <明理 1> 学生通过阅读教材,思考并回答问题。教师在引导学生思考回答问题的基础上,逐一导出知识。 (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015司考著作权法考点:著作人身权

2015司考著作权法考点:著作人身权 2015司考著作权法考点:著作人身权。司法考试复习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征程,为考生整理了司考复习基础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与著作财产权相比有下列特征: (1)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是不可以转让和继承的。 (3)不受《著作权法》的限制,包括期限上的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不适用于著作人身权。 △例外: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一样受50年期限的限制。 2、著作人身权内容 (1)发表权 A、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作品的发表仅需要作者将其置于不特定多数人可以接触到作品的状态即属发表,至于该作品是否为他人所了解则不在考虑的

范围之内。发表的方式多种多样,只要是能让不特定的多数人接触到作品即为发表。 例如:出版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予以公开作品、公开宣读作品、公开展出作品、公开讲授作品等均构成作品的发表。 B、发表权内容包括: a、作者有权决定作品发表或不发表,何时何地发表以及什么形式发表等。 b、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发表作品。因此未经作者许可讲未发表的作品置于公众可以了解的领域即属于侵害发表权。 例如将未发表的作品传到网上供公众查阅,将作品予以复制并出售,等都属于侵害发表权的行为。 C、任何作品,发表权一般只能行使一次,一旦被发表进入了公共领域就不再存在公开与不公开的问题了,因此也就不存在再侵害其发表权的问题了。作品发表以后,作者的发表权就行使完毕。 D、作者死后的署名权: a、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在其去世后是否发表,亦应尊重作者本人的意愿。

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1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理解民事关系的概念 (2)理解并识记民法的基本原则 2.情感态度观念 (1)、充分认识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并树立在民事活动中自觉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意识。 (2)、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3)、树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民事权益的意识。 3.运用 (1)、能举出生活中的实例,说明什么是民事关系。 (2)、能判断身边的人是否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因此,这个内容在民法部分的教学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民法是用来调节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而任何一种民事活动都是通过民事主体来完成的。民事活动是否有效往往与民事主体的资格状况有密切关系。因此,使学生通过学习,形成判断民事主体资格的能力,对于他们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正确行使民事权利、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有重要作用。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正确判断民事主体的资格,都是为了使学生在民事活

动中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尊重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应该是本节课全部教学内容的落脚点。 2.教学难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教材上只列出了五点,但这些原则却渗透于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之中。中职生的生活经历主要是从家到校园,民事活动的经验并不丰富,因此,这些简单的原则表述对于学生来讲会显得过于抽象,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中要做到使学生充分认识和把握这些原则有一定的难度。解决这个难点,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或加入适当的案例素材,帮助学生降低理解难度。 3.结构线索 本课的内容以民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为起点,使学生在理解民事关系这一概念的基础上进入民法基本原则的学习。然后,教材内容过渡到“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最后落脚到“依法处理民事关系”这部分内容。全部内容从日常生活出发,最后又回归到了日常生活的需要。 三、学情分析 学生对于生活中的民事行为和一些民事关系并不陌生,自己也进行过一些民事活动,但要把这些常见的活动上升到概念和原则的层面上来,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在教学中,最好设法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把这些经验作为本节课知识学习的感性认识基础,使学生在这些感性经验的基础上比较顺畅地领悟和接受新的内容。 四、教学方法 案例法、讲授法、讨论法、谈话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案例1:2010年初,仙山市工商局在春节前夕开展了涉及行业安全的大检查活动。1月20日来到了本市从事办公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万家用”家具厂,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案例2: 2010年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由于新的办公大楼落成,需要购进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于是,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并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家具。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那么著作人身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一、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德国1965年《著作权法》第29条规定:“著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著作权不得转移。”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永久性。 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

义的,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仅及于著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三、著作人身权的规定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之《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三课时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三课时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了解我国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相关规定,了解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和对侵害财产权的惩处措施。 2.情感态度观念 自觉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增强依法保护自身财产的意识。 3.运用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本课有三个部分:法律保护财产权、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和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前两个部分:法律保护财产权和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都是为学生学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做铺垫。因此,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在财产受到侵害时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本课教学内容的重点。 2.教学难点 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教导学生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在财产受到侵害时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本课的重点。也是本课的难点。因为,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利,不仅要树立维权意识,还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一些维权的途径,并能够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这对于本节课的教学来讲都会构成相当大的难度。 突破这一难点,就要联系学生实际,引导学生参与到案例中去,要善于激发和调动学生的情感,利用提问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所以,合适的案例,恰当的问题,教师引导学生思考讨论,让学生积极参与,才能引导学生在真切的情感体验中感悟道理,才能更好地达到教学效果。 3.结构线索 本课时的主题是“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教材首先阐述了财产权和物权的含义,并列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明我国法律保护公私财产;然后通过法规和案例说明侵害

财产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受到法律惩处;最后再落脚到本课的重难点,要依法保护公民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掌握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方法和途径,树立合法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尊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权。 三、学情分析 中职学校的学生虽然社会经验相对缺乏,但对常见的有关财产权利方面的知识还是稍有熟悉的,因为家庭教育和德育部分已了解过相关内容,如拾金不昧的教育,如小学时唱的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所以在讲解案例和课文内容时学生应该会有很多想法。因此本课案例的选取很重要,与生活较密切,学生较熟悉的案例会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课堂参与的积极性,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四、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教学法、情境导学法等。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1、法律保护财产权 展示材料: (1)某中职学校三年级学生小王过生日的时候,父母送给他一条昂贵的金项链,小王非常喜欢,天天都戴在身上。小李是小王的同宿舍同学,看到小王脖子上漂亮的金项链也非常喜欢。一天,小王一个人回宿舍,把项链放在床头就去洗澡,恰好小李也回到宿舍,看到小王床头闪闪发光的金项链,顿时起了拒为已有的念头,就把项链塞进自己的裤袋,趁没人注意离开了宿舍。后来小王发现了小李身上有个和自己丢失的那个一模一样的项链,小李说这个是他奶奶送给他的礼物,不肯承认就是小王的那条项链。 (2)小红丢了100元钱,被小明捡到了。小红向小明要,小明认为钱是自己捡的,又不是偷的又不是抢的,既没违法也没犯罪,死活不肯把钱还给小红。 【引思明理】 思考问题①:上述两个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元到底归谁所有?请同学们以法官的身份来分析此案。 ②: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保护人们财产权是怎么规定的? (把学生引入情境,引导学生思考。) 学生回答:(略) 分析提示①:小王的项链和小红丢失的100块,都属于我国法律上的“财产”。他们都拥有对自己物品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问的解答:可以利用分析提示②的法律规定来判定上述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块归谁所有。教师在讲课时可以先向学生讲解“财产权”和“财产”然后引导学生判断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元属不属于财产,再根据第二问的法律判定来思考归谁所有。)教师用幻灯片给出分析提示②:

自考知识产权法简答题7年汇总

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及权利类型。 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2分) 具体包括: (1)著作权(含邻接权)(1分);(2)专利权(l分);(3)商标权(1分)。 简述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2)知识产权具有权利本体的私权性。 (3)知识产权具有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 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品;(2)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1分) 简述知识产权的时间性。2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权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 简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订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 简述地理标志权的特征。 (1)地理标志权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 (2)地理标志权不具有时间性。 (3)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简要说明作者须具备的条件。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自然人,即通过自己掌握的技巧、方法直接创作反映自己的创作个性及特点的人。(2)确认作者的方法是,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 (3)作者通过创作产生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简述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以及作品类别。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3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分为9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没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即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2分)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1分)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1分)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1分) 简述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停止侵权,即责令正在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停止; 赔偿损失,即责令侵权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消除影响,即责令侵权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以消除对权利人或作品的不良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即责令侵权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向受害人公开承认错误,表示歉意。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著作权内容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成立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https://www.sodocs.net/doc/9e12733752.html,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作者生前未发表(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保护期不受限制。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例外: (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是修改权的延续,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一步,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文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人身权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著作权保护期限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单元第11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江门一职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 课时授课计划 科目:《职业道德与法律》任课教师:黄瑞海序号:11 目的与要求: 认知:了解相关的民事、经济法律常识,理解其意义和作用。 情感态度观念:尊重法律规则,履行法律义务,崇尚公平正义。 运用: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按照法律规范做事,依法维护权益、履行义务、承 担责任。 教学方法:讨论式、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课时安排:2课时 重点难点与解决措施: 重点及难点:民法的调整范围和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 解决措施:以案说法,通过具体案例结合法律相关规定,教育学生如何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教学组织过程: 新课要点: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三)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二)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一)法律保护财产权(二)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四、正确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一)依法订立有效合同(二)履行合同的原则(三)严格履行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五、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二)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三)为构建和睦家庭尽责任 主要过程:创设案例情境——设疑探究——启迪思维——激趣导思——引导学习——巩固提高——能力升华——学以致用。 布置作业:当与父母发生冲突时,主动沟通,用巧妙的方法解决矛盾,才能使家庭和睦。将这些方法说出来与大家交流。 教学过程: 导入:议一议:民法保护我们生活中的哪些民事关系?(学生讨论)民法的调整什么呢?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 1、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案例1:某市领导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该行为遭到了其他竞标者的强烈反对。 思考讨论:上述事例该市领导的做法对不对呢?他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2)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5)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案例2:李某现在已经18周岁了,是否有资格处理父母留给自己的财产?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1、民事主体的含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即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例:见P128,思考赵某和刘某各自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应如何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知识产权作业答案

1、知识产权是私权。 答:正确。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均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制度就会面目全非、无法存在,私的主体就会失去获得知识财产的民事途径。 2、知识产权可以无期限的受到保护。 答:错误。时间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表明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而是只在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3、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前三项不受限制,发表权受到限制,与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 4、书画收藏爱好者赵某收有画家刘某的名画一幅,刘某欲办个人画展,他有权要求赵某将该画交还自己。答:错误。赵某是该画的收藏人,即所有权人,美术作品的展览权随所有权发生转移,展览权已归收藏人赵某,刘某无权要求赵某将画交给自己。 5、一个人买了一件专利产品,他仅仅取得了该产品的所有权,专利权仍然属于专利权人。 答:正确。购买人取得了该专利产品的所有权,可以使用或者转让,但该产品的专利权仍然归原专利权人。 6、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具有追溯力。答:错误。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专利权人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7、气味商标和音响商标在我国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答:正确。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对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允许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对于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则不给于保护。8、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两个注册商标不能相同,但可以近似。 答:错误。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功能,如果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依然会造成混淆。所以我国商标法不仅不允许在相同商品上的两个注册商标相同,也不允许它们近似。 9、地理标志就是货源标记。 答:错误。货源标记和地理标志都与商品的来源相联系,但货源标记仅表示某一商品的产出地,与商品的质量没有直接的联系,更不表明产品的特定品质;地理标志不仅标示商品的产地,而且还表示该商品因缘自该地域而具有某种特殊的品质。 10、我国对商号权的取得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答:正确。我国目前有关商号权的法律均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商号只有经过登记才具有排他性专用权。 11、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对于立法条文、行政及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应当给予版权保护。 答:错误。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对于立法条文、行政及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以及这些作品的官方译本是否给予版权保护,由各缔约国国内立法自行决定。 12、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协定中相关条款可被用以提出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 答:错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间协定》的规定,协定中任何条款均不得被用以提出知识产权权利穷竭问题,即成员之间在解决有关知识产权问题而产生争端时,不得用本协定的规定去支持或否定权利穷竭问题。 二、简答题 1.简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答: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下列特征:(1)侵害形式的特殊性;(2)侵害行为的高度技术性;(3)侵害范围的广泛性;(4)侵害类型的多样性。

知识产权思考题

各部分思考题 1、何谓知识产权?它与一般财产权的区别有哪些? 2、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私权性? 3、简述著作权及其与专利权的区别。 4、如何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5.作者的构成条件有哪些?如何认定作者? 6.简述特殊作品著作权著作权的归属。 7.什么是作品及其构成条件? 8.简述作品的分类。 9.联系实际谈谈如何理解作品的原创性? 10.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1.简述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2.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13.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特征和性质是什么? 1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构成条件和具体情形有哪些?4、适当引用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5.著作权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异同。法定许可制度的具体适用。 16.如何理解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17.什么是录制者权及其权利? 18.什么是表演者权及其权利? 19.什么是广播电视组织权及其权利? 20.如何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

21.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 22.为什么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请说明理由. 23.商标。 24、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的异同. 25.何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各自的功能如何? 26.简述商标权的概念。 27.简述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28.取得注册的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 29. (1)简述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效力。商标权的利用(许可、转让)。(2)商标权的限制表现在哪些方面? (3)简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4)简述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 30.商标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31.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 32.简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责任。 33、试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 34、专利权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 35、简述专利制度的作用。 36、简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特征。 37、专利权的主体有哪些?专利权的主体与专利申请权的主体有何不同?

知识产权法期末重点内容

知识产权法名词解释与简答题论述题案例之 垂死挣扎疯狂背诵版 一、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智力成果。 4、演绎作品:基于已有作品加以改编、翻译、注释和整理等而产生的作品。 5、合理使用:指在法定条件下,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6、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7、著作权主体:或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能成为著作权主体。 8、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之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9、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与公民所担任的职务紧紧的连在一起,它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安排其雇员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任务而创造的成果。职务作品即非公民个人的作品,也非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委托的作品。 10、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11、表演权:亦称公演权、上演权,指以声音、表情、动作等创造性地公开再现作品的权利。 12、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13、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14、广播组织权:是指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权利。 15、出版者权:是指图书或报刊出版者对其编辑出版的图书或报刊的版式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6、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但表演者权设定却有利于维护表演者利益,因为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权却属于著作权人。 17、相关权: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之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18、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19、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20、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利用及其保护等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称。 21、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 22、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2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4、产品发明:是指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能以有形形式表现的各种制成品或产品。 25、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26、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一、著作权法的主要内容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多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存续为前提,每个人无差别地享有;著作人身权则以创作出文学艺术作品前提而产生,也不因创作者生命终结而消失。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反应,是否向公众披露,应当由作者决断。任何人擅自发表他人作品,都属于侵权。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作者既可以署真实姓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或者匿名。匿名,即不署作者姓名,同样是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并不表示没有或者放弃署名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瞳、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其带来的财产收益权。理论上,所有对作品的商业性利用,都应当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收益。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2020职业道德与法律(人教版)教案: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三)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了解我国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相关规定,了解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和对侵害财产权的惩处措施。 2.情感态度观念 自觉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增强依法保护自身财产的意识。 3.运用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本课有三个部分:法律保护财产权、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和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前两个部分:法律保护财产权和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都是为学生学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做铺垫。因此,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在财产受到侵害时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本课教学内容的重点。 2.教学难点 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教导学生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在财产受到侵害时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本课的重点。也是本课的难点。因为,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利,不仅要树立维权意识,还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一些维权的途径,并能够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这对于本节课的教学来讲都会构成相当大的难度。 突破这一难点,就要联系学生实际,引导学生参与到案例中去,要善于激发

和调动学生的情感,利用提问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所以,合适的案例,恰当的问题,教师引导学生思考讨论,让学生积极参与,才能引导学生在真切的情感体验中感悟道理,才能更好地达到教学效果。 3.结构线索 本课时的主题是“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教材首先阐述了财产权和物权的含义,并列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明我国法律保护公私财产;然后通过法规和案例说明侵害财产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受到法律惩处;最后再落脚到本课的重难点,要依法保护公民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掌握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方法和途径,树立合法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尊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权。 三、学情分析 中职学校的学生虽然社会经验相对缺乏,但对常见的有关财产权利方面的知识还是稍有熟悉的,因为家庭教育和德育部分已了解过相关内容,如拾金不昧的教育,如小学时唱的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所以在讲解案例和课文内容时学生应该会有很多想法。因此本课案例的选取很重要,与生活较密切,学生较熟悉的案例会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课堂参与的积极性,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四、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教学法、情境导学法等。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1、法律保护财产权 展示材料: (1)某中职学校三年级学生小王过生日的时候,父母送给他一条昂贵的金项链,小王非常喜欢,天天都戴在身上。小李是小王的同宿舍同学,看到小王脖子上漂亮的金项链也非常喜欢。一天,小王一个人回宿舍,把项链放在床头就去洗澡,恰好小李也回到宿舍,看到小王床头闪闪发光的金项链,顿时起了拒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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