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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1

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1
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1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理解民事关系的概念

(2)理解并识记民法的基本原则

2.情感态度观念

(1)、充分认识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并树立在民事活动中自觉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意识。

(2)、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3)、树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民事权益的意识。

3.运用

(1)、能举出生活中的实例,说明什么是民事关系。

(2)、能判断身边的人是否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因此,这个内容在民法部分的教学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民法是用来调节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而任何一种民事活动都是通过民事主体来完成的。民事活动是否有效往往与民事主体的资格状况有密切关系。因此,使学生通过学习,形成判断民事主体资格的能力,对于他们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正确行使民事权利、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有重要作用。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正确判断民事主体的资格,都是为了使学生在民事活

动中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尊重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应该是本节课全部教学内容的落脚点。

2.教学难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教材上只列出了五点,但这些原则却渗透于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之中。中职生的生活经历主要是从家到校园,民事活动的经验并不丰富,因此,这些简单的原则表述对于学生来讲会显得过于抽象,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中要做到使学生充分认识和把握这些原则有一定的难度。解决这个难点,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或加入适当的案例素材,帮助学生降低理解难度。

3.结构线索

本课的内容以民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为起点,使学生在理解民事关系这一概念的基础上进入民法基本原则的学习。然后,教材内容过渡到“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最后落脚到“依法处理民事关系”这部分内容。全部内容从日常生活出发,最后又回归到了日常生活的需要。

三、学情分析

学生对于生活中的民事行为和一些民事关系并不陌生,自己也进行过一些民事活动,但要把这些常见的活动上升到概念和原则的层面上来,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在教学中,最好设法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把这些经验作为本节课知识学习的感性认识基础,使学生在这些感性经验的基础上比较顺畅地领悟和接受新的内容。

四、教学方法

案例法、讲授法、讨论法、谈话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案例1:2010年初,仙山市工商局在春节前夕开展了涉及行业安全的大检查活动。1月20日来到了本市从事办公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万家用”家具厂,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案例2: 2010年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由于新的办公大楼落成,需要购进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于是,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并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家具。

【引思明理】

思考问题:2010年1月20日和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两次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这两次接触在这两个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什么不同?

学生思考交流:

老师点拨总结:第一次,工商局到家具厂检查工作,工商局的身份是行政领导部门,工商局与家具厂是检查与被检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工商局第二次派人到家具厂是采购办公家具,双方进行的是买卖交易方面的民事活动,是平等的主体,形成的是民事关系。

老师在学生思考了以上两个案例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学习教材124页中关于“民事关系”的概念,并强调民事活动要由民法来调整。

1.民法是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

老师提出问题:在学习了民事关系的概念之后,我们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应该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那么,你在生活中进行过哪些民事活动呢?

学生自由回答:(答案多为‘买东西’等等)老师尽可能地帮助学生拓展思路。

老师选出学生举出的某个民事活动,如到附近的某个超市买东西,通过这个活动引导学生分析:在买东西的时候,学生和那间超市都在进行民事活动,双方都成了民事主体,并构成了民事关系,二者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并且要承担必要的民事义务。

老师:在买东西的时候,我们和超市都是民事主体,我们是公民,超市是企业。那么,我们学校可不可以到超市买东西呢?

学生回答,师生对话,共同完成对‘民事主体’的概念这部分内容的学习。

老师提出问题:通过学习民事主体的概念,我们知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就是民事主体。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民和组织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呢?

学生分组讨论,进入下一部分内容的学习。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老师引导学生看教材126页上的漫画,并提出问题引发学生思考:

1)、李某的父母去世后,遗产应该归谁?

2)、李某现在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继承遗产吗?

3)、李某不能自己办理遗产继承,是因为他不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吗?他缺少什么条件?

4)、法院指定李某的舅舅做了李某的监护人。假设现在李某12岁了,他不想上学了,想把父母留下的两间房变成蚕房来养蚕,舅舅应该怎么做?

5)、李某18岁了,舅舅仍然不同意李某把父母留下的房屋变成蚕房,舅舅的做法是否还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老师在引导学生分析回答上述问题的同时,可以完成关于民事主体的资格这部分内容的教学任务。

师生在完成上一部分讨论学习的基础上,一起总结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三种情形: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课堂巩固练习:

▲1、某甲现年17岁,初中毕业后没有升高中,主要靠自己在工厂做工维持生活,应视其为(C)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要具有法律效力,应(C)

A.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B.通过委托代理人

C.通过法定代理人

D.通过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老师提出问题: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那么,法人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呢?

学生阅读教材中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老师:根据我们刚才学习了解的法人条件,我们学校是不是法人呢?你还能找出哪些法人组织?

学生小组讨论并派人回答:

老师总结法人成立的条件,并简单交代,除了法人,其它非法人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张女士几次晾衣服把水滴到楼下邻居的玻璃上,引起楼下邻居的不满,张女士给楼下擦了玻璃并道了谦。自此以后,张女士不再往外晾带水的衣服,以为这事就算结了,可没想到两家人却因此结下了疙瘩,更没想到楼下这位想出了个绝招,在自来水管道上安个阀门,不满意就断水,再往后,楼下的邻居就隔三差五就找茬说张女士家噪音大,给她家断水。张女士觉着委屈,可为了解除邻居的心疑,张女士都按照楼下的要求做,在自己家东西都要请拿轻放,像做贼一样。元旦前几天,楼下又说张女士家有噪音给她断了水。张女士曾找过居委会,但调

解无效。想打110报警,但这又不是治安问题。

老师提出问题:你认为张女士应该找谁解决问题?

学生讨论:

案例:一万八千年的债款

2003年8月,家住东安县某镇的黄某因急需筹集学费,找到邻村的蒋某借到6000元钱,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了2004年8月,蒋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蒋某在出示借据时却发现,还款日期当时竟写成了20004年8月,形成了要等18000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的债务。黄某见此,竟然也以没到还款期限和没钱

还款为由拒绝还款。蒋某无奈,只好将黄某告到法院。

老师提出问题:你认为法院应该怎么判决?

学生参照教材中‘民法的基本原则’这部分内容进行讨论:

老师点拨:上面的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民事案件的复杂性。这也决定了民法不同于刑法,它不可能详尽地规定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和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形,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的制定和民事案件的判决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上述两个案例,按照‘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如果张女士诉诸法律,她的权益应该获得法律支持。而蒋某的钱,按照‘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官判决黄某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全部归还

蒋某的借款。你知道民法还有哪些基本原则吗?

学生:

师生共同总结民法的基本原则:五点(略)

4.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案例:张三有房屋一处,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李四。李四签订房屋合同并预付6个月租金后,张三在第3个月又以月租金1500元的价格将该屋出租给王五,并通知李四立即搬出。李四不满张三的行为,虽然同意搬出,却在离开前故意将屋内电话线剪断、下水道堵塞,并在墙角留言:“房客小心,此屋曾住过传染病人!”

学生分组讨论,对张三的做法进行评价。

老师加入学生的讨论,并进行总结:

生活中,每位公民都会与他人发生民事关系。作为中职生,我们也要认真学习民法,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自觉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言行,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并自觉尊重他人的民事权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生学习教材129页《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并分析,在张三和李四的租房纠纷案中,双方各应以什么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体验导行】

案例分析1:去年9 月13 日,李某经朋友介绍搭乘陈某的汽车回老家探亲,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爆胎,汽车撞上路边的护栏,导致李某重伤并致残,花去医疗费5 万余元。李某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认为这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而且是无偿搭载李某,拒绝做出赔偿。

思考:陈某要承担赔偿义务吗?

对于本案,陈某和李某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原则,由陈某对李某进行适当补偿,也就是由陈某和李某分担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情况,即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2:王某晚上骑自行车去上夜班,经过A工厂门前的公路时,突然发现前面路上的井盖已经塌落,但因距离太近来不及躲避而摔倒,造成下颌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花去医疗费4500元。经调查,该井盖是市政公司于1个月前更换的。更换时该井盖有不明显裂纹,但因井盖已用完,施工人员认为一般不会影响使用,就没有再换新的。出事当天上午,A工厂的一辆超载汽车进厂时将该井盖压塌,但A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也未设置示警标志。

思考:王某所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A工厂与市政公司应当对王某所受到的损害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市政公司装置井盖质量不合格,主观上有过错,是造成王某摔伤的原因之一,A工厂超载汽车压塌井盖,但A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又不设置示警标志,是造

成王某摔伤的主要原因。

板书设计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1.民法是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

(1)民事关系

(2)民法与我们的生活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1)民事主体的概念

(2)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三种情形

(3)法人成立的条件

3.民法的基本原则

4.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5.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六、教学反思

本节课的教学内容与学生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且知识容量大,涉及到了民法、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民事责任等多个概念。按照新教学大纲的要求,这些概念不用中职生进行识记,但如果对这些基本概念不能做到基本理解,学生就很难理解和接受本节课的其它内容。因此,在本节课的具体教学过程中,计划把这些内容拆分成两个课时来进行。为了使学生便于理解基本概念,举出了几个学生容易感兴趣的相关案例。

另外,中职法律课教学的任务不仅仅是让学生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知道一些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的教育。本节课在这个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

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

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从理论上讲,了解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目的就是为了引导中职学生理解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重要性,并落实到日常民事活动中。这是本框题的落脚点。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首要的是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身权。人身权是关于人自身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所固有的权利。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如果人连自身的权利都得不到有效而充分的保障,其他一切权利不仅无从谈起,而且毫无意义,建设法治国家也好,构建和谐社会也好,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这是教学重点。

2.教学难点

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现实中,人们对于人身权的理解比较狭窄,多是从生命权和身体权来理解,并且以为轻微的侵害不用承担责任,这就造成人们对人身权了解不全面、理解不深刻,侵害人身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这些概念及其内容理论性强,中职学生理解起来比较抽象,在民事活动中侵害这些人身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是存在着理解的误区。所以是教学难点。

3.结构线索

本课时的主题是“依法保护人身权”。首先,阐述了人身权的含义、分类,阐明了“什么是人身权”。然后,阐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人身权”,先是分别从人身权的两大分类——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内容,阐释了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保护的规定,进而分析了侵害人身权的后果,即侵害生命健康、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依法维护人身权的重要性。最后,落脚到本课时的重点,即依法保护人身权的途径,阐明了“怎样依法维护自己和他人

的人身权”。

三、学情分析

本课时内容涉及不少民法概念,如人身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等,这些概念及其内容理论性强,比较抽象,学生理解起来有难度。另一方面,学生在思想认识上法律意识模糊,如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复杂的社会生活环境中,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在面对侵害行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时,往往因处于被动地位而受到侵害。

所以,无论在法律知识上,还是在法律意识上,学生们都亟待提高。

四、教学方法

情境导学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法、讨论法等。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用课件展示一组侵害人身权的图片,以形象直观的手段使学生获取感性认识,并激发学习兴趣:

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2.“恶作剧”

3.偷看他人信件

4.网上说别人坏话

5.拍广告

【引思明理】

<引思 1>根据课件展示的五幅图片,设置问题组,引发学生思考,并引导学生阅读教材得出答案。

(1)上述案例侵害了哪些人身权?

(2)民法有哪些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3)图片中的侵害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明理 1>学生通过阅读教材,思考并回答问题。教师在引导学生思考回答问题的基础上,逐一导出知识。

(1)图片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2)图片2“恶作剧”侵害了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3)图片3“偷看他人信件”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4)图片4“网上说别人坏话”侵害了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图片5“拍广告?”侵害了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引思 2>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引导学生理解人身权的概念以及相关知识,得出系统知识。

(1)什么是人身权?除了上述权利外,人身权还包括哪些权利?民法是如何保护这些权利的?

(2)侵害了这些权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明理 2>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教师引导学生系统掌握知识。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板书)

1. 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板书)

(1)人身权的含义、内容(板书)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

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还有:

荣誉权:如教材第130页“荣誉称号写错” 的案例,市教育局侵害了小刘同学的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名称权:如教材第132页“刘娃改名” 的案例,刘娃的养父侵害了刘娃的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民法保护人格权(板书)

人格权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我国民法通则在保护人格权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3)民法保护身份权(板书)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在保护身份权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侵犯荣誉权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2.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板书)

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都要受我国民法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板书)

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2)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板书)

人格尊严不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板书)

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引思 3>在理清上述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引导学生结合上述案例和教材第132页的“互动在线”进行讨论,帮助学生理解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重要性和途径。

(1)我们为什么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2)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明理 3>经过学生的探究、讨论、争论,引导学生得出如下结论,并启发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践行。

3.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板书)

(1)维护人身权的重要性(板书)

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没有人身权,人们就不能进行各种活动。

(2)维护人身权的途径(板书)

首先,要增强维护人身权利的意识,认真学习和理解我国民法有关保护人身权的法律规定。其次,必须学会自我保护,要提高维权意识,树立防范意识,知道防范的方法,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最后,要尊重和爱护他人的人身权利。

【体验导行】

[课堂小结]先引导学生自主小结,教师在此基础上从系统的高度总结。

本课时是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三个层次阐述的,要学会把握其中的逻辑,系统掌握,并重点掌握“怎么办”这一层面,三个层次表述如下:

1.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的含义、内容)

2.为什么要维护人身权?(民法的保护、侵害要承担法律责任、重要性)

3.怎样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途径)

[课堂练习]让学生利用“学生用书”的习题,既理解巩固法律知识,又学会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知识,真正学会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1. 让学生做“学生用书”中的[素质演练]

(1)单项选择2、3

(2)理解说明2

2.让学生做“学生用书”[生活感悟]2

3.让学生做“学生用书”“参与践行”1

[课后作业]

解决“学生用书”中[生活感悟]、[素质演练]、“参与践行”余下的问题。

[板书设计]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1)人身权的含义、内容

(2)民法保护人格权

(3)民法保护身份权

2.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1)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可侵犯

(3)人身自由不可侵犯

3.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1)维护人身权的重要性

(2)维护人身权的途径

六、教学反思

本节课的教学内容与中职学生生活密切联系。但由于涉及的法律概念较多、知识理论性强,比较抽象,学生理解起来有难度。并且,学生在思想认识上法律意识模糊,如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基于上述原因,采取了如下教学设计思路:【创境激趣】——创设形象情境,引发学生感性认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思明理】——设疑解疑,解除理解的障碍;分析讨论,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主题探究,小组合作,深入思考,相互帮助并解决;【体验导行】——探究作业、素质演练、实践活动、课外延伸、接触社会、了解生活,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探究法律的兴趣,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深化并能真正在日常生活学习中践行。

在教学理念上,主要体现“从生活走进知识,由知识走向生活”的新理念,力图改变过去那种教师“满堂灌”、学生不愿意听的现象,促使教师转变角色,成为

学生的同行者、组织者、共同探究者、引导者,使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自己从熟悉的生活中总结出知识,并将知识应用到生活中,学以致用。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了解我国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相关规定,了解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和对侵害财产权的惩处措施。

2.情感态度观念

自觉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增强依法保护自身财产的意识。

3.运用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本课有三个部分:法律保护财产权、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和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前两个部分:法律保护财产权和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都是为学生学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做铺垫。因此,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在财产受到侵害时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本课教学内容的重点。

2.教学难点

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教导学生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在财产受到侵害时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本课的重点。也是本课的难点。因为,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利,不仅要树立维权意识,还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一些维权的途径,并能够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这对于本节课的教学来讲都会构成相当大的难度。

突破这一难点,就要联系学生实际,引导学生参与到案例中去,要善于激发和调动学生的情感,利用提问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所以,合适的案例,恰当的问题,教师引导学生思考讨论,让学生积极参与,才能引导学生在真切的情感体验中感悟道理,才能更好地达到教学效果。

3.结构线索

本课时的主题是“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教材首先阐述了财产权和物权的含义,并列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明我国法律保护公私财产;然后通过法规和案例说明侵害财产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受到法律惩处;最后再落脚到本课的重难点,要依法保护公民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掌握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方法和途径,树立合法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尊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权。

三、学情分析

中职学校的学生虽然社会经验相对缺乏,但对常见的有关财产权利方面的知识还是稍有熟悉的,因为家庭教育和德育部分已了解过相关内容,如拾金不昧的教育,如小学时唱的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所以在讲解案例和课文内容时学生应该会有很多想法。因此本课案例的选取很重要,与生活较密切,学生较熟悉的案例会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课堂参与的积极性,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四、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教学法、情境导学法等。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1、法律保护财产权

展示材料:

(1)某中职学校三年级学生小王过生日的时候,父母送给他一条昂贵的金项链,小王非常喜欢,天天都戴在身上。小李是小王的同宿舍同学,看到小王脖子上漂亮的金项链也非常喜欢。一天,小王一个人回宿舍,把项链放在床头就去洗澡,恰好小李也回到宿舍,看到小王床头闪闪发光的金项链,顿时起了拒为已有的念头,就把项链塞进自己的裤袋,趁没人注意离开了宿舍。后来小王发现了小李身上有个和自己丢失的那个一模一样的项链,小李说这个是他奶奶送给他的礼物,不肯承认就是小王的那条项链。

(2)小红丢了100元钱,被小明捡到了。小红向小明要,小明认为钱是自己捡的,又不是偷的又不是抢的,既没违法也没犯罪,死活不肯把钱还给小红。

【引思明理】

思考问题①:上述两个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元到底归谁所有?请同学们以法官的身份来分析此案。

②: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保护人们财产权是怎么规定的?

(把学生引入情境,引导学生思考。)

学生回答:(略)

分析提示①:小王的项链和小红丢失的100块,都属于我国法律上的“财

产”。他们都拥有对自己物品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问的解答:可以利用分析提示②的法律规定来判定上述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块归谁所有。教师在讲课时可以先向学生讲解“财产权”和“财产”然后引导学生判断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元属不属于财产,再根据第二问的法律判定来思考归谁所有。)

教师用幻灯片给出分析提示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本部分两个提问,教师应该从第一问引导学生认识“财产权”;第二问从国家法律规定来指导学生判断上述两个事例的物品归谁所有。两个问是联系在一起的,教师可以自由掌握先后顺序。)

2、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

出租车司机李某应旅客王某的要求将其送往火车站,王某下车时不小心将钱包丢在了出租车上,李某发现后,打开一看,内有5000元现金,这时,他正好从收音机里得知某大学的学生因患白血病而向社会求助,李某就产生了将这笔意外之财捐给患病学生的想法,于是就将5000元现金寄给这位大学生用以治病。王某下车后发现钱包不见了,经回忆丢在了出租车上,于是他根据票上的车号找到了李某,要求返还5000元现金。

思考问题①:李某该不该把钱返还给王某?

②:王某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教师引导,学生思考、讨论,如果学生思维较活跃,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小辩论。)

学生回答:略。

分析提示①:学生思考,运用第一部分学到的关于财产权的相关知识回答,可以起到巩固知识点的目的。公民的合法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国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王某遗落5000元在李某的出租车上,李某应该归还王某;李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王某遗落的5000元钱捐给他人,也应该承担责任,把钱还给王某。

分析提示②: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李某并不是想把钱拒为已有,而是一心想做善事,所以李某和王某完全可以进行双方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还可以诉诸法律。

案例2:

2009年12月31日晚上,王某和李某等4人在一起打麻将。最后,李某输给王某1200元钱。由于当时李某钱不够,王某便让李某写了所欠700元的欠条,说好一个月后还清。2003年2月,王某要欠款时,李某拒不给钱。王某一怒之下凭借欠条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为自己追回李某所欠的700元钱。

思考问题:你认为法院会怎么判决?

(学生以同桌间或者四人小组讨论交流。)

学生回答:略。

分析提示:我国的刑事法律,是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的最严厉、最有效的武器。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打击和惩罚各种侵犯财产权和犯罪行为,保护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注意,我国法律只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所以对于以上案例中王某想通过法院追回李某的赌搏欠款,法院是不予支持的,相反,还会对他们的赌搏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

3、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案例3:

农民甲某在县城农贸市场以6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只毛驴。次日由于一时疏忽,毛驴从家中走失。恰被邻村农民乙某拾到并当即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某。丙某在将毛驴赶回自家的路上,经过甲某门口当即被甲某认出。甲某向其索要,丙某拒绝返还。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甲某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问题①:如果你是法官,你怎么处理甲乙丙三个人的纠纷?你会把毛驴判决给谁?

②:查一查:侵害财产权所适用的民事责任方式有哪些?

学生回答:略。

教师加以点拨和总结:

①: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院应该把毛驴判还给甲,乙应该把卖驴

获得的钱归还给丙。如果乙和丙保管和喂养了该毛驴,甲还应支付一定的费用。

②:按照《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害财产权所适用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反还财产适用于因侵占财产使受害人丧失占有的情况,恢复原状则适用于财产受到毁损而能够修复的情况,而赔偿损失的适用最为广泛,除了适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已经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情况以外,其他财产侵权都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

以上是我们今天学习的内容,请大家自己进行总结和梳理,展示自己构建的知识结构图。(图略)

【体验导行】

(1)假如你在路边捡到一个钱包,里面有通讯录,还有200元钱,在没人认领的情况下,你会怎么办?

(2)假如你掉了一个含有200元钱的钱包,在你寻找的过程中你发现了甲拾取了你的钱包,但他坚决不承认里面有200元,你会怎么办?

板书设计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1.法律保护财产权

(1)财产权和物权的概念

(2)我国法律关于财产权的相关规定

2.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1)我国《民法通则》对侵害他人财产的规定

(2)我国《物权法》对侵害他人财产的规定

(3)解决财产受到侵害的途径

3.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六、教学反思

1、教学设计必须以学生的学情为前提,在案例上应该选取学生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以方便学生的思考和参与。

2、教学时间的合理分配和课堂节奏的掌握非常重要,教师就像是乐团的总指挥,能否突出讲解重难点和关键事例,管理课堂秩序,都是影响一堂课好坏的关键。本课中有很多学生讨论思考的环节,若学生思维过于活跃,不好控制,则教师需要花更大力气去控制课堂。

3、在学以致用环节,应该选用学生容易理解的,能积极参与的内容,以扩大学生的参与度,巩固知识内容。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目的与要求: 认知:了解相关的民事、经济法律常识,理解其意义和作用。 情感态度观念:尊重法律规则,履行法律义务,崇尚公平正义。 运用: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按照法律规范做事,依法维护权益、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教学方法:讨论式、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重点难点与解决措施: 重点及难点:民法的调整范围和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 解决措施:以案说法,通过具体案例结合法律相关规定,教育学生如何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教学组织过程: 新课要点: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三)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二)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一)法律保护财产权(二)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四、正确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一)依法订立有效合同(二)履行合同的原则(三)严格履行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五、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二)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三)为构建和睦家庭尽责任 主要过程:创设案例情境——设疑探究——启迪思维——激趣导思——引导学习——巩固提高——能力升华——学以致用。 布置作业:当与父母发生冲突时,主动沟通,用巧妙的方法解决矛盾,才能使家庭和睦。将这些方法说出来与大家交流。 教学过程: 导入:议一议:民法保护我们生活中的哪些民事关系?(学生讨论)民法的调整什么呢?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 1、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案例1:某市领导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该行为遭到了其他竞标者的强烈反对。 思考讨论:上述事例该市领导的做法对不对呢?他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准则。

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 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2.教学难点 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教学方法 情境导学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法、讨论法等。 五、教学过程 复习旧课:1、犯罪的定义 2、刑罚的种类 引入新课:生活中处处有民法 【创境激趣】 &早市买菜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给了钱。 &坐车上班,司机紧急刹车,头被撞得鲜血直流。 &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的负责人说应该谢谢他们。 &给自己手机存钱,但号码错了,钱到了别人的帐户里,请求退还钱,却遭拒绝。 &.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搞“恶作剧”伤人。 &偷看他人信件。 &网上说别人坏话。 &偷拍别人相打广告。 &楼上掉下物品打伤过路人。 【引思明理】 <明理 1> 学生通过阅读教材,思考并回答问题。教师在引导学生思考回答问题的基础上,逐一导出知识。 (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1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理解民事关系的概念 (2)理解并识记民法的基本原则 2.情感态度观念 (1)、充分认识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并树立在民事活动中自觉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意识。 (2)、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3)、树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民事权益的意识。 3.运用 (1)、能举出生活中的实例,说明什么是民事关系。 (2)、能判断身边的人是否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因此,这个内容在民法部分的教学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民法是用来调节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而任何一种民事活动都是通过民事主体来完成的。民事活动是否有效往往与民事主体的资格状况有密切关系。因此,使学生通过学习,形成判断民事主体资格的能力,对于他们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正确行使民事权利、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有重要作用。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正确判断民事主体的资格,都是为了使学生在民事活

动中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尊重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应该是本节课全部教学内容的落脚点。 2.教学难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教材上只列出了五点,但这些原则却渗透于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之中。中职生的生活经历主要是从家到校园,民事活动的经验并不丰富,因此,这些简单的原则表述对于学生来讲会显得过于抽象,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中要做到使学生充分认识和把握这些原则有一定的难度。解决这个难点,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或加入适当的案例素材,帮助学生降低理解难度。 3.结构线索 本课的内容以民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为起点,使学生在理解民事关系这一概念的基础上进入民法基本原则的学习。然后,教材内容过渡到“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最后落脚到“依法处理民事关系”这部分内容。全部内容从日常生活出发,最后又回归到了日常生活的需要。 三、学情分析 学生对于生活中的民事行为和一些民事关系并不陌生,自己也进行过一些民事活动,但要把这些常见的活动上升到概念和原则的层面上来,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在教学中,最好设法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把这些经验作为本节课知识学习的感性认识基础,使学生在这些感性经验的基础上比较顺畅地领悟和接受新的内容。 四、教学方法 案例法、讲授法、讨论法、谈话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案例1:2010年初,仙山市工商局在春节前夕开展了涉及行业安全的大检查活动。1月20日来到了本市从事办公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万家用”家具厂,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案例2: 2010年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由于新的办公大楼落成,需要购进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于是,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并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家具。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之《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三课时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三课时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了解我国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相关规定,了解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和对侵害财产权的惩处措施。 2.情感态度观念 自觉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增强依法保护自身财产的意识。 3.运用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本课有三个部分:法律保护财产权、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和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前两个部分:法律保护财产权和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都是为学生学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做铺垫。因此,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在财产受到侵害时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本课教学内容的重点。 2.教学难点 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教导学生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在财产受到侵害时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本课的重点。也是本课的难点。因为,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利,不仅要树立维权意识,还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一些维权的途径,并能够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这对于本节课的教学来讲都会构成相当大的难度。 突破这一难点,就要联系学生实际,引导学生参与到案例中去,要善于激发和调动学生的情感,利用提问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所以,合适的案例,恰当的问题,教师引导学生思考讨论,让学生积极参与,才能引导学生在真切的情感体验中感悟道理,才能更好地达到教学效果。 3.结构线索 本课时的主题是“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教材首先阐述了财产权和物权的含义,并列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明我国法律保护公私财产;然后通过法规和案例说明侵害

财产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受到法律惩处;最后再落脚到本课的重难点,要依法保护公民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掌握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方法和途径,树立合法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尊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权。 三、学情分析 中职学校的学生虽然社会经验相对缺乏,但对常见的有关财产权利方面的知识还是稍有熟悉的,因为家庭教育和德育部分已了解过相关内容,如拾金不昧的教育,如小学时唱的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所以在讲解案例和课文内容时学生应该会有很多想法。因此本课案例的选取很重要,与生活较密切,学生较熟悉的案例会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课堂参与的积极性,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四、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教学法、情境导学法等。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1、法律保护财产权 展示材料: (1)某中职学校三年级学生小王过生日的时候,父母送给他一条昂贵的金项链,小王非常喜欢,天天都戴在身上。小李是小王的同宿舍同学,看到小王脖子上漂亮的金项链也非常喜欢。一天,小王一个人回宿舍,把项链放在床头就去洗澡,恰好小李也回到宿舍,看到小王床头闪闪发光的金项链,顿时起了拒为已有的念头,就把项链塞进自己的裤袋,趁没人注意离开了宿舍。后来小王发现了小李身上有个和自己丢失的那个一模一样的项链,小李说这个是他奶奶送给他的礼物,不肯承认就是小王的那条项链。 (2)小红丢了100元钱,被小明捡到了。小红向小明要,小明认为钱是自己捡的,又不是偷的又不是抢的,既没违法也没犯罪,死活不肯把钱还给小红。 【引思明理】 思考问题①:上述两个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元到底归谁所有?请同学们以法官的身份来分析此案。 ②: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保护人们财产权是怎么规定的? (把学生引入情境,引导学生思考。) 学生回答:(略) 分析提示①:小王的项链和小红丢失的100块,都属于我国法律上的“财产”。他们都拥有对自己物品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问的解答:可以利用分析提示②的法律规定来判定上述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块归谁所有。教师在讲课时可以先向学生讲解“财产权”和“财产”然后引导学生判断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元属不属于财产,再根据第二问的法律判定来思考归谁所有。)教师用幻灯片给出分析提示②:

第五单元第11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江门一职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 课时授课计划 科目:《职业道德与法律》任课教师:黄瑞海序号:11 目的与要求: 认知:了解相关的民事、经济法律常识,理解其意义和作用。 情感态度观念:尊重法律规则,履行法律义务,崇尚公平正义。 运用: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按照法律规范做事,依法维护权益、履行义务、承 担责任。 教学方法:讨论式、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课时安排:2课时 重点难点与解决措施: 重点及难点:民法的调整范围和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 解决措施:以案说法,通过具体案例结合法律相关规定,教育学生如何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教学组织过程: 新课要点: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三)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二)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一)法律保护财产权(二)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四、正确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一)依法订立有效合同(二)履行合同的原则(三)严格履行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五、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二)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三)为构建和睦家庭尽责任 主要过程:创设案例情境——设疑探究——启迪思维——激趣导思——引导学习——巩固提高——能力升华——学以致用。 布置作业:当与父母发生冲突时,主动沟通,用巧妙的方法解决矛盾,才能使家庭和睦。将这些方法说出来与大家交流。 教学过程: 导入:议一议:民法保护我们生活中的哪些民事关系?(学生讨论)民法的调整什么呢?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 1、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案例1:某市领导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该行为遭到了其他竞标者的强烈反对。 思考讨论:上述事例该市领导的做法对不对呢?他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2)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5)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案例2:李某现在已经18周岁了,是否有资格处理父母留给自己的财产?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1、民事主体的含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即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例:见P128,思考赵某和刘某各自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应如何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第十一课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十一课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十一课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笫一框领会民法精神说课稿 ----- 来宾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方璇 各位评委老师好,我今天说课的题目是领会民法精神,下面我将从以下儿个方面来对本课进行说明。 一、说教材 (一)教材的地位和作用: 本节课内容为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五单元第十一课的笫一部分内容,本单元所学习的内容为《依法从事经济活动,维护公平正义》(即《民法》)。 《民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依据。《民法》的基本功能在于为个人和团体确认并保障基本的人身、人格及财产权利,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一般规则及行为规范,并对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提供法律救济。通过学习《民法》,可以使同学们正确认识并行使民事权利,依法自觉履行民事义务。 本节课内容作为本单元第一部分内容,是学习《民法》所必需的基础,本课中学生将学习有关《民法》的最基本的知识,以及处理民事关系最基本的原则,可以说是学习《民法》的总纲。 (二)教学目标: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要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学会正确对待民事关系,使学生树立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利的观念。因此我把教学L1标确定为以下儿方面:1(知识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的相关内容,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懂得民事权利与义务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积极维护权利的重要性和履行义务的 必要性。 2(能力LI标:着重培养学生运用基础知识,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想LI标:使学生树立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利的观念。 (三)教学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及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教学难点:正确行使民事权利,防止权力滥用。 (五)教学准备:PPT课件 二、说教法和学法 (一)学情分析 loan approval and post credit approval officer/at all levels in accordance with credit approval rules, licensing and eventual exercise of credit decision power of persons or institutions. Review findings and review comments, according to the Bank's credit 我校的学生,基础相对较差,在校期间更应努力提高他们能力,民事关系是日常生活中和每个人都有相关的,学生掌握一定的民事法律知识是必须的,本课是《民法》 内容的第一课,学好本课既为接下来的内容打好基础,同时乂能使学生有兴趣继续学习。 (二)教学方法 学习法律知识是枯燥的,要使学生学好首先要提高他们的兴趣,结合本课的重点难点,我采用了以下教学方法: 1(讲授法:将有关知识系统的教授给学生,充分发挥教师的课堂中的主导作 用。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2、依法保护人身权(精品文档)_共7页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总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 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从理论上讲,了解我国民法总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目的就是为了引导中职学生理解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重要性,并落实到日常民事活动中。这是本框题的落脚点。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首要的是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身权。人身权是关于人自身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所固有的权利。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如果人连自身的权利都得不到有效而充分的保障,其他一切权利不仅无从谈起,而且毫无意义,建设法治国家也好,构建和谐社会也好,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这是教学重点。 2.教学难点 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现实中,人们对于人身权的理解比较狭窄,多是从生命权和身体权来理解,并且以为轻微的侵害不用承担责任,这就造成人们对人身权了解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之《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一课时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一课时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理解民事关系的概念 (2)理解并识记民法的基本原则 2.情感态度观念 (1)、充分认识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并树立在民事活动中自觉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意识。 (2)、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3)、树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民事权益的意识。 3.运用 (1)、能举出生活中的实例,说明什么是民事关系。 (2)、能判断身边的人是否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因此,这个内容在民法部分的教学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民法是用来调节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而任何一种民事活动都是通过民事主体来完成的。民事活动是否有效往往与民事主体的资格状况有密切关系。因此,使学生通过学习,形成判断民事主体资格的能力,对于他们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正确行使民事权利、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有重要作用。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正确判断民事主体的资格,都是为了使学生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尊重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应该是本节课全部教学内容的落脚点。 2.教学难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教材上只列出了五点,但这些原则却渗透于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之中。中职生的生活经历主要是从家到校园,民事活动的经验并不丰富,因此,这些简单的原则表述对于学生来讲会显得过于抽象,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中要做到使学生充分认识和把握这些原则有一定的难度。解决这个难点,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或加入适当的案例素材,帮助学生降低理解难度。 3.结构线索 本课的内容以民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为起点,使学生在理解民事关系这一概念的基础上进入民法基本原则的学习。然后,教材内容过渡到“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最后落脚到“依法处理民事关系”这部分内容。全部内容从日常生活出发,最后又回归到了日常生活的需要。 三、学情分析 学生对于生活中的民事行为和一些民事关系并不陌生,自己也进行过一些民事活动,但要把这些常见的活动上升到概念和原则的层面上来,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在教学中,最好设法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把这些经验作为本节课知识学习的感性认识基础,使学生在这些感性经验的基础上比较顺畅地领悟和接受新的内容。 四、教学方法 案例法、讲授法、讨论法、谈话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案例1:2010年初,仙山市工商局在春节前夕开展了涉及行业安全的大检查活动。1月20日来到了本市从事办公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万家用”家具厂,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案例2: 2010年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由于新的办公大楼落成,需要购进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于是,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并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家具。 【引思明理】 思考问题:2010年1月20日和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两次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这两次接触在这两个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什么不同? 学生思考交流: 老师点拨总结:第一次,工商局到家具厂检查工作,工商局的身份是行政领导部门,工商局与家具厂是检查与被检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工商局第二次派人到家具厂是采购办公家具,双方进行的是买卖交易方面的民事活动,是平等的主体,形成的是民事关系。 老师在学生思考了以上两个案例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学习教材124页中关于“民事关系”的概念,并强调民事活动要由民法来调整。 1.民法是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 老师提出问题:在学习了民事关系的概念之后,我们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应该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那么,你在生活中进行过哪些民事活动呢? 学生自由回答:(答案多为‘买东西’等等)老师尽可能地帮助学生拓展思路。 老师选出学生举出的某个民事活动,如到附近的某个超市买东西,通过这个活动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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