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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工伤保险

2017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工伤保险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辅导 经济法基础

第1页 2017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工伤保险

《财产险基础知识》学习笔记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五章财产保险 第一节企业财产保险 一、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前提条件,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 2、特约可保财产: ●无须加贴保险特约条款与保费:金银、珠宝、古玩、艺术品以及便携式装置与设备(手 提电脑,手机,照相器材) ●必须用特约条款并加收保费:铁路、桥梁、堤坝、码头、以及尚未交付使用与验收的工 程。 3、不可保财产: 1)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土地、矿藏 2)风险特殊,应投保专门的现金宝险: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磁卡 3)可复制:文件、账册、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或数据资料 4)违法的:违章建筑、枪支弹药、非法占用的财产 5)必然发生危险的财产:危险建筑 6)应该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 1、基本险 (1)保险责任 ●火灾(燃烧现象、意外、蔓延), ●爆炸(物理、化学), ●施救、抢救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支出 (2)附加责任 +暴风、暴雨、台风、飓风、龙卷风、洪水、冰雹、暴雪、冰凌、雷电、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水箱及水暖管爆裂=综合险 +沙尘暴、地震、盗窃、罢工(综合险与一切险不予承保) 2、综合险 (1)保险责任 基本险责任+暴风、暴雨、台风、飓风、龙卷风、洪水、冰雹、暴雪、冰凌、雷电、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水箱及水暖管爆裂 (2)附加责任 ●沙尘暴、地面突然下陷下沉、自燃 ●扩展油水管损坏保险、玻璃破碎保险、恶意破坏保险、自动喷淋系统水损保险、碰 撞保险、起重及运输机械保险 3、一切险 (1)保险责任(列明除外责任的方式) (2)附加责任 扩展类43,规范类20,限制类7,限制类规范2 除外,沙尘暴、碰撞、自燃、50|50摊销 三、除外责任 1、基本险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 2)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2017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1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1、什么叫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 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 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 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 制度。 2、什么是工伤?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 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和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的亦属于工伤。 3、《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 4、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 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哪些情况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思路

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思路 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一直以工伤补偿为主,工伤保险制度每次调整的明显特点是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提高和支出项目的增加。如20XX年1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同时,将原有用人单位支付的如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不仅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同时使待遇的取得更有保障。而工伤补偿的提高得以实现有赖于相关法律的支持。20XX年7月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并细化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具体办法。这就避免了因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的责任而使工伤职工待遇落空的尴尬局面,也使得待遇的落实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相对于原有的规定而言,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相对于工伤补偿而言,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工伤预防功能较弱,主要原因是我国各地制定的费率档次不合理造成的,即大多数地区的费率设计存在费率档次“少而粗”的现象,之前只有大连市建立了19个费率档次,其他省市没有超过8个档次。如此少的费率档次根本不可能真实地反映各个行业的风险差别,更达不到费率与风险相关联的目的,激励作用不够。另外,从浮动费率来看,浮动范围和评价指标还未形成完全科学的模式。我国的浮动费率浮动幅度很小,加上行业费率、工伤保险费率,也不过是在%到3%之间,难以反映真实的安全状况,安全生产决策几乎对工伤保险费率没有任何敏感性。采取安全措施与否,对它们应承担的工伤保险成本高低没有影响,使费率机制在工伤预防中的作用微乎其微,直接限制了工伤保险的事故预防功能。结果,一方面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不合理结余,另一方面丧失了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功能。 从最初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到新《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法律法规少之又少,大多都是简单提及,更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很多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方面的比例很少,主要原因在于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不够和可操性差。 针对我国工伤保险制度“重赔偿,轻预防和康复”的特点和我国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现状,我国应致力于构建预防、康复和补偿“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这既是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也体现了政府对工伤职工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8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预防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章工伤认定 第五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六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二章工伤预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第七条工伤保险预防费依法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其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用于调剂全省市、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支出。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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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知识学习 为贯彻落实好《工伤保险条例》,使广大职工了解掌握《条例》相关配套政策,工程公司对《条例》中的重要章节和主要内容选项汇编,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十四条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认定程序 (一)参保单位工伤快报要求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专管人员应在2小时内电话通知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并在3日内形成书面材料送达或传真上报《工伤事故报告表》。 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现场勘察和取证。 未及时报案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材料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所有补偿责任。 (二)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1.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工伤认定的时效 1.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首先是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畴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民意申请期限可延长60日,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的,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工伤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工伤认定决定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 五、人社部发〔2016〕29号文: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中对新修改的部分条款界定: 1、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2、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这一条要理解清楚,就是说我们虽然是在外长期驻守,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3、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请各项目部要认真组织每位员工学习掌握工伤保险政策,对各项规定要理解清楚,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

企业工资费用中社保部份缴纳比例 按员工每月工资总额计算 养老保险:企业20%,个人8% 医疗保险:企业10%,个人2% 工伤保险:工资总额2% 生育保险:工资总额0.9% 失业保险:工资总额2% 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 行业包括: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住宿业,零售业,批发业,邮政业,仓储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十新闻出版业,卫生,电视、广播、电影和音像业,教育,文化艺术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专业技术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 行业包括: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水利管理业,饮料制造业,体育,公共设施管理业,食品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牧、渔业、林、农、渔服务业,藤、竹、木材加工及木、草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造纸及纸制品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建筑安装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辖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 行业包括: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采矿业。

北京2020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北京2020年关于工伤保险费率调整 行业工伤风险划分为八个类别 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于7.1正式实施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公布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 2017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届时,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等相关指标纳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考核指标,每一至三年核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 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 1.1%、1.3%、1.6%、1.9%。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 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 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2017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 方式处理。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本市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 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9078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第9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实行现收现付制,也就是当期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于支付当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合法支出。工伤保险费费率的确定,应该保证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合法项目的支出,同时又不使基金有过多积累。 二是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为了使用人单位的缴费与所属行业风险挂钩,条例在总结我国实践经验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确定了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17) (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第二章工伤预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工伤预防的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通过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方式预防、减少工伤事故。 第七条工伤保险预防费依法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其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用于调剂全省市、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支出。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

2020新版工伤保险知识竞赛

( 安全试题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新版工伤保险知识竞赛 Regular examinations and questions are an important means to supplement and consolidate the knowledge of personnel in the company’s security positions

2020新版工伤保险知识竞赛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我国《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____________。” 2.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_______。” 3.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_______。_______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________。” 5.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________。”

6.我国《工会法》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____________________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7.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_____________,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8.我国《工会法》规定:“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________。” 9.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________和_______工作。” 10.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________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_______代表参加。”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30分)

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698765226.html, 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2017年最新版) 1.工伤范围和认定 这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或合格条件,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工伤问题的首要工作。这方面的主要政策和程序在第二章做了规定。由于这一内容下一讲要专门讲解,这里只强调一点,即工伤认定政策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政策之一,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工伤保险的职能机构实施管理和操作,认定工伤是为了保障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权利,而不是据此处罚职工和企业。 2.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由于工伤补偿是根据丧失劳动能力或谋生能力的程度来提供的,有伤害就给补偿,无伤害不补偿,伤害重多补偿,伤害轻少补偿,“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第14条),因此,工伤保险要制定评残标准并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操作实施。这方面的内容在第3章做了规定,以后也要专门讲解,这

里也要说明两点:一是劳动鉴定委员会是政府委托的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组成的,聘请合格的医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执行鉴定政策性标准的技术工作。因此,职工对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只能要求申请复查或重新组织鉴定,而且最高由省级鉴定机构决定(见第57条),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设鉴定机构。这就是说,对于处理鉴定结论不服的问题,不走劳动争议仲裁或上诉法院的程序。二是只有被鉴定的职工才有申请复查和重新鉴定的权利,企业单位没有这种权利,因为企业不是被鉴定当事人。近年来,有些伤残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上访或者上诉法院,有的企业认为对本单位某职工伤残等级定高了也提出申诉,这两种作法都不符合规定。 3、工伤待遇项目和基本标准主要是: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挂号费和就医路费在内的有关费用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见17条)。此项待遇可进入统筹。 (2)工伤津贴待遇——在工伤医疗期内发给相当于本人受伤前月工资收入,医疗期满后或评残后停发,改发伤残待遇或上班时领取工资(见19条)。医疗期根据伤病情况定为1~24个月,最严重者不超过36个月(见18条)。此项待遇暂不统筹,由企业支付。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7)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7) 山西省人民政府 第250号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煤炭工业、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及有关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之日起15日内,在本单位公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予的补贴; (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登记的业务范围,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业务范围跨行业的,按照用人单位主业所适用的行业费率标准确定。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所属行业费率档次内,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难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知识讲座

工伤保险知识讲座 暖场 1. 掬躬 2. 各位领导、同志们、同学、、、、、、、、上午好~ 3. 自我介绍:西南油气田社会保险中心工伤失业保险科王庆 4. 与培训内容相关工作经历:从事社会保险工作15年,具体从事工 伤保险工伤8年(四川油气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经历了企业的 风风雨雨。在工作中面对我们的职工在遭遇年患病、伤、残、死 亡和失业等不幸的时候, 5. 6. 1 工伤保险知识讲座 西南油气田社会保险中心 工伤失业保险科王庆 (平时听说,社保、医保、养老保险。。。。。。简单介绍) 社会保险 ,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劳动 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的时候,由于暂 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找不到工作,本人和家属失去 生活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内容 , 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在年老 , 基本医疗保险患病

, 工伤保险因工伤、残、死亡 , 失业保险失业 , 生育保险生育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个人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 , 1(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时的基本保 障,不以赢利为目的;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化运作, 以利润为目的; , 2(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商业保 险是遵循“契约自由”原则,由企业和个人自愿投保; 2 , 3(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 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 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来经营管理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 条件的任何人; , 4(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是最基本的, 其水平高于社会贫困线,保障程度较低;商业保险提供的保障 水平完全取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所缴保费的多 少,只要符合投保条件并有一定的缴费能力,被保险人可以获 得高水平的保障。 (在坐各位的辛勤工作和单位。。。。领导的关心) 企业补充保险和福利社保中心经办的企业补充保险和福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金 职工重大疾病保险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五险中,不管是哪类保险都不是免费给劳动者提供的。有的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有的是由用人单位承担。那么,其中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呢。小编马上为您带来答案,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首先,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带着该问题,我们首先了解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分为三类,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详情如下: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 行业包括: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住宿业,

零售业,批发业,邮政业,仓储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十新闻出版业,卫生,电视、广播、电影和音像业,教育,文化艺术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专业技术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 行业包括: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水利管理业,饮料制造业,体育,公共设施管理业,食品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牧、渔业、林、农、渔服务业,藤、竹、木材加工及木、草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造纸及纸制品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建筑安装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辖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探讨

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探讨 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基金的稳定性、工伤预防效能的发挥和企业参与的积极性等方面,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我国工伤保险费征缴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浮动”。那么,费率至少应包括差别划分依据、差别档次、浮动费率、征缴模式、如何实现收支平衡和促进工伤预防等方面内容。 我国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的现状 1.差别费率档次划分依据目前我国统筹地区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4754-94),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是按企业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的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生产经营活动风险水平分类。因此有可能从事同样风险水平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分到不同行业类别中,不同风险水平生产经营企业分到相同行业类别中。以海南为例,同样以装卸搬运作为主体的行业征缴费率却不一致:仓储业(征缴费率1%),装卸搬运业(征缴费率 1.2%),运输业(征缴费率0.8%);国民经济分类中04行业——淡、海水养殖、捕捞业,分属不同生产经营行为,却分到相同行业类别中,征缴费率均为0.8%,本质上海洋捕捞业与淡水养殖业风险相差很大。 2.差别费率划分档次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将行业分为16门类,92大类,368中类,846小类。我国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按照本地区的行业特点将差别费率分为从5档到15档不等,即将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划分到不同档次中。海南省分为5档,差别费率从0.5%到1.5%;南昌市分为6档,差别费率从0.4%到2.4%;大连市分为15档,差别费率从0.1%到1.5%。我国目前平均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左右,统筹金额约20亿元。德国平均费率为1.7%,澳大利亚为2.3%,加拿大为2.5%。相比较我国费率偏低。同时,我国费率全距过小。欧美等国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的费率达到8%左右,我国最高不超过3%。由于工伤保险试行时间短,还看不出是否能影响工伤保险的稳定性。 我国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划分档次过少,易于操作和管理,但可能影响企业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对处在同一档次中风险较小的企业不公平。理论上档次划分越细越体现公平原则,但实际操作起来较复杂,增加管理难度。如何在两者之中找到一个平衡点,需要进一步测算后才能明确。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至少需要划分15档。 3.浮动费率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每年进行调整,浮动范围基本上在±0.5%之间。代表性的浮动办法有两类:一类按照收支率和事故点数,另一类参考工伤事故频率。南昌按照第一类操作,大连按照第二类操作。费率调整是促进安全生产,激励企业主动实现工伤预防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杠杆所产生的影响往往比政府监督更直接,发挥的作用更大。

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

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

工伤赔偿标准2017版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4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的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的特征以及我国的现实,我国工伤保险原则是: (1)强制实施的原则。即国家立法强制所有的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包括国营、集体、私营、乡镇、三资企业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劳动者在内,均须按月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违者给予法律规定的惩罚。同时,研制出科学化、定量化、通用化的工伤评残等级表,作为国家标准颁布,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今后所有企业在开业之前必须向劳动部门申请参加工伤保险。流动性企业要接受劳动部门验证。规定所有企业要在本企业最明显的位置张贴工人在工伤保险方面权益的公告。并将工伤保险方面的纠纷处理列入劳动争议、行政诉讼及法院工作的内容。工伤保险实行强制实施的原则是由工伤保险的性质决定的。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项社会政策,为达到保障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因工伤残时基本生活的目的,必须强制实行,不能靠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险自愿投保的办法解决。在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基本待遇之外,允许企业和职工个人自愿投保人身保险,但不必由工伤保险制度做这方面的限制或规定。世界多数国家也是这样做的。 (2)保障与赔偿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原则对受保人给予物质上的充分保证,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工伤、疾病、失业等保险制度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除此之外,工伤保险还应具有赔偿原则,这是工伤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区别。职工作为自体劳

动力是有价值的。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受到损害,即负伤、致残、患职业病等,企业理应对这种损害进行赔偿。 (3)社会化的原则。工伤保险的社会化主要指三个方面,即范围的社会化、资金的社会化和管理的社会化。范围的社会化已由强制实施的原则所规定,资金和管理的社会化主要指由社会公共机构(工伤保险机构)负责调剂使用工伤保险费用资金并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对工伤保险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展。工伤保险实现社会化,对增强制度的保障性、合理使用有限的费用资金、发展生产都是有利的,但它的实现要求社会具备一定的社会化管理体制、组织网络及社会保险意识。 (4)企业一方负担及差别费率的原则。工伤保险个人不负担保险费,主要由企业负担,这一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尽管有的事故责任在劳动者本人,但工伤保险实行的目标是保障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因此,对个人责任不由工伤保险机构负责追究。而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职工权益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因此,出于工伤保险的实行目的,应在费率上体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奖优罚劣。为了增强它的保障性,国家财政应提供财政担保,作为最后出台的角色。为此,目前工伤保险费列支“营业外”的办法,应改为列支成本,以如实反映企业的风险等级,并在国家制定政策时考虑到这类行业或企业特点。 (5)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及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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