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精编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精编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精编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精编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一)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类型

1、客户化软件开发收入

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3、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4、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收入(二)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1、客户化软件开发

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特别需求在对客户业务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客户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定制开发产品。

①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业务

对于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取得收入合同,以取得客户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点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注意事项: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最后一期付款有特别条件,如按照客户满意度决定付款金额和比例等相关类似条款,在验收报告日确认收入时,因无法确定特别条款的实现程度,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扣除最后一期付款的金

额。在特别条款结果可以确定并取得客户书面认可的单据后,将最后一期按实际收款数一次性确认收入。

②跨年度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对于在跨年度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A、已经取得收入合同,收入合同的签订日期与项目的实

际研发立项日期相匹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B、没有取得收入合同,也没有取得与客户签订的项目意

向书、客户的预订单等外部证据,为了避免未来上市审核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麻烦,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项目的劳务成本应在合同签订日后进行归集和核算,签订日前发生的项目劳务成本可以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但应对应具体研发项目。

③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应满足下列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C、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企业可以根据提供劳务的特点,选用下列方法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a、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b、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通常是时间)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c、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只有反映已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中,只有反映已提供或将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

D、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建议企业采用第二种方法,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劳务量(通常是时间)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某一项目的完工程度可采用已发生工时占预算总工时的比例确定。

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运营维护服务,包括定期维护服务和其他服务,定期维护服务是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为客户提供系统维护,其他服务则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日常运营支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质量监控、业务优化、集成过程监控、业务系统分析等)。

定期维护服务在服务期间采用直线法确认收入,其他服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程度按照已发生成本占预算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特殊情况:根据公司运营服务费的收取方式和收取基础,该业务服务费按照月终端用户数进行月结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该条件的收入确认方式采用按月根据客户端用户数确认收入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既不采用直线法,也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3、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

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是指客户化软件开发后并对开发出的系统进行运营维护服务业务,在该业务中,可区分为客户化软件开发和运营维护服务两阶段,其中:客户化软件开发阶段不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运营维护服务阶段的运营服务费按照月终端用户数进行月结算。

因此,根据收入的确认原则: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

在开发阶段为免费开发阶段,无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确认收入。在运营维护阶段比照运营维护服务业务确认收入。

4、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中规定:

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特殊情况:根据公司“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的收取方式和收取基础,该业务按照合同期内推广目标实现量进行结算,如果在合同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阶段目标最低基础量,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该条件的收入确认方式采用合同期间内阶段目标完成后一次性确认收入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既不在合同期内采用直线法确认,也不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软件系统集成收入成本确认方法

转载]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 ?(2012-01-07 10:25:47) 转载 标签:? 转载 原文地址: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作者:平平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 推荐以下是从部分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摘录的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超图软件: 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销售的自行开发软件均为通用型的GIS 基础平台软件,按照与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向用户交付软件产品(产品的载体一般是光盘或密钥)时,即确认收入。 (2)技术开发服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从事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系向用户提供技术开发劳务,即为客户定制GIS应用系统。公司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实质上属于提供劳务,适用收入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的前提下,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公司为每一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建立《项目工程进度控制表》,按统计的实际工时/整个项目的预算工时,确定完工进度并据此确认每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 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 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存在本质区别。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 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根据集成业务的上述特点,系统集成项目本质上属于销售商品,附带的服务只是为了使销售的商品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而必须提供的简单劳务。系统集成业务适用收入准则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系统集成企业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其收入确认涉及时点概念。根据系统集成业务的行业惯例,确认收入的时点通常以系统设备的初

关于软件开发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

软件开发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 [摘要]软件开发企业的收入确认首先需要确定是采用“销售商品模式”还是“建造合同模式”。本文对软件开发企业确定收入确认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进行了研究,给出了相应建议,并举例进行了说明。 [关键词]软件开发企业收入确认 软件开发企业的业务模式千差万别,其收入确认方式也是许多财务人员疑惑的,首先需要确定是采用“销售商品模式”还是“建造合同模式”。然后分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一般而言,如果以硬件为主或软件是通用型的一般不需要专门开发,则应考虑销售商品模式确认收入,如果以软件为主,且需要针对每个客户进行开发,可以考虑采用建造合同模式。实务中应从下面几个因素考虑: 1.合同中所约定的软件和硬件结合的紧密程度,例如软件是否为特定硬件和设备专门配套的嵌入式软件,还是可以在任何通用的硬件平台上运行;软硬件的集成和调试是否需要发生重大的工作量和成本;合同中对外购的通用设备和系统软件的报价是否与其单独采购时的市场价格基本一致。 如果软件和硬件结合紧密,集成和调试不需要重大的工作量和成本,外购的通用设备主要是为了系统配套,采用销售商品模式更符合会计准则的。

2.合同履行结果中软件、硬件两部分的互相影响程度。例如,如果硬件部分已经先行交货,并且硬件平台搭建完成,但后续软件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则是否会影响到已确认的硬件收入,对方是否可能要求退货等。 如果软件、硬件两部分的互相影响程度互相影响程度比较高,才有建造合同方式比较合适。 3.硬件是否主要为通用设备;软件是否需在公司现有软件产品的基础上作出大量的定制修改(二次开发)以符合客户的具体要求。如果需要软件作出大量的定制修改(二次开发)才能符合客户的具体要求,应考虑采用建造合同。 4.合同总价中以下几部分的相对价值大小:①外购的硬件、通用设备和系统软件;②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的专用设备和硬件;③公司自行研发的应用软件。另外,公司在整个项目中的主要利润来源(按照不同部分的合同定价与各该部分的成本测算确定)是否为公司自行研发的应用软件。 如果软件不是整个项目的主要利润来源,且硬件安装工作量不大,采用销售商品模式更为合适。 实务中应综合考虑上面几个因素,选取最适合的收入确认方式。为方便读者理解,举例说明如下: 1.甲公司从事系统集成业务,包括基于公司自主开发的软件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软件、硬件系统集成)的业务。如果公司自行开发的软件是此类业务的核心部分,并且需对自行开发的软件进行大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

精心整理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 推荐以下是从部分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摘录的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超图软件: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GIS 表》每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收入。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 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存在本质区别。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 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

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根据集成业务的上述特点,系统集成项目本质上属于销 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公司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系根据部分用户的具体要求,从软件供应商(如微软或甲骨文等公司)采购软件再销售给最终用户,或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代用户采购非发行人研发的其他类基础软

件、数据库产品,代理软件产品按照商品销售原则确认收入。公司在将自其他厂商采购的软件产品交付给用户后,即确认收入。2、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公司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未予资本化。销售时向用户提供的光盘和加密设备金额很小,公司在采购光盘和加密设备时一次计入损益,因此自行开发软件产 包。 40% 完工进度结转,成本结转比例与收入确认的完工进度比例一致;软硬件和地理数据采购成本因其金额很小,采购时一次结转成本。(3)代理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具体方法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为公司自其他厂商采购软件产品时发生的实际支出,公司按采购的实际成本结转相应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收入、成本的确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一)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类型 1、客户化软件开发收入 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3、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4、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收入 (二)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1、客户化软件开发 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特别需求在对客户业务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客户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定制开发产品。 ①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 对于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取得收入合同,以取得客户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点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注意事项: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最后一期付款有特别条件,如按照客户满意度决定付款金额和比例等相关类似条款,在验收报告日确认收入时,因无法确定特别条款的实现程度,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扣除最后一期付款的金额。在特别条款结果可以确定并取得客户书面认可的单据后,将最后一期按实际收款数一次性确认收入。 ②跨年度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对于在跨年度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A、已经取得收入合同,收入合同的签订日期与项目的实际研发立项日期相匹配,应采 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B、没有取得收入合同,也没有取得与客户签订的项目意向书、客户的预订单等外部证 据,为了避免未来上市审核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麻烦,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项目的劳务成本应在合同签订日后进行归集和核算,签订日前发生的项目劳务成本 可以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但应对应具体研发项目。 ③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应满足下列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精编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一)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类型 1、客户化软件开发收入 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3、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4、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收入(二)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1、客户化软件开发 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特别需求在对客户业务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客户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定制开发产品。 ①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业务 对于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取得收入合同,以取得客户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点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注意事项: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最后一期付款有特别条件,如按照客户满意度决定付款金额和比例等相关类似条款,在验收报告日确认收入时,因无法确定特别条款的实现程度,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扣除最后一期付款的金

额。在特别条款结果可以确定并取得客户书面认可的单据后,将最后一期按实际收款数一次性确认收入。 ②跨年度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对于在跨年度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A、已经取得收入合同,收入合同的签订日期与项目的实 际研发立项日期相匹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B、没有取得收入合同,也没有取得与客户签订的项目意 向书、客户的预订单等外部证据,为了避免未来上市审核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麻烦,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项目的劳务成本应在合同签订日后进行归集和核算,签订日前发生的项目劳务成本可以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但应对应具体研发项目。 ③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应满足下列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C、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企业可以根据提供劳务的特点,选用下列方法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减半征收? 问:我公司认定为软件企业后,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减半征收? 答: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问: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如何做纳税调整?

实用文库汇编之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作者:座殿角* 作品编号48877446331144215458 创作日期:2020年12月20日 实用文库汇编之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一)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类型 1、客户化软件开发收入 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3、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4、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收入 (二)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1、客户化软件开发 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特别需求在对客户业务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客户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定制开发产品。 ①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 对于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取得收入合同,以取得客户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点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注意事项: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最后一期付款有特别条件,如按照客户满意度决定付款金额和比例等相关类似条款,在验收报告日确认收入时,因无法确定特别条款的实现程度,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扣除最后一期付款的金额。在特别条款结果可以确定并取得客户书面认可的单据后,将最后一期按实际收款数一次性确认收入。

②跨年度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对于在跨年度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A、已经取得收入合同,收入合同的签订日期与项目的实际研发立项日期 相匹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B、没有取得收入合同,也没有取得与客户签订的项目意向书、客户的预 订单等外部证据,为了避免未来上市审核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麻烦,不 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项目的劳务成本应在合同签订日后进行 归集和核算,签订日前发生的项目劳务成本可以计入“研发支出”科 目,但应对应具体研发项目。 ③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应满足下列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C、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企业可以根据提供劳务的特点,选用下列方法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a、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b、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通常是时间)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c、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只有反映已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中,只有反映已提供或将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 D、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建议企业采用第二种方法,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劳务量(通常是

上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上海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关于高新科技企业收入的确认概要

关于高新科技企业收入的确认 对于针对特定客户的产品销售和服务项目,企业根据产品开发协议可能在产品与服务尚未全部提供之前获得客户的付款,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期,大部分软件开发企业的会计处理是在收到客户付款时就将其确认为收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于1991年发布的状况说明书(SOP91-1)也支持这种处理。但这种会计处理的后果显然进一步加大了这类高科技企业的风险,因此会计界的争议很大。1997年,AICPA在SOP97-2"软件的收入确认"中对原来的收入确认方法作了重大变更。SOP97-2规定,软件销售与服务收入应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有关协议,再产品开发完毕并在应收账款回收、客户接受产品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方可确认。如果是一揽子软件开发协议,收入的确认应在企业所有应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中分摊(以协议中的价格单或每项产品/服务的公允市价为分摊基础)''如无上述分摊基础,必须将有关款项递延至所有产品服务完成后再确认为收入。虽然SOP97-2针对的是软件的收入确认,但美国会计界普遍预期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将被推广应用于其他领域的高科技企业。 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 (1)研究开发支出 对于研究支出的会计处理一般有两种:在支出发生当期全部费用化;在支出发生当期全部资本化,并按估计有用年限分期摊销。对于高科技企业而言,研发支出往往在企业总支出中占重要比重,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政策选择显然对其财务报告意义上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影响重大。以软件研发支出为典型代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5年发布的第86号公告"对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上市的计算机软件成本的会计处理"(SFAS No.86)规定应以"技术可行性"作为划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标准。在开发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得以建立之前,支出应全部费用化;项目具备了技术可行性之后所发生的支出则资本化。其中技术可行性是指已完成了详细的程序设计或运行模型的状态。1996年底,AICPA发布的新规定中要求:软件程序的升级与改进支出可以资本化;企业内部使用的培训支出必须费用化;自行开发的软件如果研发失败应立即费用化。 对于软件资本化支出的摊销方式,美国有关准则采用了收入比率法摊销额与直线法摊销额孰高的方法。其中收入比率法摊销率=当期收入/(当期收入+预期收入),直线法摊销率=1/剩余有用年限。对于软件资产的期末计价则采用摊余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当后者较低时应将摊余成本减至可变现净值,并且减值部分不得再度转回。 从FASB和AICPA的有关公告来看,对支出资本化的处理更有利于保护广大中小高科技企业,减轻了支出费用化对其财务报告的负面影响。然而美国会计界对有关公告的局限性进行了非常严厉的批评,认为在软件迅速升级换代的今天进行支出资本化没有实际意义,并只会导致企业滥用会计政策,因为进行支出资本化的技术可行性标准、摊销方法中的预期收入、预期有用年限、可变现净值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1)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 推荐以下是从部分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摘录的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超图软件: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公司销售的自行开发软件均为通用型的GIS 基础平台软件,按照与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向用户交付软件产品(产品的载体一般是光盘或密钥)时,即确认收入。(2)技术开发服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公司从事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系向用户提供技术开发劳务,即为客户定制GIS应用系统。公司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实质上属于提供劳务,适用收入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的前提下,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公司为每一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建立《项目工程进度控制表》,按统计的实际工时/整个项目的预算工时,确定完工进度并据此确认每技术开发服务

项目的收入。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 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 入存在本质区别。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 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根据集成业务的上述特点,系统集成项目本质上属于销售商品,附带的服务只是为了使销售的商品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而必须提供的简单劳务。系统集成业务适用收入准则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系统集成企业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其收入确认涉及时点概念。根据系统集成业务的行业惯例,确认收入的时点通常以系统设备的初验或终验为标志。在初验或终验之前,即使系统集成商已经开具软硬件产品的销售发票并已经将设备发往系统集成现场也不能确认收入,因为还存在系统设备达不到客户需求的风险。综合以上情况,公司技术开发服务业务收入确认原则与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存在本

软件企业专项审计报告范本

附件11. 专项审计报告 注协报备号: X X专字(20X X)第号ABC有限公司: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20XX年度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情况明细表、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企业主要应交税金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及有关编制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在XX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2013——2014)》的规定(以下简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如实编制明细表和有关编制说明,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按照上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编制明细表和相关编制说明,并使其公允反映;(2)设计、实施和维护与明细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3)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并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4)恰当界定软件产品(服务)和研究开发项目的具体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相关规定文件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明细表金额列示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明细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明细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相关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相关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明细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ABC公司20XX年度的明细表已在XX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20XX年度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服务)收入、研究开发费用以及主要应交和已交税金情况。 四、编制基础及使用限制 我们注意到如编制说明第二点所述,ABC公司20XX年度的明细表是在XX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编制的,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目的。 1

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填报说明

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填报说明 申报软件企业认定或软件产品登记时使用并提交由国家信息产业统一制定的申报表(表格可以从广东软件行业协会网站或广东省信息产业厅网站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本表需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字迹应端正、清晰,不得涂改。须同时使用该系统的“导出数据”功能将已填好的资料导成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应为*.zip格式的mdb数据库文件。 “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及相关附件可通过网上(广东省信息产业厅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3c12928062.html,的“网上办事”下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栏目、广东软件行业协会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3c12928062.html,的“双软认定”栏目)下载。 打印申请表时所需填写的认定机构名称为:广东软件行业协会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填写细则: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必须如实填报,不能有漏填项,如没有相应内容的项要填“无”或“0”。纸质版与电子版的内容必须一致,表格内容要与相关的附件一致。否则不予受理。(一)申报企业概况栏 1、企业名称: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申报单位的全称。名称译文应准确,各种文件中的企业名称应填写一致; 2、注册地址和邮编: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的地址,邮编是指注册时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3、联系地址和邮编:是指目前进行企业认定申请时的企业地址和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4、法定代表人及电话、身份证号:是指申报单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和法人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前要加区号; 5、企业负责人及电话、传真:是指申请单位的当前主要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号码前要加区号; 6、联系人及电话、传真:是指申报单位负责与认定机构联系的人员及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号码前要加区号; 7、企业主管单位:是指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 8、企业注册日期:是指申报单位进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登记时间; 9、企业注册资金和工商注册号:是指申报单位进行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和营业执照注册号; 10、申报单位如果已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则需要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日期和相应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号; 11、企业主管税务所和税务登记号分别指申报单位具体办理国税和地税纳税所在的税务部门(具体到分局)和相应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12、主要股东及持股情况:是指申报单位中前三位主要股东的持股数和持股比例,持股数请加上单位,并与注册资金的单位一致。 13、企业员工持股情况:是指申报单位按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其它员工分类各自的持股人数、持股总数和占企业总股本比例。企业负责人、总经理等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要在企业员工持股情况中的管理人员栏中体现,持股数请加上单位。 (二)申报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 从事内销的收入单位为“万元”,从事外销的收入单位为“万美元” 1、企业总收入:是指申报单位在上年度的企业销售收入; 2、软件总收入:是指申报单位的销售收入中的软件收入部分,软件总收入=产品销售收入

新收入准则对软件企业收入确认影响的案例分析

1. 收入确认时点问题。 例1:20×6年10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软件企业签订一个复杂系统集成合同,期限10个月,合同对价500万元,在合同履行中和结束时分两次付清。合同规定,乙公司按照甲方对信息系统的需求提供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甲方已有系统,对其进行集成,提供以下集成服务:购买硬件系统和提供软件系统,提供的软件系统包括属于第三方的软件、乙公司已有的软件、甲方委托乙公司开发的软件。 分析:按照现行收入准则,合同涉及的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分开单独计量,则分别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否则全部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复杂系统集成业务中客户购买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购买其中的任一项服务或商品,企业将其收入分为两部分确认或全部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并不妥当。此外,第四季度签订的合同通常在次年验收,按照现行收入准则,当期不能确认收入,导致软件企业的收入确认滞后和混乱。 该案例中,项目完成的同时软件企业就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资产,且客户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能够控制该项资产;履约过程中产生的商品具有专用性和不可替代用途,且乙公司在合同期间内有权就已完成的履约义务收取货款;企业履约的同时客户就取得并消耗了履约带来的经济利益。根据新收入准则,只要合同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就可以认为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内进行的,例1中的合同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乙公司应认定该履约义务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在20×6年资产负债表日应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认收入。 2. 履约义务完成的判断。 例2:乙公司(软件企业)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公司以800万元出售一项专利权给甲公司,同时保留专利的部分使用权,但这项专利不形成无形资产,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的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3c12928062.html,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的探讨 作者:王佳良 来源:《中国市场》2019年第11期 [摘要]财政部修订并颁布新收入准则,对软件企业收入确认、计量、披露提供了新指引。文章通过对软件企业不同业务模式的描述,分别阐述其在新收入准则下的适用性,探讨收入确认时点、金额计量、信息披露等问题,以期帮助企业识别新收入准则带来的新变化和新要求,逐步提高收入信息披露质量,给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软件企业;新收入准则;业务模式;收入确认 [DOI]1013939/jcnkizgsc201911081 近几年来,我国软件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软件行业上市公司的业务模式不尽相同,企业业务对收入准则的适用性会对软件企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产生深远影响。 1软件企业的主要业务模式 11商品软件模式 软件企业研究和开发标准化的软件包,并根据市场的需求对外销售,客户可以直接安装和使用。常见情形有:WINDOWS操作系统和MS Office软件等。客户通常只获得软件使用权。软件企业在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内始终受到保护并享有收益。 12研发+产品+服务模式 产品收入来自研发,服务收入来自产品。在现有通用软件产品的基础上,软件企业根据不同客户的具体需求对软件进行再开发。如用友公司在财务软件的基础上,增加ERP系统、合并报表等各类模块。软件企业员工通过现场参与、远程协助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合同对价一般以客户认可的Man Day(人工天数)为基数予以计量。 13定制化开发模式 该模式是一个从无到有,从零到一的过程,通常需要经过需求调研、系统开发测试、上线试运行、验收等阶段,往往跨越两个会计期间。定制化开发完成的软件,一般只能满足特定客户的需求,不具有普适性。定制过程中形成的软件著作权,通常属于委托方(客户),或者委托方和受托方共有。这是其与前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 14软件租赁模式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培训课件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一)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类型 1、客户化软件开发收入 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3、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4、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收入 (二)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1、客户化软件开发 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特别需求在对客户业务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客户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定制开发产品。 ①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 对于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取得收入合同,以取得客户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点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注意事项: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最后一期付款有特别条件,如按照客户满意度决定付款金额和比例等相关类似条款,在验收报告日确认收入时,因无法确定特别条款的实现程度,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扣除最后一期付款的金额。在特别条款结果可以确定并取得客户书面认可的单据后,将最后一期按实际收款数一次性确认收入。 ②跨年度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对于在跨年度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A、已经取得收入合同,收入合同的签订日期与项目的实际研发立项日期相匹配,应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B、没有取得收入合同,也没有取得与客户签订的项目意向书、客户的预订单等外部 证据,为了避免未来上市审核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麻烦,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项目的劳务成本应在合同签订日后进行归集和核算,签订日前发生的项目劳务成本可以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但应对应具体研发项目。 ③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应满足下列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C、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企业可以根据提供劳务的特点,选用下列方法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a、已完工作的测量,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方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b、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通常是时间)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 c、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主要以成本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只有反映已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已经发生的成本中,只有反映已提供或将提供劳务的成本才能包括在估计总成本中。 D、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建议企业采用第二种方法,具有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劳务量(通常是时间)为标准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程度,某一项目的完工程度可采用已发生工时占预算总工时的比例确定。 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运营维护服务,包括定期维护服务和其他服务,定期维护服务是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间为客户提供系统维护,其他服务则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合同约定提

软件开发会计处理

软件开发 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确认:软件开发企业主要有两种收入模式,一种是软件开发收入,一种是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两者在收入确认方式上有较大区别。软件开发收入:是指接受客户委托, 根据客户的本地化需要,对应用软件技术进行研究开发所获得的收入。由此开发出来的软件为定制软件、不具有通用性。若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软件开发项目,采用完工百分比法(项目完工进度)确认软件开发收入;对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软件开发项目,如果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按能够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开发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发生的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损失;如果已发生的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确认收入,但将已发生的成本确认为费用。 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是指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所获得的收入。该应用软件产品的特点是通用性强、不需要进行本地化开发,通过产品配置、技术培训就能够满足客户对产品的应用需求。在软件产品使用权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不再对该软件产品使用权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且与销售该软件产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如传统商品出售收入确认原则相似。 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进一步说明 高科技行业往往会有巨大的研发支出投入,其核心竞争力也来源于技术的先进性和独特性,如该类研发支出在未来能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流入,将该等费用进行资本化是合理而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但是由于会计准则的严格规定和发审委对于申报企业通过费用资本化粉饰报表的担忧,企业在将研发费用资本化时一定要谨慎处理,一定要做好基础工作,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新收入准则对软件企业收入确认影响的案例分析

本文由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感恩每一天的付出! 新收入准则对软件企业收入确认影响的案例分析 近期财会月刊《软件企业新收入准则应用分析》一文讨论了新收入准则对软件行业收确认确认的影响,对其中“四、新收入准则对软件企业收入确认影响的案例分析”有不同意见,恰好这段时间也在学习这个准则,在原文基础上增补了个人理解,增补内容以“我的分析”开头,请陈版指正。 1.收入确认时点问题。 例1:20×6年10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软件企业签订一个复杂系统集成合同,期限10个月,合同对价500万元,在合同履行中和结束时分两次付清。合同规定,乙公司按照甲方对信息系统的需求提供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甲方已有系统,对其进行集成,提供以下集成服务:购买硬件系统和提供软件系统,提供的软件系统包括属于第三方的软件、乙公司已有的软件、甲方委托乙公司开发的软件。分析:按照现行收入准则,合同涉及的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分开单独计量,则分别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否则全部按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复杂系统集成业务中客户购买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购买其中的任一项服务或商品,企业将其收入分为两部分确认或全部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并不妥当。此外,第四季度签订的合同通常在次年验收,按照现行收入准则,当期不能确认收入,导致软件企业的收入确认滞后和混乱。该案例中,项目完成的同时软件企业就向客户提供了一项资产,且客户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能够控制该项资产;履约过程中产生的商品具有专用性和不可替代用途,且乙公司在合同期间内有权就已完成的履约义务收取货款;企业履约的同时客户就取得并消耗了履约带来的经济利益。根据新收入准则,只要合同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就可以认为履约义务是在一 1

软件产品的收入确认相关税收政策浅析

软件产品的收入确认及相关税收政策浅 析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分析软件企业从事的业务类型、经营项目,其产品大致销售类型:销售软件产品、提供劳务、系统集成业务。一是销售软件产品可细分两种:通用软件产品,如市场上流通的杀毒软件、财务软件等,企业提供简单安装、适当培训,不承担其他有风险性的义务,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这类软件产品在验收交付后一次性确认收入。其二,根据顾客需求而特别定制软件产品。该类软件产品,其绝大部分产品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如服务器、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企业提供自行设计的软件驱动,为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服务,只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二是提供劳务,企业在提供软件品的同时提供相关的劳务服务,主要是指软件技术开发、软件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等,此类劳务收入确定可根据会计准则中提供劳务的规定执行。三是系统集成业务,企业自主开发的软件和外购软硬件集成后的整体解决方案,该类业务一般包括软

硬件设备的配置、采购与到货验收、自主软件功能的开发、现场安装、联网测试、移交、系统培训、系统试运行和验收等环节。以下主要对实务中常见的、业务较为复杂的定制软件产品和系统集成业务的收入确认的问题,其软、硬件收入划分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进行浅析。 一、特别定制软件产品、系统集成项目收入的确认 特别定制产品或系统集成项目,无论是根据客户的需求创新式地开发,还是开发企业将已有的自主开发的半成品继续深加工,都是针对特定应用领域,基于某一固定硬件平台,按照客户目标要求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此类合同造价高、风险大,为避免经营风险和经济纠纷,在双方通常分次约定结算义务,可能包括客户预付定金、阶段资金拨款、最终验收付余款及保留质保金等。特别定制产品或系统集成项目确认收入的时点为设备、系统的初验或终验,在验收之前,销售商已经开具软硬件产品的销售发票,已经将设备发往系统集成现场,并且可能客户签收设备清单,但即便这样不能确认收入,因为还可能存在系统设备达不到客户需求的风险,风险与报酬尚未真正转移,而验收之后,可以判定系统产品大部分风险已经转移。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