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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知识讲解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知识讲解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知识讲解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

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2.教学难点

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教学方法

情境导学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法、讨论法等。

五、教学过程

复习旧课:1、犯罪的定义

2、刑罚的种类

引入新课:生活中处处有民法

【创境激趣】

&早市买菜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给了钱。

&坐车上班,司机紧急刹车,头被撞得鲜血直流。

&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的负责人说应该谢谢他们。

&给自己手机存钱,但号码错了,钱到了别人的帐户里,请求退还钱,却遭拒绝。

&.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搞“恶作剧”伤人。

&偷看他人信件。

&网上说别人坏话。

&偷拍别人相打广告。

&楼上掉下物品打伤过路人。

【引思明理】 <明理 1>

学生通过阅读教材,思考并回答问题。教师在引导学生思考回答问题的基础上,逐一导出知识。

(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2)“恶作剧”侵害了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3)“偷看他人信件”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4)“网上说别人坏话”侵害了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拍广告?”侵害了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这些都是违反民法的行为,那么,接下去我们这节课就来学习民法的相关知识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法关系

一、民法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与人们日常生活最为相关的一部法律)

二、民法特征

(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

(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三、民事主体

1.定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A.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根据任何国家法律都不认为是其公民的人。无国籍人的出现,主要是因各国立法冲突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其本人意志决定的,或是国籍被剥夺的结果。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在中国,无国籍人与外国人处于同等地位。)

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或根据任何国家法律都不认为是其公民的人。无国籍人的出现,主要是因各国立法冲突造成的,也可能是由其本人意志决定的,或是国籍被剥夺的结果。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受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在中国,

无国籍人与外国人处于同等地位。在国际法上,有本国人,外国人之分。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大多是有几个授予方式合在一起规定此外,依拥有国籍的数量,又分拥有一个国籍的人、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拥有一个国籍的人、双重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产生,是因为各个国家国籍的授予方式是不同的,有依据出生地授予国籍的,有依据血统授予国籍的,有依据申请授予国籍的。

中国的法律规定儿童的国籍获得是属人原则,基本不承认属地原则(特例情况是根据《国籍法》第六条,无国籍人士在中国定居,并在中国生下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是外国人并在中国出生的小孩子并不能自然而然地就有了中国国籍。中国不允许自己国家的人有双重国籍,如果一个中国国籍的人有了其他某个国家的国籍的话,那么他的中国国籍也就相应消失了(《国籍法》第九条)。所以在中国是没有双重国籍的中国人的。但不代表其他国家也不允许自己的公民有他国国籍。所以在国际上,确实存在双重国籍的人。比如很多德高望重的科学家,就是有双重甚至多重国籍的人。有了双重国籍的人,也就会有无国籍的人。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如果一个国家规定在本国出生的小孩子如果自己的父母不是本国人,小孩子也就没有本国国籍,而他父母的国籍国又不授予在外国出生的小孩子他们国家的国籍的话,那么这个小孩子就极有可能是无国籍人。当然,放弃自己的国籍,也是产生无国籍人的一个方法。更为常见的无国籍人的产生根源,是某个人群几代定居在某地,但是该国政府认为此人群是外国侨民社群,而该人群的第二代、第三代等后裔不再申领原来母国的护照,他们就成了没有任何一国正式身份的无国籍人士。

B.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C.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解释又补充道,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能保持当地生活水平的一般状态。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c.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 法人

A.定义: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

B.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a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中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b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C、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四、民法调整对象—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定义:民事关系指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即是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是在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财产关系范围十分广泛,我们这里主要研究的是民法中所调整的财产关系。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五、民事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

1.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

(1)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内容: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A、人格权

人格权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公民人格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B、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3)侵犯人身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

A.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制裁第131页

B.人格尊严不可侵犯第131页

(4)依法保护个人和他人的人身权

A,认识到人身权利对自己的生活和学习以及参加其他各种活动的重要性

B,增强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人身权

C,要尊重和爱护他人的人身权利

2.财产权

(1)定义: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

(2)内容: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物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在物权法中还有物权取得权,如物权性的先买权、买回权,我国现在没有。

债权: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

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体财产权,从前被列入财产权。现在我们不用无体财产权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识产权,另立一类。

曾经有学者把社员权列入财产权(也有人将之列入非财产权),我们将社员权另列一类。

财产权在民事权利中最为古老。对财产权的研究做得最多,在此不详述。(3)侵犯财产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第135页

(4)依法保护个人和他人的财产权

A,公民的合法财产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及家庭的成员的衣食住行,保护财产权,对于维护公民正常生活、保障其积极参加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B,树立合法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尊重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权

C,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目的与要求: 认知:了解相关的民事、经济法律常识,理解其意义和作用。 情感态度观念:尊重法律规则,履行法律义务,崇尚公平正义。 运用: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按照法律规范做事,依法维护权益、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教学方法:讨论式、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重点难点与解决措施: 重点及难点:民法的调整范围和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 解决措施:以案说法,通过具体案例结合法律相关规定,教育学生如何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教学组织过程: 新课要点: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三)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二)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一)法律保护财产权(二)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四、正确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一)依法订立有效合同(二)履行合同的原则(三)严格履行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五、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二)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三)为构建和睦家庭尽责任 主要过程:创设案例情境——设疑探究——启迪思维——激趣导思——引导学习——巩固提高——能力升华——学以致用。 布置作业:当与父母发生冲突时,主动沟通,用巧妙的方法解决矛盾,才能使家庭和睦。将这些方法说出来与大家交流。 教学过程: 导入:议一议:民法保护我们生活中的哪些民事关系?(学生讨论)民法的调整什么呢?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 1、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案例1:某市领导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该行为遭到了其他竞标者的强烈反对。 思考讨论:上述事例该市领导的做法对不对呢?他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准则。

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最终)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 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2.教学难点 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教学方法 情境导学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法、讨论法等。 五、教学过程 复习旧课:1、犯罪的定义 2、刑罚的种类 引入新课:生活中处处有民法 【创境激趣】 &早市买菜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给了钱。 &坐车上班,司机紧急刹车,头被撞得鲜血直流。 &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的负责人说应该谢谢他们。 &给自己手机存钱,但号码错了,钱到了别人的帐户里,请求退还钱,却遭拒绝。 &.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搞“恶作剧”伤人。 &偷看他人信件。 &网上说别人坏话。 &偷拍别人相打广告。 &楼上掉下物品打伤过路人。 【引思明理】 <明理 1> 学生通过阅读教材,思考并回答问题。教师在引导学生思考回答问题的基础上,逐一导出知识。 (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1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理解民事关系的概念 (2)理解并识记民法的基本原则 2.情感态度观念 (1)、充分认识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并树立在民事活动中自觉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意识。 (2)、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3)、树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民事权益的意识。 3.运用 (1)、能举出生活中的实例,说明什么是民事关系。 (2)、能判断身边的人是否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因此,这个内容在民法部分的教学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民法是用来调节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而任何一种民事活动都是通过民事主体来完成的。民事活动是否有效往往与民事主体的资格状况有密切关系。因此,使学生通过学习,形成判断民事主体资格的能力,对于他们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正确行使民事权利、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有重要作用。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正确判断民事主体的资格,都是为了使学生在民事活

动中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尊重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应该是本节课全部教学内容的落脚点。 2.教学难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教材上只列出了五点,但这些原则却渗透于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之中。中职生的生活经历主要是从家到校园,民事活动的经验并不丰富,因此,这些简单的原则表述对于学生来讲会显得过于抽象,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中要做到使学生充分认识和把握这些原则有一定的难度。解决这个难点,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或加入适当的案例素材,帮助学生降低理解难度。 3.结构线索 本课的内容以民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为起点,使学生在理解民事关系这一概念的基础上进入民法基本原则的学习。然后,教材内容过渡到“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最后落脚到“依法处理民事关系”这部分内容。全部内容从日常生活出发,最后又回归到了日常生活的需要。 三、学情分析 学生对于生活中的民事行为和一些民事关系并不陌生,自己也进行过一些民事活动,但要把这些常见的活动上升到概念和原则的层面上来,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在教学中,最好设法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把这些经验作为本节课知识学习的感性认识基础,使学生在这些感性经验的基础上比较顺畅地领悟和接受新的内容。 四、教学方法 案例法、讲授法、讨论法、谈话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案例1:2010年初,仙山市工商局在春节前夕开展了涉及行业安全的大检查活动。1月20日来到了本市从事办公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万家用”家具厂,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案例2: 2010年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由于新的办公大楼落成,需要购进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于是,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并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家具。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之《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三课时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三课时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了解我国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相关规定,了解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和对侵害财产权的惩处措施。 2.情感态度观念 自觉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增强依法保护自身财产的意识。 3.运用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本课有三个部分:法律保护财产权、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和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前两个部分:法律保护财产权和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都是为学生学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做铺垫。因此,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在财产受到侵害时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本课教学内容的重点。 2.教学难点 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教导学生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在财产受到侵害时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本课的重点。也是本课的难点。因为,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利,不仅要树立维权意识,还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一些维权的途径,并能够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这对于本节课的教学来讲都会构成相当大的难度。 突破这一难点,就要联系学生实际,引导学生参与到案例中去,要善于激发和调动学生的情感,利用提问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所以,合适的案例,恰当的问题,教师引导学生思考讨论,让学生积极参与,才能引导学生在真切的情感体验中感悟道理,才能更好地达到教学效果。 3.结构线索 本课时的主题是“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教材首先阐述了财产权和物权的含义,并列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明我国法律保护公私财产;然后通过法规和案例说明侵害

财产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受到法律惩处;最后再落脚到本课的重难点,要依法保护公民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掌握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方法和途径,树立合法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尊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权。 三、学情分析 中职学校的学生虽然社会经验相对缺乏,但对常见的有关财产权利方面的知识还是稍有熟悉的,因为家庭教育和德育部分已了解过相关内容,如拾金不昧的教育,如小学时唱的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所以在讲解案例和课文内容时学生应该会有很多想法。因此本课案例的选取很重要,与生活较密切,学生较熟悉的案例会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课堂参与的积极性,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四、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教学法、情境导学法等。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1、法律保护财产权 展示材料: (1)某中职学校三年级学生小王过生日的时候,父母送给他一条昂贵的金项链,小王非常喜欢,天天都戴在身上。小李是小王的同宿舍同学,看到小王脖子上漂亮的金项链也非常喜欢。一天,小王一个人回宿舍,把项链放在床头就去洗澡,恰好小李也回到宿舍,看到小王床头闪闪发光的金项链,顿时起了拒为已有的念头,就把项链塞进自己的裤袋,趁没人注意离开了宿舍。后来小王发现了小李身上有个和自己丢失的那个一模一样的项链,小李说这个是他奶奶送给他的礼物,不肯承认就是小王的那条项链。 (2)小红丢了100元钱,被小明捡到了。小红向小明要,小明认为钱是自己捡的,又不是偷的又不是抢的,既没违法也没犯罪,死活不肯把钱还给小红。 【引思明理】 思考问题①:上述两个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元到底归谁所有?请同学们以法官的身份来分析此案。 ②: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保护人们财产权是怎么规定的? (把学生引入情境,引导学生思考。) 学生回答:(略) 分析提示①:小王的项链和小红丢失的100块,都属于我国法律上的“财产”。他们都拥有对自己物品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问的解答:可以利用分析提示②的法律规定来判定上述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块归谁所有。教师在讲课时可以先向学生讲解“财产权”和“财产”然后引导学生判断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元属不属于财产,再根据第二问的法律判定来思考归谁所有。)教师用幻灯片给出分析提示②:

第五单元第11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江门一职2009—2010学年度第一学期 课时授课计划 科目:《职业道德与法律》任课教师:黄瑞海序号:11 目的与要求: 认知:了解相关的民事、经济法律常识,理解其意义和作用。 情感态度观念:尊重法律规则,履行法律义务,崇尚公平正义。 运用:在民事和经济活动中按照法律规范做事,依法维护权益、履行义务、承 担责任。 教学方法:讨论式、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 课时安排:2课时 重点难点与解决措施: 重点及难点:民法的调整范围和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 解决措施:以案说法,通过具体案例结合法律相关规定,教育学生如何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教学组织过程: 新课要点: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三)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二)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一)法律保护财产权(二)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四、正确利用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一)依法订立有效合同(二)履行合同的原则(三)严格履行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五、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二)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三)为构建和睦家庭尽责任 主要过程:创设案例情境——设疑探究——启迪思维——激趣导思——引导学习——巩固提高——能力升华——学以致用。 布置作业:当与父母发生冲突时,主动沟通,用巧妙的方法解决矛盾,才能使家庭和睦。将这些方法说出来与大家交流。 教学过程: 导入:议一议:民法保护我们生活中的哪些民事关系?(学生讨论)民法的调整什么呢?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 1、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案例1:某市领导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该行为遭到了其他竞标者的强烈反对。 思考讨论:上述事例该市领导的做法对不对呢?他违反了民法的哪些基本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2)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5)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案例2:李某现在已经18周岁了,是否有资格处理父母留给自己的财产?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二)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1、民事主体的含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即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例:见P128,思考赵某和刘某各自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应如何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第十一课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十一课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十一课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笫一框领会民法精神说课稿 ----- 来宾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方璇 各位评委老师好,我今天说课的题目是领会民法精神,下面我将从以下儿个方面来对本课进行说明。 一、说教材 (一)教材的地位和作用: 本节课内容为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五单元第十一课的笫一部分内容,本单元所学习的内容为《依法从事经济活动,维护公平正义》(即《民法》)。 《民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依据。《民法》的基本功能在于为个人和团体确认并保障基本的人身、人格及财产权利,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一般规则及行为规范,并对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提供法律救济。通过学习《民法》,可以使同学们正确认识并行使民事权利,依法自觉履行民事义务。 本节课内容作为本单元第一部分内容,是学习《民法》所必需的基础,本课中学生将学习有关《民法》的最基本的知识,以及处理民事关系最基本的原则,可以说是学习《民法》的总纲。 (二)教学目标: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要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学会正确对待民事关系,使学生树立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利的观念。因此我把教学L1标确定为以下儿方面:1(知识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的相关内容,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懂得民事权利与义务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积极维护权利的重要性和履行义务的 必要性。 2(能力LI标:着重培养学生运用基础知识,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思想LI标:使学生树立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利的观念。 (三)教学重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及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教学难点:正确行使民事权利,防止权力滥用。 (五)教学准备:PPT课件 二、说教法和学法 (一)学情分析 loan approval and post credit approval officer/at all levels in accordance with credit approval rules, licensing and eventual exercise of credit decision power of persons or institutions. Review findings and review comments, according to the Bank's credit 我校的学生,基础相对较差,在校期间更应努力提高他们能力,民事关系是日常生活中和每个人都有相关的,学生掌握一定的民事法律知识是必须的,本课是《民法》 内容的第一课,学好本课既为接下来的内容打好基础,同时乂能使学生有兴趣继续学习。 (二)教学方法 学习法律知识是枯燥的,要使学生学好首先要提高他们的兴趣,结合本课的重点难点,我采用了以下教学方法: 1(讲授法:将有关知识系统的教授给学生,充分发挥教师的课堂中的主导作 用。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2、依法保护人身权(精品文档)_共7页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总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 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从理论上讲,了解我国民法总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目的就是为了引导中职学生理解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重要性,并落实到日常民事活动中。这是本框题的落脚点。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首要的是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身权。人身权是关于人自身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所固有的权利。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如果人连自身的权利都得不到有效而充分的保障,其他一切权利不仅无从谈起,而且毫无意义,建设法治国家也好,构建和谐社会也好,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这是教学重点。 2.教学难点 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现实中,人们对于人身权的理解比较狭窄,多是从生命权和身体权来理解,并且以为轻微的侵害不用承担责任,这就造成人们对人身权了解

《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之《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第一课时

第十一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一课时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理解民事关系的概念 (2)理解并识记民法的基本原则 2.情感态度观念 (1)、充分认识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并树立在民事活动中自觉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意识。 (2)、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3)、树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民事权益的意识。 3.运用 (1)、能举出生活中的实例,说明什么是民事关系。 (2)、能判断身边的人是否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因此,这个内容在民法部分的教学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民法是用来调节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而任何一种民事活动都是通过民事主体来完成的。民事活动是否有效往往与民事主体的资格状况有密切关系。因此,使学生通过学习,形成判断民事主体资格的能力,对于他们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正确行使民事权利、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有重要作用。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正确判断民事主体的资格,都是为了使学生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尊重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应该是本节课全部教学内容的落脚点。 2.教学难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教材上只列出了五点,但这些原则却渗透于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之中。中职生的生活经历主要是从家到校园,民事活动的经验并不丰富,因此,这些简单的原则表述对于学生来讲会显得过于抽象,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中要做到使学生充分认识和把握这些原则有一定的难度。解决这个难点,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或加入适当的案例素材,帮助学生降低理解难度。 3.结构线索 本课的内容以民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为起点,使学生在理解民事关系这一概念的基础上进入民法基本原则的学习。然后,教材内容过渡到“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最后落脚到“依法处理民事关系”这部分内容。全部内容从日常生活出发,最后又回归到了日常生活的需要。 三、学情分析 学生对于生活中的民事行为和一些民事关系并不陌生,自己也进行过一些民事活动,但要把这些常见的活动上升到概念和原则的层面上来,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在教学中,最好设法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把这些经验作为本节课知识学习的感性认识基础,使学生在这些感性经验的基础上比较顺畅地领悟和接受新的内容。 四、教学方法 案例法、讲授法、讨论法、谈话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案例1:2010年初,仙山市工商局在春节前夕开展了涉及行业安全的大检查活动。1月20日来到了本市从事办公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万家用”家具厂,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案例2: 2010年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由于新的办公大楼落成,需要购进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于是,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并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家具。 【引思明理】 思考问题:2010年1月20日和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两次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这两次接触在这两个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什么不同? 学生思考交流: 老师点拨总结:第一次,工商局到家具厂检查工作,工商局的身份是行政领导部门,工商局与家具厂是检查与被检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工商局第二次派人到家具厂是采购办公家具,双方进行的是买卖交易方面的民事活动,是平等的主体,形成的是民事关系。 老师在学生思考了以上两个案例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学习教材124页中关于“民事关系”的概念,并强调民事活动要由民法来调整。 1.民法是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 老师提出问题:在学习了民事关系的概念之后,我们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应该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那么,你在生活中进行过哪些民事活动呢? 学生自由回答:(答案多为‘买东西’等等)老师尽可能地帮助学生拓展思路。 老师选出学生举出的某个民事活动,如到附近的某个超市买东西,通过这个活动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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