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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十二章债的担保与保全2

民法--第十二章债的担保与保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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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十二章债的担保与保全

主讲教师:李显冬

第十二章债的担保与保全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正式颁行,其共有134个条文,比《担保法》的96个条文还要多。鉴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内容几乎涵盖了整个物权法理论框架,我们实际上只有将担保物权与合同的担保合在一起研究,才能全面了解我国有关担保制度的基本规定。

故可见,担保法的内容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债的担保和保全的理论,另一部分才是担保物权。由于这一部分内容太多,且又与合同法的内容交叉,故我们仅介绍一下其理论要点,就没有时间具体通过案例来详细介绍了。而且为了保持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保证”和“定金”这些内容放在“债的保全”部分进行研究,其余的内容就放到后面担保物权中再予以介绍。

第一节债的保全

(一)“合同的担保”与“债的担保”的概念

1.“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以促使合同债务人如约履行其义务,确保合同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2.“债的担保”。

所谓“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某项特定的财产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3.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可见,“合同的担保”与“债的担保”并无本质差别,合同的担保是债的担保中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两者在担保制度及内容上完全一样,仅仅是担保的对象略有所区别。

(二)债的保全的概念

1.债的保全。

所谓“债的保全”,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来为其履行任何债务作一种总括性的担保。它是法律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防止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造成危害,而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法律手段。

2.合同的保全。

具体到“合同的保全”而言,它是合同债权人为防止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合同债权,对合同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合同债权的法律措施。合同的保全是合同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合同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3.债的保全的目的与本质。

简单地说,“债的保全”也罢,合同的保全也罢,都是指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确认要以债务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债的担保和保全之目的,都在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故它们在本质上均是一种对商业风险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保障债权得以实现具有积极预防的作用。

债的保全中主要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金钱债权而致使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

简而言之,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指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地位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虽然是债权人的一种固有的权利,但仍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得以成立。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金钱债权且怠于行使该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为保障债权人能够实现自己的权利而设,因而其标的只能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业已享有的金钱债权。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让与的权利,当然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如基于身份关系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金、人身伤害赔偿金等请求权,都是具有专属性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积极行使其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并不能成立。只有在债务人有权利能行使却怠于行使时,即债务人客观上可以对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却不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才能得以成立。至于债务人不行使权利是否有过错,有无其他原因,是否经债权人催告,均与代位权的行使无关。

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对次债务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视为其怠于行使权利。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即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过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承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以及债权未能实现的举证责任。但债务人能够以自己拥有实现债权的等值或者更高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来对抗债权人。

3.须债务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危及到了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4.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

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均享有代位权。但若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时,其他债权人不得再就债务人的同一权利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债权的必要为限度,即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采取诉讼的方式。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可以直接诉请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所欠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应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超过债权人债权的,其超过部分应当向债务人履行。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亦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同样是债的保全方式之一,也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造成自己的债权不能实现所采取的措施。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民事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业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得以消灭,故无疑要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被认为是“债的对外的效力”的具体表现。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1.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是看债务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

此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债务人须于对债权人的债务成立后才实施该行为。债务人在债权成立以前所为的行为,如能证明其具有损害将来债权的目的,而且相对人已知其事实并参与了预先安排的,同样可以准用撤销权。

(2)债务人的此行为须是能够使其一般性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如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包括赠与、放弃权利、放弃时效利益等。

(3)债务人的该行为须是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民事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致使任何一个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获得全部满足或者降低满足全部债权的可能性的,视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

(1)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只有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不论相对人是否知道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缺乏资力又为无偿行为,肯定会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而撤销该无偿行为,受益人失去仅仅是无偿所得的利益,所以法律首先保护的是债权受到危害的债权人的利益,而并非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2)至于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债权成立以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债务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获得全部满足的,均推定相对人明知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

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依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要危及债权即可。恶意取得人以财产价值为限负返还责任,善意取得人仅在其所得利益的限度内负返还责任。

3.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

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对其行使撤销权,由于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其撤销的效力依撤销的判决而发生效力。此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不过有除斥期间的限制。

(一)一般担保的含义

债自成立的时候起,就受法律的保护,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必须要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作为债务人的民事主体,都应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债权是请求权,又是相对权,只有通过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得以实现,而债务人的履行,一般就是从自己的一般性财产中拿出一定的数量给付与债权人。所以,显而易见,所谓“责任财产”亦即债务人的一般性财产的增减特别是其存量,就与债权人有了直接的利害关系。

特别是由于债权没有排他性,就同一债务人而言,可以有内容相同或内容不同的数个债权并存;当债务总和超过财产总额时,凡是没有顺位的,只能平等地按比例受偿;同时,还由于债权没有追及性,一般担保中的财产被转让给他人时,转让部分即丧失了担保的功能,故其结果就可能产生有损于债权人的不利结果。

(二)代位权与撤销权的意义

正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能得以真正实现,法律才赋予了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使其成为一种法律上的措施。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目的,显然就是为了保证债务人的财产不至于不当减少到难以实现自己债权的程度。也就是说,它是为了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存量能够满足债权人的全部任何债权。它其实是指债务人要以其现存的全部财产来作为其对一般任何债务履行的担保,所以才被称之为是“债的一般担保”。

第二节债的特殊担保

(一)债的特殊担保

所谓“债的特殊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或某个特定人的一般财产来作为某项特定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我们平时所说的债或合同的担保,都是指特殊担保。它又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以及“金钱的担保”。

(二)债的特殊担保的意义

特殊担保的出现,是由于债的一般担保并不能完全保障债务人的财产存量不会减少,更无法保障债务人新的债务不断增加。所以,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者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如以既定的财产,按比例受偿,债权人的债权即难以全部实现,甚至完全不能实现。在此种情况下,特殊担保即具有了比一般担保更可靠的优势。

(一)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这是依据担保财产的形式的不同而作出的区别。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实人的担保就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相关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实质是使债的责任财产扩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保证的债务承担均属此类。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保证之外的其他担保都是物的担保,它们都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责任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其交换价值,从中优先受偿。

3.物的担保的种类。

物的担保除了最常见的抵押;质押;留置,还有“所有权保留”制度等。

所谓“所有权保留”,就是指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只有当买受人全部付清货款时所有权才能转移,它们都可以使债权人不必担心由于债务人债务的增加而使自己的债权不能受清偿。

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此种制度。

(二)债务人的担保和第三人的担保

这是依据担保财产的来源而作出的分类。

1.债务人的担保。

债务人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或特定财产所设定的担保。

2.第三人的担保。

第三人的担保是指在第三人的一般财产或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担保。

(三)本担保和反担保

这是以担保对象的不同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1.本担保。

本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障主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担保。

2.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所设定的担保。

(四)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这是依据担保产生的依据所作的划分。

1.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担保。其往往是法律为特别保护某种债权而直接规定应设立的担保,如运输部门对不交付运费的货物所享有的留置权。

2.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产生的担保。大多数的担保均为约定担保。

就债的特殊担保亦即“担保物权”而言,其债权特征突出表现在了担保物权与一般物权不同的债权的法律属性上。

(一)目的不同

担保物权是就标的物取得交换价值,以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而不是像一般物权主要以使用和收益为主要目的。

(二)内容不同

担保物权的内容是享有从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一般的物权是以占有和利用标的物为基本内容。

(三)存续时间不同

担保物权的最终实现之际,也就是其消灭之时;而一般物权的行使,在于其整个存续期间。

(四)债的担保的从属性不同

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着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一般也随着主债的变更而变更。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合同无效,自然没有违约责任,但没有违约责任并非没有缔约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债的担保的补充性

担保之债的效力取决于主债的效力,它是对主债的效力的一种补充和加强。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债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因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者就特定的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但其只有在主债物人不履行主债务时才能体现出来。

(六)债的担保的自愿性

所有的担保,除法定担保外,都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行为自愿设立的。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确定是否设立担保,采用何种方法以及担保范围等,故此种担保才被称之为“约定担保”,而将其放在了民法的债编之中。

1.我国债的担保,法律上规定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租金给付担保、房屋分期附款担保、账户透支担保、信用证开证担保、补充贸易担保、回购担保等等,均为约定担保。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均可以认定为有效。

2.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要适用《担保法》关于担保的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特殊担保的“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债权特性。

第三节保证

所谓“保证”,是指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一般财产或信用为债权人的受偿作保障的一种制度。它其实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一)保证合同涉及三方法律关系

1.作为保证合同产生基础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

2.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委托保证合同,它是实践性的、不要式的、内部的合同。

3.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保证合同。

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二)保证法律关系的主体

1.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担保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但在反担保关系中,一般仅有反担保人即债务人和被担保人即原担保人两方。

保证债务履行的第三人叫“保证人”,俗称“保人”。

被保证履行的债的债务人是“被保证人”。

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合同中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

2.保证合同强调主体的代偿能力。

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1)没有代偿能力的民事主体,除法律明文规定不能作担保人的外,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依然是有效合同。

(2)保证合同因其他原因无效,保证人亦不能由于其“无代偿能力”而免予承担过错责任。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我国法律禁止强令性提供保证,不允许用行政手段非法干预担保法律关系。

3.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人身性特点。

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相互信任的委托关系是保证担保的前提。当然,保证人的经济实力是其建立担保关系的客观基础。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由于国家机关的财产和经费都是国家财政划拨的,故为了保障国家机关和公益单位的财产安全,

维护其地位的稳定和工作的稳定,不至于由于其负担额外的债务而影响其自身职能的发挥,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法人亦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其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有过错的,依过错各自承担责任的原则处理。所以,在实践中有多大责任就应承担多大责任,但执行的时候,是以国家机关的预算外资金和行政节余为限。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原则来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亦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有过错的,依过错各自承担责任的原则处理。

(三)保证法律关系的特点

保证一般均须由保证人与被担保债务的权利人订立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的债权性的特点。

(1)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它的订立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基础,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一种从合同。所以,债权人不能直接处分保证人的财产,只能用债权的方法来保障担保合同的实现。

(2)保证作为债权后位于物权。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法律关系的补充性的特点。

这是指,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保证人才履行其保证债务。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承担保证责任。

当然,保证人可约定是负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当事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只要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

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法律关系的相对独立性的特点。

保证合同是区别于主债的一个合同之债。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其效力并不及于主债。债权人免除保证债务,主债务并不因此消灭。

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为缔约过失责任,一般三方当事人均属明知,故承担不超过1/3的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2。

(3)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4)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5)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须明确约定);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的,可以补正。

(二)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1)保证合同只需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债权的实现和债务履行意思表示一致,保证即告成立,不存在财产交付问题。

(2)保证合同须以保证人明确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为条件。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保证在本质上只是由保证人代替主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并不对保证人承担义务,仅保证人负有义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依法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只要有下列情况之一,即阻却先诉抗辩权的发生: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纠纷经法院审理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后,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3)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申请破产。

(4)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3.保证是无偿合同。

债权人并不因为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而给付任何报酬。保证合同一般是由于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有某种人身关系。故保证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亦可在主合同中采取担保条款的形式,写明保证人的担保期限和保证范围,而由保证人签名盖章。

不过公民之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从属性是担保合同的又一法律特征。

(1)保证的成立和生效,以主债务的成立和生效为前提。

(2)保证债务的最大范围与主债务范围相一致。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限定保证范围。这种保证即称为“有限保证”。保证合同的内容应明确保证范围和期限。

保证的范围就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新增加的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6个月,债权人只能在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主债权转移,原则上保证债权亦随同转移。但要在保证期内,并且在原保证范围内。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效力

1.履行期限届至,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请求保证人履行义务或负赔偿责任的权利。

(1)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要到保证债务的履行期限已过,才能行使。除当事人另有规定外,保证债务的期限与主债务履行期限相同。

2.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各种抗辩权。

(1)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可以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同时,主债务人有撤销权期间,保证人同样可以拒绝清偿。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时,保证人仍然有权抗辩。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免除条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共同保证的多数保证人之间相互负连带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1)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

1.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履行债务后,享有追偿的权利,主债务人负有返还代偿的义务。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一般说来,不论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否有过错,均应偿还保证人为清偿债务所付出的必要费用,但对于因保证人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主债务人即无偿还的义务。

保证人在履行前后,应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使其可以提出应有的抗辩,并避免重复履行,否则保证人要丧失求偿权。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2.保证人的代位权。

保证人应享有代位权,基于清偿责任,债权人的权利当然于其受偿范围内移转于有追偿权的保证人。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保证人责任免除的限制性。

(1)免除保证责任,须以其他担保为前提。在保证履行保证债务前,如请求免去保证责任,须以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否则其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当然,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内容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责任转移的非自动性。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主债务转移或变更,保证人的保证即随主债务转移而消灭。这种书面同意包括事先的约定。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三)对外担保合同的无效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此即所谓“最高额形式保证合同”。

最高额形式保证使原来需要多次办理的保证能一次解决,大大简化了保证的程序。最高额保证的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四节定金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为确保合同履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方向另一方预先交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债履行以后,定金折抵价款或收回。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证约定金。

即定金的交付是合同的订立的证据。

2.成约定金。

即定金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要件。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违约定金。

即交付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债务的话,收受定金的一方就要没收其定金以示惩罚。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4.解约定金。

即为保留合同解除权而交付的定金。

解约定金交付以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反过来,收受定金的一方则可通过双

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享有解除主合同的权利。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自然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目前立法中的定金,主要具有违约定金的作用,当然也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1.定金是主合同成立的依据。

2.定金于主合同履行后,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

3.不履行主合同时,须承受定金罚则。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同样通过订立定金合同才能设立,故需具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另外:

1.定金的从属性。

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

2.定金的实践性。

定金合同以交付为成立要件。故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践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定金应以货币为标的。

同时,其主合同应是给付金钱的债务。

4.定金的数额应少于价款。

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当然也可约定定金的其他性质和特点。

违约金是对合同违约的一种制裁方式,与定金有本质的区别。

1.定金是合同成立时交付。

违约金是合同成立生效后,发生违约行为才交付的。

2.定金有证约和先给付的作用。

而违约金只具有惩罚和补偿的作用。

3.定金是约定的,金额事先固定。

违约金可以约定,也可以法定,其给付须按照规定或约定,视违约情形而定。

4.定金主要起担保性质。

违约金侧重在民事责任。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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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担保协议

诉讼保全担保协议 委托人(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代表人(签字):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担保人(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代表人(签字):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甲方向郑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向上述法院出具诉讼保全财产担保的相关手续。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甲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的保全行为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函,并按《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协助财产所有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承担担保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条担保的范围、金额和责任承担 1、甲方的诉讼保全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范围是甲方申请财产保全标的的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整。 3、乙方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之日起至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止。 第四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元整。

2、甲方应预交结果反馈保证金人民币元整,保证及时向乙方反馈有关信息(包括:担保财 产的查封日期、查封对象的清单回执、案件开庭日期、审判日期、审理情况及解封情况)。以便乙方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保证担保财产的及时解封。保证金在乙方担保财产解封后三日内无息退还给甲方。 3、上述费用甲方应在该合同签定之日全额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帐户上。乙方收到款后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若乙方的担保函法院未认可,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无息退还上述费用。 4、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户名:开户行: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提供的资料包括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拟查封标的与本案关联性证据材料。担保发生之后及时提供查封的裁定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解封的裁定(复印件即可)。 2、在担保期间,不受甲方内部任何事件变化而使乙方受到损失。 3、甲方与被告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甲方不得与被告恶意串通骗取乙方的担保责任。 4、甲方具备本合同要求的履行能力,有充分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与乙方签定的本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因担保事宜,被申请人向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索赔,甲方将无条件全部承担乙方因履行该担保合同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付的索赔款违约金罚金)。 2 、甲方必须无条件在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索赔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已向 被申请人赔偿的全部款项。 3、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等),乙方不再退回已经收取的担保费,未支付的部分有权要求支付。 4、若法院实际查封的对象与合同约定的保全标的不一致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收取的担 保费不予退回。?如果甲方变更查封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按照乙方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篇一:合同担保与合同保全 合同担保与合同保全 一、概念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二、特征 (一)合同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 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二)合同保全的特征 其一、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根据债的相对性和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的直接后果就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这就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同。因此,人们说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其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毕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这说明合同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合同如果说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乃至被撤销的,债权人就没有了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根据合同保 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 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 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 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0514097882.html, 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 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到期债权也是可以保全的,那么,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 所谓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申请,对债务人已到期的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由于对到期债权的保全涉及本案的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超越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处理不当,会直接影响第三人的权利。 到期应得收益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存于相对人 处的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收得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由此

可见,到期应得收益与到期债权一样,均为债权人到期的但尚未被其实际占有支配的金钱利益,实践中容易混淆。但两者之间又存在许多不同点: (1)对象不同。到期债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而到期应得利益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利益。 (2)法律规定对两者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而对到期债权的规定则为裁定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 (3)对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法律文书种类不同。虽然法院对到期应得收益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均采用相同的法律文书形式即裁定,但对两者的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文书种类则有所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采用的是通知书,而对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则采用裁定书。 (4)相对人或第三人对保全措施享有的法律权利不同。按现有法律规定,相对人对法院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收益的通知,仅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无权利,而第三人对法院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的规定,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民法--第十二章债的担保与保全2

跨考独家整理最全法硕考研知识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和知识点等内容,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以获得法硕学长免费答疑服务,帮你度过最艰难的考研年。 以下内容为跨考网整理,如您还需更多考研资料,可选择法硕考研一对一咨询进行解答。 民法--第十二章债的担保与保全 主讲教师:李显冬 第十二章债的担保与保全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正式颁行,其共有134个条文,比《担保法》的96个条文还要多。鉴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内容几乎涵盖了整个物权法理论框架,我们实际上只有将担保物权与合同的担保合在一起研究,才能全面了解我国有关担保制度的基本规定。 故可见,担保法的内容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债的担保和保全的理论,另一部分才是担保物权。由于这一部分内容太多,且又与合同法的内容交叉,故我们仅介绍一下其理论要点,就没有时间具体通过案例来详细介绍了。而且为了保持民法理论体系的完整性,“保证”和“定金”这些内容放在“债的保全”部分进行研究,其余的内容就放到后面担保物权中再予以介绍。 第一节债的保全 (一)“合同的担保”与“债的担保”的概念 1.“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以促使合同债务人如约履行其义务,确保合同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2.“债的担保”。 所谓“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某项特定的财产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3.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可见,“合同的担保”与“债的担保”并无本质差别,合同的担保是债的担保中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两者在担保制度及内容上完全一样,仅仅是担保的对象略有所区别。 (二)债的保全的概念 1.债的保全。

财产保全担保服务合同标准范本

协议编号:LX-FS-A26570 财产保全担保服务合同标准范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财产保全担保服务合同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财产保全申请人): 乙方(财产保全担保人): 甲方与纠纷一案,为防止将来胜诉后难以执行或无财产可执行,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担保事项 甲方申请人民法院对标的额人民币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甲方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需赔偿的,由乙方在上述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条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是甲方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之日起至法院解封乙方的担保财产之日为止(包括以撤诉、调解、判决终结的案件)。 第三条担保费和支付方式 1、甲方应就上述担保服务事项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元。 2、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上述财产保全费。 3、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法院未能查封、冻结到被申请人任何财产的或法院裁定驳回甲方的财产保全申请,乙方在解除担保责任后退回担保费。 第四条甲方需承担以下义务 1、甲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债权保全担保书范文

债权保全担保书范文 我国目前的债权保全制度除民事责任制度外,还有债权担保制度、债的保全制度以及债权实现中的财产保全制度。下面OK为大家精心了债权保全担保书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李x,女,汉族,1982年7月23日出生,住址:株洲市芦淞区桥头xx栋xx号, ___:xxxx。 担保人李x诉李x离婚协议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依法受理。诉讼中,担保人依法向贵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现担保人用个人名下的房产,为向你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做如下担保: 一、担保人以其享有所有权的长沙市雨花区官塘冲巷xx号桂竹苑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10xxxxx 号)作为担保。 二、如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以担保财产的价值为限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此致

湖南省汨罗市 ___ 担保人: XXX年月日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民族)___,(出生时 间)_________年___月___日,(籍贯)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 被申请人:日,(籍贯)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 ___: ____________ 。申请保全事项: 请求 ___依法对被申请人所属下列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现被申请人意图转移财产,且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也会导致 ___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 __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人特请求 ___依法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富源县 ___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本人, ___号, 自愿以位于 (房产证号: ) 的房产为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 )中所 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担 保。 此致

合同担保与保全、财产保全(doc 7页)(1)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保全、合同担保、财产保全三个是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本文将对三者作一个比较,希望对读者正确认识和区分三者有所帮助。一、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以保护债权。 合同担保,是指以保证、质押、抵押、定金等形式,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目的和合同保全一样,但是也有以下区别: 1、合同的担保没有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担保中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担保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担保人也是从合同当事人,他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义务。而合同保全则是债对外效力的体现,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将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担保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随之产生约束力,是任意性规范;而合同保全是完全由法律规定产生,属强制性规范。 3、合同担保比合同保全的作用更为优越,往往使债权获得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安全系数更大。尤其是在物权担保时,债权人能够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使债权实现更安全、稳定;而合同保全则无此优越性。 4、担保一般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设立,对债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保全措施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给债权实现带来危害时才行使,具有消极性、防卫性。 5、担保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为前提;保全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危害为条件,与债务履行期限无直接关系。 二、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之前或其过程中,为了保证裁决或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被转移、毁损、隐匿、出卖等原因,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合同保全在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上,有着同样的效用和目的,但两者还是由区别的: 1、财产保全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合同保全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制度。 2、财产保全通常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款项等强制措施由法院行使;合同保全是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代位权来实现。 3、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以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合同保全则必须由债权人申请,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 来源:作者: 所谓合同保全,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不当处分债权和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请求撤消债务人行为,从而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两种相对独立的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完整版

编号:TQC/K621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 别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从字面上来看, 没有多大区别,但实际债务人是两者之间 最主要的区别。合同保全的产生依附的是 法律规定,而合同担保多数则是双方当时 人的约定。 一、两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 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 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 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 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

债的保全: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本

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本 债权债务担保是担保法中的其中一项。债权债务的担保是怎样的呢?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债权债务担保的相关内容的呢? 债权债务担保的范围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 关于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各国法律原则上并无限制。一般说来,除了一些有极强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债权外,都是可成立保证担保的。与人身属性密切相关的特定债权虽不能成立保证,但由于这种债权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为保证担保的对象。从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以及有关判例实践上看,在保证合同设有具体的约定的情形下,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与主债权的范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则从约定,此为确定保证之范围的基本原则。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内容: 一、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三、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诉讼保全担保合同范本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合同 申请人(甲方): 担保人(乙方): 应甲方年月日的申请,经审查,乙方同意为甲方诉纠纷一案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 1、甲方就因与纠纷一案,拟向人民法院提起元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2、乙方的保证期间为甲方与纠纷一案结束时为止。 第二条保证范围、金额及责任承担 1、甲方诉讼保全标的为:被申请人名下的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范围是甲方申请财产保全的价值人民币:元整(XXXX万元整)。 3、如甲方申请保全错误,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4、超出乙方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的任何款项,乙方依法不承担保证责任;

5、乙方的保证责任自甲方案件终结而解除。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2、乙方出具担保函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原因要求乙方退还担保费; 3、乙方向法院出具保证担保函后,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甲方的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实施跟踪并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案件材料及法院文书; 4、甲方对所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 5、在担保期间不受甲方内部任何事件变化而使乙方遭受损失; 6、甲方不得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骗取乙方的担保责任。 第四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应按担保款项的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担保费共计 元,在乙方出具担保函之前一次缴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费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担保费不予退还; 2、甲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债的保全题库3-1-8

债的保全题库3-1-8

问题: [多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合同标的总价款为1200万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此项合同定金数额,在下列数额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A、220万元 B.B、200万元 C.C、180万元 D.D、160万元

问题: [多选]保证的消灭有() A.A、主债被确认为无效 B.B、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C.C、保证合同的解除 D.D、保证人不同意为新更换的债务人担保的 E.E、债权人未在保证期内请求保证人清偿的

问题: [多选]甲向乙借款9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满,甲无力偿还,丙代为偿还了该9万元,则丙可以() A.A、请求甲偿还9万元 B.B、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3万元 C.C、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D、先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3万元,不足部分再请求甲偿还 E.E、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3万元,并同时请求甲偿还3万元 (电脑游戏排行榜 https://www.sodocs.net/doc/0514097882.html,/)

问题: [单选]下列有关火焰管三个区段特点的说法中,有误的一项是:() A.位于火焰管内壁与火焰波峰之间的第一区段内,充满了一次新鲜空气和燃料的混合物,它们在此区段逐渐进入着火状态。 B.第二区段为火焰波峰所占的空间范围,又称为燃烧反应区。 C.燃料和空气混合物的温度在第三区段逐渐升高到最高值。 D.由喷油嘴喷射出来的燃料基本上是在第三区段蒸发变成蒸气的。

问题: [填空题]保全是指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人身保险合同的(),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介绍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介绍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 别(合同范本) 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 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

介绍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合同范 本)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从字面上来看,没有多大区别,但实际债务人是两者之间罪主要的区别。合同保全的产生依附的是法律规定,而合同担保多数则是双方当时人的约定。 一、两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

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二、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 什么是合同保全,合同保全相关问题

23,债的保全和担保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到期后张某没有还款。张某家除旧电视外没有值钱的东西,只有张某曾帮助王某做木工有3万元工钱,到期半年了都没拿回来。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欠款3万元 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 C.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 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 2、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是() A.债务人某甲在其父死亡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 B.债务人某乙在不能清偿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时,将其机器设备无偿赠送给与其有同类业务的兄长 C.债务人某丙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还拒绝他人给付他的酬金的行为 D.债务人某丁自己本身就比较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 3、下列有关代位权行使的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人必须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B.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C.代位权行使的费用必须由债权人自己承担 D.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而且范围以其债权为限 4、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款到期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还借款本息。但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却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财产以偿还甲公司借款。对此案看法正确的是() A.乙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乙商业银行应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代位权 C.乙商业银行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D.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以20万元为限 5、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的是() A.债务人某甲在其父亲死亡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 B.债务人某乙以自己财产为自己的亲戚李某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由于李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C. 债务人某丙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还拒绝他人给付他的酬金的行为。 D.债务人某丁自己本身就比较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 6、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 A.6个月 B.8个月 C.10个月 D.12个月 7、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保证合同是主合同 B.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C.保证合同是附条件合同 D.保证合同是附合合同 8、甲向乙借款50万元做生意,后来生意亏损70多万元。甲有一栋房子价值18万元,其它财产价值1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向甲追要借款,甲却将自己的房子作价一万元卖给了自己的弟弟丙,则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如果丙不知甲欠工钱,则乙只能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丙明知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的情况下,乙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C.不论丙是否知道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乙均可行使撤销权 D.若丙明知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则乙可行使撤销权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编号:YB-HT-0651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 The difference between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从字面上来看,没有多大区别,但实际债务人是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合同保全的产生依附的是法律规定,而合同担保多数则是双方当时人的约定。 一、两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二、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 三、什么是合同保全,合同保全相关问题 合同保全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怎中保护措施从法律的角度保护了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很多情况下,都具

2020版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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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导语:合同就是对签订双方的一种保障,如果发生了纠纷的话,可以凭借这个合同协议书,到这个法院去起诉,或者去申请仲裁,来解决双方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只要条款没违反法律意思,是双方意思自治体现就是有效的。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从字面上来看,没有多大区别,但实际债务人是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合同保全的产生依附的是法律规定,而合同担保多数则是双方当时人的约定。 一、两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债的保全措施

代位诉讼权和撤销诉讼权的区别 相同点: 1、法律制度: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2、作用:保全债权 3、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以谁的名义起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5、行使范围: 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2款:“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6、费用的负担: 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2款:“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7.原告:债权人 不同点: 1、目的不同 代位: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 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只需具备客观要件:①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②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③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④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撤销: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2)须为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⑶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与受益人(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即受益人(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代位:①被告:次债务人;②《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③《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2款:“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撤销:①被告:债务人;②《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第2款:“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③《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4、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 代位: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撤销:除斥期间:《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诉讼费用的负担:

债的保全和担保习题

债的保全和担保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 )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本题涉及行为无效、撤销权、代位权和违约责任问题。 本题中,甲为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丙,并且丙明知,符合撤销权的条件,但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过期撤销权消灭。本题中,乙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主张撤销权,故撤销权消灭,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不符合代位权的条件,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 侵权责任是指侵权人侵害权利人的绝对权而应当承担的责任,本题中,丙、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不存在违约责任承担。 本题中,甲和丙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情况,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是民事行为无效的理由,而主张行为无效不存在期限问题,故乙向法院主张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 2.甲(出卖人)与乙(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200万元,乙支付定金50万元。后甲只如期供应给乙一半数量的货物,剩余部分无力供应。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100万元,甲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项?(D ) A.本案中,所交定金50万元可充抵50万元货款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保全与合同担保从字面上来看,没有多大区别,但实际债务人是两者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合同保全的产生依附的是法律规定,而合同担保多数则是双方当时人的约定。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1、合同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 2、合同担保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 3、合同担保较之合同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像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 合同保全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怎中保护措施从法律的角度保护了债权人履行义务的能力,很多情况下,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与保护力,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合同保全的具体情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

合同保全与担保.doc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保全、合同担保、财产保全三个是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本文将对三者作一个比较,希望对读者正确认识和区分三者有所帮助。一、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以保护债权。 合同担保,是指以保证、质押、抵押、定金等形式,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目的和合同保全一样,但是也有以下区别: 1、合同的担保没有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担保中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担保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担保人也是从合同当事人,他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义务。而合同保全则是债对外效力的体现,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将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担保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随之产生约束力,是任意性规范;而合同保全是完全由法律规定产生,属强制性规范。 3、合同担保比合同保全的作用更为优越,往往使债权获得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安全系数更大。尤其是在物权担保时,债权人能够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使债权实现更安全、稳定;而合同保全则无此优越性。 4、担保一般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设立,对债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保全措施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给债权实现带来危害时才行使,具有消极性、防卫性。 5、担保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为前提;保全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危害为条件,与债务履行期限无直接关系。 二、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之前或其过程中,为了保证裁决或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被转移、毁损、隐匿、出卖等原因,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合同保全在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上,有着同样的功能和目的,但两者还是由区别的: 1、财产保全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合同保全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制度。 2、财产保全通常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款项等强制措施由法院行使;合同保全是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代位权来实现。 3、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以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合同保全则必须由债权人申请,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 来源:作者: 所谓合同保全,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不当处分债权和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请求撤消债务人行为,从而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已于今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文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从而在我国立法中首次建立起完善的合同保全制度。合同保全制度是敦促合同债务人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措施。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三角债"、"连环债"以及"讨债难"等问题,都或多或少与立法上缺乏有关合同保全的制度有直接的关系。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切实履行,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只有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有效地敦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才能逐步形成良好的商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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