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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律制度:债的保全和担保.doc

债权法律制度:债的保全和担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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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债的保全种类

1、代位权

(1)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2)代位权的形成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

③债权人有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

(3)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4)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

①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②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2、撤销权

(1)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撤销权的形成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

②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③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④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3)撤消权行使的效力

①对于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消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

②对于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效力。

诉讼保全担保协议

诉讼保全担保协议 委托人(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代表人(签字):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担保人(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代表人(签字):开户银行:银行账号: 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甲方向郑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向上述法院出具诉讼保全财产担保的相关手续。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甲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的保全行为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函,并按《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协助财产所有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承担担保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条担保的范围、金额和责任承担 1、甲方的诉讼保全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范围是甲方申请财产保全标的的价值为人民币:万元整。 3、乙方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担保期间 担保期间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之日起至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止。 第四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用人民币:元整。

2、甲方应预交结果反馈保证金人民币元整,保证及时向乙方反馈有关信息(包括:担保财 产的查封日期、查封对象的清单回执、案件开庭日期、审判日期、审理情况及解封情况)。以便乙方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保证担保财产的及时解封。保证金在乙方担保财产解封后三日内无息退还给甲方。 3、上述费用甲方应在该合同签定之日全额支付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帐户上。乙方收到款后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若乙方的担保函法院未认可,乙方应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无息退还上述费用。 4、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户名:开户行: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及有效性负全部责任。提供的资料包括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拟查封标的与本案关联性证据材料。担保发生之后及时提供查封的裁定书、开庭传票、判决书、解封的裁定(复印件即可)。 2、在担保期间,不受甲方内部任何事件变化而使乙方受到损失。 3、甲方与被告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甲方不得与被告恶意串通骗取乙方的担保责任。 4、甲方具备本合同要求的履行能力,有充分和法定的权利签署和执行与乙方签定的本合同。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因担保事宜,被申请人向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索赔,甲方将无条件全部承担乙方因履行该担保合同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付的索赔款违约金罚金)。 2 、甲方必须无条件在乙方发出的书面通知索赔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支付乙方及担保财产所有人已向 被申请人赔偿的全部款项。 3、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等),乙方不再退回已经收取的担保费,未支付的部分有权要求支付。 4、若法院实际查封的对象与合同约定的保全标的不一致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收取的担 保费不予退回。?如果甲方变更查封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按照乙方要求交纳保证金,否则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 (92)22号)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注:“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于 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出具的确认文件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出 具的确认文件 通知函 致:(“贵行”) 我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 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拟将公司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变更为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承接我公司的一切金融债务。根据我公司与贵行签订且截至本通知函发出之日尚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规定,我公司 现就上述企业改制情形函告贵行。敬请贵行签署本通知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感谢贵行的一贯支持! 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年月日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致: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贵司于年月日发出的《通知函》本行已收悉(以下称“通知函”)。 根据《通知函》,贵司拟将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变更为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在此同意贵司企业类型改制和更改名称,同意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名称)承接原企业的一切金融债务。我行将与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名称)继续履行与贵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银行(盖章) 年月日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确认函 中国人民银行( 市中心支行):(或者银监会当地机构) 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改制前企业名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拟将公司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变更 为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我行已同意该企业进行企业类型改制和更改名称,我行已与该企业确定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名称)承接原企业的一切金融债务。 现请求贵单位对本金融债权保全证明进行确认。 银行(盖章) 年月日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确认函 银行: 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改制前企业名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拟将公司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变更 为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你行提供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你行已同意该企业进行企业类型改制和更改名称,并已与该企业确定由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名称)承接原企业的一切金融债务。 现我行对上述金融债权保全证明进行确认。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合同的保全与担保 篇一:合同担保与合同保全 合同担保与合同保全 一、概念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二、特征 (一)合同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 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二)合同保全的特征 其一、合同保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根据债的相对性和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而行使这两项权利的直接后果就会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这就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同。因此,人们说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其二、合同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即在合同生效之后到履行完毕前,合同保全措施都可以被采用。这说明合同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合同如果说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乃至被撤销的,债权人就没有了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三、合同保全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根据合同保 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 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 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 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

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2019最新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2019最新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最新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 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 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 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 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 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 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 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 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 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 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 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 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债权人 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 未偿不可。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四、债权转让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 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是由于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什么条件(精)

遇到债务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sodocs.net/doc/a712488802.html,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什么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什么条件?作为一项权利,并非债权在无法实现的任何情况下,债权人均可以行使。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在上述案例中,甲之所以能够向丙主张代位权,前提条件就是甲对乙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否则,甲无从主张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可以实现的权利。因此,这就要求不仅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还必须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位权也无从谈起。比如,甲是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17年到期,而乙是丙的债权人,其债权于2017年到期。如果乙到期不能偿还对甲的债权,那么即使乙对丙享有债权,甲也不可以直接向丙行使代位权,因为乙对丙的债权没有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在经济交往中,有一些缺乏诚信的人在对外负有债务后,经常借助各种理由,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债务,

其逃避债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放任其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减少自己的责任财产,故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从实践上来看,这些第三人多数与债务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亲属、朋友,他们正是借助这种关系达到暂时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实债务人却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如果债务人已经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又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有保全之必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就不特定债权或金钱债权而言,如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足以履行而怠于行使,或债务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资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以致丧失满足债权能力时,代位权就会产生;第二,就特定债权而言,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作为该特定债权标的物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从而威胁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的代为行使其权利。 债务纠纷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在线援助的帮助。 来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什么条件https://www.sodocs.net/doc/a712488802.html,/l/zw/58344.html 精彩推荐: 不当得利款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https://www.sodocs.net/doc/a712488802.html,/l/zw/163233.html 夫妻与第三人财产之争如何进行举证https://www.sodocs.net/doc/a712488802.html,/l/zw/163232.html

财产保全范围及分类

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及分类 来源:作者:日期:10-03-23 一、可保全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明确财产的范围及“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的分类,笔者想就该条款,结合诉讼保全工作的实践简单论述一下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及分类。 财产的含义,视乎不同角度便大相径庭。笔者认为民法上的财产,是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义务)总和,除了包括传统以上的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外,还包括工业产权、债权、资格等无形物。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保全的财产,其范围要小得多。许多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是不能进行保全的,有的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如生活必需品,有的虽然没有规定但根据民法理论是不宜保全的,如继承权。根据笔者总结,诉讼保全的财产有以下特点:1、具有经济利益,比如没有经济利益的纯义务,没有保全的价值;2、可实现性,即必须可以转化为其所有人的合法利益,非法所得或违禁品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不具有诉讼保全的意义;3、可转让性,不能在主体之间进行让与的财产不得保全,如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继承权,又如从附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担保物权)。 二、不能穷尽的列举 要对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作一个定义,既不必要也不现实。随着社会生活的提高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会不断拓宽。为了便于对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分类,以下就实践中出现的可予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一一列举: 各类帐户。是保全工作者们的最爱。存款帐户、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已于2005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等,是具有明显财产特征的债权,诉讼保全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协助进行,具有操作简便、可靠性强的特点。(附1-8) 动产。传统意义上的动产,就是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等等,只要是转移占有不会损坏其价值的有体物,都可以归入动产范围,实践中还查封过大树、整个鱼塘里的鱼等。动产的保全一直是一大难题,主要因为保全的方式(除了扣押)不可靠,保管财产的责任难以界定。 特定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的保全有法律上特别的规定,传统民法又往往将其归入不动产一类,因此将其从其他动产中划分出来。(附9) 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以后,关于不动产的保全就较为详尽明晰了,不管是办了产权证的还是尚未办产权证的房产、土地,都有相应的途径办理查封。(附10)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其中专利权、商标权的诉讼保全需要在专利局、商标局登记查封,最高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至于著作权的保全,是指对其中财产权部分的保全,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要在专门部门进行登记查封,其保全的方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大课题。著作权的范围较为广泛,早期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及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汇编作品等,除了图书、软件的专有出版权归版权局管理外,其他作品没有专门管理机构,靠著作权人自行提起救济。笔者认为对著作权的诉讼保全,可以参考冻结债权的方式(当然著作权与债权完全是两回事),以裁定书的方式,限定著作权的转让。(附11、12)

民法--第十二章债的担保与保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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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保全证明书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书(模板)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书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书 篇一: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县人民银行: (改制前企业名称)截止年月日向我行贷款人民币笔,金额万元,应收利息 万元;为在我行企业贷款担保户、金额万元(具体企业名单附下),我行根据精神,已与企业确定由 (改制后企业名称)承接原企业的一切金融债务。年月日担保企业名单 篇二: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XX工程公司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截止到201X年11月26日,XX工程公司在我行未办理各项信贷业务,无逾期(垫款)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良好。XXXXXXX银行 201X-11-26 篇三: 保全债权申请书保全债权申请书申请人: 住址: 被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 ************** 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事项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执行,据申请人调查了解,被申请人于 **年承包************* ,工程总价***** 万元,截止目前, ********尚欠被申请人*****万元未付,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得以切实履行,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的该债权采取保全措施。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 年月日篇四: 债权证明债权证明兹有XXXX 人民政府在我处加工垃圾箱7个,单价每个五千元(5000元),小计叁万伍仟元整;改装环保垃圾运输车一辆,单价肆万元整(40000元);电瓶巡逻车一辆,单价肆万元整(40000元),共计人民币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元)。特此证明~ 201X年8月9日篇五: 企业改制申报金融债务及落实情况证明函编号: 企业改制申报金融债务及落实情况证明函

合同担保与保全、财产保全(doc 7页)(1)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保全、合同担保、财产保全三个是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本文将对三者作一个比较,希望对读者正确认识和区分三者有所帮助。一、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以保护债权。 合同担保,是指以保证、质押、抵押、定金等形式,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目的和合同保全一样,但是也有以下区别: 1、合同的担保没有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担保中的担保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担保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担保人也是从合同当事人,他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产生的义务。而合同保全则是债对外效力的体现,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将涉及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担保主要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随之产生约束力,是任意性规范;而合同保全是完全由法律规定产生,属强制性规范。 3、合同担保比合同保全的作用更为优越,往往使债权获得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安全系数更大。尤其是在物权担保时,债权人能够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使债权实现更安全、稳定;而合同保全则无此优越性。 4、担保一般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履行前设立,对债权的保障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保全措施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给债权实现带来危害时才行使,具有消极性、防卫性。 5、担保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为前提;保全权的行使以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带来危害为条件,与债务履行期限无直接关系。 二、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或者诉讼之前或其过程中,为了保证裁决或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被转移、毁损、隐匿、出卖等原因,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合同保全在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上,有着同样的效用和目的,但两者还是由区别的: 1、财产保全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合同保全是实体法所规定的制度。 2、财产保全通常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款项等强制措施由法院行使;合同保全是通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代位权来实现。 3、财产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以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合同保全则必须由债权人申请,然后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合同保全制度的法律特征 来源:作者: 所谓合同保全,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不当处分债权和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请求撤消债务人行为,从而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合同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消权两种相对独立的

解除财产保全的法条

解除财产保全的相关法条 新《民事诉讼法》: 第101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104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8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调解书?) 法律实践中还有如下几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1、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2、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3、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法院有裁量权)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及参考

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债权转让中应该把握的几个法律问题 由于《合同法》条文容量的有限性及实践中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甚微或者无知,造成许多的债权转让纠纷。债权转让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可转让债权的内容;合同债权的转让协议应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承担的责任。 一、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 1.四者的概念区别 (1)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 (2)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3)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4)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四者的关系 (1)该四种法律制度都包含三方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出具的确认文件范本

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 民银行出具的确认文件 要点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中,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包括公司通知银行的通知函、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央行(或银监会当地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确认函。 通知函 致:(“贵行”) 我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拟将公司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变更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承接我公司的一切金融债务。根据我公司与贵行签订且截至本通知函发出之日尚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规定,我公司现就上述企业改制情形函告贵行。敬请贵行签署本通知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感谢贵行的一贯支持! 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年月日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 致: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贵司于年月日发出的《通知函》本行已收悉(以下称“通知函”)。 根据《通知函》,贵司拟将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变更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在此同意贵司企业类型改制和更改名称,同意由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名称)承接原企业的一切金融债务。我行将与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名称)继续履行与贵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银行(盖章) 年月日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确认函 中国人民银行( 市中心支行):(或者银监会当地机构)

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改制前企业名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拟将公司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变更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我行已同意该企业进行企业类型改制和更改名称,我行已与该企业确定由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名称)承接原企业的一切金融债务。 现请求贵单位对本金融债权保全证明进行确认。 银行(盖章) 年月日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确认函 银行: 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改制前企业名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拟将公司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拟变更为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你行提供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你行已同意该企业进行企业类型改制和更改名称,并已与该企业确定由XX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名称)承接原企业的一切金融债务。 现我行对上述金融债权保全证明进行确认。 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 (或者银监会当地机构):(盖章) 年月日

合同法条债务转让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合同法条债务转让 篇一: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法规文号:吉国资发产权[2005]37号发文日期:2005-08-23 各出资企业: 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国企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现就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晰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一)产权界定。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有资本金注入,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视国有承担风险的程度,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并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对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先向省国资委申请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后再进行改制。 (二)产权登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占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证。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规定到省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改制事项。 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清产核资。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完整版

编号:TQC/K621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 别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的区别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从字面上来看, 没有多大区别,但实际债务人是两者之间 最主要的区别。合同保全的产生依附的是 法律规定,而合同担保多数则是双方当时 人的约定。 一、两者的概念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 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 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 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 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

债的保全: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本

债权债务担保证明范本 债权债务担保是担保法中的其中一项。债权债务的担保是怎样的呢?那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债权债务担保的相关内容的呢? 债权债务担保的范围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请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以及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范围。 关于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各国法律原则上并无限制。一般说来,除了一些有极强的人身特定性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的债权外,都是可成立保证担保的。与人身属性密切相关的特定债权虽不能成立保证,但由于这种债权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以成为保证担保的对象。从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以及有关判例实践上看,在保证合同设有具体的约定的情形下,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与主债权的范围是一致的。有约定的,则从约定,此为确定保证之范围的基本原则。

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分为全部和部分两种。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包括如下内容: 一、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三、违约金。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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