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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10篇

【篇一】

近期,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精心研读,进一步加深了理解和把握。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新了思想观念,在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和综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提高。

一是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反腐斗争已呈压倒性态势,更得到了全国广大党员群众的坚决拥护,但是全面从严治党仍任重道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中央提出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向纵深和基层发展,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的好转。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自觉与中央高度一致,在全面从严治党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坚持知行合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是勤于学习,提高素质。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纪检工作者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知识,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县各级纪委会议精神,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制度,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同时,切实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洁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

三是勇于担当,落细落早。纪检工作者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在原则问题上,敢于动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断强化执政问责的震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不断推进全面

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篇二】

监察法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的出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具有重大深远意义,是国家法治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监察法的一线执行者,必须要带头学法研法、守法用法,忠诚尽责,依法履职,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

一、牢记政治使命,做到“三个自觉”。制定监察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章和宪法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学习贯彻监察法,首先要提高站位,深刻认识国家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强化使命担当,做到“三个自觉”。一是自觉增强家国情怀。要站在历史和发展的高度,从事关我们党长期执政、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危机意识、使命意识,以“禹汤罪己”的精神,增强家国情怀,增强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神圣感。二是自觉增强担当精神。要紧紧围绕“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六类人员”监察全覆盖,忠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三是自觉增强法治思维。监察法既是组织法,也是程序法。要认真学习监察法九章69条具体内容,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依法依规使用谈话、留置等调查措施,实现执纪审查与执法调查纪法贯通、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法法衔接,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优势互补、配套联动,确保反腐败斗争在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二、牢记政治属性,坚持“五个始终”。监察法明确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察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坚强法治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学习贯彻执行监察法,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全过程、各环节。具体要做到“五个始终”。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政治自觉和政治站位,自觉在党中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一刻不停歇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二是始终坚定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保持政治定力,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纪检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三是始终维护党章和宪法。坚持学习党章和宪法、尊崇党章和宪法,做党章和宪法的坚定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当好党章党规和法律法规的“守护者”、政治生态的“护林员”。四是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和执政为民的责任担当,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涉黑“保护伞”问题、惠民政策落实中的“微腐败”问题,加大整治力度,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五是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保持“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坚韧执着、“逆水行舟用力撑”的顽强意志、“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气概,做到有定力、有耐力、有活力,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不断开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

三、牢记政治要求,争做“六个表率”。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监察法的直接执行者,要带头学深悟透,抓好贯彻落实,积极争做对党忠诚、担当使命、甘于奉献、纪律严明、严谨高效、为民服务的表率。对党忠诚是政治要求。以“讲政治、敢担当、作表率”为重点,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履职过程把握好政治因素、落实好政治要求、防范好政治风险,切实体现“政治工作”“政治机关”“纪律部队”的政治要求。担当使命是责

任要求。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行使监察职权,管住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坚决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甘于奉献是境界要求。保持艰苦朴素、谦虚谨慎、低调务实、不畏艰险、任劳任怨的优良作风。正确对待利益,坚持廉洁用权,强化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经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纪律严明是底线要求。模范遵守党纪党规和宪法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严肃追究跑风漏气、以案谋私、违规过问、说情干预等行为,严防“灯下黑”。严谨高效是作风要求。大力倡导求真务实、严谨细致、雷厉风行、主动作为的优良作风,对上级纪委监委和本级常委会监务会研究决定的事项,要主动认领、迅速落实。对线索移交、证据认定、案件审核、执纪执法安全等工作,要严谨细致、精耕细作。为民服务是宗旨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利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篇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生动实践,不仅再次吹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号角,也为推进廉洁政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推动《宪法》实施、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使命,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意识,尊崇宪法精神,把纪检监察新的职能全面履行起来,严格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开展工作,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为经济社会追赶超越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学深悟透,用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新修订的《宪法》和新颁布的《监察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将为反腐败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重要法治保障。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宪法》

和《监察法》,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上率下、突出重点、把握要义、学懂弄通,增强推动宪法实施、强化国家监察的自觉性,增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坚定性,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格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提高纪委和监委工作的法治化和专业化水平。

执法必严,以法治方式全面反腐。纪委监委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要忠诚履行《党章》《宪法》赋予的职责使命,按照《监察法》的要求,要进一步在监督执纪上狠下功夫,抓好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相关规定精神的监督检查,认真查找“四风”突出问题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表现,紧盯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拿出见人见事的过硬措施,一项一项扎实整治,做到常抓常新,抓出实效,形成常态。要聚焦重点领域,大力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生态环保问责等重点任务,依法依规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坚决惩治基层“微腐败”,不断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反腐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自身要硬,凭铁军素质担负使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处置权,纪检监察机关将担负执纪执法双重使命,唯有自身过硬,才能应对新挑战,担负新使命,展现新作为。要强化改革创新,继续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进一步做好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后续工作,加快人员融合,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一盘棋”思想,确保在状态、提能力、履职责。要加强业务培训,大力开展监察岗位培训和业务练兵活动,全面提升政治素质和监察能力,特别是提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的能力,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要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其它制度规定,着力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硬的作风树立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新形象。

【篇四】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监察法》,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对于纪委监委机关来说,《监察法》是开展监察工作的基本遵循,在学习贯彻中需要把握四个统一的基本要求。

第一,政治方向和法治保障相统一。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监察法》体现了政治方向和法治保障的高度统一。《监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这是最本质特征在《监察法》中的具体体现。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最鲜明的政治立场,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监察法》旗帜鲜明地宣示党的领导,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基本原则、重要方针和要求,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为新时代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第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党章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主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在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通过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原有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设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这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改革措施,也是强化对公权力有效监督的重大制度创新。就安康市来说,我们认真贯彻中省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要求,2019年2月10日前市县两级全面完成机构组建和人员转隶,全市共划转编制155名,实际转隶100人,市监委和十个县区监委相继挂牌成立,并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监察法》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这与党章关于纪委的职

责定位相呼应,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第三,问题导向和实践经验相统一。十九大报告指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看,过去监察体制机制存在明显不适应的问题。比如,原监察范围过窄,过去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对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没有全覆盖,出现了监督空白地带。还比如,反腐败工作力量分散,过去纪委对党员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既有交叉重叠的地方,又出现了力量分散的问题。《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实践经验总结固定下来,把关于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将六大类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据统计,按照《监察法》的界定,安康市监察对象由改革前2.58万人,增加到6.01万人,实现监督监察全覆盖。

第四,职能权限和法定责任相统一。有人担心,监委成立之后,会不会将所有权力集于一身,成为一个“超级机构”。事实上,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定位为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主要行使监督、调查、处置权力,并非司法机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监察法》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将纪检监察机关目前实际使用的调查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十二项调查措施作出严格规定,充分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只有认真学习领会把握,才能在法定职能权限范围内履行监察职能。《监察法》提出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措施,要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建立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对瞒案不报、以案谋私等九种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处理,这对确保监察权正确行使至关重要。监察机关必须学习好、贯彻好《监察法》,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让每

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让反腐败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篇五】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用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全面从严治党同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协调推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中国特色。

旗帜鲜明宣示党对监察工作全面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监察法》提出的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首次用国家立法的形式对监察工作和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在党的全面领导下进行予以明确。同时,又指出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监督体系和格局。

有效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取得了卓著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依然存在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行政监察覆盖范围相对较窄,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监督盲区的现象。《监察法》明确规定对六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有效解决了监察范围过窄的问题,填补了过去纪律与法律中间的空白地带,完成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监察委员会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既调查职务违法行为,又调查职务犯罪行为,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

全面整合优化国家监察资源。回应现实问题,彰显法治精神,是《监察法》的鲜明特色。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也是国家监察立法的不变初心。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明确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之前分散在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予以优化整合,重新分配。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实现执纪和执法相贯通,打通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为根治腐败成立专门机构,实现“1+1>2”的效果,进一步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腐败坚如磐石的决心和信心。

有机衔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监察委员会监察权,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高度互补,充分体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监察法》明确规定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充分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尤其是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和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12项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留置程序,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工作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实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机衔接。

充分彰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监察法》着眼于防微杜渐的监察工作方针,提出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同时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也作为监察工作原则写进《监察法》。把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立长效机制等行之有效的方法融入监察工作之中,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既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同时又实现了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的有机贯通。

新时代新气象新作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监察法》的全面贯彻落实,反腐败工作必将开创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篇六】

2019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国反腐败国家立法正式诞生,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反腐败工作正式走上法治化道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机关,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行动自觉贯彻落实监察法,奋力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政治灵魂。实践一再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监察法开宗明义,在总则中明确写入“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从事的是政治工作,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必须始终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始终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统领纪检监察工作的行动指南,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觉悟,始终把握正确方向。要明

确目标指向,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最重要的政治任务。要聚焦主责主业,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以坚如磐石的决心和毅力,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把忠诚履行职责作为使命担当。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专责机关”更加突出强调了纪委监委的责任,行使的不仅仅是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更重要的是职责和使命担当。成立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纪检监察机关在机构、职能上实现了一次质的飞跃,迎来了一个新的时代。纪检监察机关要有新气象新作为,要靠纪检监察干部牢记使命担当、忠诚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政治使命。党中央坚如磐石的决心就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强大后盾。任务彰显信任,责任考验担当。能否以坚决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和决心履行职能,体现着纪检监察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也考验着领导干部的党性。要时刻牢记承担的责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投入工作,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忠诚履行职责,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体现担当、体现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对得起党、对得起人民、对得起肩负的责任,才能赢得各方的信任。

把按权限程序办事作为根本保障。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赋予监察机关谈话、讯问、询问等12项调查措施,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12项调查措施为纪检监察机关突破案件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权限大,风险也更大,要求也更加严格。同时,监察法通过一系列条文明确了监察机关的监察程序,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有效衔接,相互贯通。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有强烈的组织观念、程序观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

格使用各种文书,严格审批程序,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把一次次的请示报告当做一次次的政治检阅,决不允许各行其是、决不允许先斩后奏。要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强化法治意识、风险意识,任何时候都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规范使用调查措施,严格按规定操作,按流程办事,决不能出现任何纰漏。特别是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要及时研究,及时上报审批,决不允许不办留置手续违规办案。要严把事实、证据、定性、处理、手续和程序六个关口,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入卷材料完整规范,确保案件基本的程序一个不能少,必需的材料一份不能缺。

把锻造过硬队伍作为力量源泉。监察法设置专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作出详细规定,除了接受党委的监督外,还明确了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特别对刀刃向内的自我监督做出了具体规定,有力地回答了“谁来监督监委”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为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提供强大的人力支持。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要求,把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作为遵循,始终做党的忠诚卫士。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执法机关,是“纪律部队”,讲纪律守规矩是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基本要求,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六大纪律”,自觉做遵纪守法的表率。要敢于担当、敢于碰硬,培育“斗争精神”,坚决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要严格遵守监察法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加强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坚决抵制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严防“围猎”行为,对跑风漏气、以案谋私,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着力打造让党放心、群众信赖的反腐铁军。

【篇七】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标志着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迈出重大步伐,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正在加快形成,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翻开崭新一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乘势而上、奋发有为,开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新征程。

必须着力提高政治站位。“万山磅礴必有主峰,龙衮九章但挚一领。”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突出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整合国家反腐败力量,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全面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的首要政治原则,必须体现到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巡视巡察、派驻监督、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是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纪检监察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面对依然严峻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不断提高政治自觉和政治站位,自觉在党中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一刻不停歇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必须着力强化责任担当。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实现反腐败斗争由“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跨越,同样必须忠诚担当、不懈奋斗。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让党纪、国法共同发力、相得益彰,实现“纪律管全党”和“法律管全体”的有机统一,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做党章和宪法的捍卫者、守护者。一方面,要自觉尊崇党章,协助

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以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另一方面,要严格依照宪法和监察法行使职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实现执纪审查与执法调查纪法贯通、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法法衔接,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优势互补、配套联动。要紧紧围绕“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监督这一最重要的职能,夯实治本的基础,敢用治标的利器,推动廉洁政治建设,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必须着力提升治理效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绝不是部门的简单平移,更不是职能的简单叠加。如何在机构组建、人员转隶、合署办公等方面完成“形合”的基础上推进“神合”,发挥“一加一大于二”的作用,做到“神形合一”、实现“双剑合璧”,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的重大考验。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只是起点。以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为标志,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步入深水区。“弄潮儿向涛头立”,必须在更高站位、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不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持续推进思想融合、理念融合、感情融和、工作融合、文化融合,实现由“物理融合”到“化学融合”的转变,真正做到合编、合心、合力,攥指成拳,同心戮力,实现改革效应和治理效能的最大化,确保反腐败斗争在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上行稳致远。

必须着力锻造“纪律部队”。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监督的范围明显扩大,监督对象显著增加;监督的权限明显丰富,手段措施更加有力;监督的力量明显壮大,人员队伍得到加强;依纪依法反腐的标准明显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要求更严;广大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的考验也必然更加严峻。这些,都对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打铁之人”须有“铁打之身”。纪检监察干部行使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重要权力,必须自身过硬。只有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律部队”,才能确

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好风凭借力,扬帆正当时。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开启了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的新阶段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新篇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以坚如磐石的决心、以锲而不舍的韧劲、以“敢叫日月换新天”的气魄,重整行装再出发,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劈波斩浪、扬帆远航,不断开创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

【篇八】

3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这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庄严面世,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大踏步向前的新征程,必将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的伟大实践中激荡起巨大回响。

监察法的诞生经历了哪些不平凡的过程?这部法律有哪些地方值得特别关注?将会产生怎样深远而重大的意义?我们梳理了7个关键点,带你读懂监察法。

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明确写入总则

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即明确了指导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监察法开宗明义,明确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指出,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用国家法律固定下来,有利于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法治保障。

事实上,监察法无论是立法过程还是法律实施,都离不开党中央的坚强有力领导和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监察立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国家监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这真不是一句空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武增指出,

“制定监察法,就是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的领导体现在监察法的立法全过程,反过来,监察法的实施也必然体现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党章关于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构建起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监察道路。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监察法于宪有源,在坚持正确方向的基础上不断走向成熟

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先通过宪法修正案,然后再审议监察法草案,及时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

“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提供了法治保障。”中央纪委法规室有关同志表示,“监察法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本次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使监察法于宪有据、于宪有源”。

监察法立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广泛征求意见,科学民主立法。“监察法从最初的酝酿到诞生,吸收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坚持正确方向的基础上不断走向成熟。”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介绍,2019年11月,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收到了来自于3771人的13268条意见。

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诸多细节之处的修改充分反映出监察法在立法过程中吸收了很多有益的意见建议。比如,删除征求意见稿中“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的“可以”二字。

“早在2019年10月,就组建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专班,充分吸收改革试点地区实践经验,听取专家学者建议,经反复完善,形成监察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草案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对草案进行完善;根据宪法修正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民政厅厅长侯学元梳理立法过程后表示,“整个过程严谨科学,可谓步步衔接、环环紧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监察全覆盖

从行政监察法到监察法,监督对象扩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监察法立法工作由中央纪委牵头抓总,在最初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的时候即着手考虑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但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

“在过去,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比较窄,像非党员的村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相当一部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到的空白地带。”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介绍说。

监察法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上述监察范围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立法与改革相衔接

监察法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特别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制定本法。”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篇即道出了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

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相关说明时表示:“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2019年11月,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先行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监察体制改革在实践中迈出了坚实步伐,积累了可复

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在认真总结三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杨晓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3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分别经表决,任命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此前,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成立,并就监委的职责定位、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权限手段、监督保障等方面作了积极深入的探索,取得丰硕成果,积累了宝贵经验。

“比如,此次监察法规定的12项调查措施,每一项都有深厚的实践基础。”中央纪委法规室有关同志指出,在前期实践中,试点地区按照能试尽试原则,在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过程中充分运用12项调查措施,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最终被提炼总结成法律规定,体现在监察法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改革的深化也要求法治保障。”中央纪委研究室有关同志认为,扎实开展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实践支撑,反过来,监察法也必将指引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发展,构建起中国特色的监察体系。

既是程序法也是组织法

监察法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权,也规定了监察工作的具体程序

监察法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组织方式等,如“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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