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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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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收征收管理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那修订后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就给大家分享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一次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

法律的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

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财税-最新税收征管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即财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财税审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

告,避免造成财税风险。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2009]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讨论材料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2-

收征管法工作正式启动。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 二、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和目标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服务、和谐、效率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精神,总结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按照现代法治社会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规范征纳关系;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管理要求优化税收征管机制;三是要符合税收征管规律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目标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引进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确立纳税人为自主申报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并为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征管模式提供法律框架。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的权利、及时准确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税权而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控核实以及风险管理的权力、为纳税人提供宣传税法、优化申报纳税系统等确保纳税人顺利有效完成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服务的义务和因侵害纳税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改税收征管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纳税人在征管法中的申报主体地位”、“为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强化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进一步理清岗位、职责、流程的关系”、“为确 -3-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2009]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讨论材料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收征

管法工作正式启动。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 二、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和目标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服务、和谐、效率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精神,总结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按照现代法治社会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规范征纳关系;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管理要求优化税收征管机制;三是要符合税收征管规律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目标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引进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确立纳税人为自主申报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并为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征管模式提供法律框架。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的权利、及时准确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税权而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控核实以及风险管理的权力、为纳税人提供宣传税法、优化申报纳税系统等确保纳税人顺利有效完成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服务的义务和因侵害纳税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改税收征管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纳税人在征管法中的申报主体地位”、“为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强化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进一步理清岗位、职责、流程的关系”、“为确立现代高效科学的征管体制提供法律支持”、“税收征管工作要适应税收管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在以往的考试中,涉及分数不多,2005年的分值仅为3分,而且以选择题、判断题为 主要题型,有时在简答题或综合题中会涉及一些关于征收管理及处罚的小考点。2007年教材体系变化后,本章地位提升,成为重点章节,2007年试题中分值高达21分,唯一的一道10分 综合题出自本章。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节): § 1.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 2.税务管理 § 3.税款征收 § 4.税务检查 § 5.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2008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大纲(与2007年一致): (一)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 (二)掌握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的有关规定 (三)熟悉税务检查的规定、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熟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本章主要考点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

()。 【例题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有 (2003 年)

A. 税务检查 B. 税务代理 C. 税务处罚 D. 税款征收 【答案】 ACD 【解析】税务机关的职权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 【例题 2】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人依法享有一定权利。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权利 的有( )。( 2004 年) A. 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情况保密 B. 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C. 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D.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ABCD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概述: 1.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2. 两个时间:(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 1 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 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 l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 作废。 (二)税务登记内容: 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复业登记等。 1. 开业登记: (1) 时间: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2) 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① 工商营业执照; ②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2. 变更登记:自工商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提 示】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再税务变更。 3. 注销登记 【提示】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变更,再工商变更。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证设置: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度或者财 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提示】注意区分不同时间长短、起点(如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 起)。 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5 日内,按照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

(完整word版)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演变历程 一、建国初期税务体制及其机构的设立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共设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所、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 11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财政部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席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作了报告。 11月28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复函财政部,同意成立税务总局。 二、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0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的演变及特点 1、这一时期的主要大事 建国初期: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到1957年是我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清理旧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 大跃进时期(1958 — 1965年):1958年,我国进行了建国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共设9个税种,即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和牲畜交易税。文化大革命期间(1965 — 1977年):已经被简化的税制仍然继续简化,1973年,进行了第二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核心仍然是简化工商税制。简化为7个税种,即工商税(包括盐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工商统一税和集市交易税。 2、税收征管法规的特点 从建国初期到文革结束的近30年时间里,我国从以多税种、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简化到工商税制,虽然建立了税收体系,但没有独立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散见于各个税种的单项法律、法规中。由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企业的经济性质完全是公有制,财政体制实行统收统支,企业创造的价值以利税形式上缴。在“非税论”影响下,税制极其简单,税收的调节作用不明显。企业基本没有机动财权,因而也就没有偷税动机。纳税人主要是国营、集体企业,户数较少,财务核算比较规范,税收征管采用传统的专管员管户制度,强调群众运动式的协税、护税管理,税收征管工作在低层次上运行。 三、改革开放初期税收征管法产生历程 1、税收征管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推行,经济主体出现多元化趋势,税收征收管理出现了许多新特点:一是纳税户急剧增加,全国纳税户由1978年的162万户增加到1985年年中的720万户,这还未包括为数众多的无证商贩。二是税种增加,经过1983年、1984年两步“利改税”政策的相继实施,税种由原来的一两个,增加到20多个。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记忆口诀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务机关的权利 (1)法规起草拟订权 (2)税务管理权(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3)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 (4)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 (5)行政处罚权 (6)其他权利(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的权力、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上诉权等) 2.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6)陈述权、申辩权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口诀:税务机关:先起草再管理,征收检查加处罚,保证权利的行使。 纳税人:关键维护自身利。 二、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3)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口诀:开户领票是提供,减免退延是出示,外出停歇也出示。

第十三章税收管理体制与分税制习题

第十三章税收管理体制与分税制 本章重点难点 1中国现行税收管理权限有哪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如何划分 2如何理解分税制 3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内容 学习目的 1 掌握税收管理体制与税制 2 能分析我国分税制改革的原因、内容和具体做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面属于民族自治区的管理权限的是() A、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税收,可以根据全国统一税法规定的原则,因地制宜的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方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B、个别纳税单位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因生产经营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C、工业企业利用“三废”和废旧物品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D、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五小”企业,在开班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半或免征工商税一年 2、下面不属于制定税收管理体制的原则的是() A、节约原则、经济原则 B、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C、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 D、同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财政体制、保持一致的原则 3、下面不属于国务院的管理权限的是() A、制定边境地区小额贸易税收规定 B、税法的颁布和实施 C、税种的开征或停征 D、税收政策的指定或改变 4、下面不属于财政部的管理权限的是() A、制定边境地区小额贸易税收规定 B、指定涉外税收的有关规定 C、规定实施细则和解释说法 D、税种的开征或停征 5、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在() A、中央 B、地方 C、财政部 D、中央银行 6行业性的减免税,较大范围内对某种产品的减免税,管理权集中在 () A、中央 B、中央银行 C、国家税务总局 D、地方政府 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A 2、A 3、A 4、D 5、A 6、A 二、多项选择题 1、下面属于税收管理权限的是() A、税收立法权 B、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 C、税种的开征活停止权 D、税收的调整权

关于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若干建议

关于修订《税收征管法》的若干建议 华税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并逐步趋于完善的过程,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5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改,并在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订。但是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纳税人权益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加,修改税收征管法的呼声越来越强。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结合税收法律实务中的问题以及自身对《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期许,针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意见,现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现在,我们截取华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部分修改意见与读者分享。 一、建议修改第一条 修订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建议修改为:“为了提高纳税遵从度,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改理由:税收征管以及制定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宗旨应当是提高纳税遵从度。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也都是为了不断提升纳税遵从度。在本条加上“为了提高纳税遵从度”这一句话,不但可以提升对立法宗旨的概述,也作为整部法律立法的指导和纲领。

修订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税法遵从。”建议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税法遵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修改理由:应把税务总局的文件《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提升为国务院的条例,内容包括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税收失信的认证、税收信用修复以及失信惩戒等相关内容。同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纳税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平台,任何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权限管理都可录入、查询纳税户、涉税自然人的涉税违法行为。同时还可以规定,将纳税信用并轨到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扩大纳税信用的社会知悉度和影响力。对于失信的惩戒,可以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两项新规由国务院出台《失信惩戒条例》。 三、建议修改第十六条 修订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之间对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前款规定,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建议修改为“……税务机关之间对税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依照前款规定,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在税务机关之间对税收管辖权未确定之前可免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义务。” 修改理由:现实中税务机关之间往往对税收管辖存在很大争议,不仅国税和地税之间存在争议,甚至国税机关内部或地税机关内部不同的税务机关之间也存在争议,从而导致纳税人要么不知道应该向那一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税,要么重复缴税,不同程度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因此,必须改变由于税务机关内部的原因而变相惩罚纳税人的现状,建议增加“在税务机关之间对税收管辖权未确定之前可免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义务。”

新征管法修订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 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收征管法工作正式启动。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后,在全国税收征管科技工作会议上征求了意见。 二、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和目标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服务、和谐、效率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精神,总结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按照现代法治社会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规范征纳关系;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管理要求优

税收征收管理法讲解

第十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打印本页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本章重点内容有: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制度、法律责任。 本章难点问题是: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各自形式与适用条件,延期纳税,税款多退少补,滞纳金规定,偷税、抗税等妨碍税款征管行为(或犯罪)的界定与处罚规定。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了解) 第二节税务管理(熟悉) 税务管理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教材中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税务登记、帐证管理、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管理。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 二、帐薄、凭证的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二)延期申报管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三节税款征收(掌握) 一、税款征收原则: 重点关注: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七种 三、税款征收制度: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减免税收制度 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 (2)税收调整制度 6.税款征收程序如下: 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扣押商品、货物;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抵缴税款。 7.税收保全措施 (1)含义: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遵循的理念及其定位.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遵循的理 念及其定位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随后,国务院于2002年9月7日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颁行至今,对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无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需指出的是,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尚存在不少问题,已经难以满足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权益的需要,故对其加以修改已被纳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以下本文拟就如何完善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些探讨。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完善应当遵循的理念 西方最早尝试将"理念"从哲学引入法学领域的是康德,[1] 而真正提出"法律理念"将法与理念结合起来的是黑格尔。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2] 德国新康德自然主义法学家鲁夫?施塔姆勒率先从法律价值意义上来研究法律理念,提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条件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3]我国台湾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法律制定及运用之最高原理,谓之法律之理念。"[4] 我们认为,理念作为一种思维活动或者方法,是指人们基于对客观世界或者事物的内在本质的理性认知。而所谓法的理念,则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 就如何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学界、实务界提出了不少建议,但我们认为,无论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何修改,最为重要的是该法的修改完善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理念。唯此,才能准确把握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本质。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于1992年9月,1995年又对其个别条文进行了修改,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3次会议再次对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基本保持原有体系的前提下,增加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税源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执法主体的地位,强化了执法手段和措施;增加了防范涉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加大了打击偷逃骗税的力度;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增加了征税主体的义务和责任等。但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内容即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登记、税收强制措施以及法律责任来看,莫不围绕税收管理而展开,过分强调税收征管机关的权力、纳税人的义务以及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而对如何规范和约束税收征管机关的权力则规定较少。换言之,即将《税收征收管理法》当作单纯的"管制法",在此观念的影响下,《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为主要宗旨。对此,学界不少学者提出了批评。我国台湾学者葛克昌认为,稽征机关之任务,不在国库收入,而在

章税收征管法

章---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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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承担税务登记的是( )。 A.依法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B.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C.企业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D.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答案】C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答案】C 3.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A.税务登记证件B.发票领购簿C.营业执照 D.财务专用章 【答案】A 4. 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收征管法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是( )。 A.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B.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C.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笔税款经审批可再延期一次 D.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经审批可再延期一次【答案】B 5. 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的是( )。 A.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冻结的存款以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 B.采取税收强制执行的措施时,被执行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执行 C.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D.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答案】D 6. 下列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B.作为家庭唯一代步工具的轿车,不在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C.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D.税务机关可对未按期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案】C 7.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可( )。 A.只追征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B.将追征期延长到10年 C.将追征期延长到5年D.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C 8.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 A.税务机关责令停业整顿 B.税务机关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主编:何永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 副田燕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处长) 撰稿人: 卞耀武何永坚田燕苗 李建国王柏杨合庆 目录 第一部分绪论 第二部分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税务管理 第一节税务登记 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 第三节纳税申报 第三章税款征收 第四章税务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王清 第一部分绪论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规范及税收法律的若干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

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决定予以修订,作出了全面的修改,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这部法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历时8个月,共进行了四次审议,广泛征求了全国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和研究机构、专家的意见,听取了城市和农村对税收征管的议论和建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审议过程中作了反复的修改,形成十余个修改稿,最后形成的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表决稿。 新的税收征管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在国家的活动中,在现实的社会中,在经济发展中,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当然也会与亿万人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应当了解和研究这部法律的实质内容,掌握它所调整的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有必要的,尤其是与税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更有必要。 下面从几个主要的方面进行阐述,目的是想有助于理解具体的法律规范,把握立法内容,为正确地运用这部法律提供参考。 一、新税收征管法的意义和特点 新的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内容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这也就是在这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税收征收与缴纳的法律关系,并以这种关系为核心,增添和完善了税收征管的许多其他相关的规范,使整个税收征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变化。这次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共修改近九十处,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文,原有的条文也有较大的改动,从立法宗旨、税收法律 原则到基本条款以及若干操作规范,都有明显的修改与完善。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税收征管新的经验,新的情况,新的需要,确立了新的规范,完善了原有的规则,适应了当前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势,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制改革,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对于税收法律制度来说,这部法律的修订,将会有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必要性及趋势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的必要性及修改趋势 王晶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必要性修改趋势 内容提要:由于我国近年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税收征管法》亟待修改以适应当今的社会经济环境。本文从这一角度考虑,阐述了税收征收的一般理论,分析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的必要性及其修改的趋势。 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各方面改革不断推进,1992年通过的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以来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不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2008年10月29日,重新修订税收征管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第一类立法项目,并很快被列入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有关税收征管的一般理论 (1)税收征管法律关系的渊源[1] 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部门法,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税收程序法律关系以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税收债权的实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通常情况下,税收债权债务的发生是引起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原因。具体而言,税收程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税收处罚法律关系和税收救济法律关系。 [2] 税收程序是指税收的确定及征收程序,有关税收程序的法律规定称之为税收程序法。依据税收债法的原理,税收债务自税收构成要件满足之日起成立,无需专门的纳税申报或税收核定程序。但是为使税收成为具体债务,还必须确定其内容,即课税标准和税额。有关确定课税标准和税额的程序即称为税收确定程序。此外,纳税义务通常虽因交纳而消灭。但当遇到有纳税义务人未自动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允许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和地方政府扣押纳税义务人的财产,并将之交付公卖以强制性地满足税收债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滞纳处分或 强制征收。这一系列税收交纳和征收的程序称为税收征收程序。[3]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税收征管法,即通常所指的税收程序法,是调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目的是与各单行的税收实体法相配套,并对单行的税法中的普遍性和程序性的问题进行调整。形式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法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的《税收征管法》,实质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法除了《税收征管法》外, 还包括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征管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等。[4]必须指出,《税收征管法》除了程序性规范之外,还对诸如税务管理、税务稽查、法律责任等税务行政管理的实体性问题进行调整,所以,我国《税收征管法》涵盖了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实体性的规定。 (2)税收征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税收征管法在依法治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税收征管法是税收实体法的配套法,我国税务立法起步较晚,目前各个单行税法多未上升为法律,不少还处在暂行条例、规定等

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一)

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一)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考的概率很低,自行阅读) 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首要目的) 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3.保障国家收入。 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1.《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2.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费,如教育费附加,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 3.海关征收和代征的税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也不适用《征管法》。 4.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例-单选题】下列税费征收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是()。(2015) A.关税 B.房产税 C.教育费附加 D.海关代征增值税 网校答案:B 网校解析:教育费附加属于费用,不适用征管法;海关征收的增值税和关税不适用征管法。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 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节税务管理 【本节引言】 1.本节知识框架 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引言】 1.税务登记管理知识框架 税务登记管理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分为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其中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无需税务登记的对象 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例-多选题】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进行税务登记的有()。 A.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B.企业在境内其他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C.不从事生产经营只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 D.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但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网校答案:AB 网校解析:不从事生产经营只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但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没有应当进行税务登记的规定。 3.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 【备注】该部分内容,因为三证合一和五证合一,同学们不用掌握。记住两个内容: 1.凡是和税务登记有关的,一律是30天(注销除外)。 2.记住三证合一和五证合一的内容: (1)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三证是: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五证: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管理 1.关于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1)设置账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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