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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中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中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中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中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山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理事会由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

(三)在市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律师代表大会职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向律师代表大会提议罢免或增补会长、理事;

(五)审议市律协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六)审议、批准市律协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听取执行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

(八)制定行业管理规则等市律协有关规章制度;

(九)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四条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执行会长、非执行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权。

第五条理事的权利:

(一)在理事会上享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制定或修改市律协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监督市律协的日常工作;

(四)享有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本规则及理事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决议;

(二)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

(三)忠实履行职责,全心全意维护市律协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个人或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谋取私利;

(四)协助并支持其他理事的工作;

(五)不得接受因执行职务而对个人的馈赠;

(六)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由执行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执行会长指定的非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临时会议。

理事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原因,理事一年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者一年累计四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者,理事会应提请律师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八条理事会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由执行会长、非执行会长及秘书长提出建议,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秘书处应于每次召开理事会会议七日前书面通知理事,并同时发送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通知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

(二)可能列席会议人员的名单;

(三)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与理事会审议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预先做好准备,提供有关资料,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十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对重要事项应形成书面决议。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在执行中遇到特殊问题需要改变原决议的,应提交理事会重新审议。

理事对会议决议如持有不同意见,应将其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的原始记录应存档并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决议必须有参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可采用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

第十三条市律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其他与理事会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会长办公会议由执行会长、非执行会长组成,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市律协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规则参照理事会会议执行。

第十五条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初审市律协重要的规章制度,提交理事会批准有关指导全市律师所工作的业务文件;

(二)研究、制定市律协年度工作要点、会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三)听取市律协办事机构关于业务工作和专项工作的情况汇报,并研究解决意见;

(四)讨论、决定理事会闭会期间其他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会长办公会议由执行会长主持、召集,讨论决定的事

项应制作会议记录,重要记录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通报理事。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中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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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文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工作计划是,对一定时期的工作预先作出安排和打算时,工 作中都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实际上有许多不同种类,它们不仅有时间长短之分,而且有范围大小之别。从计划的具体分类来讲,比较长远、宏大的为“规划”,比 较切近、具体的为“安排”,比较繁杂、全面的为“方案”,比较简明、概括的为“要点”,比较深入、细致的为“计划”,比较粗略、雏形的为“设想”,无论何 种称谓,这些都是计划的范畴。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在全体同事的共同努力下,在公司领导的全面支持、关心下,通过扎扎实实的努力,圆满地完成了2017年的工作。为了让2017年的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工作计划规划如下,一起来看文章2017年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文~ 2017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工作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为保障,引导全市律师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大力加强律师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以及行业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律师管理和服务体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北京律协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推动北京律师行业自律管理水平上新台阶,为北京律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积极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带动全市律师提高政治素质、强化大局观念 1、加强党建工作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律师党建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及信息报送制度,不断完善党建工作联络员制度及律师事务所、司法所联系沟通制度,推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党委办公室) 2、创新律师党员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且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机制。整合培训资源,与相关院校、研究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打造一支律师行业党建的专业教育培训队伍;筹建北京律师党建教育培训基地,对律师党员开展常态化、专业化教育培训工作;改进培训内容,增加分类别、分专题培训比重,积极运用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律师党员学习教育的信息化水平。(党委办公室) 3、畅通律协党委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及律师党员沟通联系的渠道,开设律师党建网站,丰富栏目设置,完善律师党员信息库建设,对基层党组织和律师党员实施动态管理;拓宽信息渠道,建立律师党建短信平台,不断丰富党建工作的形式和载体。(党委办公室) 4、以“五好党支部”评选为载体,在律师行业大力开展争先评优活动,通过表彰宣传基层党建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不断增强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党委办公室) 5、以党建为龙头,从坚定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律师队伍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认识的高度深化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第二章接待? 第三条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第十三条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中山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费(简称会费,下同)的开支,监督会费的合理使用,强化会费的管理,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包括本会会员(团体和个人)(简称会员,下同)在年审注册中按规定向本会交纳的费用,及会员在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中交纳的费用。 第三条会费除按规定向上一级律师协会上缴外,应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奖惩工作等; (三)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五)律师工作的宣传活动;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 (八)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九)其他与律师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必要支出。 第四条会费的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合理使用、有利工作、服务会员的原则。 第五条会费的使用,均应做年度预算或专项预算,实行计划开支。 第六条下列各项开支应做好年度预算: (一)各类会议、交流活动开支;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开支; (三)会员奖惩工作开支;

(四)业务培训研究活动开支;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的开支; (六)宣传活动、律师党建工作专项开支; (七)会员福利活动开支; (八)执行机构的各项日常开支; (九)重大固定资产等其他应做预算的开支。 第七条本会应建立独立的会费收支帐目,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第八条会费支出,应严格实行预算核销制度和日常开支审批制度。 第九条凡本办法规定要有预算的各项开支,以及理事会审定的专项开支,在支出核销时,均需提供有效的理事会决定或纪要文件,由秘书长或执行会长签署核销。 第十条执行机构、各委员会的日常开支按下列权限审批核销:(一)贰仟元(含本数)以下的日常办公开支,由秘书长审签; (二)伍仟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执行会长审签; (三)五仟元以上,贰万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贰万元以上开支报市司法局党委审批。 第十一条赞助性费用和境外考察、访问、学习费用,均应拟定专项预算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凡用于对外接待费用的开支,应至少有两名理事(含会长)签名证明。 第十三条由本会派员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协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不包括境外)产生的交通、食宿及会务费用,由本会承担;应邀或申请参加与律师工作有密切联系的会议、活动,经批准的,由本会承担往返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各项开支的报销凭证需真实、合法、有效,接待性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2)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2) 第二节律师代书遗嘱 (12) 第三节律师遗嘱见证 (15) 第四节律师协助办理遗嘱公证业务 (18) 第五节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 (19) 第六节律师承办法定继承业务 (21) 第三章律师办理继承诉讼业务 (28) 第一节收案 (28) 第二节调查和收集证据 (32) 第三节一审诉讼程序 (34) 第四节二审诉讼程序 (35) 第五节结案后的工作 (36) 第六节执行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37) 第四章律师办理涉外、涉港澳台继承业务 (38) 第五章附则 (46) 1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律师承办继承业务,指导律师从事继承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2条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3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应当依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地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各项法律事务。 第4条 律师办理继承业务,依法不得私自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5条 本指引旨在为全国律师办理继承业务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的规定,仅供律师在办理继承业务中参考。 第二章律师办理继承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接待遗嘱继承咨询 第6条律师可以解释如下内容 2

广东省中山市规模以上大型工业企业数量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中山市规模以上大型工业企业数量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中山市规模以上大型工业企业数量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中山市规模以上大型工业企业数量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中山市规模以上大型工业企业数量数据分析报告对关键因素规模以上工业 企业单位总数量,大型工业企业数量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中山市规模以上大型工业企业数量数据分析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中山市规模以上大型工业企业数量现状概况 (1) 第二节中山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中山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中山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比重统计.3 四、中山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中山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中山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同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总数量 (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中山市大型工业企业数量指标分析(均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7) 一、中山市大型工业企业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省大型工业企业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中山市大型工业企业数量占全省大型工业企业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中山市大型工业企业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中山市大型工业企业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 律师工作计划)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JH-033959 2020年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计划Lawyers' work plan of the bar association in 2020

2020年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计划 xx年律师协会律师工作计划 xx年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工作思路是:以党的xx大、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为保障,引导全市律师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大力加强律师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以及行业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律师管理和服务体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北京律协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推动北京律师行业自律管理水平上新台阶,为北京律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积极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带动全市律师提高政治素质、强化大局观念 1、加强党建工作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律师党建工作例会制度、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及信息报送制度,不断完善党建工作联络员制度及律师事务所、司法所联系沟通制度,推动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党委办公室) 2、创新律师党员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且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机制。整合培训资源,与相关院校、研究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打造一

支律师行业党建的专业教育培训队伍;筹建北京律师党建教育培训基地,对律师党员开展常态化、专业化教育培训工作;改进培训内容,增加分类别、分专题培训比重,积极运用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律师党员学习教育的信息化水平。(党委办公室) 3、畅通律协党委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及律师党员沟通联系的渠道,开设律师党建网站,丰富栏目设置,完善律师党员信息库建设,对基层党组织和律师党员实施动态管理;拓宽信息渠道,建立律师党建短信平台,不断丰富党建工作的形式和载体。(党委办公室) 4、以“五好党支部”评选为载体,在律师行业大力开展争先评优活动,通过表彰宣传基层党建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不断增强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党委办公室) 5、以党建为龙头,从坚定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律师队伍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认识的高度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引导全市律师树立大局意识、首都意识、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提供保障。(党委办公室) 二、深入开展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全面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行风建设、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 1、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市委政法委的要求,以汲取李庄案件教训为契机,以律师执业理念、近年来北京律师队伍中的先进典型事迹和违法违纪案例为主要内容,在全市律师队伍中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引导律师队伍的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使广大律师深刻认识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切实增强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进一步强化依法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布部门】绍兴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12.02.25 【实施日期】2012.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操作规则 (2012年2月25日由绍兴市律师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维护绍兴市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对行业惩戒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和行业处分实施的行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绍兴市律师协会章程》和《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四条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五条绍兴市律师协会纪律工作部是纪律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律师协会秘书处。其工作职责是: (一)接待投诉或接受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办理受理手续; (二)制作纪律委员会评审记录,制作、送达纪律委员会决定书及有关文书; (三)与行业处分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纪律委员会内设立若干个纪律工作小组,负责办理投诉案件的调查、听证、拟定处理意见等工作。 纪律委员会主任负责向纪律工作小组分派投诉案件,指定工作小组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 第七条纪律工作小组一般由三名纪律委员会委员组成,其中一名为负责人。纪律工作小组的职责是: (一)认真、独立地审查投诉案件受理材料; (二)独立地调查、核实投诉的会员违纪事实是否客观存在、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负责组织、安排听证工作; (四)拟定投诉处理意见。

顾永忠律师简介 顾永忠,男,1956年2月5日生,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河北省阜平县人,当过下乡知青、工人、刑警,1978年起上大学、读研究生,先后获哲学学士、刑法学硕士、诉讼法学博士学位。自1985年起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其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0年(1994-2003)。 现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简介 顾永忠,毕业于陕西师范大学,河北省阜平县人。现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会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担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会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等学术和社会职务。 重要事件 1994年底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在国内外或当地省市有广泛影响的大案要案,诸如北京首钢公司助理总经理周北方受贿案;

山东泰安前市委书记胡建学受贿案;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及李静芳、宁先杰共同贪污案;厦门海关原副关长接培勇受贿案;烟台“大舜号” 11.24海难案;杭州688名出租车司机状告市政府案等。在办案中,顾永忠律师勇于辩护、善于辩护,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律师界和社会的广泛好评。 社会兼职 2006年3月,顾永忠同志与刘莹同志合作的论文《试论撤回公诉的司法误区与立法完善》,荣获第一届应用法学研究有奖征文二等奖。 1998年12月,顾永忠教授当选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2006年9月,顾永忠教授当选为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兼秘书长。 2006年11月,顾永忠教授被西北政法大学聘为客座教授。 2006年12月,顾永忠教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聘请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2007年11月,顾永忠教授受聘为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理事。 2008年3月,顾永忠教授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聘为顾问。 此外,顾永忠教授还是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 学术观点 1、针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律师阅卷权受到的影响,顾永忠教授于1999年撰文提出律师依法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以保障辩护律师充分履行辩护职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 第三节重新程序 第四节和解程序 第五节破产清算 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和效力 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 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4.3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防范法律风险。 4.4维护债务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谨慎处理企业破产过程中发生的与职工相关的各种问题,避免激化矛盾;特别是对于国有企业破产,应妥善安

广东省家具商会秘书处文件 粤家商秘〔2011〕7号 关于广东省家具商会第五届理事会候选人 名单公示 各会员企业及相关单位: 根据商会章程及第四届理事会决议,商会将于2011年举行第四届理事会换届选举,根据本人自愿申请及理事会推荐,现将第五届理事会候选人及单位名单公示如下: 深圳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循证董事长 香港皇朝家私集团有限公司马明辉执行董事 香港康升集团刘永康总裁 东莞市楷模家居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徐国芳董事长 红苹果家具有限公司林维捷总经理 顺德中至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陈中信董事长 东莞市光润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高汉光董事长 中山市东方家私有限公司邢兆才董事长

东莞城市之窗家具有限公司赵家尧总经理广州酷漫居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杨涛董事总经理东莞市永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曾旭辉董事长广东大公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张荣平总经理德国路福奔驰(中国)有限公司孔健副总经理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周山林副总裁深圳市嘉豪何室实业有限公司何可钟董事长斯帝罗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子鹏总裁 东莞市美森美家家具有限公司谭毅总经理深圳市仁豪家具发展有限公司尤国忠董事长深圳祥利工艺家私有限公司戴国总经理铟琦诚家具发展有限公司赖嘉球董事长敏华家具制造(深圳)有限公司李建宏董事长深圳市左右家私有限公司黄华坤总裁 廉江一品木业有限公司袁超董事长东莞市华伟家具有限公司黄普兆董事长佛山市文华神家具布艺有限公司杨晖总经理深圳华源轩家具有限公司黄金发董事副总中山市东港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梁智强总经理广州市金海马家具有限公司傅小燕董事长东莞市元宗家具有限公司任伟玲总经理佛山市南海金富雅家具有限公司邓发文总经理华莎驰家具家饰有限公司黄茂强董事长东莞富宝(沙发)制造有限公司黄进宝董事长中山市华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姚永红总经理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壮超总裁 深圳梦甜甜家具有限公司程涛董事长鹤山新红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朱玉山总经理

市律师协会工作计划 ! XX年年,市律协在局党组和律协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大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改革开放稳定大局,充分发挥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带领广大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律师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我市当年新增律师事务所14家,新增执业律师150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4%和10.9%,是增加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最多的一年。截止12月底,全市共有各类律师执业机构116家(其中,律师事务所112家,公司律师事务部3家,香港律师行驻济办事处1家),执业律师1556人(其中专职律师1422人,兼职律师116人,公司律师18人),律师共办理各类诉讼案件11501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931件,代写法律文书及解答法律咨询68110件,,法律顾问单位达到1955家,业务收费实现15656万元。

一、坚持不懈抓党建,夯实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基础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协会工作规划,坚持不懈地抓好律师队伍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夯实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基础。一年来,律协党委多次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先后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学理论、强素质、树形象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意见》、《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的实施方案》等系列学习文件,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并认真践行“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民主法治、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及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工作中,我们十分注重发现和总结先进典型经验,及时总结表彰了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君义达、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博翰、众英、常春藤、环周、科创等单位加强政治学习、促进律师工作的先进经验,并把众成仁和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中”的好做法在全市律师行业进行学习和推广,确保律师行业的政治学习活动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规则 ( 2009年1月11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通过, 2010年5月16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全国律协、省律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应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处分,行使对会员的执业监督权和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权。惩戒机构根据本规则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应当接受和执行惩戒机构的处分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会员违规行为是指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以及本行业普遍认同的行业准则,会员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行业惩戒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惩戒机构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处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独立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律师协会的各项规范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并依照规定保障会员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及申诉权。 被处分的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惩戒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律师协会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人统称为投诉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据本规则对律师协会会员进行投诉。

第二章惩戒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可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作出以下惩戒处分: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处分适用于初次因疏忽或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会员。训诫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原则上适用于严重违规、经训诫后再次违规或者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会员。 第七条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可以对有违规行为的会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责令纠正违规行为; (二)强制培训; (三)暂缓年度考核。 责令纠正违规行为适用于要求违规会员依惩戒机构的决定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退还委托人因会员违规收取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返还违规占有的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和实物、因利益冲突退出代理或辞去委托、向委托人送交致歉函等。 强制培训适用于违规会员执业水平和操守低于律师职业最低要求的会员。强制培训可以采取组织集中培训方式,亦可采用增加常规培训课时的方式。对于违反执业操守的会员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和考核,年度考核时对违法违纪会员可暂缓考核。 暂缓年度考核适用于因严重违规或有多次违规记录暂不适于继续执业,或者因拒不执行或怠于执行律师协会惩戒机构决定的、及未通过律师协会年度考核的违规会员。对严重违规不适于继续执业的会员,暂缓年度考核的期间为二至十二个月;对拒不执行或者怠于执行

【仅供参考】 律师协会2018年总结及2018年要点 部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7 页

律师协会2018年总结及2018年要点 XX年年,市律协在局党组和律协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大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改革开放稳定大局,充分发挥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作用,不断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带领广大律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律师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我市当年新增律师事务所14家,新增执业律师150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4%和10.9%,是增加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最多的一年。截止12月底,全市共有各类律师执业机构116家(其中,律师事务所112家,公司律师事务部3家,香港律师行驻济办事处1家),执业律师1556人(其中专职律师1422人,兼职律师116人,公司律师18人),律师共办理各类诉讼案件11501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931件,代写法律文书及解答法律咨询68110件法律顾问单位达到1955家,业务收费实现15656万元。 一、坚持不懈抓党建,夯实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基础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协会工作规划,坚持不懈地抓好律师队伍党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夯实律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基础。一年来,律协党委多次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先后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开展学理论、强素质、树形象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意见》、《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 第 2 页共 7 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 1.1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 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

中山市潮汕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中山市潮汕商会。 英文名:ZHONGSHAN CHAOSH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东省潮汕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中山投资举办、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本市潮汕企业联谊及商机交流,联络海内外潮籍人士开展友好活动,推动中山与潮汕四市两地的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中山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中山市城桂公路原五桂山政府大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中山市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企业会员,不接收个人会员 本会会员企业须为广东省潮汕籍人士,或祖籍为潮汕人士,在中山市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五)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仅供参考】 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例 部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7 页

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例 一、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和引导全市律师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围绕“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与重点工作,积极搭建平台,引导全市律师为首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加强对律师代理群访群诉及其他大案、要案、敏感案件的指导,探索建立大、要案通报、研讨制度,制定出台《关于组织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协助调解、主持和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与市总工会、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合作,组织推荐律师参与职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及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等工作,进一步推动律师在化解纠纷、平复矛盾中发挥作用。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三)指导区县律协组织辖区律师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三进”活动,协调专业力量对口支援律师人数较少的区县,为其法律服务“三进”活动的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四)积极组织专业律师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亦庄开发 区等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和单位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为律师拓展业务搭建平台。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五)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组织和推动律师为城南行动计划、中关村 第 2 页共 7 页

科学城、未来城以及城乡结合部改造等北京市重点项目开展法律论证,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六)进一步发挥协会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服务团、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律师顾问团、北京律师行政应诉工作服务团等的作用,与市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合作,组织律师参与涉及我市社会生产生活主要领域合同示范文本的研讨、起草工作,为律师扩大社会参与、拓展业务领域搭建平台。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大力加强律师队伍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北京律师的整体素质 (一)积极配合全市律师培训基地的筹建工作,制定律师队伍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将律师思想政治培训、党员律师培训、合伙人培训、律师业务培训、实习律师培训等统一纳入律师培训基地统筹安排。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按照高素质首都律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组建北京律师培训师资库;以政治教育、职业道德、管理知识、业务技能等培训内容为重点,优化设计律师培训课程。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三)适应律师服务于首都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做好诉讼、仲裁、调解、普法、涉法涉讼信访等专项法律服务技能培训;增加法治理念教育、时事政治教育、执业观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培训课时;针对女律师的职业特色与性格特点,开展女律师职业形象系列活动。 (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四)继续扩大律师涉外培训的规模和数量,年内邀请外国专家、学者、律师为北京律师举办讲座10余次,覆盖面力争达到1000人次。 第 3 页共 7 页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年月日经中山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月日公布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须经考委会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

事务所应当向考委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四)每周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日志》; (五)不少于字的实习总结。 第五条收到考核申请后,考委会组织考核小组到接收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核,内容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律师提供了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 (二)指导律师是否亲自进行实习指导工作; (三)是否建立实习日志、实习工作档案; (四)实习律师是否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

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 (五)实习期间是否有违反实习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六)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考核小组完成上述考核工作后,作出《实习律师初步考核评定》报考委会审定。 考委会根据实习律师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复核。 第七条考委会组织至名委员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 (一)实习律师品行表现,职业操守是否符合条件; (二)实习律师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是否具备独立执业能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 (六届全国律协七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第三节报批备案 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第六节工商登记 第三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第四章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宗旨 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60号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规范性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定义及业务范围 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改制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其他改制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服务,协助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 2.2 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2.2.1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2.2.2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的工作,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 2.2.3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2.2.4编制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书,参与谈判,审核其他交易方提供的材料或法律文件; 2.2.5依法对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报批的《改制方案》、《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职工安置的,一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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