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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详解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

得分。本部分含1—-50 题,每题1分,共50分。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 (1)禁止溯及既往(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 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

容相匹配?

A.事前-成文宀

确定严格

B.事前-确疋

严格

-成文确疋

C事刖■严格

D.事前确疋

严格

【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部答案】D

【答案】D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为:( 1 )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

法定。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2)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

不能适用习惯法。(3)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

国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允许的。( 4 )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

法定。同时,刑罚法规的适当还包括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

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内容。因此题干的空格中应分别填入:事前、成文、严格、确定,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本题应选D。

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

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 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 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 乙不构成脱逃罪

【考点】故意与过失的认定、共犯的认定

【司法部答案】A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40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注意: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本题中,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甲存在过失,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甲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也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因此C选项错误。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虽然刚跑到监狱外的

树林即被抓回,但其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且该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D选项错误。因此甲主观上为过失,乙是故意,A选项正确,

当选。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为过失的,不构成共犯。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关系,B选项错误。本题应选A。3•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 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

有因果关系

C. 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甲、乙

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 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考点】因果关系的认定

【司法部答案】D

【答案】D

【解析】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A选项中,甲开枪射击乙,乙躲

闪而击中乙身后的丙。虽然甲不存在杀害或者伤害丙的故意,但如果没有甲开

枪的行为,则不会出现丙被射中的后果,因此甲的行为与丙死亡的结果之间存

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

系,A选项错误,不当选。作为原因的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即指某种行为存在使危

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这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B选项中,甲追赶小偷乙,甲的行为具备正当性,不具备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依据,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B选项错误,不当选。

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

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C选项就属于上述情形,

因此应认定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C选项错误,不当选。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

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异常的、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可以阻断现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匸选项中,丙开枪杀死乙属于异常、独立发生作用的介入因素,因此阻断了甲杀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

不具有因果关系,D选项正确,当选。

4•甲(十五周岁)的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

A. 春节期间放鞭炮,导致邻居失火,造成十多万元财产损失

B. 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

C. 受意图骗取保险金的张某指使,将张某的汽车推到悬崖下毁坏

D. 因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

【司法部答案】B

【答案】B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

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选项情形属于失火行为,C选项情形属

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15岁的未成年人对于上述两种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A、C选项中,甲均不成立犯罪,AC选项不当选。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法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指出,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注意: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才承担刑事责任,造成轻伤的则不需承担刑事责任。B选项中,甲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甲对于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B选项当选。D 选项中,甲偷拿苹果遭摊主喝骂,遂掏出水果刀将其刺成轻伤,因并未造成重伤,因此不构成犯罪,D选项不当选。本题应选B。

5•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犯罪预备

B. 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司法部答案】B

【答案】B

【解析】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如果着手实行之后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未遂;但如果尚未着手实行就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

罪预备。对于着手的认定,通说认为以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时,认定为着手。对于故意杀人罪,其着手的认定要根据行为的具体方式而定。以投毒的方式杀人的,应以已经下毒的物品产生危及被害人生命的危险时,认定为杀人行

为的着手。本题中,乙出于杀人的故意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但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此时,乙的行为并未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因此乙的杀人行为并未着手,其属于犯罪预备,C、D 选项错误。乙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本题应选B。

6.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 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 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 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考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司法部答案】C

【答案】C

【解析】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各个共犯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A选项中“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说法错误,A 选项错误,不当选。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

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如果事前有通谋,则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E选项中,

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

窝藏、包庇行为,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E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C 选项中,交警甲作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

结论,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D选项,公安人员甲属于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罪。注意:对于教唆、帮助行为刑法单独规定为犯罪的,就不再以共犯论处。

因此甲乙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D选项错误。本题应选Co

7•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

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属于正当防卫

B. 属于紧急避险

C. 属于防卫过当

D. 属于故意杀人

【考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认定

【司法部答案】D

【答案】D

【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

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

续相互侵害的行为。在相互斗殴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其行为不得视为正当防卫。本题中,甲乙两人的行为属于相互斗殴,因此甲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因此AC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

为,造成损害的。本题中,甲不存在避险意图,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紧急避险,E选项错误。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本题应选D o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 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

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 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 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 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考点】累犯

【司法部答案】E

【答案】E

【解析】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成立一般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主观条件一一前后罪

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刑度条件一一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罚。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成立累犯;反之,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拘役、

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也不成立累犯。3.时间条件一一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这里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

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A选项中,甲在附加刑执行

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如果此时甲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已经超过5年,

则甲不成立累犯。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其上述5年的期限,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假释之日起计算。E选项中,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满足累犯的时间条件,因此甲成立累犯,B选项正确,当选。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成立特殊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前后罪

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的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成立特殊累犯。2.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至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C选项,后罪为故意杀人罪,并非危害国家

安全的犯罪,因此不成立特殊累犯。此外,因时间超过5年,因此也不构成一

般累犯,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非“可以”从重处罚。因此□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Bo

9 •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

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 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 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 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考点】死刑

【司法部答案】A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不应仅从字面上理解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而应扩大解释到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措施

开始一直到判决确定时止。“怀孕”是指一种价值无涉的自然状态,只要犯了

罪的妇女在羁押期间怀孕,或者在羁押期间怀过孕,不论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

政策,不论是否分娩,不论是否流产,也不论是否是出于非法目的、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怀孕状态,一律不得适用死刑。如果在羁押期间做人工

流产的,仍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

仍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因此本题中,甲女在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CD选项错误,不当选。

此外,“不适用死刑”是指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

年执行。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甲女不得适用死刑,A选项正确,当选。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 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考点】减刑

【司法部答案】C

【答案】C

【解析】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可见,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适用缓刑。因此A 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知,减刑不仅有法定的限度,而且应有一定的幅度,包括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减刑多少、间隔多长时间可以再次减刑的问题。总的原则应是,既有利于鼓励犯罪人积极改造,又要维护法律与判决的严肃性。但是对于减刑的次

数则没有限制,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根据上述解释第8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判

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可能实际执行的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注意只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出是否予以减刑的裁定。D选项中“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的说法错误,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Co

11•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

馆,非法获利5,000元。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盗窃罪

C. 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 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司法部答案】D

【答案】D

【解析】出于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实施毁坏财物的行为的,构成故意毁坏财

物罪。本题中甲不存在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因此不构成该罪,A选项错误,

不当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注意:本罪的危险行为不能归纳为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或者被其包含。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此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因此甲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选项错误,不当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之间存在区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表现为生产、销售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投放危险物质罪则表现为在食堂、河流和水井等公共场所投放有毒有害性、放射性

等危险物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使得食品数额增加、成本降低、吸引顾客等牟利目的;此外,两罪的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由已满14周岁的自然人构成。但不排除二者发生竞合的情形。本题中,甲将邻居交售粮站的稻米淋洒农药,该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而甲取出部分作饵料,毒死麻雀后售与饭馆,非法获利5,000元。此行为又构

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此甲同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D选项正确,当选。

12.某施工工地升降机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

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关于

刘某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间接)故意杀人罪

B. 过失致人死亡罪

C. 谎报安全事故罪

D. 重大责任事故罪

【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

【司法部答案】D

【答案】D

【解析】刘某不存在杀人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A选项错误,不当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应当注意如下问题:主体方面,涉及各种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既包括国有,也包括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为直接处于生产、作业岗位的一线人员;时空条件方面,其行为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这两点是与其他事故犯罪,如危险物品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的关键区别之一。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体而言,包括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上

级管理机关的相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虽未明文规定,但反映了生产、作业中安全操作的客观规律与要求,因此也属于“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本题中,操作工刘某未注意下方有人即按启动按钮,造成维修工张某当场被挤压身亡。刘某的行为属于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

故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注意: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因此B选项

错误,D选项正确,当选。

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本罪的主体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即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成立本罪还要求因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

故抢救,情节严重。本题中,虽然刘某报告事故时隐瞒了自己按下启动按钮的事实,但此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并没有因为谎报而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因此刘某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C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Do 13•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B. 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C. 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

D. 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

【考点】假币类犯罪

【司法部答案】C

【答案】C

【解析】《刑法》第173条规定了变造货币罪。伪造与变造的含义不同:伪造是模仿真实的货币,即存在与所造的假币相对应的真货币,也可能是行为人自

行设计制作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币;变造则是对真正的货币本身进

行各种方式的加工,改变其面值、含量的行为。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A选项,以货币碎片为材料,

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此情形属于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而非变造货币,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也属于伪造货币,B选项错误,不当选。

使用假币罪中的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

式使用。前者如购物、存入银行、赠与别人等;后者如赌博等。因此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C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因此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应当以运输假币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注意: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两种情形不要予以混淆。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

14.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

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张某与何某均构成盗窃罪

B. 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 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 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考点】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司法部答案】C

【答案】C

【解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以盗窃罪

论处,而不定信用卡诈骗罪。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此时盗窃罪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不是以卡面的金额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

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

任。本题中,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因其丈夫并未参与张某的盗窃行为,因此不成立盗窃罪,A选项错误。张

某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丈夫以为是捡拾的信用卡而使用,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此 B 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当选。

15 •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

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不构成犯罪

B.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C.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

D. 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定罪处罚

【考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假药罪、犯罪形态

【司法部答案】D

【答案】D

【解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对象是假药,即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察院公布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

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

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本题中,杨某生产假冒的是避孕药品,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该罪。

另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其他特定产品虽不构成犯罪,但只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都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题中,杨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其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即15万以上),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与生产假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D

选项正确,当选。A B、C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Do

16.甲持刀将乙逼入山中,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非法拘禁罪

B. 绑架罪

C. 抢劫罪

D. 诈骗罪

【考点】绑架罪、抢劫罪

【司法部答案】B

【答案】B

【解析】依据《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绑架罪的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人质,以继续扣押或以加害人质相威胁或以释放人质为条件,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此“第三人”指绑匪(第一人)、人质(第二人)两方之外的人,可以是人质的亲友,也可以是机构、组织。注意绑架罪需要存在绑匪、人质、被提出要求的人“三方”之间的关系,这是该罪与非法拘禁、抢劫的区别。本题中,甲让乙通知其母送钱赎人,乙担心其母心脏病发作,遂谎称开车撞人,需付五万元治疗费,其母信以为真。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B选项正确,ACD选项错误。

17•甲欠乙十万元久不归还,乙反复催讨。某日,甲持凶器闯入乙家,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关于甲的行为

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伤害罪

B. 抢劫罪

C. 非法侵入住宅罪

D. 抢夺罪

【考点】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司法部答案】B

【答案】B

【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注意:强行索取、销毁欠条等,从而消除自己所欠债务的行为,也属于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可构成抢劫罪。本题中,甲持凶器闯入乙家,

殴打乙致其重伤,迫乙交出十万元欠条并在已备好的还款收条上签字。甲的行

为属于上述强行索取、销毁欠条,从而消除自己所欠债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B选项正确,当选。甲殴打乙致其重伤,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不另行成立故意伤害罪,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甲持凶器闯入乙家,属于入户抢劫情形,不另行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此C选项错误,不当选。抢夺罪与抢劫罪

的区别在于:暴力的作用对象不同。抢夺罪的暴力行为一般针对物,但也包括

对人的轻微暴力。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夺罪,因此D选项错误,不当选。本题应选B。

18.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己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 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

侵犯通信自由罪

C. 退回的信函处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

污罪

D. 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

【考点】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毁弃邮件罪、贪污罪

【司法部答案】D

【答案】D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无法投递的邮件,

应当退回寄件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信件,自邮政企业确认无法退回之日

起超过六个月无人认领的,由邮政企业在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无法投

递又无法退回的其他邮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其中无法投

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处理。可见,对于被退回的信件,邮政工作人员无权私自处理。退回的信件,仍属于信件,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实施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本题中的甲实施了毁弃行为,但该行为构成私自毁弃邮件罪,而非侵犯通信自由罪。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包括邮政部门的干部、营业员、分拣员、投递员、押运员。本题中,甲作为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

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此行为属于私自毁弃邮件,因此构成私自毁弃邮件罪,D选项正确,当选。甲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

要件,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

19•甲承租乙的房屋后,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交与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不知有假,为其售房给不知情的丙,甲获款300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

误的?

A. 甲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同时是诈骗罪

的教唆犯

B. 甲是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

C. 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与诈骗罪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D. 由于存在牵连关系,对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从重处罚

【考点】牵连犯、共犯人的分类

【司法部答案】A

【答案】A

【解析】本题中,甲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因为中介公司不知有假,因此该公司与甲不成立共犯

关系,因此甲也不成立教唆犯,A选项错误,当选。

正犯相当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实行犯,包括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和间接正

犯(间接实行犯)。其中直接正犯是指亲手实施犯罪,实现了犯罪构成要件,并对此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本题中,甲亲自实施了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行为,并利用不知情的中介公司实施了诈骗行为,成立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因此甲是

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正犯,B选项正确,不当选。本题应选A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

的犯罪形态。本题中,甲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其目的是为了伪造自己是房主的假象,

从而实施诈骗行为。因此其伪造身份证与房产证的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伪造证件的行为时是手段行为,诈骗行为是目的行为。因此C选项正确,不当选。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对于甲应以诈骗罪一罪处罚,因此D选项正确,不当选。

20 •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 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 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 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

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考点】挪用公款罪

【司法部答案】C

【答案】C

【解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

取个人利益的。”“其他单位”既包含国有单位,也包含私营单位。因此ABD

选项情形均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当选。C选项某县工商局长甲,

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因此C选项当选。21. 甲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

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

B. 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 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 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考点】回避程序

【司法部答案】C

【答案】C

【解析】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0条、《人民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条、关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本题是对立案管辖和回避程序的综合考察。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本案中,甲因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依法由检察院管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条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

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所以,王某可以口头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A选项表述正确,依题意不当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所以,作出回避决定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B选项表述正确,依题意不当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

人决定;……由于本案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故王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

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无权决定,所以,C选项表述错误,依题意当选。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的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所以,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有权申请复议一次。D选项表述正确,依题意不当选。综上所述,C项为本题正确答案。

22. 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B. 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 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

D. 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考点】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司法部答案】A

【答案】A

【解析】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与辩护,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28、33、

35、40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8、133条。本题是对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的考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

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40

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以,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之日起,赵律师、孙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A选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由

此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而律师无权要求回避。所以,题中的赵律师、孙律师均无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B选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3条规定,……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所以,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后向被告人发问,题中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被告人张某发问,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8条规定,诉讼代

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所以,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辩护意见或代理意见是以事实和

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意见为依据,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A选项是

本题的正确答案。

23. 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 视听资料

C. 书证

D. 物证

【考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区别

【司法部答案】B

【答案】B

【解析】本题是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区别的考察。首先,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不同之处在于,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

再者,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方

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其次,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书证是以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而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

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情。本题中,检察机关播放的录音录像是以音响、图像等动态的方

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属于视听资料。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24. 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 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 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 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 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

【考点】证据的分类

【司法部答案】B

【答案】B

【解析】本题是对证据理论分类的考察。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也称第一手材料。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能直接证明案件主

要事实,属于直接证据,而不是间接证据,不符合题意,所以A项错误。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直接来源与案件事实,属于原始证据。且该证言只能证明被告人丁某在案发现场,不能单独、直接的证明被告人就是杀人凶手,属于间接证据。所以,证人王某的陈述既是原始证据又是间接证据,符合题意,B项正确。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

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该表述说明,证人提供的证言来自被害人向他的讲述,故属于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不符合题意,C项错误。精神病鉴定的抄

本属于传来证据,而不是原始证据,不符合题意,D项错误。综上所述,B项为

本题的正确答案。

25. 甲乙两家曾因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尽管有法院生效裁判,但甲乙两家关于宅基地的争议未得到根本解决。一日,甲、乙因各自车辆谁先过桥引发争执

继而扭打,甲拿起车上的柴刀砍中乙颈部,乙当场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免证事实?

A甲的身份状况

B. 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

C. 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

D. 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

【考点】免证事实

【司法部答案】D

【答案】D

【解析】关于刑事诉讼中需要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和免证事实,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本题是对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和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的综合考察。根据《刑事诉讼法解

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所以,被告人甲的身份需要证明,A项错误。甲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需要用证据证明,B项错误。甲犯罪时精神失常有法定

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需要用证据证明,C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

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

实;……所以,D项不需要证明,正确。综上所述,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26. 下列哪一情形下,法院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A. 涉嫌盗窃的孕妇张某,认罪态度良好

B. 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

限已届满

C. 涉嫌走私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D. 涉嫌贩毒的孙某,患有严重疾病

【考点】应变更解除逮捕

【司法部答案】B

【答案】B

【解析】关于刑事诉讼中对已逮捕的被告人,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或者“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0、81条。本题就是对强制措施“可以”和“应当”变更的情形的综合考察。根据《刑事诉讼

法解释》第80条规定第1、2、3项,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所以,对涉

嫌盗窃的孕妇张某,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A项错误。对涉嫌走私

的王某,由于案件复杂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变

更强制措施,B项错误。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孙某,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1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所以,对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因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该案尚未审结,法律规定的期限已届满,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为Bo

27. 某检察院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进行侦查时,发现其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关于此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本案应当继续由检察院侦查

B. 本案应当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C. 本案应当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

D. 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考点】公、检交叉管辖

【司法部答案】D

【答案】D

【解析】关于刑事诉讼中公、检交叉管辖及具体案件的管辖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6条。本题主要考察公、检交叉管辖的法律规定。依据《六机关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

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本题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依法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是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巨额财产三分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而诈骗案件、盗窃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全案没有检察院可以管

辖的内容件,所以,检察院不能再继续侦查,A项错误。由于巨额财产的三分

之二为诈骗所得,三分之一为盗窃所得,所以,无论涉嫌的主罪还是副罪都由公安机关侦查,不存在公、检配合侦查的情况,因此,BC都错误。由于全案都

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o

28. 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受贿案的犯罪嫌疑人田某,但田某已潜逃至甲省

丙市。关于对田某的通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省乙市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B. 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C. 甲省检察院可以决定通缉

D. 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

【考点】通缉

【司法部答案】C

【答案】C

【解析】关于通缉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6、217条。《刑事诉讼法》第123条。本题是对检察院决定通缉的法律规定的直接考察。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本题中,甲省乙市检察院决定通缉田某,

但由于田某已逃至甲省丙市,超出乙市检察院的辖区,故甲省乙市检察院不可

以直接决定通缉,A项错误。有权决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是甲省,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

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由此可知,检察院可以做出通缉决定,而通缉令由公安机关发布。所以,B项甲省丙市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的说法错误,D项甲省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

令的表述错误,所以BD项均错误。综上所述,C项正确。

29. 关于辨认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

B. 为了辨认需要,可以让辨认人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对象

C. 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

D. 为了进行辨认,必要时证人可以在场

【考点】辨认

【司法部答案】D

【答案】无正确选项

【解析】本题有异议关于辨认的法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10、211、212、213、214、215条。本题是对辨认规则的综合考察。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0条第2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所以,A项中对犯罪嫌疑人辨认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决定的表述不正确,A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1条规定,辨认应当在

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

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可知,在辨认前,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的人或被辨认的物。所以,B项说可以在辨认前见到被辨认的对象的表述不正确,B

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2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

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所以

C项有多个辨认人时,根据需要可以集体进行辨认的表述不正确,应由每名辨

认人单独进行,C项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2条规定,几

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

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可知,在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而不是“证人”,所以,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无正确选项。

30.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或一般不公开审理。关于该规定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张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十七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B. 李某在审理时十五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C. 钱某犯罪时十六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D. 赵某被立案时十八岁,不应当公开审理

【考点】审判公开原则

【司法部答案】B

【答案】B

【解析】本题是对未成年人公审判原则例外规定的考察,主要规定在《关于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

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

制旁听人数和范围。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和一般不公开时,是指在“开庭审理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而不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犯罪、立案时。所以,其他选项均错误,本题B项正确。

31 •某法院在审理张某自诉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还实施过抢劫。对此,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 继续审理伤害案,将抢劫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B. 鉴于伤害案属于可以公诉的案件,将伤害案与抢劫案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

公安机关

C. 继续审理伤害案,建议检察院对抢劫案予以起诉

D. 对伤害案延期审理,待检察院对抢劫案起诉后一并予以审理

【考点】第一审程序

【司法部答案】A

【答案】A

【解析】抢劫案属于需要立案侦查才能查明的公诉案件,依据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抢劫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所以,A项正确。BCD t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o

32.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一处理方式是正确的?

A. 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投毒案,发现犯罪

嫌疑人周某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遂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B. 审查吴某、郑某共同抢劫案的过程中,吴某在押但郑某潜逃,遂全案中止

审查起诉

C. 甲县公安局将蔡某抢劫案移送甲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蔡某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遂将案件退回

D. 甲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的谭某诈骗案,认为应当由谭某居住地的乙县检察院起诉,遂将案卷材料移送乙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通知甲县公安局

【考点】审查起诉程序

【司法部答案】A

【答案】A

【解析】关于审查起诉的程序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6、248、262条,本题是对审查起诉程序的综合考察。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

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选项A中关于投毒案,周某没作案时间,说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所以,A项正确。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6条第4款规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在案的犯罪嫌疑

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可知,共同犯罪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照常进行审查而不是中止审查,所以,B项错误。依

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可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案件属于上级

管辖时,应写出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而不是将案件退回,所以C项错误。依据《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时,应当写出

审查报告,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可知,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时,除移送或报送外,同时还要通知

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所以□项未通知甲县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正确,D项错误。综上所述,A项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33. 法院在审理一起抢夺案时,发现被告人朱某可能有自首情节,但起诉书和

移送材料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关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运用庭外调查权调查核实

B. 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C. 裁定驳回起诉

D. 根据已有证据定罪量刑

【考点】审理阶段补充侦查

【司法部答案】B

【答案】B

【解析】关于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9条,本题是对该解释规定的直接考察。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9规定,合议庭在

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所以,B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34•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A. 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

B.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C.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

D. 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考点】一审审理期限

【司法部答案】A

【答案】A

【解析】关于一审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主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本题是对一审审理期限计算的综合考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

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所以,对于需要延长审理期限,报经高院批准的时间应计入在审理期限中,依题意当选,A项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可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与题意要求不符,B项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

理、执行期限:……(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可知,补充侦查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题中C项所述的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也属于补充侦查期间,故也不计入审理期限,依题意不当选,C项错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可知,在改变管辖决定作出

至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间的期间不应计入办案期限,从改变后的办案

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所以,依题意D项项错误,不当选。综上

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35. 关于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

B. —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C. 判决只能以书面的形式表现,裁定只以口头作出

D. 不服判决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考点】判决、裁定、决定

【司法部答案】D

【答案】D

【解析】关于判决和裁定的区别,通说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判决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二、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可以有若干个。三、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又可以用口头形式。四、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抗诉期限为5日。依据上述第一个区别可知,裁

定既解决实体问题也解决程序问题,而不是只解决程序问题,所以,A项错误。依据上述第二个区别可知,在一个案件中,是“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裁定有若干个。缺少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限制,而单独表述一案中只能有一个判决,若干个裁定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和部分裁定是可以上诉的,若当事人上诉,则可能会出现第二个判决或裁定,但最终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可以有若干个,所以, B项表述错误。依据上述第三个区别可知,裁定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所以,C项错误。依据上述第四个区别可知,不服判决与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是不同的,一个是10日,一个是5日,所以□项正确。综上所述,选项D正确。

36. 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九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赵某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八年。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 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B.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十二年

C. 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五年和八年,合并执行仍为十一年

D. 维持一审判决

【考点】上诉不加刑原则

【司法部答案】D

【答案】D

【解析】本题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考察。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五)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可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法畸轻的,二审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所以,A项违背了上

诉不加刑原则,错误。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

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 司法考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希望从事法律行业 的人来说,这是一道重要的门槛。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本文将 提供一些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的详解,希望能给考生们提供一些参考 和帮助。 第一部分: 选择题 选择题是司法考试中的常见题型,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 程度和理解能力。以下是一道典型的选择题及其解答。 题目: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哪项不属于价值观念刑法规范? A. 欺骗罪 B. 赌博罪 C. 抢劫罪 D. 敲诈勒索罪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欺骗罪、赌博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 罪均属于刑法规范。这些罪行都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正确答案是:没有选项不属于价值观念刑法规范。 第二部分: 判断题 判断题是考生需要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理解判断给定的陈述是否 正确。以下是一道判断题及其解答。

题目: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吸毒罪属于无期徒刑犯罪。 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吸毒罪并不属于无期徒刑犯罪。根据 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吸毒罪一般属于有期徒刑犯罪。因此,以上陈 述是错误的。 第三部分: 论述题 论述题是要求考生对某一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说明。以下是 一道论述题及其范例回答。 题目:我国能源法的核心价值是什么? 回答:我国能源法的核心价值是维护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可持 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能源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能源法是为了 调整和规范能源领域的生产、利用和管理行为,确保国家能源安全的 法律保障。在能源法的指导下,国家可以合理规划和利用能源资源, 加强对能源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实现经 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能源法也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止能源开 发和利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因此,我国能源法的核心价值是在 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并保护生态环境。 总结: 通过对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的详解,我们可以看到考试中常见的题型,以及如何正确回答和解答这些题目。在备考时,除了熟悉和掌握 相关的法律知识外,还要注重理解能力和运用策略,灵活应用知识解

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

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 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 司法考试是一项对法律专业人才进行选拔的重要考试,其试题涵盖了法律知识、法律理论、法律实务等多个方面。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及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和应对考试。 一、法律知识试题 司法考试中的法律知识试题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律法规、法律条文的掌握程度。 这类试题通常以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形式出现。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 注重对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和理解,掌握各类法律条文的基本内容和适用范围。例如,一道法律知识试题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下列哪种情形下的合同是无效的? A. 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C. 当事人一方以恶意串通、哄抬价格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D. 当事人一方以虚假的身份订立合同,损害对方利益。 答案及解析:选项A、B、C均为合同无效的情形,而选项D则属于合同的无效原因之一。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虚假的身份订立合同,损害对方利益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二、法律理论试题 法律理论试题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律学理论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这类试题通常以 论述题、分析题、实例分析题等形式出现。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注重对法律 学理论的学习和理解,掌握各类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例如,一道法律理论试题如下: 请简要解释法律的客观性和相对性,并说明它们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答案及解析:法律的客观性是指法律规定的客观存在,即法律规定对人们的行 为有明确的规范作用。法律的相对性是指法律规定的相对性质,即法律规定的 内容会随着社会环境和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在法律适用中,法律的客观性保证 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而法律的相对性则为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提供了 基础。 三、法律实务试题 法律实务试题主要考察考生对法律实际操作的熟练程度和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这类试题通常以案例分析题、实际问题解决题等形式出现。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注重对法律实务的学习和实践,掌握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例如,一道法律实务试题如下: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将对方起诉至人民法院,但对方提出异议,称该合同存在无 效情形。请列举你认为可能导致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并分别说明其法律依据。 答案及解析:可能导致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恶意串通、哄抬价格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涉及法律知识、法律理论和法律实务等 多个方面,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全面系统地学习和理解相关内容。通过对试题 的深入分析和解答,考生可以提高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解决能力,为顺利通过 司法考试打下坚实基础。

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详解

2010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 得分。本部分含1—-50 题,每题1分,共50分。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 (1)禁止溯及既往(的罪刑法定):(2)排斥习惯法( 的罪刑法定):(3)禁止类推解释(的罪刑法定):(4)刑罚法规的适当(的罪刑法定)。”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 容相匹配? A.事前-成文宀 确定严格 B.事前-确疋 严格 -成文确疋 C事刖■严格 D.事前确疋 严格 【考点】刑法的基本原则 【司法部答案】D 【答案】D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为:( 1 )溯及既往的禁止,即事前的罪刑 法定。犯罪及其刑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在对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2)排斥习惯法,即成文的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必须由立法者通过特定程序以文字的形式记载下来,刑事司法应以成文法为准,而 不能适用习惯法。(3)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即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是对事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要予以处罚的行为进行处罚,属于司法恣意对 国民的行为进行压制,这是不允许的。( 4 )刑罚法规的适当,即确定的罪刑 法定。同时,刑罚法规的适当还包括刑法的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处罚的行为、 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内容。因此题干的空格中应分别填入:事前、成文、严格、确定,D选项正确,ABC选项错误。本题应选D。 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 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 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 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 乙不构成脱逃罪 【考点】故意与过失的认定、共犯的认定 【司法部答案】A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40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注意: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此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本题中,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甲存在过失,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甲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也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因此C选项错误。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虽然刚跑到监狱外的 树林即被抓回,但其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且该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D选项错误。因此甲主观上为过失,乙是故意,A选项正确,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室公布,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关怀! 1、关于如何依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我国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从法律上构建起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 B、从制度上为各种监督的实施供应条件和保障 C、完善权力配置,恰当地建构各种权力关系 D、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扩大公民权利 【答案】ABC 【考点】权力制约原则 【解析】选项A正确。社会主义法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 选项B、C正确。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

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特地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督的作用。 选项D错误。社会主义法治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但扩大参与和监督不等于必需“限制和缩小国家权力范围”。 2、依据《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行侵害 B、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C、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征收或征用 D、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答案】ABD 【解析】我国宪法的规定 【解析】选项A、B正确。《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行侵害。国家爱惜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选项C错误。《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赐予补偿。 选项D正确。《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

司法考试练习真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练习真题及答案解析司法考试练习真题及答案解析「篇一」 《理论法学》 【单选题】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 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 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 向上滑动查看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故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具有最高效力,可以上升为法律。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也是可以参与立法的,但其受到法律的制约,必须依法行事。 《三国法》 【单选题】20xx年,甲、乙、丙、丁共同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丙以下列哪一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A.以公司董事长甲严重侵害其股东知情权,其无法与甲合作为由 B.以公司管理层严重侵害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其股东利益受重大损失为由 C.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未进行清算为由 D.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为由 向上滑动查看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B.C错误。《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选项D正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商经法》 【单选题】20xx年5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的下列哪一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行为? A.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去 B.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去 C.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去 D.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向上滑动查看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行政法》 【多选题】某行政机关负责人孙某因同时违反财经纪律和玩忽职守被分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只对孙某执行撤职处分 B.应同时降低孙某的级别 C.对孙某的处分期为36个月 D.解除对孙某的处分后,即应恢复其原职务

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

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及解析 考试试题一: 某市法院对一起恶性伤害案进行审理。被告人张某因故意杀害他人 被控制起诉。经查证,张某在案发现场杀害了受害人,并逃离了现场。后经警方抓获,并搜出作案工具。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词,可以确信张某实施了此次杀人案件。 请回答以下问题: 1.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请列举相关法律条款。 2. 张某是否有杀人动机?请问动机对犯罪的定性有何重要意义? 3. 警方在搜查张某身上发现了作案工具,请问这一发现对案件的审 理有何影响? 4.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是否可以认定为定案 证据?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 十条规定:“故意杀人罪,处三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张某杀害他 人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属于故意杀人罪。 2. 根据提供的信息,没有明确提及张某的杀人动机。然而,动机对 犯罪的定性具有重要意义。不同的动机可能导致不同的罪名及量刑。 例如,如果张某是因为报复而杀人,可以构成报复杀人罪,其刑罚与

故意杀人罪有所不同。因此,了解并证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 3. 警方在搜查张某身上发现了作案工具,这一发现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在被告人身上、住所、交通工具等可能存在物证或者犯罪工具的地方进行搜查时,搜查人员有权搜查被搜查人及搜查场所。”因此,作案工具的发现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物证。 4.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不意味着可以一定认定为定案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一)主观上无罪的供述;(二)经过胁迫或者诱骗而作出的供述。”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进行全面的判断。 以上是对某市法院恶性伤害案的一些试题及答案及解析。在司法考试中,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和法律条款的运用都是非常重要的。希望考生能够根据具体案情以及法律规定做出准确的判断。

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是法律专业人员必备的一项能力测试,它涉及到法律理论、法律实务以及案例分析等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 一、法律理论题 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请问下列国家法 律中的哪个法律排在宪法之下? 答:宪法之下的法律一般是法律层级较低的法律,如法律、行政法 规等。 2. 民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人们的权利利益关系。请问下列权利属于 民事权利的是: A. 遗产继承权 B. 人身自由权 C. 环境权 D. 公民的政治权利 答:A. 遗产继承权 二、法律实务题 1. 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有哪些权利?

答:被告人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自由选择辩护人的权利等。 2. 请问一般民事诉讼中,当诉讼参与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时,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上诉? 答:一般民事诉讼中,当诉讼参与人对判决结果不服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三、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与甲、乙两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支付工资2000元。然而,由于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给甲、乙两名员工。甲看到了乙的支付明细单后,得知乙每月实际可以拿到3500元左右。甲认为公司有违约行为,因此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请问法院在裁定此案时是否支持甲的主张?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该案例中,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工资给甲、乙两名员工,已构成违约行为。甲有权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法院应当支持甲的主张并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 以上是一些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的范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备考的参考。在备考过程中,除了掌握理论知识和实务技巧外,经常练习试题并查看答案也是提高考试成绩的有效方式。在考试中保持冷静、准确地理解问题,给出正确的答案,就能够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大家共同加油!

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详解

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详解 一、刑法 1、犯罪构成要素及其解释 在刑法中,犯罪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某种犯罪的必备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成立。对于犯罪构成要素的解释,根据不同犯罪行为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以盗窃罪为例,犯罪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行为、主观方面的故意。主体指的是犯罪主体的身份,例如成年人、未成年人等。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客观对象,例如财物、电脑等。行为是指犯罪主体实施的具体行动,如非法拿走他人财物。主观方面的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有意实施犯罪行为。 2、正当防卫及其要件 正当防卫是指个人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或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被攻击必须是合法的。被攻击对象必须是非法侵害的对象,不能是自身违法行为的后果。 (2)正当防卫时机必须合理。即在实际受到攻击时,可以采取防卫措施,并且防卫措施必须及时。 (3)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被攻击对象可以采取合理、必要的手段进行防卫,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3、重大责任事故与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因生产、工作等经营活动导致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大量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可能导 致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是指作 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的责任事故具备 以下情形之一的: (1)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但无故不采取预防措施; (2)突发事件发生时,明知可能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但无故不进 行报告; (3)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或者阻碍调查。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其具体的违法行为和后果的严重 程度,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法 1、婚姻法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几 种情况: (1)婚前已经所有的房屋、货币存款等财产; (2)婚后通过工资、劳动报酬、经营所得等取得的财产;

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D 2、下列帮助、教唆行为中,能独立构成犯罪,不按共犯处理的有哪些? A.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 B.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C.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D.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 【参考答案】ABCD 3、下列情形中,不成立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分别处理的有() A.甲和乙看到山下没有人,将一块大石头推下,结果造成在山下一片草窝里休息的放羊小孩死亡 B.甲要杀丙,乙悄悄将房门锁上,致使丙无法逃脱而被杀死,甲对此并不知情 C.甲教唆乙去盗窃,乙实施盗窃同时将被害人**** D.甲乙系网友,甲向乙发信邀请乙一块实施犯罪,乙没有回复 【参考答案】AB 4、甲某、乙某二人鱼塘中的鱼经常被偷,于是二人决定晚上埋伏在鱼塘边抓到小偷狠狠揍一顿。果真遇到同村人丙某前来偷鱼,甲乙

二人上前殴打丙,丙拿出携带的匕首亦与二人对打,一时三人扭打做一团。甲某顿时怒从心起,掏出偷偷带在身上的大匕首,照丙某胸部猛刺数刀,致其心脏破裂,当即死亡。关于本案,正确的说法有()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B.乙不构成甲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甲、乙二人仅在故意伤害的限度内属于共犯 【参考答案】ABD 5、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对本案应如何认定? A.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B.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构成共犯 C.甲与乙都成立抢劫罪 D.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 【参考答案】BD 6、某日中午,某煤矿火药工韩某到休息室吃饭,将放在长凳上的饭盒(原为装传爆管的铝盒,该矿工人常用这种铝盒当饭盒使用)拿到电炉上去烤。同时发现旁边有一个传爆管盒,误认为是别人同他一样用传爆管盒装饭,就想一起拿去烤一下。于是便问:“这是谁的?”同班一位工人于某顺口回答说:“反正都是咱们伙计的,拿去一起烤吧!”韩也未打开看看,就放到了电炉上。过了10分钟,另一火药工张某来取放在长凳上的传爆管盒,里面装有传爆管。发现已经不在,但未仔细寻找,就匆匆去厕所了。他想,等一会再找。不久,传爆管因受热爆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关于本案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于、韩、张没有共同行为 B.于、韩、张有共同行为 C.构成共同犯罪 D.不构成共同犯罪

司法考试主观题真题及答案详解

司法考试主观题真题及答案详解 司法考试主观题真题及答案详解 甲公司(位于西上市东河区)有A、B两个股东,各占50%股权。乙公司(东下市西河区)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乙公司是成明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A和B以个人的名义找到乙公司并与乙公司协商,A和B以甲公司享有的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设立承接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达成合作开发协议并商定如下:①以乙公司为项目运营的商事主体;②A和B不涉及乙公司管理事务,由乙公司全权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包括投资、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建设工程等),预备相应资质权证等;③A和B分别占有项目公司20%的股份,待房地产开发完可以分得总共40%的房产;④A和B分得房产后,即应无偿将持有的股权转回到乙公司名下;⑤商定如因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对乙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变更,并依据股权的调整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乙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与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2台铲车,租期5年,每年25万元,但未办理登记。后又将自己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包括2台铲车)与丁公司签订动产浮动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借款2亿元,借期5年。自然人C、D明确表示为乙公司供应连带责任保证,丁公司接受。 乙公司为了临时缓解资金压力,将2台铲车出售给自然人E,E支付了1950 万元货款,并取得铲车。但这2台铲车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消逝质量问题,E始终与乙公司交涉,但未果。 之后乙公司为了猎取更多融资款,与戊信托商签订信托方案,向戊信托商借款1亿元,借期5年。丑用自己的房屋(价值1500万元)为乙公司供应抵押担保,办理了登记,子为乙公司供应保证,但子和丑并不知道对方的存在。

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详解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提醒:本试卷包含案例(实例)分析题、阐述题。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旳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5分) 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23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旳面积相同旳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23年11月,王乙与曹某订立售房协议,以12万元旳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全部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订立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旳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订立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旳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23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旳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旳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23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挚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旳赔偿请求。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旳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何

2.王乙与曹某订立旳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何 3.曹某与朱某、钱某订立旳房屋转让协议效力怎样 4.如朱某要求推行与曹某订立旳协议,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何 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消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旳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何 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旳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旳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何 【答案】: 1.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旳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取得其中旳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次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次序旳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受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 有效。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余共有些人张某及王小甲旳监护人李某同意。 3. 曹某与朱某订立旳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订立旳协议亦有效。 4. 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旳全部权,曹某推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负担违约责任。 5. 能。依照协议法旳要求,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旳,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放弃债权旳行为。 6. 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本身旳债权,依照协议法旳要求,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解析】: 1、《继承法》第三条要求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旳个人正当财产。所以6间房屋作为王某和张某旳夫

司法考试主观题真题及答案详解

司法考试主观题真题及答案详解 一、民法实体的准确定义及分类 民法实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客体,即实际存在的物、权利 和利益。根据民法的规定,民法实体可以分为三类:物权的客体、动 产及不动产,人身权的客体、人的身体、生命和健康,财产权的客体、财产、收入和效益。 以物权的客体为例,我们来详细考察一道主观题真题及其答案。 题目:李某在购买房屋时,遇到了产权纠纷的问题,请解释什么是 产权,以及产权的准确定义。 解析:产权是指个人或者集体对物的支配、使用、享有和承担义务 的权利。具体而言,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中,使用 权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收益权是指因物的使用和处分而产 生的财产性利益,处分权是指对物的处分、转让和销毁的权利。 根据题目要求解释产权的准确定义,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产权是指 个人或者集体对物的支配、使用、享有和承担义务的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三个方面。 二、民法主要关系的分类与特点 民法主要关系是指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民法主 要关系可以分为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关系和不当得利关系。 以合同关系为例,我们来看一道主观题真题及其答案。

题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要进行续约,但乙方未按照约定续约,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请解释合同 关系的特点以及甲方的救济途径。 解析:合同关系的特点主要包括自愿性、平等性、有偿性和约束性。自愿性是指当事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自主选择性,平等 性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有偿性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 支付相应的对价,约束性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 义务。 根据题目要求解释合同关系的特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合同关系 具有自愿性、平等性、有偿性和约束性四个特点。 对于甲方的救济途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 合同,但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 济损失。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及其适用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 要素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以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为例,我们来看一道主观题真题及其答案。 题目:甲方在行驶中违反交通规则,与乙方发生了交通事故,请解 释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及其适用情况。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 1.关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B.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投保人负举证责任 C.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单询问表中概括性条款时,则保险人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D.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获悉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仍然收取保险费,则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ABC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 D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

2.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B.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 C.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D.A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法院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本案中,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所以,A选项正确.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

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带答案和解析

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带答案和解析

1、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能够参与当年的分红 【正确答案】:C 2、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在一定情况下,法院能够依职权收集证据,仲裁庭也能够自行收集证据 B. 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法院能够指定鉴定部门鉴定,仲裁庭也能够指定鉴定部门鉴定 C. 当事人在诉讼中或仲裁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能够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判决书,仲裁庭也能够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裁决书 D.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判(裁)决理由的,法院能够在判决书中不予写明,仲裁庭也

能够在裁决书中不予写明 【正确答案】:A,B 3、关于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开庭时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 B. 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由法院决定 C. 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以审判长意见为准 D. 法院定期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 【正确答案】:D 4、关于民事诉讼的裁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裁定能够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诉讼请求 B.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应当裁定延期审理 C. 裁定的拘束力一般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 D.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能够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C

2022年司法考试试题答案完美解析

1、《左传》云:“礼,因此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旳一种评价。有关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对旳旳? A.周礼是初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旳产物 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旳规范 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异 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互相对立旳两个范围 2、青田轮承运一批啤酒花从中国运往欧洲某港,货品投保了一切险,提单上旳收货人一栏写明“凭指示”,因生产过程中水份过大,啤酒花到目地港时已变质。依《海牙规则》及有关保险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对旳旳? A.承运人没有尽到途中管货旳义务,应承担货品途中变质旳赔偿责任 B.因货品投保了一切险,保险人应承担货品变质旳赔偿责任 C.本提单可通过交付进行转让 D.承运人对啤酒花旳变质可以免责 3、“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旳原则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旳法是两个必须分离旳问题,道德上旳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旳原则,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旳性质和效力,虽

然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旳法也仍然是法。”有关这段话,下列说法对旳旳是: A.这段话既反应了实证主义法学派旳观点,也反应了自然法学派旳基本立场 B.根据社会法学派旳见解,法旳实行可以不考虑法律旳社会实效 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旳观点,内容对旳性并非法旳概念旳定义要素 D.所有旳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有任何联络 4、职业保障是保证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发展旳重要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旳需要。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旳? A.对法官、检察官旳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业(履行职务)两方面保障构成 B.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旳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 C.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

司法考试模拟真题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真题题及答案解析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提供各科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以下: 理论法【单项选择题】 关于法规范作用,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 ) A、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要求主动申请回避,表现了法教育作用 B、法院判决王某行为组成偷窃罪,表现了法指导作用 C、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反应了法保护自由价值作用

D、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表现了法强制作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法规范作用分为指导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法指导功效(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个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能够这么行为、必须这么行为或不得这么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行为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法指导功效(作用)是经过要求人们权利和义务来实现,它包括对象主要是指本人行为。 法评价功效(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是否正当或违法及其程度,具备判断、衡量作用,也就是说,法评价作用包括是法律他作用,即对他人行为评价,这是区分指导作用(涉本人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行为)关键所在。 法预测作用是指人们能够依照法律规范要求事先估量到当事人

双方将怎样行为及行为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行为,这里人们应作广义了解,即包含国家机关行为。 法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利用国家强制力制裁、处罚违法行为作用,也就是说,法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行为,假如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那么法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法教育作用是指经过法律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教育作用针正确是通常人行为。比如,经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但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作用,而且也对通常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据此可知,选项A表现了指导作用。选项B表现了强制作用。选项C表现了指导作用,反应了法保护秩序价值作用。 商经法【单项选择题】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篇1 一、(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实证主义法学和非实证主义法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B.非实证主义法学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并不必然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 C.所有的非实证主义法学都可以被看作是古典自然法学 D.仅根据社会实效性要素,并不能将实证主义法学派、非实证主义法学派和其他法学派(比如社会法学派)在法定义上的观点区别开来 2022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88题 C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连结的。故A项正确。 非实证主义法学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

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故B项正确。 据此,可以将非实证主义法学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学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故C项错误。 二、(不定项选择题)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 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 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 2022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88题 AD 丙和丁以竞赛为目的危险驾驶显然满足了违反交通法規,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统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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