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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法的角度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从证据法的角度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从证据法的角度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随着证据供需的失衡以及控制犯罪价值取向的发展,使得刑讯逼供的存在成为必然。然而,随着人权保障价值的呼声越来越高,刑讯逼供的取证行为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聚焦点,被称作司法实践中的“顽疾”。本文试图通过建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有效的遏制刑讯逼供取证的行为。

关键词:证据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

一、证据供需的失衡成为刑讯逼供存在的重要条件

从辽宁工人李化伟14年冤狱到陕西处女麻旦旦“嫖娼”案,从中原第一大律师李奎生“伪证”案到震惊全国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刑讯逼供如同一个幽灵,挥之不去。为何我国的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如下将从证据供需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证据的高需求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国立法已经把定罪需要的证据明文规定,侦查人员只需按照法律的规定去侦察即可,这种脱离实践的立法,使得我国侦查机关的取证负担远大于西方发达国家。

1.高度的证明责任

(1)犯罪构成理论缺乏推定机制。众所周知,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它们犯罪构成模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强调犯罪构成要素之间的推定关系。譬如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要素由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部分组成。当一个行为只有在具备符合性,才能推定具备违法性,进而推定具备有责性。从诉讼法的角度可得知,控诉方只需要证明犯罪构成符合性即可。而违法性、有责性则由法官自己推定,这无疑减轻了控方的举证责任。而我国采用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缺乏违法性的“四要件说”。其中违法性的缺失使得四要件之间缺乏可推定性,也很关难形成一种逻辑关系。所以,在我国,控诉方还需要增加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能力、主观故意与过失、期待的可能性等方面的举证责任。

(2)个罪设置不科学。在我国,不仅犯罪构成理论增加了控诉方的证明责任,而且个罪设置也不够科学,使得控诉方的责任在某些方面也较重。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大量的个罪中存在定量的因素。据学者统计,我国刑法条款中2/3的个罪犯罪构成中含有定量的因素。如果量介于定罪与否的关键点附近,这无疑增加了侦查机关的负担。与此同时,在具体的个案中,量的因素也成为立案难的原因之一,无法立案,更谈不上侦查。由此可见,我国警方在案件的初期证明责任已经很重。

其次,我国刑法在个罪中设置了大量的主观构成要件:目的与明知。据统计,在我国刑法中,“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达20处之多,数量之大,在各国刑事立法中实属少有。如此之多的目的犯和明知犯,不仅要求控诉方对普通的犯罪构成要件因素加以证明,还要对目的与明知做出证明,这显然增加了控诉方的负担。正是这些不合理的主观要件因素的设置,大大的增加了控诉方的取证举证的难度。

(二)证据的低供给

1.证据的社会供给不足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社会治理水平不高,社会控制能力低下,加之资源匮乏,对社会的监控力度不够,无法保证证据的客观性。比如,在我国一旦发生犯罪,警方只能对案发地进行摸底排查,而对旅馆业、出租房行业则束手无策。随着警民关系的弱化,民众对司法的支持也逐年降低。据调查显示:在1984年的50个案件中,证人证言392份,1994年则急剧下降到197份,2004年则下降到177份。民众对司法支持的减弱也相应的增加了控诉方取证举证的负担。

2.证据的法律供给不足

(1)秘密侦查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司法实践中,秘密侦查获得的证据材料即使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了犯罪的事实,也不能直接适用,只能向犯罪嫌疑人出示,迫使其招供。反之,若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不承认犯罪的话,侦查人员只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得口供。

(2)口供激励机制缺失。具体来讲,我国没有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的激励机制。在司法实践中也多是采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形势政策。然而,这种形势政策也没有跟犯罪嫌疑人形成有效的配合,反而造成了侦查机关不诚信的形象,并进一步致使犯罪嫌疑人不予侦查机关合作。社会上流传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顺口溜也从侧面反映了这种“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产生的事与愿违的效果。

二、刑讯逼供证明责任的分配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刑讯逼供的原因之一在于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低下,而我国的刑事追诉的要求又脱离司法实践。为了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刑讯逼供成了侦查机关不得已的行为。

(一)刑讯逼供举证责任的现状

对于刑讯逼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也与此基本相同。从此规定也可以看出法律只是规定了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而对实物证据的却避而不谈,这无疑为刑讯逼供留下了生存空间。同样,对于刑讯逼供行为也只是实体中的规定,程序中如何操作也是避而不谈,尤其是对刑讯逼供行为一旦发生,有谁举证?证明标准是什么,都没有规定,这也使得这些禁止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条文成了一种口号。

(二)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践分析

(1)举证责任最早出现于《汉穆拉比法典》,后来罗马法确立了举证责任的两条重要原则:

每一方当事人对其陈述所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即“谁主张、谁举证”。(2)双方当事人都提不出证据的,负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这两个简单的规则,成为现代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基石。德国是现代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滥觞之地,“待证事实分类说”、“法规分类说”和“法律要件分类说”都曾风靡一时,尤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主流。该学说的代表人物罗森伯格认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举证;否认权利存在的人,应对存在权利障碍的要件、权利消灭要件或权利排除要件事实负责举证。由于我国从总体上属于大陆法系类型国家,加之法律要件分类学说在各主要大陆法系已经过相当时间的实践检验,所以我国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和立法受该说的影响较大,而从法规理解的意义上说,“谁主张,谁举证”的通俗说法具有非常广泛的认可性。具体到刑事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是作为公诉方的检察机关,为了使自己指控得到法院的认可,它必须主动的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否则被告人就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宣告无罪。但是,被告人如果对控方的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口供是通过刑讯逼供行为取得的,实际上也提出了一个权利主张(刑讯逼供一旦认定,口供可以排除),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要对构成刑讯逼供的法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这似乎是举证责任的必然逻辑。实践中的做法可以说正是这种思维的反映。但是事实证明,这样的“分配”是很不公平的。首先,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客观环境看,刑讯逼供的发生具有极大的隐秘性。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通常是封闭、隔离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除了在场的侦查人员,并无其他第三者在场,而讯问笔录通常情况下是侦查人员中的一人,交由犯罪嫌疑人确认并签名即可。这样的环境下发生刑讯逼供可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次,从受到

刑讯逼供的被告人的举证能力来看,要调查取证过程的非法性是非常困难的。在受到刑讯逼供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根本不可能收集相关的证据,在法庭调查的时候,由于时过境迁,很多证据也已经灭失(如,身上的伤痕已经痊愈,刑讯逼供的现场已经不复存在),很难证明曾经发生过刑讯逼供。

(三)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分析

诚然,“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但是,该传统原则渊源于刑民不分的古代,是建立在经验事实基础之上,它成立的预设前提是争讼双方有相同或近似的举证机会和能力,而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囿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难以实现双方实质性的平等对抗,严重影响诉讼的公平展开。所以,现代诉讼为维系公平审判,在坚持该原则的同时逐步对“谁主张谁举证”证明责任分配机制作了重大调整,规定在举证机会和能力存在重大差距的情况下,主要的证明责任由优势一方来承担,实施“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公诉方来证明刑讯逼供之不存在。但是有的学者认为,这种情况不属于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正常的举证责任分配,因为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方本来就有义务证明其取证程序和手段的合法性。公诉方只是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并无证明被告人口供没有受到刑讯逼供的义务,因为这不是其主张的权利。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的学者将之称为“举证责任的倒置”,并与举证责任转移相区别。举证责任转移在实质上并没有违反“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因为承担举证责任者还是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举证责任倒置则是违反“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因为在此类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来的不再是提出事实主张者,而是否定主张者,故为“倒置”。举证责任分配倒置是立法者或司法者基于对公平正义原则、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对于证据产生领域的控制支配能力以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一定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有违举证责任制度设计机理的规定,作为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的例外。

三、结语

通过对证据供需平衡的分析,在短期内无法大幅度的提高证据的供给能力,通过引进西方的制度也是无法解决的,这一点,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对于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确立,具体说是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确立,也只是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要想根除刑讯逼供行为,不能单靠一个规则,还要从社会背景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尤其是针对侦查人员的认知干预、法律意识的培养。此外,还有很多因素是证据供需关系中的阻力,譬如,犯罪构成理论的重新改革、诉讼强制措施的重新整合等。总之,根除刑讯逼供之行为的道路漫长而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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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证据法学案例分析题 (2011) 三、(本题22分) 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

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完整word版)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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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追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合法存在的,当然主要是封建社会体制落后的原因。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制度、经济等多方面。古代刑讯逼供成文律法明文规定,文革时期刑讯逼供得到默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遏制,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相信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一定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但是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的嫌疑人、在押人员等在司法机关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似乎告诉人们,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司法人员对法律的忽视要得到严惩,以及司法机关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这不能不说是影响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阻碍。

关键词: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刑讯逼供案例对策 浅谈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现象的成因及预防对策 [摘要]: 追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在中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是合法存在的,当然主要是封建社会体制落后的原因。中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思想、制度、经济等多方面。古代刑讯逼供成文律法明文规定,文革时期刑讯逼供得到默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遏制,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相信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一定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但是近期发生的一系列的嫌疑人、在押人员等在公安司法机关非正常死亡的事件似乎告诉人们,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加强,办案人员对法律的忽视要得到严惩,以及公安机关在押人员的权利是否得到保证等问题成为社会舆论焦点,这不能不说是影响中国法制社会进程的阻碍。 [关键词]:刑讯逼供的危害成因刑讯逼供案例对策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式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多条。然而,法律明文规定并不一定等于生活中的事实。从新闻媒体中,我们不时可以听到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造成冤案错案的发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 考察刑讯逼供的危害,宏观地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刑讯逼供是以犯罪的手段来对抗犯罪,从根本上讲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直接损害社会公众对法律正义和司法公正的正常预期,因而也是对法治社会的一种反动或背叛。英国著名大法官雷德在“沃纳诉首都警察专员署案”的判决中曾写到:“十个罪犯得以逃脱也比一个无辜者被定罪强①。”让十个罪犯逃脱法律的惩罚,可能会导致局部利益的损害,而让一个无辜者被定罪,危害的则是法治社会的整体形象、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对法律权威的信任感。有社会必有冲突。冲突是每一个社会都必须永恒面对的状态②。解决冲突,就必须靠国家、靠法律来强制和规范,而这种强制和规范,必须建立在社会正义和多数人利益的基础上,理性上讲排斥了“同态复仇”的原始蒙昧和“以一种犯罪对抗另一种犯罪”的非理性做法。鉴于刑讯逼供制造的诸多冤假错案,远甚于对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也鉴于刑讯逼供导致的如后述的诸多种种危害,我们必须从思想深处坚决摒弃之。 其次,刑讯逼供粗暴地践踏了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破坏了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就法律本身而言,它作为一和社会制度的化身,正义是首要价值。而就司法活动而言,它是实现正义的程序和过程,其首要的价值就是公正。任何一种公正的法律理想都必

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D ) A.证据法为法院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 B.证据法受宪法指导并将其有关诉讼证明的规范具体化 C.证据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D.证据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2.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 B )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D.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3.诉讼证明行为不包括( D ) A.提供证据 B.调查收集证据 C.审查证据 D.提起诉讼 4.下列不属于我国司法认知范围的是( A ) A.外国法律 B.当事人承认的事实 C.众所周知的事实 D.自然科学公理和定律 5."公证文书效力推定"是( A ) A.法定证据法则 B.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 C.直接推定 D.推测 6.关于程序法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正确的说法是( B ) A.程序法事实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 B.程序法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 C.广义上的证明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 D.证明对象包括程序法事实,但举证责任仅仅涉及实体法上的事实 7.不属于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是( B ) A.客观性 B.科学性 C.关联性 D.合法性 8.下列有关证据种类的正确说法是( A ) A.证据种类是指法律规定的表现各待证事实的证据资料的各种外在形式 B.被害人陈述是民事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C.现场笔录是刑事诉讼中特有的证据种类 D.证据种类是法律从内容上对诉讼证据的划分 9.根据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 D ) A.本证和反证 B.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C.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D.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0.根据证据是否能够单位证明__A__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A.主要案件事实 B.次要案件事实 C.一般案件事实 D.全部案件事实 11.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法定证据种类是( D ) A.视听资料 B.勘验笔录 C.鉴定结论 D.现场笔录 12.债权人甲以买卖合同书证明他与债务人乙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此买卖合同书属于 ( D ) A.间接证据 B.物证 C.反证 D.书证 13.物证的根本特征是( B ) A.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证据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某村村民李某与邻村村民赵某为争一头母猪诉至法院。李某在诉状中称我家养的一头黑色母猪于2003年10月15日丢失丢失前未配种。丢失后我向派出所报了案。2004年2月12日听说县水泥库旁有一头黑色母猪我前去看果然有一头母猪带四个猪崽2白1黑1花。我确认这就是我家丢失的那只就赶了回去。第三天赵某带人来我家说这头母猪是他的强行将猪赶走。为此我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我对这头母猪的所有权并判令赵某立即归还我家的母猪。审理中李某提出以下证据一母猪是2000年在镇上赶集时买的。二母猪因咬伤自家的小鸡被我用木棒将后腿打坏了留有白印。三邻居刘某证实2000年李某确实买了一头黑色母猪。赵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证据一该母猪是从邻居王家买来的。二由于母猪好跳圈被栓了个木块结果将后腿磨出白印记。三王某证实他确实卖给赵某一头黑色母猪。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以下证据一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是母猪配种到下崽需115天黑色母猪生产白色或花色的猪崽只有用白色公猪配种才有可能。二李某现在的邻居朱某反映诉讼前听李某的妻子董某说他家的母猪是10月底丢失的。三镇派出所在2003年11月11日底台历页上记载“李某于10月30日丢失一头母猪黑色。”四法院对所争母猪的检查记录反映该猪为黑色两后腿内侧有白色印记。请问上述证据事实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各属于何种法定证据参考答案李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赵某的证据一当事人陈述二物证三证人证言. 法院收集的证据一鉴定结论二证人证言三书证四勘验笔录 2、2000年7月

13日凌晨在某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有以下证据一尸体、血迹、摩擦痕迹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二手表被害人手腕上的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三勘验结果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四照片侦查人员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五鉴定结果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六有妇女张某作证她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七里程碑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A市15公里八A市某厂车辆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A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A市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九A市某厂调度员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驾车从B市返回A市下车后脸上有慌张的神色十出车登记表该登记表记明司机刘某13日早6点15分回厂2 十一询问笔录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承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请问从法律上的分类分析上述证据中哪些证据属于书证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鉴定结论哪些证据属于言词证据书证2、7、10 物证1、8 鉴定结论5 言词证据6、9、11 3、个体工商户刘某领取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服装、百货。因经营服装亏损与他人合伙改营图书但未依法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未申领特种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万元。刘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工商局申请复议上级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刘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诉讼中县工商局认为处罚决定并无违法和不当。问1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 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

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 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

证据法选择题及答案

1.在诉讼地位方面,鉴定人属于()A.诉讼参加人 B.诉讼参与人 C.诉讼主体 D.案外人 2.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是() A.代理律师 B.辩护律师 C.被害人 D.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 3.笔录的制作主体是() A.执法人员 B.代理律师 C.辩护律师 D.当事人 4.在刑事诉讼中自诉人的陈述属于() A.犯罪嫌疑人陈述 B.被害人陈述 C.证人证言 D.独立的证据种类

5.将当事人和鉴定人纳入证人范畴的国家是() A.中国 B.英美法系国家 C.大陆法系国家 D.日本 6.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 A.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B.排除合理怀疑 C.优势证据 D.合理可能性 7.推定有利于() A.法院审判 B.证人作证 C.审查判断证据 D.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8.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无罪推定的规定是() A.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 B.被控告犯有罪行的每一个人,要根据法律来证实有罪

C.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D.未经人民法院正式审判,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 9.司法认知的目的是() A.提高诉讼效率 B.证明案件事实 C.解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D.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和转移举证责任 10.传闻证据是指() A.当事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B.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C.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D.当事人在本案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11.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指()

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1)

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张娜 【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扰乱了社会秩序。本文从一起刑讯逼供导致的冤例出发,通过阐述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性,从历史、立法、职业等因素以及审讯人员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以及就如何通过加强宣传、完善立法、机制、优化职业环境以及提高司法机关人员素质这几方面遏制刑讯逼供发表了粗略的见解。【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危害原因对策 培根说过:“一个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一个错误的判决确是污染了水源。”[1]同理,一个没有得到惩治的犯罪行为只会污染水流,而刑讯逼供造成的不良社会后果却是污染了水源。一个公正廉明的司法机关给民众的信心显然比靠大量存在着刑讯逼供的司法活动所给予的威慑更能够稳定社会。 一、简述及分析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赵作海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商丘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做出裁定,核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2010年4月30日,赵作海案的关键人,已经死亡十多年的“赵振晌”从外地返回赵楼村,2010年5月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省决定,宣告赵作海无罪,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5月9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至此,赵作海已整整服刑11年。[2] 赵作海案之所以成为冤假错案,在于案件审讯阶段,审讯人员对其使用了严刑逼供的方式使得赵作海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在法律规定的一系列程序下,成为准罪犯,服刑11年。由此引发我们的深思,如果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赵作海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即使案件在十年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作海的生命也无法挽回。刑讯逼供一方面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痛苦;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会引起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危机,增加罪犯对司法机关的敌对情绪,不利于社会治安的稳定。因此,研究刑讯逼供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遏制措施就显得较重要。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 (一)在受审人员权利方面,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证据学复习题二

证据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实物证据() A.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B.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C.是指书证、物证、勘验笔录等 D.是指证明当事人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2.下列有关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说法中,不正确是() A.以法官的理性和良心、内心确信为核心内容 B.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标志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正式确立 C.法官的心证受到许多证据规则的制约 D.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相同 3.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 制度是( )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D.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 )。 A.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B.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C‘证据事实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D.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5.在诉讼中,下列人员不能被替代的是( ) A.翻译人 B.鉴定人 C.证人 D.代理人实物证据 6.下列证据中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是( )。 A.杀人凶器 B.贪污的赃款 C.鉴定结论 D.被害人陈述 7.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当( )。 A.只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B.只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C.只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 D.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8.只有( )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A.证人证言 B.鉴定结论 C.视听资料 D.被告人供述 9.在刑事诉讼证明中,作为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不包括( )。 A.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B.有关回避方面的事实 C.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方面的事实、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 响公正审判的事实 D.被告人自然情况的事实 10.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张的黄书、淫画及相关书画属于 ( )。 A.书证 B.搜查记录 C.物证 D.鉴定结论 11.公安机关在侦查王某盗窃罪时,收集到以下证据,其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 A.现场发现的王某的指纹 B.在王某家里发现的被盗的赃物 C.在王某身上搜查到的用来撬锁的工具D、王某承认盗窃的供述 12.在贩卖淫秽物品案件中,侦查机关查获的淫秽光盘是( )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野蛮到文明不断进化的历程,而反映人类社会文明进程的正是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臻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其自身的变迁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近现代以来,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呈现文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的世界性趋势。然而就在诉讼文明化日益得到彰显的今天,刑讯逼供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诉讼手段却在法治的时代背景下禁而不绝,尽管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中废止了刑讯逼供,但在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大量的秘密刑讯和变相刑讯存在。如何通过对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其现实成因的透析,探讨、完善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已成为各国刑事法学理论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在高倡依法治国的现代中国,由于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以及现行法律制度某些方面的缺失,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相当普遍,已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造成了极大损害,这就使得从理论上探讨、完善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在当前的中国显得更为迫切。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 我们之所以从价值层面对刑讯逼供作出否定性评价,是因为刑讯逼供作为一种诉讼手段,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的一系列基本价值目标和原则。 (一)刑讯逼供损害正当程序的价值目标 国家设立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发现实体真实,即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以正确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社会安全,因而实体真实是一切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但是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都不会是单一的价值目标,而是一个多种目标兼容的价值目标体系。近现代人权思想的产生与发展已深深地影响到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现代国家在设计和运作刑事诉讼制度时,不得不更多地关注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在此基础上,现代刑事诉讼理论提出: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 正当程序作为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其基本的涵义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追活动中,必须遵循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其核心理念在于限制国家权力,防止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保护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根据正当程序观念,刑事诉讼不仅应追求结果的公正,而且应注重过程的公正,即程序正当;它具体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程序必须最大限度地理性化从而体现形式公正;二是程序必须人道。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即使有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但如果它本身在运作过程中有违理性、不人道或有损人的尊严等,那么这样的程序仍然不是正当的法律程序,正当的法律程序本身必须有助于实现理性、人道、尊严等“善”或曰价值。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极端的诉讼手段,尽管其在某些情形下采用可能会有助于实体真实的发现(但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但这是以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为前提和代价的,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或精神的摧残折磨有悖于程序的人道性,不符合正当程序观念的要求。不管刑讯逼供在现实的司法背景下是以秘密刑讯还是以变相刑讯的形式存活,都是对刑事诉讼追求正当程序这一价值目标的极大损害。 (二)刑讯逼供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 可以说,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官员深

证据法学试题及答案(1)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30分) 87.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驾驶员将行人撞死后驾车逃逸,当时没有成年的目击者,只有一个4岁半的小女孩在现场附近玩耍。根据小女孩的描述,肇事车辆为电视广告中经常出现的某某型号货车,小女孩还具体说出了汽车是什么颜色的。经近一步调查,发现肇事现场附近一建筑工地当天来过一辆这样的车送建筑材料。公安人员到这辆车所属的运输公司找到了这辆车,尽管驾驶员对车辆进行了清洗,但最终还是在轮胎上发现了肇事后留下的血迹,经专家鉴定,该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据此,公安部门逮捕了驾驶员,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不讳。 问:(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是什么证据? (2)小女孩能否作为本案的证人? 参考答案: (1)本案在侦破方面主要依据的证据有:证人证言(4岁半的描述)、鉴定结论(专家对肇事车辆留下的血迹血型与死者的血型一致的鉴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驾驶员对自己肇事后逃逸的罪行供认)。 (2)小女孩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本案中,小女孩虽然年幼,但不影响其对看到肇事车辆的辨认和表达。 88.甲、乙、丙三人犯有共同盗窃罪,在诉讼中,甲供述了盗窃罪后,又揭发乙曾单独在盗窃后实施了强奸罪,另外,还揭发丙曾犯有诈骗罪。经查证,甲揭发乙、丙二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甲都未参与实施。 问:(1)甲的揭发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1)甲的揭发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如果这种揭发检举的内容与检举揭发人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联系,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是对非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检举揭发,或者是对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揭发检举,则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组成部分。 (2)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甲的揭发检举可以作为查破案件的线索,而成为证人证言。 89.某妇杨某与王某通奸,被其夫陈某察觉。杨某恐其夫日后对己不利,遂起谋杀恶念,并与王某合力于某年某月晚杀死其夫陈某,并放火烧了房子。谎报其夫被火烧死。公安人员赴现场发现了王某之脚印。 问:根据理论上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分类方法,“王某脚印”分别属于哪种? 参考答案: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王某脚印”系公安人员在犯罪现场所发现,属于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是原始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王某脚印”是以痕迹形式表现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王某脚印”仅表明王某到过现场,但不能仅凭此认定杀人、放火为王某所为,是否为王某所为,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因而是间接证据。 90.某年正月17日上午9时30分,某县附近涵洞内,发现一无名女尸。公安局闻讯后立即派人前往现场。经勘查,发现死者系县林场工人谢某。接着查明谢某早就与供销社田某有不正当两性

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原因、危害及对策 [内容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及现状,从刑讯逼供与司法制度、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刑讯逼供与行政干预、刑讯逼供与程序正义、刑讯逼供与人权等几方面揭示了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并从建立沉默权制度、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前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时间等角度探讨了杜绝刑讯逼供的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侦查手段人权诉讼成本司法制度对策 尽管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尽管公安部三令五申、媒体一再爆光,尽管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高度重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顽症仍是屡禁不止,其严重程度即使是警察沦落为犯罪嫌疑人时也不能避免①。如今,人类已迈入二十一世纪的门槛,民主与法治已成1[1]为当今世界的主流。依法治国、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当刑讯逼供成为一种常态的时候,它对司法制度和人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如何避免刑讯逼供,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是能否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本文尝试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等诸方面作一浅显论述。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必须将刑讯逼供产生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才能清楚刑讯逼供产生的真正根源。

(一)刑讯逼供与侦查手段。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以及监狱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为追究刑事犯罪,依法采用专门的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查明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侦查活动的一般程序应是:发现案情——侦查取证——确定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而刑讯逼供则完全颠倒了这种侦查次序,刑讯逼供的程序是:发现案情——摸底排队——确定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获取证据。比如,某个地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侦查人员通过摸底排队(俗称“排查”),觉得张三有较大嫌疑。因为张三平常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且张三以前有过盗窃行为(请注意: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张三是犯罪嫌疑人之前,这种摸底排队完全是侦查人员的主观臆断,一个人也许以前多次盗窃,但未必这一次也是他干的,这种逻辑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然后,对张三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刑讯逼供。如果张三是无辜的,则很可能被屈打成招;如果张三真是盗窃犯,在严刑逼供之下,有可能交代其犯罪行为和赃物存放地点,侦查人员按照张三的交代取得证据,再用这种证据反过来证明张三有犯罪行为。于是,案件宣布告破,侦查人员大“功”告成。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1、侦查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素质偏差;2、侦查技术和物证技术的限制,使其不能完全使用科学

《证据学》电大考试选择题及答案

《证据学》基于网络考试练习题 9第一章绪论 一.不定项选择题 1. 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称之为(BD )。 A. 证据方法 B.证据力 C.证明力 D.证据原因 2. 下列属于证据学的研究对象的有(ABCD )。 A. 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B. 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能力 C.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D. 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3. 下列属于证据法调整范围的(ABD )。 A.证明对象 B. 证明标准 C.刑罚处罚 D. 推定 4. 证据学最早出现在(B )o A.美国 B.法国 C.德国 D.英国 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不定项选择题 1. 外国历史上先后出现过的证据制度有(ABC )o A.神示证据制度 B. 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D.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2. 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B )o A.神示证据制度 B. 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D.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3. 下列属于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有(ABCD o A.对神宣誓 B.水审 C.火审 D.决斗 4. 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有(ACD )o A.刑讯逼供 B.法定性 C.等级性 D.形式主义 5. 英美法系国家主要存在以下的证据规则有(ABCD o A.传闻证据规则 B.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C.最佳证据规则 D.补强证据规则 6. 我国古代证据之王为( C )o A.书证 B.物证 C. 口供 D.证人证言 7.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 D )o A.美国 B.法国 C.德国 D.英国 第三章证据法原则 一.不定项选择题 1. 下列属于证据法原则的有( ABCD )o

证据法论文参考题目

以下题目仅供参考,也可以重拟题目: 第一、二、三讲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 1.论证据概念(刑事诉讼法第47 条;民事诉讼法第条) 2.论证据法的体系与功能 3.司法证明方式与证据规则 4.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 5.论证据可采性与相关性的关系 6.严格证明与直接审理原则 7.论证据的相关性规则 8.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 9.论证据能力规范 10.论证明规范 11.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12.论交叉询问制度与证据规则 13.卷宗笔录的证据属性分析 …… 第四、五、六讲证明责任 1.论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 2.证明责任的概念解析 3.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差异 4.诉讼模式与证明责任分配 5.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6.医疗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7.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9.劳动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0.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自由裁量之不自由 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 13.罗森贝克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4.汉斯普维庭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 15.论法官角色与证明责任的分配 …… 第七讲推定 1.论刑事推定 2.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3.论推定概念的重构 4.罗森贝克推定理论评析 5.论拟制与推定 6.论推定与间接证明 7.论我国民事证据规定中的推定 8.论推定在认定“明知”中的运用 9.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 10.论证据法学中推定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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