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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

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3]49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2.20

【实施日期】2013.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实施《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的通

(穗城管委〔2013〕496号)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县级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保和城管局、增城市城乡建管局、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消纳单位和施工单位:

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城管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3年12月20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的有效监督,实施建筑废弃物车辆运输联单管理制度,根据《广州市建筑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处置证》的单位及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

第三条

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细则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修订送审稿) 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其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本细则予以公布。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公布综合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在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但城镇建设工程已经取得规划同意意见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文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二)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对占用或者损坏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内街等市政设施及其附属物的;(二)对违反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建设施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中使用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综合行使城市路灯照明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临街门口、道路等公共场地使用发电机,排放的噪声不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

2021年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欧阳光明(2021.03.07) (2011年12月14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七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4]30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10 【实施日期】2014.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 法》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4〕301号) 市公安局、建委、交委、城管执法局,各区城管局、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10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市场行为和运输秩序,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实施监督、管理所形成的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以下简称《处置证》)的企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车辆。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程序、评价类别和相关管理的规定,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协助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而改变。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当事人权益最小损失的原则,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安全保障机制,提高装备水平,为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 折叠编辑本段执法措施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操作规范应当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

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定稿

湟源县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城市管理整体合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城市综合管理理念,突破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整治,完善城市功能,破解城市管理难题,不断优化城市环境,努力塑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新形象。 二、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成立湟源县城市管理工作委员会。 主任:胡良云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主任:郭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沙东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高海青县公安局局长 安永发县城镇管理局局长 成员:方得红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玉祥县目标办主任 张永忠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田源县财政局局长 靳生元县交通局局长 邹永生县住建局负责人 李永宏县环保局局长 马生辉县林业局局长

田文禄县教育局局长 罗万福县水务局局长 杨发科县旅游局局长 王浩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燕珍县卫生局副局长 严卓才县农牧局副局长 李辉全县广电局局长 范云青县工商局局长 芦彬县商务局副局长 米世银县创卫办主任 陈生财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朱善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世明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 安柏山大华镇人民政府镇长 祁增林申中乡人民政府乡长 纪文魁巴燕乡人民政府乡长 马守成寺寨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发忠日月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生卿和平乡人民政府乡长 芦宝林波航乡人民政府乡长 田荣珍东峡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镇管理局,安永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方案制定和实施,积极与各相关单位进行联系,研究和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和出现的问题。

广州市百强企业名单

广州市百强企业名单 1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2 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4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5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6 广州佳都集团有限公司 7 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8 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9 广州医药有限公司 10 广州纺织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1 广州摩托集团公司 12 广州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3 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 15 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17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8 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 19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1 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2 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 23 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24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25 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 26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7 广州友谊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8 广州市裕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9 广东粤景集团有限公司 30 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31 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 32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33 广州汽车集团商贸有限公司 34 广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 35 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36 广东省广告有限公司 37 广东省广州番禺电缆厂有限公司 38 广州市纺织工业联合进出口公司 39 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 40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41 广州市番禺华南摩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42 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43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44 广州广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45 广东海大实业有限公司 46 广州珠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7 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48 广州市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49 广州市润通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50 广州市保科力贸易公司 51 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52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 53 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 54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5 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6 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57 广州艾帕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58 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 59 广州市新大新公司 * 广州摩恩水暖器材有限公司 60 广州瑞明电力有限公司 61 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 62 广州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63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64 广州市泰丰源实业有限公司 65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6 广州市江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67 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 68 广州酒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69 广州花园酒店 70 中国大酒店 71 广州铜材厂有限公司 72 广州市电车公司 73 广东正大康地有限公司 74 广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75 广州昊天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市阿波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76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7 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 78 广州维奥伊林变压器有限公司 79 广州正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0 广州城建开发宏城连锁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81 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55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5.07.03 【实施日期】2015.07.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6修订)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5〕559号) 各分局、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5年7月3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5]37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21 【实施日期】2015.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1日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加挂“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容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三)将市城乡规划局承担的履行福州市城区范围内涉及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四)加强城市管理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职责,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宜居城市建设。 (五)强化城乡管理宏观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城乡管理应急处置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综合考评;负责市政设施、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的管理及市场化监管;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广州市建筑规划规范

第一节术语 1.1 建筑工程 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 (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 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 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 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 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 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 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 (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 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 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 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 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 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1

1.8 建筑层数 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 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 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 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 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 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1.10 建筑高度 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 距的建筑高度。 1.11 建筑间距 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 平距离。 1.12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 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 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 平距离。 2

广州市百强企业名单

2006年广州市百强企业名单 1 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2 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4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5 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 6 广州佳都集团有限公司 7 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8 广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9 广州医药有限公司 10 广州纺织工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1 广州摩托集团公司 12 广州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3 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 15 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 广州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17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18 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 19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 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1 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2 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 23 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24 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25 广州金鹏集团有限公司 26 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7 广州友谊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28 广州市裕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29 广东粤景集团有限公司 30 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31 番禺珠江钢管有限公司 32 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33 广州汽车集团商贸有限公司 34 广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 35 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36 广东省广告有限公司 37 广东省广州番禺电缆厂有限公司 38 广州市纺织工业联合进出口公司 39 广州市第二公共汽车公司 40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41 广州市番禺华南摩托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42 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43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44 广州广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45 广东海大实业有限公司 46 广州珠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47 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48 广州市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49 广州市润通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50 广州市保科力贸易公司 51 广州海鸥卫浴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52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 53 广州珠江轮胎有限公司 54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55 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6 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57 广州艾帕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58 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 59 广州市新大新公司 * 广州摩恩水暖器材有限公司 60 广州瑞明电力有限公司 61 广州康威集团有限公司 62 广州食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63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64 广州市泰丰源实业有限公司 65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66 广州市江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67 广州市电筒工业公司 68 广州酒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69 广州花园酒店 70 中国大酒店 71 广州铜材厂有限公司 72 广州市电车公司 73 广东正大康地有限公司 74 广州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75 广州昊天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市阿波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76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7 广州中车铁路机车车辆销售租赁有限公司 78 广州维奥伊林变压器有限公司 79 广州正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0 广州城建开发宏城连锁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81 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4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决定 (2008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以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名义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国土房管、建设、交通、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市政园林、市容环卫、工商、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或者本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授权所作出的决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的办理程序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 办理程序 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的办理程序 (一)在线申报 申请单位(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 (网址: https://www.sodocs.net/doc/7b8227180.html,/gz/wsbs/qryServiceItemByOrg.action?divisionCode=440101&or gCode=b11d95de20640798b030c268ca0d3c88&orgName= 市城管委;(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市黄埔分厅” https://www.sodocs.net/doc/7b8227180.html,/gsmpro/serviceitem/categoryserviceitemlist.jsp?category=root_b m15&categoryname=%E9%BB%84%E5%9F%94%E5%8C%BA%E5%9F%8E%E5% B8%82%E7%AE%A1%E7%90%86%E5%B1%80= 黄埔区城管局)上进行在线申报并上传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窗口收案 市、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部门窗口对在线申请资料进行收案处理并根据本细则第二部分“许可材料申报”的要求核对相关原件,并向申请单位(人)开具收案通知书。 三)受理

收案后,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在线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验收,资料齐全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开具补交告知书,待申请 单位(人)资料补齐后继续受理。 并联审批的工程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 〕8 号)和《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法〔2013 〕679 号);以及《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贯彻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埔府办〔2013 〕29 号)的规定执行。 (四)现场勘查受理后,组织现场勘查,做好以下工作:1.核对用地红线与用地范围。 2.检查工地出口硬地化、现场围蔽、洗车槽、洗车设备及沉淀池的设置(具体管理要求见附件2 )。 不能设置洗车槽的,排放(消纳)人应当按以下要求办理:(1)设置活 动式钢筋洗车架(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车辆) 2)由于特殊情况,如建设工程场地限制、市政维修或管线 施工工程无法设置洗车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

广州市建筑业发展的现状和前景分析

广州建筑业发展现状及前景分析 绪论 自改革开放以来,广州的建筑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广州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据统计,广州的国内生产总值从1979年到1998年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4.27%,而同期广州建筑业的生产总值平均年增长速度为18.58%,比总体高出4.31个百分点。近几年,广州的建筑业整体上仍保持了稳定的发展势头,建筑业增加值不断增长。 1 我国建筑业发展现状分析 1.1 建筑业的概念 建筑业是以建筑产品生产为对象的物质生产部门,是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目前在国民统计体系中,建筑业是指“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装饰业”,也就是所谓的“狭义建筑业”,仅指建筑施工。而在国际通用的行业管理中,均采用“广义建筑业”的概念,其涵盖了建筑产品以及与建筑业生产活动有关的所有服务活动。根据我国1995年元月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 T4754—94)中,划定建筑业包括“勘察设计业”、“建筑安装业”、“建筑工程管理、监督及咨询业”三个大类。 1.2 建筑业的产业特征 建筑产品具有与工农业产品不同的技术经济特点决定了建筑业产业的特殊性,其产业特征主要表现在: (1)建筑业的生产活动具有流动性,而建筑产品具有固定性。 (2)建筑生产采取个别生产方式,产品具有多样性,每个产品都根据建造地点、规划要求和买方(业主)具体要求生产。 (3)建筑市场具有地区性,供给、需求及行业内竞争会受地区性影响,传统上建筑企业在注册地承揽工程较多。 (4)建筑产品价格普遍采用招投标定价模式确定,实际上是先销售后生产。 (5)建筑产品耗资大、体积大,并与城市的形成关系密切。 (6)建筑产品是综合加工产品,其生产和协作关系十分复杂,市场主体多,与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穗城管委[2015]47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8.2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城管委〔2015〕4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国规委、市城乡住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质监局、市港务局、市海事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铁集团,广州市环卫行业协会、各粪便清运企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20日

广州市粪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粪便管理,规范粪便清运市场,遏制和预防偷排乱倒粪便行为,提高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和对粪便资源化利用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化粪池管理和粪便清运、处置、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粪便,是指从居民住宅区、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建设工地和固定公厕的化粪池,以及流动公厕、交通枢纽(含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机场)中清运出的人类粪便。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粪便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粪便的管理工作。 市粪便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粪便的清运、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化粪池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

广州市概况

广州市概况 广州市位于中国东南沿海的广东省中部,濒临南海,毗邻港澳,地处珠江三角洲腹地,北依绿色屏障白云山,南向狮子洋,东南和西南分别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相邻。东江、西江和北江汇成珠江穿越市区而过。广州是一座具有20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是国务院第一批公布的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自古以来,广州是中国通向太平洋、印度洋和北欧的主要门户之一,以祖国“南大门”著称。广州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北回归线从这里通过,1999年平均气温22.6°C,年温差15-17°C,年降水量1827毫米,平均相对湿度为77%。四季常青,繁花似锦,故有“花城”之美誉。据资料统计,有关广州市的气象参数如下:广州市气象参数表 广州市是华南地区的中心城市和广东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市辖十个区

和二个县级市,总面积7434.4平方公里,人口990万人,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为2470亿元,与国内的大城市相比,广州市的经济增长速度属于较高的水平。 广州是华南地区的交通枢纽和港口城市。京广、广九、京九等多条铁路干线汇集于此。广州港可通往世界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货物吞吐量超过10000万吨。白云机场是全国三大国际机场之一,年旅客吞吐量超过1300万人次,可通国内外主要城市。广州还是我国主要对外贸易基地,国际性旅游城市,华南地区最大的商业、金融、科技、文化教育中心。近年来,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环境面貌“一年一小变、三年一中变”效果明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至2010年,广州将建设成为空间布局合理、生态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善、工作和生活条件方便舒适、城市风貌体现岭南特色的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

城市管理职责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讨论稿) 1、负责制定城乡环境卫生事业规划的编制。 2、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各成员单位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 3、负责组织全区城市管理发展、重大事项和城市管理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调研和城市管理工作的交流、研讨活动。 4、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各项竞赛、联合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 5、负责组织指挥和处置全区城市管理应急事务,协调处理跨系统、跨区域、跨部门之间的有关城市管理工作事项。 6、负责指导、督促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7、负责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城市管理职责 (讨论稿) 一、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级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2、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保障经费,奖罚分明,开展创建城市管理示范单位等活动,街道办事处把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作为主要的工作职责。 3、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要成立城管常设机构,并配足配强管理人员,明确职务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用具和取证器材;保证人员的工资来源;提供城管人员办工场所。 4、认真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规范设置便民服务点;开展创建示范路、示范农贸市场、文明村(户)等活动。 5、在符合全区总体规划及环卫事业规划的前提下,编制辖区环卫事业详细规划。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按照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运转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的清理运转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6、负责抓好辖区动迁工作,加强拆迁工地管理,及时清理、清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

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平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废弃物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地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居民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活动。 公安、国土房管、环保、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等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 第九条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处置前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不同工程类别,相应取得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水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平整场地、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或者道路开挖的文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精选资料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 可修改编辑

目录 一、组织构成 (3) 二、委员的产生 (5)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的职责 (7) 四、议事规则及会议程序 (11) 五、审议议题的公众参与 (13) 六、委员的责任及工作要求 (14) 七、其它议事及工作要求 (16) 八、附则 (16) - 2 -

精选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作为广州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规委会审议制度,特制定市规委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一、组织构成 (一)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小组构成。 (二)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法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水务、 可修改编辑

交通、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四)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与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水务、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五)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广州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环保、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和园林、交警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 (六)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副主任两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政府委员由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建设、水务、国土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城市- 4 -

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动节能减排、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平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等所产生的余泥、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零星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办公(营业)场所或居民住宅因房屋内部装修产生的五立方米以下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点的布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以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为原则。

建筑垃圾实行处置许可和收费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税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及其他相关支出。 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及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指导价格,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保障零星建筑垃圾管理经费,扶持建立规范有序的零星建筑垃圾清运市场。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零星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收集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体系。 公安交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广州市建筑集团2018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docx

广州市建筑集团 2018 年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集团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安全发展,贯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创新安全管理,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实现“零死亡”安全工作目标。制定此方案。 一、目的要求 全面落实集团各级安全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构建适应“十三五”发展战略规划相适应的、有效的、可行的企业内部安全标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基础,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考核内容 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内容包括:安全体系建设、安全管理、安全培训、现场达标、事故控制指标等五个方面,定出量化考核指标,作为考核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依据,考核的具体内容、指标和评分标准,详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定表” 。 三、考核单位 市政集团、总承包集团、中广国际、股份公司工程事业部、一建集团、二建公司、三建公司、四建公司、机施集团、机安公司、恒盛公司、装饰公司、建材公司、五羊公司、盾建公司、科研院、建工设计院、怡地环保、穗新公司、广东建造、股份各分公司。 四、考核办法 集团每年年初下达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目标,并制定考核标准,在年终组织考核。考核分内业资料检查和现场抽查两种方式进行:内业资料主要检查企业各种规章制度和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现场达标考核以集团日常安全生产巡检情况和抽查施工现场的标准化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治理方面检查评分为主要依据。 五、安全生产目标 (一)生产安全“零死亡”; (二)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中毒事故;不发生塌坍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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