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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

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统一政策,严格掌握。对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界定,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以我省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市、县(区)自定政策严于或宽于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以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3、条件同备,不可或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12月29日(计生法颁布)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年满60周岁。

本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规定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本人及配偶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成建制农转非人员,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对整体村改居的村民,参照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执行,经市级政府认定,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4、非转农人员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参照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和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执行,即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

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5、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6、本年度迁移落户为当地农业户口,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7、1972年8月15日冀革〔1972〕91号文件是我省最早制定的明确提出“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的政策性文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2年8月15日前结婚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界定,以此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也以此文件为依据。

8、1979年7月7日至1989年3月19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以当时各阶段省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9、1989年3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育政策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10、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的,不考虑间隔。

11、对在有关早婚早育规定前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生育年龄比法定婚龄提前的时间相应推迟享受奖励。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该条件包括以下情况:

1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4、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

女的。

15、符合政策生育的前一个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前一个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16、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17、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数。

18、婚后生育的子女死亡,离婚、丧偶后单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19、送养的子女计入其父母的曾生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四)年满60周岁

20、按本人出生年月,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夫妻。

21、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年龄条件的,只将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22、根据国家的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五)关于省规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从年满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冀人口传(2008)1号文,从2008年超55个案改为50个案。)

23、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按本人出生年月,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年满49周岁界定。

24、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从年满50周岁起纳入的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不列为奖励扶助对象

四、终止奖励扶助的规定

享受奖励扶助的农业人口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

1、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本人或配偶违反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的。

3、子女数增加(包括依法再生育、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4、再婚后,合并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5、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地的。

6、审批错误。

7、其它。

五、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

1、户籍证明;

2、身份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6、其他有关证明。

六、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后户口在一起;(2)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3)有十人以上群众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缺失婚姻证明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户籍卡及户口底册以确认婚姻状况。

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独生子女光荣证》丢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

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

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缺失婚姻证明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户籍卡及户口底册以确认婚姻状况。

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独生子女光荣证》丢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本规定由河北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年满60周岁。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一)“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试点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

(二)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二、关于“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

策规定生育”,应按以下条件掌握:

(一)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前,没有违反本省(区、市)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其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生育行为发生时,所在省(区、市)尚没有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数量的,以其后所在省(区、市)第一个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二)合法收养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的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后,现存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三)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

(四)生育子女送他人收养,该子女现存活的,应计入现存数。

(五)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关于“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2004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应为2004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新闻来源:人口计生委政法司(04-05-24)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档案

XX 市XX 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帮扶档案 姓名: 住址: 建档单位: 性别: 配偶姓名: 建档日期: 年 月 日 党政联系人: (职务: 电话: ) 社区、村联系人: (职务: 电话: ) 就医联系人: (职务: 电话: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档案管理工作,保护计划生育特殊家 庭隐私, 内部资料(注意保管) 档案号: 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档案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保管,专人负责、锁柜存放、封闭管理。档案资料摆放整齐有序,符合要求(根据存放示意图存放),便于查找。 第二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户籍迁出(市内迁移),应于两周内履行档案移交手续,档案不可邮寄。 第三条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做好档案登记、清查、管理工作,保障档案无丢失、无霉变、无损坏、无差错。档案移交、遗失,要及时汇报,保存依据。 第四条档案仅供卫计系统负责本项工作的人员使用。各级人员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填写“借阅登记本” ,明确借阅事由和归还时间。借阅档案,应当天下班前归还。 第五条查阅档案,只限于在指定场所进行,不准抄录、翻印、拍照、拆卷、撕页、污损、涂改、划杠、折角、添字等。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带出办公单位。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出卖档案内容和数据。不得在公共场所、通讯中泄露群众隐私。 第九条对已退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范围的,其档案资料 保存两年,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销毁,做好登记,永久保存。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及标准文件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 一:奖励扶助条件:(1)户口为农村户口、(2)有婚育史、(3)有生育史、(4)无违法计划生育政策、(5)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6)男方年龄60 周岁以上、女方年龄58 周岁以上。 二:特别扶助条件: 1、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 2、有婚育史; 3、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无违法计划生育政策; 5、户口性质农村和城镇均可以享受; 6、现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鉴定为三级以上病残儿的 独生子女、且不再生育了的; 7、女方年龄49 周岁及以上、男方年龄不作限制。 三、2017 年1 月1 日起特别扶助子女死亡标准每月650 元、一年7800 元。子女伤残标准每月520 元,一年6240 元。 四、特别扶助对象上报材料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申请。 3、特别扶助对象退出的,上报《特别扶助对象退出申 请表》。 精选

五、特别扶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1、身份证;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独生子女 证明材料、夫妻姓名、出生年月、结婚年月、曾经生育 子女数、子女姓名、性别、子女出生时间等内容。由乡 镇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 二:收养子女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子女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子女证 明。 2、解除收养子女关系的应提供解除证明。 3、独生子女病残儿的提供残疾三级以上残疾证。 4、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 以上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子女死亡 证明材料。 精选

计生家庭帮扶典型材料

计生家庭帮扶典型材料 关爱孤寡老人构建和谐计生 太平村委员会帮助计划生育特别救助人员事迹杨胜福,男,60岁,丧偶,丧子,家住江口县太平镇太平村百合组,为农村计划生育特别救助人员。他是一个传统的中国农民,他只想本本分分,安安定定的过自己的平淡生活,可这样一个小小的愿望却成了他的奢望。1982年腊月生育了一男孩本是可喜可贺的事情,可是小孩却在1984年2月不幸死亡,给这个善良的农民以致命的打击,妻子的离世又给原本脆弱的他雪上加霜。人人都说女人就是半边天,当没有这半边天的时候家里就没有温暖和阳光。 《孟子?梁惠王下》:“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日益完善,孤寡老人不应该孤独,孤寡老人也不应该贫困”,孤寡老人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与关心,孤寡老人应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孤寡老人,让更多的贫困孤寡老人渡过难关、走出困境、走向幸福。 近年来,在镇政府的关心和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踊跃参与下,在计生协会的帮助与扶持下,为杨胜福帮扶取得了可喜成果。在帮扶杨胜福活动中,协会各位帮扶人不仅能够深入杨胜福的家中了解他的贫困情况,而且能够制

定详细的帮扶计划,采取形式多样的帮扶措施,通过情感沟通、物资救助,尽自己所能为杨胜福出谋划策,提供多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实实在在的为杨胜福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涌现出了一批优秀帮扶群体,她们的帮扶力度大、效果明显、情节感人,村委会就是一位典型的帮扶群体。 为了更好的配合和落实贵州省计生”四项制度”,搞好利益导向的基础上,建设和谐计生,让计生家庭“率先小康”,过上幸福的日子,太平村村委会支书匡绍涛,村长蒲顺国,村计生主任杨元芬等人,就太平村百合组计划生育特别救助人员杨胜福制定了详细的帮扶计划,计划内容注意是涉及杨胜福实实在在的,吃、穿、住、行和社会保障等方面。 杨胜福家住太平村百合组,是在山上,那里交通不便,没有通公路,出行只能依靠环山小路,而且道路坑坑洼洼,杨胜福今年已经60岁了,田地没有办法耕种,没有办法满足“吃”的问题。生活的艰辛的乌云压在杨胜福头上不见天日。村委会看见这样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第一、联系群众把他的土地租出去,每年给以300斤稻谷补助;第二、村里决定每月送一袋20斤大米上山。第三、每次镇的救助粮村里都优先给他。让我们的计生家庭不再为温饱而感到忧愁,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现代经济建设的幸福时光。特别是我们的村计生主任杨元芬同志,她深深认识到杨胜福的问题不仅仅是生活上的问题,更注重的老人心里的无助和空虚,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精简版)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区位于**市东北部,总面积159平方公里,总人口.7万,农业人口6.4万,现辖5个街道办事处,个社区居委会,2个乡镇,个行政村。今年年初以来,我区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认真开展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按照“制定方案、调查摸底、宣传培训、对象申报、资格确认、资金组织、资金发放、监督保障”的程序,稳步开展奖励扶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全区共确认2016年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69人,占全区农业人口的1.‰,其中A乡38人、B镇15人、C办事处7人、D办事处9人。至7月底,奖励扶助各项工作已全部按程序落实到位,奖扶对象个案上报率和奖励资金发放到位率均达1。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成立了**区落实省8件、市10件实事考核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省8件、市10件实事考核指标分解任务的通知》,将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做为一项重要考核指 标纳入其中。今年2月初成立了**区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区人口计生局、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人口计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办事处也成立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区人口计生局成立了“**区人口计生局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调配2名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配备了电脑、档案柜等硬件设施。区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听取奖励扶助工作运行情况,具体部署安排奖励扶助工作,保证了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二、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方案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方案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国家、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党委、政府对农村人口与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是对农民切身利益的关心。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是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举措。此项措施有利于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为全县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二)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创新。建立和落实好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增强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树立政府为民、务实的良好形象。(三)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国家政策性的奖励扶助,引导更多农牧民少生快富,有利于从根本上扭转“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减少新增贫困人口,提高农牧民的生活水平。(四)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可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五)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通过建立资格确认、资金发放、资金管理、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范围、内容、原则和组织管理(一)范围从**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作(二)内容 1、奖励扶助对象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年以来没有违反过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2、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村民委员会初审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审议并张榜公示(4)县计划生育部门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方案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方案 街道辖区目前有4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4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这些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关怀活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获得慰藉,提高这一特殊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且女方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家庭。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成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计生办,办公室主任由副主任担任。 四、工作措施 (一)生活关怀 1、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对符合国家、区、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计生办要积极申报奖励金,社区、村委会要做好宣传、摸底、上报工作。利用春节、古尔邦节、肉孜节等重大节假日优先慰问计划生育 第1 页共1 页

特殊困难家庭。(责任单位:计生办、民政办、社区、村委会) 2、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责任科室:民政办) 3、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申报。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科室:民政办、经济办) 4、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责任科室:劳保所) 5、给予教育补贴。鼓励对伤残家庭的培养,让她们通过学习自立自强。对伤残独生子女就读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的纳入“金秋助学”范围,就读职业技术学院和疆内大学的补助20**元,疆外大学的补助3000元。村(居)委会要制定具体的帮扶措施。(责任单位:民政办、社区、村委会) (二)养老关怀 6、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60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老人保障范围,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责任科室:老龄、残联办) (三)健康关怀 7、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实施方案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调查登记条件 一、条件 凡户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双方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以上依法生育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 二、标准 (一)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500元;

2. 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 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1200元; 3.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 性给予奖励 金1000元; 4.2007年8月22日《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 划生育家庭,在《奖扶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给予奖励金600元。 (二)1979年11月6日以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三)1979年11月6日以后,2007年8月22日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 励金2000元。 (四)1979年11月6日以后依法生育,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 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 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五)1979年11月6日以后依法生育,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 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统一政策,严格掌握。对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界定,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以我省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市、县(区)自定政策严于或宽于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以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3、条件同备,不可或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12月29日(计生法颁布)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年满60周岁。 本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规定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本人及配偶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成建制农转非人员,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一般分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 励扶助政策和特别扶助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又分为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区奖励救助政策、市奖励扶助政策、县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国家奖励扶助政策 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的夫妇,每人每年给予72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区奖励救助政策 (一)奖励类 1、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 元。 2、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 元。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二)救助类 1、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 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 周岁止(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达三级以上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其他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三、市奖励扶助政策。

让阳光温暖每一个计生特殊家庭

让阳光温暖每一个计生特殊家庭 80后,顾名思义就是指80年到89年出生的人对吧,但是在中国,80后还有另外一层比较特殊的含义,就是指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正式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之后,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他们一出生就得了一个国家级证书,叫独生子女证,这个证可以保证他们能够独享父母的宠爱,但是这个证也要求他们要承担赡养父母的全部责任。 记得有一次我带我妈去美发中心,旁边一阿姨说,你女儿真孝顺,我妈说,大家都说女儿是小棉袄,我女儿,羽绒服!那阿姨又说我儿子也特孝顺,在美国。每年都回来带我们出去旅游。说着吧阿姨还把手机掏出来给我们看照片,说你看我儿子多帅,一米八五大个,年薪也好几十万。我当时有点觉得这话锋不对呀,为什么呢,当一位阿姨向你的妈妈展示她儿子的照片,并且报上了身高、体重、年薪的时候,笑的都是相过亲的,你懂得。可就在这个时候,阿姨说了一句让我们都傻了的话,她说,可惜不在了。原来就在几年前,阿姨唯一的儿子在拉着他们老两口去旅行的高速公路上车祸身亡,那一刻我真的不知道说什么去安慰那位阿姨。也就是从那一刻起,我特别的害怕,我不再是害怕父母会离开我,我怕我会离开他们。 都说现在的独生子女像“太阳”一般被捧着,可人们却忽略了一个问题,当这个“太阳”消失后,一个家庭的生活将变得多么暗淡无光。为了让这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能走出暗淡的生活,人口计生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推进关怀扶助长效机制,从精神慰藉、生活照料等多方面为这些特殊家庭提供帮助。 家住高亭沿港中路369号的叶素央原本也有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但在2003年4月份,女儿方芬芬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给了叶素央和丈夫沉重的打击。当他们从阴影中走出来没多久,灾难再次袭击了这个家庭。2016年7月,叶素央59岁的丈夫因被蜱虫叮咬致死。面对前来慰问帮忙的计生协会志愿者,叶素央再也扛不住了,“我现在一点希望都没有了!我不怕死,就怕过年过节……”悲切的话语伴着绝望的哭声,让在场的我们一阵心酸。 为了帮助叶素央走出心中的阴霾,我们计生协会志愿者们增加了去她家的次数,陪她聊天,同时鼓励与叶素央相熟的邻居、朋友多来陪她,让她走出家门,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基本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1、界定农村居民户口仅适用于实行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必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民。城镇化建设中成建制农转非但暂未征用土地、未领取征地补偿金,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或具有承包土地资格的,可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3、一方曾有工作单位、现领取退休金、养老金或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行动、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4、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5、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以本人户口状况界定。但离异后双方仍长期共同生活的,仍按夫妻关系界定。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问题 1、1979年8月31日以前生育的,视为合法生育。 2、1979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以申请人本人持有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或行政机关档案资料中记载的批准生育证明材料为据判定。无批准生育证明材料的,按以下规定判定。但因子女病残照顾再生育的,只能以批准生育证明材料判定。 (1)1979年9月1-1980年8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

关怀计生特殊家庭爱心儿女的典型事迹

南厂宅社区 关怀计生特殊家庭爱心儿女典型事迹 任淞漫是南厂宅社区计生专干,自2011年10月从事计划生育工作至今已有近3个年头。南厂宅社区总人口10676人,计划生育特扶家庭23户,任淞漫同志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奖励。总结起南厂宅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任淞漫同志有自己的深切体会,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宣传教育经常化,利用公开栏、走街串巷等方式及时向老百姓宣传党和国家、上级的计划生育政策、要求。 二是社区班子坚强有力,班子对上级的工作要求,集体研究,统一政策,育龄妇女小组长落实;坚持公开公正,国家的各项奖励、优惠、救助、救济等政策及时张榜公布。 三是经常性工作经常抓,对季度上站检查、持证人员孕情随访及其它随访按时落实,严格按照统计口径每月收集、上报信息,完善统计资料。 四是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切实为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实际困难。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使任淞漫有了很深的体会和感受。 首先,要做一个有原则的人。虽然工作年头不多,却知道国家的人口形势,实行计划生育是必然的。2007年生育孩子后,不顾家人的反对,就立即采取了节育措施,坚持自己的态度,做一

个计划生育志愿者,劝说自己的亲戚和邻居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2011年10月,被聘为计生专干,成为一名真正的计划生育工作者。真正干了,才知道什么叫做天下第一难,有的时候为了解一个情况要多次登门询问,不理解的就给她脸色看。有超生念头的就更不用说了,指手划脚,甚至骂骂咧咧,但是她有自己工作的底线,那就是原则性,只要情况搞清楚了,及时向领导里汇报,杜绝了计划外生育,自己始终抱着这个信念去干好工作。 其次,要做一个有心的人。俗话说得好:干啥的说啥,卖啥的吆喝啥。既然从事了计划生育工作,就必须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就必须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在平时工作中,用心学习国家的“一法三规”和“省条例”,利用《人口导报》等刊物,掌握上级的最新精神,并积极参加镇里的培训班,结合本村的实际,灵活有效的开展工作,碰到难题,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各种报表(新婚、出生、手术、死亡等)做到日清月结,现在谁家的孩子结婚了,都能做到心中有数。真正成了南厂宅社区育龄妇女的贴心人。 再次,要做一个勤快的人。任淞漫同志在工作中感受最深的是只有“踩百家门、问百家事”才能及时掌握情况,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做到腿勤、嘴勤。每月的下旬,她都把平时记的情况和镇里反馈的情况逐一核对,然后逐户走访,进行核实,南厂宅社区总共有3844余户,其中计划生育特扶家庭23户,几乎每个月都要走一遍,近两年来也不知走了多少遍,跑了多少路。广大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档案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档 案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内部资料(注意保管)档案号: XX市XX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帮扶档案 姓名:性别:配偶姓名: 住址: 建档单位:建档日期:年月日党政联系人:(职务:电话:)社区、村联系人:(职务:电话:)就医联系人:(职务:电话:)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档案管理工作,保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档案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保管,专人负责、锁柜存放、封闭管理。档案资料摆放整齐有序,符合要求(根据存放示意图存放),便于查找。 第二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户籍迁出(市内迁移),应于两周内履行档案移交手续,档案不可邮寄。 第三条档案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做好档案登记、清查、管理工作,保障档案无丢失、无霉变、无损坏、无差错。档案移交、遗失,要及时汇报,保存依据。 第四条档案仅供卫计系统负责本项工作的人员使用。各级人员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填写“借阅登记本”,明确借阅事由和归还时间。借阅档案,应当天下班前归还。 第五条查阅档案,只限于在指定场所进行,不准抄录、翻印、拍照、拆卷、撕页、污损、涂改、划杠、折角、添字等。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带出办公单位。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出卖档案内容和数据。不得在公共场所、通讯中泄露群众隐私。 第九条对已退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范围的,其档案资料保存两年,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销毁,做好登记,永久保存。 目录 一、基本情况 二、基本需求 三、政策落实 1、基本政策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001]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一、采购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高计划生育家庭抵抗风险能力和社会保障福利水平,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落实显得尤为重要。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其目的是帮助城镇计划生育家庭提高意外伤害、健康等风险的保障水平。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工作,20XX年把它列入年度社保惠民工程。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已经成为南宁开展“生育关怀”活动的优质品牌,是政府服务职能的延伸,是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切实体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管理办法》(桂卫发〔20XX〕11号)文件精神,对南宁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继续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保险费每人200元标准执行,所需保险费纳入南宁市财政年度预算。 (二)项目覆盖的县区(开发区) 青秀区、兴宁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经开区、高新区、邕宁区、武鸣区、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宾阳县、横县;共15 个县区(开发区)。 (三)招标背景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保障人民工作生活中的作用,切实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抵抗风险能力和提高社会保障福利水平。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爱心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卫发【20XX】11号)文件要求,南宁市计划生育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本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项目服务招标工作。 二、项目内容 南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受南宁市计划生育协会委托,经市财政局同意,现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南宁市20XX-2018年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爱心保险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一)采购需求说明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含义:指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二)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1、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是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对象符合其他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省奖励扶助。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上四条。5、再婚夫妇各有一个独生子女,同时符合1、2、4条的也纳入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省内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在同时符合1、3条的基础上,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妻。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政府给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对象每人每年发放720元奖励金(2008年度以前是600元,从2009年度开始增加为720元)。国家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金。 (四)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1、个人申报(每年1月15日前)。 2、村级评议公示(2月15日前)。 3、乡级初审公示(3月15日前)。4县级审批确认(3月31日前)。5、省市备案(4月30日前)。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范围:1、子女数增加(包

括收养、过继、婚姻变动导致子女增加);2、户口农转非;3、迁出(迁到省外);4、死亡;5、审批错误等。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以上条件之一的,奖励扶助金发至当年年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含义: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开展长期扶助。 (二)特别扶助对象应满足四个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 周岁;3、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 (三)特别扶助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救助金(现在为每月120元,每年1440元),直到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救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救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年发放一次。 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政策 (一)含义: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由于子女、父母死亡、伤残、患特殊疾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经济上和生活上的照顾。 (二)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条件:1、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一方死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规范操作程序,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制定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格确认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四章:监督评估 第五章:档案和信息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136号)、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5?84号)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实施这一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转变,是建立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突破。它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 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二)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三)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七)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八)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探索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九)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阶段工作总结

**市人民医院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 开展情况汇报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爱,我院积极按照国家卫计委(国卫发【2017】37号)及《**市卫计委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郑卫【2018】15号)文件精神开展了工作,现对该项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行动及时。我院定为河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定点医疗机构后,迅速在院务会上进行了安排布置,下发文件《**市人民医院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荥阳【2018】41号),文件中界定了服务对象及工作原则,制定了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内容,提出了工作要求及就诊住院流程,后附《计生特殊家庭特别帮扶证样本》。 二、门诊咨询台建立了《**市人民医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登记薄》对来院就诊人员进行登记。 三、积极营造宣传氛围。门诊大厅LED显示屏、宣传版面宣传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优先政策,扩大群众知晓。 四、在门诊收费窗口、门诊药房、检验科抽血窗口等服务窗口等,粘贴优先便利标牌。

五、制订优先便利医疗服务措施: 1、完善医疗服务“绿色通道”管理和服务流程。开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绿色通道”: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到我院就诊时,在咨询台登记,指派专人给予引导,在就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时给予优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开通了急诊“绿色通道”,优先救治。 2、对需要手术、特殊检查或治疗需要签字时,如无法取得家属意见时,由经治医师提出,医院院长或院长授权人签字实施。 3、对部分经济困难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住院后,正常享受医保、大病补偿、保险报销等相关政策外,患者可以提出申请,经院务会讨论后给予减免相关费用。 尽管医院积极开展了各项工作,但自2018年3月10日下发文件至今,暂未遇到有出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就诊和需要急诊手术签字等情况的患者。今后工作中医院应进一步加大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优先便利医疗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细化服务流程,提高优先便利医疗服务质量,扎实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1.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本人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且为农业户口或者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 2.奖励扶助金标准及发放时间:每人每月80元。每年9月底前发放完毕。 3.退出条件:(1)本人户口性质发生变化转为城镇居民的;(2)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符合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条件的;(3)本人亡故的。 4、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1.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本人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单亲年满49周岁);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 2.特别扶助金标准及发放时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每人每月350元。每年9月底前发放完毕。 3.退出条件:(1)又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2)本人亡故的。 4、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

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流程图 个人申请:每年1月15日前村级摸底,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 填写《申报表》同时提交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 明、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子女死亡需出具死 亡证明、伤残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村级公示:审查证件、逐户核实,符合条件的将《申报表》及 相关证明材料,于2月15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级审核:审查证件、逐户核实,将审查情况反馈至特扶对 象所在村,于3月15日前上报县卫计局。 县级审核确认:卫计局对上报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和入户抽查,将符合条件的奖扶名单反馈到奖励扶助对象所在村,并在村 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于4月20日前 录入国家奖扶网。 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质 量抽查。 符合特扶条件的名单报国家 国家特扶金省配套资金市配套资金县配套资金 奖励扶助金拨付到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于每年9月底前将奖励扶助金发放个人账户对申 报对 象进 行逐 人核 查。 不符 合条 件的 对象 讲政 策做 思想 工作 退还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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