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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参考题目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题目 选择题: 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水域是指: A. 海洋 B.与海洋相连接的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C.公海以及与公海连接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D.连接于公海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是指 A.海船 B. 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在航船舶 C.除内河船舶之外的任何船舶 D.在公海以及连接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用作或可用做水上运输工具的水上船筏 3.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不包括 A.在海面航行的潜水艇 B.在水下潜行的潜水艇 C.抬离水面的气垫船 D.贴进水面飞行的地效船 4. 下述哪一项不正确?Ⅰ、在战争时期,军用舰艇可以不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任何规定Ⅱ、在执行公务时,政府公务船可以不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任何规定Ⅲ、军用舰艇和政府公务船在本国领海内不受《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的约束 A.Ⅲ B.Ⅱ、Ⅲ C.Ⅰ、Ⅱ D.Ⅰ、Ⅱ、Ⅲ 5.有关主管机关可以在下列哪些水域制定特殊规定?Ⅰ、港外锚地港口Ⅱ、江河,湖泊Ⅲ、内陆水道 A.Ⅰ B.Ⅰ、Ⅲ C.Ⅰ、Ⅱ、Ⅲ D.Ⅱ、Ⅲ 6. 有关主管机关可以在下列哪些水域制定特殊规定?Ⅰ、港口Ⅱ、港外锚地Ⅲ、内陆水道Ⅳ、专属经济区 A.Ⅰ、Ⅱ B.Ⅰ、Ⅲ C.Ⅰ、Ⅱ、Ⅲ D.Ⅰ、Ⅱ、Ⅲ、Ⅳ 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优先于“地方规则” B.《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适用于港口,湖泊或内陆水域,因为这些水域受地方规则的约束 C.《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于与公海连接的,并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域,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受到地方规则的限制 D.一艘船舶进入制定有地方规则的水域,不必考虑《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任何规定 8. 在某国制定有地方规则的港口水域航行的船舶应遵守: A.《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B.该国有关主管机关制定的地方规则 C.《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或地方规则 D.《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受到地方规则的限制时应遵守地方规则 9.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____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 A.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 B.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 C.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或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 D.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 10.《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妨碍各国政府为__制定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笛号或号型. A.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 B.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 C.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或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 D.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 11. 在第三条“一般定义”中,“船舶”一词是指: A.具有适航能力的、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 B.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 C.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排水船筏 D.用作或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水下船筏 12.在第三条“一般定义”中,“船舶”一词包括:Ⅰ、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Ⅱ、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Ⅲ、水面上的水上飞机和非排水船舶;Ⅳ、利用表面效应贴近水面飞行的地效船A.Ⅰ、Ⅱ B.Ⅰ、Ⅱ、Ⅲ C.Ⅰ、Ⅱ、ⅣD.Ⅰ、Ⅱ、Ⅲ、Ⅳ 13. 失去控制的船舶是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的船舶 A.不能按规则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

世界各国国家、首都中英文对照

亚洲各国:(按地理位置由东向西推进) 中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ijing 人民币 RMB 蒙古国 (Mongolia) 首都:乌兰巴托(Ulan Bator)货币名称:图格里克(togrog) 朝鲜主义人民国(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首都:平壤 (Pyongyang) 大民国 (Republic of Korea) 首尔 (Seoul) 日本国 (Japan) 首都:东京(Tokyo), 菲律宾国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首都:马尼拉(Manila) 印度尼西亚国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首都:雅加达(Jakarta), 东帝汶国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IMOR-LESTE)首都:帝力 (Dili) 马来西亚 (Malaysia) 首都:吉隆坡(kuala lumpur) 文莱达鲁萨兰国(Brunei Darussalam)首都:斯里巴加湾市(Bandar Seri Begawan) 新加坡国 (The Republic of Singapore) 首都:新加坡市(Singapore City) 越南社会主义国(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 Nam) 首都:河 (Ha Noi) 老挝人民国(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首都:万象(Vientiane)[vjen'tjɑ:n] 柬埔寨王国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首都:金边(Phnom Penh)[p?'n?m'pen] 泰王国 (The Kingdom of Thailand) 首都:曼谷(Bangkok)[,b??'k?k; 'b??-] 缅甸联邦 (The Union of Myanmar) 首都:比都(Nay Pyi Taw原首都仰光 (Yangon) 孟加拉人民国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 首都:达卡 (Dhaka) 不丹王国(Kingdom of Bhutan)首都:廷布 (Thimphu) 尼泊尔联邦国(Federal Democratic Republic of Nepal)加德满都 (Kathmandu) 印度国 (The Republic of India)新德里(New Delhi)货币名称:印度卢比(Rupee) 巴基斯坦伊斯兰国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首都:伊斯兰堡(Islamabad) 阿富汗 (Afghanistan) 首都:喀布尔(Kabul) 伊朗伊斯兰国 (The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首都:德黑兰 (Tehran) 货币:里亚尔(rial)。伊拉克国 (The Republic of Iraq) 首都:巴格达(Baghdad), 科威特国 (The State of Kuwait) 首都:科威特城 (Kuwait City), 巴林王国 (the Kingdom of Bahrain) 首都:麦纳麦(Manama), [m?'n?m?] 卡塔尔国 (The State of Qatar) 首都:多哈 (Doha)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The United Arab Emirates)首都:阿布扎比Abu Dhabi['?bu: 'e?bi:] 阿曼丹国(The Sultanate of Oman)首都:马斯喀特 Muscat['m?sk?t, ' -k?t] 也门国 (The Republic of Yemen) 首都:萨那 (Sana’a) 沙特阿拉伯王国 (Kingdom of Saudi Arabia)首都:利雅得Riyadh [ri:'jɑ:d] 约旦哈希姆王国 (The Hashemite Kingdom of Jordan) 首都:安曼(Amman) 以色列国 (The State of Israel) 首都:特拉维夫(Tel Aviv) 巴勒斯坦国 (The state of Palestine) 黎巴嫩国 (The Republic of Lebanon) 首都:贝鲁特(Beirut) 阿拉伯叙利亚国(The Syrian Arab Republic)首都:大马士革(Damascus) 塞浦路斯国 (The Republic of Cyprus) ['saipr?s] 首都:尼科西亚(Nicosia)[,nik?u'si(:)?] 土耳其国 (The Republic of Turkey) 首都:安卡拉(Ankara) 阿塞拜疆国(The Republic of Azerbaijan) ['ɑ:z?bai'd?ɑ:n] 首都:巴库 (Baku)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或信号灯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殊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 1.本规则各条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 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各条的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下列船舶应作为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从事扫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船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 8.“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 11.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狸、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亚洲各国国名及首都中英文对照表

亚洲各国国名及首都对照表 国名首都East Asia(5):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北京Beijing 朝鲜Democratic [,dem?'kr?tik,-k?l]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平壤Pyongyang ['pj??jɑ:?] 韩国Republic of Korea《 汉城Seoul [s?ul; 'sj?:ul] 蒙古Mongolia [m??'ɡ?uli?; 'm?n-]乌兰巴托Ulan Bator 日本Japan东京Tokyo Southeast Asia(11): 越南Socialist ['s?u??list] Republic of Vietnam[,vjet'n?m]河内Hanoi[h?'n?i] 老挝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万象Vientiane[vjen'tjɑ:n] 金边Phnom Penh['n?m'pen; p?'n?:m'pen]— 柬埔寨Kingdom of Cambodia['k?mb?udi?] 缅甸Union of Myanmar ['mj?nmɑ:]仰光Yangon 泰国Kingdom of Thailand曼谷Bangkok 马来西亚Malaysia吉隆坡Kuala Lumpur 新加坡Republic of Singapore新加坡Singapore 雅加达Jakarta ? 印度尼西亚Republic of Indonesia 菲律宾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马尼拉Manila 文莱Brunei Darussalam斯里巴加湾市Bandar Seri Begawan 东帝汶Democratic Republic of East Timor帝力Dili South Asia(8): 科伦坡Colombo · 斯里兰卡Democratic Socialist Republic of Sri Lanka 马尔代夫Republic of Maldives马累Male 巴基斯坦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伊斯兰堡Islamabad 印度Republic of India新德里New Delhi 孟加拉国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达卡Dhaka 加德满都Kathmandu — 尼泊尔Kingdom of Nepal 不丹Kingdom of Bhutan廷布Thimphu 锡金Sikkim['sikim]甘托克Gangtok West Asia(20): 阿富汗Islamic State of Afghanistan喀布尔Kabul 伊朗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德黑兰Tehran 土耳其Republic of Turkey安卡拉Ankara 塞浦路斯Republic of Cyprus尼科西亚Nicosia 叙利亚Syrian Arab Republic大马士革Damascus 黎巴嫩Lebanese Republic贝鲁特Beirut 巴勒斯坦Islamic Republic of Palestine" 耶路撒冷Jerusalem 以色列State of Israel特拉维夫Tel Aviv-Yafo 约旦Hashemite Kingdom of Jordan安曼Amman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及首都(首府)一览表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及首都(首府)一览表 亚洲 序 号国家首都 序 号 国家首都 序 号 国家首都 1 中国北京18 以色列耶路撒冷 35 巴勒斯坦 耶路撒 冷 2 韩国首尔19 也门萨那36 卡塔尔多哈 3 朝鲜平壤20 菲律宾马尼拉37 黎巴嫩贝鲁特 4 日本东京21 新加坡新加坡38 蒙古 乌兰巴 托 5 马来 西亚吉隆 坡 22 马尔代 夫 马累39 土耳其安卡拉 6 印度 新德 里23 文莱 斯里巴加 湾市 40 哈萨克斯 坦 阿斯塔 纳 7 巴基 斯坦伊斯 兰堡 24 东帝汶帝力41 乌兹别克 斯坦 塔什干 8 泰国曼谷25 印度尼 西亚雅加达42 吉尔吉斯 斯坦 比什凯 克 9 越南河内26 伊拉克巴格达43 塔吉克斯杜尚别

坦 10 斯里 兰卡科伦 坡 27 伊朗德黑兰44 土库曼斯 坦 阿什哈 巴德 11 缅甸 内比 都 28 约旦安曼45 阿塞拜疆巴库 12 孟加 拉国达卡29 沙特阿 拉伯 利雅得46 格鲁吉亚 第比利 斯 13 不丹廷布30 阿联酋阿布扎比 47 亚美尼亚埃里温 14 阿富 汗喀布 尔 31 阿曼马斯喀特 15 柬埔 寨 金边32 科威特科威特城 16 尼泊 尔加德 满都 33 巴林麦纳麦 17 老挝万象34 叙利亚大马士革 序 号国家首都 序 号 国家首都 序 号 国家首都 1 英国伦敦18 荷兰 阿姆斯特 丹35 列支 敦士 瓦杜 兹

登 2 罗马 尼亚布加 勒斯 特 19 爱尔兰都柏林36 冰岛 雷克 雅未 克 3 法国巴黎20 捷克布拉格37 安道 尔安道尔城 4 波兰华沙21 斯洛伐克 布拉迪斯 拉发38 芬兰 赫尔 辛基 5 瑞士 伯尔 尼22 葡萄牙里斯本39 俄罗 斯 莫斯 科 6 瑞典斯德 哥尔 摩 23 斯洛文尼亚 卢布尔雅 那 40 奥地 利 维也 纳 7 意大 利罗马24 马其顿斯科普里41 乌克 兰 基辅 8 德国柏林25 克罗地亚萨格勒布42 白俄 罗斯明斯克 9 摩纳 哥摩纳 哥 26 梵蒂冈梵蒂冈城43 摩尔 多瓦 基希 讷乌 10 拉脱 维亚里加27 比利时布鲁塞尔44 黑山 波德 戈里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概况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概况 一、GMDSS 的产生 最早的海上无线电通信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但当时的主要目的是进行商业信息的传输。随着航海活动日趋频繁,人们逐渐认识到无线电通信在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开始制定包括遇险报警信号在内的一系列措施,以确保紧急情况下船舶的正常通信。 1912 年发生的“泰坦尼克”号沉没事件,让人们更加 清楚地认识到,海上无线电通信的首要目的应该是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1915 年,海运国家首次制定了《国际 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针对船舶无线电通信,第 一次提出将 500kHz 作为遇险和呼叫频率、每艘船舶应有固定的船舶呼号、船舶应配备由蓄电池供电的应急无线电收发信机等强制性要求,并建立了船舶报务员的值班制度。1948 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国际海事组织前身)制定了《1948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 年又通过了新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1 年和 1983 年,IMCO 分别召开两次海事协商大会对公约进行了修正,形成 的两个公约修正案相继规定将 2182kHz 和 156.8kHz 作为 无线电话遇险报警频率。GMDSS 出现之前的海上无线电通信

系统就是以 1974 年的 SOLAS 公约及其 1981 年和1983 年修正案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依据的。 GMDSS 之前的海上无线电通信系统的特点是以海上为 中心,船舶根据吨位的大小配备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救助方式主要依靠船舶之间的互助,遇险报警使用 MF/VHF 收发信设备,无线电话、莫尔斯电报是其主要的通信方式,航行中的船舶必须在遇险频率上守听,收到遇险船舶的报警信号后,应给予应答并前往营救,同时岸台在收到遇险报警信号后,也有营救遇险船舶及人员的义务。 虽然人们通过长期的努力,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备的海上遇险通信体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其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主要工作在中频和甚高频波段,难以实现远距离遇险报警。尽管也配备了高频通信设备,但受短波传播条件的限制,不能实现有效和可靠的全球通信; (2)人工发送和值守遇险报警存在人为差错的可能; (3)以莫尔斯电报为主的通信方式,一方面效率低、可靠性差,另一方面也逐渐不能满足船舶通信业务量和业务种类的发展需要; (4)没有建立起全球统一、协调的全球搜救体系,缺少一套合理统一的搜救程序,导致国际间难以开展广泛且有效的搜救协调工作,各国与此相关的机构和设施也不能充分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题库

避碰规则(批注1、黄色阴影中的是条款原文及其英文翻译。在做题目时如果题干 中出现“是指”时一般情况下是考的相关知识的定义;如果出现“包括”应先判断所列举 的选项是否符合所考知识点的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Rule1Application)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批注2:不管是直接连接还是间接连接,自然连接还是人工连接都属于本《规则》中所指的“连接”) 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 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考点:①、适用水域(批注3:适用水域并不仅仅是指“公海”或是“连接于公海的一切水域”而是两者都包括而且所适用的水域必须是“可供海船航行”的) :公海以及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②、适用船舶(批注4:1、军舰无论在战时还是在平时,均适用于本《规则》; 2、政府公务船无论是否在执行公务,均适用于本《规则》 3、潜水艇只有在水面航行时才适用于本《规则》 4、水上飞机只有在水面操作时才适用于本《规则》 5、地效船因为其飞行高度的原因任何时候均适用于本《规则》 总之,只要满足《规则》中“船舶的定义”的所有船舶当航行在“适用水域”时,均应遵守本《规则》 ):适用水域中的“一切船舶”(批注5:在题目中应分两种情况理解:1、当题干中为“是 指”时应先将“适用水域”描述后再加上“一切船舶”或“船舶的定义”而不能仅仅为“一切船舶”或“船舶的定义”; 2、当题干中为“包括”时应先判断所列举船舶是否符合“船舶定义”的要求然后进行选择)题库范围:1--20如下: 1、《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适用() A船舶能够到达的一切水域 B除内陆水域外的一切水域 C公海以及与公海连接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D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

各国及首都英文名(带音标)

世界各国及首都英文名称(带音标) 国家或地区简称(英文)国家或地区代码首都(中、英文)国家或地区全称(英、中文) 1. Afghanistan [?f'ɡ?nist?n] [AFG; AF] 喀布尔(Kabul ['k?:bl; k?'bu:l]) the Islamic State of Afghanistan 阿富汗伊斯兰国 2. Albania [?l'beinj?] [ALB; AL] 地拉那(Tirana [ti'rɑ:n?])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阿尔巴尼亚国 3. Algeria [?l'd?i?ri?] [DZA; DZ] 阿尔及尔(Alger['?ld??]或Algiers[?l'd?i?z]) the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of Algeria阿尔及利亚人民国 4. Andorra [?n'd?r?] [AND; AD] 安道尔城(Andorra La Vella) the Principality of Andorra 安道尔公国 5. Angola [??'ɡ?ul?] [AGO; AO] 罗安达(Luanda [lu:'ɑ:nd?]) the Republic of Angola 安哥拉国 6. Antigua and Barbuda [?n'ti:ɡ?] [bɑ:`bu:d?] [ATG; AG] 圣约翰(Saint[seint,s?nt] John's)安提瓜和巴布达 7. Argentina [?ɑ:d??n'ti:n?] [ARG; AR] 布宜诺斯艾利斯(Buenos Aires ['bwen?s'ai?riz])the Argentine ['ɑ:d??ntain] Republic 阿根廷国 8. Armenia [ɑ:'mi:nj?] [ARM; AM] 埃里温(Yerevan ['jere'vɑ:n]) the Republic of Armenia 亚美尼亚国 9. Australia [?s'treilj?] [AUS; AU] 堪培拉(Canberra ['k?nb?r?]) The Commonwealth['k?m?nwelθ] of Australia澳大利亚 10. Austria ['?stri?] [AUT; AT] 维也纳(Vienna [vi'en?]) the Republic of Austria 奥地利国 11. Azerbaijan [?ɑ:z?bai'd?ɑ:n] [AZE; AZ] 巴库(Baku [bɑ:'ku:]) the Republic of Azerbaijan阿塞拜疆国 12. Bahamas [b?'hɑ:m?z] [BHS; BS] 拿骚(Nassau ['n?s?:]) the Commonwealth of the Bahamas 巴哈马联邦 13. Bahrain [bɑ: 're?n] [BHR; BH] 麦纳麦(Manama [m?'n?m?]) the Kingdom of Bahrain 巴林王国 14. Bangladesh [?bɑ:?ɡl?'de∫] [BGD; BI] 达卡(Dhaka [`d?k?])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孟加拉人民国 15. Barbados [bɑ:'beid?uz] [BRB; BB] 布里奇顿(Bridgetown ['brid?taun])巴巴多斯 16. Belarus [?bel?'ru:s] [BLR; BY] 明斯克(Minsk [minsk])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白俄罗斯国 17. Belgium ['beld??m] [BEL; BE] 布鲁塞尔(Brussels ['br?slz]) the Kingdom of Belgium 比利时王国 18. Belize [be'li:z] [BLZ; BZ] 贝尔莫(Belmopan ['belm?lp?n])伯利兹 19. Benin [be'nin] [BEN; BJ] 波多诺夫(Porto-Novo) the Republic of Benin 贝宁国 20. Bhutan [bu:'tɑ:n] [BTN; BT] 廷布(Thimphu [`θ?mfu:,-pu:,θ?m`pu:]) the Kingdom of Bhutan 不丹王国 21. Bolivia [b?'livi?] [BOL; BO] 拉巴斯(La Paz [lɑ:'p?z]) the Republic of Bolivia 玻利维亚国

世界各国首都(中英文对照)

国家名称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北京Beijing 蒙古Mongolia 乌兰巴托Elggydggmgj 朝鲜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平壤Pyongyang 韩国Republic of Korea 汉城Seoul 日本Japan 东京Tokyo 菲律宾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马尼拉Manila 印度尼西亚Republic of Indonesia 雅加达Jakarta 文莱Brunei Darussalam 斯里巴加湾市Bandar Seri Begawan 新加坡Republic of Singapore 新加坡Singapore 泰国Kingdom of Thailand 曼谷Bangkok 马来西亚Malaysia 吉隆坡Kuala Lumpur 越南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河内Hanoi 老挝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万象Vientiane 柬埔寨Kingdom of Cambodia 金边Phnom Penh 缅甸Union of Myanmar 仰光Yangon 不丹Kingdom of Bhutan 廷布Thimphu 东帝汶Democratic Republic of East Timor 帝力Dili 尼泊尔Kingdom of Nepal 加德满都Kathmandu 印度Republic of India 新德里New Delhi 孟加拉国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 达卡Dhaka 斯里兰卡Democratic Socialist Republic of Sri Lanka 科伦坡Colombo 马尔代夫Republic of Maldives 马累Male 巴基斯坦Islamic Republic of Pakistan 伊斯兰堡Islamabad 阿富汗Islamic State of Afghanistan 喀布尔Kabul 塔吉克斯坦Republic of Tajikistan 杜尚别Dushanbe 吉尔吉斯斯坦Kyrgyz Republic 比什凯克Bishkek 哈萨克斯坦Republic of Kazakhstan 阿斯塔纳Astana 乌兹别克期坦Republic of Uzbekistan 塔什干Tashkent 土库曼斯坦Republic of Turkmenistan 阿什哈巴德Ashgabat 伊朗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德黑兰Tehran 伊拉克Republic of Iraq 巴格达Baghdad 科威特State of Kuwait 科威特城Kuwait 卡塔尔State of Qatarc 多哈Doha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United Arab Emirates 阿布扎比Abu Dhabi 巴林Kingdom of Bahrain 麦纳麦Manama 阿曼Sultanate of Oman 马斯喀特Muscat 也门Republic of Yemen 萨那Sanaa 沙特阿拉伯Kingdom of Saudi Arabia 利雅得Riyadh 约旦Hashemite Kingdom of Jordan 安曼Amman 巴勒斯坦State of Palestine 耶路撒冷Jerusalem 以色列State of Israel 耶路撒冷Jerusalem

船舶报告制度

第二节船舶报告制度 船位报告系统是一种船舶动态信息系统。它通过收集海上船舶定期报告的船位及航行动态,对船舶的航行安全实行动态监护和管理。系统所建立的船位数据库,对实施遇险搜寻和救助也能起极其重要的作用。船舶遇险时,通过查询数据库可以缩小搜寻的范围,还可以尽快通知附近的其它船前往营救或援助,以提高救助效率,从而使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船位报告系统一般是区域性的。世界上许多沿海国家在其沿岸水域划定了所负责的搜寻救助区域,并建立了船位报告制度。各国商船在上述区域中航行时须向当地有关机构报告船位及动态。有关船位报告系统方面的各种规定,可查阅英版《无线电信号表》第1卷。 下面将介绍美国船舶互助救助系统(AMVER)、澳大利亚船位报告系统(AUSREP)、日本船舶报告系统(JASREP)和中国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一、商船互救系统(AMVER) 商船互救系统(AMVER—Automated Mutual-assistance Vessel Rescue System)由美国海岸警卫队主管,是一个全球覆盖非强制加入的商船互助组织,可在世界范围海域内对搜救工作提供帮助。它建立于1958年,是一个以计算机为基础的搜救信息系统。该系统已救出很多遇难船舶。世界上任何超过24小时航程的商船都可以参加该系统,通过所选的海岸电台或通过国际移动卫星系统(INMARSAT)将船舶有关的信息定时传送给纽约美国海岸警卫队的“AMVER中心站”,中心站将这些信息储存到电子计算机里。电子计算机根据提供的船位信息推算出未来船舶位置。一旦船舶遇险,可根据需要委托搜索和救助组织(SAR)在世界各国的代理机构,请求提供及时有效的援助。 应当注意在危急情况之下,所有的遇险电文必须发往离出事地点最近的搜救协调中心(RCC),而不是发往AMVER中心站。 1、AMVER电报格式 每份报告的第一行是报告的报类识别。报告每一行的开始用一个行识别,行识别及一行内的不同项目用一个斜线“/”分隔,行与行之间用双斜线“∥”分开。 行识别解释: A/船舶名称/电台呼号∥ B/日期和时间(UTC)∥(日期和时间用6位数字加后缀Z表示,前两位是日期,后四位是小时和分钟,也可增加月份的前三个字母,如B/010203Z DEC∥) C/纬度/经度∥(纬度和经度用度和分表示。如:C/5042N/04035W∥) E/航向∥(用三位数字表示) F/平均速度∥(用三位数表示,以海里为单位,精确到十分之,不用小数点) G/离开港/纬度/经度∥ I/目的港/纬度/经度/ETA∥ K/港口名称/纬度/经度/抵港时间∥ L/航线报告∥(包括开航计划的大多数信息,如采用大圆航法以“GC”表示,恒向线航法以“RL”表示,沿岸航行以“Coastal”表示) M/当前值守的岸台或INMARSAT移动站识别号/其次的岸台(如有的话)∥ V/船上医务人员∥(医师为MD,医助为PA,护士为NURSE,没有用NONE) X/详细说明或备注∥ Y/转发指示// Z/报文结束识别∥(便于计算机处理,如:Z/EOR//)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且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 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 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 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 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 1.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

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免紧迫危险而需背离 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殊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一般定义 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 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进机器而不在使用者.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 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 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未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的情况不能按本规则各条的要求进 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要求进行操 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 (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英)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第1- 19条) 第一章总则Part A – General 第一条Rule 1 适用范围Application 1 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 切船舶。 (a)These Rules shall apply to all vessels upon the high seas and in all waters connected therewith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 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b)Nothing in these Rules shall interfere in the operation of special rules made by an appropriate authority for roadsteads, harbors, rivers, lakes or inland waterways connected with the high seas and navigable by seagoing vessels. Such special rules shall conform as closely as possible to these Rules.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 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 的队形灯、信号灯或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 或信号。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第15号 关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2001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国际海事组织于2001年11月29日以第A.910(22)号大会决议通过了一项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修正案,根据该大会决议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第VI条第4款的规定,该修正案将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3年11月29日生效。 我国是《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当事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以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异议。因此,该修正案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公告,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3年9月28日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经2001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 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号笛,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责任 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条款的任何

各国首都大全 中英文版

非洲Africa 首都名称所在国家 阿尔及尔Algiers 阿尔及利亚Algeria 罗安达Luanda 安哥拉Angola 波多诺夫Porto-Novo 贝宁Benin 哈伯罗内Gaborone 博茨瓦纳Botswana 布琼布拉Bujumbura 布隆迪Burundi 雅温得Yaounde 喀麦隆Cameroon 普腊亚Praia 佛得角CapeVerde 班吉Bangui 中非CentralAfricanRepublic 恩贾梅纳N'Djamena 乍得Chad 莫罗尼Moroni 科摩罗Comoros 布拉柴维尔Brazzaville 刚果共和国CongoRep. 吉布提Djibouti 吉布提共和国Djibouti 开罗Cairo 埃及Egypt 马拉博Malabo 赤道几内亚EquatorialGuinea 阿斯马拉Asmara 厄立特里亚Eritrea 亚的斯亚贝巴AddisAbaba 埃塞俄比亚Ethiopia 利伯维尔Libreville 加蓬Gabon 班珠尔Banjul 冈比亚TheGambia 阿克拉Accra 加纳Ghana 科纳克里Conakry 几内亚Guinea 比绍Bissau 几内亚比绍共和国Guinea-Bissau 阿比让Yamoussoukro 象牙IvoryCoast 内罗毕Nairobi 肯尼亚Kenya 马塞卢Maseru 莱索托Lesotho 蒙罗维亚Monrovia 利比里亚Liberia 的黎波里Tripoli 利比亚Libya 安塔那利佛Antananarivo 马达加斯加Madagascar 利隆圭Lilongwe 马拉维Malawi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关于印发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的通知 (搜救字[2002]9 号) 各海(水)上搜救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9 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国内、国际法律公约的要求,为规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在水上发生重特大险情时的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搜救反应速度和救助成功率,中国海上搜求中心组织制定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 现将《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印发给你们,请各搜救中心参照本程序并结合其搜救责任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程序,报本搜救中心备案。 00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水上险情应急反应程序 第一条为保证对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受到威胁的险情做出迅速反应并组织有效地救助,以避免或减少人命伤亡,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对危害水上人命安全和水域环境的险情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的搜救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搜救责任区域以外发生的险情,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救助或参加救助的,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本程序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险情,是指对水上人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事件。 (二)客船,是指普通客船、滚装客船、客渡船和高速客船。 (三)一般险情是指:1.水上遇险人员在30 人以下的险情;2.3000总吨以下非客船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3.船舶溢油10 吨以下;4.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险情。 (四)重大险情是指:1.水上遇险人员在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的险情;2.任何客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3.3000 总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4.船舶溢油10 吨及以上,50 吨以下;5.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6.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五)特大险情是指: 1.水上遇险人员超过50 人及以上的险情; 2.任何客船遇险,尚不能确定人数是否超过50 人及以上的险情;3.10000 总吨及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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