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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宪法基本特征

《宪法学》:宪法基本特征
《宪法学》:宪法基本特征

《宪法学》:宪法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最高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3)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

保障,其职业培训教育网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之一;

(2)宪法在普通法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3)民主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即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宪政要求要保护每个人的利益,无论他是少数和多数,基于此民主和宪法之间也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民主的非理性部分要有宪政来制衡和约束。

《宪法学》:宪法基本特征

《宪法学》:宪法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最高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3)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

保障,其职业培训教育网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之一; (2)宪法在普通法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3)民主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即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宪政要求要保护每个人的利益,无论他是少数和多数,基于此民主和宪法之间也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民主的非理性部分要有宪政来制衡和约束。

宪法特征

宪法特征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的规律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宪法本质 宪法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只有在社会的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了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才能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宪法,所以说是斗争结果。这个新生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这种斗争成果,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确保在未来的阶级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宪法必将反映这种斗争的经验教训,因此又是一种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把统治阶级关系法律化。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必然会导致不同类型宪法的出现;当以前处于支配地位的阶层或阶级被其它阶级或阶层及其联盟取而代之,这时往往要制定同一类型的新宪法;统治阶级力量的加强或减弱,若不足以改变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这时宪法的变化往往以修改宪法的方式进行。 发展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时候产生的。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美国是成文宪法制定最早的国家。但是不是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是英国。 法国宪法是第一部在欧洲大陆产生的成文宪法是1791年法国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最早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分类 一、宪法的分类 近二百多年来,自美国宪法制定后,世界上存在过的和当前存在着的各国宪法,其总的数量十分可观。每一部宪法的历史背景以及内容均各有差异且各有千秋。如欲对这样大量的宪法文件逐个地加以研究,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而如果从这些宪法中抽出某些共性,形成某种标准,就可以对某一我们并不熟悉的宪法文件做出一项大致准确的判断,并对制定这一宪法的国家的政治制度究竟属何种类型做出大致公允的评价。进一步说,我们还可以在学术意义上判断哪种类型的宪法更为优越、更能反映时代或其本国国情的要求、更有利于实施。这就是宪法分类的目的。详细地说,所谓宪法的分类问题,是在学术上确立某种标准,将客观存在的为数浩繁的宪法加以分门别类,简化成少数几种类型,以便将近似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宪法归并研究,探索它们所特有的规律。 宪法分类属于一种典型的理论虚构,主要是为了学术上的方便,它并不能真正影响一国宪法的实施,即分类既不能使一个国家的宪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个不民主的国家更民主或一个民主的国家变得不民主。所以,宪法分类也就是宪法的形式分类。正因为宪法分类无关民主和宪政,故而由于学者设定的标准不同,分类的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说,分类的方法和标准之多,几乎可与宪法文件的数量相媲美了。 传统分类

宪法的性质和特点

第一章 宪法的性质和特点 内容提要 本章是学习宪法的入门钥匙,包括三节内容,分别分析了宪法的概念、揭示了宪法的性质、总结了宪法的特点。正确理解宪法的概念是学习宪法的前提;把握宪法的性质,领悟“宪法是什么”是学好宪法、树立宪法至上观念的理论支撑;熟悉宪法的特点,从不同角度认识它与普通法的区别,特别是认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有助于廓清一些错误观念,摆正宪法的位置。本章的难点是第一节,重点是第二节、第三节。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词义 (一)国外的宪法词义及其演变 国外“宪法”一词最早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意为组织、建立、构造等。亚里士多德曾经将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宪法是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实际上是关于城邦政体的法律规定,其中含有当今组织法的因素。古代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敕令”之类的文件,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来表示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确立,有组织之意。有时也用“宪法”来表示教会和封建主的特权及其与国家的关系的法律。如12世纪英王亨利二世曾用枟克拉伦登宪法枠(ConstitutionsofClarendon)来规定英王与教士的关系。英国从中世纪以后,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代议制度称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这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的宪法性法律,但它是不成文宪法。后来随着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代议制度普及欧美诸国,人们

4宪法学教程 视为专指确立国家机构的组织原理以及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法。 (二)中国的宪法词义及其演变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宪”与“法”同义,另外,还大量使用了“宪法”、“宪令”、“宪典”、“宪纲”、“宪章”、“宪则”等词语。从语言学角度考查,当时“宪”的用法有两种: 一为名词,指法度、法令、典章等,而且多半含有刑法的意思。因为中国古代民商法不发达,“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如:枟尚书枠中的“鉴于先王成宪”;枟史记?屈原列传枠中的“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枟汉书?萧望之传枠中的“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枟国语?晋语枠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以及枟管子?立政枠中的“正月之朔,百官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等。 二为动词,即公布、宣传、遵守、实施法律的意思。如枟周礼枠一书的枟秋官?小司寇枠中的“宪刑禁”,“宪刑禁”就是公布刑法;枟南齐书?沈仲传枠中的“中丞案裁之职,被宪者多结怨”,其“宪”意为“法律制裁”。枟康熙字典枠解释“宪”之繁体“憲”云:“悬法示人曰憲,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 19世纪80年代,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提出立宪与实行议院政治的主张,他在枟盛世危言枠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1898年戊戌变法时,有的维新派人士也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立宪政治。1908年清政府为了敷衍民意,颁布了枟钦定宪法大纲枠。从此,“宪法”在中国成为了特定的法律用语。 与中国一衣带水的近邻日本,其政治、文化与中国有着深远的亲缘关系。日文的当用汉字里,一直保留着“憲”字。日本古代之“宪”原指一般的法令、制度、训诫,18世纪德川时代的枟宪法部类枠、枟宪法类集枠,都是一般法规的汇编。著名的圣德太子的枟宪法十七条枠,规定的是关于政治、道德的训诫。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才有相当于欧美Constitution的概念出现,但名称很不统一,或称“建国法”,或称“政治法规”,或称“国宪”,或称“根本律法”。明治15年(1882年)伊藤博文出使欧洲,调查各种实行立宪政治情况后,正式使用了“宪法”一词。明治22年(1889年)颁布了枟大日本帝国宪法枠。从此,“宪法”在日本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语。 总之,“宪法”一词,无论中外,古已有之,但都不是在国家根本法这种意义上来使用,而仅仅是指一般的法律。所不同的是在西方宪法被视为与普通法不同的组织法,在中国则没有这种区别。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概念,正是在这种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意义上发展起来的,并用“宪法”这个符号来表示这种法律现象,且其内容与组

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把我国的宪法就简单的理解成为了一部地位比较特殊的法律制度的是大有人在的,其实在国家事业逐步稳定发展过程当中对宪法的调整也不是第一次,可能也是今年两会当中宪法修改的幅度整体来说是有些大的,所以才导致有些人是在2018年开始才真正全面的去审视我国的宪法。因为这部分人员可能确实不是特别的了解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一、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

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三层含义: 一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二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或则要被撤消和宣布无效 三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对公民权利通常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例举式。(我国采取此种方式) 另一种是限制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的对比,首先是阶级力量对比。具体表现两个方面: 一是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关系。 二是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由此可见,我国的宪法是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特征 编辑丨子愚 宪法与其他法律一起,共同构成一国完整的法律体系。但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既有着其他法律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又有着与其他法律的不同。 (一)文本内容 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某个方面或某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包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诸如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国家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二)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普通法律的立法根据,与普通法律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宪法外,还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设区的市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广义上都称之为法,都带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但它们的效力层次都在宪法之下,且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一律无效。 (三)立法程序 正是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制定依据,因此通常需要保持更大的稳定性。所以,在立法程序上,宪法要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制定,通常是由专门成立的立宪机构来担纲。宪法草案的表决通过一般要获得最高立法机关全体议员或代表的绝对多数赞同。有的国家甚至还要求须举行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起草,一般只履行正常的法律起草程序,且表决通过只要求议员或代表过半数赞同即可。 宪法的修改,其程序也要比普通法律严格。通常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在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始得启动修宪程序。宪法修正案则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同才能获得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均有权提出法律修改的议案。法律案的表决,则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宪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有这么几个特点:最高权威性、原则性、概括性、适应性、无具体惩罚性、相对稳定性。 第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有这么几个特征:它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由国家来制定和认可,并辅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三,宪法和法律都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最具权威的,任何法律与它不一致的地方都是无效的,而法律则是法律体系中根本大法(也就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是子法,如民法、刑法等。 第四,二者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渊源也不同。宪法代替不了法律,它不具有专门性;法律也代替不了宪法,否则各个部门法之间相互冲突(矛盾)时谁的效力更高?--这样会让我们无法适从。虽然有的国家没有成文宪法典,但这个国家肯定有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性文件同样起着宪法的作用,这就是不成文宪法。 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 我们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根本制度是应该是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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