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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性质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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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的性质和特点

内容提要

本章是学习宪法的入门钥匙,包括三节内容,分别分析了宪法的概念、揭示了宪法的性质、总结了宪法的特点。正确理解宪法的概念是学习宪法的前提;把握宪法的性质,领悟“宪法是什么”是学好宪法、树立宪法至上观念的理论支撑;熟悉宪法的特点,从不同角度认识它与普通法的区别,特别是认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有助于廓清一些错误观念,摆正宪法的位置。本章的难点是第一节,重点是第二节、第三节。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词义

(一)国外的宪法词义及其演变

国外“宪法”一词最早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意为组织、建立、构造等。亚里士多德曾经将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宪法是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实际上是关于城邦政体的法律规定,其中含有当今组织法的因素。古代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敕令”之类的文件,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来表示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确立,有组织之意。有时也用“宪法”来表示教会和封建主的特权及其与国家的关系的法律。如12世纪英王亨利二世曾用枟克拉伦登宪法枠(ConstitutionsofClarendon)来规定英王与教士的关系。英国从中世纪以后,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代议制度称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这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的宪法性法律,但它是不成文宪法。后来随着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代议制度普及欧美诸国,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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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专指确立国家机构的组织原理以及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法。

(二)中国的宪法词义及其演变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宪”与“法”同义,另外,还大量使用了“宪法”、“宪令”、“宪典”、“宪纲”、“宪章”、“宪则”等词语。从语言学角度考查,当时“宪”的用法有两种:

一为名词,指法度、法令、典章等,而且多半含有刑法的意思。因为中国古代民商法不发达,“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如:枟尚书枠中的“鉴于先王成宪”;枟史记?屈原列传枠中的“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枟汉书?萧望之传枠中的“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枟国语?晋语枠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以及枟管子?立政枠中的“正月之朔,百官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等。

二为动词,即公布、宣传、遵守、实施法律的意思。如枟周礼枠一书的枟秋官?小司寇枠中的“宪刑禁”,“宪刑禁”就是公布刑法;枟南齐书?沈仲传枠中的“中丞案裁之职,被宪者多结怨”,其“宪”意为“法律制裁”。枟康熙字典枠解释“宪”之繁体“憲”云:“悬法示人曰憲,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

19世纪80年代,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提出立宪与实行议院政治的主张,他在枟盛世危言枠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1898年戊戌变法时,有的维新派人士也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立宪政治。1908年清政府为了敷衍民意,颁布了枟钦定宪法大纲枠。从此,“宪法”在中国成为了特定的法律用语。

与中国一衣带水的近邻日本,其政治、文化与中国有着深远的亲缘关系。日文的当用汉字里,一直保留着“憲”字。日本古代之“宪”原指一般的法令、制度、训诫,18世纪德川时代的枟宪法部类枠、枟宪法类集枠,都是一般法规的汇编。著名的圣德太子的枟宪法十七条枠,规定的是关于政治、道德的训诫。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才有相当于欧美Constitution的概念出现,但名称很不统一,或称“建国法”,或称“政治法规”,或称“国宪”,或称“根本律法”。明治15年(1882年)伊藤博文出使欧洲,调查各种实行立宪政治情况后,正式使用了“宪法”一词。明治22年(1889年)颁布了枟大日本帝国宪法枠。从此,“宪法”在日本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语。

总之,“宪法”一词,无论中外,古已有之,但都不是在国家根本法这种意义上来使用,而仅仅是指一般的法律。所不同的是在西方宪法被视为与普通法不同的组织法,在中国则没有这种区别。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概念,正是在这种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意义上发展起来的,并用“宪法”这个符号来表示这种法律现象,且其内容与组

说,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

二、宪法概念

(一)国外关于宪法的概念

关于宪法的概念,历来众说纷纭,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各自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但主要都是从宪法的形式特征或抽象意义来界定,甚至有学者认为“对宪法下一个实质性定义是不可能的”。〔1〕最早谈论宪法的是亚里士多德,不过他是从国家组织法的意义上来理解宪法的。亚里士多德之后,西方国家的各法学流派都对宪法的概念有过自己的解释和说明,主要有:

1畅强调宪法规定的内容———如德国学者格奥尔格?耶林内克认为: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和职权,以及个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的各种原则的总和”。〔2〕

2畅强调宪法表现的形式———如英国学者K.C.惠尔认为:“宪法是管理一国政府活动的并且是体现在一个文件中的法律规则的总和。”〔3〕

3畅强调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如布朗戴尔认为:宪法是“强调对政府活动进行限制,给予公民以最大限度自由的强制性规范”。〔4〕

4畅强调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枟美国百科全书枠认为:“宪法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法和基本原则的总和。”〔5〕

5畅强调宪法的政治性———如赫马?芬纳认为:“宪法就是基本政治制度的体系。”〔6〕

(二)我国关于宪法的概念

我国学术界对于如何界定宪法概念,一直都有不同观点。比较传统的表述是将宪法的阶级本质、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宪法的法律地位“三位一体”结合起来,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7〕“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确认国家根本制度,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8〕“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的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

第一章 宪法的性质和特点〔1〕〔2〕〔3〕〔4〕〔5〕转引自李步云主编:枟宪法比较研究枠,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

转引自何华辉:枟比较宪法学枠,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英]K.C.惠尔:枟现代宪法枠,甘藏春、觉晓译,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页。

转引自何华辉:枟比较宪法学枠,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荷]亨利?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枟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枠,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

1987年版,第2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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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的国家根本法。”〔9〕

近年来随着对宪法概念的认识和理解的不断拓展,有学者指出这种“三位一体”的概念将会把一大批外国宪法排斥在外,因为有些宪法不一定是民主政治的体现,有些宪法也不一定反映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有些宪法或宪法性文件还缺少根本大法的法律特征。他们试图另辟蹊径,提出新的观点。

如有学者认为:宪法的调整对象是宪法存在的关键因素,而宪法的调整对象是围绕国家政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人们在参与、组织、取得国家政权的活动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宪法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10〕又有学者认为,明确概念的最好办法,是以内涵定义为主,以外延定义为辅,因此,“宪法是调整法权关系,规范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的根本法。它通常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国家与国民相互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等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11〕

还有学者认为,法权关系是政治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任何宪法的产生和存在,实质都是为了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用法权(权利权力统一体)和根本法一词相结合界定宪法概念,既可以克服迄今为止的各种宪法定义的缺陷,揭示宪法的实质,又能包容和扩充现有宪法定义的可取之处。因此,“宪法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12〕

(三)宪法概念的界定

众所周知,宪法是法律中的一种,表述宪法概念(即下定义)应当揭示宪法的内涵,使宪法不混同于其他法律。因而宪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征便是我们表述概念宪法的出发点。

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法律调整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但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即基本的政治关系、基本的经济关系和基本的文化关系。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最主要的又是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宪法的这一特定调整对象是宪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重要标志。

因此我们认为,关于宪法的概念可以简要表述如下:

宪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关系的俞子清主编:枟宪法学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9〕

〔10〕杨海坤主编:枟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枠,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国家根本法。

这样表述宪法的概念有以下几个优点:

1畅使宪法概念的表述方法与其他部门法一致

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一样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这一特点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但它反映的是部门法的共同特点,不能反映出不同部门法的特质。如上所述,部门法之间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因此,学者们大都以法律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来表述部门法的概念。宪法既然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因此,用其特定的调整对象来表述宪法的概念既便于掌握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与区别,又便于从宏观上把握宪法的核心内容和范畴。

2畅有利于保持宪法体系的完整性

宪法主要通过宪法规范来调整其特定的社会关系,而宪法规范除以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之外,还以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在宪法这一部门法中,除占主导地位的宪法典之外,还包括大量的宪法性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以及其他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我们要研究宪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除要研究宪法典之外,还必须要研究宪法性法律和宪法惯例。而传统的宪法概念表述容易使人们的视野局限于宪法典。

3畅突出了宪法的法律特征

宪法虽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宪法的特有现象。用阶级性来表述宪法的概念不科学,在理论上容易掩盖宪法的法律性,混淆宪法与政治的界限,在实践中则容易忽视宪法的规范作用。其实宪法和刑法、民法一样,通过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发挥着法的作用。以宪法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来表述宪法概念,能够突出宪法的法律特征。

4.有利于认识和把握宪法的基本矛盾

宪法的基本矛盾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它是宪法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就是围绕这个核心所展开形成的。因为国家权力要实现其运作目的和功能就必须职能化,即具体落实到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并分解为各项具体的职权和职责,组成职权和职责的辩证统一关系乃是法的最基本矛盾关系即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公权力领域的具体表现:职权也可以说就是一种公共权利,即国家机关所依法享有和行使的特定权利;职责也可以说就是一种公共义务,即国家机关在享有和行使其职权的同时所依法必须忠实履行的特定义务。所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的实际内容就是国家机关的职权与职责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交互关系;这种交互关系的简7

第一章 宪法的性质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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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这样的宪法概念表述也并不否定宪法的阶级性,因为:(1)宪法具有阶级性是一种客观存在,宪法概念表述中是否出现阶级性字样并不能决定其阶级性的有无;(2)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直接地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但这种反映主要表现在制宪时确认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力量所拥有和赞同的政治法律观念,而且这种政治法律观念在一定历史时期体现了社会上大多数公民的共同愿望,因此,宪法的阶级性可以通过“国家根本法”这一法律特性体现出来,无须在宪法概念的表述中重复。

第二节 宪法的性质

一、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集中地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这种意志的体现并不是随心所欲、轻易而为的,统治阶级必须充分考察本国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并以这种力量对比关系为依据来确定宪法的基本内容。正是在这层意义上,我们说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在有阶级或者阶级对抗相对激烈的社会里,所谓政治力量对比首先就是阶级力量的对比。

宪法和普通法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但宪法和普通法在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方面有所不同。宪法所体现的不仅仅是统治阶级某一方面的意志和利益,而是统治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根本利益和根本要求。另外,从统治阶级的阶级结构来说,不止一个阶级或阶层,这些不同的阶级、阶层有着各自的意志和利益,彼此之间还可能是矛盾的。因此,经过协调,最终制定出来的宪法所体现的也不只是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阶级、阶层的意志和利益,而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利益。

宪法体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还表现在宪法内容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变化而改变,换句话说,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变化是影响宪法内容的重要因素。

当统治阶级力量变弱,被统治阶级力量变强,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质的变化时,阶级斗争形势剧烈变化,原来的统治阶级被推翻,而被统治阶级夺取了政权,变成统治阶级,引起统治地位改变,必然就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宪法的出现。例如“二战”以后,中国、朝鲜、南斯拉夫、罗马尼亚等国打败了法西斯侵略,推翻了本国反动政权,废除旧宪法,制定了自己新生国家的宪法。

当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质的改变,只是强

变。例如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从1791年到1875年,80多年时间里就先后颁布过11部宪法。有的规定君主立宪制,有的规定共和制,也有复辟帝制。每次变更都反映了法国当时各阶级力量的消长。

此外,国际间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也会影响一个国家的宪法的制定或修改。比如“二战”的结果是民主进步力量战胜了法西斯反动势力,德、意、日在战后制定的宪法里就写进了国民主权、民主和平等原则等内容。

在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中除了居于首要地位的阶级力量的对比之外,还包括了与阶级力量有直接联系的同一阶级内部的各个阶层、派别的力量的对比以及与阶级力量既有若干联系又有重大区别的各种社会集团的力量的对比。

宪法所体现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全面的,而其他法律虽然也体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但只侧重于某一个或几个方面,只有宪法才能全面、集中地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二、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民主”希腊文是“demokratia”,由“demos(人民)”和“kratos(权力)”两词合成,原意指“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

在现代意义上来看,民主,首先应该指一种国家制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从根本上讲,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只有从国家制度上来理解民主,才能把握民主的真实意义和全部内涵。列宁曾指出:“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13〕从列宁这一论断中可以看出,民主应当包括国体和政体双重含义,就国体而言,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就政体而言,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它们都意味着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当家作主以及人民在国家事务中广泛的政治参与。而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是作为专制的对立面出现的,它意味着由人民全体直接或推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间接来行使国家权力。

民主一词,除了国家制度、政治制度这一最重要的含义外,通常还在“人民权力”这一意义上引申出思想观念、工作作风的非专制性等意思,如民主作风、民主精神。

从宪法的政治内容来考察,宪法和民主政治是不可分的。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没有民主可言,也就不可能出现宪法。资产阶级宪法是在反封建专制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的过程中产生的。宪法的产生发展和民主制的产生发展是同一个过程。资产阶级在推翻专制、争取民主的斗争中逐渐建立了一套合乎资产阶级利益的民主制度,革命成功以后,必须将这些民主制度加以巩

第一章 宪法的性质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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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所以,资产阶级便以“人民”的名义制定宪法,把一系列的民主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赋予国家强制力,使之不受破坏。同样,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也要用法律手段来确认已经争得的民主成果。因此,毛泽东同志曾经总结了这个历史事实:“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英国、法国、美国,或者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4〕

由此可见,宪法与民主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民主是立宪的前提和内容,没有民主就没有宪法;宪法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自近代宪法产生以来,凡是建立在民主事实基础上的宪法不论其性质如何,其终极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15〕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当然,从统治阶级的主观上讲,宪法所保障的应该是统治阶级的权利,但为了有效地进行统治,对于被统治阶级的权利也不应忽视,故而也有人认为,宪法是用来保障被统治者的各项权利的。

法国1789年大革命一胜利,就发布了一个枟人权宣言枠,宣告了人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并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所有这些都表明,保障公民的权利是宪法的基本功能。

宪法对权利的保障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方面,宪法以具有最高权威的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定公民的权利及其行使的原则,排除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侵害,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宪法还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范围,其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机关权力的运行,防止滥用权力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对国家机构权力的限制反过来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障。

四、宪法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依据

现代民主国家,都把法治作为国家建设的基本方略和价值目标,而法治的要义之一是规范和制约权力。因此,凡是真心追求法治的国家都趋同于一个理念,认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一条基本准则,即“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普遍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固有权利的转让,宪法就是公民向国家转让权利的“契约”,国家权力行使的惟一目的便是造福于民众。对于国家权力这样一柄“双刃剑”必须时刻警惕,防止其不当的行使割伤我们自己的手。因此,任何一种权力,都要有正当的来源、依照正当的程序行使。而体现着全民共同意志的宪法就是国家权力正当来源和正当程序的承载体和施授者。

纵览各国宪法不难发现,对权力进行有序和有效地配置往往占据宪法内容的很大篇幅。例如最初的美国宪法,总共7个条文,前3条是关于立法、行政和司法

三权的规定,这部分内容竟然占全部内容的80%强。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国家权力配置、划分以及行使等方面的内容至少占全部内容的一半以上。

由此可见,宪法成为了国家权力的源泉或依据,没有宪法的授权,任何所谓权力都是可疑的,如果普通法授予了某部门以某种权力,一个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该普通法是否合宪?该普通法的授权本身是否已得到宪法的授权?

宪法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依据这样一种理念,在目前中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尤其应该大张旗鼓地宣传,使之成为我们立法、执法和司法行动当中的自觉指导。

第三节 宪法的特点

一、宪法内容方面的特点———宪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根本性

(一)宪法内容的广泛性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只是就国家生活、社会生活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问题做出规范,相对整体而言它们只是涉及局部性的社会现象和法律关系。例如刑法规定犯罪和刑罚问题,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问题,环境保护法规定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等问题。这些内容虽然也非常重要,但毕竟只限于某一方面。因此普通法规定的内容比较单一而且具体,而宪法规定的内容则具有广泛性,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国防、外交、卫生、体育等各方面。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是一个总章程。〔16〕既然是“总章程”,就得全方位地、最大范围地调整国家中各种社会关系。

(二)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虽然宪法所涉甚广,但也不是法律大全或者法规汇编,不能事无巨细什么都规定。因为如果任何问题都由宪法做出了详尽无遗的规定,那么从形式上看,宪法就成了一部真正的法律大全;从内容上看,所有的普通法律的存在都成为多余,也就谈不上所谓的法律体系了。因此,斯大林说:“宪法并不是法律汇编。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17〕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是宪法与普通法律不同的另一个特点,即宪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它从根本原则和根本制度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

1第一章 宪法的性质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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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当然,一个国家中哪些是所谓根本性问题,可能因国情不同而有差异,某一个国家的人们认为很重要的事项,在另一个国家的人们看来或许就无关紧要,反之亦然。

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尽管本质不同,繁简有异,但一般都不同程度或以不同方式规定了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等根本性的问题。

二、宪法地位方面的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

所谓法律效力,指国家赋予法律的约束力和保护力。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动摇宪法就会严重危害统治。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项原则被破坏就会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而其他法律则反映局部利益,因此,统治阶级都赋予宪法以最高的法律效力,树立其最高的地位和权威,从根本上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宪法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由于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所以它就成为国家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成为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宪法并不排除将来立法机关的日常立法工作,而要求有这种工作。宪法给这种机关将来的立法工作以法律基础。”〔18〕在我国宪法中,就存在一些要求制定相关普通法律的条文,如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第111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还有些普通法律直接引用宪法,如第76条关于全国人大代表义务的规定,就被全国人大组织法第40条直接引用。这些都表明,立法机关必须根据宪法确定的原则来制定其他法律,若没有宪法依据或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而凡是制定出来的法律,都申明了自己是有宪法依据的。普通法律通常都在第一条表明自己的合宪性。如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做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强调宪法是立法的基础和依据,是为了表明宪法对国家机关日常立法所起的决定作用和普通法律对宪法的隶属性。正因为宪法对普通立法有着决定和支配作用,所以人们常说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

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美国宪法第6条第2款:本宪法与依照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合众国的权力

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或法律有抵触,各州法官仍应遵守。日本宪法第98条规定:本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本宪法条款相违背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有关国务的其他行为之全部或一部,一律无效。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里讲的“普通法律”,应该作扩大和延伸的理解,它是泛指除了宪法以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基本法律、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乃至行政规章等。

(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我国宪法序言末段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要特别指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章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

所谓“根本的活动准则”,就是衡量、评价一切行为的最高标准和最后依据。当然,一般情况下,约束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行为的是普通法律。但是,我们应该明白,当普通法律不能或很难就某一行为做出评价,或者不同的普通法对同一行为做出了矛盾的评价时,宪法就成了评价这一行为的终极标准。

三、宪法形式方面的特点———宪法具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而是更为严格。这主要是为了保持宪法的严肃性、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以保持一国政局的稳定。因此,各国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都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主要表现在:

(一)成立专门机构制定或修改

宪法的制定或修改通常都不是由一般立法机关进行,而是成立专门机构专司其职,比如制宪机关、制宪会议、修宪机关、修宪会议、宪法修改委员会等。而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则由立法机关进行。

(二)由特定机关或法定人数提议修改

一个国家制定宪法一般是一次性的,它伴随着新国家的诞生或新国家的创设而进行,以后就是修改宪法的问题了,所以对谁可以提议修改宪法,很多国家都有特别规定。如在美国,宪法修正案必须由国会两院议员的2/3多数要求或者应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召集特别会议才能提出。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而普通法律则没有这些要求。

(三)经由特别严格的程序通过议案

通过宪法修正案一般要由修宪机关特别多数通过才能生效。如美国,宪法修正案须经3/4的州议会或制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我国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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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宪法基本特征

《宪法学》:宪法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最高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3)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

保障,其职业培训教育网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之一; (2)宪法在普通法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3)民主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即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宪政要求要保护每个人的利益,无论他是少数和多数,基于此民主和宪法之间也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民主的非理性部分要有宪政来制衡和约束。

简述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相同的作用,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又决定了宪法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学者们在分析宪法作用过程中,无论角度还是方法都存在区别,因而所形成的结论也就不同。 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肯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众所周知,法律和政权并不矛盾。宪法总是国家权力的法律化,总是统治阶级最高意志的表现;谁掌权,谁就会颁布宪法,使之成为其合法外衣,以确认和巩固其已经取得的政权。因此,尽管宪法是在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 前提下制定并在国家权力的支持下得以贯彻,但宪法对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又起着巩固和保卫作用。这既表现在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统治阶级权力的合宪性,任何侵犯这种权力的行为都属违宪,因而可以依法予以追究;也表现在通过确认有利于巩固统治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统治秩序,规定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针等内容,巩固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力得以运行的基本轨迹,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国家政权得以确认和巩固的基本形式。因此,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方式构成宪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宪法作为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不仅为国家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而且为国家法制的完整奠定基础。 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另一方面,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又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宪法对于经济基础的这种反作用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

宪法特征

宪法特征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的规律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宪法本质 宪法的本质就在于,它是一国政治力量(其中主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的集中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 只有在社会的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了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才能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宪法,所以说是斗争结果。这个新生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这种斗争成果,为了维护本阶级利益,确保在未来的阶级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以宪法必将反映这种斗争的经验教训,因此又是一种总结。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统治阶级制定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把统治阶级关系法律化。即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使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合法化,以得到法律的保障。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必然会导致不同类型宪法的出现;当以前处于支配地位的阶层或阶级被其它阶级或阶层及其联盟取而代之,这时往往要制定同一类型的新宪法;统治阶级力量的加强或减弱,若不足以改变社会内部的阶级结构,这时宪法的变化往往以修改宪法的方式进行。 发展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时候产生的。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美国是成文宪法制定最早的国家。但是不是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是英国。 法国宪法是第一部在欧洲大陆产生的成文宪法是1791年法国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最早是1918年的《苏俄宪法》。 分类 一、宪法的分类 近二百多年来,自美国宪法制定后,世界上存在过的和当前存在着的各国宪法,其总的数量十分可观。每一部宪法的历史背景以及内容均各有差异且各有千秋。如欲对这样大量的宪法文件逐个地加以研究,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而如果从这些宪法中抽出某些共性,形成某种标准,就可以对某一我们并不熟悉的宪法文件做出一项大致准确的判断,并对制定这一宪法的国家的政治制度究竟属何种类型做出大致公允的评价。进一步说,我们还可以在学术意义上判断哪种类型的宪法更为优越、更能反映时代或其本国国情的要求、更有利于实施。这就是宪法分类的目的。详细地说,所谓宪法的分类问题,是在学术上确立某种标准,将客观存在的为数浩繁的宪法加以分门别类,简化成少数几种类型,以便将近似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宪法归并研究,探索它们所特有的规律。 宪法分类属于一种典型的理论虚构,主要是为了学术上的方便,它并不能真正影响一国宪法的实施,即分类既不能使一个国家的宪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个不民主的国家更民主或一个民主的国家变得不民主。所以,宪法分类也就是宪法的形式分类。正因为宪法分类无关民主和宪政,故而由于学者设定的标准不同,分类的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说,分类的方法和标准之多,几乎可与宪法文件的数量相媲美了。 传统分类

中国的宪法性质具体是什么

中国的宪法性质具体是什么 如果不是因为今年两会当中对宪法的修改,小编相信在过去有人可能也是根本就没有时间去专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且在部分人脑海当中好像觉得宪法跟其他的法律制度一样都是属于强制性的法规。这就显示出了很多人其实根本就不了解中国的宪法性质具体是什么? ▲一、中国的宪法性质具体是什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性质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

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二、宪法的适用原则: ▲(一)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判断宪法是否是良宪的重要标准。主要体现形式有四种:第一种以人权宣言作序言,同时又规定一定数量的公民基本权利。第二种是在宪法序言中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然后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具体规定人权的范围与内容。第三种是在宪法中专门列出一章来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也有的以基本人权原则为章名来确认人权。第四种是并不直接在宪法中规定基本人权原则,甚至不出现“人权”的字样,而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其适用和有关问题: 1、人权与主权的调适问题。人权与主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因为在现代社会中,人权是人民的人权,主权也是人民的主权。保护人权是否应该由国际组织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有限度的干涉?人道主义干涉的原则和底线是什么?在人权和主权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哪个为重?以上问题不仅是国际政治界讨论的话题,也是适用基本人权这一宪法基本原则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问题。我们认为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发展,急需处理好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其具体做法是反对将主权推向

宪法的性质和特点

第一章 宪法的性质和特点 内容提要 本章是学习宪法的入门钥匙,包括三节内容,分别分析了宪法的概念、揭示了宪法的性质、总结了宪法的特点。正确理解宪法的概念是学习宪法的前提;把握宪法的性质,领悟“宪法是什么”是学好宪法、树立宪法至上观念的理论支撑;熟悉宪法的特点,从不同角度认识它与普通法的区别,特别是认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有助于廓清一些错误观念,摆正宪法的位置。本章的难点是第一节,重点是第二节、第三节。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词义 (一)国外的宪法词义及其演变 国外“宪法”一词最早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意为组织、建立、构造等。亚里士多德曾经将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宪法是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实际上是关于城邦政体的法律规定,其中含有当今组织法的因素。古代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皇帝所颁布的“诏令”、“谕旨”、“敕令”之类的文件,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来表示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确立,有组织之意。有时也用“宪法”来表示教会和封建主的特权及其与国家的关系的法律。如12世纪英王亨利二世曾用枟克拉伦登宪法枠(ConstitutionsofClarendon)来规定英王与教士的关系。英国从中世纪以后,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代议制度称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这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的宪法性法律,但它是不成文宪法。后来随着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代议制度普及欧美诸国,人们

4宪法学教程 视为专指确立国家机构的组织原理以及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根本法。 (二)中国的宪法词义及其演变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宪”与“法”同义,另外,还大量使用了“宪法”、“宪令”、“宪典”、“宪纲”、“宪章”、“宪则”等词语。从语言学角度考查,当时“宪”的用法有两种: 一为名词,指法度、法令、典章等,而且多半含有刑法的意思。因为中国古代民商法不发达,“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如:枟尚书枠中的“鉴于先王成宪”;枟史记?屈原列传枠中的“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枟汉书?萧望之传枠中的“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枟国语?晋语枠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以及枟管子?立政枠中的“正月之朔,百官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等。 二为动词,即公布、宣传、遵守、实施法律的意思。如枟周礼枠一书的枟秋官?小司寇枠中的“宪刑禁”,“宪刑禁”就是公布刑法;枟南齐书?沈仲传枠中的“中丞案裁之职,被宪者多结怨”,其“宪”意为“法律制裁”。枟康熙字典枠解释“宪”之繁体“憲”云:“悬法示人曰憲,从害省,从心从目,观于法象,使人晓然,知不善之害,接于目,怵于心,凛乎不可犯也。” 19世纪80年代,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提出立宪与实行议院政治的主张,他在枟盛世危言枠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1898年戊戌变法时,有的维新派人士也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立宪政治。1908年清政府为了敷衍民意,颁布了枟钦定宪法大纲枠。从此,“宪法”在中国成为了特定的法律用语。 与中国一衣带水的近邻日本,其政治、文化与中国有着深远的亲缘关系。日文的当用汉字里,一直保留着“憲”字。日本古代之“宪”原指一般的法令、制度、训诫,18世纪德川时代的枟宪法部类枠、枟宪法类集枠,都是一般法规的汇编。著名的圣德太子的枟宪法十七条枠,规定的是关于政治、道德的训诫。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才有相当于欧美Constitution的概念出现,但名称很不统一,或称“建国法”,或称“政治法规”,或称“国宪”,或称“根本律法”。明治15年(1882年)伊藤博文出使欧洲,调查各种实行立宪政治情况后,正式使用了“宪法”一词。明治22年(1889年)颁布了枟大日本帝国宪法枠。从此,“宪法”在日本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语。 总之,“宪法”一词,无论中外,古已有之,但都不是在国家根本法这种意义上来使用,而仅仅是指一般的法律。所不同的是在西方宪法被视为与普通法不同的组织法,在中国则没有这种区别。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概念,正是在这种与普通法律不同的意义上发展起来的,并用“宪法”这个符号来表示这种法律现象,且其内容与组

宪法的主要作用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作用 1、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2.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当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制度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现代国家主要有三类宪法监督制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如法国等),司法机关监督制(英美法国家)、特设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监督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③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把我国的宪法就简单的理解成为了一部地位比较特殊的法律制度的是大有人在的,其实在国家事业逐步稳定发展过程当中对宪法的调整也不是第一次,可能也是今年两会当中宪法修改的幅度整体来说是有些大的,所以才导致有些人是在2018年开始才真正全面的去审视我国的宪法。因为这部分人员可能确实不是特别的了解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一、宪法的含义和特征主要是什么?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

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三层含义: 一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二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或则要被撤消和宣布无效 三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对公民权利通常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例举式。(我国采取此种方式) 另一种是限制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的对比,首先是阶级力量对比。具体表现两个方面: 一是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关系。 二是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由此可见,我国的宪法是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

宪法宣誓的重要意义

〔宪法宣誓的重要意义〕

宪法宣誓的重要意义 2018年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重新修订了75个字的誓词,即“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相比较20XX年的誓词,本次修订增加了“美丽的”和“现代化强国”。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并把宪法宣誓制度固定下来。 宪法宣誓对维护宪法的根本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照宪法,在宪法的基础上执行国家法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宪法进行宣誓,这是把宪法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放在了最高位置。这使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宪法的认识程度,对宪法的尊重程度,对宪法的维护意识大大提高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宪法处理问题、解决问题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做与宪法相违背的行为。 宪法宣誓对宪法的广泛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宪法宣誓虽然是仪式性的,但是它的辐射作用很大,会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带动他们重新认识宪法、理解宪法、尊重宪法,并运用宪法处理问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在国家的层面上对宪法宣传教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宣誓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就应该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宪法里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宣誓制度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白手中的权利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的,必须要尊重宪法、维护宪法、遵守宪法,始终让权力在人民监督之下运行,在阳光下运行。 宪法宣誓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就要始终坚持

宪法第三章国家性质答案

宪法练习题(第三章) 一、名词解释 国家性质,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所处的统治与被统治地位,或在统治集团中所处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地位。 经济制度,即社会经济结构,是指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总和,它是上层建筑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的自己力量,同其它革命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政治联盟。 精神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或精神世界的成果。精神文明的内容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方向,对国家政策的制定起着巨大的作用,对国家性质的确定有着很大的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建设。前者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人民群众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的重要条件;后者决定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性质。 二、选择题 (一)单选题 1、A. 2、C 3、D 4、B 5、B 6、C 7、D 8、D 9、D (二)多选题 1、ABD 2、AC 3、CD 4、ABD 5、CD 6、ABCD 7、AC 8、CD 9、ACD 10.BD 三、判断说明题 1.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错,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 2.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对 3.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后应增加“非公有制经济”。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特征 编辑丨子愚 宪法与其他法律一起,共同构成一国完整的法律体系。但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既有着其他法律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又有着与其他法律的不同。 (一)文本内容 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某个方面或某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包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诸如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国家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二)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普通法律的立法根据,与普通法律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宪法外,还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设区的市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广义上都称之为法,都带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但它们的效力层次都在宪法之下,且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一律无效。 (三)立法程序 正是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制定依据,因此通常需要保持更大的稳定性。所以,在立法程序上,宪法要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制定,通常是由专门成立的立宪机构来担纲。宪法草案的表决通过一般要获得最高立法机关全体议员或代表的绝对多数赞同。有的国家甚至还要求须举行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起草,一般只履行正常的法律起草程序,且表决通过只要求议员或代表过半数赞同即可。 宪法的修改,其程序也要比普通法律严格。通常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在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始得启动修宪程序。宪法修正案则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同才能获得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均有权提出法律修改的议案。法律案的表决,则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论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上海交通大学行政法学课程论文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姓名:朱丽叶 学号:5121509142 院系:农业与生物学院 完成日期:2014年6月13日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摘要 行政法以公共利益为本位,以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为基础,是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共处于宪法之下,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部门法。行政法作为一个基本部门法是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法的,它是独立存在的。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必然的,它对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指导意义是十分巨大的,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公共利益,独立,社会生活,意义

引言 我国行政法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缓慢发展起来的,1989年制定了统一的《行政诉讼法》。事物的产生总有其原因。行政法能够在新中国成长起来,说明它对于我国的发展模式是有积极作用的,是不可或缺的。那么,什么是行政法呢?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一、绪论 (一)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及表现形式 在我国,行政法渊源主要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宪法中规定了行政权力的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础,因此,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规定。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涉及到了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补救,因此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它们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主要有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审计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 3、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和一定层级的地方人民政府。

宪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等;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第一,宪法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有这么几个特点:最高权威性、原则性、概括性、适应性、无具体惩罚性、相对稳定性。 第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有这么几个特征:它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由国家来制定和认可,并辅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第三,宪法和法律都是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母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最具权威的,任何法律与它不一致的地方都是无效的,而法律则是法律体系中根本大法(也就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是子法,如民法、刑法等。 第四,二者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渊源也不同。宪法代替不了法律,它不具有专门性;法律也代替不了宪法,否则各个部门法之间相互冲突(矛盾)时谁的效力更高?--这样会让我们无法适从。虽然有的国家没有成文宪法典,但这个国家肯定有宪法性文件,这些宪法性文件同样起着宪法的作用,这就是不成文宪法。 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 我们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根本制度是应该是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概述简要论述

第二讲宪法 第一节宪法概述 1.1 宪法的涵义 “宪法”一词,在中国古籍中和古代法律文件中存在过,如《国语》指出,“赏善罚奸,国之宪法。”在这里,“宪”与法相通,并不具有近代宪法的意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起源于英国为代议制进行的立法活动和法律原则。后来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之为宪法,也就是确立立宪政体制度的法律。 我们看来,宪法不是普通的法律,而是纲领性的国家大法;不是一般的部门法,而是规定国家组织、政府制度及其指导原则,并集中反映社会发展和民众要求的国家根本法。 1.2 宪法的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演进 2.1 五四宪法 2.1.1 共同纲领 背景:1949年秋,解放战争取得决定性胜利,建国条件日臻成熟;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普选、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新宪法的条件尚不具备。 时间:1949年9月21日,在北京召开了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与会人员: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爱国人士 性质及作用:《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这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临时宪法,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迅速恢复国民经济,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1.2 “五四宪法”的产生和起草过程 2.1.2.1 “五四宪法”产生的基本条件 军事上: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基本结束;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为和平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创造了良好环境,而且为全国范围内进行普选,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铺平了道路。 政治上:社会秩序和治安状况好转;人民群众的政治觉悟和组织性提高,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增强;司法制度改革和政治民主化建设的经验。 经济上:民主革命遗留任务基本完成;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国民经济恢复;

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

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 考点1: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从本质上讲,国家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明确规定。 考点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与特点 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也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考点4:人民民主专政是正义的事情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已被写入我国宪法。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被赋予了

新的时代内容。 考点5:我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观点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生存权、发展权是根本和重要的人权,保护和促进人权,必须从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这个环节入手; 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 考点6: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选举权;公民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②政治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创造各种条件,保障公民真正享有和行使政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王筱维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着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根本体现,同时又是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其一系列基本制度、基本国策等,集中全面地反映了特定国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此外,一个特定国家的所有法律的制定及其法律体系的形成也均是以宪法作为基础的。因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以下在三个方面。 一是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市场规则,更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这两点共同决定了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二是宪法与法律相比,效力最强。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必须要在宪法这个大框架中进行,是宪法的具体化,不得与宪法条款相抵触,否则会因为违宪而失去效力。三是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

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在法律的执行层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要求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人民权威出发,鞭策他们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了、履行义务。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宣誓制度旨在提醒公职人员要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向人民承诺,接受人民监督。在公民守法层面,孙中山曾言: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是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在国家治理结构全面升级的背景下,通过宪法弘扬法治精神,凝聚社会共识,激励公民责任,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改革开放30年以后,正是由于宪法强大的法治地位,我们构建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了人们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进程,推动了我们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新时期我们高扬宪法的旗帜,坚定不移的贯彻依法治国的思想,国家宪法日的确立,宣告着宪法将走下高高在上的神坛,飞到寻常百姓身边,培育人人尊重宪法、信仰宪法、守护宪法的法律文化。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成为整个社会凝聚力的根基。

宪法的主要作用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作用 1、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2.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当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制度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现代国家主要有三类宪法监督制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如法国等),司法机关监督制(英美法国家)、特设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监督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③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请参考课本P20——23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规范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首先,要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确认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在国家中的地位。“人民主权”是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另一种表述方式。这是从根本法的角度界定国家权力的权源问题。其次,它要根据本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确立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和运行机制,规定其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以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在正常情况下,凡涉及国家权力行使的任何重大变动,不经宪法确认,便不具有合法地位。 我国宪法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出发,本着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切实的、实事求是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的作用在于:它体现着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为公民与国家之间和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准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一旦遭受侵犯,他们可以诉诸司法部门予以裁决。 它要求宪法在法治建设中起到核心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宪法保证国家的立法权按宪政的要求运行。宪政实际是依宪而治的政治,它以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为基本的价值追求。由此,国家的立法权必须以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其运行的基本准则,以求实现良法之治。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仅日益增多,而且越来越复杂。因此,在完备法制的过程,也就产生任何保证法制统一的问题。其次,宪法为法制的完备奠定了基础。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部分,是立法工作的法律基础,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宪法不仅为日常立法规定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且对立法的权限和程序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没有宪法就不会有法制的完备,从而也就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宪法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首先,它确认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但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其次,为了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澳门问题以及台湾回归祖国的问题,宪法规定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当前,根据宪法的规定,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已经圆满解决,台湾回归祖国也将继续按照这一方针解决。尽管这些地区可以成立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但他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这一点,已为根据宪法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定。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并不改变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鉴于国家的统一具有重大意义,因而宪法序言庄严宣布,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是全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并将维护国家的统一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规定在宪法之中。

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的基本内容 一、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首要任务就是要确立这个国家的性质即由谁来统治这个国家,同时还要规定这个国家进行统治的方式,这两者在宪法学上分别叫做国体和政体。除此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诸如经济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等根本制度,以及改革开放、"一国两制"、民族区域自治、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 (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内容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选举制度等。 我国国家性质(即国体),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关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政体),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根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宪法第六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15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如规定改革开放、"一国两制"、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等。 (二)宪法规定和保障基本人权 1、基本人权 (1)人权的含义:人权是人按其基本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2)基本人权的含义:基本人权又称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并保障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2、我国宪法对公民六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力可分为: (1)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 ①平等权的含义: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合法律规定的权利; 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②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相同的作用,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又决定了宪法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学者们在分析宪法作用过程中,无论角度还是方法都存在区别,因而所形成的结论也就不同。 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肯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众所周知,法律和政权并不矛盾。宪法总是国家权力的法律化,总是统治阶级最高意志的表现;谁掌权,谁就会颁布宪法,使之成为其合法外衣,以确认和巩固其已经取得的政权。因此,尽管宪法是在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制定并在国家权力的支持下得以贯彻,但宪法对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又起着巩固和保卫作用。这既表现在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统治阶级权力的合宪性,任何侵犯这种权力的行为都属违宪,因而可以依法予以追究;也表现在通过确认有利于巩固统治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统治秩序,规定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针等内容,巩固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力得以运行的基本轨迹,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国家政权得以确认和巩固的基本形式。因此,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方式构成宪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宪法作为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不仅为国家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而且为国家法制的完整奠定基础。 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另一方面,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又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宪法对于经济基础的这种反作用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 一是是通过宪法规范确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二是通过宪法规范,使特定的所有制转化为所有权,从而影响经济基础的发展; 三是通过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虽然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不多,但它通过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最终承认和保护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个人所有制,巩固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则公开确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并且宣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律地位,以及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政策,从而有力地促进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 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规定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所必须的科学、文化,从而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特别是宪法通过规定国家发展科学研究和文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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