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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申请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申请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申请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得主动为之。典型的依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许可,例如在授予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许可中,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颁发许可。如果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使其符合颁发条件,行政机关也不得主动颁发许可证。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典型的依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例如在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中,公安机关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依法主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划分意义:

1行为开始程序不同。前者是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没有申请就没有行为;后者的开始不取决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不同。前者由申请人承担提供充分证据的举证责任;后者是行政机关主动调查证据,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章依职权行政行为

一、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

1、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

依职权行政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性行政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做出的行政行为。

2、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特征

A、法定性

B、强制性

C、主观能动性

D、及时、迅捷性

E、侵权救济性

3、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

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多,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在这里只将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作一介绍。

二、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2、行政征收的特征

A、强制性

B、无偿性

C、法定性

3、行政征收的内容

我国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是征收税和费。

税,即国家税收,包括普通税收和关税税收。

税收只能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负责征收。税收归国家所有。按照税收支配权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流转税、资源税、收益(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

费,是指各种行政收费。我国的各种行政收费主要有自然资源使用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港口建设费、排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教育费附加等。

任何税、费的设定、征收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向符合条件负有法定义务的人征收。

三、行政处罚(重点)

1、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律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根据法定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惩戒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征

A、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B、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C、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

D、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学理的分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人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申诫罚四种。

A、人身罚

人身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并由公安机关实施。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等。

B、财产罚

财产罚是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C、行为罚

行为罚是限制或者取消违法者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

D、申诫罚

申诫罚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给违法者施加一定的精神压力的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等。

4、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合理处罚原则、处罚公开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和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包括四层意思:

●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时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处法》29条)。(补充教材P316)

5、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是指享有行政处罚决定权和执行权的机关或组织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方式、方法和步骤。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是由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两部分组成。前者又包括简易程序(或称当场处罚程序)、一般程序(或称普通程序)、听证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当场处罚的程序。

#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

有法定依据

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行处法》:较小数额对公民是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是1000元以下。《治管处法》:200元以下。

# 简易程序的内容

A、表明身份

B、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C、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

● 备案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使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 一般程序的特点

A、使用的范围广

B、较简易程序严格复杂

C、同时作为听政程序的前提程序

# 一般程序的步骤(包括立案、调查、决定、制定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正式裁决、行政处罚裁定书的送达。共八个步骤)

A、立案

立案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开始,立案的目的是对违法的行为进行追究,通过调查取证工作,证明违法嫌疑人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从而决定是否对其实施处罚。

立案的条件:

第一、行政机关经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认为有违法行为发生。

第二、违法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且归本机关管辖。

第四、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B、调查

行政机关在立案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对主要的事实、情节和证据进行查对核实,取得必要证据,并查证有关应依据的行政法律规范。

C、决定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人填写《案件处理意见申报表》,向有裁决权的行政机关汇报案件情况和有关处理意见,送行政机关首长审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D、制作处罚决定书

行政机关负责人经过对调查结果的审查,作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的处罚决定书。

E、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权利的内容包括申请回避权、申辩权、陈述事实和提出证据权、申请行政复议和申请行政诉讼权等。

F、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是行政处罚程序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其权利除外。

G、正式裁决

调查终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经审查,认定违法嫌疑人违法事实成立,及作出处罚决定。

H、行政处罚裁定书的送达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称为行政处罚裁定书的送达。一经送达,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从送达之日起计算。(复议60天,行政诉讼3个月)。

(3)听证程序

? 听证程序的概念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正式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接受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的质证的程序活动。

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

《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应当事人的要求应当举行听证会。

?听证程序的特征

①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

②听证公开举行

③听证程序目前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件;其他种类的处罚案件暂不适用听证。

④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

⑤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听证程序的组织

①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②听证通知。行当在7日前通知当事人。

③听证形式。除特殊情况,一般应当公开举行。

④听证的主持人与参与人。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至2人代理。

⑤听证笔录。

⑥听证费用。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程序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有关一般程序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的最后决定权在行政机关,而不在主持听证程序的工作人员。

(4)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概念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

①申请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②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机构分离的原则(简称罚缴分离原则)。

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法定的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而罚款的收缴则由法定的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机关可以指定银行作为收受罚款的专门机构。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

①专门机构收缴罚款及例外

根据罚缴分离原则,罚款应由专门机构收缴。但有两种例外情况:

其一,执法人员当场作出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经当事人提出,可当场收缴。

其二,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交税款。

②当场收缴罚款

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是:首先,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出具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其次,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在两日内,交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两日内,交付指定的银行。

③强制执行

?执行措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三种措施:

其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这种措施属间接强制执行。其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其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例外:

当事人并非故意不履行,而是客观上不能履行时,应当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行政强制

1、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2、行政强制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

即时强制

行政调查中的强制

3、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2)特征:

①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②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③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法,就可以强制执行;不合法,则可以拒绝执行。

④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可以是物、人、行为。

⑤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⑥生效的行政文书和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执行的依据。

(3)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又可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①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

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间接强制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代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负有作为义务的相对人的履行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措施。

代执行的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与人身相关的义务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则不能代履行。如接受行政拘留等。

代执行的程序,一般为告诫、代执行和征收费用三个阶段。

?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罚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处罚,而是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为目的。执行罚可以反复适用,直至义务人履行义务为止。而罚款则必须遵守“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②直接强制指义务主体逾期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强制可以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种。

?人身强制如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人予以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卫生主管机关对拒绝或逃避隔离的检疫传染病患者予以强制隔离等。

?财产强制如划拨存款,拍卖查封、扣押财物等以及强制销毁、强制收购等执行措施。

4、即时强制,又称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制止犯罪、危害行为发生或者避免紧急危险,而有即时处置的必要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a、即时强制的方法:包括对人的管束、对物的查封、扣押、冻结,限制使用;对住宅、建筑物或者场所的进入;其他依法定职享有的必要的处置权。

b、即时强制的特征:

(1)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2)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3)即时强制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4)即时强制具有即时性。

c、即时强制的种类:

(1)对人身自由的强制。

(2)对土地、建筑物、住宅、经营场所的强行进入。

(3)对财产的强制。

5、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略讲)

概念:行政调查中的强制,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种类:依行政调查的目的是特定还是一般来划分,特定调查中的强制和一般调查中的强制。end

第七章依申请行政行为

第一节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

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便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2、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3、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抑制影响维持公共利益的因素,确保国家财政收入。

4、依申请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作出。

5、依申请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二、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程序

1、提出申请;

2、申请的要件审查与受理;

3、审核;

4、批准(或拒绝)申请;

5、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

第二节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

格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二是行政相对人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行政许可的主要特征有: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相对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因相对人准备从事某种活动而主动颁发许可证或执照。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是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这里所说的一般禁止,是指不经过个别批准、认可或资质确认便不能从事活动,是和“绝对禁止”相对应的概念。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在这一点上,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牵制措施。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即必须有正式的法律文件。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4、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5、其他分类

三、行政许可的作用

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作用并不限于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的作用。

行政许可制度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群众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行政许可的消极作用主要是指如果不对这一制度加以严格的规范和控制,可能会导致各种腐败现象的产生。

四、行政许可的原则

1、许可法定原则

2、公开、平等、民主、公正的原则

3、合理裁量的原则

4、效率的原则

5、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原则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程序

2、审查程序

3、颁发程序

六、行政许可的效力

1、证明力

2、确定力

3、拘束力

行政许可制度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如此。目前,有关行政机关在批准颁发许可证的过程中,搞权钱交易、收受贿赂,许可范围非法扩大,审批权限不清、秩序混乱、标准不一,无时限规定等问题是不应忽视的。这与我国现实没有完备的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是直接相关的。

第三节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涵义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

4、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种类

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给付对象一定的物质上的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物质上的权益表现为给付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与物质相关权益的表现形式很多,如让相对人免费入学受教育,给予相对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等。

综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行政给付的种类主要有:

1、抚恤金;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3、社会救济、福利金;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三、行政给付的作用

行政行为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或资格。行政给付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赋予特定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是一种典型的授权性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实施,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正如民政部《关于全面普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所指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与养老、失业保险制度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紧密衔接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各项改革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给付的目的在于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实施,不允许无根据地差别对待。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给付申请,行政机关通常只要没有正当的理由便不得拒绝给付。

第四节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涵义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主要特征有:

1、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的遵纪守法的集体或个人。

4、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5、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奖励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7、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

(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

(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

二、行政奖励的形式与内容

行政奖励行为的广泛性,界定了其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行政奖励既包括给予相对人物质方面的权益,如发给受奖者一定数额的奖金或奖品;也包括给予相对人精神方面的权益,如授予受奖者某种法定的荣誉等。一定的行政奖励形式,是行政奖励内容的反应。行政奖励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奖励行为所赋予被奖励人的权益。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奖励的形式和内容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赋予精神方面的权益,即给予受奖人某种荣誉,如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发给奖状、荣誉证书、奖章等。

2、赋予物质方面的权益,即发给奖金或各种奖品。

3、赋予职权方面的权益,即对受奖人予以晋级或晋职。

三、行政奖励的原则

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

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原则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

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第五节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涵义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对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的主要特征有:

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和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

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确认是羁束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的形式与内容

(一)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1)确定;(2)认定(认证);(3)证明;(4)登记;(5)鉴证。

(二)行政确认的内容

以上各种形式的行政确认,其所确认的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及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1、法律事实。行政确认中的法律事实,除具有一般法律事实的性质外,着重于强调其特定的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属性。即这些法律事实都与能否确认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紧密相关,是一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对特定法律事实的确认,是行政确认中数量较大的部分,涉及的范围也较广,内容较复杂。

2、法律关系。行政确认中的法律关系是特定的,是确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特定法律关系的行政确认大致有如下内容:(1)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2)不动产使用权的确认;(3)合同效力的确认;(4)专利权的确认。

(三)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

1、依申请的确认与依职权的确认。

2、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

3、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1)公安行政确认

(2)民政行政确认

(3)劳动行政确认

(4)卫生行政确认

(5)经济行政确认

(6)司法行政确认

三、行政确认的作用

1、行政确认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并能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

2、行政确认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有利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3、行政确认有利于预防和解决各种纠纷。

四、行政确认的原则

1、依法确认的原则

2、客观、公正的原则

3、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六节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涵义

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非合同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裁决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当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

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二、行政裁决的种类

1、权属纠纷的裁决

2、侵权纠纷的裁决

3、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三、行政裁决的原则

1、公正、平等的原则;

2、简便、迅捷的原则;

3、客观、准确的原则。

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

(2009年11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除本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后通知有关的市、县(区)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 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纯粹的工作汇报、通知等行为,由于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科处义务或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四、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两者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这一点是最主要的区别。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只具有个别效力。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有同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本身一般并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是一种间接的影响,往往通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发生作用。而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决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这是最主要的认定标准。 4.行为程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具体行行为则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程序要求上有所不同。 5.救济途径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受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而具体行行为一般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可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予以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判别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第五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行为概念因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而衍生。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不存在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因而其行政法著作中鲜有关于行政行为概念的讨论。印度法学家赛夫在比较法视野下指出:“严格说来,普通法没有制定出任何象在德国法律中发展起来的行政行为这个概念。”1因此,行政行为从本质上说,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基础性概念,在英美法系的行政法理论中没有它的位置。 不应将德国行政法上的对行政行为的各种表述与普通法中行政行为概念混淆起来。严格说来,普通法没有任何像在德国法律中发展起来的行政行为这个概念。在普通法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普遍地被划分为三种形式:即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根据普通法的这个划分方法,一切不属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范围的行政机关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普通法对行政机关的这种分类方法,既使行政行为的范围广大无边,也比德国法上行政行为包括的范围更为广泛。2 行政行为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是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最先进行提炼和概括的。奥托·迈耶将行政处分定义为“行政向人民就什么是个案的法所为的高权宣示”,3这个定义直到今天还是有其一定影响作用。“行政行为”一词最早来源于法国行政法。后来,这一概念被引入德国,并发展成为德国的行政法概念。最初,行政行为包括根据公法或私法采取的一切行政措施。后来,行政行为的范围逐步限定于在公法领域中采取的行政措施。4例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35条规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调整公法领域的具体事件而采取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命令、决定或其他主权措施。台湾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的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之单方行政行为。 注意:德国行政行为概念和台湾行政处分概念并不能与我国行政行为概念相等同,其涵义至多相对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台湾通说所谓的行政行为,是一个内容包含行政命令(即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行政处分、行政契约等等各种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 之所以有必要建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主要是认为借助其执行、落实一般抽象行政法规、确定具体个案权利义务状态的特征,不仅可以方便国家处理大量行政事务,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升,也可以明确界定国家与人民间的法律关系,而有利于法安定性与人民利益的维护。在实体法上,行政处分就具有明确界定国家与人民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升法安定性的功能,在(行政)执行法上则有充当执行名义的功能。至于其在行政救济法上发挥的则是提请救济的前提要件的功能。 因行政权的外在表现主要集中于行政行为,而且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大多是通过行政行为得以形成,所以,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地位始终没有动摇过。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的基础性核心概念,是构成和发展其他行政法律制度的联结点。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基本上是围绕着行政行为建立的。 我国有关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1[印]赛夫著:《德国行政法》,周伟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效公司1991年版,第85页。 2[印] M.P.赛夫著:《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 3《Ein der Verwaltung zugeh?riger obrigkeitlicher Ausspruch,der dem Unterthanen gegenüber im Einzelfall bestimmt,was für ihn Rechtens sein soll》. 4[印]M.P.塞夫著,周伟译:《德国行政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行政诉讼中依职权取证的若干程序问题

行政诉讼中依职权取证的若干程序问题

行政诉讼中依职权取证的若干程序问题(2007年12月1日)

行政诉讼中依职权取证的若干程序问题 发表时间:2007-12-1 9:25:00 阅读次数:340 现代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均以辩论主义为原则,即法院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认定事实,并据以裁判,而不依职权主动收集诉讼资料。辩论主义意味着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基础,法院不能基于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作出裁判。当事人基于自身权益的衡量,总会为其主张抗辩而积极提供诉讼资料,正是利用当事人的利己心促使诉讼程序的启动与推进。但辩论主义也有不足之处,辩论主义效果的发挥有赖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且对于不利于自身的资料不主动提供,法院便无法查清有关公共利益或程序性的事实,因而立法均辅之以职责探知主义,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提高司法能力的需要,就应允许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了依职权取证的法定情形。《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依职权调取证据不同于依申请调取证据。《证据规定》第23条规定了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形。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的欠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这种情形属于当事人举证,举证责任仍由他们承担,不属于依职权取证。司法的中立性要求裁判者对诉讼材料的提供应尽可能保持消极地位。过度依职权取证违背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和诉讼程序公正的原则。《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了依职权取证的两种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对依职权取证与责令当事人提供证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证明关系的认识并不清晰,依职权取证的决定、调取及出示与说明程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 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划分。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行政行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与制定不具有法源性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两类。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等。 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划分。羁束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征税。 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行为等,是典型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依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为标准划分。单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等;双方行政行为:如行政委托行为、行政合同行为等。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征得相对方同意方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双方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划分。作为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8.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来进行区分的。 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确认或决定减免税的行为。许可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发放救济金或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 损益行政行为,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征税行为、行政收费行为等。 9.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划分。行政立法行为,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具体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行为。 提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与国家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排除范围。 (1)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意味着对法院司法审查的排除,剥夺了行政相对人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 (2)国家行为:如国防和外交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因不服国家行为而起诉。如果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为遭受损失,一般可以通过国家补偿的途径得到救济。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这种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

如何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分类解读

如何对行政权力进行分类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类别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注:“【】”中内容为参考或对比内容。 一、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模拟试卷2.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 行为)模拟试卷2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下面哪种规范性文件规定?( ) (A)法律 (B)法律和行政法规 (C)法律、法规 (D)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A)可以经法律授权后有行政处罚设定权 (B)可以经国务院授权后有行政处罚设定权 (C)可以对较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设定权 (D)没有行政处罚权 3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权只能由下面哪个机关行使?( ) (A)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 (B)公安机关 (C)公安机关派出所 (D)公安机关委托的组织

4 某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某地方法规的规定,发布一个文件,“授权该县所有村民委员会对各村滥占滥用农地的单位和个人行使行政处罚权”,那么村民委员会应当以谁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 ) (A)村民委员会自己的名义 (B)村民委员会隶属的乡政府 (C)县土地管理部门 (D)县政府 5 位于A市的甲食品厂生产的某种食品销往B市,B市卫生局在例行抽样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食品已过保质期,即准备依据有关规定对甲食品厂进行行政处罚,但A 市卫生局知道此事后,认为应该由自己管辖该案,B市卫生局无权处理。两地卫生局因此发生争议。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该案发生地B市卫生局管辖 (B)由甲食品厂所在地A市卫生局管辖 (C)由两地卫生局协议管辖 (D)由两地卫生局共同的上一级卫生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6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 )。 (A)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种行政处罚 (B)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处罚 (C)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 (D)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依据同一法律规范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湖北省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湖北省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管理,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和《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各部门负责梳理本部门、本系统(行业)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形成省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市县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市县通用目录)和乡村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乡村指导目录),由省政务管理办公室统筹汇总,提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三条各市(州)、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对照市县通用目录认领事项,连同本级立法设定的事项,形成本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结合实际认领乡村指导目录中的事项,形成乡镇(街道)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经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发布。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可在清单中新增公共服务事项,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备案后发布。 第四条各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必须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 第五条省政务管理办公室制定事项目录与清单编制标准规范。 事项目录与清单内容含大项、子项、业务办理项、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要素分为公共要素、个性要素;公共要素分为关键公共要素、一般公共要素、特定公共要素;个性要素分为一般个性要素、特定个性要素、自动生成要素。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对事项目录与清单进行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导致事项原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国务院作出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事项的决定,以及国家事项基本目录库作出调整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需对事项进行调整的; (四)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或方便企业群众办事,需对事项进行调整的。 第七条省级实施清单、市县通用目录和乡村指导目录中大项、子项的新增、取消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业务办理项的调整由省级部门负责,省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业务办理项的填报是否符合标准规范作形式审查。 市县通用目录、乡村指导目录调整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依据第三条规定及时调整事项清单。

依申请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申请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按照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得主动为之。典型的依申请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许可,例如在授予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许可中,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接受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颁发许可。如果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使其符合颁发条件,行政机关也不得主动颁发许可证。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典型的依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例如在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中,公安机关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依法主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划分意义: 1行为开始程序不同。前者是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没有申请就没有行为;后者的开始不取决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不同。前者由申请人承担提供充分证据的举证责任;后者是行政机关主动调查证据,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章依职权行政行为 一、依职权行政行为概述 1、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 依职权行政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行为、积极性行政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做出的行政行为。 2、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特征 A、法定性 B、强制性 C、主观能动性 D、及时、迅捷性 E、侵权救济性 3、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 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多,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在这里只将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作一介绍。 二、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2、行政征收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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