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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架构设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家族信托架构设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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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架构设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近年来,逐步壮大的民营经济催生出一个庞大的“高净值人士”群体。这个群体需要寻找一种有效的方式实现家族财富和事业的传承,由此又推进了中国家庭信托业的发展。从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新加坡以及欧美部分地区家族信托的相关法律制度来看,进行家族信托管理,需要特别注意信托设立地、信托受益人、信托监察人三方面的问题。

一、家族信托设立地的选择

选择家族信托的设立地实际是选择家族信托适用的法律。欧美的离岸法域以及香港财富管理中心是多数家族信托钟爱的设立地。

1.离岸法域

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BVI)等离岸法域是“高净值人群”设立家族信托的首选之地,这些地区对家族信托均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BVI为例,《受托人法》为监管BVI信托行业的主要法案之一。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希望受托人长期持有家族企业以达到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但往往不希望受托人过多干涉家族企业的运营,更不愿看

到受托人出售家族企业的股权。为解决该问题,BVI 颁布《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规定在BVI可设立特别信托(VISTA信托),即某公司股东若用其股权设立信托,受托人不享有管理该信托财产的权利,而是由公司的原股东及董事管理。2013年BVI针对以上两部法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得BVI的信托产品对家族企业来说更具有吸引力。

在法律适用上,BVI的信托业务受到多个区域法律的管辖,这就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来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受托人法》中包括十分详尽的法律适用规则,对家族信托的设立以及可能会出现的诉讼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2.香港地区

作为亚太地区最主要的财富管理中心之一,香港在开展家族信托业务中有其特有的优势:连续18年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经济体;是距离中国内地最近的离岸市场,也是人民币向境外转移的最佳通道;临近并了解中国内地,有得天独厚的服务优势。

2013年12月1日,香港全新的《信托法律》正式生效,新规对旧例做了较大修订,主要体现在:(1)赋予受托人更大的预设权力,以便更有效地管理信托;(2)提供适当的制衡,以确保受托人妥善行使新的权

力;(3)引入反强制继承权规则。改革后的香港信托制度更加顺应内地市场。

3. 中国内地

中国内地的信托法生效于2001年,对信托制度的规定相对陈旧,也没有规定和管理家族信托的法律法规。目前,内地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困难主要体现在:(1)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不健全;(2)《信托法》未就股权资产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如家族信托采用信托持股的架构,则无法对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及分红权的清晰划分提供法律依据;(3)税费问题。以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为例,不动产的所有人将变更为受托人,而在内地,房屋产权变更一律视为交易,所以将增加税费成本。如此高的税费成本加大了内地开展家族信托的困难性。

二、信托受益人的指定

信托受益人是信托关系中不可缺少的当事人之一,原则上是由委托人指定第三人或其自身为信托受益人。对此,中国内地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尽相同。

1.离岸法域的规定

以英属维京群岛为例,在BVI设立信托,信托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法律组织。为了使

私人信托有效成立,必须有确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信托受益人。委托人除可以指定第三人为信托受益人外,委托人自身也可以是信托受益人。在信托生效的时候,信托受益人不一定存在,但必须指明具体的受益对象,或者明确受益对象的范围,从而使受托人能够确定任何一个特定的人是不是信托受益人。因此,可以指定将来要出生的婴儿为信托受益人而设立家族信托,也可以指定将来要成立的法人为信托受益人而设立信托。

2.香港地区信托法的规定

只要是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均可成为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也可是特定的人或现存的人。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受益人有权了解受托人是否适当管理信托。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条款,受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其履行信托条款的申请,并可以就违反信托的行为提起诉讼。

3.中国内地信托法的规定

我国《信托法》第43条规定,信托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同时,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成为信托的信托受益人,而不论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法律并未对未出生的人是否可作信托受益人予以明确规定。我国《信托法》第11

条第5款规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信托无效。可见,《信托法》未要求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必须存在,只要求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能够加以确定即可。据此可以推定,可以以未出生的人作为信托受益人设立信托。

三、信托监察人的选任

信托监察人是指根据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的指定而承担维护受益人利益之职责的人。离岸法域和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监察人分别做出以下规定:

1.离岸法域的规定

以开曼群岛为例,监察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包括:(1)监管受托人管理委托人财产的行为;(2)查阅受托人的会计账簿;(3)通过对受托人日常行为的监管,确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报酬金额是否合理;(4)撤换受托人并指定新的受托人;(5)终止信托等。在实际监管业务中,监察人未必享有以上所有权利,也有可能享受更广维度的权利,而这主要取决于委托人在签订信托合同时是如何对监察人的权利进行约定的。

2.新加坡信托法的规定

新加坡的信托制度法律法规未对监察人有专门的规定或者限制。在信托实务中,如果委托人要对受托

人实行监督,通常的做法是在设立信托时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可以被称作顾问或者管理委员会。监察人享有很多权利,例如撤销并更换受托人,决定受托人可得到的报酬金额以及终止信托合同等。

3.中国内地信托法的规定

我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监察人制度,但它仅规定于公益信托中。除此之外,《信托法》没有对其他信托类型中的监察人有所规定或限制。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为了保证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尽到勤勉义务,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设置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监察人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监察人可以由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其信任的人士(如律师)来担任。监察人对信托财产不应进行直接管理,但可以享有对受托人就信托财产所做的重大决定的否决权。

第六讲设立家族信托基金传承家族财富总结

家族信托基金:私人银行大有可为的一个业务内容 一、家族企业传承的理论基础 私人银行业务是零售银行的高端业务。目前国内的工、农、中、建、交五大大型商业银行、主要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如招商银行和中信银行都设立了私人银行业务部或者财富管理部,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高价值金融服务。 私人银行业务对象大多是成功的民营企业人士,然而,鲜见有国内的私人银行业务部门针对民营企业家的家族企业传承状况进行金融服务方案设计。 以浙江为例,浙江的经济主体民营企业基本是以家族企业的组织形式存在,其已占全省GDP的70%以上,税收的60%以上、外贸出口的45%以上、就业人口的90%以上。这些家族企业大多正处在成长和企业组织制度转变期。 与此相应的是浙江家族企业也处于传承期。浙商研究会的调查结果显示,未来5至20年将是家族企业和其财富从第一代创业者转向第二代继任者的高峰期,有80%的浙商家族企业面临交接危机。一项来自麦肯锡的研究表明:全球范围内家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4年,其中只有大约30%的家族企业可以传到第二代。 基于生物学的DNA以及中国的传统和现实,近99.9%的老板都愿意把家族企业及其财富交给自己的后代和家族里其他亲人。目前只有万向集团、方太集团、均瑶集团、龙盛公司等极少数家族企业顺利完成了向第二代的传承,大多数还是正在进行或者没有考虑。然而令家族企业老板常常感到困扰的问题是:一是家族企业亲人内部有利益争斗,代际冲突,二是家族内部继承人可能面临因事故和疾病死亡,三是家族内部的继承者对此不感兴趣或者没有能力,或者是败家子,四

是多子女家庭家族繁衍扩大所衍生的诸多问题,如果均分容易导致把企业资本分薄,往往是一个大公司被分成了几个小公司各自发展,这可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抗风险。四是在控制权转移和企业成长与外部关键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矛盾交易中,找不到合适的方式方法和制度安排,首鼠两端,坐失发展良机。 数度经历社会动荡的近现代中国还没机会孕育出像肯尼迪家族或洛克菲勒家族那样的榜样,即近现代中国缺乏历经数代的家族企业及其财富代际传承的成功案例可供借鉴。 因此有企业成长与控制权转移双重任务的家族企业,很自然提出:如何把握企业控制权实现转移使之不夭折,并且使得家族企业成长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笔者认为,私人银行业务部帮助家族企业老板设立家族信托不失为一种为高端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可供选择的主要业务内容。 如图1所示,家族企业成长和代际传承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企业的股份控制权、经营控制权和决策控制权由三权合一并且集中于一人走向分解和稀释,分散于数人,也就是金融债务资本的引进,导致企业规模的成长与决策控制权转移;股本的引进引起股份控制权的稀释,或更换控股股东导致股份控制权的转移;人力资本的引进,导致企业知识维度的成长与经营控制权的转移。这些最终导致企业制度变迁,典型的如家族企业从家庭企业变化依次为古典家族企业、非古典家族企业、现代股份制家族企业和完全的公众公司。

商业银行家族信托业务的法律问题探究

商业银行家族信托业务的法律问题探究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富豪越来越多了。20XX 年,美国知名管理咨询公司一一波士顿咨询公司近日发布报告称,中国有648个超级富豪家庭财产超过1亿美元,排名全球第5。另据20XX年4月15日胡润研究院和兴业银行联合发布的《20XX高净值人群另类投资白皮书》显示,目前中国资产亿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有6. 45万人。这么多富豪的诞生当然象征着中国市场经济欣欣向荣,但是另一方面,富二代不恩进取的行为也不时被媒体曝光。富不过三代的中国俗语让这些富人们不得不考虑到家族财富、名声和信念怎么样可以顺利、安全的得以延续和发展。我们无从奢望创业者的继承者都可以像创业者一样勤勉、智慧,所以这时候对财富的保值、增值就必须引入好的管理方式家族信托。美国的洛克菲勒家族、梅隆家族、肯尼迪家族无不利用家族信托这一秘密武器来维持的家族财富和文化的长盛不衰。国内较早引入家族信托业务的是招商银行,招商银行最早是在20XX年8月成立的家庭工作室进行试水。在此基础上,招商银行今年又进一步推出了细分领域的财富传承家庭工作室,且在家族信托(即财富传承信托)业务上实现了国内私人银行第一单的突破。 一、家族信托概况 (一)概念和历史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也称为家族资产管理或者是家族办公室。此项制度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为其完整信托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西方现代经济文明和繁荣作出应有贡献。 家族信托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的信托遗赠(fideimissum),信托遗赠制度是指被继承人要求受托人(亦即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将所取得的遗产移转或给付给特定的第三人。信托遗赠制度与现代家族信托从法理上看是有类似性的,而其实现手段和具体操作程序上又是有很大区别的。现代家族信托制度的应当是源于英国的用益权(use)制度,当然,use制度在当时主要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但随着其不断的发展和演变,最终进化成现代家族信托的形式。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制度最初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镀金年代来临之初由一些富裕家庭创造的。当然早期的家族信托受相同的法律法规监管,设立家族信托方式较为单一。

家族信托将迎来发展机遇

资管新规出台,家族信托的发展 窗口 《资管新规》的出台,对于整个金融界而言,可谓是一场血雨腥风的“革命”,业界普遍认为长期遭人诟病的大资管行业将迎来彻底的重塑,在监管层反复强调“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的背景下,信托业回归其本源即是监管要求,也是大势所趋。家族信托这一“蓝海”业态凭借与《资管新规》高度契合的优势,将迎来难得的发展契机,家族信托的“黄金时代”缓缓拉开序幕。 家族信托:回归本源 (1) 政策鼓励 2018年4月27日央行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提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其中通道业务、金融杠杆、资金池及刚性兑付成为当前监管工作关注的重点。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凡是主业涉及资金委托与投资管理的金融机构及其开展的业务,包括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子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子公司、保险公司(资管部)、财富管理公司、银行非保本理财业务等皆适用于此。 2014年银监会颁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2014] 99号文)中,就已经明确提出“探索家族财富管理,为客户量身定制资产管理方案”的家族信托是信托业本源业务之一,是信托行业鼓励的转型方向。而《资管新规》肃清不规范信托业务所传递出的强监管信号,进一步促使信托公司加快提升主动管理、回归本源业务的步伐。 (2) 深度转型 2017年被认为是信托行业集体转型的一年,“回归本源”、“提升主动管理能力”等字眼频繁出现在68家公布年报的信托公司,有25家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另外还有部分试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 目录 第一章释义 第二章出资 第三章合伙人加人合伙的条件和程序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合伙人收益的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第六章合伙人离职及退休期间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合伙人退伙的条件、程序及权益处理 第八章合伙人的除名 第九章合伙人权利、义务的转让与继承 第十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一章执行委员会 第十二章合伙终止与清算 第十三章合伙争议的解决 第十四章协议生效、修改与解释及协议与章程之关系 第十五章协议之签约人 合伙人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律师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协议签约人就合伙组建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合伙协议,作为各签约人共同遵照执行的合伙行为规范。 第一章释义 第一条在本协议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名词释义为: 1. 1一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以一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除本协议特别点明“创始合伙人”外,一级合伙人的概念均含创始合伙人。 1. 2二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二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3三级合伙人是指承认并签署本《协议》和《章程》,对事务所以三级合伙人相应出资,对事务所享有相应管理权和相应财产所有权并承担义务而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律师。 1. 4合伙人会议是指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的,决定事务所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 1. 5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由事务所主任、执行主任及各委员组成的,在合伙人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事务所管理职能的合伙人会议之执行机构。 1. 6事务所主任是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统一协调事务所各项事务的一级合伙人。 1. 7执行主任是指由事务所主任提名并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全面具体落实事务所各项工作,对外与事务所主任共同代表事务所的一级合伙人。 1. 8执行委员会委员是指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的,具体负责事务所财务、行政、人事、业务管理等事项的一级合伙人。 1. 9本协议所称“绝对多数”系指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含本数);“一般多数”系指超过二分之一的人数(不含本数)。 第二章出资 第二条事务所初始出资为万元人民币,由创始合伙人以现金及资产等额投入,并于年月_日前足额一次性缴付。创始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创始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三条新加入的一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创始合伙人一致决定之。新加入的一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一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四条新加入的二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伙人(含创始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新加入的二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二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第五条新加人的三级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由一级合伙人(含创始合伙人)、二级合伙人绝对多数通过。新加人的三级合伙人实际缴足出资后,事务所应向其出具实际出资证明,作为三级合伙人的权益凭证。

家族信托六问

2013年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2013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预计到2013年底,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将达84万人,高净值人群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27万亿人民币,该人群中的38%选择家族信托作为除现金储蓄、债券等传统稳健类投资外最感兴趣的财富保障和风险分散方式。家族信托究竟是何方神圣?有何种特殊魅力?下面简单通过5W1H的方法一窥大略。 1、What:什么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也称家庭信托,family trust)是指委托人将家族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为了家族成员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的财富管理模式。此种模式在外国富人中尤为普遍,比较有名的如罗斯柴尔德家族基金、洛克菲勒家族基金、比尔盖茨家族基金、梅艳芳遗产基金、李嘉诚家族基金以及国内富豪如牛根生、吴亚军、张茵、潘石屹等的家族信托基金。香港216家上市家族公司中,1/3的企业以家族信托的形式控股。 2、Why:家族信托有何优势? 信托法律关系具有契约法、财产法及组织法的三个面向,被誉为普通法皇冠上的宝石,其被运用于家族财产管理的领域,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1)契约自由与隐私保护。委托人可以根据其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就其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法、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对受托人履职的监督等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由进行约定,例如,为了保障家族成员的基本生活又要督促孩子努力学习,可以在家族信托中加入类似条款:“如果小明考不上哈佛大学,则本信托向其支付的每月生活费减少为10元。”而且基于信托的契约性,该等约定仅为受托人等少数当事人所知悉,且均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2)信托财产独立。设立家族信托须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该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自有财产以及受托人的其他受托财产,因此可以达到破产保护的作用,使得信托财产不因委托人破产而被追索。此外,由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遗产,因此可以合法规避高额的遗产税。

家族信托架构设计中的若干法律问习题

精心整理家族信托架构设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近年来,逐步壮大的民营经济催生出一个庞大的“高净值人士”群体。这个群体需要寻找一种有效的方式实现家族财富和事业的传承,由此又推进了中国家庭信托业的发展。从中国内地、 到家族财富传承的目的,但往往不希望受托人过多干涉家族企业的运营,更不愿看到受托人出售家族企业的股权。为解决该问题,BVI颁布《维京群岛特别信托法案》,规定在BVI可设立特别信托(VISTA信托),即某公司股东若用其股权设立信托,受托人

不享有管理该信托财产的权利,而是由公司的原股东及董事管理。2013年BVI针对以上两部法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得BVI的信托产品对家族企业来说更具有吸引力。 在法律适用上,BVI的信托业务受到多个区域法律的管辖,这就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来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受托人法》 中国内地的信托法生效于2001年,对信托制度的规定相对陈旧,也没有规定和管理家族信托的法律法规。目前,内地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困难主要体现在:(1)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不健全;(2)《信托法》未就股权资产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如家族

信托采用信托持股的架构,则无法对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及分红权的清晰划分提供法律依据;(3)税费问题。以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为例,不动产的所有人将变更为受托人,而在内地,房屋产权变更一律视为交易,所以将增加税费成本。如此高的税费成本加大了内地开展家族信托的困难性。 受益人而设立信托。 2.香港地区信托法的规定 只要是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均可成为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也可是特定的人或现存

的人。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受益人有权了解受托人是否适当管理信托。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条款,受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强制其履行信托条款的申请,并可以就违反信托的行为提起诉讼。 3.中国内地信托法的规定 我国《信托法》第43条规定,信托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 第 托人管理委托人财产的行为;(2)查阅受托人的会计账簿;(3)通过对受托人日常行为的监管,确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报酬金额是否合理;(4)撤换受托人并指定新的受托人;(5)终止信托等。在实际监管业务中,监察人未必享有以上所有权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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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287]宋辉.我国家族信托法律问题研究 吴凤君.辽宁大学,2015. 摘要:家族信托作为保障家族财富有效传承的法律工具,由于近些年来我国私人财富的显著提升,而越来越受到高净值人士的重视。信托起源于英国,作为舶来品进入中国,面临着与我国法律传统与法律体系相融合的过程,即家族信托的本土化过程。2001年颁布实施的《信托法》成为规范中国信托业发展的规范基础,但------------------------------------------------------------ 如何7天轻松搞定专业论文之经验谈 1 写论文一定找一个清静的地方闭关。因为是论文是一个完整、逻辑连贯的体系,如果干扰太多,写起来就会很慢,而且心也会很烦。如果在实验室或办公室,杂事太多,估计就是给两个月都写不完。 2 写论文之前最好先做一个报告,阐述一下做论文的思路,因为你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把你所作的东西用最简要的话说出来,就说明你的思路是清晰的。如果写论文没有清晰的思路,最好先不要写,否则是浪费时间。 3 这一步是最关键的。抓大放小,逐层细化。开始的时候,我论文写得很细,每一个论点的证明都要做到尽善尽美,但后来发现不行,一是写起来太慢,二是越写越发现自己沉陷于一个泥潭之中,根本写不下去了。所以我决定放弃,先是简要写出主要需说明内容,很快就能把论文的主体结构完成。感觉很有成就感,于是再把一些需要补充说明的东西逐步逐步加进去,使其丰满。这样,每细化一次,就把论文从头到尾过一遍,有整体感,逐步写下来,论文就写得非常快。 在这里我要特别提醒一下,至关重要的是按照第3点完成主体内容,我有一点心得可以分享给大家,您可以掏宝或百度上搜索一家叫“哈哈文献”的掏宝店家(他们家OQ:47935525),这家店铺帮了我特别大的忙,他们家最贴心的业务是这样的:只要你给出想要写的论文题目或关键词,花费100多块吧,你就可以从他们家得到一份有200-500篇非常专业,且最贴近你所写论文主题的重点大学硕博士论文目录,基本能涵盖所有和主题相关的论文,然后会让你从目录中

财富传承的三大误区

财富传承的三大误区:“传承”是身后事? 近年来,越来越多高净值人士开始关注传承问题。眼光长远并足具智慧的人,已开始在专业机构或人士的帮助下操刀自己的家族财富传承方案。 但大多数财富拥有者似乎还在“财富传承规划”这个重大课题面前观望或犹豫。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重要一点是对传承存在诸多理念上的误区。 因为笔者服务于国内众多财富机构的高净值客户,工作性质决定要行走于全国各地,接触各类高净值人群及企业家。本文将就笔者接触的众多高净值人士在财富传承上普遍存在的三个误区,予以解析。 误区一:身体健康,年龄不大,没必要现在就着手传承 据笔者经验,有这一误区的高净值人士年龄多集中在40岁上下。提到“传承”二字,多数人总觉得只有垂垂老矣的老翁才需要。而对于四十多岁、五十出头的“少壮派”来说,似乎有点儿遥远。 在中国本土,财富传承分为身前传承和身后传承,但几乎所有非专业人士都认为传承就是身后传承。比如,少主留学归国后要接老爸的班,老爸通常会把公司股权先转一部分到儿子名下,这就是典型的身前传承。再如,很多高净值人士购置了大额年金保险或终身寿险,其中年金更多体现在身前传承,终身寿险则更多体现在身后传承。 在我们专业从事传承规划的人士眼里,传承跟年龄没有太紧密关系,它更多与两件事相关。第一,有没有财富可传;第二,是否愿意最大限度地节省本家族财富传承成本。有人说不需要啊,因为中国不征遗产税。但现在不征并不意味着未来还是如此。 国务院2013年2月发布《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 6号文)明确指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说明中国遗产税的开征更多的只是时间问题。 2014年7月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顶 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拥有财产总量仅在1%左右。这份报告看似在讲贫富差距,实则是在呼吁遗产税的尽快出台。

家族信托研究

一般而言富人都希望子女把企业发扬光大增加家族的财富因此他们会尽量给后代铺路一个富家子弟的成长路径往往是进常青藤名校学习流行的法律和商科毕业后先进名企实习学识先进企业的管理运作模式再进家族企业在长辈的耳提面命之下强化训练最后接管家族企业在职业经理人的配合下打理生意为帮助富二代接班不少银行将针对富二代的教育计划作为财富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比如摩根大通私人银行的Next Gen下一代项目已经开办了十多年在世界各地轮回举行培训的重点是家族企业的投资和管理汇丰私人银行每年都会在全球举办两三场遗产研讨会将名岁的富二代聚在一起探讨投资财富与遗产领导能力及家族现状由美国户富人家庭和他们的理财顾问联合成立的私人投资者学院Institute for Private Investors则和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合作了一个项目针对岁以上的人群传授理财经验 然而并非每个富家子弟都对经营家族企业有兴趣他们之中固然有李泽楷何超琼这样野心勃勃的代表也有很多人渴望在其他职业方向上发展比如巴菲特的儿子霍华德彼得分别是摄影师和音乐人无一进入伯克希尔哈撒韦邵逸夫也因子女无意继承家业而要出售TVB因此很多富人借成立家族信托基金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并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从而使得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可以放手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保障继承人即使不经营家族企业也可以生活无忧家

族信托基金中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置一系列复杂的条款比如规定家族财产不可分割或信托不可撤销以避免继承人分产导致股权分散丧失对家族企业的控制或因争产导致家庭失和等 在欧美等地家族信托基金的设置相当普遍洛克菲勒肯尼迪等家族的资产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管理拥有道琼斯公司%投票权的班克罗夫特Bancroft家族也通过家族信托基金持股这一基金由丹佛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受托管理由于婴儿潮一代的富人不断增加设立家族信托基金的现象在美国越来越普遍IBM掌门人沃森曾设立了一笔数百万美元的信托基金以自己的孙辈为受益人他们年满岁就可以支配基金中各自的份额新闻集团掌门人默多克与邓文迪的两名女儿也在家族信托基金中享有收益近十年来家族信托基金的潮流也不断向亚洲蔓延产很多富人开始借此传承财富一些官员在上任时为保证不牟私利也会成立家族信托基金如香港政务司司长唐英年即把财产以家族信托基金形式交给父亲唐翔千管理 在美国家族信托基金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避税家族可以通过设立理论上可以永续存在的朝代信托Dynasty Trust避免遗产税和隔代转移GST税有计算显示由于年美国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高达%如果遗产传承三代通过朝代信托可能会帮继承人节省高达%的税收不过设立朝代信托需要向托管的金融机构支付不菲的手续费及管理费每年的费用有可能是信托资产的%因此为节省管理费也有许多人会选择负责任的家庭成员或朋友作为受托人如雷石东的家族信托基金

国内家族信托实例分析

国内家族信托实例分析 金融资产50年全权委托招行家族信托5000万门槛 招行家族信托的门槛是5000万元金融资产,期限30-50年,为不可撤销信托,“(一旦)签50年,这50年就不能动了”。目前信托资产尚不能涵盖企业股权、实物和不动产,这意味着无法实现家族企业的传承。 生意越大,越怕“退休”——这是国内中年富豪家庭的普遍烦恼。 “家族信托可以让资产实现风险隔离和财富永续传承,以法律的形式。”招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王菁近日接受了本报专访,详解最近推出的国内私人银行首单家族信托。 招行家族信托设立的门槛是5000万金融资产,期限30-50年。针对财富传承的问题,通过事先设定的家族信托收益分配条款,资金可在日常生活或子女上学、创业,赡养老人等重大事项中支取;就算委托人去世,私人银行将按家族信托条款继续完成约定事项,从而真正实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来支付其财富,无论是身前还是身后。 作为舶来品,招行家族信托在服务流程、参与各方的责任、监控体系等方面的设计,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成熟做法。“但不能照搬,毕竟我们国家在法律、税收制度与国外差别很大。”王菁说。 尚不涵盖实物或不动产 招行推出的家族信托属于不可撤销信托,“(一旦)签50年,这50年就不能动了”。如果客户有其他需求,只能用其他资产另设一个信托。尽管如此,在家族信托的管理上,委托人依然可提出自己的要求。 信托公司是受托人,但招行依然主导整个信托的管理,并担任信托托管人和财务顾问。在招行内部,家族信托业务有一支30多人涵盖各投资领域的团队,及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委员会由副行长丁伟牵头。 家族信托设立初期,委托人可就信托资产投资提出一定的收益目标或投资策略,招行作为财务顾问,根据这个目标或策略提出资产配置方案建议,取得决策委员会和受托人通过后施行。“不能由某一个人随便拍脑袋决定,那样容易决策失误。”由于投资期限较长,其风险、收益要求与一般投资方案差别明显。

律师事务所常年顾问合同

法律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有限公司 住所: 电话: 受托人(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甲方因经营需要,为实现对内部的有效管理,对外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特聘请乙方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乙方指派具有律师执业证律师担任主办律师,常驻甲方--- 项目现场,主办律师按照甲方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开展工作,接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部和 - 部领导,接受并执行工作指令,如实向甲方及-------- 部汇报工作,提供每周法务工作报告。 第三条、法律服务范围 乙方提供的日常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协助甲方处理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法律事务;解答法律咨询,应甲方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2、为甲方的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起草、审查、修改甲方的合同及有关法律文书;为甲方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 3、参与处理调解甲方未形成诉讼的争议或者其它纠纷;代理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 诉讼以及仲裁活动,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受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致政府机关、的各类信函; 5、对甲方临时性或突发性的法律事务,乙方应积极做好调整,及时协助甲方解决问题,为甲方的工作需要提供相应法律服务;

6、乙方常驻律师负责与前期债权债务相关方的交涉,按照甲方指示完成谈判并及时向甲方及 -------- 部汇报; 7、乙方参与解决甲方前期债权债务(已收取保证金)、现场施工合同纠纷,及时提供现场法律支持; 8、接手前期审理中的案件,具体费用有约定的参照约定,无约定的双方协议,若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参照本合同费用标准收费; 9、针对甲方现场的现状,前期设备合同的修订、解除,保证金纠纷等事宜提出解决方案并配合 ------- 部及合约法务部完成相关法律事宜; 10 、按 ---- 部要求,配合甲方完成集团对甲方财务、工程、法律等方面的调查、 处理; 11 、其它法律事务。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常驻律师属乙方人员,其人事关系及各类法定保险费用都由乙方办理,常驻期间遵守甲方日常公司管理制度; 2、乙方常驻律师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协助;乙方执行本合同事务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甲方履行与其身份相适应的义务; 3、乙方应当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本条不受合同期限的限制; 4、乙方不得在为第三方服务的过程中损害甲方的利益和声誉,乙方不应干涉甲方内部事务且不将意见强加于甲方; 5、甲方应及时提供拟办事宜的资料、文件、介绍函等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如果甲方逾期两个月没有支付服务费的,承担所欠服务费总额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6、乙方必须严守律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律师职责,维护甲方之合法权益,依法赔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7 、如乙方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完成顾问或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所收服务费应如数退还; 8、乙方将在采取任何诉讼/仲裁等司法或准司法程序过程中与甲方充分沟通,提示有关程序风险,减少或避免不确定性风险; 9、因乙方明显未尽到谨慎、勤勉义务而导致甲方败诉或损失扩大的,存在明显过错的, 甲方向乙方发出本合同履行不利的警示,两次警示后乙方工作仍无明显改进的,甲方有权单方

境内家族信托的六大认识“误区”

境内家族信托的六大认识“误区” ▲转载请带上以上版权信息,视为授权转载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称境内家族信托,特指中国内地家族信托,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种传统性信托,通常是为了私有资产的安全保障、家族财富的代际传承而设立的保护性信托,其主要功能不是投资增值,而是为了特定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利益,实现财产保密、隔离债务、节税安排、身后控制等财产保护和传承目标。由于境内家族信托起步较晚,很多人对其有着这样那样的疑问,希望通过此文帮助大家了解真实的境内家族信托。 1信托发源于普通法系国家的衡平法律制度,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有真正的信托吗?我们都知道,信托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最初只是老百姓为了规避重税和防止财产被国王没收,而设计出的一种民间互助方式(从最初的USE发展到后来的TRUST),但当有的受托人恶意侵占或擅自处理其持有的信托财产时,委托人及受益人在普通法院却得不到保护。直到15世纪,英国有了衡平法院,衡平法院的大法官不是遵循刻板的现行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公平、正义、良心”原则认为,信托的受托人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信托财产,因而无权擅自处理,故以判例形式将信托确定为一项受

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国没有衡平法律制度,法官也无权造法,但我国于2001年10月1日实施的《信托法》,已经确定信托为有效的法律制度,这在法律效力上同境外的信托制度已无本质差别。 2境内信托公司只可以做金融信托业务,不能做家族信托业务吗?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以财产为核心。中国《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实施时,老百姓普遍处于创富阶段,民间私人财富并不是很多,对家族信托并无需求。当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守富和传富需求自然升为首要地位。这同美国的信托业务发展路径有点类似。美国是英国的殖民地,法律制度来源于英国,自然也有信托制度,但美国直到19世纪末、南北战争结束后才逐步重视家族信托业务,原因也是之前富人太少,缺乏市场需求。所以不能把境内信托公司之前主营的金融信托业务,误认为只能从事金融信托业务。境内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只是信托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所作的自主选择。实际上,目前境内通过专业信托公司已经成功设立了大量家族信托,帮助客户成功解决了之前想解决但无法很好解决的财富保护和传承问题。3境内家族信托法律制度不完善,且判例较少,所以合法性不强?首先,境内家族信托同境外相比,不是不完善,而是限制最少,发挥空间最大。法无禁止即可为,我们以《信托法》为基础,结合《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

四大神奇的存钱技巧

四大神奇的存钱技巧 如果你很保守或者理财小白的话,可以从学习存钱技巧开始。但是小理认为存银行是赚钱最少的理财方式了,可以试试类宝宝产品,余额宝、现金宝或活期通等等。如果风险偏好大一点,可以试试P2P。余钱多的则可以考虑信托、私人银行等,如果你是顶级土豪,试试家族信托吧。 以下文章来自搜狐财经: 对于普普通通的工薪一族来说,大多数资产增值过程,其实是很传统的方式:工作,收入的节余存起来,投资,买房买车,逐步长成中产阶级。在这其中,存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非常重要的理财手段。 其实存钱窍门多多,若好好利用,积沙成塔,你离成功又近了一步。小编为你介绍几种常见的存钱方法。 技巧1 尽早储蓄 如果你是富二代,你可以忽略不看,其他的还是老老实实储蓄吧。 外媒报道,PNC财富管理公司曾提问可投资资产超过500万美元的富翁,他们成功的秘密是什么。排名第一的回答不是收入,而是尽早并有规律的储蓄。排名第二的回答是“做出聪明的投资选择”。 作为工薪族的你,肯定会在每月的固定日子领到薪水,那你可千万不要直接把钱留在工资账户里。因为工资账户一般都是活期存款,利率很低,如果大量的工资留在里面,无形中就损失了一笔利息收入。 理财师建议大家每月发的工资,拿出一笔钱存入银行进行零存整取,让你的钱滚动起来为你赚钱,剩下的钱再进行个人消费。银行的利息差别很大,我们

看看银行利息的差别。 银行存款利息一览表(2014) 从表上我们可以看出,活期利息0.35%, 1年定期利息为3%,而5年期的利息为4.75%,有些银行5年定期利息已经达到5.225%。这里面的差距有多少呢? 以10万元为例,我们进行储蓄。如果存活期,我们利息一年只有350元,10年后我们利息变为3500元。但如果变成5年定期的形式,比如存中信银行5年定期,5年后本息为126125元,15年后本息高达200633元,收益超过本金! 上海人绝对是中国最爱存钱的人群之一,在清晨的银行门口,许多上了岁数的退休叔叔或是阿姨,都在热闹的排着队,等的就是自己一拿到退休工资,就立刻放入银行。在他们看来,存银行,无疑是最让自己安心的一种"投资"方式。媒体报道,有上海人靠存款攒下50万元。 技巧2:12存单法 我们生活中一般会备有一些应急资金,随取随用。但是这些灵活资金利息并不高。我们怎样才能既有应急资金,还有获取高收益呢?这里有一种12存单法。 12存单法,每月将一笔钱以定期一年的方式存入银行,坚持12个月,从次年第一个月开始,每个月都会获得相应的定期收入。一年下来,你就会有12张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单。从第二年起,每个月都 会有一张存单到期,如果有急用,可以使用,也不会损失存款利息;如果没有急用的话,这些存单可以自动续存,而且从第二年起,可以把每月要存的钱添加到当月到期的存单中,重新做一张存款单,继续滚动存款。 12存单法的好处就在于,既能比较灵活地使用存款,又能得到定期的存款利息,是一个两全其美的做法。假如你这样坚持下去,日积月累,就会攒下一笔不小的存款呢。 不过,我们有余额宝以后,方便多了。但是对一些不善于用网络的人来说,这种方法还是非常实用的。 技巧3:五张存单法 五张存单法跟十二存单法类似,为了获得最高的利息以及充分体现流动性,以防平时要用,将一笔现金分成5份,一份做1年定期、两份做2年定期、一份做3年定期、一份5年定期,等到一年后,一年期定存到期,将其本息取出存成5年期定存;两年后,两份2年期定存到期,一份续存2年定期,一份将本息取出存成5年期定存;3年后,3年定存到期,将本息取出存成5年定期;以此类推,4年后,那份续存的2年定期也到期,将其本息取出存成5年定期。最后一个5年定期继续存5年定期。 这样一来,手上就会有五张5年期定存,且每年都会有一张到期,从而最大程度地赚取更高的利息。5年期利息为4.75%,有些银行利息已经达到5.225%。 技巧4:金字塔式储蓄法 金字塔式储蓄法是指把一笔资金按照由少到多的方式拆分成几份,分别存入银行定期,当有小额资金需求时,仅把小份额的定存取出,从而不影响大份额的资金利息收入。 比如,10万元的资金,分成1万元、2万元、3万元和4万元四笔,分别做

律师事务所框架合作协议范本

律师事务所框架合作协议范本最新 甲方: 代表人: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甲方聘请乙方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一、服务事项 1、草拟、审查合同、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书。 2、解答法律询问。 3、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4、协助企业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5、协助企业培训法律人才。 二、承办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合作要求,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2、甲方同意乙方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辅助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 三、合作期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协议期满后,甲方另行商议是否续签。 四、收费标准 1、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对甲方企业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法律代理服务费。在服务的过程中,因甲方企业自行提出增加服务项目要求,导致产生其他收费项目由乙方和企业另行商定。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仲裁、诉讼、调解或刑事辩护活动时,甲、乙双方视具体情况另行收取律师代理费。 五、甲方的义务 1、甲方与乙方及乙方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受聘律师如实提供进行法律服务的事物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甲方企业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受聘律师。 3、甲方企业应提供房间为乙方提供日常办公场所,并免收乙方物业费、水电费等。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本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

编号:FS-DY-20502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一 (以下简称甲方)因____纠纷一案,委托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的纠纷案的第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 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代理权限,在陈述事实、参

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的范围内,由委托人与律师协商确定)。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缴纳费用___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 乙方:浙江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范文二 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_____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以下称“乙”方)

如何保证离岸家族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如何保证离岸家族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回归信托本质,全面了解、去伪存真、准确理解和灵活运用家族信托法律架构是当下中国家族必须具备的能力。 家族信托作为家族(企业)保护、管理与传承的重要实现路径,却与大多数中国富裕家族是以信托理财产品的视角去理解的家族信托,相去甚远。回归信托本质,全面了解、去伪存真、准确理解和灵活运用家族信托法律架构是当下中国家族必须具备的能力。 广义的离岸信托是指相对于本国之外而设定的信托,狭义的离岸信托则是指以前英国殖民地或属地为核心地继受英国信托法的若干岛国(或地区),并运用离岸地法律控制的信托。 离岸家族信托中信托财产的安全性是家族信托成立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信托财产的安全性不仅关乎到受托人是否会出现背信、失责的情形;也关乎到离岸信托法律架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鉴于历史及文化原因,中国超高净值人群普遍缺乏完整的信托理念及委托代理观念,再加上对信托法律架构的不了解,无法准确理解或把握信托财产的安全性,所以普遍对离岸家族信托心存疑虑。 成立人如何在放弃所有权的情况下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性的问题上,不能盲目听从受托人的解释和说明。成立人在充分认识离岸家族信托复杂性的同时,要具有清晰的和准确的判断能力。通常有如下路径解决信托财产的安全性: 1.信托法律架构的有效性是信托财产安全的前提 设计的离岸信托法律架构和信托目的应当符合各关联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这是信托法律架构有效性的前提。当一个信托法律架构直接和法律相冲突时,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所谓的安全性已经变成了空中楼阁,无从谈起了。 2.构建完善的信托契约和制备清晰明确的意愿书 在信托契约和意愿书中明确和体现成立人的意愿和要求,厘清家族信托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这是信托财产安全性的最基本保障。 3.考虑选择适合的离岸信托法律架构 应根据设立离岸信托需要考虑的各类要素设计符合成立人诉求和条件的信托法律架构。可以由成立人或成立人的家族成员担任信托下属经营性公司或资产的董事或投资经理,但是这里应当注意到构成实际控制的法律风险。如果构成实际控制,不仅存在丧失可能的信托税收筹划空间的风险,更可能会直接影响信托法律架构的有效性。 4.对离岸信托成立人的权利进行适当的保留 很多离岸地承认或保护成立人对信托管理保留实质控制权和利益的信托,这可以满足成立人关于信托财产安全性的诉求。但是,权利保留的边界在哪里?控制权的边界在哪里?如何避免虚假信托?对这几个问题必须研究透并进行有效的解决。

家族信托的保护力被刺破的两大风险

家族信托的保护力被刺破的两大风险 通过家族信托等金融工具,将数目可观的财富进行保值和传承,是国内不少富裕人群眼下的强烈愿望。不过,你可能还没来得及想的是,在三种情形下,家族信托魔法般的财产保护功能会受到削弱;在将资产转移至信托后,寻找出一个适合自己的投资策略至关重要。 针对这些疑问,近日本报专访了瑞银证券财富管理部投资产品服务总监张琼。瑞银在151年的发展历史中,在欧美市场经历过多代的家族传承。 《21世纪》:高净值人群一般都将哪些资产放进海外的家族信托里? 张琼:家族信托里的财产内容可以很宽泛,只要是委托人有价值且有财产保护需求的资产都可以。除上市公司股票外,比如富人们购买的土地、住宅等不动产投资可以放进去,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未来通过收购出让、IPO退出等变现也具备价值。 《21世纪》:从海外的经验看,在哪些情形下司法机关可以刺破家族信托对财产的保护功能? 张琼:首先是资产的来源不合法;其次设立信托的目的被恶意隐瞒,这两点是最基本的要求。无论在哪个地区设立家族信托,都必须符合这两条,否则家族信托的保护力容易被刺破,信托财产也会被追索。

比如夫妻双方组成家庭后,很多国家都规定婚后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如一方在没有取得对方许可,单方面设立信托转移财产,即使这部分资产的权属很清晰,也是违背相关法律精神的。 再者是资产的属地、关系比较复杂,或者委托人、受托人的国籍身份多元化,可能就会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管辖权、适用不同的法律。比如美国就属于全球征税的国家,不管收入来源地在何方;再如包括跨国公司股权的家族信托,它的资产分布、收益来源就比较广泛。 《21世纪》:避免日后家族信托的财产保护功能受影响,对于将要被放入家族信托的财产,你有哪些建议? 张琼:要具体个案具体分析。大部分富豪的财产拥有权都很清晰。只是针对财产结构比较复杂的家族信托,要在早期设立家族信托前,由律师、税务专家介入对财产进行尽职调查,将每个部分财产的权属都明确下来,并就具体情况提供具体建议。 《21世纪》:近期,家族信托业务在国内备受金融机构追捧,你觉得发展前景如何? 张琼:在国内做家族信托意义很大,因为高净值人群已有财产保护、财富传承等需求。但它仍面临一些限制因素,首先国内还没有推出遗产税,富人对财富的税务规划安排需求不是很迫切;其次国内信托法律还不是特别完善,会为后续的税务处理、财产隔离保护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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