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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著作权的保护案例

1.《金粉世家》被控道具侵权案①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和热播电视连续剧《金粉世家》有关的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天津老年书画研究会研究员赵洪潼认为电视剧《金粉世家》中,在金府客厅中悬挂着的一件道具——白居易词书法作品系自己亲笔所作,然而广东强视、中山经纬两影视公司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使用费1万元。

赵洪潼于2001年10月应朋友之约,创作并亲自装裱了一幅(长约1米,宽约0.5米)行楷书法作品——白居易作词的《花非花》,上书:“花非花,雾非雾,夜半来,天明去,来如春梦不多时,去似朝云无觅处。”在该幅作品的右侧盖有原告的三方印章,作品的左侧有原告笔名落款“赵鸿桐”。2003年年初,原告发现该幅作品出现在央视8套首播的40集电视连续剧《金粉世家》中。该作品被用做

道具,悬于金府客厅,遂将制作单位起诉至法院。

问: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试为被告起草抗辩理由?

2.《清官琐记》著作权案

信先生是清朝末年皇宫中的宦官,根据自己在皇宫中的所见所闻及亲身经历,著有《清宫琐记》一书,但一直未出版。信先生于1959年12月去世,其子将《清宫琐记》手稿捐献给首都博物馆收藏。手稿于文革期间不慎流失,下落不明。

1992年9月,北京某出版社出版《一个老太监的回忆录》一书,署名为信先生遗著。信先生的孙子信某认为该书系根据信先生的著作《清宫琐记》删节而成。原著约30万字,被删节至约为15万字出版。信某以著作权继承人的身份起诉被告北京某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请求判令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问:(1)北京某出版社侵犯了原告的哪些权利?

(2)原告作为作者的继承人是否继承了著作人身权?作者信某的著作人身权如何保护?

3、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

为了保护自己的版权,权利人经常采取一些技术措施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其作品,例如加密等。权利人为了表明版权的存在以及权利的状态,通常还会在作品的复制件上附加某些信息,如表明作者身份、作品的使用条件等。传统的版权法很少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作出规定,但随着数字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空前简便,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对数字和网络环境下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的版权法都开始关注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我国修订之后的著作权法也加入了相应的条款。

4.销售解密软件侵权案”

在司法实践中,对软件盗版案的处理,一般根据著作权法关于非法复制的禁止性规定,判定盗版者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对于非法解密行为应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还是一个空白。经过历时两年的审理,中国建筑科学院诉销售解密软件侵权一案终审告

结,它首次以判例形式承认了法律对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

中国建筑科学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用十余年开发研制出建筑结构设计的名为PKPM的系列CAD软件,深受建筑行业的欢迎。为了保护该软件的知识产权,研究者设计了加密钥匙盘为该软件上锁。然而,防不胜防,江西某设计院的张某对该软件的钥匙盘进行了解密分析,并开发出了专门用来解锁的软件"97钥匙盘备份工具——PKPM 建筑结构软件钥匙盘备份制作软件”。同时,张某又在重庆市的电脑报社刊登解密软件的销售信息,并通过电脑报社的软件部代销该软件。1998年3月,张某与重庆电脑报社被诉侵权。

经过审理,重庆市一中院判决原告中国建筑科学院胜诉。该判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首次以判例承认了法律对软件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在这一点上体现了版权保护方面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但此案中,被告的侵权范围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建科院对PKPM 软件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而不是对

PKPM软件著作权构成侵害。

5.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著作权纠纷案

“3D芝麻街”为国际互联网上一个人主页的名称,网址为“http://WWW.nease.net/~xmchang/3ds”(http://WWW3d.yeah.net),版主署名为“无方”。该主页于1998年1月开始上载文件,内容主要为有关三维动画设计的文章。1998年5月10日一篇题为《戏说MAYA》的文章被上载到该主页上,作者署名为“无方”。1998年10月16日,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戏说MAYA》一文,文章署名为“无方”,该报在刊登此文的同时加注了编者按,称“本文的出处也如同文中的3D发源一样不详,不过有一位铁杆读者、3D迷兼网虫极力推荐。”此后,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作者信息库中保留了“无方”的栏目,栏目内容中仅注明作者署名为“无方’’,并在稿费统计表中注明稿酬尚未支

付。同年11月,原告陈卫华向成都电脑商

情报社发出电子邮件,说明其本人系《戏说MAYA》一文的作者。同年12月2日,陈卫华又向该报社发出传真,提出该报社应承担侵权责任。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收到上述函件后拒绝了陈卫华的要求。陈卫华遂以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验,陈卫华可修改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密码,并可上载文件、删除文件,《戏说MAYA》一文可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并可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无方”的个人主页上,在此文的页面上标有“版权所有请勿转载”的字样;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或《戏说MAYA》一文已于上载前被报刊刊登,亦未提供读者向其投稿的原始

证据。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认可陈卫华即为“无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

版主与该主页上《戏说MAYA》一文作者的署名均为“无方”。虽然当前个人主页的设立与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密码的修改、内容的添加和删改工作只能由个人主页的注册人完成。陈卫华作为专业人员,能够修改该个人主页的密码、上载文件、删改文件,电脑商情报社据此已认可陈卫华即为“无方”,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故陈卫华应为“无方”,《戏说MAYA》一文的著作权归陈卫华所有。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主办的登有商业广告的报纸上擅自刊载陈卫华的作品《戏说MAYA》,为其商业目的扩大了该作品的传播范围,侵犯了陈卫华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电脑商情报社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向陈卫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陈卫华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

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作品《戏说MAYA》;向原告公开致歉;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24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二)思考方向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130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1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3.《著作权法》第47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学理分析

在网络和数字环境下,复制技术的进步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极大冲击。在这种背景下,版权人为防止他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除了依靠版权法保护其权利之外,也开始寻求私力救济,在版权作品上采取技术措施,令使用者不能任意复制、发行、传播和修改其作品,从而达到保有和实现其权利的目的。

所谓技术措施是权利人为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加以利用而采取的防止复制、传播作品的技术手段,如加密、防复制技术等。由于技术措施对能够帮助权利人更有效地保护版权,越来越受到版权人的重视。权利人认为,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空前简便,这已经打破了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技术措施是权利人维持这种平衡的最重要的手段。为了更有效地发挥技术措施的作用,版权法应当对技术措施给予更进一步的保护,以防止侵权者对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破坏和规避。

除了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作品保护之外,在网络和数字环境下权利人还采取了在作品之上附加权利管理信息的方式。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对作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作品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出现。

权利管理信息除了宣示权利以及使用作品的条件之外,还与技术措施一起为作品的保护提供了另一种途径,即合同法的保护。加密技术等技术措施限制了未经许可的接触,电子合同这种权利管理信息又可以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建立起版权之外的合同关系。由于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版权人可以通过电子合同与使用者建立更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提供超过版权的法律保护。

学者甚至指出:“加密技术和电子合同的联合使用可能会彻底取代版权法。如果接触数字化作品的途径被有效控制,同时接触该作品时附随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则版权法存在的必要性将不复存在。”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技术措施和电子权利管理信息对作品的保护又常常被相应的规避技术所突破,学者所设想的版权被加密技术和电子合同所取代的结局不但没有出现,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反而被纳入了版权法的范围,成为版权法在当代最出人意料的发展②。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版权公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都规定了禁止规避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和破坏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我国著作权法在2001年修改之后也增加了相应条款。

我国著作权法把“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以及“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

由于规避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本身并非直接复制作品的侵权行为,只是属于为他人的侵权提供便利的行为,因此规定此类侵权行为以故意为要件。另外我国著作权法仅规定了故意规避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本身构成侵权,但对于提供规避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工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并未明确。案例1中涉及的正是这种行为,

重庆法院的判决为此类行为的定性提供了一种结论。

然而,版权法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也具有一些副作用。这主要体现在:利用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保护著作权的同时,权利人也可以利用这些手段对公众非侵权性使用作品以及合理使用作品的行为加以限制,如加密技术不仅阻止了侵权复制,也使得合理使用变为不可能,电子合同往往在版权法之外对使用者进行更多的限制。已经有人提出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打破了版权法业已在权利人和公众利益之间建立的平衡。

因此,一些国家在规定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版权保护的同时,也都规定了例外。如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规定了7项禁止规避的例外:(1)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的免责。这些机构在无法以其他手段获得同样作品的复制件的情况下,可以接触商业开发的版权作品。(2)执法、情报和其他政府活动的例外。不禁止联邦、州或州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或与其有协议的

人进行任何经合法授权的调查、保护、信息安全或情报活动。(3)反向工程的例外。允许软件开发商规避合法获得的计算机程序的技术保护措施,以识别必要的成分,从而使一个独立创作的计算机程序与其他程序兼容。但条件是为达到兼容效果而有必要识别的成分不易获得。(4)加密研究的例外。考虑到有必要提高和改善版权人防范盗窃的能力,以增进加密技术领域的现行知识,帮助开发加密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允许在善意的加密研究过程中进行规避。(5)关于未成年人例外。允许生产包含产品中的用于规避目的的部件,其惟一目的是帮助父母阻止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上的色情或有害内容。

(6)个人鉴别信息的保护。使用者在没有得到个人信息要被收集的通知和没有其他能力防止这种收集的情况下,可以规避那些收集、散布有关接触作品的使用者在网上活动的个人信息的技术保护措施。(7)安全测试的例外。允许在安全测试过程中进行规避。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条款中也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但对于何种情况应当除外直到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加以明确。

另外,技术措施在保护版权的同时也可能会产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后果,如自测案例中江民公司为防止他人复制其软件,在软件中加入了可能对他人计算机造成损害的逻辑锁,就是技术措施损害公共秩序的典型例子。对于这种类型的技术措施如何对待,虽然版权法没有规定,但北京市公安局对江民公司的处罚也表明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质。

6 、KV300逻辑锁案①

北京江民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开发杀毒软件的公司,其软件KV300系列深受用户青睐。为防止他人对软件进行盗版复制,江民公司对KV300系列杀毒软件进行了加密。1997年,一家名为“中国毒岛论坛”(AV-China)的网站利用国外因特网站点免费提供(下载)KV300杀毒软件的专用“解密匙”(即解密工具)MK300V4软件。A V—China这一行为使KV300软件受到严重的盗版威胁。为防止他人对其软件进行非法复制,江民公司在其1997年6月推出的KV300L++版杀

毒软件中设置了“逻辑锁”的保护程序。“逻辑锁”的运行机理是:如果有人使用A V—China上的“解密匙”复制盗版盘,并上机运行,“逻辑锁”就会启动,锁死电脑硬盘,使电脑无法工作。但“逻辑锁”对硬盘的数据不进行破坏,盗版用户只要向江民公司承认盗版行为,经江民公司登记备案,就可以获得解锁密码,恢

复硬盘工作。

“逻辑锁”事件出现后,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反响。北京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对此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请计算机专家对江民公司设置的“逻辑锁”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证实,KV300L++网上升级中含有破坏计算机功能的子程序,可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1997年9月1日,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司负责人指出,江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据此事实对江民公司的

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江民公司为打击‘中

国毒岛论坛’提供该公司KV300软件的盗版MK300V4工具的违法活动,在KV300L++网上升级版中加入保护版权程序,造成使用盗版MK300V4工具的计算机死机,属于故意输入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之规定,决定给予3000元罚款看台处罚。

问:(1)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中国毒岛网站公布KV300软件的解密方法属于何种行为? ,

(2)江民公司针对非法规避其加密措施的行为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关于版权的五个重要案例及解读

案例:关于版权的五个重要案例及解读 案例一:项目侵权 事实经过: 某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移动应用开发的公司,近期推出了一款非常火爆的移动 游戏。然而,不久之后,公司接到了一封来自另一家公司的律师函,指控他们 的移动游戏侵犯了他们公司的版权。这家公司声称他们在三年前就开发了类似 的游戏,并且已经获得了相关版权保护。他们要求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巨额赔偿。 律师解读: 根据我对该案的了解,某某公司确实在发布游戏之前没有做过版权调查。在设 计和开发游戏时,他们没有进行充分的调研,以确定是否存在类似的游戏。这 一失误可能导致他们侵犯了另一家公司的版权。 建议: 在开发任何产品或服务之前,企业应该充分调查市场,了解竞争对手的产品, 并确保他们的产品不会侵犯他人的版权。如果某某公司能够证明他们在发布游 戏之前已经存在了相关游戏的概念,他们可能能够降低赔偿金额。但是,为了 避免类似的案件,他们应该在未来的项目中加强版权调查。

案例二:盗版图书 事实经过: 某某出版社是一家知名的出版公司,近期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本非常相似的书籍,这本书严重侵犯了他们的版权。这本书的作者与某某公司曾经签订过合作 出版的协议,但在签约后他们并没有遵守协议的约定,与其他出版社合作出版 了类似的书籍。某某出版社对此侵权行为非常愤怒,他们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一定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读: 根据我的了解,某某出版社拥有该书的版权,并且有合同证明该作者在签约后 不得与其他出版社合作。作者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版权,违反了合同约定。某某出版社有合法的权利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经济赔偿。 建议: 对于类似的侵权行为,出版公司应该加强与作者的合同管理,并在合同中明确 约定作者在签约后的行为规范。如果发现侵权行为,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制止, 同时寻求法律可行的途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网络侵权 事实经过: 某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视频制作和传播的企业,近期发现有一些他们制作的 视频被他人未经授权上传到了网络上,并且未标明他们的版权信息。这些视频

侵犯著作权经典案例

侵犯著作权经典案例 侵犯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在 法律上,侵犯著作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下面将介绍一些经典的侵犯著作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第一起案例是《哈利·波特》侵权案。2000年,美国作家南希·斯图尔特在出版的《哈利·波特百科全书》中抄袭了J.K.罗琳的《哈利·波特》系列小说中的大量内容,包括角色设定、情节安排等。J.K.罗琳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南希·斯 图尔特侵犯了J.K.罗琳的著作权,需要支付巨额赔偿并停止出版该书。 第二起案例是音乐侵权案。2015年,美国歌手玛丽亚·凯莉起诉加拿大歌手艾薇儿,称其歌曲《一直在》侵犯了自己的歌曲《Always Be My Baby》的版权。法 院最终判决艾薇儿侵犯了玛丽亚·凯莉的著作权,需要支付赔偿并停止该歌曲的传播。 第三起案例是软件侵权案。2018年,中国某公司开发的一款手机应用程序被发现侵犯了另一家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未经许可使用了其代码和界面设计。被侵权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侵权公司支付赔偿并停止使用该应用程序。 以上案例表明,侵犯著作权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不仅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合 法权益,也会破坏市场秩序。因此,我们应该增强著作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作品。同时,对于侵权行为,著作权人也应该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侵犯著作权是一种不法行为,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加强著作权保护意识,维护良好的创作环境,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引起大家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参考著作权与法律保护案例分析

著作权与法律保护案例分析 案例1 美国迪斯尼公司诉北京某出版社等 侵犯米奇老鼠形象版权案 案例概述 原告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以下简称“迪斯尼公司”),诉北京某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北京某发行所(以下简称“北京发行所”)侵犯了米奇老鼠形象,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公司”)是第三人。北京市中 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北京某出版社分别于XX年8月、11月和第◇年11月先后3次印刷出版的《善良的灰姑娘》、《白雪公主的新家》、《小飞侠的胜利》、《班比交朋友》、《小飞象的成功之路》、《白花狗脱险记》、《爱丽丝梦游奇境》、《忠实的莱蒂》、《王子勇救睡美人》中的卡通形象与原告的英文原本完全相同,在9本书的封面上均有米奇老鼠的形象,并标有“《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以下简称“《丛书》”)字样,每本定价人民币2元。 原告的《一本关于善良的书》、《一本关于助人的书》、《一本关于勇敢的书》于XX年11月30日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米奇老鼠形象于xx年9月2日在美国办理了版权登记,版权属于迪斯尼公司。 迪斯尼公司与英国麦克斯威尔公司(以下简称“麦克斯威尔公司”)于xx年8月19日签订协议,约定:“迪斯尼公司仅授予麦克斯威尔公司出版汉语出版物的非独占性权利,只能在中国出售以迪斯尼乐园角色为体裁的故 事书,本协议所给予的许可权利不得以被许可方的任何行为或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转让。被许可方不得再转让许可给他人,合同期限自XX年10月1日到XX年9月30日,自期满后有180天的全部售完期限。”经大世界公司 介绍,麦克斯威尔公司与北京某出版社于xx年3月21日签订了《关于转让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简体本出版合同》(以下简称“《转让简体本合同》”), 双方约定:“麦克斯威尔公司经迪斯尼公司授权,拥有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代理该读物的版权贸易业务,麦克斯威尔公司将迪斯尼公司的授权转让给北京某出版社。”当天,北京某出版社与大世界公司为落实《转让简体本合同》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北京某出版社委托大世界公司将迪斯尼儿童读物文字进行定稿、发排、制版,大世界公司保证提供合格的中文简体字彩色版制成软片,大世界公司负责向北京某出版社提供外方确 认迪斯尼《丛书》的版权合同书,作为北京某出版社在中国境内享有版权的合法依据。之后,大世界公司获得《丛书》软片费69750元,支出成本59312.4元,获利10437.6元。 北京某出版社曾于xx年3月11日将《转让简体本合同》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由于未出具迪斯尼公司的授权书,该局未予办理登记手续,后来北京某出版社也未补办登记手续。 北京某出版社与北京发行所于xx年2月1日签订了一个工作协议,约定:“属于包销图书,出版社要在版权页上注明‘新华书店总店北京某发行所发行’,属于经销图书,出版社要注明‘新华书店经销’字样。”此外还约定:“出版国外作品或图书,出版社要与版权所有者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获登记号后再交北京发行所征订和安排出版,否则出现出版、发行、经销的一切涉外版权纠纷~—律由出版社负责。”《丛书》的版 权页上写着“新华书店总店北京某发行所发行”,实际上应写为“北京某出版社总发行,新华书店经销”。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北京某出版社要求追加大世界公司为共同被告,迪斯尼公司表示不追加。根据当事人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未将大世界公司列为被告。但由于其与北京某出版社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北京某出版社的侵权与其有直接的关系,故法院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0 审理中,法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北京某出版社和北京发行所出版、发行《丛书》的盈利状况进行了审计。查明:1992年3月17日〈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中美备忘录》”)生效之后,北京某出版社出版《丛书》1182~册,其中自己发行41779册,库存33341册,委托北京 发行所发行43080册。北京某出版社生产成本116353.86元,税金6679.01元,实际亏损40197.5元;北京发行所发行总收入62850.17元,发行进价56112.6元,纳税738.53元,毛利5卯9.04元。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 篇一: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 1.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案情介绍: 19XX年,某外语学院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丙的委托,帮助翻译《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全书共13章内容,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书稿翻译完成后,甲、乙将译稿交给老师丙。但书出版后,甲、乙发现书的署名是丙某,而没有他们的名字,便找到老师丙询问缘由,丙先称书未出版,后又说书稿丢失,搪塞甲、乙。甲、乙对丙的行为非常不满,便以丙侵权为由,向版权局提出申诉。丙辩称:甲、乙虽然翻译了全书的13章,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书稿也将是废纸一堆。版权局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全书的30万字除前言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均出自甲、乙的译稿,修改的地方也很少,此外,甲和乙、丙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协议。 问:该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谁? 案例分析: 本案中,首先,《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是合作作品。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二人的共同创作行为使其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二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丙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丙不能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其次,《大学英语实用语法》是甲、乙受丙的委托而翻译完成的,即该

书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甲、乙和丙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但在该书在出版前后,甲、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就该书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据此,该书的著作权属于甲和乙,丙不能成为该书的作者,更不能在该书上署名。本案中丙既未参加《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的创作,也没有通过委托合同来明确该书著作权的归属,却把甲、乙共同翻译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修改、编辑家传旧书如何预防著作权纠纷? 案情介绍: 高某家中珍藏一本《世界伟人成功秘密之分析》。该书1936年由南京东海书店出版,作者萧某,书中引用了大量翔实的材料,对古今中外的成功伟人做了全面细致的分析。由于该书介绍的创业、立业、守业以及做人、做事、处世的道理很有价值,2000年高某打算将此书重新修改、编辑后出版,并署原作者和修改者的姓名。 问:高某这样做是否会引发著作权纠纷? 案例分析: 高某要修改、编辑家传旧书,必须首先了解该书是否还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第21条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作品,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其余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世界成功伟人秘密之分析》一书还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高某修改、编辑该书就必须征得作者萧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等方面的创作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广泛的价值和意义。但是,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导致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本文将介绍一些著作权侵权案例,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和解析。 一、案例介绍 1.某互联网公司未经授权,将某知名作家的一篇博客文章进行了版权侵犯,将该文章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了自己的网站上。 2.某歌手未经授权,将某知名音乐制作人创作的一首音乐作品进行了版权侵犯,将音乐作品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自己的歌曲中。 3.某电影制片公司未经授权,将某导演的一部电影剧本进行了版权侵犯,将电影中的故事情节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进行了商业运作。 二、侵权行为分析 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同时,该公司还恶意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歌手在创作自己的音乐作品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3.电影制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未经授权,将

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电影制片公司在制作电影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三、案例解析 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互联网公司在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互联网公司应该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版权侵犯行为。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歌手在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歌手应该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版权侵犯行为。 3.电影制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电影制片公司在未经授权,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影制片公司应该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版权侵犯行为。

著作权侵权争议案例分析

著作权侵权争议案例分析 【案例一】电影著作权侵权争议案 事件背景: 2008年,国内知名编剧张某创作的剧本《爱情人生》在电影市场上获得了高度评价和口碑,备受关注。该剧本以浪漫爱情为主题,讲述了一个跨越时空的爱情故事。张某在该剧本中独创了独特的剧情和角色,通过一系列独具匠心的叙事手法,赢得了观众的喜爱。然而,令张某无法接受的是,2010年,一家名为「星光影视公司」发布了一部名为《时光之约》的电影,该电影剧情及角色与张某的剧本《爱情人生》如出一辙。 事件经过: 2010年6月15日,《时光之约》在国内各大影院上映,由「星光影视公司」出品发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电影讲述了一对穿越时空的恋人之间的爱情故事,剧情、角色和情节与张某的《爱情人生》如出一辙,几乎没有任何改动。张某深感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随即与律师联系,决定提起诉讼。

2011年1月10日,张某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星光影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张某提交了自己的剧本、影片《时光之约》的DVD、发布的海报等一系列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 「星光影视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他们并未侵犯张某的著作权,电影剧本是他们公司自行独立创作的产物,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他们提供了该剧本的创作时间、制作过程和完成日期等证据,试图证明他们不可能知晓张某的剧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以及电影与张某剧本的高度相似性,可以推断「星光影视公司」在制作《时光之约》时,对张某的剧本进行了非法使用。并且,「星光影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所使用的剧本与张某的剧本具有独立性。最终,法院判决「星光影视公司」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点评: 这个案例涉及到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问题,在没有签署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如何证明侵权行为是一项重要任务。对于著作权所有人而

第八章著作权的保护案例

1.《金粉世家》被控道具侵权案①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和热播电视连续剧《金粉世家》有关的著作权纠纷案。原告天津老年书画研究会研究员赵洪潼认为电视剧《金粉世家》中,在金府客厅中悬挂着的一件道具——白居易词书法作品系自己亲笔所作,然而广东强视、中山经纬两影视公司在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侵犯了其著作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使用费1万元。 赵洪潼于2001年10月应朋友之约,创作并亲自装裱了一幅(长约1米,宽约0.5米)行楷书法作品——白居易作词的《花非花》,上书:“花非花,雾非雾,夜半来,天明去,来如春梦不多时,去似朝云无觅处。”在该幅作品的右侧盖有原告的三方印章,作品的左侧有原告笔名落款“赵鸿桐”。2003年年初,原告发现该幅作品出现在央视8套首播的40集电视连续剧《金粉世家》中。该作品被用做 道具,悬于金府客厅,遂将制作单位起诉至法院。

问: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试为被告起草抗辩理由? 2.《清官琐记》著作权案 信先生是清朝末年皇宫中的宦官,根据自己在皇宫中的所见所闻及亲身经历,著有《清宫琐记》一书,但一直未出版。信先生于1959年12月去世,其子将《清宫琐记》手稿捐献给首都博物馆收藏。手稿于文革期间不慎流失,下落不明。 1992年9月,北京某出版社出版《一个老太监的回忆录》一书,署名为信先生遗著。信先生的孙子信某认为该书系根据信先生的著作《清宫琐记》删节而成。原著约30万字,被删节至约为15万字出版。信某以著作权继承人的身份起诉被告北京某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请求判令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问:(1)北京某出版社侵犯了原告的哪些权利? (2)原告作为作者的继承人是否继承了著作人身权?作者信某的著作人身权如何保护?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也是 非常丰富的。下面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说明著作权法在实际中的运用和相关问题。 案例一,网络小说侵权案。 某作家在某文学网站连载了一部畅销网络小说,但后来发现有其他人在未经授 权的情况下将其小说内容擅自转载到其他网站,并且进行了商业化运营。作家对此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侵权者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了法律责任。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著作权法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不仅保护了作家的合法权益,也为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案例二,音乐作品侵权案。 某音乐人创作了一首热门歌曲,并通过合法渠道发行和销售。但后来发现市面 上出现了一款未经授权的手机铃声,其音乐内容与其创作的歌曲极为相似。音乐人通过著作权法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胜诉。法院判决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这个案例体现了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的保护,保障了音乐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音乐市场的秩序。 案例三,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某软件公司开发了一款知名的软件产品,并取得了相应的软件著作权。但后来 发现有其他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传播了该软件,严重侵犯了原软件公司的合法权益。原软件公司通过著作权法维护了自己的权益,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侵权者被判定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案例展示了著作权法对软件作品的保护,保障了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也为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以上案例充分展现了著作权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保护作用。通过这些案例的分 析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对于各类作品的保护都是非常重要的,不仅保护了创作者的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保护与权利归属规定解析与实际案例分析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保护与权利归属规定解析 与实际案例分析 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其中的作品保护与权利归 属规定是保护作品创作者权益的重要内容。本文将对著作权法中的相 关规定进行解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作品保护规定解析 作品保护是著作权法中的核心内容,其涵盖了对创作者创作成果的 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这些作品表现了个人的思想、感情和创造力,因此 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作品保护方面,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范围、创作要件以及创作 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保护范围包括了表现 形式、创作目的和创作成果等要素。创作要件主要包括独创性和能够 以一定形式来表达的要求。而创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则赋予了创作者对 其作品进行署名、修改、发表、演出等权利,并可以将这些权利转让 给他人。 二、权利归属规定解析 除了作品保护规定外,著作权法还对作品的权利归属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有著作权人,即作品的创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创作者并非

享有著作权的人,例如作品是由他人委托创作的情况、作品由集体创作或者作品为法定继承人创作等情形。 针对权利归属的规定,著作权法还明确了著作权的获取方式,即著作权的笔记原则。根据该原则,著作权人有权就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要求第三人支付报酬。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创作情况下的作品,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界定与一般情况有所不同,在未明确约定时,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 三、实际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理解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保护与权利归属规定,我们来分析一个实际案例。 案例:小王是一家软件公司的员工,他在工作期间设计开发了一款新的游戏软件,该软件备受欢迎并产生了巨额收益。然而,公司主张该软件属于公司所有,而非小王个人的创作成果。 针对这一案例,在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小王作为软件的设计开发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尽管小王是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创作,但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属原则应适用。因此,小王作为创作者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然而,公司对该软件产生的收益享有相关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就作品著作财产权要求报酬,而这一报酬可以通过与第三人进行许可使用或者转让著作权的方式实现。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侵权案例 案例一:文字作品的侵权 事实经过: 某某是一位作家,他在自己的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篇小说。之后,某某在一本 杂志上读到了一篇与他的小说几乎一模一样的文章,该文章署名为另外一个人 的名字。他联系了一位律师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当事人没有在作品上注明著作权标志,但只要能够 证明该作品是他创作的,他就享有著作权。这种侵权行为属于文字作品的侵权,即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文字作品。 建议: 1.某某可以收集和保存自己发布的原始作品和证明其创作时间的相关证据, 包括时间戳、草稿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他拥有独立创作的权益。 2.某某可以向律师提供现有的证据,以寻求法律救济。律师可以帮助某某起 草侵权投诉信,并协助提起侵权诉讼。 3.在未来,某某应在发布作品时注意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可以考虑在作品上 加上著作权标志,并留存与作品相关的证据。

案例二:照片的侵权 事实经过: 某某是一位摄影师,他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张他拍摄的照片,但没有注明任 何版权信息。几天后,他发现有人在商业网站上使用了他的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并未经他的授权和付费。 律师解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某某没有注明版权信息,他仍然享有该照片的著作权。其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照片作为广告图片属于侵权行为。 建议: 1.某某可以保存自己发布照片的相关证据,包括时间戳、相关网站链接等, 以证明他发布了原始照片。 2.某某可以向律师咨询相关侵权维权的渠道和流程。律师可以帮助某某发送 侵权投诉信,并协助寻求救济,例如索赔和停止侵权行为。 3.以后,某某应该注意在社交媒体上注明版权信息,并在必要时考虑使用数 字水印等方式加强版权保护。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 标题:著作权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引言:著作权案例在我们的生活中普遍存在,无论是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还是电影作品,都涉及到著作权问题。然而,由于著作权具有特殊的法律属性,许多人在这一领域常常陷入纠纷。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著作权案例,探讨了著作权法律问题的实践应用,并针对未来发展提出了展望。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一桩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纠纷。原告是一首著名歌曲的作者,被告是一位知名歌手。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歌曲进行了改编并在自己的演唱会上演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首先明确了著作权的基本概念及其范围。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因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改编其歌曲并在演唱会上演唱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任何人在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并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对原告的歌曲进行了改编,这是对著作权的复制权和改编权的侵犯。其次,被告在演唱会上演唱改编后的歌曲,这是对著作权的表演权的侵犯。此外,被告的侵权行为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权利,如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讨论与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反映了著作权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法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法对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促进文化创新和知识传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针对未来的发展,我们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著作权法的认识和尊重。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机制,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此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日益严重,这也给著作权法的实施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新的技术环境,确保著作权法的有效实施。 结尾: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每一个创作人都应该得到公平的待遇。通过加强著作权保护,我们可以激发人们的创作热情,促进文化繁荣和知识创新。希望每个人都能够尊重和保护他人的著作权,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创作环境。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作品是作者经过创作、表现、构思等活动而形成的智力成果。著作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越来越猖獗。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几个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1. 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侵权案 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例,涉及到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争议。苹果公司起诉三星公司侵犯了其在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领域的专利权。三星公司被发现侵权,被判赔偿苹果公司10亿美元的赔偿金。这个案例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因为它揭示了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2. 摩托罗拉公司与微软公司的侵权案 这个案例涉及到摩托罗拉公司和微软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争议。摩托罗拉公司起诉微软公司侵犯了其在手机领域的专利权。微软公司被发现侵权,被判赔偿摩托罗拉公司5亿美元的赔偿金。这个案例也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因为它揭示了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3. 网络小说《盗墓笔记》的侵权案 这个案例涉及到网络小说《盗墓笔记》的侵权问题。该小说的作者南派三叔起诉某出版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南派三叔声称该出版公司未经其授权就出版了该小说的实体书,侵犯了其著作权。法院判决

该出版公司赔偿南派三叔200万元的赔偿金。这个案例揭示了在数字时代,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4. 著名歌曲《Let it go》的侵权案 这个案例涉及到著名歌曲《Let it go》的侵权问题。该歌曲的作者起诉某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作者声称该公司未经其授权就使用了该歌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该歌曲,侵犯了其著作权。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作者50万元的赔偿金。这个案例揭示了在数字时代,音乐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总之,这些案例揭示了在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著作权是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它保护了作者的创作成果,防止他人侵犯其权益。著作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随着科技的发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越来越猖獗。因此,我们需要加强著作权保护,让创作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回报。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 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在实际生活中,著作权的保护和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下面将介绍一些关于著作权的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著作权法律知识。 第一则案例是《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著作权案。《哈利·波特》系列小说 是英国作家J.K.罗琳的代表作,该系列小说在全球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2000年,一家印度出版社未经授权即在印度出版了《哈利·波特》系列小 说的印地语版,引发了一场跨国著作权侵权案。最终,印度出版社被判侵犯了J.K.罗琳的著作权,需要支付巨额赔偿并停止侵权行为。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著作权在跨国范围内的保护力度,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二则案例是国内一家电商平台上的著作权侵权案。某电商平台上有一家商家 未经授权销售了某知名插画师的作品衍生品,侵犯了插画师的著作权。插画师发现后立即向电商平台提出投诉并要求下架侵权商品,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电商平台支持了插画师的维权行动,对侵权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赔偿了插画师的损失。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电商平台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了所有创作者要时刻保护好自己的著作权。 第三则案例是一起音乐著作权侵权案。某歌手在演唱会上未经授权演唱了一首 知名音乐人的歌曲,导致了著作权侵权纠纷。知名音乐人通过律师向歌手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并最终赢得了官司。这一案例再次提醒了所有从事音乐创作和演唱的人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通过上述经典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著作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 性和保护力度。创作者们应该加强对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侵权行为都是不值得提倡和支持的。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

著作权法案例

著作权案例分析题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一 2010年11月,李某创作了一篇散文在A杂志上发表,好评如潮。一个月后,该篇散文被B报全文转载,B报社随后以其转载稿费标准通过邮局向李某寄出了稿费。2011年3月,刘某将李某在A杂志上发表的散文收入自己主编的散文集《散文佳作欣赏》在C出版社出版。D网站于2011年4月将上述散文集全文上载。李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 控告刘某、C出版社和D网站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问:(1)B报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⑵刘某和C出版社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 ⑶D网站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为什么?答:(1)否。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是。使用他人的作品,必须按照规定或约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否则即是侵犯他人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出版改编、翻译、汇编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是。D网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其散文上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二)宏达公司举行成立五周年庆典,几十位画家、书法家到会泼墨作画、挥毫题词表示祝贺,留下了近百幅书画作品赠与宏达公司。会后宏达公司首先将这些字画作品陈列展览了三十天;然后结集正式出版了纪念画册,定价88 元,发行3000 册;随后再将纪念画册放在其网站上供人浏览。部分画家、书法家知悉上述情况后指责宏达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宏达公司认为,这近百幅书画作品都已明确赠与该公司,因此其上述陈列展览、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活动不构成侵权。 问:(1)宏达公司陈列展览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为什么? (2)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出版发行纪念画册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什么? (3)宏达公司将这近百幅书画作品组成的纪念画册上网传播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理由何在?答:《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1)不构成侵权,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2)侵权,作品著作权未转移,应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3)侵权,作品著作权未转移,应经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题(三) 著名作曲家李某在1998年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刘某。2004年刘某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李某的生平。2005年,丙将手稿向某杂志投稿发表。李某的继承人看到该杂志后,认为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1)谁享有手稿的著作财产权?为什么? (2)谁是侵权人?为什么? 答:(1)①李某的继承人②李某将手稿赠送与刘某,只是手稿的所有权转移了,著作权并不随载体的转移而转移。李某去世后,李某的继承人依法定继承取得手稿的著作财产权。 (2)①丙和杂志社是侵权人②丙仅仅是手稿载体的所有权人,无权向杂志社投稿发表③杂志社未经手稿的著作财产人(甲的继承人)许可,刊登该手稿亦构成侵权。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实践案例分析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实践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软件著作权保护问题逐渐受到 社会各界的关注。在这个数字化时代,软件创新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 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软件著作权侵权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将 以几个实践案例为例,深入分析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实践,并探讨如何 加强软件著作权保护。 1. 案例一:IT科技公司A公司创新软件被竞争对手盗取 IT科技公司A公司研发了一款全新的软件,具有独特的界面设计和高效的功能,为用户提供了便利。然而,不久后,竞争对手B公司发 布了一款类似的软件,界面和功能几乎一模一样。A公司怀疑B公司 存在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于是决定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针对这个案例,A公司首先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 登记是对软件作品的确认和保护,可以为软件创作者提供法律依据。A 公司可以向相关机构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证明其软件作品的独 立性和原创性。如果B公司侵权,A公司可以凭借登记证书提起法律 诉讼。 此外,A公司还可以采取技术保护措施来防止软件被盗取。例如, 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可以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修改。A公司可 以在软件中加入加密算法和数字签名验证模块,确保软件的完整性和 安全性。 2. 案例二:网络平台C公司未获得授权擅自使用他人软件

网络平台C公司是一家提供在线教育服务的企业。他们在其网站上 发布了一款教育软件,但事实上,该软件是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被 侵权的软件作者D先生发现这一情况后,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个案例,D先生可以首先与网络平台C公司进行协商,并提 供证据以证明该软件为他的创作。如果协商不成功,D先生可以寻求 法律援助。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络平台C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此外,D先生还可以通过公开谴责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声誉。他可 以在相关技术论坛或社交媒体平台上公开发布声明,揭露网络平台C 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提醒用户不要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 3. 案例三:开发者E公司加强软件保护,防止盗版 开发者E公司是一家开发和销售软件的企业。他们发现自己的软件 在市场上存在盗版现象,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市场竞争力,E公司决定加强软件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E公司可以采用技术手段来对软件进行保护。例如,他们可以使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来保护软件免受盗版和非法 复制的侵害。DRM可以通过限制软件的安装次数、在线激活、加密等 方式,有效防止盗版。 此外,E公司还可以与权威机构合作,加强软件授权的管理和监督。他们可以与软件销售平台合作,要求用户在购买软件时提供真实身份 信息,并将购买记录与用户账号绑定,减少盗版的发生。

著作权保护的限制案例

从火柴棍小人案看著作权保护的限制 张虎国际法 k200802093 2004年1月,朱志强以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产品推广广告中擅自使用其设计的“火柴棍小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双方就各自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具有争议。被告辩称, “火柴棍小人”和“黑棍小人”不一样。首先, 原告的“火柴棍小人”显得粗实、简陋并且头部和躯干连接, 给人一种平面的效果。而被告的“黑棍小人”被设计成了一个“终极运动员”, 小人的四肢被拉长以适应流畅平滑的运动。其次, “火柴棍小人”形象, 不具备独创性, 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人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不在于朱志强创作的“火柴棍小人”的形象是否具有独创性,而是作品的独创性要达到什么标准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世界上没有绝对的独创性的发明,任何的作品都是在借鉴吸收前人的成果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合理界定独创性的标准,是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 在本案中,无论是朱志强创作的“火柴棍小人”还是耐克公司设计的“黑棍小人”形象都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双方都提交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在这里不再赘述。然而这并不是本案的关键之处,仅仅从直观来看可以发现这两个形象都是从“人字”的象形符号中发展出来的,而且在外形是没有本质的变化,而这种“人字”的象形符号是普遍适用于我们生活中的,是一个公共领域的符号。两个形象具有共同的创作基础,因此相像是不可避免的,而如果对某一方进行绝对的保护的话,就等于将这个公共符号的利益也划入了个人利益的范围,显然是不适当的。 在被告的辩论意见中,最后一条是广告中的“黑棍小人”的情节动作与原告创作的“火柴棍小人”情节动作毫不相同或相似。这是很关键的,因为从内容上看,很难把“黑棍小人”和“火柴棍小人”联系起来,人们在观看广告时也难以立即联想到小小特警的内容,可以说尽管在外形上类似,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属于不同领域的创作。 此案一审由北京一中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志强设计的“火柴棍小人”形象与公共领域的“线条小人”形象相比,并不属于简单的复制或模仿。他所设计的“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虽然也借鉴了这类“线条小人”形象的通用方法,但其中的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的选取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立体的效果均明显不同于这类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且具有鲜明的动漫形象人 物特点。在朱志强于2000 年4 月完成并发表该动漫形象之前,公共领域并没有出现过与他“火柴棍小人”形象完全相同的动漫美术作品,故他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依法应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肯定了原告的独创性劳动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原告基于公共形象的创作法院的创作标准是不适当的,此前公共领域虽然没有出现与“火柴棍小人”形象完全相同的动漫美术作品,但是此公共形象确早已存在且为大众熟知,朱志强创造的形象也是小人的形象,并没有本质上的突破。如果以此理由加以保护,就将此公共形象的人物代表性质的内涵也纳入了对朱志强的保护,而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是一个公共利益的范围。 此案二审法院认定,原告的“火柴棍小人”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版权保护案例分析

案例1:市场调查报告的版权争议 事实经过:某某公司在进行市场调研时,委托市场调研机构A公司进行调查,并向A公司支付了一笔费用。A公司根据委托内容制作了一份市场调查报告,该报告对市场发展趋势、竞争对手情况等进行了详细分析和预测。然而,在未经某某公司的许可下,A公司将该报告以电子文档的形式转发给了其他客户,并声称该报告是A公司的自主研发成果。 律师解读:该案例涉及到市场调查报告的版权归属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则上市场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著作物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此,A公司未经某某公司的许可转发市场调查报告侵犯了某某公司的著作权。 建议:某某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首先,与A公司沟通,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未经许可转发的市场调查报告; 2.如果A 公司拒不配合,某某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案例2:网络平台上的盗版音乐 事实经过:某某歌手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布了自己的新专辑,并提供了免费试听的链接。然而不久后,某某公司发现有一家网络音乐平台在该平台上免费提供了该专辑的完整音频,明显属于盗版免费下载行为。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音乐作品是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在该案例中,网络音乐平台没有获得某某歌手的许可,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了盗版音乐的下载服务。因此,该行为涉嫌侵犯了某某歌手的著作权。

建议:某某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某某歌手的合法权益: 1.首先,与网络音乐平台协商,要求其立即停止提供盗版音乐的下载服务,并删除相关链接; 2.如果平台方不予配合,某某公司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同时保留通过法律 手段维护权益的选项。 案例3:照片的侵权使用 事实经过:某某摄影师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自己拍摄的一张照片,该照片主题为城市夜景。然而,不久后他发现有一个旅游网站在它的网站上使用了这张 照片作为其网站的首页背景图,并未经授权给摄影师任何报酬。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在该案例中,旅游网站未经摄影师许可将其照片作为背景图使用,侵犯了摄影师的著 作权。 建议:某某摄影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1.首先,与旅游网站进行沟通,要求其停止使用该照片,并删除相关内容;2.如果旅游网站不予配合,摄影师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4:软件侵权 事实经过:某某软件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手机应用软件,并申请了软件著作权。然而,不久后,某某公司发现有一家未经许可的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该软件 的核心代码,并在其移动应用程序中公开使用。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知识产权保护案例集锦

案例:知识产权保护案例集锦 案例一:侵权纠纷 事实经过: 某某公司是一家知名的软件开发公司,其最新开发的手机应用程序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然而,不久之后,该公司发现有另一家公司发布了一个与其应用程序非常相似的版本,并且在其宣传材料中使用了某某公司的商标和标识。某某公司感到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犯,决定采取法律行动。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规定,某某公司享有对其手机应用程序的著作权以及相关商标的所有权。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开发相似的应用程序并使用某某公司的商标,已构成侵权行为。某某公司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建议: 某某公司可以先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某公司的经济损失。如果协商无果,某某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某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案例二:盗版销售 事实经过: 某某作家是一位畅销书作家,其最新出版的小说在市场上成为了热门作品。然而,某某作家不久之后发现有一家网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了他的小说的 盗版,严重侵犯了他的版权。某某作家决定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某某作家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其他人未经 许可销售他人作品的盗版属于侵权行为。某某作家有权要求网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建议: 某某作家可以向网店发送一份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盗版并赔偿某某作 家的经济损失。如果网店不配合,某某作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 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某作家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案例三:商标侵权 事实经过: 某某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服装品牌,其商标logo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然而,某某公司不久前发现有一家竞争对手公司在其服装上使用了与其商标高 度相似的标识。某某公司认为(竞争对手公司)其商标权受到了侵犯,决定采 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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