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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与休谟因果观之对比

康德与休谟因果观之对比
康德与休谟因果观之对比

简论康德如何回应休谟因果问题的挑战

摘要: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探讨对康德批判哲学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果关系也是休谟哲学中最具特色的地方,自然科学当时因此收到了极大挑战。康德的批判哲学就是从应对休谟因果问题开始的,并力图通过对因果关系的说明巩固人类知识体系的基础。康德主要从两方面对休谟问题进行回应,一是论证了先天综合判断存在的可能性,二是论证了自由因果存在的可能性。但他的回应终究是不彻底的。

关键词:因果;必然;先验;自由;

众所周知,休谟对康德批判哲学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尤其是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探讨。康德也承认:“就是休谟的提示,在多年以前首先打破了我教条主义的迷梦,并且在我对思辨哲学的研究上给我指出来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向。”而因果性问题在双方的哲学中都占有很大的比重,康德批判哲学的出发点就是从应对休谟问题开始的,最终引发了康德哲学这一“哥白尼式的革命”。

国内外学者大多都承认,在因果性问题上,康德对休谟是既批判又继承的,在《<纯粹理性批判>指要》中杨祖陶、邓晓芒两位教授指出:“休谟对因果性的先天自明性用的有力反驳, 使康德从唯理论的独断的迷梦中最终觉醒过来;而且还表明, 休谟对经验归纳作为因果性的普遍必然基础的彻底否定, 更使康德中断了沿着经验论的独断论前进的迷梦; 这也就是说, 休谟使康德觉悟到, 在理论哲学( 思辨哲学) 的探索中, 唯理论和经验论的路都走不通了, 必须另辟新径。”这种说法正确地指明了康德哲学和休谟哲学之间的关系。

一.休谟因果性问题的提出

休谟认为人类所有的知识起源于感觉经验,他在《人类理解研究》中写道:“思想中的一切材料都是由外部的或内部的感觉来的”,休谟把感觉经验叫做知觉,认为知觉可以分为印象和观念。与此相适应,知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观念间的关系,是解证的知识,具有确定性和明白性,如几何,代数等都属于这一类;一类是实际的事情,是一种或然的知识,只具有概然性。针对关于实际事情的推论,休谟依次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我们关于实际事情的推论,其本性是什么?第二个问题是,我们关于实际事情的推论和结论,其基础何在?第三个问题是,由经验得来的一切结论,其基础何在?休谟从经验论出发依次对此进行了回答。

休谟认为我们关于实际事情的推论,其本性就是因果关系。“能够引导我们超出我们记忆和感官的直接印象以外的对象间的唯一联系或关系,就是因果关系;因为这是可以作为我们从一个对象推到另一个对象的正确推断的基础的唯一关系”。在休谟哲学中,因果关系理论是一个核心内容,是休谟真正关心的问题所在,也是休谟哲学中最具特色的地方,在他之前洛克,贝克莱都没有挑战因果率这一基础。休谟非常明确因果关系理论问题的探讨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他认为,由因果推理获得的知识构成了人类生活所依赖的绝大部分知识,而他对这类知识的研究是独一无二的,“无论古人和今人都不曾从事过”。

对于因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休谟的回答是否定的. “一切开始存在的东西必然有一个存在的原因”,休谟认为这个命题既没有直观的确定性,也没有理性论证的确定性。根据一切观念起源于印象的经验论原则,原因和结果必然联系的观念应当是来源于某个印象, 但是在任何相对于特殊对象的推理中, 我们找不到能产生必然联系观念的印象。比如说“天下雨地湿”,我们通常会认为天下雨是地湿的原因,但是事实上,天下雨,和地湿是两个事实。我们没有在事实发生的过程中看到原因和结果这样的概念,在这些因果推理的要素中间,我们无法发现必然联系的观念或者是可以作为该观念根据的任何印象。

那么是什么导致我们把相继发生的两个事实当作原因和结果呢?是习惯。休谟认为,首先,人们看到两个对象之间的接近关系,因为只有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接近的东西才能相互作用。其次,人们看到两个对象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因先于果,果接续因,接近关系和接续关系是我们形成两个对象之间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正是因为一物总是伴随一物出现,这种对象的恒常会合在我们内心形成了

一种习惯。

因此休谟便证明了因果关系并不是客观必然地存在,他的这一论证,不仅动摇了唯理论的基础,而且使当时整个自然哲学和形而上学都受到了挑战。二.康德如何应对休谟关于因果问题的挑战

康德认为休谟所期待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因果律是否具有有用性的问题,本意不在摧毁我们所建立起来的生活常识和自然科学知识,“问题不在于因果概念是否正确、有用, 以及对整个自然知识说来是否必不可少( 因为在这方面休谟从来没有怀疑过), 而是在于这个概念是否能先天地被理性所思维, 是否具有一种独立于一切经验的内在真理, 从而是否具有一种更为广泛的、不为经验的对象所局限的使用价值,这才是休谟所期待要解决的问题。这仅仅是概念的根源问题, 而不是它的必不可少的使用问题。根源问题一旦确定, 概念的使用条件问题以及适用的范围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在康德看来,休谟之所以走向怀疑论和不可知论,在于他对于科学知识的构成和人类认识的能力缺乏真正的理解。休谟虽然强调了因果概念起源于感觉经验,但是,经验只能构成知识的一个方面。他写道,“并不能说一切知识都来自经验”知识虽然不能没有感觉经验,但却不能局限于感觉经验。康德认为,来自感觉经验的, 只构成知识的内容;由主体认识能力提供的,则构成知识的形式。科学知识就是它们二者的统一。

显然康德认为存在着一种知识结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它还是要到人的主体里面去寻找,却又不局限于人,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知识结构。康德认为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开始于经验, 但是却不是完全发端于经验, 在知识的构成中, 还有一种更重要的要素, 那就是与那些在经验中有其来源的后天知识相区别的先天知识。同时康德认为就“必然性”而言,“如果有一个命题与它的必然性一起同时被想到, 那么它就是一个先天判断;如果它此外不再由任何别的命题引出, 除非这命题本身也是作为一个必然命题而有效的, 它就是一个完全先天的命题。”就“普遍性”而言, “如果在严格的普遍性上、亦即不能容许有任何例外地来设想一个判断, 那么它就不是由经验中引出来的, 而是完全先天有效的。”显然, 康德意义上的必然性, 是经过了哥白尼式革命的必然性, 康德把“普遍必然性”的立足点从客观上以自在之物为依据转移到主观上以认识主体的先天观念为依据上来。他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说一条规律具有“普遍必然性”,并不意味着事物本身自在地具有这样一条总是起作用的规律,而是表明这条规律是我们在作判断时的一条“先天有效”的规律。它完全是作为先天知识的可靠标志而被考虑的。这样一来, 因果必然性如何可能的问题, 就转换成了如何让把事实的必然性变为逻辑的必然性,即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问题了。

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的问题是应对休谟问题的解决出路。康德首先把现象世界和自在之物作出了区分。认为自在之物是存在的,但不可认识,属于超验的领域而只能被信仰,人们认识的只是现象。现象是通过时空观念和知性范畴加工过的现象。这个退步既保留了康德对休谟怀疑主义的有限认同, 也蕴含着他对休谟思想的深刻批评, 即休谟不应该谈论自然中一物与另一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事实上, 能够谈论的只是自在之物向人们显现出来的不同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 因果关系只适用于现象或经验的领域, 决不能涉及超验的自在之物的领域。知识所建立起来的科学体系是符合了人们自己建立起来的对象和对象观念,那么如果我们的观念符合认识对象,它就是有客观实在性。

康德的纯粹理性(先天形式)主要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感性层面。感

性是先天直观的,体现为时间观念和空间观念, 任何进入脑海的关于自在之物的感觉经验必须经过时空观念的加工,使其具有经验的实在性,在这个层面,使几何和数学知识有了普遍必然性; 二是知性层面。知识包含感性和知性的内容,感性用直观形式赋予了表象的时空形式,知性的功能是思维, 它运用十二个知性范畴( 单一性、多数性、总体性; 实在性、否定性、限制性; 实体与属性、因果性、相互作用; 可能性、存在性、必然性) ,通过直观中把握的综合,想象中再现的综合,概念中认知的综合等方式进一步梳理并建立感觉经验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 从而做成纯粹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第三个层面是理性的层面,是用来把握自在之物的,但这并不是我们的能力,只是一种把握全部,追求绝对和无限的自然本性。我们可以看到因果性在康德看来是属于知性范畴的,且范畴在本源上也是先于经验的, 是用来规定经验的。知性范畴在康德看来具有先验的统一性,否则我们便无法构成具体的对象。先验的形式加上后天的经验内容,这就形成了各种先天综合判断,这就是“人为自然立法”。

康德通过论证先验知识的有效性使自在之物的表象符合人类的认识,这是一条从外到内的道路,不同于以往的经验要符合客观事物的道路,但以此形成的认识不随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因此这种知识具有普遍必然性和客观有效性。

因果性问题看似得到解决,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在《人类理解研究》这部著作的第八章“自由和必然”中, 休谟进一步提出了因果性和自由之间的关系问题。他认为, 人们普遍地把“因”与“果”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必然关系, 因而自由与因果性的关系实质上就是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休谟认定, 这是一个更加令人费解的难题: 如果世界上的一切事件都是“因”与“果”之间的必然关系, 那么人是没有任何自由可言的; 反之, 如果人是自由的, 那么又如何理解“因”与“果”之间的必然关系呢?这个问题也许才是因果问题真正难以解决的核心问题。

康德的四组二律背反中的第三组提到了这个问题:

正题:世界上存在着绝对的自由。

反题:世界上的一切都受因果必然性的制约,没有自由。

这组二律背反实际探讨了关于万事万物是否处于因果关系这一实质命题。康德在运用知性范畴认识自在之物时,发生了种种矛盾。当运用因果范畴去把握自在之物时陷入了自由与必然的矛盾中,那他如何应对休谟的挑战呢?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进行了如下的阐述:“作为自然必然性的因果性概念, 与作为自由的因果性概念不同, 仅仅涉及物的实存, 只要这个实存是可以在时间中被规定的, 从而作为现象与它的作为自在之物的因果性相对照。如果人们把时间之中物的实存的规定认作自在之物的规定( 这是人们最为习惯的表象方式) , 那么因果关系中的必然性根本就无法与自由结合起来;而且它们是彼此矛盾地对立的。因为从第一种因果性得出的结论是:在某一特定时间发生的每一个事件, 从而每一个行为, 都必然是以在前一时间之中发生的事件为条件的。既然过去的时间不再受我的支配, 每一个我所实施的行为由于那些不受我支配的起决定作用的根据就是必然的, 亦即我在我发生行为的那一个时间点上决不是自由的。”康德通过区分两种因果性:自然的因果性和自由的因果性来应对休谟的挑战。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 康德阐述了两种因果性之间的差别。其一, 自然因果性关涉到经验, 因而可以在经验直观中得到证实, 而自由因果性源于纯粹理性, 它的客观实在性只能在纯粹理性的先天法则中得到证明;其二, 自然因果性注重现象或经验世界中的“原因”所导致的“结果”, 而自由因果性注重的则

是作为“原因”的自由意志。康德通过区分两种因果性使知性为现象世界立法,理性为自由立法, 可以说人为自身确立的道德法则就是自由因果性。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 他还强调“人既是现象领域的存在者, 又是自在之物领域的存在者”,“倘若人们还想拯救自由的话, 那么只余下一种方法: 将只有在时间中才能决定的事物, 从而依照必然性法则的因果性单单赋予现象, 却把自由赋予作为自在之物的同一个存在者。如果人们希望同时保存这两个互不相容的概念, 那么这样做便是绝对不可避免的。不过在运用时, 如果人们把它们诠释为结合在同一个行为里面, 并这样来诠释这个结合本身, 巨大的困难就会冒出来, 这个困难看起来使得这种结合不可行。”按照康德的看法, 在思辨理性的现象领域里, 人应该运用自然因果性,而在实践理性的自在之物领域里, 人应该考虑到自由因果性存在的可能性,从而为自身确立道德法则。

那么康德通过以上的努力成功应对了休谟的挑战了吗?作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实际上康德把两种因果性区分开来分置于不同语境的做法更加暴露了其自然的因果和自由的因果的二律背反,证明了它们并不能同时存在与同一语境。

结语:康德应对休谟问题的方法是区分自在之物与现象世界,在现象世界里重新为人类理性树立了权威,证明了知识(因果律)具有有效性,使“人为自然立法”成功,但这种回应是不彻底的,归根结底在于康德一开始就限制了人类理性的范围,使得康德永远不能跨越自己设置的鸿沟。

参考文献:

[1](德)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2]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 .人民出版社, 2004 .

[3]康德.判断力批判[M].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0.

[4]俞吾金.康德两种因果性概念探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7(6)

[5]邓晓芒.康德论因果性问题[J].浙江学刊,2003(2)

休谟 休谟 概述 休谟,18世纪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休谟的哲学是近代欧洲哲学史上第一个不可知论的哲学体系。 基本信息栏 中文名: 休谟 外文名: David Hume 国籍: 英国 出生地: 苏格兰爱丁堡 出生日期: 1711年4月26日 逝世日期: 1776年8月25日 职业: 哲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 主要成就: 首倡近代不可知论 提出著名的―休谟机制‖ 最先讨论到了伦理学 目录[隐藏] 简历 哲学思想 学术思想 著作 历史地位和影响 大卫·休谟 David Hume 休谟(David Hume 、1711年4月26日-1776年8月25日)

18世纪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他被视为是苏格兰启蒙运动以及西方哲学历史中最重要的人物之一。虽然现代对于休谟的著作研究聚焦于其哲学思想上,他最先是以历史学家的身份成名。他所著的《英格兰史》一书在当时成为英格兰历史学界的基础著作长达60至70年。 历史学家们一般将休谟的哲学归类为彻底的怀疑主义,但一些人主张自然主义也是休谟的中心思想之一。研究休谟的学者经常分为那些强调怀疑成分的(例如逻辑实证主义)、以及那些强调自然主义成分的人。 休谟的哲学受到经验主义者约翰?洛克和乔治?贝克莱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一些法国作家的影响,他也吸收了各种英格兰知识分子如艾萨克?牛顿、弗朗西斯?哈奇森、亚当?斯密等人的理论。 [编辑本段] 简历 1711年4月26日生于苏格兰爱丁堡,卒于1776年8月25日。12岁进爱丁堡大学。1729年起专攻哲学。1732年刚满21岁就开始撰写他的主要哲学著作《人性论》,1734年去法国自修,继续哲学著述。1748年出使维也纳和都灵。1749年回家乡,潜心著述。1751年移居爱丁堡市。1763年任驻法使馆秘书;1765年升任使馆代办。1767~1768年任副国务大臣。1769年8月退休返爱丁堡。 [编辑本段] 哲学思想 虽然休谟属于18世纪的哲学家,他的著作中讨论到的题材大多与现代哲学界的主要争论有密切关系,这与其它同时代的哲学家相较是相当罕见的。一些休谟最具影响力的哲学思想可以归类为以下几点: 因果问题 休谟主张大多数人都相信只要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两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休谟在《人性论》以及后来的《人类理解论》一书中反驳了这个理论,他指出虽然我们能观察到一件事物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联。而依据他怀疑论的知识论,我们只能够相信那些依据我们观察所得到的知识。休谟主张我们对于因果的概念只不过是我们期待一件事物伴随另一件事物而来的想法罢了。―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连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也因此我们不能说一件事物造就了另一件事物,我们所知道的只是一件事物跟另一件事物可能有所关连。休谟在这里提出了―经常连结‖(constant conjunction)这个词,经常连结代表当我们看到某件事物总是―造成‖另一事物时,我们所看到的其实是一件事物总是与另一件事物―经常连结‖。因此,我们并没有理由相信一件事物的确造成另一件事物,两件

收稿日期:2007-03-12 作者简介:刘厚田(1970-),男,重庆永川人,2005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现代西方法哲学研究;阳渊源(1980-),男,重庆人,2005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现代西方法哲学研究。 休谟的宗教思想 刘厚田,阳渊源 (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北碚400715) 摘要:休谟用他的经验主义和怀疑主义对西方的宗教尤其是基督教的本体论证明及神迹说进行了无情的揭露和批判,通过对人性的考察来考察宗教的起源,褪其神圣之光环开宗教现代性的先河。 关键词:设计论证明;神迹说;崇拜;宗教与人性 中图分类号:B561.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65(2007)08-0032-03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英国著名哲学家。 “休谟生活在启蒙时代,在那个时代中思想的杂乱以及社会的动 力使18世纪成为现代事物中重要的部分。”〔1〕 (3)当时英国的宗教领域是新旧杂存、教派林立,宗教教义遭遇各方面的质疑,在这样的宗教氛围之中,注定了对宗教的研究具有强烈的批判特质。休谟对当时处于支配地位的宗教思想大加批判,甚至断然宣称:“我们如果在手里拿起一本书,例如神学书或经院哲学书,那我们就可以问,其中包含着数和量方面的任何抽象推论么?没有。其中包含着关于实在事实和存在的任何经验的推论么?没有。那么我们就可以把他投在烈火里,因为它所包含的没有分别的, 只有诡辩和幻想。”〔2〕 (145)休谟宗教思想的现代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剥落了传统宗教的神圣光环;第二,开启了宗教的现代性先河,以至于有人这样评价他:“以后所有的哲学神 学,都不得不考虑休莫的研究。” 〔3〕 (101)休谟一开始哲学研究就把宗教问题联系进来,他对宗教问题的兴趣是贯穿在他的整个哲学生涯中的。他的目的不是证明宗教教义的权威性和正确性,而是要考察宗教原则和神学证明的哲学根据。他关于宗教的论述有较多的不协调和不一致之处,他不是无神论者,也不一概地反对宗教,他在批判各种宗教理论,抨击宗教迷信的危害的同时,仍承认上帝的存在。休谟关于宗教的理论著作主要有《人类理智研究》(An Enquiry Concerning Hu 2man Understanding,1748)的第十章“论奇迹”,第十一章“论特殊的天意和来世”,《宗教的自然史》(The Natural H istory of Reli 2 gion,1757),《自然宗教对话录》 (D ialogues Concerning Natural Re 2ligion,1779),以及若干篇短论。一、关于本体论证明及“神迹说”(一)对上帝存在的设计论证明的批判 毫无疑问,在西方的宗教理论中,证明上帝的存在一直以来都是最为重要的题目之一,是具有核心和主导性地位的问题。数 百年来无数的哲学家、神学家、宗教人士都不遗余力地证明着,安瑟伦、笛卡耳、托马斯?阿奎那……其中,托马斯?阿奎那提出的关于上帝存在的五个证明影响十分广泛,而休谟的批判就是针对其中的第五个证明“从自然界事物的合目的性,推出一个有理智的神圣设计者”来的,即所谓设计论的证明(the argument from design )。设计论的证明从自然现象的合目的性和与人工制品的类比推出上帝的存在,此为上帝存在的理性证明,是自然神学中的一个流行理论。休谟从经验论出发,认为“这种教条所根据的圣经和传说,我们如果只当他们是外部的证据看,而且我们如果不曾借圣灵的直接感动来心领神会它们,那它们的明验便没有感官的明验那样强烈,因此,那种教条是和我们的感官相冲突 的”〔2〕 (97)。一个聪明人,“即在最终他确定了自己的判断以后, 那种明验也超不出我们所谓可然性(p robability )”〔2〕 (98)。休谟对设计论证明的批判可以归纳出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从人工作品有设计者并不能推出自然作品必然也有设计者。“假如我们看见一所房子,我们就可以极有把握的推断,他有过一个建筑师或营造者;因为我们所经验到的果与果所从出的恰是属于一类的。但你却决不能肯定宇宙与房子有这样的类似,使我们同样可靠地推出一个相似的因,或者说这样的类比是完全而又完善的。两者之间的差别如此显著,所以你在这里所推出的充其量也不过是关于一个相似因的一种猜想、一种揣 测、一种假设。”〔4〕 (17-18)。拿房子、家具、机器等与整个宇宙比较其实就是在用部分和全体作比,两者差别太大了,没有可比性,这就如同我们不可能从一根头发的生长推断出人全身的生长,无法从一片叶子的生长推出一棵大树的生长一样。在部分和全体相差很大的前提之下,“我不但决不承认自然的一部分能供给我们关于自然全体起源的正确结论,我并且不容许自然的一部 分作为另一部分的法则”〔4〕 (21)。 第二,归纳法并不适用于由自然作品到最高造物主神的推 2 3 第8期 NO.8 宜宾学院学报 Journal of Yibin University August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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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休谟的因果观 作者:蔡田军 作者单位:中共胜利石油管理局党校副教授,山东,东营,257000 刊名: 山东社会科学 英文刊名:SHANDONG SOCIAL SCIENCE 年,卷(期):2002(3) 被引用次数:3次 参考文献(4条) 1.休谟人类理智研究 1957 2.大卫 1980 3.休谟人性论 1980 4.休谟"人性论"概要 1980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张家华休谟因果观浅析[期刊论文]-商情2011(12) 2.贾可春.JIA Ke-chun休谟因果观探析[期刊论文]-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9(4) 3.薛孝斌试论因果:还是从休谟说起[期刊论文]-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1) 4.王德旭.WANG Dexu对休谟因果关系理论的思考[期刊论文]-济宁学院学报2009,30(4) 5.何涛论贝克莱与休谟因果观的异同[期刊论文]-知识经济2010(7) 6.赵敦华.Zhao Dun-hua休谟哲学究竟有没有矛盾(课堂讨论)[期刊论文]-河北学刊2007,27(1) 7.张忠.刘如飞.张德广休谟因果关系及其历史影响[期刊论文]-莱阳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3(3) 8.肖宁浅谈尼采和休谟因果观异同[期刊论文]-科教文汇2009(36) 9.江雪莲人性的注疏——休谟因果论的人性论特征和心灵哲学倾向[期刊论文]-浙江学刊2010(3) 10.唐桂丽论休谟认识论的人性前提[期刊论文]-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58(1) 引证文献(2条) 1.张家华休谟因果观浅析[期刊论文]-商情 2011(12) 2.陈郭华价值判断是不可证实的吗?[学位论文]博士 2006 本文链接:https://www.sodocs.net/doc/eb18240645.html,/Periodical_sdshkx200203021.aspx

论因果关系 摘要: 对事物间因果关系的探索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开始了,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不断的检验和总结,使因果关系成为人们事实推理和认识未知的指南。原因与结果本是一对重要的哲学范畴,但随着人们对因果关系的探索和研究,各相关具体学科则从自身的角度对因果关系问题给予了关注,法律中的因果关系就是其中之一。本文对哲学中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简要的介绍,较深入的比较了哲学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就二者的统一性和区别做出了概括。目的在于正确理解和认识二者,避免将法律因果关系等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忽略学科的特殊性,做出错误的判断。 关键词:哲学因果关系怀疑论习惯性联想 法律因果关系因果链条统一性

正文: 对事物间因果关系的探索自人类诞生以来就开始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由于人类的活动,就建立了因果观念的基础”。从概念来源上考究,史料考察表明,因果关系概念并不是由某一位先哲的个人思想所提出的,它也不是一种导出的规律或者派生的法则,而是人类在漫长的社会实践中逐步总结出来的一个关于事物联系和生灭变化的基本法则,并在历史和实践中长期受应用与检验进而不断完善,成为人们事实推理和认识未知的指南。 原因与结果是一对重要的哲学范畴。从中世纪以来,随着人们对因果关系的探索和研究,各相关具体学科则从自身的角度对因果关系问题给予了关注,法律因果关系即为其中之一。 一、哲学因果关系的认识 18世纪英国经验哲学家大卫·休谟对因果关系的理解独树一帜,对其后的因果关系研究影响深远。他在谈到习惯对人的影响时,强调“因果法则”的重要性,举了台球桌上两球相撞的例子。将台球桌上的一个黑球推向一个静止的白球,使两球发生碰撞,结果是白球开始滚动。观察到这样的情形,我们通常会说黑球的碰撞是白球开始滚动的原因。但是休谟却指出,他所经验到的唯一事件是白球开始滚过台面,他并没有经验到它滚动的实际原因。也就是说,他只经验到一件事情发生之后,另一件事情跟着发生,但他并没有经验到第一件事情是第二件的原因。我们可以这样质疑,为什么不是在黑球滚动到几乎要接近白球的时候,白球主动发生运动呢?休谟的因果理论一方面提出,任何两个特定现象的因果连接总是需要基于一般的因果规律;另一方面,在经验世界的范围内并不存在一般的因果规律,存在的知识心灵观察到的现象之间的恒常结合。 休谟提出了以人的心理活动为基础的习惯性联想。他是这样描述因果信念的心理过程的:人们多次经验到甲事件随着乙事件的发生而发生,这种被知觉到的事件的固定的结合,在我们心中造成了两种知觉的联合,当这种知觉的联合非常强有力,以至于使我们“下定决心”要从对乙事件的知觉过渡到甲事件的思考、期待,这是习惯作用的结果。这种习惯也是一种心理信念。当我们观察到乙事件后,我们就会联想、推断出与乙事件恒常结合出现的甲事件,由此形成了我们的因果信念。乙事件发生后,我们的知觉就会过渡到对甲事件的思考、期待中,达到这种程度以后,我们就在这两种事件间建立了一种必然联系。休谟以其对因果关系决定论的批判,否定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必然性,最终走向了唯心主义怀疑论的道路。 继休谟之后,诸多哲学家关于因果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论述。对康德来说,一个原因概念乃是一个变化概念,这个变化是遵循规律或法则而发生的,它是为规律所支配的事物的序列。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力图在思辨哲学的范围内突破因果关系的机械性质,把机械唯物主义的因果关系理解为形式上的因果关系,把辩证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解为规定的因果关系。恩格斯唯物主义改造了黑格尔的合理思想,用实践观点论证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建立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因果观。以上所评析的几种西方近代哲学史上的因果观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当代认识论的观点也基本以其为原型。 二、法律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之区别

论休谟因果关系理论 发表时间:2018-09-18T10:03:57.743Z 来源:《知识-力量》1月中作者:叶文倩马晓媚[导读] 休谟指出因果关系并非像唯理派哲学家认为的那样,是理性先验推论的结果,也不像经验派哲学家认为的那样,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他指出因果关系是在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习惯性联想,并不具有普遍必然性。(浙江师范大学,浙江 321004)摘要:休谟指出因果关系并非像唯理派哲学家认为的那样,是理性先验推论的结果,也不像经验派哲学家认为的那样,具有普遍性和必然 性。他指出因果关系是在类似关系和接近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习惯性联想,并不具有普遍必然性。因果关系理论的实质是通过对这种“恒常联结”状态下的两个对象的观察,心灵就养成一种习惯,使其不必借助任何记忆观念,由于形成了习惯,一般人就很容易由作为原因的对象推到作为结果的对象,从而忽略了因果推理的一系列原则和复杂的心理过程,而断然相信原因与结果之间有一种必然联系,。谟因果关系理论虽然在表面上广为人知,但对其基本内容及历史影响的认识却存在着简单化的倾向,遭到了很多哲学家的质疑,随后也得到了很多哲学家的澄清。 关键词:因果关系必然性经验理性本文将主要考察休谟《人性论》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论述,并结合《人类理解论》中的主要观点进行研究。 一、休谟因果关系理论产生的原因 休谟哲学包括因果关系理论绝不是凭空产生的,大卫?休谟是18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在西方哲学史上自亚里士多德以来对因果关系理论第一个做详细论证的哲学家就是休谟。他把经验论哲学贯彻到底,他认为因果关系只不过是思想中的习惯性联想。休谟其因果关系理论对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影响极大,对进行哲学思考也颇有益处。休谟因果关系理论产生有其自身的现实原因和理论原因。 (一)休谟因果关系理论产生的现实原因休谟哲学是16-18世纪、特别是17世纪下叶到18世纪初科学发展状况的产物,因果关系理论就是在这样的科技背景和文化背景下产生的。 在力学方面,伽利略和牛顿发现了运动的基本定律和物体相互运动的基本定律。在天文学方面,哥白尼的日心说逐渐取代了地心模式。在生物学方面,哈维发现了血液循环。大约从1690年起至1760年止,西欧处于科学发展的相对停滞时期。科学的发展状况在休谟哲学中打下了很深的烙印。自然科学发展的相对停滞,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休谟对科学的看法。这也是休谟否定因果关系的普遍性和必然性的原因之一。 在文化背景方面,休谟所处的时代,还是个人主义盛行的时代。 (二)休谟因果关系理论产生的理论原因无论是洛克的观点还是贝克莱的观点,休谟一概予以否定。他认为这些观点都是存在于经验论哲学中的唯理论的思想倾向。在经验观察中我们根本得不到原因与结果这种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也得不到上帝的观念。我们的感官只是告诉我们一个个相互区别相互分离的简单印象和简单观念。这些简单印象和观念只有通过观念间的联结则形成因果推理。 二、休谟的因果关系理论的基本内容 首先,体谟认为,尽管一个人有健全的理性。在遇到一个全新的物象时,即使极其精确并全面地考察了这个物象的各种可感性质,也不能由此推断出它产生的原因和将导致的结果。理性之所以无助于发现因果关系.是由于原因和结果是两种完全不一样的事物。二者没有互相蕴含的关系。休谟不否认结果在事实上往往是跟着原因来的,但是却否认结果必然地跟着原因而来。这就摧毁了因果关系的必然性。 他以打弹子为例,因果联系是由两个要素构成的,一个是事物的恒常“会合”,另一个则是心灵根据习惯而作的联想或推断。这就摧毁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既然体谟认为因果理念决不是像唯物理论者所说的那样是理性先验推论的结果,那么它是否像经验论者所说的那样是经过经验观察、后天综合归纳的结果呢?对此,休谟同样给于否定的答复。作为经验论者,休谟坚决主张因果观念的获得必须根据经验,否定一切脱离经验去寻求因果观念的企图。但体谟认为仅仅根据经验本身是不能获得因果观念的。因为经验观察其能告诉我们事物。 休谟不仅否定了因果联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而且还把必然性本身也归结为主观思想。他认为,任何事物本身都无所谓必然性,必然性不过是人的思想中的一种决定作用而已。 三、关于休谟因果关系理论的质疑与澄清 因果推理历来是发现事物的存在和内在联系的主要方法。休谟认为,因果推理只是经验现象的规则出现和我们的心理习惯的产物,因果知识没有客观必然性。所谓因果关系只不过是我们的心灵对事件之间恒常出现的前后接续关系和相继关系的习惯性联想而已。我们可以借因果推理满足生活的需要,却不能说因此获得了对事物的存在、性质和联系的真是知识。 休谟因果关系理论虽然在表面上广为人知,但对其基本内容及历史影响的认识却存在着简单化的倾向,遭到了很多哲学家的质疑。 黎德指出休谟哲学的实质是怀疑主义,是洛克和贝克莱的经验论发展的必然结果。休谟的怀疑论认为人的认识的直接对象不是客观外界的事物,而是心灵中的观念。 在当今流行的任何一本哲学词典中,“休谟问题”都被解释为“归纳问题”。可是,历史事实是:休谟本人大谈特谈的是因果必然性问题,他甚至没有提到“归纳”一词。不仅如此,首次提到“休谟问题”的康德大谈特谈的主要也是因果必然性问题。把“休谟问题”重述为“归纳问题”,这是波普尔的功劳。波普尔认为“休谟关于归纳的逻辑问题比他的因果问题更深刻。 现代众多哲学家关于休谟因果关系理论的诠释,为我们正确理解休谟的因果关系提供了帮助。 在理解休谟的因果理论时,至关重要的是弄清楚他考察因果性问题的真实意图以及他究竟怀疑哪些东西,肯定哪些东西。艾耶尔曾指出:“在休谟的哲学中,因果理论的影响最为深远、最为广泛,这个理论常常受攻击,也总是被误解。我要论证的是虽然休谟的许多观点在细节上易遭受政击,部分原因是他错误地坚持追溯观念的根源,部分原因是他过分地简化事实,但他的基本原则不仅不容异议,而且完全值得信任。” 艾耶尔的提示是很有代表性的。在日常生活和科学实践中,人们相信凡事皆有原因,并且按照自己的因果知识行事,根本不会对它们的根据不会有任何疑惑。

?外国哲学?论休谟问题:从层次的观点看 3陈 刚 休谟提出的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不仅是一个哲学史上的古老问题,而且是一个当代哲学仍然关注的问题。在本文中我将以当代哲学家霍赫伯格(Herbert Hochberg )对休谟问题的诠释为切入点,在仔细把握休谟哲学立场的基础上,从层次思维的角度重新讨论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霍赫伯格希望通过对“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肯定或否定一次性地解决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休谟本人虽然没有提出“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概念,但也是将两个问题放在一起讨论的。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大大增加了问题讨论的难度;应该将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分开讨论。根据唯名论的立场,我将首先否认普遍事实和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存在;然后在现代科学的知识水平上,用“来自层次的证明”先证明个别事实之间因果联系的存在,再讨论普遍因果命题的证明问题。这样做虽然无法回答休谟问题中关于知识基础的最深层提问,但至少能够说明科学知识和常识知识的区别。科学知识的基础不是常识和习惯,科学实践中实际发生的证明方式不是单个理论命题的归纳证明,而是各层次理论系统的整体检验,甚至是各层次理论系统之间的相互支持。“来自层次的证明”可以为知识的确实性提供一个更具整体论特征的说明。 一、霍赫伯格对休谟的本体论诠释 在论文《人性论和逻辑哲学论中的因果性和普遍性》中,霍赫伯格探讨了休谟否定归纳和因果联系的本体论基础。他比较了休谟的《人性论》和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中的本体论,认为休谟和维特根斯坦都否定因果联系和普遍事实,维特根斯坦对普遍事实的明确否定支持“《人性论》中的最著名的几个主题之一”(Hochberg,p.14)。维特根斯坦给休谟的认识论主题提供了本体论基础。 霍赫伯格的论证策略是用当代的哲学概念来诠释休谟的思想。霍赫伯格区别了普遍事实和因果必然的普遍事实。他首先说明维特根斯坦既否定普遍事实,又否定因果必然的普遍事实;然后用了论文的大半部分来说明休谟同样也否定这两种事实的存在。关于休谟否定因果关系和必然性的主要证据是休谟的一段话: 总的来说,必然性是某种不是存在于客体、而是存在于心灵中的东西;即使把它看作是物体中的性质,我们也不可能对它形成甚至最模糊的观念。要么我们没有关于必然性的任何观念,要么必然性是思想根据体验到的联合而断定的从原因通及结果,并从结果通及原因,除此之外,它? 27?3 本研究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意识科学研究前沿的哲学问题”(编号07JA720004)和“全球审视科学与精神主要奖励项目”(编号GPSS MAP03)的资助;同时得到国家教育部“985工程”、华中科技大学“科技进步与人文精神”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John Te mp let on Post 2Doc Fell o wshi p at Calvin College 的支持。

觉悟* )))论康德对休谟因果论的回应 t林燕丽 摘要:休谟认为因果关系并不是客观必然地存在着,而只是心灵的习惯性联想,这种习惯性联想是由从经验中所看到的对象的恒常集合而引起的。康德从批判主义观点出发,以先验哲学的角度分析和回应了休谟问题,论述了自己的先验论的因果说。 关键词:康德休谟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B5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243(2010)06-0069-05 在康德的哲学生涯中,有一位人物十分重要,他就是休谟。康德说:/我坦率地承认,就是休谟的提示,在多年以前首先打破了我教条主义的迷梦,并且在我对思辨哲学的研究上给我指出来一个完全不同的方向。0[1](P9)其中,最主要的是休谟关于因果性的怀疑论学说,它对康德产生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影响。在53纯粹理性批判4指要6中杨祖陶、邓晓芒两位教授指出:/休谟对因果性的先天自明性用的有力反驳,使康德从唯理论的独断的迷梦中最终觉醒过来;而且还表明,休谟对经验归纳作为因果性的普遍必然基础的彻底否定,更使康德中断了沿着经验论的独断论前进的迷梦;这也就是说,休谟使康德觉悟到,在理论哲学(思辨哲学)的探索中,唯理论和经验论的路都走不通了,必须另辟新径。0[2](P7)怎样回答休谟问题是引发康德/哥白尼式革命0的关键,并对5纯粹理性批判6的问世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一、休谟的挑战 一直以来,探索作为客观世界发展规律在人们头脑中反映的因果学说是哲学家极为关注的问题。哲学家都普遍承认因果关系中蕴含着必然联系,并把它作真理般的接受下来。然而休谟却给当时的哲学家致命一击,他站在怀疑论的经验论的角度上去论证因果问题,他认为因果关系概念不是从纯粹的逻辑分析中得来的,而是从经验观察事实中得来的。休谟承认外部世界的存在,但却认为人们对客观世界的实际情况是一无所知的,同样人们对于客观世界中的实际的因果关系也是一无所知的,因为它是超出我们经验之外的东西,从而否定了因果关系的必然性。 休谟是经验论者,遵循/观念起源于印象0原则,认为一切观念是从印象得来的,并且只是印象的复本和表象。他认为,经验是知识的来源,它以人的知觉为基础。印象或感觉都是知觉,只是强度的不同而已。印象怎样由感官得以产生,经验没有告诉我们,理性也无法将它揭示出来,因此我们对于经验之外的东西是一无所知的。/一切开始存在的东西必然有一个存在的原因0,休谟认为这个命题既没有直观的确定性,也没有理性论证的确定性。根据一切观念起源于印象的经验论原则,原因和结果必然联 69 *作者:林燕丽,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2008级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历史哲学,邮编:510631

休谟 休谟问题,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首先提出的,是个未能很好解决的哲学问题,主要是指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因果问题 休谟主张大多数人都相信只要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两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休谟在《人性论》以及后来的《人类理解论》一书中反驳了这个理论,他指出虽然我们能观察到一件事物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联。而依据他怀疑论的知识论,我们只能够相信那些依据我们观察所得到的知识。休谟主张我们对于因果的概念只不过是我们期待一件事物伴随另一件事物而来的想法罢了。“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连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也因此我们不能说一件事物造就了另一件事物,我们所知道的只是一件事物跟另一件事物可能有所关连。休谟在这里提出了“经常连结”这个词,经常连结代表当我们看到某件事物总是“造成”另一事物时,我们所看到的其实是一件事物总是与另一件事物“经常连结”。因此,我们并没有理由相信一件事物的确造成另一件事物,两件事物在未来也不一定会一直“互相连结我们之所以相信因果关系并非因为因果关系是自然的本质,而是因为我们所养成的心理习惯和人性所造成的。” 归纳问题 休谟主张所有人类的思考活动都可以分为两种:追求“观念的连结”与“实际的真相”。前者牵涉到的是抽象的逻辑概念与数学,并且以直觉和逻辑演绎为主;后者则是以研究现实世界的情况为主。而为了避免被任何我们所不知道的实际真相或在我们过去经验中不曾察觉的事实的影响,我们必须使用归纳思考。归纳思考的原则在于假设我们过去的行动可以做为未来行动的可靠指导,论证的或直觉的:这样的思考在基本上是先验的,我们不能以先验的知识证明未来就会和过去一致,因为(在逻辑上)可以思考而出的明显事实是世界早已不是一致的了。 一、休谟问题的由来 以前的一些哲学家认为,道德可以像几何学或代数学那样论证其确定性,但是,休谟认为,对于道德问题,科学是无能为力的,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的问题。他在《人性论》中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经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尽管休谟自己没有明确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但它的意思却是否定的,即从“是”中不能推出“应该”。 严格说来,休谟问题并非指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而是指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关系问题,由于事实命题一般以“is”为系词,而价值命题一般以“ought”为系词,所以休谟问题又称“实然与应然问题”。 二、“是”如何推导出“应该” 由“是”推导出“应该”,必须分两步来完成。 1、由事实关系的“是”可以推导出价值关系的“是”。事实关系的“是”反映了“客观事物”的状态、特性及其规律性;价值关系的“是”反映了“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的状态、特性及其规律性。显然,“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本身就是一种“客观事物”,只是前者比后者更为复杂多样、更为变幻莫测,因为“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客观事物的品质特性,而且还取决于主体的品质特性和介体的品质特性等众多因素。也就是说,“客观事物对于人的价值”是由众多简单的“客观事物”按照一定的组合规则(即是否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有机地组合而成的复合事物。由此可见,价值关系的“是”是由众多事实关系的“是”按照一定的组合规则(即是否有利于人的生存与发展)复合而成,或者说,价值关系是事实关系的“函数”。实际上,价值就是直接或间接的有序化能量,就是按照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有机地、有序地组合起来的能量,即价值是能量的“函数”。 2、由价值关系的“是”可以推导出价值关系的“应该”。当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只是单一性的、确定性的和清晰的时,对于该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就可以用“是”来描述;当事物的状态与特征是多值性的、概率性的、模糊性的时,对于该事物可以运用多值函数、概率论和模糊数学等方法,取其中具有最先出现的、最大概率的、最相似的状态与特征确定为“应该”来描述,即“应该”是具有最先出现的、最大概率的、最相似的“是”。人的一切行为和思想都是为了追求可持续的利益最大化或

大学本科学生通识选修课论文 对休谟知识论中对因果关系的怀疑的讨论 学生: 大学 2013年12月 摘要 哲学史不提供现成的真理,它是一系列高尚的心灵,是许多理性思维的英雄的展览。 在漫长的哲学史中,涌现过很多智慧的哲学家,他们在前人思维的基础上和自己的思考中总结出各种理论,这些理论或是对现实道理的总结,或者是对现有理论的怀疑,都体现了它们独特的价值。有些哲学家的思想,即使在他们本人已经远离人世很多年,依旧对我们现在的研究起着非常有意义的作用。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就是这样一位哲学家。他提出的怀疑论对现在的哲学和自然科学研究依旧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本文通过对休谟知识论中对因果关系的怀疑的推导过程和分析,讨论探寻因果关系基础的重要性,并且在最后联系自然科学领域对因果关系的疑问与探索,推导出新的观念,进一步证明了休谟对因果关系的怀疑仍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认识因果关系依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字:休谟,因果关系,怀疑论,自然科学 对休谟知识论中对因果关系的怀疑的讨论 哲学史不提供现成的真理,它是一系列高尚的心灵,是许多理性思维的英雄的展览。[1] 在漫长的哲学史中,涌现过很多智慧的哲学家,他们在前人思维的基础上和自己的思考中总结出各种理论,这些理论或是对现实道理的总结,或者是对现有理论的怀疑,都体现了它们独特的价值。有些哲学家的思想,即使在他们本人已经远离人世很多年,依旧对我们现在的研究起着非常有意义的作用。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就是这样一位哲学家。他提出的怀疑论对现在的哲学和自然科学研究依旧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 1.休谟知识论中对因果关系的怀疑 大卫?休谟的怀疑论是他提出的知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休谟的怀疑论是全面的,他不仅怀疑传统的知识的基础,而且怀疑新兴的自然科学的基础。前一种怀疑的目的是为了否认传统的学问是知识,后一种怀疑的目的是为了改善现有知识。但是,他的怀疑毕竟动摇了经验科学的基础,在知识界产生了振聋发聩的效果。[1] 休谟对经验知识基础的考察主要集中于对因果关系的探寻。他通过对因果关系的实质的追问证明出我们的因果观念也是来自于经验。他在他最著名的著作《人性论》中提到:如果有人问:我们对于一切事实所作的推论的本性是什么?适当的答复似乎是,这些推论建立在因果关系之上。如果再问:我们关于因果关系的一切理论和结论的基础是什么?这可以

休谟问题 休谟问题,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 、1711年旧历4月26日(注:新历是1711年5月7日:18世纪旧历比新历早11天)-1776年8月25日)首先提出的,是个未成很好解决的哲学问题,主要是指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 1 认知论的休谟问题 因果问题 休谟主张大多数人都相信只要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两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休谟在《人性论》以及后来的《人类理解论》一书中反驳了这个理论,他指出虽然我们能观察到一件事物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联。而依据他怀疑论的知识论,我们只能够相信那些依据我们观察所得到的知识。休谟主张我们对于因果的概念只不过是我们期待一件事物伴随另一件事物而来的想法罢了。“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连结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也因此我们不能说一件事物造就了另一件事物,我们所知道的只是一件事物跟另一件事物可能有所关连。休谟在这里提出了“经常连结”(constant conjunction)这个词,经常连结代表当我们看到某件事物总是“造成”另一事物时,我们所看到的其实是一件事物总是与另一件事物“经常连结”。因此,我们并没有理由相信一件事物的确造成另一件事物,两件事物在未来也不一定会一直“互相连结我们之所以相信因果关系并非因为因果关系是自然的本质,而是因为我们所养成的心理习惯和人性所造成的。” 归纳问题 在《人类理解论》一书中[13],休谟主张所有人类的思考活动都可以分为两种:追求“观念的连结”(Relation of Ideas)与“实际的真相”(Matters of Fact)。前者牵涉到的是抽象的逻辑概念与数学,并且以直觉和逻辑演绎为主;后者则是以研究现实世界的情况为主。而为了避免被任何我们所不知道的实际真相或在我们过去经验中不曾察觉的事实的影响,我们必须使用归纳思考。归纳思考的原则在于假设我们过去的行动可以做为未来行动的可靠指导,论证的或直觉的:这样的思考在基本上是先验的,我们不能以先验的知识证明未来就会和过去一致,因为(在逻辑上)可以思考而出的明显事实是世界早已不是一致的了。 2 伦理学的休谟问题 18世纪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1711-1776)认为,在以往的道德学体系中,普遍存在着一种思想的跃迁,即从"是"或"不是"为连系词的事实命题,向以"应该"或"不应该"为连系词的伦理命题(价值命题)的跃迁,而这种思想跃迁是不知不觉发生的,既缺乏相应的说明,也缺乏逻辑上的根据和论证。这个有关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以及价值判断不可能从事实判断中推导出来的主张,就构成了后世、特别是20世纪道德分析哲学讨论的一个主题。自然主义伦理学用自然(事实)的属性去规定或说明道德(或

试析休谟问题 一、对休谟的简要介绍 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年4月26日-1776年8月25日下午4点钟)是苏格兰的哲学家、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他被视为是苏格兰启蒙运动以及西方哲学历史中最重要的人物之一。虽然现代对于休谟的著作研究聚焦于其哲学思想上,他最先是以历史学家的身分成名。他所著的《英格兰史》一书在当时成为英格兰历史学界的基础著作长达60至70年。 历史学家们一般将休谟的哲学归类为彻底的怀疑主义,但一些人主张自然主义也是休谟的中心思想之一。研究休谟的学者经常将其分为那些强调怀疑成分的(例如逻辑实证主义)、以及那些强调自然主义成分的人。 休谟的哲学受到经验主义者约翰·洛克和乔治·贝克莱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一些法国作家的影响,他也吸收了各种英格兰知识分子如艾萨克·牛顿、法兰西斯·哈奇森、亚当·斯密等人的理论。 二、休谟的生平 休谟汲取了洛克和贝克莱哲学中的纯正的经验主义要素,并又排出了他们思想中形而上学的内容,给了经验主义最清楚、严格的阐释。 休谟1711年生于爱丁堡,其父母都是苏格兰人。他早年的兴趣是文学,这种兴趣使他不会按照家里的意愿去做一名律师。休谟对一切增进自己文学才干以外的事都显得不屑一顾。相较于他的第一本书

《人性论》所受到的冷遇而言,他的第二本书《道德政治论》是较为成功的。 休谟还参加政治生活,1763年他作为英国大使的秘书到了法国。他的书让他在欧洲大陆声名广传,而卢梭正是他在欧洲大陆的朋友之一。 休谟想要运用物理学的方法建立一门人性科学,最后却发现,使用科学方法来描述人的思维机制是不可能的。他早先对理性的信仰最终导致了怀疑主义,因为他发现认得思维范围是多么的有限。 三、休谟的主要哲学思想 1.因果问题 大多数人都相信只要一件事物伴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两件事物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关联,使得后者伴随前者出现。休谟在《人性论》以及后来的《人类理解论》中反驳了这个理论,他指出虽然我们能观察到一件事物随着另一件事物而来,我们并不能观察到任何两件事物之间的关联。而依据他怀疑论的知识论,我们只能够相信那些依据我们观察所得到的知识。休谟主张我们对于因果的概念只不过是我们期待一件事物伴随另一件事物而来的想法罢了。“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结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後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并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过一种经常的连结而被我们在想像中归类。”也因此我们不能说一

因果连结与蕴含 在数学和逻辑学中,我们使用符号“∵,∴”或者应用语句连接词“因为…,所以…”时所表达的含义实际上与蕴含相一致,“因为P,所以Q”可以直接看作“如果P,那么Q”或者“P→Q”,相应地,以必要条件、充分条件、充分必要条件、大前提、小前提完全取代了因果这对哲学范畴。在逻辑学和数学中没有因果连结。 特意将哲学同逻辑学作出区分并非独创,而且这种区别在因果转化为蕴含这一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果范畴这对古老的哲学范畴没有被吸收在逻辑学中或者说被轻率的以蕴含代替理应引起人们的足够警觉和疑问,这种“取消”和代替是合理的吗? 由于逻辑学和哲学承当着回答问题的任务,所以在回答问题时使用了逻辑论证,那么这段逻辑论证对答案的合理性应当负有责任。我们相信一个答案是合理的,因为我们使用了正确的逻辑演绎推理,问题在于:逻辑本身的合理性由什么得到保证?比如人们怀疑这么一句话:如果诗是为姑娘写的,那么2+2=4。它是合理的吗?根据蕴含析取等值律:(P→Q)←→(¬PⅤQ)也即蕴含语句的正确性可以转嫁给前件和后件各自的正确性,而不包含前件与后件的联系。我们可以看到只要后件为真,P→Q就永远成立,而不管其前件究竟为何,它是否可能存在,是否可能正确,是否与Q有关均不能影响整个推断的给出。当然,在任何前件给出之前,已经得知后件的正确性意味着后件是一个无条件成立的真理,(否则我们何以知道它的正确性?)例如“2+2=4,¬(P→Q)←→P&¬Q”等等。幸好我们利用逻辑乃是为了得知一个某条件下才能确立的真理,所以在一段逻辑论证中,前件与后件缺少关联的这种古怪证明从未出现过。例如要求某个学生证明一个无条件成立的数学定理实际上以他所学过的数学公理全部正确为前提,虽然这个定理是无条件的,但该学生在证明之前却不能这样认为,他必须从以往所学的数学知识出发得到这个定理,然后说因为他所用的都是无条件成立的数学公理并且在证明过程中没有引入其它限制条件,所以这个定理也是无条件的。与蕴含在逻辑学中的地位相似,因果连结在哲学中也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询问事物(现象)出现的原因,可以有本质原因、内因、外因等等,可以说对事物原因的寻求导致了哲学、自然科学及其附属学科的出现。 米利都学派最先开始探索什么是世界的本原,到了亚里士多德那里,他对在他以前的古希腊哲学中关于本原的思想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四因说,形成了他对本原问题的看法,所谓四因,就是:1)“事物所由产生的,并在事物内始终存在的东西”;2)“形式或原型,亦即表述出本质的定义,以及它们的…类?”;3)“变化或静止的最初源泉”;4)“终结、目的”。简言之,即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在此后漫长的岁月中,人们肆无忌惮地或者说麻痹大意地将因果连结用于逻辑推理之中,并将逻辑推理认作不可置疑的以至于人们不能确认地球的质量是否是地球产生磁场的原因,却能够确认某段逻辑证明或数学证明是无懈可击的。这样我们希望,可以从原因(地球的质量)开始运用逻辑推理得到结果(地球产生磁场)那么,我们就可以不花代价地得到关于客观世界的确定无疑的知识。例如用逻辑推理推知上帝的存在与否等等。这一门学问在黑格尔辨证法出现以前被称作“形而上学”而与形而下的学问区分开来的原因就在于此。强调思辩和理性而忽视人的认识过程。康德说:“这个体系(科学的形而上学体系)不根据任何材料,同时也不依靠任何事实,而只根据理性本身,力求从理性原始萌芽中开展出知识来。”①康德说这番话乃是受了休谟的刺激,因为休谟带给这门学问致命的打击,他对这种无庸置疑的“因为…,所以…”或者“如果…,那么…”的推断提出疑问,即:是什么保证了这种无庸置疑的因果连结(蕴含或推断)呢?——尤其是在我们对真实事物、现象的原因并不确知的情况下? 休谟的疑问因其答案难以让人接受而使疑问本身被程度不等的误解,并受到诸多指责。当历史进行到形而上学必须向形而下学臣服的时代,出现休谟的疑问理应受到极大重视和得到正面回答。自然科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心理学、人类学的研究先后从哲学中脱离出来并各自获得长足的进步。如果说康德在他那个时代感到牛顿力学的巨大压力而不得不寻求形而上学自身的合理性,那么整个二十世纪,尤其是二十世纪的

浅谈休谟论因果关系中的习惯 【摘要】大卫.休谟(1711—1776),英国著名哲学家,生于苏格兰。他的朋友亚当。斯密曾评价他说:“总之,无论在休谟生前或死后,我始终认为,他在人类的天性的弱点所允许的范围内,接近了一个理想的、全智全德的人。”1[1]如此优良德行的休谟在他的《人性论》一书中将全部哲学关系的根源归为七类关系,即相似关系、同一关系、空间和时间关系、度量或计数的比较关系、性质差异程度的比较关系、相反关系、因果关系。本文重在研究七大关系中的关于因果关系的论述。因果关系问题在西方哲学中有着深厚的根源。正如休谟本人所说,“由因果推理获得的知识构成了人类生活所依赖的绝大部分知识,而他对这类知识的研究是独一无二的。”2[2]独一无二是由于他认为人类的认识是依据感觉而来,是经验的,而人的感觉则是不确定、不清晰的。因此我们的认识是需要建立在因果联系中的。因果联系只是一种习惯性的联系,是一种基于经验但是不具备必然的联系。由此观点,可以得知因果关系是一种经验关系,按照相近、接续、恒常结合在一起的原则出现。便可由一个推到那一个,我们就将一个称之为原因,另一个称为结果。然而这种根据经验而来的推论完全是由于习惯而产生的结果,而不是理性的结果。所以根据休谟的观点可以理解为习惯在因果关系中有着“纽带”的作用。虽然这种因果关系理论在我们现实社会生活的检验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但是绝不影响我们从知觉出发,将习惯作为指导,根据经验论证我们的因果关系;并且这一切可以有益于我们从事实出发,探求真知,以真知作为我们人生前进的风向标。 【关键词】因果关系;习惯;经验;恒常结合;心灵 一、关于因果关系的推理 休谟认为“两种因素构成了有关因果的所有推理,一个是感官印象或者记忆印象,另外一个是形成印象的对象,或者是由这个对象所带来的那个存在的观念。因此,在这里就有三件事情需要说明:首先是有关原始的印象。第二是对相关的 1[1]大卫.休谟《人性论》(上)第1页 2[2]大卫.休谟《人性论》(上)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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