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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术语 6

发信人: ceeena (光浪头@闭关苦读,有事投条//bow), 信区: Insurance_Act
标 题: 保险术语 6
发信站: 日月光华 (2004年03月18日10:34:51 星期四), 站内信件

【 X 】

信用人寿保险

商业银行、储蓄和放款协会对以抵押贷款购买住宅的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进行转嫁的一种保
险。倘若借款人身故,保险公司赔偿未偿贷款金额。放款机构既是保单持有人又是受益人
,但由借款人缴付保险费。信用人寿保险一般采用定期金额限制,并随贷款偿还而同时递
减,当贷款全部清偿后责任也就终止。

现金价值(Cash Value)

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
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一定数额的责任准
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
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
具有的现金价值。寿险公司之所以要进行解约扣除而不是将全部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退给被
保险人,是鉴于以下几个原因:(1)死亡逆选择增加。因为体弱者一般不会提出中途解
约,而大量身体健康者解约后,势必使被保险人的平均死亡率提高。(2)影响资金运用
,减少公司投入。由于中途解约,寿险公司必须抽出一定数量的金额及时支付给解约者,
致使公司损失一部分投资利息。(3)附加费用需要摊还。签发保单的第一年超额费用因

被保险人中途退保、解约而停止缴付费用,使一部分附加保费无法收回。(4)办理解约

手续需要支付费用。




现金赔款(Cash Loss)



在和约分保合同中有一项规定,即分保的分出人在遇到超过一定数额的巨额赔款时,可以
立即凭借必要的证件或证明向分保接受人,提出用现金来支付该赔款的一项规定。在通常
情况下,分出人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结帐的时候才能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至于巨额赔
款的起赔数额,则根据分出人与接受人之间的协议而定。
我国的简易人身保险不作解约扣除,所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均作解约金退还给被保险人。



【 Y 】

养殖业保险

以有生命的动物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后,对饲养期间遭受保险责任
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疾病引起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一般把养殖业保险分
为畜禽养殖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两大类。



【 Z 】



暂保单(Binder,Bind

ing Slip)



又称“临时保险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
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
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保险代理人在争
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2)保险公
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3)
在恰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
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
。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也可
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



有诚意、守信用,是任何商业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先决条件。最大诚信是订
立各种保险契约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保险契约所需要当事人的诚信,远比其他一般契约
为高。因为近代保险事业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在海上保险中,保险双方签定合同时往
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保险人对投保的船舶、货物一般不可能作实地勘察,仅凭投保
人的叙述来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诚信可靠,也就是
说被保险人在要求保险时,必须向保险人尽量提供有关保险的各项资料,并严格遵守契约
规定的条件,保证作为或不作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诱使合同成立,保
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主要针对投保人而言,但理论上,该原则对保险人具有和被保险人同
等的效力。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含:(1)告知。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主
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
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现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
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2)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
作为或不作为,既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是以书面形
式列入合同之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另一
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

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
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忠诚保证保险(Fidelity Bond)



主要承保雇员的不法行为致使雇主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保险。忠诚保证保险一般由雇主投保
,主要保障被保险人(雇主)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损失、被保
险人有权拥有的财产或对此负有责任的财产、为保险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的财产。忠诚保
证保险的投保方式分为两种:(1)不指名方式,即投保所有的雇员;(2)指名方式,即
投保指定的某些雇员。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
,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
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
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主要有两项:(1)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法律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
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由于责任险承保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
任,而不是有固定价值的财产、故保单均无保险金额而仅规定赔偿限额,即保险公司所承
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报单一般规定两项赔偿限额,即每次意外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
一系列事故的赔偿限额,以及保险期限内累积的赔偿限额,有时两者合成一个限额。责任
保险的承保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以作为各种损害赔偿保险(主要是各种财产保险)的组
成部分或以附加责任的方式承保,不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如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
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保赔责任,飞机保险的第三者责任,建筑或安装工程的第三者责任
等。另一种作为单独的责任保险以签发专门的保险单方式承保,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
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现在世界保险市场上普遍流行一种综合性的责
任保险,将多种责任保险组合在一份分不同项目的保险单内,由被保险人按需选择。保险
期限视承保方式而定,可单独承保的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为1年,到期可续保。以附加方
式投保的的责任险其保险期限通常与被附加的主险相一致。



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们的当事人或其他

人的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目前,国外办理较为普遍的有医生、工程师等
职业责任保险。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保险承保内容皆不相同,保险人用专门设计的保险单
和条款承保。



终身寿险(Whole Life Insurance)



又称“终身死亡保险”或“终身人寿保险”,是终身提供保障的保险,一般到生命表的终
端年龄100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岁,保险人则向其本人或合同规定的受益人给
付保险金。同定期寿险相比较,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100岁之前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
向其合同规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的期限和保险人承
担给付责任的期限可以由合同双方协议决定,缴付的保险费可以交至死亡时为止,也可以
按约定期限全部缴清所有保险费;承担给付金可以在死亡后立即给付,也可以在死亡后若
干年才开始给付。



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



定期两全保险、定期年金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的一种综合保险
。凡年满21~50周岁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替其1~15周岁的身体健康
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孩子投保。被保险人(子女)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
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给付约定的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
给付婚嫁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伤残,保险人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
分保险金。如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则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如果被保险人
因疾病死亡,只给付死亡退保金。此外还规定投保人死亡后可免缴保费而保单仍然有效,
保险人原负的保险责任不变。子女教育金、婚嫁金保险在我国深受年轻夫妇的欢迎,业务
量增长迅速,目前已成为人寿保险中的主要险种。



中小学团体平安保险

以各类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作为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为1年的一种人身保险。凡身体健
康、能够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都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学校向保险公司统一投保。到目
前为止,我国对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尚未制定统一条款,因而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除
了统一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外,有些保险公司还承担意外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有些保
险公司对疾病所致的死亡也予以给付死亡保险金。



主险(zhuxian)



又称基本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主险(zhuxian) 又
称基本险。是指不需

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



自然纯保费(Natural Premium)



分别以各年岁的死亡率为基础所制定的该年岁的保险费。由于人在每一年岁的死亡率各不
相同,而且随着人的年岁的增高而增高,因此各年岁的自然保险费也必将随着人的年龄的
增加而增加,这样使许多人到了晚年都无力续保。保险人在制定保险费收取标准时,如按
自然保险费逐年增加保险费,往往也不易为投保人所接受。因此自然保险费一般仅适用于
短期性的团体人身保险或定期死亡保险。



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Automatic Premium Loan)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以现金价值可以抵付保险费,使被保险人不致因未付保险费而引起
保险合同失效的条款。一般人身保险合同规定,保险费超过期限而仍未继续缴付保险费时
,保险合同即行失效。如附有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这一条款,保险人将自动以合同规定的
现金价值为保单所有人抵付应交的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直至该现金价值抵付保险费
到保险期满尚有余额,则在合同期满时,该余额应付给保单所有人。



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s)



寿险合同条款之一,即规定自杀不属于包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不少国家在保险条款中对自杀有时间上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的期间内(通常为签
单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自杀,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只限于退回已缴纳的保费
(可以计息或不计息),2年后就不把故意自杀列为除外责任,保险人仍应给付保险金,
其原因在于人寿保险的主要目的是向受抚养者提供保障。此外,由于自杀是死亡的原因之
一,编制生命表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保险费的计算正是以生命表为依据。把自杀这一除
外责任限制在2年内主要是为了减少逆选择,防范蓄意自杀者购买人寿保险。

再保险( Reinsurance)



又称“分保”或“保险的保险”,指保险人将自己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嫁
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业务。再保险业务中分出保险的一方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的一方
为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与本来的被保险人无直接关系,只对原保险人负责。作为保险市场
一种通行的业务,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不致因一次事故损失过大而形成对赔偿责任履行的
影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报信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
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

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
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
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
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
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
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保险监督的重视。我国保险业起步较迟
,但其发展速度极快,市场潜力亦很大。1997年全年保险费收入突破1000亿元人民币,比
上年增长了约40%左右。这一发展态势若离开配套的保险监管显然有悖于金融体制改革的
初衷,而此前我国的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所设保险公司实现其监管职能,这使银行
与保险无法实行分业管理,使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自身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排除干扰,提高保险监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对于
保险市场的良性发育及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有着不容低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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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玉声声,伴细雨和风。点点滴滴。曾记否?二月起步问禁手,寒星燕阵学新知。
慈父扶持左右,严师解惑前后。酷暑寒冬,几度春秋,情结连珠,别无闲滋味。怎忘得?
夏令营内,排队晨练池戏水;羊城征战,少年对弈舞英姿;京都几番拼搏,技压群芳,
折桂射冠,棋力赛年长,谁说女儿不如男!更努力,励精图治争第一,不甘落后与自弃。
必要有所成,百倍用其功。厚积方薄发,新著才初引。展前程,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
。莫到登峰途真险,回眸桃李分外红。 ——那威,彭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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