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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

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
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

【基本案情】

当老板的丈夫在外搞外遇,老婆逼着他写下了“保证书”。谁料到,两年后,老婆再次发现老公在外包养小三。妻子拿着保证书告上法庭,要求丈夫净身出户,并要争夺女儿的抚养权。最近,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涉及“婚内保证书”效力认定的离婚纠纷案件。

张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张某经营着一家贸易公司,需要常年在外奔波应酬,林某则做着家庭主妇。两年前,林某发现丈夫经常夜不归宿,疑心重重的林某对丈夫进行了跟踪,发现丈夫果然有了外遇。林某寻找机会偷偷拍下丈夫幽会小三的照片,等张某回家时林某甩出了这些照片,并扬言要把这些照片贴到其公司去。张某作为公司老总哪丢得起这般脸面?于是百般道歉请求林某原谅,林某不放心,要求张某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在婚姻中不拈花惹草,不得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否则张某就净身出户,且女儿归林某抚养;张某还要每月交给林某5000元保证金,以保证不再犯,否则保证金归林某所有。

保证书写好签字后,林某才算作罢。谁知两年后,也就是去年,林某无意看到丈夫手机中的暧昧短信,才发现丈夫在外包养小三,自己却一直蒙在鼓里。愤怒不已的林某随即一纸诉状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包养小三行为的确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现林某主张按照张某两年前写下的“保证书”进行离婚和赔偿,法院通过审查认为,当时的“保证书”是在林某威胁要将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张某写下的,其属于受胁迫下作出的民事行为,不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故法院对“保证书”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定。鉴于张某存在出轨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具有过错,故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由张某赔偿林某6万元。

【法官观点】

在经常出现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的行为。对于这种“保证书”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一般不可一概而论。

法官解释说,如果双方有关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保证,保证人违反了保证义务则不能认为就当然离婚,离婚与否需要法院查明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

如果双方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则该保证也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子女抚养需要法院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原则进行审查予以确定抚养人;

如果双方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则需要法院审查该保证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婚姻状况证明书(完整版)

婚姻状况证明书 婚姻状况证明书 第一篇: 婚姻状况证明书 婚姻状况证明书 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1、有工作单位吗?有工作单位的话,可以调取原来他们的个人档案,里面会有资料证明他们是夫妻关系; 2、户口簿。凭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上,可以看出两人的关系。 3、旁证。找老邻居、老同事帮忙写证明,再由村委会写份证明并加盖公章。 如果以上方法还不能证明,那么拿上你们收集到的证明,到民政部门咨询该怎么办。如果遇到推诿,就只有拨打当地的行风热线和市长热线了。 第 一、户籍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加盖鲜章。 第 二、结婚证明由你所在乡民政所出具婚姻证明,有结婚证亦可。 第 三,计生委所出不知为何证明。当不理它。

你去打证明,民政局会写好了,10元一份!证明****村委会:兹证明我村***同志,未婚.和贵村***同志结婚.请批准和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此致敬礼!!****村委会201X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 1、兹证明我单位,男,年月日出生,至二零年月日止,从未登记过结婚。 2、兹证明我单位,男,年月日出生,年月日与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过结婚。 3、兹证明我单位,男,年月日出生,至年月日其配偶死亡后,至今止未在登记过结婚。 单位填写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单位组织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 1、按实际情况填写以上1或2或3项,其余划掉。 注 2、单位应根据人事档案如实填写,本人自己填写无效。 注 3、本人人事档案非所在单位保管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填写。 未婚证明格式范文 未婚公证书 χχ字第χχ号

我国事实婚姻现状与对策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后50多年来,我国在立法上一直采取婚姻登记制度,但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现象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屡禁不止。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其法律性质,是否予以保护,在多大程度上给予保护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受到了从业人员和立法者的高度关注。本文根据我国事实婚姻现实情况、中外关于事实婚姻的态度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如何从法律上对事实婚姻进行保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婚姻、婚姻关系、法律效力。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及在我国的现状1、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其概念在我国一直就存在着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①也有的学者认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其为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②比较上述两种不同的见解,都认为事实婚姻当事人的夫妻关系须为公众所认同,其根本的区别在于事实婚姻是否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根据第一种观点要求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不但相互没有配偶,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实质要件),仅没有进行登记(形式要件)这样的一种婚姻状态;而第二种观点则不问其实质要件是否符合,只要未进行登记,就构成事实婚姻。按此说,事实婚姻无非有这么二种情况:一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仅缺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二是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不符合的事实婚姻。“婚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历来就是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辩证统一,是为一定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③婚姻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婚姻的基本特征: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男女两性的结合应符合一定社会制度所承认的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必须符合婚姻法所要求的结婚条件(实质要件)和结婚程序(形式要件)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婚姻的这两种属性是统一的,但在有些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往往是分离的。例如一对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即使他们根本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从此以后行同路人,也不管其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或者有没有同居,其仍是夫妻具有婚姻关系。就是我们常说的: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再如一对男女以夫妻关系同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互尽夫妻之权利义务,在事实上形成了婚姻关系,只是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对这样的婚姻,在习惯上我们称其为事实婚姻或实际上的婚姻。 注:①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修订第2版,第134页。②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第851页。“认定事实婚姻的成立的目的并不在于肯定其婚姻的法律效力,而是为了区别事实婚与法律婚的界限。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程序的称为法律婚,而欠缺形式要件的即为事实婚。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可以构成事实婚,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男女也可以形成事实婚”④“男女公民以事实行为结成‘婚姻’,即事实婚,是一种独立于法律和人们的评价之外的客观存在,其客观属性不可抹杀。但是,承认其客观存在的事实,绝非承认其存在的价值和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申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此主张不应被理解为事实婚在客观上已不存在,而应理解为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⑤可见是否为群众认可或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应成为事实婚姻成立的要件,而应是认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评价标准。就象一对要结婚的男女,婚姻登记机关给不给登记并不能影响他们之间的夫妻生活,他们照样可以夫妻之名,行夫妻之实,这是由婚姻自然属性所决定的,登记只不过是行政权力对社会生活干预的手段,是法律指导功能和评价功能的体现。所以只要婚姻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之间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即使群众不知也应当认为其具有婚姻关系。因此我认为事实婚姻应当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诉讼的十大缺陷(一)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诉讼的十大缺陷(一) 目前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虽然删除了婚姻登记效力纠纷“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规定。但在最初的条文中却由此规定,而且目前在理论上,仍然有不少人主张婚姻登记效力纠纷“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这种观点,可能会影响司法解释的正确选择。因而,有必要对该问题加以阐述和说明。 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婚姻登记效力纠纷的缺陷,我归纳了十个方面,并分别结合实证写了一组(十篇)文章,约10余万字。为了便于立法者和法学理论工作者阅读省时,现将十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压缩归纳在一起,尽管内容比较粗糙,但仍能说明一些问题,希望能够对婚姻法解释三有所裨益。 一、婚姻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之一——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缺乏正当性基础 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必然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而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缺乏正当性基础。因为民政部门无权处理、也难以处理此类婚姻纠纷。第一,在过去没有无效婚姻制度时,民政部门可以撤销婚姻登记,事实上起到了补充无效婚姻制度的作用。但现行婚姻法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为了防止扩大无效婚姻的范围,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取消了民政部门任意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目前,民政部门只能受理和撤销法定胁迫结婚一种。第二,民政部门难以处理此类纠纷。民政机构无论是维持还是撤销婚姻登记,都必须进行实质调查和实质判断。否则,就可能再次出现错误。而民政部门没有进行实质调查和实质判断的职能。也就是说,民政机关无权处理;你硬要它处理,它也无力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能要民政机关当被告? 二、婚姻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之二——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容易造成当事人诉讼无门或诉讼困难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也是因登记引起的纠纷,却都由法院按民事程序处理,而将其他婚姻登记瑕疵纠纷按行政诉讼处理,这种主管上和审判上的双轨制,容易使当事人要么找不到主管机关,要么走错了法庭,往往在两个主管机关和两个业务庭之间来回“推磨”,四处奔波,诉讼无门,有的甚至无法摆脱婚姻。如《结婚证上老公是别人女子不知如何摆脱荒唐婚姻》、《一男子被陌生女子假结婚骗财想离婚还离不成》、当阳市一女子身份证被人冒领结婚证,奔波4年不能结婚,等等。有的甚至在无赖之下,通过新闻媒体呼吁,寻找办法。如温岭箬横的金某与一位贵州籍女子登记结婚并生子。后来女方出走8年,因女方的身份有问题无法离婚,便通过《台州日报》发布信息,希望看到报道的好心人能帮他出出主意,让他早日离婚。有些当事人虽然最终找到诉讼渠道,则要经过“九道十八弯”的曲折诉讼。又如1989年朱建平(女)与江海泉结婚时,江海泉因未达到婚龄使用其哥江明刚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证。2005年底,江海泉离家与他人同居。因此朱建平向北山法庭提起离婚诉讼。但法庭人员说:“因登记身份有问题,必须首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结婚证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解除事实婚姻。而行政诉讼必须到长沙县法院才能受理。”那么,到县法院怎么诉讼呢?县法院副院长表示,朱建平可到立案庭咨询,而按规定朱建平应先“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如果民政部门不撤销该婚姻登记,则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朱建平则又必须回到原点,再找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拒绝撤销或对其处理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象这样的婚姻纠纷处理机制,不仅当事人诉讼颇费周折,即使最后走上行政诉讼的道路,也难以解决。因为这个婚姻涉及到三个登记婚姻的效力(即朱建平与江海泉的婚姻效力;朱建平与江明刚的婚姻效力;江明刚与自己真正妻子的婚姻效力)、两个事实婚姻认定(即朱建平与江海泉的婚姻登记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后,其事实婚姻的认定;江海泉与另外一个女人同居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如此复杂的问题,行政诉讼难以解决,在行政诉讼后,当事人必须再打官司。仅就朱建平与江海泉的婚姻关系来讲,即使撤销了婚姻登记,双方仍然存在事实婚姻,还必须解决事实婚姻以及子女财产问题,当事人必须再次走上民事诉讼之路。

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篇一:20XX-20XX年婚姻家庭继承法网上练习题汇总(含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网上练习题汇总(含答案) 第四章结婚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3分*13=39分) 1.现代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原因是最主要的。 A.优生b.伦理c.道德D.政治 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拟制的血亲同样适用禁婚亲的规定 b.我国《婚姻法》禁止姻亲之间结婚 c.“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和习惯已完全不符合社会变化的客观情况 D.各国立法都普遍禁止直系血亲结婚 3.甲男的母亲是乙女的姨母,甲男和乙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均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二人要求结婚,依照我国

现行法律()。 A.可以结婚b.不得结婚 c.女方实施绝育手术后可以结婚D.女方超过50岁可以结婚 4.“未婚夫妻”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A.婚约关系b.夫妻关系 c.同居关系D.一般社会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 6.没有配偶且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 A.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b.按离婚处理 c.不予受理D.有子女的按照离婚处理 7.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

婚姻关系证明(精选多篇)-证明范

婚姻关系证明精选多篇-证明范本第一篇: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我与于年月日在贵处登记结婚。现因 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申请人签字或 盖章、按指印: 年月日 查档案情况档案字第号 姓名男: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结婚证这号 及登记日期字第号年月日 审查处理结果 出证理由

所在单位 意见 处理结果 出具证明书 字号、日期温鹿字第号年月日 取证人签字年月日 承办机关: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需的条件和需提供的材料为: 一、申请人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二、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原始档案复印件;

2、登报声明作废公告; 3、户口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居委会、街道证明盖章。 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亲友代理,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1、原始档案复印件; 2、护照居留证复印件; 3、声明书、委托书须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二寸证件照三张; 5、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咨询电话:88362014。 注: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表格可向街道乡镇领取或从网上下载。下载表格必须用a4纸打印,复 1、有工作单位吗?有工作单位的话,可以调取原来他们的个人档案,里面会有资料证明他们是夫妻关系;

2、户口簿。凭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上,可以看出两人的关系。 3、旁证。找老邻居、老同事帮忙写证明,再由村居委会写份证明并加盖公章。 如果以上方法还不能证明,那么拿上你们收集到的证明,到民政部门咨询该怎么办。如果遇到推诿,就只有拨打当地的行风热线和市长热线了。 3 婚姻关系证明的办理 法律资讯频道2014年12月09日10:54巧顾网法律频道 婚姻关系证明的办理。婚姻关系证明的办理条件: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确实丢失了《结婚证》;二是有结婚登记的档案可查。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可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具体办法是: 当事人提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书面申请,说明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为什么要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然后递交原婚姻登记机关,由该机关查核是否有结婚登记档案。如有档案,该机关又有权发放此类《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即可办理手续,发给《夫妻关系证明书》。如该机关无权发

浅析事实婚姻的效力

浅析事实婚姻的效力 [摘要]事实婚姻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且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我国现行婚姻法是通过补办结婚证登记制度对事实婚姻变相承认,对其婚姻效力认定的规定并不完善,这影响实践中对事实婚姻的处理。本文结合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我国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事实婚姻效力立法的构想。 [关键词]事实婚姻;效力;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作为一种传统的民间习俗,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它是指“未办理结婚证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两性结合”。由于传统的婚姻观的束缚造成不登记婚姻,同时,由于现代人新的婚姻观念也使登记婚姻的数量减少,因而造成现实生活中从过去到现在,事实婚姻的比例都很高,而且还将长期存在。对于这一不可回避的问题,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有其明确的必要性,而现阶段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的并不完善。 一、新《婚姻法》及《解释》(一)对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之缺陷分析 (一)《解释》(一)第4条存在缺陷,给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便利 《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经办理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对补办登记的,其婚姻效力如何认定,立法设有明确规定。对此《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这就表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时,可以有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如未达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重婚等,只要补办时符合了,就给予补办。一方面,这势必降低了结婚登记制度的严肃性,使当事人认为先结婚后登记也同样可以达到法定婚的效果,而且会给某些当事人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另外,法律对此类推适用补办登记的话,也应区别对待:对于同居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给予补办,发给结婚证;对于同居时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补办时双方同居已达一定年限或生有子女,且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给予补办,发给结婚证;其他情况应按同居关系处理。另一方面,如果一方或双方在同居时未达法定婚龄,而申请补办登记时已达法定婚龄,通过补办,取得结婚证,之后一方起诉离婚时,若涉及财产争议,处理时还应区分“同居时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的同居关系”及“符合时的婚姻关系”来分割财产,不利于司法实践,生活中有很多这样的实例。

各种证明范本

范文一:个人收入证明 个人收入证明 兹有我公司员工_____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司工作______年,任职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职位),月收入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收入证明 兹证明___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____职务。月收入___________元,一年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范文二:银行贷款收入证明 银行贷款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银行: 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正式员工,年龄_____岁,婚姻状况________,行政职务__________,学历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月收入情况如下: 1、基本工资________________元; 2、奖金及福利(补贴)________________元; 3、其他收入________________元; 合计: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特此证明! 出具人签字: 出具人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香港登记结婚大陆离婚操作实践

随着深圳城市创新和GDP的不断崛起,粤港澳大湾区的逐步规划成形,在深圳和内地其它城市活生活的港澳居民越来越多,根据多年办案心得,针对夫妻一方是大陆,在香港登记结婚,在内地离婚的实践操作,总结如下,供大家探讨参考: 一、在香港结婚内地公民人与香港人,或是香港人在大陆生活。 1、一方都是香港人,一方是内地公民,双方在香港登记结婚,之后双方在内地生活或者一方在内地另一方在香港,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在内地有固定的住所。 2、双方都是内地公民,在香港登记结婚,之后双方来到内地生活(比如技术选派人员)或者一方在香港另一方在内地,或者双方都在香港临时居住。 3、双方都是香港人在香港结婚,在内地生活,且有房产或是有固定居所(1年以上)。 当事人(香港人、内地公民)可以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香港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凭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和居住地证明,可以在内地提起离婚诉。 二、涉港婚姻在内地办理离婚的几种方式 1、调解离婚 因为是在香港登记结婚,内地民政局不会直接办离婚证,所以,只要双方都同意离婚,达成离婚协议后共同到法院去立案,让法院主持调解,然后出具离婚调解书,这样婚就离成了。 2、判决书离婚方式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委托律师去法院起诉判决离婚,这种情况就会复杂许多,一般来讲,需要准备下面资料: 第一,身份证、回乡证(注意有效期)。

第二,香港取结婚证书,由于香港颁发的只有一份,所以很多当事人过来咨询时说不知道或是被另一方藏起来了,这个时候,没有结婚证法院是不会受理的。这个时候,需要律师去帮你调取结婚证副本。 第三,公证文书,香港结婚证,必须公证,因为内地与香港没有联网,大数据没有共享,法院无法查核香港结婚证的真假。香港律师公证后,由内地当事人进行认证后,由专门的快递公司邮寄到内地,公证书必须记录,该公证是用来交给内地法院,要有具体法院名称,必须说明是为了用来办理官司纠纷,而不是为了工作需要或是居住需要。 三、判决 内地法院一般只会内地财产进行分割,涉港财产不会分割,双方都同意,判决离,有一方不同意,视情形判决,这个时候律师与法官的沟通就很重要了,如果法院最终判决不离,那也只能第二起诉了,第二次,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有例外,只能说,你们双方的感情确实没破裂到要离婚的程度,那只好再起诉一次了。 四、上诉的问题 离婚案件和其它民事案件不一样,离婚案件除财产分割方外,一旦作出判决,上诉基本失去意义,二审法院大概率维持一审判决,所以,各位不要期待你是例外。 五、再婚问题 内地居民如果是在香港离婚,离婚后想再婚,一定要请律师将香港法院的离婚判令或离婚证明申请公证,并说明用途,还需要提供内地收件的民政局地址、电话及收件人信息,这样内地民政局才会给你颁发结婚证。

事实婚姻案例分析

事实婚姻案例分析 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周倍良点击数:2405 评论:0条更新时间:2010-2-4 12:30:36 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 案情: 自诉人,袁红,女43岁,北京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关系公示性。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诉讼的十大缺陷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sodocs.net/doc/e714137540.html,/souask/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诉讼的十大缺 陷 (关于解释三第一条修改意见之二) 目前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虽然删除了婚姻登记效力纠纷“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规定。但在最初的条文中却由此规定,而且目前在理论上,仍然有不少人主张婚姻登记效力纠纷“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这种观点,可能会影响司法解释的正确选择。因而,有必要对该问题加以阐述和说明。 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婚姻登记效力纠纷的缺陷,我归纳了十个方面,并分别结合实证写了一组(十篇)文章,约10余万字。为了便于立法者和法学理论工作者阅读省时,现将十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压缩归纳在一起,尽管内容比较粗糙,但仍能说明一些问题,希望能够对婚姻法解释三有所裨益。 一、婚姻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之一——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缺乏正当性基础 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必然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而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缺乏正当性基础。因为民政部门无权处理、也难以处理此类婚姻纠纷。第一,在过去没有无效婚姻制度时,民政部门可以撤销婚姻登记,事实上起到了补充无效婚姻制度的作用。但现行婚姻法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为了防止扩大无效婚姻的范围,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取消了民政部门任意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目前,民政部门只能受理和撤销法定胁迫结婚一种。第二,民政部门难以处理此类纠纷。民政机构无论是维持还是撤销婚姻登记,都必须进行实质调查和实质判断。否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sodocs.net/doc/e714137540.html,/souask/ 就可能再次出现错误。而民政部门没有进行实质调查和实质判断的职能。也就是说,民政机关无权处理;你硬要它处理,它也无力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能要民政机关当被告? 二、婚姻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之二——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容易造成当事人诉讼无门或诉讼困难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也是因登记引起的纠纷,却都由法院按民事程序处理,而将其他婚姻登记瑕疵纠纷按行政诉讼处理,这种主管上和审判上的双轨制,容易使当事人要么找不到主管机关,要么走错了法庭,往往在两个主管机关和两个业务庭之间来回“推磨”,四处奔波,诉讼无门,有的甚至无法摆脱婚姻。如《结婚证上老公是别人女子不知如何摆脱荒唐婚姻》、《一男子被陌生女子假结婚骗财想离婚还离不成》、当阳市一女子身份证被人冒领结婚证,奔波4年不能结婚,等等。有的甚至在无赖之下,通过新闻媒体呼吁,寻找办法。如温岭箬横的金某与一位贵州籍女子登记结婚并生子。后来女方出走8年,因女方的身份有问题无法离婚,便通过《台州日报》发布信息,希望看到报道的好心人能帮他出出主意,让他早日离婚。有些当事人虽然最终找到诉讼渠道,则要经过“九道十八弯”的曲折诉讼。又如1989年朱建平(女)与江海泉结婚时,江海泉因未达到婚龄使用其哥江明刚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证。2005年底,江海泉离家与他人同居。因此朱建平向北山法庭提起离婚诉讼。但法庭人员说:“因登记身份有问题,必须首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结婚证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解除事实婚姻。而行政诉讼必须到长沙县法院才能受理。”那么,到县法院怎么诉讼呢?县法院副院长表示,朱建平可到立案庭咨询,而按规定朱建平应先“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如果民政部门不撤销该婚姻登记,则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朱建平则又必须回到原点,再找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拒绝撤销或对其处理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象这样的婚姻纠纷处理机制,不仅当事人诉讼颇费周折,即使最后走上行政诉讼的道路,也

证明书格式范文

证明书格式范文 范文一:个人收入证明 个人收入证明 兹有我公司员工___________,性别______, __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司工作______年,任职 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职位),月收入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收入证明 兹证明___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性别______, __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____职务。月收入___________元,一年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 __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加盖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范文二:银行贷款收入证明 银行贷款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__银行: 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正式员工,年龄_____岁,婚姻状况 ________,行政职务__________,学历__________,职称 ______________,月收入情况如下: 1、基本工资________________元; 2、奖金及福利(补贴)________________元;

3、其他收入________________元; 合计: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特此证明! 出具人签字: 出具人电话: 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银行贷款收入证明 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____________支行: 兹证明____________先生(女士)是我单位职工,工作年限_________年,在我单位工作年限__________年,职务为

个人婚姻证明范本

个人婚姻证明范本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强调两性、配偶身份及“婚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个人婚姻证明范本,我们来看看。 个人婚姻证明范本1 婚姻状况证明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无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的书面证明,婚姻证明书。婚姻登记机关, 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颁发的婚姻状况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1、有工作单位吗?有工作单位的话,可以调取原来他们的个人档案,里面会有资料证明他们是夫妻关系; 2、户口簿。凭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上,可以看出两人的关系。 3、旁证。找老邻居、老同事帮忙写证明,再由村(居)委会写份证明并加盖公章。 如果以上方法还不能证明,那么拿上你们收集到的证明,到民政部门咨询该怎么办。如果遇到推诿,就只有拨打当地的行风热线和市长热线了。 第一、户籍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加盖鲜章。 第二、结婚证明由你所在乡民政所出具婚姻证明,有结婚证亦可。 第三,计生委所出不知为何证明。当不理它。 你去打证明,民政局(所)会写好了,10元一份! 证明****村委会(民政局): 兹证明我村***同志,未婚.和贵村

(街道委员会)***同志结婚.请批准和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此致敬礼! ****村委会20xx年月日 ___________________: 1、兹证明我单位,男(女),年月日出生,至二零年月日止,从未登记过结婚。 2、兹证明我单位,男(女),年月日出生,年月日与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过结婚。 3、兹证明我单位,男(女),年月日出生,至年月日其配偶死亡后,至今止未在登记过结婚。 单位填写人签名:______________ 单位组织(或人事、保卫部门)章 _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 注1、按实际情况填写以上1或2或3项,其余划掉。 注2、单位应根据人事档案如实填写,本人自己填写无效。 注3、本人人事档案非所在单位保管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如人才交流中心、街道等)填写,证明书《婚姻证明书》。个人婚姻证明范本2 ΧΧ字第ΧΧ号 根据ΧΧ单位证明(或经调查),兹证明ΧΧΧ(男或女,现住ΧΧ省ΧΧ市ΧΧ街ΧΧ号)至ΧΧ年Χ月Χ日(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公证处查证的时间)未曾登记结婚。ΧΧΧ的父亲是ΧΧΧ,ΧΧΧ的母亲是ΧΧΧ。 中华人民共和国ΧΧ省ΧΧ市(县) 个人婚姻证明范本3 关于XXX同志未婚情况的证明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浅析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问题 [摘要]事实婚姻在各国存在已久,但因各国的地理及历史原因,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思想观念和风俗习惯的差别,各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认识不同。文章以我国广大农村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事实婚姻为线索,浅析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关系与区别、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以及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等,进一步区分事实婚姻与其它非法同居现象的区别,从而剖析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立法的更迭变迁,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对事实婚姻进行调整的情况,以及由它所引起的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婚姻关于;事实婚姻;结婚登记;非法同居 基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事实婚姻的承认与否,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经历过多次变化。对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一律按照《婚姻法》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时间界线,有条件地接受和承认部分事实婚姻具有与法律婚姻同等的效力;对不具备条件的绝大多数所谓的事实婚姻均以一般的非法同居关系论处。因此,在研究事实婚姻问题时既要遵守现行法律的规定,又要结合现实,更要着远于将来,针对不同情况作具体灵活的分析,有利于在提高法律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现有法律关于对事实婚姻的概念没有具体而明确的定义,法学界对此也有较大分岐,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但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事实婚姻是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其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指的是狭义上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自愿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二)事实婚姻的特征 从上述事实婚姻的概念分析其特征有:1.主观目的性。事实婚姻男女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具有结婚并且有共同生活的意愿;2.客观现实性。男女双方按照当地姻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存在共同的婚姻居所,而且有共同的生产、生活来源、具有长期稳定的两性同居生活并且可能有共同的子女;3.婚姻关系的公开性。男女双方对内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4.男女双方有可能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总之,认定事实婚姻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这是区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法定界线。 二、事实婚姻的现状及危害

婚姻存续期间的保证书的效力

论婚姻存续期间的保证书的效力 夫妻间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往往会就夫妻之间相互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签订《保证书》来进行约定,但这类婚姻保证书并不是全部有效。 一、关于婚姻关系解除的保证 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在协议离婚阶段是有效的,但之后双 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未登记离婚,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 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保证书的效力 过错方为了承认过错、回归家庭所写下的“保证书”、“承诺书”等,可以作为确定过错的证据,但其中有关“自动离婚”、“放弃抚养权”等涉及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权的内容则通常不具 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关于财产约定条款的效力则要区分情况具体分析认定。 如果一方是受逼迫写下“保证书”,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留下证据,同时向法院起诉撤 销该“保证书”,以避免自己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害。 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本质上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做的损害赔偿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只规定了 四种损害赔偿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夫妻双方就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 赌博、吸毒等),作为赔偿约定的,人民法院审查系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 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且不违犯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状况证明怎么开

婚姻状况证明怎么开 婚姻状况证明怎么开 虽然现在婚姻登记有些地方不需要单位开介绍信了,但是还是要出婚姻状况证明的!是便于国家的计划生育统计.到你所在的乡、镇、街道办计划生育办处出具证明便可! 你可以拿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到你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科,让户籍民-警在户口册页的背面变更栏中,根据你的离婚证写明某年某月某日离异,并盖上户籍专用章。这个就能当婚姻状况证明。 2 第一、户籍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加盖鲜章。 第二、结婚证明由你所在乡民政所出具婚姻证明,有结婚证亦可。 第三,计生委所出不知为何证明。当不理它。 3 婚姻状况证明 上海市公证处: 1.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止,从未登记结婚(包括事实婚姻)。 2.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与离婚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3.兹证明我单位,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至一九年月日其配偶死亡后,至今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单位填写人签名:

单位组织(或人事、保卫部门)章 年月日 婚姻状况证明 : 兹有我辖区(单位) 同志(男、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于年月日与结婚,系(初婚、再婚),现申请生育第个子女,现家庭有个子女,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60天) 社区居委会(单位) 年月日 婚姻状况证明 : 兹有我辖区(单位) 同志(男、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于年月日与结婚,系(初婚、再婚),现申请生育第个子女,现家庭有个子女,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60天) 社区居委会(单位) 年月日 4 婚姻状况证明 :

兹有我辖区(单位) 同志(男、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于年月日与结婚,系(初婚、再婚),现申请生育第个子女,现家庭有个子女,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60天) 社区居委会(单位) 年月日 婚姻状况证明 : 兹有我辖区(单位) 同志(男、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于年月日与结婚,系(初婚、再婚),现申请生育第个子女,现家庭有个子女,经审核,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此证明有效期60天) 社区居委会(单位) 年月日

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声明书

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声明书 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声明书本人申请出具_________与_________的婚姻登记证明,谨此声明:本人姓名:__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与婚姻当事人的关系:____________(当事人本人 / 当事人子女 / 男方或女方当事人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当事人的其他家庭成员),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当事人姓名:_________,国籍:______,民族:______,职业: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文化程度: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当事人姓名:_________,国籍:______,民族:______,职业: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文化程度: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确认,双方当事人曾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婚姻登记机关办理___________(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且至XX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前未改变该婚姻关系。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____ 监誓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

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 [摘要]事实婚姻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是指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以夫妻关系长久、持续地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形式。国外许多国家在立法或者司法中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我国《婚姻法》从未对事实婚姻作过规定,司法实践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采取有条件承认的态度,直到1994年才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将其视为非法同居。其实,完全有理由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我国法律应当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保护,建议 一、绪论 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过去,由于旧婚姻习俗的影响、婚姻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等等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普遍存在。近几年,我国虽然加大《婚姻法》宣传教育,结婚要登记的观念已被群众所接受,但由于人们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意承担责任等等因素的影响,事实婚姻也屡禁不止。新华网广东频道2003年6月13日转载新快报的报道:据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摸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有将近1/10的家庭,即200万个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没有结婚证,不被法律所承认。仅广东一个省就是如此,全国的情形如何,可想而知。在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前后,事实婚姻一度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一个焦点。现在,人们也没有停止对事实婚姻的思考与研究。笔者不揣学识浅薄,试对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中外法律对事实婚姻规定的演变情况作一简单评述,并就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发表浅见。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目前法学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种对事实婚姻的定义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见1990年出版的《法学词典》。第二种表述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见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业大”教材。第三种表述为:男女双方未经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见1984年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婚姻法概论》。第四种表述为: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法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形式要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行夫妻之实,无夫妻之名。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其表述都有欠恰当:1、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婚姻形式,是相对于登记婚姻而言的,凡是登记结婚必需的法定实质要件,事实婚姻也应该具备。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有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没有配偶、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等等。不具备法定实质要件而结婚的,就有可能是强迫婚、早婚、重婚、禁止婚等等违法婚姻,不一定构成事实婚姻。只有具备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婚姻才属于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89)38号]也认为,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或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所以,第一、二种观点认为事实婚姻的主体只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附加其他法定实质条件,明显欠妥。第三种观点对事实婚姻的主体未加任何条件,更不可取。2、婚姻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虽然,男女结合确定婚姻关系,有被社会承认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表示,这就是结婚要经过一定程序和举行婚礼的原因。但是,在某些情形下,婚姻关系有无必要向社会公开、夫妻关系是否得到群众公认,并不是事实婚姻当事人所关心或所追求的。所以,第三种观点以“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作为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却忽略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并且“群众”也是一个较难确定的概念。3、比较而言,第四种观点更接近事实婚姻的本质,但是,“行夫妻之实,无夫妻之名”的表述也欠妥当。事实婚姻当事人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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